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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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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8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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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二2008-07-2315:42中華人民XX國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CodefordesignofcablesofelectricworkGB50217-94主編部門:中華人民XX國電力工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XX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5電纜敷設5.1一般規定5.1.1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2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使電纜較短。〔3便于敷設、維護。〔4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5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使供油裝置較合理配置。5.1.2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5.1.3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2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5.1.4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迭置。〔2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迭置。〔3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35mm空隙。5.1.5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使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盡可能較小的原則來確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5.1.6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采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1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并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2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3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并行的金屬屏蔽線或罩盒等。〔1與電力電纜并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范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更宜較遠。〔2敷設于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信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范圍內遠離。〔3沿控制和信號電纜可平行敷設屏蔽線或將電纜敷設于鋼制管、盒中。5.1.9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響環境溫升持續超過5℃5.1.10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的要求。5.1.10.1在可能范圍應使電纜距爆炸釋放源較遠,敷設在爆炸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5.1.10.2電纜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在管道上方。〔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在管道下方。5.1.10.3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墻、板孔洞處,應以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5.1.10.4電纜線路中間不應有接頭。5.1.11非鎧裝電纜用于下列場所、部位時,應采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1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范圍、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電纜區段。〔2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5.1.12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使用在戶外時,宜有罩、蓋等遮陽。5.1.13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易振場所,應采用能減少電纜承受附加應力或避免金屬疲勞斷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1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2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伸縮節。5.1.14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設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上或樓梯走道上。5.1.15在工廠、建筑物的風道中、煤礦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中或木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禁敷設敞露式電纜。5.1.161kV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獨立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當使用獨立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爆炸性氣體環境,應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敷設。〔2除上述情況外,宜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盡量靠近敷設。5.1.17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1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或迂回備用裕量。〔235kV及以上電壓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3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對35kV及以下電壓電纜的這部分附加長度,可按附錄E計。5.1.18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采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對35kV以上電壓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當線路采取交叉互聯等分段連接方式時,應按段開列。〔235kV及以下電壓電纜用于非長距離情況,宜考慮整盤電纜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計算長度計入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格電纜的訂貨長度。〔3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5.2敷設方式選擇5.2.1電纜工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視工程條件、環境特點和電纜型類、數量等因素,且按滿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的要求和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來選擇。5.2.2電纜直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電力電纜,在廠區通往遠距離輔助設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經常性開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鎮人行道下較易翻修情況或道路邊緣,也可用直埋。〔2廠區內地下管網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屬、高溫液體溢出的場所,待開發將有較頻繁開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3在化學腐蝕或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范圍,不得采用直埋。5.2.3電纜穿管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有爆炸危險場所明敷的電纜,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護的電纜,地下電纜與公路、鐵道交叉時,應采用穿管。〔2地下電纜通過房屋、廣場的區段,電纜敷設在規劃將作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3在地下管網較密的工廠區、城市道路狹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難的通道等電纜數量較多的情況下,可用穿管敷設。5.2.4淺槽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2通道中電力電纜數量較少,且在不經常有載重車通過的戶外配電裝置等場所。5.2.5電纜溝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化學腐蝕液體或高溫熔化金屬溢流的場所,或在載重車輛頻繁經過的地段,不得用電纜溝。〔2經常有工業水溢流、可燃粉塵彌漫的廠房內,不宜用電纜溝。〔3在廠區、建筑物內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時,城鎮人行道開挖不便且電纜需分期敷設時,又不屬于上述〔1、〔2項的情況下,宜用電纜溝。〔4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電纜,應采用埋砂敷設的電纜溝。5.2.6電纜隧道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眾多,電纜溝不足以容納時應采用隧道。〔2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且位于有腐蝕性液體或經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場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穿越公路、鐵道等地段,宜用隧道。〔3受城鎮地下通道條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較大的道路下,與較多電纜沿同一路徑有非高溫的水、氣和通訊電纜管線共同配置時,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設電纜。5.2.7垂直走向的電纜,宜沿墻、柱敷設,當數量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豎井。5.2.8在控制室、繼電保護室等有多根電纜匯聚的下部,應設有電纜夾層。電纜數量較少的情況,也可采用有活動蓋板的電纜層。5.2.9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化學腐蝕液體溢流的場所,廠房內應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建筑物或廠區不適于地下敷設時,可用架空敷設。5.2.10明敷又不宜用支持式架空敷設的地方,可采用懸掛式架空敷設。5.2.11通過河流、水庫的電纜,未有條件利用橋梁、堤壩敷設時,可采取水下敷設。5.3直埋敷設于地中5.3.1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1避開含有酸、堿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2未有防護措施時,避開白蟻危害地帶、熱源影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段。5.3.2直埋敷設電纜方式,應滿足下列要求:〔1電纜應敷設在壕溝里,沿電纜全長的上、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軟土或砂層。〔2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的保護板,保護板宜用混凝土制作。〔3位于城鎮道路等開挖較頻繁的地方,可在保護板上層鋪以醒目的標志帶。〔4位于城郊或空地曠帶,沿電纜路徑的直線間隔約100m、轉彎處或接頭部位,應豎立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5.3.3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3m。〔2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當位于車行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于1m。5.3.4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埋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5.3.5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電纜與電纜或管道、道路、構筑物等相互間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3.5的要求。注:*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可為0.25m;**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可為0.1m;***特殊情況可酌減且最多減少一半值。5.3.6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時,應穿于保護管,且保護范圍超出路基、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5m以上。5.3.7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且對管口實施阻水堵塞。5.3.8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頭與鄰近電纜的凈距,不得小于0.25m。〔2并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不小于0.5m的凈距。〔3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4對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1000mm開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5.3.9直埋敷設電纜在采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套無腐蝕性。5.4敷設于保護管中5.4.1電纜保護管必須是內壁光滑無毛刺。保護管的選擇,應滿足使用條件所需的機械強度和耐久性,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需穿管來抑制電氣干擾的控制電纜,應采用鋼管。〔2交流單相電纜以單根穿管時,不得用未分隔磁路的鋼管。5.4.2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氣中的電纜保護管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1防火或機械性要求高的場所,宜用鋼質管。且應采取涂漆或鍍鋅包塑等適合環境耐久要求的防腐處理。〔2滿足工程條件自熄性要求時,可用難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需有耐沖擊的使用場所,塑料管應具備相應承壓能力,且宜用可撓性的塑料管。5.4.3地中埋設的保護管,應滿足埋深下的抗壓要求和耐環境腐蝕性。通過不均勻沉降的回填土地段等受力較大的場所,宜用鋼管。同一通道的電纜數量較多時,宜用排管。5.4.4保護管管徑與穿過電纜數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管宜只穿1根電纜。除發電廠、高壓變電所等重要性場所外,對一臺電動機所有回路或同一設備的低壓電機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電力電纜或多根控制電纜。〔2管的內徑,不宜小于電纜外徑或多根電纜包絡外徑的1.5倍。排管的管孔內徑,還不宜小于75mm。5.4.5單根保護管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根管路不宜超過4個彎頭;直角彎不宜多于3個。〔2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與鐵路交叉處距路基,不宜小于1m;距排水溝底不宜小于0.5m。〔3并列管之間宜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5.4.6使用排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孔數宜按發展預留適當備用。〔2纜芯工作溫度相差大的電纜,宜分別配置于適當間距的不同排管組。〔3管路頂部土壤覆蓋厚度不宜小于0.5m。〔4管路應置于經整平夯實土層且有足以保持連續平直的墊塊上;縱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5管路縱向連接處的彎曲度,應符合牽引電纜時不致損傷的要求。〔6管孔端口應有防止損傷電纜的處理。5.4.7較長電纜管路中的下列部位,應設有工作井:〔1電纜牽引張力限制的間距處。其最大間距,可按本規范附錄F確定。〔2電纜分支、接頭處。〔3管路方向較大改變或電纜從排管轉入直埋處。〔4管路坡度較大且需防止電纜滑落的必要加強固定處。5.5敷設于電纜構筑物中5.5.1電纜構筑物的高、寬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1隧道、工作井的凈高,不宜小于1900mm;與其他溝道交叉的局部段凈高,不得小于1400mm。〔2電纜夾層的凈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3電纜溝、隧道中通道的凈寬,不宜小于表5.5.1所列值。注:在110kV及以上高壓電纜接頭中心兩側3000mm局部范圍,通道凈寬不宜小于1500mm。5.5.2電纜支架的層間垂直距離,應滿足電纜能方便地敷設和固定,且在多根電纜同置于一層支架上時,有更換或增設任一電纜的可能。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宜符合表5.5.2所列數值。5.5.3水平敷設情況下電纜支架的最上層、最下層布置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1最上層支架距構筑物頂板或梁底的凈距允許最小值,應滿足電纜引接至上側柜盤時的允許彎曲半徑要求,且不宜小于按表5.5.2所列數再加80~150mm的合值。〔2最上層支架距其他設備裝置的凈距,不得小于300mm;當無法滿足時應設置防護板。〔3最下層支架距地坪、溝道底部的凈距,不宜小于表5.5.3所列值。注:h表示槽盒外殼高度。5.5.4電纜構筑物應滿足防止外部進水、滲水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規定:〔1對電纜溝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電纜溝與工業水溝并行鄰近、隧道與工業水管溝交叉的情況,宜加強電纜構筑物防水處理。〔2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交叉時,應使電纜溝位于工業水管溝的上方。〔3在不影響廠區排水情況下,廠區戶外電纜溝的溝壁宜稍高出地坪。5.5.5電纜構筑物應能實現排水暢通,且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溝、隧道的縱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2沿排水方向適當距離宜設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統,必要時實施機械排水。〔3隧道底部沿縱向宜設泄水邊溝。5.5.6電纜溝溝壁、蓋板及其材質構成,應滿足可能承受荷載和適合環境耐久的要求。可開啟的溝蓋板的單塊重量,不宜超過50kg。5.5.7電纜隧道應每隔不大于75m距離設安全孔〔入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過5m。安全孔直徑不得小于700mm,廠區內的安全孔宜設置固定式爬梯。5.5.8高差地段的電纜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階梯狀;縱向坡度不宜大于15°。電纜接頭不宜安設在傾斜位置上。5.5.9電纜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風。當有較多電纜纜芯工作溫度持續達到70℃長距離的隧道,宜適當分區段實行相互獨立的通風。5.5.10非拆卸式電纜豎井中,應有容納供人上下的活動空間,且宜符合下列規定:〔1未超過5m高時,可設爬梯且活動空間不宜小于800mm×800mm。〔2超過5m高時,宜有樓梯,且每隔3m左右有樓梯平臺。〔3超過20m高且電纜數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較高時,可設簡易式電梯。5.6敷設于其他公用設施中5.6.1通過木質構造橋梁、碼頭、棧道等公用構筑物,用于重要性木質建筑設施的非礦物絕緣電纜,應敷設于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5.6.2交通橋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場等公共設施的電纜,應有防止電纜著火危害、避免外力損傷的可靠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2自容式充油電纜應埋砂敷設。〔3非礦物絕緣電纜用在未有封閉式通道的情況,宜敷設在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5.6.3公路、鐵道橋梁上的電纜,應考慮振動、熱伸縮以及風力影響下防止金屬套長期應力疲勞導致斷裂的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橋墩兩端和伸縮縫處,電纜應充分松弛。當橋梁中有撓角部位時,宜設電纜迂回補償裝置。〔235kV以上大截面電纜宜以蛇形敷設。〔3經常受到振動的直線敷設電纜,應設置橡皮、砂袋等彈性襯墊。5.7敷設于水下5.7.1水下電纜路徑選擇,應滿足電纜不易受機械性損傷、能實施可靠防護、敷設作業方便、經濟合理等要求,且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宜敷設在河床穩定、流速較緩、岸邊不易被沖刷、海底無石山或沉船等障礙、少有沉錨和拖網漁船活動的水域。〔2電纜不宜敷設在碼頭、渡口、水工構筑物近旁、疏浚挖泥區和規劃筑港地帶。5.7.2水下電纜不得懸空于水中,應埋設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機械力損傷的水域,電纜應埋置于水底適當深度,并加以穩固覆蓋保護;淺水區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5.7.3水下電纜相互間嚴禁交叉、重疊。相鄰的電纜應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且符合下列規定:〔1主航道內,電纜相互間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邊間距可適當縮小。〔2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過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單芯電纜相互間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5m。〔3除〔1、〔2項情況外,應按水的流速和電纜埋深等因素確定。5.7.4水下的電纜與工業管道之間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0m;受條件限制時,不得小于15m。5.7.5水下電纜引至岸上的區段,應有適合敷設條件的防護措施,且符合下列規定:〔1岸邊穩定時,應采用保護管、溝槽敷設電纜,必要時可設置工作井連接,管溝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的深處。〔2岸邊未穩定時,還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設以預留適當備用長度的電纜。5.7.6水下電纜的兩岸,應設有醒目的警告標志。6電纜的支持與固定6.1一般規定6.1.1電纜明敷時,應沿全長采用電纜支架、掛鉤或吊繩等支持。最大跨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滿足支持件的承載能力和無損電纜的外護層及其纜芯。〔2使電纜相互間能配置整齊。〔3適應工程條件下布置要求。6.1.2直接支持電纜用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許跨距,宜符合表6.1.2規定的數值。普通支架、吊架的允許跨距〔mm表6.1.2注:*能維持電纜較平直時該值可增加1倍。6.1.335kV及以下電纜明敷時,應設適當固定的部位,并符合下列規定:〔1水平敷設,應設在電纜線路首、末端和轉彎處以及接頭的兩側;且宜在直線段每隔不少于100m處。〔2垂直敷設,應設在上、下端和中間適當數量位置處。〔3斜坡敷設,應遵照〔1、〔2項因地制宜。〔4當電纜間需保持一定間隙時,宜在每隔約10m處。〔5交流單相電力電纜,還應滿足按短路電動力確定所需預固定的間距。6.1.435kV以上高壓電纜明敷時,加設固定的部位除應遵照本規范第6.1.3條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終端、接頭或轉彎處緊鄰部位的電纜上,應有不少于1處的剛性固定。〔2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側,宜有不少于2處的剛性固定;使用鋼絲鎧裝電纜時,還宜使鎧裝絲能夾持住并承受電纜自重引起的拉力。〔3電纜蛇形敷設的每一節距部位,宜予撓性固定。蛇形轉換成直線敷設的過渡部位,宜予剛性固定。6.1.5在35kV以上高壓電纜的終端、接頭與電纜連接部位,宜有伸縮節。伸縮節應大于電纜容許彎曲半徑,并滿足金屬護層的應變不超出容許值。未設伸縮節的接頭兩側,應予剛性固定或在適當長度內電纜實施蛇形敷設。6.1.6電纜蛇形敷設的參數選擇,應使電纜因溫度變化產生的軸向熱應力,無損充油電纜紙絕緣,不致對電纜金屬套長期使用產生應變疲勞斷裂。且宜按允許拘束力條件確定。6.1.735kV以上高壓鉛包電纜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層次位置變化端、接頭兩端等受力部位,宜采用能適應方位變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設置支托件等。6.1.8固定電纜用的夾具、扎帶、捆繩或支托件等部件,應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裝、足夠的機械強度和適合使用環境的耐久性。6.1.9電纜固定用部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除交流單相電力電纜情況外,可采用經防腐處理的扁鋼制夾具或尼龍扎帶、鍍塑金屬扎帶。強腐蝕環境,應采用尼龍扎帶或鍍塑金屬扎帶。〔2交流單相電力電纜的剛性固定,宜采用鋁合金等不構成磁性閉合回路的夾具;其他固定方式,可用尼龍扎帶、繩索。〔3不得用鐵絲直接捆扎電纜。6.1.10交流單相電力電纜固定部件的機械強度,應驗算短路電動力條件。宜滿足下列關系式:6.1.11位于直流牽引的電氣化鐵道附近時,電纜與金屬支持物之間宜設置絕緣襯墊。6.2電纜支架6.2.1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表面光滑無毛刺。〔2適應使用環境的耐久穩固。〔3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4符合工程防火要求。6.2.2電纜支架除支持單相工作電流大于1000A的交流系統電纜情況外,宜用鋼制。在強腐蝕環境,選用其他材料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溝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選用耐腐蝕的剛性材料制。〔2電纜橋架組成的梯架、托盤,可選用滿足工程條件難燃性的玻璃鋼制。〔3技術經濟綜合較優時,可用鋁合金制電纜橋架。6.2.3金屬制的電纜支架應有防腐蝕處理,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大容量發電廠等密集配置場所或重要回路的鋼制電纜橋架,應從一次性防腐處理具有的耐久性,按工程環境和耐久要求,選用適合的防腐處理方式。在強腐蝕環境,宜采用熱浸鋅等耐久性較高的防腐處理。〔2型鋼制臂式支架,輕腐蝕環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電纜橋架,可用涂漆處理。6.2.4電纜支架的強度,應滿足電纜及其附屬件荷重和安裝維護的受力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可能短暫上人時,按900N的附加集中荷載計。〔2機械化施工時,計入縱向拉力、橫向推力和滑輪重量等影響。〔3在戶外時,計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風的附加荷載。6.2.5電纜橋架的組成結構,應滿足強度、剛度及穩定性要求,且符合下列規定:〔1橋架的承載能力,不得超過使橋架最初產生永久變形時的最大荷載除以安全系數為1.5的數值。〔2梯架、托盤在允許均布承載作用下的相對撓度值,對鋼制不宜大于1/200;對鋁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3鋼制托臂在允許承載下的偏斜與臂長比值,不宜大于1/100。6.2.6電纜支架種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明敷的全塑電纜數量較多,或電纜跨越距離較大、高壓電纜蛇形安置方式時,宜用電纜橋架。〔2除〔1項外,可用普通支架、吊架直接支持電纜。6.2.7電纜橋架品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有易燃粉塵場所,或需屏蔽外部的電氣干擾,應采用無孔托盤。〔2高溫、腐蝕性液體或油的濺落等需防護場所,宜用托盤。〔3需因地制宜組裝時,可用組裝式托盤。〔4除〔1~〔3項外,宜用梯架。6.2.8梯架、托盤的直線段超過下列長度時,應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縮縫:〔1鋼制,30m。〔2鋁合金或玻璃鋼制,15m。6.2.9金屬制橋架系統,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使用玻璃鋼橋架,應沿橋架全長另敷設專用接地線。6.2.10位于振動場所的橋架系統,對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連接處,應裝置彈簧墊圈。6.2.11要求防火的金屬橋架,除應遵守本規范第7章規定外,應對金屬構件外表面施加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耐火涂層。7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7.0.1對電纜可能著火蔓延導致嚴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響波及火災的電纜密集場所,應有適當的阻火分隔,并按工程重要性、火災幾率及其特點和經濟合理等因素,確定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實施阻燃防護或阻止延燃。〔2選用具有難燃性的電纜。〔3實施耐火防護或選用具有耐火性的電纜。〔4實施防火構造。〔5增設自動報警與專用消防裝置。7.0.2阻火分隔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7.0.2.1電纜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孔洞處,均應實施阻火封堵。7.0.2.2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電纜溝中下列部位,宜設置阻火墻〔防火墻。〔1公用主溝道的分支處。〔2多段配電裝置對應的溝道適當分段處。〔3長距離溝道中相隔約200m或通風區段處。〔4至控制室或配電裝置的溝道入口、廠區圍墻處。7.0.2.3在豎井中,宜每隔約7m設置阻火隔層。7.0.3實施阻火分隔的技術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1阻火封堵、阻火隔層的設置,可采用防火堵料、填料或阻火包、耐火隔板等;在樓板豎井孔處,應能承受巡視人員的荷載。〔2阻火墻的構成,宜采用阻火包、礦棉塊等軟質材料或防火堵料、耐火隔板等便于增添或更換電纜時不致損傷其他電纜的方式,且在可能經受積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穩固性。〔3除通向主控室、廠區圍墻或長距離隧道中按通風區段分隔的阻火墻部位應設防火門外,其他情況下,有防止竄燃措施時可不設防火門。防竄燃方式,可在阻火墻緊靠兩側不少于1m區段所有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設置擋火板等。〔4阻火墻、阻火隔層和封堵的構成方式,均應滿足按等效工程條件下標準試驗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7.0.4非難燃型電纜用于明敷情況,增強防火安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易受外因波及著火的場所,宜對相關范圍電纜實施阻燃防護;對重要電纜回路,可在適當部位設置阻火段以實施阻止延燃。阻燃防護或阻火段,可采取在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當電纜數量較多時采用難燃、耐火槽盒或阻火包等。〔2在接頭兩側電纜各約3m區段和該范圍并列鄰近的其他電纜上,宜用防火包帶實施阻止延燃。7.0.5在火災幾率較高、災害影響較大的場所,明敷方式下電纜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機容量為300MW及以上機組火電廠的主廠房和燃煤、燃油系統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環境,宜采用具有難燃性的電纜。〔2地下的客運或商業設施等人流密集環境中需增強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采用具有低煙、低毒的難燃性電纜。〔3其他重要的工業與公共設施供配電回路,當需要增強防火安全性時,也可采用具有難燃性或低煙、低毒難燃性的電纜。7.0.6難燃電纜的選用要求:7.0.6.1電纜的難燃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的規定。多根密集配置時電纜的難燃性,應按該標準第5部分"成束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以及電纜配置情況、所需防止災難性事故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滿足適合的類別要求。7.0.6.2當確定該等級類難燃電纜能滿足工程條件下有效阻止延燃性時,可減少本規范第7.0.4條的要求。7.0.6.3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難燃電纜與難燃電纜并列配置。7.0.7在外部火勢作用一定時間內需維持通電的下列場所或回路,明敷的電纜應實施耐火防護或選用具有耐火性的電纜。〔1消防、報警、應急照明、遮斷器操作直流電源和發電機組緊急停機的保全電源等重要回路。〔2計算機監控、雙重化繼電保護、保安電源等雙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離時其中一個回路。〔3油罐區、鋼鐵廠中可能有熔化金屬濺落等易燃場所。〔4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設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7.0.8明敷電纜實施耐火防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數量較少時,可用防火涂料、包帶加于電纜上或把電纜穿于耐火管。〔2同一通道中電纜較多時,宜敷設于耐火槽盒內,且對電力電纜宜用透氣型式,在無易燃粉塵的環境可用半封閉式,敷設在橋架上的電纜防護區段不長時,也可采用阻火包。7.0.9耐火電纜用于發電廠等明敷有多根電纜配置中,或位于油管、熔化金屬濺落等可能波及場所時,其耐火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的規定,并滿足該標準第6部分A類的要求。除上述情況外且為少量電纜配置時,可采用符合該標準第6部分B類要求的耐火電纜。7.0.10在油罐區、重要木結構公共建筑、高溫場所等其他耐火要求高且敷設安裝和經濟性能接受的情況,可采用不燃性礦物絕緣電纜。7.0.11自容式充油電纜明敷在公用廊道、客運隧洞、橋梁等要求實施防火處理的情況,可采取埋砂敷設。7.0.12靠近高壓電流、電壓互感器等含油設備的電纜溝,宜使該區段溝蓋板密封。7.0.13在安全性要求較高的電纜密集場所或封閉通道中,應配備適于環境可靠動作的火災自動探測報警裝置。明敷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應設有能反映噴油狀態的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7.0.14在地下公共設施的電纜密集部位,多回充油電纜的終端設置處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場所,可裝設水噴霧滅火等專用消防設施。7.0.15電纜用防火阻燃材料產品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難燃性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的規定。〔2防火涂料、包帶應按施加于電纜上的使用特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試驗要求的有關規定。〔3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產品,除本條〔2項外,應按等效工程使用條件的燃燒試驗滿足有效自熄性。〔4用于耐火防護的材料產品,應按等效工程使用條件的燃燒試驗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要求,且耐火溫度不宜低于1000℃。〔5用于電力電纜的難燃、耐火槽盒,應確定電纜載流能力或有關參數。〔6采用的材料產品應適于工程環境,具有耐久可靠性。附錄A常用電力電纜的最高允許溫度注:①對發電廠、變電所以及大型聯合企業等重要回路鋁芯電纜,短路最高允許溫度為200℃。②含有錫焊中間接頭的電纜,短路最高允許溫度為160℃。附錄B10kV及以下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建議性基礎值B.0.11~3kV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B.0.1-1~B.0.1-4。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單芯只適用于直流。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單芯適用于直流注:①允許載流量的確定,還應遵守本規范第3.7.4條的規定。②水平形排列電纜相互間中心距為電纜外徑的2倍。注:水平形排列電纜相互間中心距為電纜外徑的2倍。B.0.26kV常用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B.0.2-1、B.0.2-2.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纜芯工作溫度大于70℃時,允許持續載流量的確定還應遵守本規范第3.7.4條的規定。注: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B.0.310kV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B.0.3。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纜芯工作溫度大于70℃時,允許載流量的確定還應遵守本規范第3.7.4條的要求。附錄C敷設條件不同時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的校正系數注:①s為電纜中心間距離,d為電纜外徑。②本表按全部電纜具有相同外徑條件制訂,當并列敷設的電纜外徑不同時,d值可近似地取電纜外徑的平均值。③本表不適用于交流系統中使用的單芯電力電纜。附錄D按短路熱穩定條件計算纜芯允許最小截面的方法D.1固體絕緣電纜纜芯允許最小截面D.1.1纜芯允許最小截面,由下列公式確定:〔2對火電廠3~6kV廠用電動機饋線回路,當機組容量大于100MW時,Q的表達式見表D.1.3-1。機組容量大于100MW時火電廠〔3除火電廠3~6kV廠用電動機饋線外的情況:K值選擇用表表D.1.3-2D.2自容式充油電纜纜芯允許最小截面D.2.1纜芯導體允許最小截面應滿足下式:附錄E35kV及以下電纜敷設度量時的附加長度由地坪引至各設備的終端頭處注:對廠區引入建筑物,直埋電纜因地形及埋設的要求,電纜溝、隧道、吊架的上下引接,電纜終端頭、接頭等所需的電纜預留量,可取圖紙量出的電纜敷設路徑長度的5%。附錄F電纜穿管敷設時容許最大管長的計算方法F.0.1電纜穿管敷設時的容許最大管長,應按不超過電纜容許拉力和側壓力的下列關系式確定。F.0.2水平管路的電纜牽拉力可按下列算式:F.0.3彎曲管段電纜側壓力可按下列算式:F.0.4電纜容許拉力,應按承受拉力材料的抗張強度計入安全系數確定。可采取牽引頭或鋼絲網套等方式牽引。用牽引頭方式的電纜容許拉力計算式:Tm=kσqs〔F.0.4式中k——校正系數,電力電纜k=1,控制電纜k=0.6;σ——導體允許抗拉強度〔Pa/mm2,銅芯70×106、鋁芯40×106;q——電纜導電線芯數;s——電纜線芯截面〔mm2。F.0.5電纜容許側壓力,可采取下列值:〔1分相統包電纜Pm=2500N/m;〔2其他擠塑絕緣或自容式充油電纜Pm=3000N/m。F.0.6電纜與管道間動摩擦系數,可采取表F.0.6所列數值。電纜穿管敷設時動摩擦系數μ表F.0.6注:電纜外護層為聚氯乙烯,敷設時加有潤滑劑。5.1.8需抑制電氣干擾強度的弱電回路控制和信號電纜,除遵照本規范第3.6.5條~第3.6.8條規定外,當需要時可采取下列措施:.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二2008-07-2315:42中華人民XX國國家標準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CodefordesignofcablesofelectricworkGB50217-94主編部門:中華人民XX國電力工業部批準部門:中華人民XX國建設部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5電纜敷設5.1一般規定5.1.1電纜的路徑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避免電纜遭受機械性外力、過熱、腐蝕等危害。〔2滿足安全要求條件下使電纜較短。〔3便于敷設、維護。〔4避開將要挖掘施工的地方。〔5充油電纜線路通過起伏地形時,使供油裝置較合理配置。5.1.2電纜在任何敷設方式及其全部路徑條件的上下左右改變部位,都應滿足電纜允許彎曲半徑要求。電纜的允許彎曲半徑,應符合電纜絕緣及其構造特性要求。對自容式鉛包充油電纜,允許彎曲半徑可按電纜外徑的20倍計。5.1.3電纜群敷設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側的多層支架上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按電壓等級由高至低的電力電纜、強電至弱電的控制和信號電纜、通訊電纜的順序排列。當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為滿足引入柜盤的電纜符合允許彎曲半徑要求時,宜按"由下而上"的順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電纜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況,均應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順序原則來配置。〔2支架層數受通道空間限制時,35kV及以下的相鄰電壓級電力電纜,可排列于同一層支架,1kV及以下電力電纜也可與強電控制和信號電纜配置在同一層支架上。〔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與備用電纜需實行耐火分隔時,宜適當配置在不同層次的支架上。5.1.4同一層支架上電纜排列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控制和信號電纜可緊靠或多層迭置。〔2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葉形配置外,對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電力電纜,不宜迭置。〔3除交流系統用單芯電纜情況外,電力電纜相互間宜有35mm空隙。5.1.5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間距離,應同時滿足電纜金屬護層的正常感應電壓不超過允許值,并使按持續工作電流選擇電纜截面盡可能較小的原則來確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單芯電力電纜,有兩回線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時,應計入相互影響。5.1.6交流系統用單芯電力電纜與公用通訊線路相距較近時,宜維持技術經濟上有利的電纜路徑,必要時可采取下列抑制感應電勢的措施:〔1使電纜支架形成電氣通路,且計入其他并行電纜抑制因素的影響。〔2對電纜隧道的鋼筋混凝土結構實行鋼筋網焊接連通。〔3沿電纜線路適當附加并行的金屬屏蔽線或罩盒等。電纜與管道之間走向電力電纜控制和信號電纜熱力管道平行1000500交叉500250其他管道平行150100〔1與電力電纜并行敷設時相互間距,在可能范圍內宜遠離;對電壓高、電流大的電力電纜間距更宜較遠。〔2敷設于配電裝置內的控制和信號電纜,與耦合電容器或電容式電壓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針接地處的距離,宜在可能范圍內遠離。〔3沿控制和信號電纜可平行敷設屏蔽線或將電纜敷設于鋼制管、盒中。5.1.9在隧道、溝、淺槽、豎井、夾層等封閉式電纜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響環境溫升持續超過5℃的供熱管路。有重要回路電纜時,嚴禁含有易燃氣體或易燃液體的管道。5.1.10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敷設電纜的要求。5.1.10.1在可能范圍應使電纜距爆炸釋放源較遠,敷設在爆炸危險較小的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應在較高處架空敷設,且對非鎧裝電纜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盤、槽盒中等機械性保護。〔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應敷設在較低處的管、溝內,溝內非鎧裝電纜應埋砂。5.1.10.2電纜沿輸送易燃氣體的管道敷設時,應配置在危險程度較低的管道一側,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易燃氣體比空氣重時,電纜宜在管道上方。〔2易燃氣體比空氣輕時,電纜宜在管道下方。5.1.10.3電纜及其管、溝穿過不同區域之間的墻、板孔洞處,應以非燃性材料嚴密堵塞。5.1.10.4電纜線路中間不應有接頭。5.1.11非鎧裝電纜用于下列場所、部位時,應采用具有機械強度的管或罩加以保護:〔1非電氣人員經常活動場所的地坪以上2m范圍、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電纜區段。〔2可能有載重設備移經電纜上面的區段。5.1.12除架空絕緣型電纜外的非戶外型電纜,使用在戶外時,宜有罩、蓋等遮陽。5.1.13電纜敷設在有周期性振動的易振場所,應采用能減少電纜承受附加應力或避免金屬疲勞斷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1在支持電纜部位設置由橡膠等彈性材料制成的襯墊。〔2使電纜敷設成波浪狀且留有伸縮節。5.1.14在有行人通過的地坪、堤壩、橋面、地下商業設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電纜不得敞露敷設于地坪上或樓梯走道上。5.1.15在工廠、建筑物的風道中、煤礦里機械提升的除運輸機通行的斜井通風巷道中或木支架的豎井井筒中,嚴禁敷設敞露式電纜。5.1.161kV以上電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獨立分開的中性線和保護地線構成的系統,當使用獨立于相芯線和中性線以外的電纜作保護地線時,同一回路的該兩部分電纜敷設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爆炸性氣體環境,應在同一路徑的同一結構管、溝或盒中敷設。〔2除上述情況外,宜在同一路徑的同一構筑物中盡量靠近敷設。5.1.17電纜的計算長度,應包括實際路徑長度與附加長度。附加長度,宜計入下列因素:〔1電纜敷設路徑地形等高差變化、伸縮節或迂回備用裕量。〔235kV及以上電壓電纜蛇形敷設時的彎曲狀影響增加量。〔3終端或接頭制作所需剝截電纜的預留段、電纜引至設備或裝置所需的長度。對35kV及以下電壓電纜的這部分附加長度,可按附錄E計。5.1.18電纜的訂貨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長距離的電纜線路,宜采取計算長度作為訂貨長度。對35kV以上電壓單芯電纜,應按相計;當線路采取交叉互聯等分段連接方式時,應按段開列。〔235kV及以下電壓電纜用于非長距離情況,宜考慮整盤電纜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計算長度計入5%~10%的裕量,作為同型號規格電纜的訂貨長度。〔3水下敷設電纜的每盤長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設長度。有困難時,可含有工廠制的軟接頭。5.2敷設方式選擇5.2.1電纜工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視工程條件、環境特點和電纜型類、數量等因素,且按滿足運行可靠、便于維護的要求和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來選擇。5.2.2電纜直埋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電力電纜,在廠區通往遠距離輔助設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經常性開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鎮人行道下較易翻修情況或道路邊緣,也可用直埋。〔2廠區內地下管網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屬、高溫液體溢出的場所,待開發將有較頻繁開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3在化學腐蝕或雜散電流腐蝕的土壤范圍,不得采用直埋。5.2.3電纜穿管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有爆炸危險場所明敷的電纜,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護的電纜,地下電纜與公路、鐵道交叉時,應采用穿管。〔2地下電纜通過房屋、廣場的區段,電纜敷設在規劃將作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3在地下管網較密的工廠區、城市道路狹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難的通道等電纜數量較多的情況下,可用穿管敷設。5.2.4淺槽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2通道中電力電纜數量較少,且在不經常有載重車通過的戶外配電裝置等場所。5.2.5電纜溝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化學腐蝕液體或高溫熔化金屬溢流的場所,或在載重車輛頻繁經過的地段,不得用電纜溝。〔2經常有工業水溢流、可燃粉塵彌漫的廠房內,不宜用電纜溝。〔3在廠區、建筑物內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時,城鎮人行道開挖不便且電纜需分期敷設時,又不屬于上述〔1、〔2項的情況下,宜用電纜溝。〔4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電纜,應采用埋砂敷設的電纜溝。5.2.6電纜隧道敷設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眾多,電纜溝不足以容納時應采用隧道。〔2同一通道的地下電纜數量較多,且位于有腐蝕性液體或經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場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或穿越公路、鐵道等地段,宜用隧道。〔3受城鎮地下通道條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較大的道路下,與較多電纜沿同一路徑有非高溫的水、氣和通訊電纜管線共同配置時,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設電纜。5.2.7垂直走向的電纜,宜沿墻、柱敷設,當數量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豎井。5.2.8在控制室、繼電保護室等有多根電纜匯聚的下部,應設有電纜夾層。電纜數量較少的情況,也可采用有活動蓋板的電纜層。5.2.9在地下水位較高的地方、化學腐蝕液體溢流的場所,廠房內應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設。建筑物或廠區不適于地下敷設時,可用架空敷設。5.2.10明敷又不宜用支持式架空敷設的地方,可采用懸掛式架空敷設。5.2.11通過河流、水庫的電纜,未有條件利用橋梁、堤壩敷設時,可采取水下敷設。5.3直埋敷設于地中5.3.1直埋敷設電纜的路徑選擇,宜符合下列規定:〔1避開含有酸、堿強腐蝕或雜散電流電化學腐蝕嚴重影響的地段。〔2未有防護措施時,避開白蟻危害地帶、熱源影響和易遭外力損傷的區段。5.3.2直埋敷設電纜方式,應滿足下列要求:〔1電纜應敷設在壕溝里,沿電纜全長的上、下緊鄰側鋪以厚度不少于100mm的軟土或砂層。〔2沿電纜全長應覆蓋寬度不小于電纜兩側各50mm的保護板,保護板宜用混凝土制作。〔3位于城鎮道路等開挖較頻繁的地方,可在保護板上層鋪以醒目的標志帶。〔4位于城郊或空地曠帶,沿電纜路徑的直線間隔約100m、轉彎處或接頭部位,應豎立明顯的方位標志或標樁。5.3.3直埋敷設于非凍土地區時,電纜埋置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外皮至地下構筑物基礎,不得小于0.3m。〔2電纜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當位于車行道或耕地下時,應適當加深,且不宜小于1m。5.3.4直埋敷設于凍土地區時,宜埋入凍土層以下,當無法深埋時可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凍土層或回填土中埋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電纜受到損傷的措施。5.3.5直埋敷設的電纜,嚴禁位于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下方。電纜與電纜或管道、道路、構筑物等相互間容許最小距離,應符合表5.3.5的要求。注:*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可為0.25m;**用隔板分隔或電纜穿管時可為0.1m;***特殊情況可酌減且最多減少一半值。5.3.6直埋敷設的電纜與鐵路、公路或街道交叉時,應穿于保護管,且保護范圍超出路基、街道路面兩邊以及排水溝邊0.5m以上。5.3.7直埋敷設的電纜引入構筑物,在貫穿墻孔處應設置保護管,且對管口實施阻水堵塞。5.3.8直埋敷設電纜的接頭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頭與鄰近電纜的凈距,不得小于0.25m。〔2并列電纜的接頭位置宜相互錯開,且不小于0.5m的凈距。〔3斜坡地形處的接頭安置,應呈水平狀。〔4對重要回路的電纜接頭,宜在其兩側約1000mm開始的局部段,按留有備用量方式敷設電纜。5.3.9直埋敷設電纜在采取特殊換土回填時,回填土的土質應對電纜外護套無腐蝕性。5.4敷設于保護管中5.4.1電纜保護管必須是內壁光滑無毛刺。保護管的選擇,應滿足使用條件所需的機械強度和耐久性,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需穿管來抑制電氣干擾的控制電纜,應采用鋼管。〔2交流單相電纜以單根穿管時,不得用未分隔磁路的鋼管。5.4.2部分或全部露出在空氣中的電纜保護管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1防火或機械性要求高的場所,宜用鋼質管。且應采取涂漆或鍍鋅包塑等適合環境耐久要求的防腐處理。〔2滿足工程條件自熄性要求時,可用難燃型塑料管。部分埋入混凝土中等需有耐沖擊的使用場所,塑料管應具備相應承壓能力,且宜用可撓性的塑料管。5.4.3地中埋設的保護管,應滿足埋深下的抗壓要求和耐環境腐蝕性。通過不均勻沉降的回填土地段等受力較大的場所,宜用鋼管。同一通道的電纜數量較多時,宜用排管。5.4.4保護管管徑與穿過電纜數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管宜只穿1根電纜。除發電廠、高壓變電所等重要性場所外,對一臺電動機所有回路或同一設備的低壓電機所有回路,可在每管合穿不多于3根電力電纜或多根控制電纜。〔2管的內徑,不宜小于電纜外徑或多根電纜包絡外徑的1.5倍。排管的管孔內徑,還不宜小于75mm。5.4.5單根保護管使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每根管路不宜超過4個彎頭;直角彎不宜多于3個。〔2地中埋管,距地面深度不宜小于0.5m;與鐵路交叉處距路基,不宜小于1m;距排水溝底不宜小于0.5m。〔3并列管之間宜有不小于20mm的空隙。5.4.6使用排管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孔數宜按發展預留適當備用。〔2纜芯工作溫度相差大的電纜,宜分別配置于適當間距的不同排管組。〔3管路頂部土壤覆蓋厚度不宜小于0.5m。〔4管路應置于經整平夯實土層且有足以保持連續平直的墊塊上;縱向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5管路縱向連接處的彎曲度,應符合牽引電纜時不致損傷的要求。〔6管孔端口應有防止損傷電纜的處理。5.4.7較長電纜管路中的下列部位,應設有工作井:〔1電纜牽引張力限制的間距處。其最大間距,可按本規范附錄F確定。〔2電纜分支、接頭處。〔3管路方向較大改變或電纜從排管轉入直埋處。〔4管路坡度較大且需防止電纜滑落的必要加強固定處。5.5敷設于電纜構筑物中5.5.1電纜構筑物的高、寬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1隧道、工作井的凈高,不宜小于1900mm;與其他溝道交叉的局部段凈高,不得小于1400mm。〔2電纜夾層的凈高,不得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3電纜溝、隧道中通道的凈寬,不宜小于表5.5.1所列值。注:在110kV及以上高壓電纜接頭中心兩側3000mm局部范圍,通道凈寬不宜小于1500mm。5.5.2電纜支架的層間垂直距離,應滿足電纜能方便地敷設和固定,且在多根電纜同置于一層支架上時,有更換或增設任一電纜的可能。電纜支架層間垂直距離宜符合表5.5.2所列數值。5.5.3水平敷設情況下電纜支架的最上層、最下層布置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1最上層支架距構筑物頂板或梁底的凈距允許最小值,應滿足電纜引接至上側柜盤時的允許彎曲半徑要求,且不宜小于按表5.5.2所列數再加80~150mm的合值。〔2最上層支架距其他設備裝置的凈距,不得小于300mm;當無法滿足時應設置防護板。〔3最下層支架距地坪、溝道底部的凈距,不宜小于表5.5.3所列值。注:h表示槽盒外殼高度。5.5.4電纜構筑物應滿足防止外部進水、滲水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規定:〔1對電纜溝或隧道底部低于地下水位、電纜溝與工業水溝并行鄰近、隧道與工業水管溝交叉的情況,宜加強電纜構筑物防水處理。〔2電纜溝與工業水管、溝交叉時,應使電纜溝位于工業水管溝的上方。〔3在不影響廠區排水情況下,廠區戶外電纜溝的溝壁宜稍高出地坪。5.5.5電纜構筑物應能實現排水暢通,且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溝、隧道的縱向排水坡度,不得小于0.5%。〔2沿排水方向適當距離宜設集水井及其泄水系統,必要時實施機械排水。〔3隧道底部沿縱向宜設泄水邊溝。5.5.6電纜溝溝壁、蓋板及其材質構成,應滿足可能承受荷載和適合環境耐久的要求。可開啟的溝蓋板的單塊重量,不宜超過50kg。5.5.7電纜隧道應每隔不大于75m距離設安全孔〔入孔;安全孔距隧道的首末端不宜超過5m。安全孔直徑不得小于700mm,廠區內的安全孔宜設置固定式爬梯。5.5.8高差地段的電纜隧道中通道不宜呈階梯狀;縱向坡度不宜大于15°。電纜接頭不宜安設在傾斜位置上。5.5.9電纜隧道宜采取自然通風。當有較多電纜纜芯工作溫度持續達到70℃以上或其他影響環境溫度顯著升高時,可裝設機械通風;但機械通風裝置應在一旦出現火災時能可靠地自動關閉。長距離的隧道,宜適當分區段實行相互獨立的通風。5.5.10非拆卸式電纜豎井中,應有容納供人上下的活動空間,且宜符合下列規定:〔1未超過5m高時,可設爬梯且活動空間不宜小于800mm×800mm。〔2超過5m高時,宜有樓梯,且每隔3m左右有樓梯平臺。〔3超過20m高且電纜數量多或重要性要求較高時,可設簡易式電梯。5.6敷設于其他公用設施中5.6.1通過木質構造橋梁、碼頭、棧道等公用構筑物,用于重要性木質建筑設施的非礦物絕緣電纜,應敷設于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5.6.2交通橋梁上、隧洞中或地下商場等公共設施的電纜,應有防止電纜著火危害、避免外力損傷的可靠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不得明敷在通行的路面上。〔2自容式充油電纜應埋砂敷設。〔3非礦物絕緣電纜用在未有封閉式通道的情況,宜敷設在不燃性的管或槽盒中。5.6.3公路、鐵道橋梁上的電纜,應考慮振動、熱伸縮以及風力影響下防止金屬套長期應力疲勞導致斷裂的措施,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橋墩兩端和伸縮縫處,電纜應充分松弛。當橋梁中有撓角部位時,宜設電纜迂回補償裝置。〔235kV以上大截面電纜宜以蛇形敷設。〔3經常受到振動的直線敷設電纜,應設置橡皮、砂袋等彈性襯墊。5.7敷設于水下5.7.1水下電纜路徑選擇,應滿足電纜不易受機械性損傷、能實施可靠防護、敷設作業方便、經濟合理等要求,且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宜敷設在河床穩定、流速較緩、岸邊不易被沖刷、海底無石山或沉船等障礙、少有沉錨和拖網漁船活動的水域。〔2電纜不宜敷設在碼頭、渡口、水工構筑物近旁、疏浚挖泥區和規劃筑港地帶。5.7.2水下電纜不得懸空于水中,應埋設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機械力損傷的水域,電纜應埋置于水底適當深度,并加以穩固覆蓋保護;淺水區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5.7.3水下電纜相互間嚴禁交叉、重疊。相鄰的電纜應保持足夠的安全間距,且符合下列規定:〔1主航道內,電纜相互間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邊間距可適當縮小。〔2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過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單芯電纜相互間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電纜間距不得小于5m。〔3除〔1、〔2項情況外,應按水的流速和電纜埋深等因素確定。5.7.4水下的電纜與工業管道之間水平距離,不宜小于50m;受條件限制時,不得小于15m。5.7.5水下電纜引至岸上的區段,應有適合敷設條件的防護措施,且符合下列規定:〔1岸邊穩定時,應采用保護管、溝槽敷設電纜,必要時可設置工作井連接,管溝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的深處。〔2岸邊未穩定時,還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設以預留適當備用長度的電纜。5.7.6水下電纜的兩岸,應設有醒目的警告標志。6電纜的支持與固定6.1一般規定6.1.1電纜明敷時,應沿全長采用電纜支架、掛鉤或吊繩等支持。最大跨距,應符合下列規定:〔1滿足支持件的承載能力和無損電纜的外護層及其纜芯。〔2使電纜相互間能配置整齊。〔3適應工程條件下布置要求。6.1.2直接支持電纜用的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吊架的允許跨距,宜符合表6.1.2規定的數值。普通支架、吊架的允許跨距〔mm表6.1.2電纜特征敷設方式水平垂直未含金屬套、鎧裝的全塑小截面電纜400*1000除上述情況外的中、低壓電纜800150035kv以上高壓電纜15003000注:*能維持電纜較平直時該值可增加1倍。6.1.335kV及以下電纜明敷時,應設適當固定的部位,并符合下列規定:〔1水平敷設,應設在電纜線路首、末端和轉彎處以及接頭的兩側;且宜在直線段每隔不少于100m處。〔2垂直敷設,應設在上、下端和中間適當數量位置處。〔3斜坡敷設,應遵照〔1、〔2項因地制宜。〔4當電纜間需保持一定間隙時,宜在每隔約10m處。〔5交流單相電力電纜,還應滿足按短路電動力確定所需預固定的間距。6.1.435kV以上高壓電纜明敷時,加設固定的部位除應遵照本規范第6.1.3條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終端、接頭或轉彎處緊鄰部位的電纜上,應有不少于1處的剛性固定。〔2在垂直或斜坡的高位側,宜有不少于2處的剛性固定;使用鋼絲鎧裝電纜時,還宜使鎧裝絲能夾持住并承受電纜自重引起的拉力。〔3電纜蛇形敷設的每一節距部位,宜予撓性固定。蛇形轉換成直線敷設的過渡部位,宜予剛性固定。6.1.5在35kV以上高壓電纜的終端、接頭與電纜連接部位,宜有伸縮節。伸縮節應大于電纜容許彎曲半徑,并滿足金屬護層的應變不超出容許值。未設伸縮節的接頭兩側,應予剛性固定或在適當長度內電纜實施蛇形敷設。6.1.6電纜蛇形敷設的參數選擇,應使電纜因溫度變化產生的軸向熱應力,無損充油電纜紙絕緣,不致對電纜金屬套長期使用產生應變疲勞斷裂。且宜按允許拘束力條件確定。6.1.735kV以上高壓鉛包電纜在水平或斜坡支架上的層次位置變化端、接頭兩端等受力部位,宜采用能適應方位變化且避免棱角的支持方式。可在支架上設置支托件等。6.1.8固定電纜用的夾具、扎帶、捆繩或支托件等部件,應具有表面平滑、便于安裝、足夠的機械強度和適合使用環境的耐久性。6.1.9電纜固定用部件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除交流單相電力電纜情況外,可采用經防腐處理的扁鋼制夾具或尼龍扎帶、鍍塑金屬扎帶。強腐蝕環境,應采用尼龍扎帶或鍍塑金屬扎帶。〔2交流單相電力電纜的剛性固定,宜采用鋁合金等不構成磁性閉合回路的夾具;其他固定方式,可用尼龍扎帶、繩索。〔3不得用鐵絲直接捆扎電纜。6.1.10交流單相電力電纜固定部件的機械強度,應驗算短路電動力條件。宜滿足下列關系式:6.1.11位于直流牽引的電氣化鐵道附近時,電纜與金屬支持物之間宜設置絕緣襯墊。6.2電纜支架6.2.1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表面光滑無毛刺。〔2適應使用環境的耐久穩固。〔3滿足所需的承載能力。〔4符合工程防火要求。6.2.2電纜支架除支持單相工作電流大于1000A的交流系統電纜情況外,宜用鋼制。在強腐蝕環境,選用其他材料電纜支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溝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選用耐腐蝕的剛性材料制。〔2電纜橋架組成的梯架、托盤,可選用滿足工程條件難燃性的玻璃鋼制。〔3技術經濟綜合較優時,可用鋁合金制電纜橋架。6.2.3金屬制的電纜支架應有防腐蝕處理,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大容量發電廠等密集配置場所或重要回路的鋼制電纜橋架,應從一次性防腐處理具有的耐久性,按工程環境和耐久要求,選用適合的防腐處理方式。在強腐蝕環境,宜采用熱浸鋅等耐久性較高的防腐處理。〔2型鋼制臂式支架,輕腐蝕環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電纜橋架,可用涂漆處理。6.2.4電纜支架的強度,應滿足電纜及其附屬件荷重和安裝維護的受力要求,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有可能短暫上人時,按900N的附加集中荷載計。〔2機械化施工時,計入縱向拉力、橫向推力和滑輪重量等影響。〔3在戶外時,計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風的附加荷載。6.2.5電纜橋架的組成結構,應滿足強度、剛度及穩定性要求,且符合下列規定:〔1橋架的承載能力,不得超過使橋架最初產生永久變形時的最大荷載除以安全系數為1.5的數值。〔2梯架、托盤在允許均布承載作用下的相對撓度值,對鋼制不宜大于1/200;對鋁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3鋼制托臂在允許承載下的偏斜與臂長比值,不宜大于1/100。6.2.6電纜支架種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明敷的全塑電纜數量較多,或電纜跨越距離較大、高壓電纜蛇形安置方式時,宜用電纜橋架。〔2除〔1項外,可用普通支架、吊架直接支持電纜。6.2.7電纜橋架品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有易燃粉塵場所,或需屏蔽外部的電氣干擾,應采用無孔托盤。〔2高溫、腐蝕性液體或油的濺落等需防護場所,宜用托盤。〔3需因地制宜組裝時,可用組裝式托盤。〔4除〔1~〔3項外,宜用梯架。6.2.8梯架、托盤的直線段超過下列長度時,應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縮縫:〔1鋼制,30m。〔2鋁合金或玻璃鋼制,15m。6.2.9金屬制橋架系統,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使用玻璃鋼橋架,應沿橋架全長另敷設專用接地線。6.2.10位于振動場所的橋架系統,對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連接處,應裝置彈簧墊圈。6.2.11要求防火的金屬橋架,除應遵守本規范第7章規定外,應對金屬構件外表面施加符合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耐火涂層。7電纜防火與阻止延燃7.0.1對電纜可能著火蔓延導致嚴重事故的回路、易受外部影響波及火災的電纜密集場所,應有適當的阻火分隔,并按工程重要性、火災幾率及其特點和經濟合理等因素,確定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實施阻燃防護或阻止延燃。〔2選用具有難燃性的電纜。〔3實施耐火防護或選用具有耐火性的電纜。〔4實施防火構造。〔5增設自動報警與專用消防裝置。7.0.2阻火分隔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7.0.2.1電纜構筑物中電纜引至電氣柜、盤或控制屏、臺的開孔部位,電纜貫穿隔墻、樓板的孔洞處,均應實施阻火封堵。7.0.2.2在隧道或重要回路的電纜溝中下列部位,宜設置阻火墻〔防火墻。〔1公用主溝道的分支處。〔2多段配電裝置對應的溝道適當分段處。〔3長距離溝道中相隔約200m或通風區段處。〔4至控制室或配電裝置的溝道入口、廠區圍墻處。7.0.2.3在豎井中,宜每隔約7m設置阻火隔層。7.0.3實施阻火分隔的技術特性,應符合下列規定:〔1阻火封堵、阻火隔層的設置,可采用防火堵料、填料或阻火包、耐火隔板等;在樓板豎井孔處,應能承受巡視人員的荷載。〔2阻火墻的構成,宜采用阻火包、礦棉塊等軟質材料或防火堵料、耐火隔板等便于增添或更換電纜時不致損傷其他電纜的方式,且在可能經受積水浸泡或鼠害作用下具有穩固性。〔3除通向主控室、廠區圍墻或長距離隧道中按通風區段分隔的阻火墻部位應設防火門外,其他情況下,有防止竄燃措施時可不設防火門。防竄燃方式,可在阻火墻緊靠兩側不少于1m區段所有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設置擋火板等。〔4阻火墻、阻火隔層和封堵的構成方式,均應滿足按等效工程條件下標準試驗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h。7.0.4非難燃型電纜用于明敷情況,增強防火安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易受外因波及著火的場所,宜對相關范圍電纜實施阻燃防護;對重要電纜回路,可在適當部位設置阻火段以實施阻止延燃。阻燃防護或阻火段,可采取在電纜上施加防火涂料、包帶或當電纜數量較多時采用難燃、耐火槽盒或阻火包等。〔2在接頭兩側電纜各約3m區段和該范圍并列鄰近的其他電纜上,宜用防火包帶實施阻止延燃。7.0.5在火災幾率較高、災害影響較大的場所,明敷方式下電纜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機容量為300MW及以上機組火電廠的主廠房和燃煤、燃油系統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環境,宜采用具有難燃性的電纜。〔2地下的客運或商業設施等人流密集環境中需增強防火安全的回路,宜采用具有低煙、低毒的難燃性電纜。〔3其他重要的工業與公共設施供配電回路,當需要增強防火安全性時,也可采用具有難燃性或低煙、低毒難燃性的電纜。7.0.6難燃電纜的選用要求:7.0.6.1電纜的難燃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的規定。多根密集配置時電纜的難燃性,應按該標準第5部分"成束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以及電纜配置情況、所需防止災難性事故和經濟合理的原則,滿足適合的類別要求。7.0.6.2當確定該等級類難燃電纜能滿足工程條件下有效阻止延燃性時,可減少本規范第7.0.4條的要求。7.0.6.3同一通道中,不宜把非難燃電纜與難燃電纜并列配置。7.0.7在外部火勢作用一定時間內需維持通電的下列場所或回路,明敷的電纜應實施耐火防護或選用具有耐火性的電纜。〔1消防、報警、應急照明、遮斷器操作直流電源和發電機組緊急停機的保全電源等重要回路。〔2計算機監控、雙重化繼電保護、保安電源等雙回路合用同一通道未相互隔離時其中一個回路。〔3油罐區、鋼鐵廠中可能有熔化金屬濺落等易燃場所。〔4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設施等需有耐火要求的回路。7.0.8明敷電纜實施耐火防護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1電纜數量較少時,可用防火涂料、包帶加于電纜上或把電纜穿于耐火管。〔2同一通道中電纜較多時,宜敷設于耐火槽盒內,且對電力電纜宜用透氣型式,在無易燃粉塵的環境可用半封閉式,敷設在橋架上的電纜防護區段不長時,也可采用阻火包。7.0.9耐火電纜用于發電廠等明敷有多根電纜配置中,或位于油管、熔化金屬濺落等可能波及場所時,其耐火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的規定,并滿足該標準第6部分A類的要求。除上述情況外且為少量電纜配置時,可采用符合該標準第6部分B類要求的耐火電纜。7.0.10在油罐區、重要木結構公共建筑、高溫場所等其他耐火要求高且敷設安裝和經濟性能接受的情況,可采用不燃性礦物絕緣電纜。7.0.11自容式充油電纜明敷在公用廊道、客運隧洞、橋梁等要求實施防火處理的情況,可采取埋砂敷設。7.0.12靠近高壓電流、電壓互感器等含油設備的電纜溝,宜使該區段溝蓋板密封。7.0.13在安全性要求較高的電纜密集場所或封閉通道中,應配備適于環境可靠動作的火災自動探測報警裝置。明敷充油電纜的供油系統,應設有能反映噴油狀態的火災自動報警和閉鎖裝置。7.0.14在地下公共設施的電纜密集部位,多回充油電纜的終端設置處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場所,可裝設水噴霧滅火等專用消防設施。7.0.15電纜用防火阻燃材料產品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難燃性材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難燃性試驗方法》的規定。〔2防火涂料、包帶應按施加于電纜上的使用特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線電纜燃燒試驗方法》試驗要求的有關規定。〔3用于阻止延燃的材料產品,除本條〔2項外,應按等效工程使用條件的燃燒試驗滿足有效自熄性。〔4用于耐火防護的材料產品,應按等效工程使用條件的燃燒試驗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要求,且耐火溫度不宜低于1000℃。〔5用于電力電纜的難燃、耐火槽盒,應確定電纜載流能力或有關參數。〔6采用的材料產品應適于工程環境,具有耐久可靠性。附錄A常用電力電纜的最高允許溫度注:①對發電廠、變電所以及大型聯合企業等重要回路鋁芯電纜,短路最高允許溫度為200℃。②含有錫焊中間接頭的電纜,短路最高允許溫度為160℃。附錄B10kV及以下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建議性基礎值B.0.11~3kV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B.0.1-1~B.0.1-4。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單芯只適用于直流。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單芯適用于直流注:①允許載流量的確定,還應遵守本規范第3.7.4條的規定。②水平形排列電纜相互間中心距為電纜外徑的2倍。注:水平形排列電纜相互間中心距為電纜外徑的2倍。B.0.26kV常用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B.0.2-1、B.0.2-2.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纜芯工作溫度大于70℃時,允許持續載流量的確定還應遵守本規范第3.7.4條的規定。注: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B.0.310kV常用電力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見表B.0.3。注:①表中系鋁芯電纜數值;銅芯電纜的允許持續載流量值可乘以1.29。②纜芯工作溫度大于70℃時,允許載流量的確定還應遵守本規范第3.7.4條的要求。附錄C敷設條件不同時電纜允許持續載流量的校正系數注:①s為電纜中心間距離,d為電纜外徑。②本表按全部電纜具有相同外徑條件制訂,當并列敷設的電纜外徑不同時,d值可近似地取電纜外徑的平均值。③本表不適用于交流系統中使用的單芯電力電纜。附錄D按短路熱穩定條件計算纜芯允許最小截面的方法D.1固體絕緣電纜纜芯允許最小截面D.1.1纜芯允許最小截面,由下列公式確定:〔2對火電廠3~6kV廠用電動機饋線回路,當機組容量大于100MW時,Q的表達式見表D.1.3-1。
機組容量大于100MW時火電廠〔3除火電廠3~6kV廠用電動機饋線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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