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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賠償申請書我國現行民法通則、民法學對“適當賠償”及“適當補償”均未作詳細的解釋,而在審判實踐中,卻常遇到這兩類案件,筆者淺談對這兩種民事責任的理解。一、 首先對概念的理解1、 適當賠償,《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51條規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所繳”、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這是《民法通則》及《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僅有的兩處出現“適當賠償”的字樣,從這兩段文字來理解“適當賠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指對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數額無法具體確定,但確有侵權行為的發生,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數額無法具體確定,但確有侵權行為的發生,行為人因侵權而獲利,故應當予以適當賠償。第二種情況是指有監護義務的單位對監護的人在學習、生活或住院治療過程中受到的傷害或致他人損害,而單位有過錯的,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2、 適當補償是賠償的一種補充表現形式,它包含在廣義的賠償范疇之中,具有中國法律制度的特色,是在侵害事實發生過程中的受益人雖然在行為上無過錯,但基于與致害人的特定法律關系,根據公平原則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二、 “適當賠償”及“適當補償”兩者的區別1、 適用原則不同,前者適用的是過錯原則,后者適用的是公平原則。2、 適用的范圍不同,前者適用于侵權或基于民事合同而引起的糾紛,后者僅適用于受益人因特定的法律關系而引起的糾紛。3、 承擔方式不同,前者是按照過錯責任的大小承擔民事責任,即錯責相等。后者則是按照受益人的受益程序及經濟狀況等因素而決定,即無錯而責。4、 性質不同,前者具有懲罰性,后者具有公平性。5、社會效果不同,前者體現了過錯責任人應受到相應法律的懲罰,目的是維護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及民事活動有的有秩進行,因“制”而“序”,是增強人與人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后者則體現了公正公平原則,是弘揚社會精神文明的法律武器,是鼓勵人們敢于見義勇為的有力保障。綜上所述,“適當賠償”及“適當補償”都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前者具有普通性,后者具有特殊性,兩者相輔相承,以互補的形式形成了比較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賠償制度。三、 對適用“適當賠償”及“適當補償”的幾類案件的理解1、 適用“適當賠償”的案件:(1)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應當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2)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學校內致他人損害或受到傷害,學校有過錯的該校應適當賠償;(3)精神病人在院治療期間致他人損害或受到傷害,醫院有過錯的,該院應予適當賠償。2、 適用“適當補償”的案件:(1)雇傭人員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因自己無過錯或有部分過錯而受到損害,雇主應當予以適當補償;(2)合伙人在從事合伙活動過程,因自己無過錯或有部分過錯,而受到的損害,其他合伙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3)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予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4)一方必須經相鄰一方所使用的土上通行的應當準許,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5)義務幫工在從事幫工中受到的損害,當事人無過錯的,被幫工人應予適當補償;(6)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堆放人應予以適當補償。(7)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在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如緊急避險,見義勇為、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等。四、 “適當賠償”及“適當補償”在審判實踐中的把握因“適當”兩字,法律就此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審判實踐中決不能在裁量上具有隨意性,必須嚴把“適當”關,結合具體案情,充分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過錯情節、損失大小或受益人的收益情況、當地人均生活水平、當事人的收入狀況、當事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審判,使“適當”恰到好處,體現法律的公平、公正及嚴肅性。在民事活動中,對為避免他人損害而使自己遭受損害的受害人,由受益人所給予的補償。民事補償與民事賠償的不同之處在于:民事補償不是違反民事義務的結果,而民事賠償則是違反民事義務的結果;民事補償的義務人是無過錯的,而民事賠償的義務人一般是有過錯的;民事補償的義務人一般為受益人,而民事賠償的義務人一般是實施損害行為的行為人。中國《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了受益人對受害人的補償義務,第129條規定了受益人對緊急避險致害的補償責任。就在去中專報到的前兩天,15歲的勤藝(化名)仍然走進網吧“暢游”。誰也沒有料到,這次網游,竟成了他短暫人生的終點。勤藝猝死后,其父母將網吧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今天,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定網吧老板擔責20%,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6293萬元。勤藝父母訴稱,15歲學生勤藝于20年8月30日到一網吧上網打游戲,由于連續兩天通宵達旦上網,過度興奮、緊張、疲勞引起劇烈頭痛。8月31日凌晨4時多,在網吧服務生的指點下,勤藝外出購買止痛藥,結果走到網吧大門口就昏迷跌倒路邊,后被警方“110”送往醫院搶救,最終因腦室出血死亡。勤藝父母認為,網吧老板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判令賠償各類損失共計30.2萬元。網吧老板辯稱,勤藝的死亡原因是腦出血,主要原因系血液病或血管疇形等因素造成,與其沒有任何因果關系,故不同意訴請。法院審理后認為,網吧老板應該明知網吧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所以勤藝進入網吧長時間上網游戲的原因當由網吧老板管理不當造成。雖然勤藝的死因是“腦出血”,屬自身病理性變化,上網游戲也不一定必然導致“腦出血”癥狀,但根據一般醫學常識,當常人處于高度緊張激烈的情況下,人的血液循環會加快,神經系統緊張,心跳加速,生理機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勤藝長時間的靜坐上網游戲,大腦和神經系統始終處于高度緊張狀態,持續時間又較長,所以并不能完全排除其死亡與進入網吧長時間游戲間存在某種誘因的可能性。鑒于此,法院確定網吧老板應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勤藝父母疏于監護,自行承擔80%的民事責任。記者昨從婺城區法院獲悉,經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去年2月發生在市區某網吧內一男猝死案告一段落,死者家屬將獲賠近19萬元。這名猝死的男子姓周,是婺城區乾西鄉人,現年28歲。去年2月23日晚9時許,周某到市區環城北路道院塘一家網吧上網。網吧的監控錄像顯示,次日下午1時30分左右,他進入網吧的廁所。下午1時53分,在網吧上網的顧客鄭某發現倒在廁所中的周某。下午2時46分,經醫生檢查,周某已死亡。周某的母親在悲痛之余,狀告該網吧經營者,提出了總計622181.30元的賠償要求。她認為,網吧應為消費者提供消費時間等方面的提醒服務,也應為消費者出現的一些突發性事故提供服務,比如送醫搶救、報警急救等。她兒子在網吧里意外死亡,網吧經營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她兒子在網吧發生意外被人發現后,網吧值班人員并未當即采取急救等相關措施,也未及時報案,而是先打電話給另一己下班的網管,再由該網管從江南趕至事發地,再由其報警,從而耽擱了寶貴的搶救時間。在庭審中,網吧經營者稱,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會承擔賠償責任。但從現場來看,廁所中無水,地磚是防滑磚,周某并非滑倒。周某被人發現時已死亡,不存在搶救不及時的說法。經法院調查,在周某上網期間,網吧安裝的監管軟件能正常發出溫馨提示,內容稱:“您已連續上機超過3小時,為了您的健康,適當休息一下吧!”經兩家司法鑒定所鑒定,周某在短時間內死亡,臨床醫學上和法醫學上稱猝死。根據既往史、現場情況、死亡征象、尸檢情況,判斷周某在上廁所過程中癲癇發作,向后跌倒致頭部損傷,從而導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癲癇引發猝死)。法院認為,周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知自身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宜長期通宵達旦地持續上網,但其未能自控,并最終導致死亡。因此,事故發生主要原因在周某自身。網吧方對超時上網人員雖有建議休息的溫馨提示,但對周某超時上網沒有采取其他措施予以制止;在發現周某倒在廁所內后未及時報警搶救,因此對周某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酌定由網吧承擔合理損失賠償中30的次要責任,計186182.14元,駁回周某母親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網吧經營者金某不服,向市中級法院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7年10月13日凌晨2時許,文某及其朋友在萬盛一網吧二樓上網時因調換座位與未成年人邵某發生不愉快,邵某遂打電話聯系周某。不久周某抵達網吧門口與邵某會合后來到該網吧二樓,言語沖突中周某摸出東洋刀刺向文某,文某亦掏出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反擊,二人扭打在一起,雙方均身中數刀。之后,周某準備逃跑,文某踢了周某一腳,周某便摔倒在樓梯轉角處,文某持刀追去坐在周某身上欲繼續刺周某,后被人拖開。事發當時網吧由兩名工作人員負責照看,在二樓發生械斗時一工作人員即通過監控視頻發現狀況并準備上樓查看,但走到樓梯口處因文某與周某打得很兇便心生畏懼退到網吧門口,待文某與周某、邵某等均離開后才上樓檢查電腦、清理現場。另一工作人員正在看上網人員打游戲,在斗毆者均離開網吧后才得知發生了打架并報警。文某經住院治療后即起訴周某、邵某及網吧。【審判】萬盛法院一審認為,被告邵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告周某受被告邵某邀約幫助其實施對原告文某的毆打,并將原告文某致傷,應當依法承擔主要民事責任;被告周某與被告邵某屬共同侵權人,被告邵某的監護人即本案法定代理人對被告周某的侵權行為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文某對損害的發生有一定過錯,可以減輕被告周某、邵某的民事責任。而被告網吧對上網人員未核實過年齡等身份情況,僅憑目測其個子高矮來判斷是否屬未成年人,且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遂判決原告文某的醫療費等94140.33元,由被告周某賠償50即47070.17元、被告邵某的監護人賠償20即18828.07元,被告網吧對上述款項的給付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網吧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因此,本案被告網吧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審理過程中,對網吧應承擔多少賠償責任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若網吧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本案的糾紛將不會發生,故網吧應對邵某、周某賠償文某的全部金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網吧既為補充責任,就不能對邵、周二人所賠償額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是:首先,被告網吧違法容納心智尚未成熟、尚不能完全判斷自己行為將導致何種后果的未成年人上網,而該未成年人即被告邵某又系糾紛發生的邀約人;其次,被告網吧的工作人員在械斗發生時并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在傷害結果造成后亦未采取合理的救助行為。若被告網吧盡到了上述兩點安全保障義務,本案的械斗、原告文某的人身傷害將不會發生。因此,被告網吧應當對被告周某、邵某應賠償原告文某的全部金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雖早在202年11月15日便頒布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但至今仍有部分網吧違法容納未成年人上網,其原因無非在于一個“利”字。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較成年人更易沉迷網絡、付費購買網絡增值服務,網吧從中獲取的利益自然也較成年人更為可觀。但是,未成年人遇事沖動不計后果的特點也給網吧管理帶來了隱患,一旦發生糾紛造成人身損害,網吧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希望存在僥幸心理的網吧管理者及早警醒,在衡量利弊得失之后作出正確的抉擇。民事訴訟賠償申請書的格式題要民事賠償執行申請書:申請人、被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事項:一、 申請強制執行(20)號民事判決書所確交的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元。二、 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申請人:年月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你可能會碰到這樣一種情況,在你贏了訴訟、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賠償申請書來維權,那么▲民事訴訟賠償申請書的格式是怎樣的呢?我們來了解下。▲民事訴訟賠償申請書民事賠償執行申請書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貫,現在居住地,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被申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貫,現在居住地,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申請事項:一、 申請強制執行(20)號民事判決書所確交的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元。二、 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年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市人民法院號判決書判決被申請人還款元,被申請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己生效,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人:年月日▲申請執行需向法院提供的文件和證件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人,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繳納申請執行的費用。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以上就是的與▲民事訴訟賠償申請書有關的知識,民事賠償申請書應該向做出案件判決的法院提交,向其他法院提交并不能執行申請書,如果你覺得自己寫的申請書不夠專業,你可以咨詢的在線律師,相信律師會給你更為專業的幫助。民事賠償協議受害人:女,身份證號:(以下簡稱甲方)致害人:男,身份證號:(以下簡稱己方)委托代理人:曹玉麗,女,身份證號:2021年3月2日,中午受害人侯繼紅在新蔡縣頓崗鄉衛生院黃巖推倒在樓梯口,導致股骨骨折,經鑒定構成輕傷,黃巖涉嫌故意傷害罪。考慮甲、乙雙方均系頓崗衛生院職工,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 甲方因受傷導致的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乙方愿意全額賠付,經協商一次性賠付人民幣陸萬元,并當面向甲方賠情道歉。二、 乙方應支付甲方賠償款由乙方代理人一次性交付并出具收條,。甲方所有治療票據交由調解單位存檔保存。三、 甲方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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