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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范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活動風險,規范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加強預算管理工作,根據、、等法律法規,結合行政事業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門負責本單位及下屬各單位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下達、執行工作,下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審核、上報、執行工作。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業務是根據部門(單位)的職責、任務和業務發展計劃編制、審批、執行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財務收支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渠道等,是財務管理活動的基本依據。

預算業務控制是對單位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預算決算與評價等環節實施的全過程控制。

第四條單位實行預算控制,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預算編制過程短、時間緊、前期準備以及論證不充分,導致預算項目不細、編制粗糙、隨意性大,造成預算約束失效;財會機構與其他職能機構缺乏有效溝通,導致預算編制與執行,預算管理與資產管理、政府采購和基建管理等經濟活動脫節。

(二)預算指標分解批復不合理,導致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財權與事權不匹配,影響職責履行和資金使用效率;部門預算調整缺乏嚴格控制,導致預算約束力不夠。

(三)不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安排各項收支,存在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等問題,影響預算的嚴肅性;沒有及時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溝通不暢,導致預算執行進度偏快或偏慢。

(四)決算與預算相互脫節,編制口徑不一致,反映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導致預算管理效率低下。

(五)預算評價機制不完善,評價結果不當或評價結果缺乏應用,難以發揮績效評價作用,預算管理缺乏有效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預算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本部門(單位)預算管理體制,建立健全部門預算編制、審批、執行、決算與評價等預算內部管理制度,合理設置預算業務管理機構或崗位,明確職責權限、授權審批程序,建立內部機構之間和下屬單位之間溝通協調機制和預算執行分析機制。

第六條主管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是本部門(單位)預算的決策機構,預算決策屬于本部門(單位)重大決策,應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做出,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確定本部門(單位)預算管理體制、政策和制度,確定預算管理的原則、要求和辦法。

(二)審定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編制的總體目標、要求,研究審定本部門(單位)年度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以及重大項目立項和經費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聽取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分析報告,審定本部門(單位)決算和績效評價報告。

(四)審議決定本部門(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以及其他相關決策事項。

第七條主管部門(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預算工作領導小組(或管理委員會)作為預算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其成員由本部門(單位)負責人、財會機構分管領導、財會及相關內部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定預算目標,制定預算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審議、綜合平衡年度預算或預算調整草案,協調解決預算編制和執行中的問題,考核預算執行情況。

(三)本部門(單位)決策機構委派或授權的其他預算管理工作。

第八條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為預算業務歸口管理機構,負責預算編制、預算調整、預算執行分析及決算編制等具體工作,應當設置預算管理崗位,負責預算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草擬預算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后,督促各內部機構及相關崗位、下屬單位認真落實制度。

(二)具體負責和指導內部機構、下屬單位預算編制工作,協調解決預算編制的有關問題。

(三)審核匯總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建議數,進行綜合平衡,形成預算草案報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

(四)將按法定程序批復的預算分解細化后的預算指標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批后,下達至各內部機構及下屬單位。

(五)跟蹤、監控、定期匯總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向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提交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協調解決預算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六)審核匯總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調整申請,形成預算調整方案,報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七)編制本部門(單位)決算報告和相關績效評價報告,開展決算分析工作,經單位領導班子審定后報(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內部機構是本部門(單位)預算執行的具體機構,是單位預算編報和使用的主體。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定專人負責本機構的預算基礎數據申報,根據本機構職能和年度工作任務提出預算建議數。

(二)依據批復的預算控制數對預算收支計劃進行調整、細化,形成本機構預算草案。

(三)嚴格按照審批下達的預算及相關規定執行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監控分析,做好預算的綜合平衡。

(四)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提出預算調整申請,向財會機構提供決算所需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各主管部門(單位)內部紀檢監察機構和內部審計機構是本部門(單位)預算業務活動的監督部門,對預算編制、預算執行、決算編制實施監督,配合預算工作領導小組進行預算績效考評。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在建立健全預算業務管理機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相關崗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和權限,確保預算編制與預算審批、預算審批與預算執行、預算執行與分析評價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

第二章預算編制

第十二條預算年度開始后,在預算方案未經批準之前,為保證本部門(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財會機構應根據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項目及金額安排各項經費開支。

正式預算批復后,嚴格按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在部門預算編制中應遵循勤儉節約、量力而行、量入為出、講求績效的原則,優先保障基本支出預算,合理安排項目支出預算,不得以支定收,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部門預算編制實行逐級審核制度。預算編制審核應建立內部機構負責人、財會機構、預算工作領導小組(或單位領導班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機制。

第十五條預算編審人員應具備專業業務知識水平,預算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應包括本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財會人員。

第十六條預算編制依據

(一)上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

(二)本部門(單位)制定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重點工作任務;

(三)本部門(單位)定員、定額標準;

(四)本部門下屬單位、各內部機構上報的年度經費預算草案;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預算編制程序

(一)財會機構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預算編制要求,部署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預算編報工作要求;

(二)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按照預算編報要求,根據下一年度的實際情況,提出預算建議數,并提交申報基礎數據等材料,經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送歸口管理機構;

(三)財會機構對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建議數及申報材料進行預審,

匯總形成部門預算單位建議數;

(四)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預算單位預算建議數并上報同級財政部門(一上);

(五)財政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建議數,平衡匯總后及時下達預算控制數(一下)。

(八)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分解細化和下達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預算控制數。

(九)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根據分解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安排本年度業務工作,提出預算上報數,并提交申報基礎數據等材料,經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送主管部門預算歸口管理機構;

(三)財會機構對各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提交的預算上報數及申報材料進行預審,

匯總形成部門預算上報數;

(四)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審定預算單位預算上報數并上報同級財政部門(二上);

(五)財政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提交的部門預算上報數,平衡匯總后經同級人大批準后及時下達正式預算(二下)。

(八)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下達的正式預算,下達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正式預算。

第十八條收入預算編制

(一)收入預算編制,包括對財政撥款收入、非稅資金收入、上級補助專項收入等內容,按規定進行編制;

(二)財政撥款收入應結合本部門(單位)計劃和行政任務,參照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變化數據編制;

非稅資金收入應結合本部門(單位)征收能力以及行政和事業任務編制,做到應收盡收;

上級補助專項收入根據財政部門和上級部門核定的金額和補助標準編制;

其他收入依具體情況進行編制。

第十九條支出預算編制

(一)支出預算編制,包括對基本支出、項目支出等內容,按規定進行編制;

(二)國家有規定標準的支出,其編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編報;有政策規定的支出,其編制按政策規定進行編報;無標準且政策未作相關規定的支出,按工作計劃和上年度實際情況進行測算編報,但必須在預算編制說明書中詳細說明編制依據和理由;

(三)各部門、各單位預算草案表中只列出共性項目,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需要添列項目,并在預算編制說明書中說明編制依據和理由;

(四)各部門、各單位在編制預算草案時只考慮預算年度內的資金實際收入或支出金額,而不考慮其業務的實際歸屬期間。

第二十條預算編制實行問責制,在預算編制時出現無正當理由的漏項、錯項而影響今后正常工作的,要追究預算編制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預算執行及分析

第二十一條預算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非稅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擅自減征、免征或者緩征應征的非稅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非稅收入。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所有開支事項必須明確所屬預算指標,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票據,按采購、收支、資產、項目等管理規定履行相關審核、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分析是指在全面預算管理過程中,對全面預算執行情況包括預算目標的完成情況、業務預算執行情況、預算控制情況等的分析及評價。預算執行分析是執行預算管理和進行預算過程控制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條預算執行分析責任機構

(一)預算領導工作小組是預算執行分析的決策和監督機構,主要負責預算執行分析的審查,并按規定報送領導理班子審議和評估;

(二)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為預算執行分析的執行機構,主要負責本機構、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分析;

(三)財會機構是預算執行分析的分析機構,主要負責對本部門(單位)總體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分析。

第二十五條預算執行分析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預算制度和財務制度等;

(二)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本部門(單位)預算、各項費用收支標準、人員編制和定額指標等;

(三)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本部門(單位)發展計劃、工作重點等;

(四)本部門(單位)的預算資料、各種報表、相關財務數據等會計核算資料;

(五)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預算執行分析的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情況及原因,即分析預算收支及具體收支項目總的完成情況、完成進度等,是否符合預算收支的一般規律;

(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貫徹國家方針、政策、重大經濟措施情況及對預算收支的影響;

(三)本部門(單位)發展計劃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對預算執行的影響;

(四)項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情況和資金使用效益;

(五)預算調整、政府采購及其他一些預算執行中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七條預算執行分析方式與方法

(一)根據預算執行分析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選擇的預算執行分析方式有:定期分析、專題分析、典型調查等;

(二)可選取的預算執行分析方法主要有:比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模型分析法、趨勢分析法等以及上述方法的綜合運用。

第二十八條預算執行分析的程序

(一)確定預算執行分析的目的和預算執行分析的范圍;

(二)全面收集、整理、核對各種數據及有關依據;

(三)抓住主要矛盾,進行全面分析;

(四)做出分析結論,提出意見或建議,撰寫分析報告。

第二十九條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分為定期分析報告和臨時分析報告:

(一)各內部機構、下屬單位的定期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必須提交財會機構,財會機構按規定時間提交預算工作領導小組,預算工作領導小組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本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定期召開的預算執行分析會議進行審議和評估;

(二)臨時分析報告是在出現重大預算執行問題時編制,按規定程序進行提交。

第三十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內部機構要隨時檢查、追蹤本機構預算執行情況,收集資料、匯總有關預算執行信息,為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做準備。

第三十一條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內容

(一)差異性分析:對預算執行結果與審批的預算進行比較,找出執行差異及原因;

(二)規范性分析:預算執行是否符合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和本部門(單位)制度規定;預算執行是否按國家規定的支出標準、定額等執行;

(三)時間性分析:對各項預算目標的進度控制是否合理;

(四)支出結構和效益分析:主要分析支出結構是否科學合理,并對支出效益進行分析;

(五)完成下期預算的主要措施:列示完成下期預算的主要措施。

第三十二條預算執行分析報告編制要求

(一)編報材料要準確無誤。要對編報材料逐一審核,注意數據準確性及前后口徑是否一致。

(二)情況要具體。要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反映充分,原因詳述清晰。

(三)關鍵要抓準。要抓住主要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找出主要矛盾,作為總結重點。

(四)文字要精練。報告內容應清晰,闡述簡明扼要。

第四章預算調整

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當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導致預算基礎不成立,或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差異,可向原預算審批機構申請預算調整:

(一)市場環境變動;

(二)國家法律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

(三)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災害;

(四)公共緊急事件;

(五)其他客觀因素。

第三十四條主管部門(單位)預算調整應嚴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規范進行操作:

(一)內部機構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時,在預算不足的情況下,應按規定的預算追加調整程序,經內部機構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核后,提出預算追加調整申請;

(三)財會機構接到經審核的預算追加調整申請后,對預算追加調整申請進行金額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交單位領導班子審批后,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提交同級人大進行審批;

(四)同級人大審批后,財政部門調整國庫指標額度,并及時通知主管部門(單位);

(五)主管部門財會機構根據財政部門預算調整通知,進一步細化批復至各內部機構或下屬單位,同時將預算執行的規則一并下達;

(七)內部機構或下屬單位依據下達的正式預算批復,進行資金使用計劃的編報,進入預算執行環節。

第五章決算編制

第三十五條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和財政部門統一要求,認真編制財務決算報告,全面、真實反映本部門(單位)財務決算信息。

第三十六條主管部門(單位)應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負債、收入、支出,并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財務決算報告。

第三十七條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應當認真、如實編制財務決算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或錯報有關財務決算信息,不得編造虛假財務信息。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單位)必須認真做好財務決算報告的審核工作,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完整、準確。

主管部門(單位)對外報出的財務決算報告由本部門(單位)負責人、主管財務負責人、財會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上報。

第三十九條主管部門(單位)財會機構負責對本部門(單位)的財務預算、決算數據、預算分析資料等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并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同時記載在紙介質和磁盤介質(或光盤介質)上。

第六章預算績效管理

第四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實行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考核獎懲對象為預算執行的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具體由本部門(單位)預算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考核。

第四十一條主管部門(單位)以各執行機構的預算執行績效考評結果為依據,實施預算執行獎懲。

第四十二條預算執行考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較差三個等級,其獎懲規定如下:

(一)績效優良的被考評機構,給予表彰,并在下一年安排預算時給予優先考慮;

(二)績效合格的被考評機構,無獎無懲;

(三)績效較差的被考評機構,除按要求詳細說明原因外,還將暫緩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相關預算項目。

第四十三條被考評機構發生以下行為,考評結果直接評為較差。

(一)不積極配合預算執行績效考評工作;

(二)在考核中弄虛作假、賄賂考核人的;

(三)其他違反考評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主管部門(單位)依據預算責任人對預算的執行效率,以及預算責任人的日常工作表現,對預算責任人予以獎懲。

第四十五條預算執行效率獎懲

(一)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核總分加分;

(二)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核總分加分;

(三)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以上,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核總分不變;

(四)各項預算目標達成低于,預算責任人年度績效考核總分減分,并需按要求向預算工作領導小組詳細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預算責任人在日常工作中,發生以下行為,其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未將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的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

(二)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以簽訂虛假合同等形式,將項目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外單位,逃避財政監督的;

(三)在年底預算執行率較低的情況下,為防止預算被收回、不顧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的集中性支付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單位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內部紀檢監察機構、審計機構對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應要求相關機構及責任人及時糾正與整改,發現重大問題要寫出書面報告,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以便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和完善。

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為全面推進工商部門內部控制建設工作,根據(財會〔2015〕24號),按照(寧財會〔2016〕7號)要求,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內部控制建設工作是以全面執行為抓手,以規范單位經濟和業務活動有序運行為主線,以內部控制量化評價為導向,以信息系統為支撐,突出規范重點領域、關鍵崗位的經濟和業務活動運行流程、制約措施,逐步將控制對象從經濟活動層面拓展到全部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權責一致、制衡有效、運行順暢、執行有力、管理科學的內部控制體系,更好發揮內部控制在提升內部治理水平、規范內部權力運行、促進依法行政、推進廉政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

(一)全面覆蓋。內部控制建設是對所有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總要求,貫穿權力運行全過程,要按照單位全覆蓋、權力全覆蓋、流程全覆蓋的要求,有序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工作。

(二)突出重點。圍繞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針對重要崗位、重要事項,通過規范的業務流程和科學的控制方法,強化內部權力運行制約,防止權力濫用。

(三)注重結合。做好合理內控與依法行政的結合、權力制衡與提質增效的結合、流程控制和風險管理的結合、發現問題與解決問題的結合,既制約權力,又要發揮出權力應有的管理效率與服務效能。

(四)持續完善。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是項持久工程、系統工程,要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逐步提高單位內部控制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任務

(一)界定權力事項。按照職權法定、權責一致的要求,對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清理確認,明確權力行使的依據、權力運行的規則和范圍。(牽頭科室:政策法規科)

(二)規范崗位設置。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規范崗位設置,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并定期輪崗,確保崗位設置、崗位分工的合理*和科學*,發揮內部控制的作用。(牽頭科室:人教科)

(三)優化權力流程。對權力運行流程按事項和崗位進行細化和分類,制定作業規范,合理分解權力。(牽頭科室:政策法規科)

(四)健全控制體系。圍繞權力流程中的崗位職責和權力風險點,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廉政要求、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制定內部控制措施,形成*作*強、具體管用、切實可行的內部控制體系,重要措施以制度形式固化。(牽頭科室:財裝科)

(五)推進信息公開。權力事項、運行流程等內容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每年進行單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并將自我評價情況報告作為部門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內容進行報告。逐步建立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機制,更好的發揮信息公開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牽頭科室:財裝科)

(六)嚴格考評問責。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監督檢查和問責機制,通過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檢查內部控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內部控制。將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與干部考核、追責問責結合起來,全面提升管理成效。(牽頭科室:監察室)

四、工作步驟

(一)權力排查階段(11月)

東僑區工商局及市局機關各科室要充分認識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開展熟悉內控、理解內控、掌握內控的宣傳活動,增強全體干部參與內部控制建設的積極*和主動*,營造內部控制建設的良好環境。認真對本單位、本科室權力事項進行全面梳理確認,明確權力行使的依據、權力運行的規則和范圍。

(二)內控建設階段(11中旬12月中旬)

從規范崗位設置、優化權力流程、健全控制體系三個方面著手,制定具體內部控制措施、修訂或新制定的制度清單,明晰內部權力事項、崗位職責、控制措施等情況,實現權力、崗位、責任、制度的有機結合,形成完備的權責體系。

(三)總結提升階段(12月下旬)

位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單位、各科室內部控制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完善。對好的做法和經驗組織經驗交流,總結推廣,加快內部控制建設步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成立市工商局內部控制領導小組,由局黨組書記、局長任組長,黨組成員、副局長、紀檢組長任副組長,各科室、直屬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內部控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裝科,辦公室主任由財裝科科長兼任,具體負責單位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指導、協調、督辦和檢查等工作。各科室要充分認識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制約內部權力運行、強化內部控制,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切實加強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協同推進內部控制建設和監督檢查工作。東僑區工商局要對照本實施方案,相應制定本單位的工作方案,上報局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明確職責。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各單位、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有效*承擔領導責任,是內部控制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必要高度重視,確保制度健全、執行有力、監督到位。財裝科負責做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各項工作,制定實施方案,開展專題培訓,梳理本部門業務流程(包含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資產管理等),明確業務環節,分析風險隱患,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開展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內部控制基礎*評價。監察室負責對權力運行的監督,每年對內部控制建設情況開展行政督查。辦公室負責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加強合同管理控制,梳理合同管理、固定資產管理業務流程,分析風險隱患,制定風險防控措施。人教科負責建立議事決策機制、崗位責任制,制定內部控制建設問責機制。政策法規科負責做好權力清單梳理和匯總、指導優化權力流程等工作,切實規范內部權力運行。其他科室、直屬單位負責梳理本部門權力事項內控清單,報送年度業務專項預算需求、預算執行、績效目標及*情況。

(三)合力推進。建立內部控制聯席工作機制,辦公室、政策法規、人教、監察、財裝等部門要加強會商和信息共享,協調聯動,促進內部控制落實到位。定期、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內部控制薄弱環節,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全面推進內部控制建設。

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工作,保*審計工作質量,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原國家教委第24號令)和我校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評審,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法對校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做出評價。

第三條內控制度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弊端產生的可能*,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學校審計處對貨*資金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核對銀行賬及支票、收據、印鑒的保管與使用等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二)貨*資金收付業務是否都由領導審批授權;

(三)貨*資金收付業務和財務處理是否經過嚴格審核;

(四)收、付款業務是否在原始憑*上簽字蓋章,并及時足額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五)會計與出納是否定期核對日記賬與總賬,主管會計是否定期與銀行對賬、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調整未達賬項,稽核人員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監盤庫存現金,庫存現金的數額是否超過規定限額;

(六)出納主管的現金和銀行單據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現金收付是否集中辦理并及時解交銀行;

(七)是否周密地計劃預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數量和時間,以及用于短期投資的資金。

第五條學校審計處對存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存貨的采購、驗收、保管、發貨、裝運、付款、盤存等職務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存貨的購入、發出是否經過授權和嚴格的審批手續;

(三)存貨的辦理過程中是否經過采購計劃、銷售計劃、合同、入庫單、發貨單、領料單和賬簿記錄等方面的審核;

(四)存貨的購銷是否與對方簽訂有效的經濟合同;

(五)是否設置*的存貨驗收部門,所有采購的存貨是否根據合同進行嚴格的驗收,包括核點數量、檢測質量、出具驗收單等;

(六)是否對存貨進行定期盤點與稽核,保*財會部門與倉庫的賬賬、賬實一致;

(七)是否及時辦理貨款的結算與清理手續,對延期未付或遲收貨款的存貨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時解決;

(八)各項存貨的交易是否及時入賬。

第六條學校審計處對應收款項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接受客戶訂單、調查信用、批準信用、填制銷貨通知、發運商品、結算開單、辦理銷售退回、折讓、收取貨款、會計記錄和核對賬目等職務是否分離,并明確各自的職責;

(二)是否實行銷貨合同制,根據合同規定的名稱、數量、品種、規格和供應期發貨,并根據合同規定的收款方式和時間及時收回貨款;

(三)采用賒銷方式售貨時,是否對購貨單位的信用進行了調查,對不符合賒銷標準的購貨單位是否采用現銷制;

(四)是否根據銷貨訂單發貨,并以發貨單或送貨單作為產成品減少的原始憑*;

(五)是否根據有關單據和*及時辦理銷貨款的入賬手續;

(六)是否定期編制客戶欠款分析表,及時催繳貨款,按期收回并入賬;

(七)應收賬款的壞賬注銷是否經有關部門審批;

(八)應收*的保管與經管現金或一般會計記錄是否分離,*的承兌是否經保管*以外的主管人員批準,違約*的沖銷是否經主管人員批準。

第七條學校審計處對固定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的購置、調出、出售、報廢、對外投資等是否經有關部門授權和審批并履行相應的手續;

(二)新增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有關部門對其數量、規格、名稱、出廠或建成日期、備品備件、原始價值、*能、新舊程度等是否逐項驗收,并確定其年限、折舊率,同時填制[固定資產驗收清單交財會部門入賬,固定資產的出售和對外投資是否對其*能和新舊程度進行檢驗;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是否對增減的固定資產在卡片、明細賬和總賬上進行平行登記,是否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資產的歸囗、檢修和調撥移動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資產盤點,是否及時處理盤虧盤盈。

第八條學校審計處對對外投資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管理部門是否提出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確定投資立項的依據、所需資金、投資時間、預計效益及回收期;咨詢部門或其他部門是否對發行*券單位或接受投資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實力進行調查;財務部門是否會同投資管理部門對投資所需資金的籌集進行可行*分析;實物投資是否對接受投資的項目進行可信*論*;投資項目報告書或立項報告是否經主管領導審批;

(二)是否通過投資計劃的編制、執行和檢查對投資進行控制,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是否經過領導審批;

(三)短期投資是否對*券市場行情的變化進行了分析,長期投資是否對接收投資企業行使所有者的監督權、決策權和投資回收的控制權;

(四)是否定期對投資效果進行分析,提出投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五)是否建立了相關的資產、資金和有價*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實行投資的總分類核算、明細分類核算,定期與原始憑*和管理部門的實物賬核對,并通過清查盤點實物進行核實,由稽核人員抽查監督;

(七)股票和債券是否由*于投資授權人、投資記賬員與出納員之外的專人保管,并有嚴格的防火、防盜具體措施,是否由內部審計人員或不參加與投資業務的其他人員定期檢查其存在*和賬實是否相符。

第九條學校審計處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購入無形資產是否進行了市場調研并編制了可行*研究方案,購入計劃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準;

(二)是否對協商價格的合理*進行了審核和深入調查;

(三)是否通過合同方式進行了購入與轉讓;簽訂合同時,是否審查了無形資產的*文件、有效期和手續的齊備*;

(四)取得的無形資產是否根據有關憑*及時入賬;

(五)是否對每期攤銷和期末余額定期進行復核,查明攤銷期限是否合理,攤銷額計算是否正確;

(六)無形資產的轉讓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準,作價是否合理,轉讓的收入是否及時入賬。

第十條學校審計處對流動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流動負債的經辦人員、記錄人員和業務審批人員是否進行了分工;

(二)導致負債的業務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金額較大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經業務主管人員專門批準或授權執行;

(三)所發生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及時入賬;

(四)是否由專人定期核對流動負債業務、實有數額及到期日的真實*。

第十一條學校審計處對長期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舉借長期債務是否有借債使用計劃、歸還計劃;最高管理機構是否制訂舉債政策及內部審批程序,審慎地作出借債決策,并與債權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利;

(二)舉債投資是否進行了可行*研究,明確款項的數額、用途,測算預期收益,決策后授權財務部門執行;財務部門是否向金融機構提交借款申請,說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額、使用時間和計劃、歸還期限和計劃,并辦理借款審批手續;是否簽訂借款合同并將借款存入銀行,是否在貸款限額內按計劃實際需要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規定還本付息或辦理延期借款手續;

(三)借款的取得、使用和歸還是否及時、完整地根據有關憑*入賬,業務處理和會計記錄等職責是否嚴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續是否完備;

(四)是否對長期負債資金的使用和歸還情況進行經常*檢查。

第十二條學校審計處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金的投入、增資、減資、轉讓以及經營結束或破產清算時的清算、分配和歸還等資本業務,是否經最高權力機構審核與授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是否經管理部門授權并以章程形式明確有關部門與人員的職責,劃分不相容職務;

(三)資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資和清算退還是否經過驗*和評估,認定其真實、合法、正確;

(四)是否根據評估、驗*并核實后的憑*,將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及時地登記入資本投入明細賬,其后發生的增資、減資變動是否及時地記入明細賬與備查簿中;

(五)是否對資本金的籌集、存留、增減情況和股利、紅利的分配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投資活動和會計處理是否真實、合法、正確,是否加強了對資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三條學校審計處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實現的盈利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分配,盈余公積的提留是否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定;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分配,專戶記錄,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積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經董事會授權批準,用公積金發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規定予以嚴格限制;

(四)是否對向投資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積金、公益金等賬戶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其真實*、正確*,是否正確評價資本的增值。

第十四條學校審計處對主營業務收入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銷售計劃是否以正確、可靠的市場預測和銷貨合同為依據,是否運用科學的方法編制,各項指標的計算是否準確并保持時間和空間上的協調、銜接,是否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二)銷貨合同簽訂是否由專人負責,簽訂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要求,所簽合同是否經部門負責人審批;

(三)是否在合理分工與協作的基礎上,嚴格劃分有關部門及部門內部成員之間的權限及職責,嚴格劃分不相容職務;

(四)是否依據中華*共和國*管理辦法對銷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等進行嚴格控制,并保*其合法、真實和正確;

(五)是否建立、健全產品發出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其安全、完整,及時辦理貨款結算和收回;

(六)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之后,財會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結算制度,恰當地選用結算方式及時進行款項結算并確保結算的正確無誤;

(七)是否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原則和實際情況,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賬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規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審計處對產品成本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進行成本預測;成本預測的依據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學、合理,結果是否正確;

(二)產品成本計劃是否與利潤、銷售、生產等項計劃和有關技術經濟定額相互銜接、協調,保持先進、合理的水平,并進行指標分解,層層落實;

(三)是否建立成本歸口分級管理責任制,形成縱橫相連的成本控制網絡;

(四)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嚴格、準確計量驗收,健全原始記錄和先進、合理的技術經濟定額;

(五)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是否都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所有的原始記錄是否由專人復核;

(六)是否正確研究成本計算對象、成本計算期、費用歸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學校審計處對期間費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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