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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章程農業合作社章程農業合作社章程農業合作社章程編制僅供參考審核批準生效日期地址:電話:傳真:郵編:吉木薩爾縣二工鎮天倫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合作社由孟成文、高顏萍、孟祥、馬曉偉、焦蘭花5名成員發起,于2017年08月30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本合作社定名為:吉木薩爾縣二工鎮天倫養殖專業合作社注冊資金:100萬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孟成文本合作社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薩爾縣二工鎮頭工街東村郵政編碼:831700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第四條本合作社主要經營范圍及方式:牲畜養殖銷售,農副產品種植銷售,中藥材種植銷售,。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占成員出資額的比例出資時間孟成文貨幣3030%2017年08月30日高顏萍貨幣3030%2017年08月30日孟祥貨幣3030%2017年08月30日馬曉偉貨幣55%2017年08月30日焦蘭花貨幣55%2017年08月30日合計貨幣100100%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第五條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第八條本合作社在吉木薩爾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成員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從事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務的農民和相關業務人員,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可以吸收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成員總數的80%以上)。第十條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須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維護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依照章程規定享有權利。(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對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對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由理事會全體成員集體表決。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主動聲明退出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財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按出資比例承擔的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3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財,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三)其他情形。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構成。第十九條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第二十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成員;(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四)審議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監事的年度業務報告;(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九)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四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長須提前十五日向臨時成員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二)監事提議;(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可以在三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第二十三條成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大會的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3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2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經營管理負責人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第二十八條本合作社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選舉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二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三十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任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合作社及成員利益;(二)不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他人;(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合作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五)不得將本合作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第三十三條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是經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會計年度。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第三十七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一)成員出資100萬元;(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三)未分配收益;(四)金融機構貸款;(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六)社會捐贈款;(七)其他資金。第三十九條本合作社成員入社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技術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作價后出資。作價出資與貨幣出資份額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經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第四十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第四十一條根據成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第四十二條根據成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第四十三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第四十四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第四十五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日常辦公費用;(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三)科研、咨詢、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第四十六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第四十七第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額總額的辦法彌補。第四十八條監事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吉木薩爾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根據吉木薩爾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第五十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吉木薩爾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第五十一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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