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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國際私法期末復習指導名詞解釋(完整word版)《國際私法期末復習指導名詞解釋《國際私法期末復習指導》參考答案名詞解釋1、涉外民事關系:是指民事關系主體、客體、內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為涉外民事關系。2、法律沖突:是指對同一涉外民事關系,因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關的國家的法律對該民事關系規定的不同,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法律都要求適用或都可以適用于該民事關系而造成的法律沖突現象。3、法律域內效力:是指一個國家法律的空間效力,即一國法律對居住在本國境內的人、位于本國境內的物和發生在本國境內的事都具有拘束力。4、法律域外效力:是指一國法律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不論該人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發生法律效力.5、國內判例:是一國法院審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決及該判決確定的法律原則對以后的司法審判具有拘束力。6、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經過反復實踐逐步形成的具有確定的內容,為世人所共知的行為準則。7、沖突規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關系應使用何國法來調整的規范。8、統一實體規范:是指在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或者在國際慣例中確立的直接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9、連接點:是指把特定的民事關系與某國法律連接起來的一種事實因素.10、范圍:是指沖突規范所要調整的民事關系.11、系屬:是指調整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12、單邊沖突規范: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1314、系屬公式:是指把常用的雙邊沖突規范的系屬固定化,使用成為國際上公認的或為大多數國家采用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原則.15、準據法:是指按照沖突規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確定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特定實體法.16、先決問題:是指涉外民事關系中主要問題的解決是以另一個問題的解決為條件的,這另一個問題就是先決問題。17、識別:是指對涉外民事關系中的事實情況或事實構成進行定性或分類,把它納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適用哪一種沖突規范的過程。18、反致: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應該適用外國法,而根據該外國的沖突規范該案應該適用受理案件國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國家的法院適用了本國的實體法,則構成反致.19、轉致:是指對某一涉外民事關系,甲國法院根據本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乙國的法律,根據乙國的沖突規范應適用丙國的法律,如果甲國法院根據乙國沖突規范的指定適用了丙國的實體法審理案件,則構成轉致.20、法律規避:是指涉外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規避原本應該適用的某一國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條件,利用沖突規范,使對其有利的另一國法律得以適用,或者規避各國法律中規定的連接點,使涉外民事關系沒有適當的法律進行調整,以實現法律規避的目的。21、外國法的查明:是指一國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沖突規范的指引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查明外國人的存在與否及怎樣確定外國法的內容。22法,而外國法的適用與本國的公共秩序相抵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排除外國法的適用。23不具有任何國籍的狀態被稱為國籍的消極沖突或消極抵觸。25、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處所.26、婚姻實質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在實體上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禁止的條件.27、婚姻形式要件: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須依法律規定履行一定的手續.28、領事婚姻:即在駐在國認可的前提下,允許僑居國外的本國公民到本國在駐在國的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辦理結婚手續或舉行結婚儀式。2930、法定繼承的區別制:即主張在涉外繼承案件中,將死者的遺產區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分別適用不同的準據法,動產適用被繼承人的屬人法,不動產適用物之所在地法。31、國有化:是一個主權國家根據本國的所有權法律制度,按照本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將原屬私人所有的某類財產或某項財產收歸國有的法律措施。32、分割論:合同不同要件有不同的特性,應根據合同要件的特性分別適用不同法律;不同種類或不同性質的合同應適用不同的法律。33、自治說:合同法律關系方面,當事人既然可以依據“契約自由”原則按照自己的意志創設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那么他們當然也有權利自行決定該協議應該適用的法律。34、客觀標志說最密切聯系說:①客觀標志說是指法院依照“場所支配行為”的原則,以與合同有關的客觀標志為依據確定合同的準據法。②最密切聯系說是指一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選擇應適用的法律或選擇無效的情況下,法院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選擇一個與該法律關系本質上有重大聯系,利害關系最密切的國家的法律予以適用.35國際貿易術語:是通過確定買賣雙方在交貨方面所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而形成的慣例。37、FOB: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條件,是指賣方負責在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將貨物裝到船上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的一種交易條件。38、CIE:即成本加保險費及運費條件,是指賣方是以向買方提供適當的裝運單據來履行其交貨義務,而不是以向買方支付貨物的實物來完成其交貨義務。39、CFR:即成本加運費條件,是指由買方自行投保并自負保險費,因而在貨物價格構成中不包括保險費。40、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進口人的請求開給出口人的一種保證承擔支付貸款責任的書面憑證。41、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42、侵權行為之債:是一種法定之債,由單方面的不法行為而發生。43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45、領事代理:是指一個國家的領事可以依據國際條約和駐在國法律規定,在其職務管轄范圍內代表本國國民參加民事訴訟,以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利益。46、國家及財產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及其財產未經該國明確同意不得在另一國家的法院被訴,其財產不得被另一國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強制執行。47、屬人管轄:是以當事人國籍為確定管轄權標志,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處,當事人國籍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48件的地域聯系而行使管轄權。49、專屬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獨占或排他的管轄權。50、協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案件交由某一國法院管轄和審理的制度。51、平行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選擇而享有管轄權,同時也承認其他國家對這類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情況。52、司法協助:是指根據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一國法院接受另一國法院的請求,代為履行某些訴訟行為的制度,包括送達訴訟文書、傳喚證人、收集證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構的裁決等。53、域外送達:是指在國際民事訴訟中,請求國依據其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方式,將司法文書或司法外文書交由居住在被請求國的訴訟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的制度.54、域外調查取證:是指一國主管機關對本國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進行境外調查或收集證據的制度。55、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是指一國在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基礎上,依照本國的法定程序,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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