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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學習重點:了解我國企業法的基本結構掌握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基本制度及其相互間的區別學習內容:第一節企業法簡介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學習重點:1問題:注冊什么樣的企業比較好呢?請問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個體戶)的詳細區別1、請問兩類公司開辦的費用分別大約多少2、請問兩類公司每個月的費用大約多少(按照每個月5萬收入2萬利潤計算)問題:注冊什么樣的企業比較好呢?23、請問兩類公司的工商、稅務方面的具體情況,就是工商、稅務是否好處理,要不要經常打點?4、請問兩類公司在開發票方面的區別,是否可以開具萬元發票?5、在公司名稱方面有什么區別?3、請問兩類公司的工商、稅務方面的具體情況,就是工商、稅務是36、在公司發展方面的區別?謝絕從網上照抄的資料!請行家(有經驗的朋友)給予最真心的答復!80分感謝!問題補充:1、開修鞋店或理發店2、手機銷售3、經營農牧與農產品開發6、在公司發展方面的區別?44、經營軟件開發與銷售,5、經營大型超市6、經營證券投資業務上述經營內容,應該注冊什么樣形式的企業比較好一點呢?4、經營軟件開發與銷售,5第一節企業法簡介一、企業概述(一)企業的概念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二)企業的分類:1、依據所有制的性質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企業。第一節企業法簡介一、企業概述62、依據投資者的國籍分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3、依據企業的法律地位分為: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4、依據投資者承擔的責任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2、依據投資者的國籍分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7(三)我國的企業法體系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法1999年合伙企業法法1997年公司法1993年外商投資企業法法1979年(三)我國的企業法體系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外8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元。營業形勢看好,收益甚豐。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9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企業,并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10后來該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業,但因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而被債權人、企業職工訴諸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責令劉補充辦理職工的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由劉某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后來該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11、設立獨資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2、企業經營管理是否有違法行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3、企業債務如何承擔4、獨資企業是否可以自行解散?解散時債務如何清償?解散與清算1、設立獨資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12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1、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13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是它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14

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者必須是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5三、設立程序(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包括:1、申請書;2、投資人身份證明;3、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4、被要求的其他文件三、設立程序16(二)進行工商登記;1、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2、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而不是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或投資人居住地。(二)進行工商登記;17(三)領取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三)領取營業執照。 18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1、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檢察官、法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19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既可以轉讓也可以繼承。3、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20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21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時,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不可以是口頭約定。3、投資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企業事務的人不得有損害企業的行為。4、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時22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一)依法申請貸款。(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三)拒絕攤派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23六、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24七、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的條件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七、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25(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由投資人自行進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1、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2、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263、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濟活動。

3、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27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債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結束以后,投資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28第三節.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三節.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9合伙企業有三種類型一、普通合伙二、特殊合伙三、有限合伙合伙企業有三種類型30王某、周某和李某決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記成立大鵬汽車修理部這一無限合伙企業。王某出資10萬元,周某用店面出資折算為5萬元,李某則負責經營,其勞務折算出資5萬元。請問:(1)各合伙人出資是否合法?王某、周某和李某決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記成立大鵬汽車修理部這31(2)三人約定,若有盈利,則大家平分,若有虧損,則與李某無關,其余二人平攤,是否合法?為什么?(3)在合伙成立當年,王某因為生病欠下巨債,要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其要求是否合法?為什么?(2)三人約定,若有盈利,則大家平分,若有虧損,則與李某無關32(4)王某以該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活動獲得利潤,王某說這都是自己勞動所得,周某和李某沒有投入,應由其獨得。如何處理?若王某以合伙名義進行該項商業行為虧損,周某和李某認為是王某未經其同意獨自活動,不愿承擔損失,應如何處理?(4)王某以該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活動獲得利潤,王某說這都是自己33(5)王某見生意不錯,和另一個朋友范某在不遠處又合伙開了一個汽車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處理?(5)王某見生意不錯,和另一個朋友范某在不遠處又合伙開了一個34(6)因經營不善面臨虧損,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沒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應該如何處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額,李某也想以同樣價格接替王某的份額,該如何處理?若唐某出的價格比李某高,又如何處理?(6)因經營不善面臨虧損,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沒有新的合35(7)唐某入伙后,發現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業資不抵債,債權人孟某向法院起訴,哪些人可以成為合格被告,為什么?(8)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業新欠張某債務,已退伙的王某應否對此負責?(7)唐某入伙后,發現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業資不抵債,債權人36(9)唐某個人欠張某10萬元,無力償還,張某主張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潤分配權,如何處理?(9)唐某個人欠張某10萬元,無力償還,張某主張代位行使唐某37(10)若唐某從合伙分得10萬元利潤,張某向唐某主張用利潤償還,應否支持?唐某個人資產無力償還,張某向法院主張強制執行唐某的合伙份額,應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樣的價格承受唐某的份額,該份額應歸李某還是歸張某承受?(10)若唐某從合伙分得10萬元利潤,張某向唐某主張用利潤償38(11)若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債權人為孟某,合伙企業有20萬資產,欠債30萬,李某有個人資產100萬,周某只有個人資產5萬。孟某主張李某直接向其償還30萬債務,李某主張應先用合伙企業的20萬償還,然后才能向他和周某主張剩余的債權,李某的主張是否合法?(11)若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債權人為孟某,39(12)若李某向孟某償還了10萬元后,合伙企業債務全部清結,因李某和周某沒有虧損的分擔比例,周某以李某未經其同意獨自對外償還債務為由只愿意承擔2萬元的債務,周某應如何處理?(13)若該合伙企業解散五年以后,鄭某向李某和周某主張該合伙企業曾欠其15萬元,經查屬實,應如何處理?

(12)若李某向孟某償還了10萬元后,合伙企業債務全部清結,40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及特征(一).普通合伙企業概念合伙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及特征41(二).合伙企業特征1、是人合企業;2、合伙人共同經營;3、合伙的基礎是合伙協議;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伙企業特征42(三)合伙企業的設立1、設立條件(1)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設立時的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業的設立43(2)有書面的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用勞務出資。(2)有書面的合伙協議。44(4)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的字樣;(5)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4)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452、設立登記(1)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2)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3)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2、設立登記46(四)合伙企業的財產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四)合伙企業的財產47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私自轉移或者處分財產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483、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外部轉讓:合伙人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財產,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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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50(五)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是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基本形式。(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企業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五)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51

2、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和義務(1)權利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監督的權利;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財務賬目的權利;合伙人有提出異議和撤銷委托的權利。2、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和義務52(2)義務報告事務執行情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2)義務53(六)合伙損益分配原則1、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六)合伙損益分配原則54(七)、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除去依法不可執行的財產,如合伙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須品,已設定抵押權的財產等,均可用于清償。(七)、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55(2)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承擔了債務清償責任的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債務的合伙人追償。(2)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562、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3)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2、合伙人個人的債務清償57(八)入伙和退伙1、入伙合伙企業經營期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

(八)入伙和退伙 582、退伙(1)自愿退伙,包括:協議退伙和通知退伙(2)法定退伙,包括:當然退伙和除名退伙2、退伙593、退伙的效果(1)、財產繼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即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3、退伙的效果60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法繼承的財產份額。合法繼承人為未成年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時由監護人代行權利(2)退伙結算。由合伙協議約定或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法繼承人不愿意成為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退還其依61(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時,清算人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擔任,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62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概念是指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63(二)特殊普通合伙的責任形式1、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二)特殊普通合伙的責任形式642、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無限連帶責任653、責任追償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責任追償66三、有限合伙企業(一)概念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三、有限合伙企業67(二)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二)有限合伙企業的責任形式68(三)有限合伙企業的人數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個是普通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三)有限合伙企業的人數69(四)有限合伙人的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對合伙企業出資;其他出資方式與普通合伙相同(五)對有限合伙人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四)有限合伙人的出資70(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和本企業交易2、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六)有限合伙人的權利71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學習重點:了解我國企業法的基本結構掌握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基本制度及其相互間的區別學習內容:第一節企業法簡介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節合伙企業法第二章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學習重點:72問題:注冊什么樣的企業比較好呢?請問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個體戶)的詳細區別1、請問兩類公司開辦的費用分別大約多少2、請問兩類公司每個月的費用大約多少(按照每個月5萬收入2萬利潤計算)問題:注冊什么樣的企業比較好呢?733、請問兩類公司的工商、稅務方面的具體情況,就是工商、稅務是否好處理,要不要經常打點?4、請問兩類公司在開發票方面的區別,是否可以開具萬元發票?5、在公司名稱方面有什么區別?3、請問兩類公司的工商、稅務方面的具體情況,就是工商、稅務是746、在公司發展方面的區別?謝絕從網上照抄的資料!請行家(有經驗的朋友)給予最真心的答復!80分感謝!問題補充:1、開修鞋店或理發店2、手機銷售3、經營農牧與農產品開發6、在公司發展方面的區別?754、經營軟件開發與銷售,5、經營大型超市6、經營證券投資業務上述經營內容,應該注冊什么樣形式的企業比較好一點呢?4、經營軟件開發與銷售,76第一節企業法簡介一、企業概述(一)企業的概念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二)企業的分類:1、依據所有制的性質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企業。第一節企業法簡介一、企業概述772、依據投資者的國籍分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3、依據企業的法律地位分為: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4、依據投資者承擔的責任分為:公司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2、依據投資者的國籍分為:內資企業、外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78(三)我國的企業法體系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法1999年合伙企業法法1997年公司法1993年外商投資企業法法1979年(三)我國的企業法體系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外79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成立了一家主營信息咨詢的個人獨資企業,取名為“遠大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元。營業形勢看好,收益甚豐。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劉某是某高校的在職研究生,經濟上獨立于其80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私人企業,并不需要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因此沒有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也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經營過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員10名,對此劉某認為自己開辦的是81后來該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10月自行解散企業,但因為企業財產不足清償而被債權人、企業職工訴諸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責令劉補充辦理職工的社會保險并繳納保險費,由劉某對該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后來該獨資企業經營不善導致負債10萬元。劉某決定于2001年821、設立獨資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2、企業經營管理是否有違法行為?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3、企業債務如何承擔4、獨資企業是否可以自行解散?解散時債務如何清償?解散與清算1、設立獨資企業的行為是否合法?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的條83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1、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84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是它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85

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投資者必須是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二、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86三、設立程序(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包括:1、申請書;2、投資人身份證明;3、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4、被要求的其他文件三、設立程序87(二)進行工商登記;1、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2、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而不是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或投資人居住地。(二)進行工商登記;88(三)領取營業執照。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三)領取營業執照。 89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1、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檢察官、法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等不得作為投資人。四、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90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既可以轉讓也可以繼承。3、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應當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91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92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時,應當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不可以是口頭約定。3、投資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企業事務的人不得有損害企業的行為。4、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管理企業事務時93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一)依法申請貸款。(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三)拒絕攤派權。(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五、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94六、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95七、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的條件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七、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96(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由投資人自行進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1、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2、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973、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4、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濟活動。

3、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98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債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6、清算結束以后,投資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99第三節.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第三節.合伙企業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00合伙企業有三種類型一、普通合伙二、特殊合伙三、有限合伙合伙企業有三種類型101王某、周某和李某決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記成立大鵬汽車修理部這一無限合伙企業。王某出資10萬元,周某用店面出資折算為5萬元,李某則負責經營,其勞務折算出資5萬元。請問:(1)各合伙人出資是否合法?王某、周某和李某決定合伙做生意,于是登記成立大鵬汽車修理部這102(2)三人約定,若有盈利,則大家平分,若有虧損,則與李某無關,其余二人平攤,是否合法?為什么?(3)在合伙成立當年,王某因為生病欠下巨債,要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其要求是否合法?為什么?(2)三人約定,若有盈利,則大家平分,若有虧損,則與李某無關103(4)王某以該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活動獲得利潤,王某說這都是自己勞動所得,周某和李某沒有投入,應由其獨得。如何處理?若王某以合伙名義進行該項商業行為虧損,周某和李某認為是王某未經其同意獨自活動,不愿承擔損失,應如何處理?(4)王某以該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活動獲得利潤,王某說這都是自己104(5)王某見生意不錯,和另一個朋友范某在不遠處又合伙開了一個汽車修理部,是否合法?如何處理?(5)王某見生意不錯,和另一個朋友范某在不遠處又合伙開了一個105(6)因經營不善面臨虧損,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沒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應該如何處理?若只有王某想退出,而又有唐某想接替王某的份額,李某也想以同樣價格接替王某的份額,該如何處理?若唐某出的價格比李某高,又如何處理?(6)因經營不善面臨虧損,王某和李某想退出合伙,若沒有新的合106(7)唐某入伙后,發現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業資不抵債,債權人孟某向法院起訴,哪些人可以成為合格被告,為什么?(8)若唐某入伙以后,合伙企業新欠張某債務,已退伙的王某應否對此負責?(7)唐某入伙后,發現他入伙之前的原合伙企業資不抵債,債權人107(9)唐某個人欠張某10萬元,無力償還,張某主張代位行使唐某在合伙中的利潤分配權,如何處理?(9)唐某個人欠張某10萬元,無力償還,張某主張代位行使唐某108(10)若唐某從合伙分得10萬元利潤,張某向唐某主張用利潤償還,應否支持?唐某個人資產無力償還,張某向法院主張強制執行唐某的合伙份額,應否支持?若李某愿意以同樣的價格承受唐某的份額,該份額應歸李某還是歸張某承受?(10)若唐某從合伙分得10萬元利潤,張某向唐某主張用利潤償109(11)若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債權人為孟某,合伙企業有20萬資產,欠債30萬,李某有個人資產100萬,周某只有個人資產5萬。孟某主張李某直接向其償還30萬債務,李某主張應先用合伙企業的20萬償還,然后才能向他和周某主張剩余的債權,李某的主張是否合法?(11)若合伙企業解散時,合伙人有李某和周某,債權人為孟某,110(12)若李某向孟某償還了10萬元后,合伙企業債務全部清結,因李某和周某沒有虧損的分擔比例,周某以李某未經其同意獨自對外償還債務為由只愿意承擔2萬元的債務,周某應如何處理?(13)若該合伙企業解散五年以后,鄭某向李某和周某主張該合伙企業曾欠其15萬元,經查屬實,應如何處理?

(12)若李某向孟某償還了10萬元后,合伙企業債務全部清結,111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及特征(一).普通合伙企業概念合伙企業是指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一、普通合伙企業的概念及特征112(二).合伙企業特征1、是人合企業;2、合伙人共同經營;3、合伙的基礎是合伙協議;4、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伙企業特征113(三)合伙企業的設立1、設立條件(1)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活動的人不能成為合伙企業設立時的合伙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業的設立114(2)有書面的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用勞務出資。(2)有書面的合伙協議。115(4)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的字樣;(5)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4)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1162、設立登記(1)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2)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3)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2、設立登記117(四)合伙企業的財產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四)合伙企業的財產118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共同共有,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私自轉移或者處分財產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1193、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外部轉讓:合伙人向合伙企業以外的人轉讓財產,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3、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20

(2)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內部轉讓:合伙人之間轉讓財產,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121(五)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是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基本形式。(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企業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五)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122

2、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和義務(1)權利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權利;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有監督的權利;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財務賬目的權利;合伙人有提出異議和撤銷委托的權利。2、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和義務123(2)義務報告事務執行情況、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2)義務124(六)合伙損益分配原則1、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六)合伙損益分配原則125(七)、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除去依法不可執行的財產,如合伙人及其家屬的生活必須品,已設定抵押權的財產等,均可用于清償。(七)、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126(2)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自己確定的清償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承擔了債務清償責任的合伙人,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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