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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公司日常合同問題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公司日常合同問題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一些企業對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法律知識匱乏、合同簽訂技巧不足,這樣就可能容易導致企業合同出現法律風險,引發合同爭議。然而企業處理這些爭議糾紛時,不僅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有時候還要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培訓的目的,是為了“防患于未然”,為了加強各部門合同經辦人員對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和企業的自我保護意識。它一方面既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維護企業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我們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簽訂合同時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風險。“于公而言”保公司,“于私來講”為自己。一、培訓目的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一些企業對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法二、培訓內容1、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2、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5、保全措施及法律風險3、約定不明的風險及防范4、抗辯權二、培訓內容1、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2、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6、不可抗力7、合同解除8、違約(預期違約)9、合同訴訟風險6、不可抗力7、合同解除8、違約(預期違約)9、合同訴訟風險一、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1、合同主體就是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2、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簽署者,合同的權利義務與其無關;簽約主體一般分為代表人和代理人,當簽約人為代表人和代理人時,就可能會出現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我們既要考量對方企業或個人是不是合同主體,是不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同時還要考量簽約主體有沒有權利簽訂合同。這是企業簽訂合同前必須要考慮到的兩點,也是十分重要的兩點。一、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1、合同主體就是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1)合同主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律風險。

當企業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他的個人身份情況。如果自然人為未成年人,他的行為能力是受限的,一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來行使或追認。如果企業對自然人不做審查,很有可能導致簽訂的合同不被法定代表人追認從而造成合同不生效的后果。例:公司決定找一位形象代言人,于是找到了年少的世界冠軍,該人已滿16歲零三個月,本人也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合同。問:該合同是否有效?

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經過該世界冠軍的法定代表人追認之后,才能生效;若其法定代表人不予追認,主張該合同無效,這樣便會導致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1)合同主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律風險。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2)合同主體為無權處分人或無完全處分權人時法律風險。

當合同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物時,作為相對人的企業與其簽訂的合同就存在歸于無效的風險。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庇纱丝梢?,若企業與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不被權利人追認,合同就會歸于無效。當合同主體為共有人之一時,其處分權是不完全的,企業與之簽訂合同,同樣面臨著不被追認從而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并支付了預付款十五萬。合同簽訂之后甲公司發現乙公司要出售的產品并非是乙公司所有,而是丙公司所有。問,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生效?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因為乙公司并沒有處分該出售的產品的權利,即沒有處分權,只有經過丙公司的追認之后或者是乙公司通過其他正當方法取得了該產品的處分權,該合同才能生效。(2)合同主體為無權處分人或無完全處分權人時法律風險。(3)合同主體不適格時法律風險<1>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資格。在一些技術性要求很強的行業,從事者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才可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比如建筑、醫藥。如果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相對人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因這一行業所涉合同金額一般較大,如果出現風險,企業將會面臨難以估算的經濟損失。<2>合同主體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比如《擔保法》規: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擔保人。如果企業與以上主體簽訂擔保合同,就會因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從而導致無效。(3)合同主體不適格時法律風險(1)簽約主體為代理人時的法律風險。合同法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簽約主體出現以下情況時合同主體可能就不會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1>簽約主體無權代理。如果簽約主體沒有經過合同主體的授權,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合同主體不對簽約主體的行為進行追認,則合同會被認定無效,企業則不能要求合同主體承擔責任,而大部分情況下簽約主體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這樣就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2>簽約主體超越權限代理。很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不仔細審查簽約主體的被授權范圍,只關注其授權的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具體權限往往視而不見。如果簽約主體超越了代理權限,同樣面臨著合同不被合同主體追認而導致合同歸于無效的風險。簽約主體的法律鳳險(1)簽約主體為代理人時的法律風險。合同法規定,代理人在代理(2)簽約主體為代表人時的法律風險。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終是要通過特定的自然人來行使。而在實踐中,代表人分為法定代表人和員工代表人。法律意識不強,便容易產生“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未弄清楚簽約主體和合同主體之間的關系的情況下,便稀里糊涂的簽訂合同,容易導致合同風險四伏。<1>簽約主體為法定代表人時。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為簽約主體代表企業對外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允許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合同,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外簽約時,其效力將受到質疑,所簽訂的合同就會有不被合同主體認可的風險。(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藏,風險防范成本高,在重大交易活動中需特別注意)<2>簽約主體為員工代表時。員工代表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業的業務員居多。員工代表人對外簽約,必須有所在企業的授權書。實務中經常有已辭職的員工為了私利仍作為原企業的代表簽約,而對方因長時間進行合同也不再對其授權進行審查,從而導致合同可能無效,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法律風險。(2)簽約主體為代表人時的法律風險。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為避免簽訂合同時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應對合同主體,簽約主體進行審查。這項審查工作是維護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最容易忽略的環節。大多數企業在審查合同時,只注意到合同條款的審查,卻常常忽略對合同主體,簽約主體資格、資信的審查,這樣不利于合同最大利益的保護。(1)審查合同主體。包括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履約能力如何,法定地址在哪,實際經營場所又在哪,銀行賬戶情況等等。(2)審查簽約主體。如果簽約人是法定代表人,企業應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對方企業的營業執照;如為員工代表,應要求員工提供企業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員工個人身份證明,同時還要仔細審查其授權的范圍及代理權限。

簽約主體、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防范為避免簽訂合同時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應對合同主體二、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任何一個合同簽訂的過程都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承諾=合同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2、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二、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1)誤把要約邀請視為要約。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等。要約邀請也叫做要約引誘,其對象可以是特對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它的發出目的,是引誘他人想自己發出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而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2)要約內容不確定,意思表示不明確。要約應符合以下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要約人要約內容約定不明確或不詳實,讓受要約人有空可鉆,那么受要約人一旦承諾,合同即成立。如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肯定做利于自己的解釋,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要約的法律風險(1)誤把要約邀請視為要約。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取消其要約的行為(此時要約未生效)。要約人將要約收回,使之不產生效力行為。要約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這就要求撤回要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要比要約送達方式要快。而有些企業是不注意這些問題,認為只要把撤回要約的通知送達受要約人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約的通知和要約送達的方式一樣,從而導致要約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約撤銷不能情況的例外。既然要約可以撤回,它必然也可以撤銷。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后將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的撤回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1)承諾不被認可?!逗贤ā芬幎ǎ骸俺兄Z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庇纱丝梢?,承諾有“通知”和“行為”兩種方式,而通知又分為書面通知,即時通知等等,具體采用什么方式通知要根據具體的要約情況,如要約有對承諾方式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要根據具體要約具體分析;如果承諾方式不得當,可能會產生承諾不被認可的法律風險。(2)承諾和反要約的混淆。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該要約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承諾的法律風險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向要約人表示有意作出承諾時,但在其聲明中包含了添加條款或或是與要約不同的內容,作為一般原則,視為對要約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但是如果要約與承諾之間存在一些不重要的差異,視為承諾。“實質性”和“非實質性”,這兩者無法做出一個抽象的規定,只能根據每一個具體交易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增加條款或差異條款涉及到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視為實質性變更(但也不絕對),否則視為非實質性變更。例:甲方向乙方訂購一臺機器,但增加了希望乙方調試機器的條款,該增加的條款就視為對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若是增加的是更換機器型號的條款,這就是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了。受要約人向要約人表示有意作出承諾時,但在其聲明中包含了添加條三、約定不明的風險及防范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無法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可根據以下規定執行(《合同法》第62條):三、約定不明的風險及防范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特別注意(《合同法》第63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如一個產品未約定價格,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為50元。在合同交付期限內交付標的物的,若變成60元就按照60元計價,變成70元就按照70元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若變成60元,按照50元交付,若變成40元,按照40元交付;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的,若變成60元,按照60元執行,若變成40元,按照51元執行。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四、合同履行中的行使抗辯權風險及防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根據合同一方的履行情況,另一方可以行使抗辯權。但抗辯權的行使是專業性很強的,一旦抗辯權行使有誤,就可能造成違約,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罐q權: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民法、合同法中經常涉及到的抗辯權的種類、構成要件及相應的法律風險分析: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的權利。四、合同履行中的行使抗辯權風險及防范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特定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屬于延期的抗辯權,沒有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僅使對方請求權延期)

其構成要件為:1.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而產生;66條所說的互負債務,是指在同一個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而非兩個或兩個以上而產生。2.履行順序沒有先后:這里是指合同沒有約定或法律沒有規定“先后”。3.對方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只有在對方拒絕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時,另一方才能提起。4.對方給付是可行的。只有在對方能夠給付的前提下,才有提出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必要性,如果已履行不能,只能通過其他方法處理。(1)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其構成要件為:1.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而產生;2.履行順序有先后: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3.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4.先履行一方具有可履行能力。(2)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7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

案例:2014年1月,甲、乙公司簽訂了一項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于當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辦理登記手續,乙公司則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萬元,第二期支付3千萬元,第三期則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00套房屋時支付5千萬元。在簽訂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千萬元。9月1日,甲公司將房屋的鑰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項在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再付。在合同約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沒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乙公司則以甲公司未按期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為由抗辯。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案例解析:在本案中,該合同要從兩點來看。一、乙方第一期支付和第二期支付在該合同中屬于先履行義務,甲方的房屋交付在后,屬于后履行義務;二、甲方于9月1日交房,乙方于9月1日付款,這是同時履行義務。從本案看,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項共5千萬元,并無違約情形,甲公司并無理由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第三期款項的支付與甲公司交付房屋并辦理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是應當同時履行的義務。由于本案中合同標的物是房屋,房屋屬于不動產,與動產買賣合同不同,不動產的買賣中出賣人除負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之外,還應當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才真正履行完給付義務,因為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盡管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為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買受人不能因出賣人的交付而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因此,辦理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可見,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為有可能導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其有權拒絕支付剩余款項。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不安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8條)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是具有先給付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財產明顯減少,不能保證對待給付時,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其構成要件為:1.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而產生;2.先履行一方有權行使;3.先履行一方有確鑿證據才能行使;所謂確鑿證據:<1>有證據證明后履行一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后履行一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3)不安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68條)又稱保證履行抗辯權,《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诹艞l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以上三種抗辯權的法律風險:若是抗辯權行使得當,準確操作,可以避免企業受到損失,但如果操作不當或操作錯誤,很有可能會背上違約的風險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承擔賠償責任??罐q權的法律風險以上三種抗辯權的法律風險:若是抗辯權行使得當,準確操作,可以五、保全措施及法律風險保全措施是指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五、保全措施及法律風險代位權是指在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到期債務的權利。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卑咐杭浊芬?00萬,債務到期,甲未還款,而且甲無其他財產;丙欠甲200萬,債務亦到期,甲未向丙追索,此時乙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代位權向丙追索甲的欠款。

(1)代位權(1)代位權根據法律規定,代位權的行使應包括以要件:1.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即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已屆履行期,債務人未履行債務。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其怠于行使該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的行為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4.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訴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根據法律規定,代位權的行使應包括以要件: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進行的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而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處分行為的權利?!逗贤ā返?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薄俺蜂N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案例:甲欠乙130萬,尚未歸還。甲除了在海口有一套120平米的房之外,無其他財產。為了避免還錢且擔心以房抵債,便將此房以15萬的價格賣給了前妻丙,并辦理了相關手續。此時乙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甲和丙的房屋買賣合同。(2)撤銷權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進行的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可撤銷權的行使,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務人有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如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2、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的實現,導致債務人無力清償債權或不能完全清償債權。4、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即債務人和第三人明知該處分行為會損害債權人的債權仍進行該行為。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包括全體債權人,行使方式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行使撤銷權產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合同法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即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撤銷權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保全措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企業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若沒有及時采用相應的保全措施,同樣會給自己帶來法律風險。若保全措施的采納必須通過人民法院,但企業自行向第三人主張債務人的債權,則因為違反法定要求而無法達到保全措施的效果。另外法律規定了撤銷權行使的期限,超過法定期限將喪失撤銷權,將給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害。實踐中,不少企業不懂得運用保全措施維護自身利益,這樣的法律風險相比保全措施運用不當的法律風險更為嚴重。甚至有些企業明知債務人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但并不了解自身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

法律風險保全措施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效策略,企業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六、不可抗力的合同法律風險《合同法》第117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旦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預防損失擴大等一系列附隨義務,否則可能導致不可抗力不被認可。若不可抗力不被認可,必然會被認定為違約,目前法律對違約的認定不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客觀事實構成違約,當事人不能證明具有免責事由,就應當承當違約責任。六、不可抗力的合同法律風險《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1、

由于不可抗力通常會給雙方造成一定的損害,而“及時”作為抽象的語言,若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具體的期限,則該法律風險容易引發雙方發生訴訟。2、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履行的證據非常重要。但若在履行通知義務時方式不當,同樣構成企業的法律風險。不少企業因為情況緊急,采用電話或傳真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這些方式很難形成有效證據證明通知義務的履行,企業在履行這些義務之后應當以函件的形式補充通知。否則因此產生的法律風險應當予以評估。3、判斷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與否并不是簡單的活動,企業懷疑不可抗力的事件發生,而又不能得確切的消息,此時若不予以通知可能等到信息明確就喪失了最好的減少損失的時機;但是貿然通知又可能因沒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給企業造成違約法律風險。因此,在認定是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存在時,必須要嚴格嚴謹!

不可抗力的通知義務和法律風險《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七、合同解除法律風險及防范合同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經過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有兩種情況,一是協議解除,一是法定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七、合同解除法律風險及防范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合同解除通知義務履行不當。

在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或者根據法定解除條件解除合同時,解除與否仍然是當事人的權利,行使解除權必須通知對方。這種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通知義務履行不當同樣會產生法律風險。

采用書面通知方式是一種有效的證據固定手段。若企業采取口頭通知解除合同,則可能出現對方不予理會,或者裝瘋賣傻,裝作什么都不知道,仍然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企業沒有及時行使解除權,對方為履行合同的支出則可能要求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法律風險仍然屬于法律監管的法律風險。所以,為避免以上法律風險,解除通知義務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方能夠簽收的盡量取得對方的簽收。

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一般而言,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2>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不明合同解除并不像有些企業經營者想象的那樣,合同已經解除就萬事大吉了。通常合同解除后還有很多善后事項需要約定明確。在協議解除時,由于解除的情況千差萬別,所以就更需要特別注意。

完全未進入履行的合同較為簡單,若已經作出了準備活動或者合同已經部分履行時,雙方關于合同之前履行情況的處置就必須與解除合同一并解決。若解除條件或解除權為事先約定,則此時應當積極對后續事項進行協商,達成解決方案。

如果是事后協商解除合同,必須將有關條件談妥后才簽署解除合同協議,此時合同一定不能有待定條款出現。否則產生的各種不規范都屬于企業法律風險。實踐中,合同解除后因一些后續事項約定不明產生的糾紛占有一定的比例,該法律風險并非個別現象。<2>合同解除后續事項約定不明<3>情勢變更解除2009年5月13日前,法院判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使之成為歷史。第26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從以上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如果依情勢變更解除需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客觀情況無法預見;第二、非不可抗力,非商業風險;第三、繼續履行明顯不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第四、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3>情勢變更解除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情勢變更:(1)物價飛漲(需要量化);(2)合同基礎喪失(如合同標的物滅失);(3)匯率大幅度變化;(4)國家經濟貿易政策變化。另外還有包括政治,經濟、法律及商業上的種種客觀狀況,具體如: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律規定、幣值,國內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等,也可以非經濟因素的變動,如戰爭即導致的封鎖、禁運等。當然,上述只是列舉了可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典型,具體還應結合個案。在單方解除合同時,一定要慎用情勢變更原則,如果一旦對“情勢”把握不好,反而給對方留下違約的證據,從而要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迄今為止,中國尚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情勢變更原則,現階段只存在法官依據近似法條自覺適用情勢變更情勢變更原則實現個案正義的情況。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認定為情勢變更:情勢變更和不可抗力差別:1、是不可抗力一般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無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時不能。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并不要求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后合同即使仍然處于能夠履行的狀態,但如果履行合同過于艱難,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其結果與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相違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顯失公平;2、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確切證據,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通知義務、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等相關義務,不履行合同不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而情勢變更情況下履行合同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故因情勢變更而引起的風險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但當事人主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必須請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3、是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這種不能預見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還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4、是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中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均有明確規定,而情勢變更在中國民事立法中未作規定,只是司法實踐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復的形式承認其適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八、違約問題(預期違約)違約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具體表現:①預期違約;②不能履行;③遲延履行;④履行不適當。這里我們主要分析一下預期違約,因大部分企業不懂的如何用這個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這個制度操作起來難度比較大,風險大,如果操作不慎就會成為對方認定企業違約的證據。

八、違約問題(預期違1.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預期違約2.預期違約具有以下特點:<1>未來不履行義務,非現實的違反義務。換句話說,這只是一種違約的危險或可能。

<2>侵害的是期待債權非現實的債權。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其債權,但他享有期待權,預期違約侵害的是守約方的合同期待權。<3>救濟方式特別。債權人可以選擇救濟方式:一給對方補救的機會,等待履行其的到來,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已經轉化為實際違約,債權人可采取實際違約的救濟方式。二是債權人可以在對方預期違約時就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預期違約具有以下特點:3.為了更好的理解預期違約,我們再來分析一下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地構成要件:

明示毀約構成:

<1>違約方明確的肯定的向對方做出毀約的意思表示;<2>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到來后不履行合同義務;<3>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4>毀約無正當理由。默示毀約構成:<1>一方預見到另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有兩種情況:一是沒有能力履約,二是不準備履約;

<2>一方的預見有確切的證據;

<3>被要求提供履約保證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間內提供充分的保證。

3.為了更好的理解預期違約,我們再來分析一下明示毀約和默示毀在分析預期違約的特點及構成后,作為企業在實踐中,一定要嚴格把握對方是不是構成預期違約,如果構成,該出手時就出手,如不構成則不要出手,否則可能傷及自身。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

1.預期違約、不能履行、履行不行當、延遲履行等都是實際違約的形式,企業可根據合同的約定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2.違約責任承擔的主要方式:<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的前提是:(1)、守約方同意繼續履行;(2)、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3)、合同能繼續履行、(4)、合同履行有意義。合同繼續履行一般適用以下情況(1)、違約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2)、違約方履行合同不適當,如給付數量不足,僅為部分支付;(3)、違約方延遲履行合同,如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一直拖著不辦過戶手續等。

違約責任承擔的主要方式違約責任承擔的主要方式

<2>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如合同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一是雙方直接約定一定的數額;二是約定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的調整: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調整的標準: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違約金支付的后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3>賠償損失

違約責任中的賠償損失,又稱為違約損害賠償,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賠償損失的種類:合同法中規定了兩種違約賠償:一是約定賠償,一是法定賠償?!逗贤ā返?14條中規定“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這是約定賠償的法律依據,約定賠償是一種附條件的從合同,當違約損害發生時,條件成就,則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如果約定賠償數額大于實際發生的損失,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賠償。

《合同法》第113條第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是對法定賠償的法律依據。法定賠償是法律直接規定賠償的數額或賠償的計算方法。

<3>賠償損失

法定賠償在適用方面應優于約定賠償,在有法定賠償的情況下,不宜再行約定賠償,如果約定后發生沖突,則優先適用法定賠償。賠償損失的范圍:賠償損失額應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賠償損失的范圍,則從約定,比如約定賠償范圍只包括直接損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所減少的數額,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未獲得。直接損失容易確定,但可得利益的損失確定,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逗贤ā穼傻美孀髁艘欢ǖ南拗疲矗翰坏贸^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一規定是對違約方一種保護,一般情況下,預見需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一是預見方是違約方,而非守約方;二是預見時間點為簽訂合同時,而非違約時;三是簽訂合同時預見到的損失,而非是預見不到的損失。

<4>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九、合同訴訟風險訴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活動,它不僅要求參與者對實體法律嫻熟,更要求參與者對訴訟程序熟練運用,只有這樣,才能充分保護證據的合法權益。作為企業,如果遇到合同法律糾紛引發訴訟時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從幾個方面加以分析。九、合同訴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合同訴訟中,一般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也有例外,比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均為1年。作為企業,一定要在訴訟時效內維護自己的權益,或力促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從而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面對債務人,如果企業暫時不想通過訴訟維權,又不想錯過訴訟時效,那么,主動的促成訴訟時效中斷不失為一個好辦法。比如在訴訟時效即將到期前,可以通過發律師函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從而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也可以在訴訟之外通過權利人自己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也能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訴訟時效訴訟時效

關于訴訟時效的幾點問題:1、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失去的僅是勝訴權,權利本身的請求權并未消失)

2、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行使權利。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訴訟時效的中止案例:2015年1月1日,甲欠乙一萬元,約定2016年1月1日還錢。到了2016年1月1日,甲未還錢,乙方也未做任何反應。這個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也就是到2018年1月1日訴訟時效屆滿。如果在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發生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這個時候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3、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1、權利人提起訴訟。2、權利人主張權利。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3、訴訟時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訴訟時效的中斷案例:2015年1月1日,甲欠乙一萬元,約定2016年1月1日還錢。到了2016年1月1日,甲未還錢,乙也未做任何表明。這個時候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也就是到2018年1月1日訴訟時效屆滿。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乙叫甲方還錢,或者乙方提起訴訟,又或者甲方自己告訴乙方要還錢,這個時候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變成2017年12月31日到2019年12月31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4、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延長的條件: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2、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3、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4、決定延長的期間必須適當。

這里的正當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

例子:A于1997年欠B借款3萬元,直到2004年3月A才起訴要求B還款,庭審中,B辯稱A從未向其索要過,故超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而A則稱一直催要了,并提供了證據證明了其每年都要過的事實,于是法院便認定該案未過訴訟時效。從本案來看,由于A一直在主張自已的權利,且每次主張的時間間隔均未超過2年,故該索要行為所致的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未過2年,所以,A的起訴沒過訴訟時效。就此案例而言,若A的索要行為每次中間都超過了2年,也即,若A于1998年1月第一次索要,產生時效中斷,可其第二次直到2001年才索要,如果B以時效超過來抗辯的話,A起訴的訴訟時效就超過了。

訴訟管轄

在中國現在的司法環境下,不同的法院審理同一案案件,可能會得出相反的判決結果。所以這就要求企業在合同簽訂時一定要掌握訴訟管轄的主動權?!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從以上五個選項中優先約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

訴訟管轄

證據收集在企業合同管理中,一定要對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履行的證據進行鎖定。即收集己方守約的證據、對方違約的證據。無論是哪種性質的證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要及時收集、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證據收集

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決前,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法中還規定了訴前行為保全制度(訴前禁令)。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適用條件(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法院之所以要求提供擔保是為了避免惡意訴前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帶來傷害)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特點

(1)當事人申請啟動,法院不能主動進行。(2)必須提供與保全財產相當的擔保。

(3)財產保全后必須在30天內向法院起訴,否則解除財產保全。

案例: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特點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適用條件(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依職權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訴訟中財產保全,申請人不一定被要求提供擔保,但在實踐中,法院為了將保全責任外推,還是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特點(1)既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啟動,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啟動。(2)該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3)不一定要提供擔保,但是一般人民法院會責令提供擔保。若發生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便可將保全責任外推,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案例:甲乙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發生爭議,起訴到人民法院?,F該案子已進入法院受理階段,隨著案子一步步的審理,乙方發現如果繼續審理下去必然會敗訴賠償,便想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出去,以拖延賠償;甲方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若是等到案子判決生效,那時,乙方已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樣必然會使甲方的財產受到損失,所以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特點

訴前行為保全(該保全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法):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申請法院采取措施,責令被申請人停止實施有關侵犯專利權、商標權或者著作權的行為,就是“訴前停止侵權行為”,訴訟法上叫“訴前行為保全”。作為企業當事人,如果決定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建議在訴前就對對方財產進行保全,以免到時“贏了官司輸了錢”。訴前行為保全(該保全主要是針對知識產權法):我國專利法、商標

三、公司日常合同問題

合同簽訂時間和爭議解決方法及管轄作廢程序

金額幣種標注更改合同內容三、公司日常合同問題合同簽訂時間合同簽訂時間問題:1、合同寫明簽訂時間的好處:避免對方隨意更改簽訂時間,按約履行。2、合同寫明簽訂時間的壞處:相當于要約規定了承諾期限,要約不可撤銷。3、合同簽訂時間沒有寫明的好處:到達對方的要約可在對方發出承諾通知之前撤銷。4、合同簽訂時間沒有寫明的壞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不寫明簽訂時間的話,容易導致對方耍賴。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爭議解決方法及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企業在簽訂合同時,應從以上五個選項中優先約定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課件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公司日常合同問題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公司日常合同問題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一些企業對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法律知識匱乏、合同簽訂技巧不足,這樣就可能容易導致企業合同出現法律風險,引發合同爭議。然而企業處理這些爭議糾紛時,不僅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有時候還要承擔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培訓的目的,是為了“防患于未然”,為了加強各部門合同經辦人員對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和企業的自我保護意識。它一方面既可以幫助我們更好的維護企業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我們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簽訂合同時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風險?!坝诠浴北9荆坝谒絹碇v”為自己。一、培訓目的在日常的經濟交往中,一些企業對合同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強,法二、培訓內容1、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2、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5、保全措施及法律風險3、約定不明的風險及防范4、抗辯權二、培訓內容1、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2、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6、不可抗力7、合同解除8、違約(預期違約)9、合同訴訟風險6、不可抗力7、合同解除8、違約(預期違約)9、合同訴訟風險一、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1、合同主體就是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合同主體是實際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民事主體,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2、簽約主體是實際簽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簽署者,合同的權利義務與其無關;簽約主體一般分為代表人和代理人,當簽約人為代表人和代理人時,就可能會出現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我們既要考量對方企業或個人是不是合同主體,是不是合同權利義務的實際承擔者;同時還要考量簽約主體有沒有權利簽訂合同。這是企業簽訂合同前必須要考慮到的兩點,也是十分重要的兩點。一、合同主體與簽約主體1、合同主體就是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1)合同主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律風險。

當企業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他的個人身份情況。如果自然人為未成年人,他的行為能力是受限的,一般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來行使或追認。如果企業對自然人不做審查,很有可能導致簽訂的合同不被法定代表人追認從而造成合同不生效的后果。例:公司決定找一位形象代言人,于是找到了年少的世界冠軍,該人已滿16歲零三個月,本人也同意了企業的邀請,遂簽訂合同。問:該合同是否有效?

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經過該世界冠軍的法定代表人追認之后,才能生效;若其法定代表人不予追認,主張該合同無效,這樣便會導致前期投入拍攝的廣告及其他宣傳都無法使用,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1)合同主體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法律風險。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2)合同主體為無權處分人或無完全處分權人時法律風險。

當合同主體無權處分合同標的物時,作為相對人的企業與其簽訂的合同就存在歸于無效的風險。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庇纱丝梢?,若企業與無權處分人簽訂的合同不被權利人追認,合同就會歸于無效。當合同主體為共有人之一時,其處分權是不完全的,企業與之簽訂合同,同樣面臨著不被追認從而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并支付了預付款十五萬。合同簽訂之后甲公司發現乙公司要出售的產品并非是乙公司所有,而是丙公司所有。問,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否生效?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因為乙公司并沒有處分該出售的產品的權利,即沒有處分權,只有經過丙公司的追認之后或者是乙公司通過其他正當方法取得了該產品的處分權,該合同才能生效。(2)合同主體為無權處分人或無完全處分權人時法律風險。(3)合同主體不適格時法律風險<1>合同主體不具有法定的資格。在一些技術性要求很強的行業,從事者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才可對外進行經營活動。比如建筑、醫藥。如果企業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相對人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因這一行業所涉合同金額一般較大,如果出現風險,企業將會面臨難以估算的經濟損失。<2>合同主體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法律禁止一些主體從事特定交易活動,比如《擔保法》規: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作為擔保人。如果企業與以上主體簽訂擔保合同,就會因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從而導致無效。(3)合同主體不適格時法律風險(1)簽約主體為代理人時的法律風險。合同法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但是簽約主體出現以下情況時合同主體可能就不會承擔相應的合同義務。<1>簽約主體無權代理。如果簽約主體沒有經過合同主體的授權,一旦發生合同糾紛,合同主體不對簽約主體的行為進行追認,則合同會被認定無效,企業則不能要求合同主體承擔責任,而大部分情況下簽約主體往往沒有能力承擔責任,這樣就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2>簽約主體超越權限代理。很多企業在簽訂合同時,不仔細審查簽約主體的被授權范圍,只關注其授權的真實性,但對授權的具體內容、具體權限往往視而不見。如果簽約主體超越了代理權限,同樣面臨著合同不被合同主體追認而導致合同歸于無效的風險。簽約主體的法律鳳險(1)簽約主體為代理人時的法律風險。合同法規定,代理人在代理(2)簽約主體為代表人時的法律風險。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人”,其意思表示最終是要通過特定的自然人來行使。而在實踐中,代表人分為法定代表人和員工代表人。法律意識不強,便容易產生“誰簽合同,誰就是合同當事人”的淺顯認識,在未弄清楚簽約主體和合同主體之間的關系的情況下,便稀里糊涂的簽訂合同,容易導致合同風險四伏。<1>簽約主體為法定代表人時。法定代表人是可以作為簽約主體代表企業對外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的職權范圍進行了限定或公司章程不允許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合同,而公司章程屬于公眾可以獲得并知悉的內容,法定代表人超越或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權限對外簽約時,其效力將受到質疑,所簽訂的合同就會有不被合同主體認可的風險。(這種法律風險較為隱藏,風險防范成本高,在重大交易活動中需特別注意)<2>簽約主體為員工代表時。員工代表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代表人,一般以企業的業務員居多。員工代表人對外簽約,必須有所在企業的授權書。實務中經常有已辭職的員工為了私利仍作為原企業的代表簽約,而對方因長時間進行合同也不再對其授權進行審查,從而導致合同可能無效,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法律風險。(2)簽約主體為代表人時的法律風險。企業法人作為法律擬制的“為避免簽訂合同時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應對合同主體,簽約主體進行審查。這項審查工作是維護合同利益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最容易忽略的環節。大多數企業在審查合同時,只注意到合同條款的審查,卻常常忽略對合同主體,簽約主體資格、資信的審查,這樣不利于合同最大利益的保護。(1)審查合同主體。包括審查對方當事人的情況,有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沒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履約能力如何,法定地址在哪,實際經營場所又在哪,銀行賬戶情況等等。(2)審查簽約主體。如果簽約人是法定代表人,企業應要求其出示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以及對方企業的營業執照;如為員工代表,應要求員工提供企業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員工個人身份證明,同時還要仔細審查其授權的范圍及代理權限。

簽約主體、合同主體的法律風險防范為避免簽訂合同時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在簽訂合同前應對合同主體二、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任何一個合同簽訂的過程都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承諾=合同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2、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二、合同的構成(要約和承諾)1、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1)誤把要約邀請視為要約。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等。要約邀請也叫做要約引誘,其對象可以是特對的主體,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體。它的發出目的,是引誘他人想自己發出要約,從而達到訂立合同的效果。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而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2)要約內容不確定,意思表示不明確。要約應符合以下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既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要約人要約內容約定不明確或不詳實,讓受要約人有空可鉆,那么受要約人一旦承諾,合同即成立。如發生糾紛,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肯定做利于自己的解釋,而要約人則會有不必要的損失。要約的法律風險(1)誤把要約邀請視為要約。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后,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取消其要約的行為(此時要約未生效)。要約人將要約收回,使之不產生效力行為。要約的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約的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這就要求撤回要約通知的送達方式必須要比要約送達方式要快。而有些企業是不注意這些問題,認為只要把撤回要約的通知送達受要約人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約的通知和要約送達的方式一樣,從而導致要約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約撤銷不能情況的例外。既然要約可以撤回,它必然也可以撤銷。要約人可以在要約生效后將要約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3)要約撤回方式不當。法律規定要約是可以撤回的,要約的撤回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1)承諾不被認可。《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庇纱丝梢姡兄Z有“通知”和“行為”兩種方式,而通知又分為書面通知,即時通知等等,具體采用什么方式通知要根據具體的要約情況,如要約有對承諾方式有規定的,從規定;沒有規定的,要根據具體要約具體分析;如果承諾方式不得當,可能會產生承諾不被認可的法律風險。(2)承諾和反要約的混淆。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該要約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承諾的法律風險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向要約人表示有意作出承諾時,但在其聲明中包含了添加條款或或是與要約不同的內容,作為一般原則,視為對要約的拒絕并構成反要約。但是如果要約與承諾之間存在一些不重要的差異,視為承諾。“實質性”和“非實質性”,這兩者無法做出一個抽象的規定,只能根據每一個具體交易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增加條款或差異條款涉及到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視為實質性變更(但也不絕對),否則視為非實質性變更。例:甲方向乙方訂購一臺機器,但增加了希望乙方調試機器的條款,該增加的條款就視為對要約的“非實質性”變更。若是增加的是更換機器型號的條款,這就是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了。受要約人向要約人表示有意作出承諾時,但在其聲明中包含了添加條三、約定不明的風險及防范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無法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可根據以下規定執行(《合同法》第62條):三、約定不明的風險及防范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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