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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1課件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1課件(一)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由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 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 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于“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 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于“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綜 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范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 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一)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理由(二)人格權編概覽1、人格權編是在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以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解釋等司法解釋的基礎上,總結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事審判經驗和民法學說,從民事法律規范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2、人格權編不是侵權責任編的特別法,而是對于人格權的主體、權利類型、權利內容、權利行使、權利限制、權利沖突以及權利保護等進行全方位的規范。(二)人格權編概覽3、民法典人格權編共六章、51條,采取總分結構,其中,第 一章“一般規定”是總則,對人格權的類型、屬性、合理使用、商 業化利用、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禁令等一般性規則進行了規定
3、。 第二至六章是分則,依次規定了具體人格權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以 及個人信息保護。3、民法典人格權編共六章、51條,采取總分結構,其中,第(三)人格權編第一章“一般規定”1、第989條:“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這是對人格權編調整范圍的規定。首先,人格權編調整的“人格權關系”屬于民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而產生的關系。其次,人格權編調整的人格權關系分為因人格權享有而產生的關系以及因人格權保護而產生的關系。因此,人格權法的規范也分為兩類:一是人格權享有法律規范,二是人格權保護法律規范。(三)人格權編
4、第一章“一般規定”1、人格權享有法律規范規定的主要是人格權的產生與消滅,人格權的主體與類 型,人格權的行使與限制,人格權之間以及人格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等。人格權保護法律規范規定的是人格權的民法保護方法,包括人格權請求權、 人格權禁令、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的認定、民事責任的實現方法等。因此,人格權編中的法律規范既有賦權規范、行使規范,也有保護規范;既 是權利確認法,權利行使法,也是權利保護法。1、人格權享有法律規范規定的主要是人格權的產生與消滅,人格權2、第990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 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
5、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 權益。”本條是對人格權的類型的規定,即我國法上的人格權分為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 格權。(1)所謂人格權,是指自然人等民事主體對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稱、 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人格要素而享有的受到法律保護的人格利益以及為 維護人格自由、人格尊嚴而產生的其他應受保護的人格利益。(2)人格權益,包括人格權和人格利益,人格權編不僅僅是規定人格權,還規 定了人格利益,如個人信息、死者的人格利益等。2、第990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3)人格權有很多分類方法:第一,“一般人格權” 與“具體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關于人格尊嚴和 人
6、格發展的權利,是法律采取高度概括的方式,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具有權 利集合性特點的框架性人格權。具體人格權,也稱特別人格權,是指法律規定的各種具體類型的人格權,如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榮 譽權等。憲法第37條第1款和第38條第1句分別規定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屬于 人民的基本權利或人權的范疇,它們可被稱為“憲法一般人格權”。民法典規定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屬于民事權利,是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3)人格權有很多分類方法: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與憲法上的一般人格權存在明顯的區別。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其主要功能是為了抵御包括國家對自然人人身自
7、由和人格尊嚴的侵害,且無論該侵害時通過何種方式實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主要是為了防止權利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的侵害。法官在裁判中不能直接引用憲法條文作為依據,我國法院也并沒有違憲審查權,故此,對于新型的人格權益的保護,需要依靠民法一般人格權制度的創設功能與兜底保護功能加以實現。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權與憲法上的一般人格權存在明顯的區別。憲法規第二,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是針對人的身體這一物質 性存在而享有的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精神的人格權主要是指名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二者在權利主體、侵權責任等方面存在差異。第三、自然人的人格
8、權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既包括具體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以及個人信息等人格利益,也享有 一般人格權。法人、非法人組織的人格權只有三類,即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二,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是針對人的身體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關于人格權類型,需要討論的問題:其一,是否需要規定自由權,即自然人非依法律規定以及法定程序,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等對身體自由的非法限制或剝奪。為
9、了避免與憲法上的政治權利相混淆,沒有單獨規定,而是將之作為身體權的保護范圍。民法典第110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其二,是否需要規定性自主權,即自然人依法自主決定性行為即是 否實施性行為、與何人實施性行為以及以何種方式實施行為,并不 受到他人干涉和強迫的權利。所謂依法自主決定,是指自然人必須是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圍內 才能自由決定性行為,否則就構成違法犯罪行為。其二,是否需要規定性自主權,即自然人依法自主決定性行為即是 德國民法典第825條:“以欺詐、脅迫或濫用從屬關系,使他人從事或者容忍 性行為者,對該他人負賠償因此所生損害賠償之義務。”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95條第1項
10、:“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并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我國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原告以侵害貞操權為由起訴被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案 件。典型的情形是:作為被告的男方以欺騙手段(如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誘使 作為原告的女方與其發生性關系,后女方以侵害貞操權為由起訴男方,要求承擔 侵權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5條:“以欺詐、脅迫或濫用從屬關系,使他有的法院認可,有的不認可。我國民法典編纂時,也有學者提出應 當明確規定性自主權,但是,立法者沒有接受這種觀點。從民法典 第
11、1004條將行動自由納入到身體權的規定以及在人格權編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規定性騷擾的民事責任(第1010條) 的做法來看,立法者是將性的自主決定權納入到身體權當中。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1課件3、第991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這是對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的宣示,同時,也明確了人格權屬于絕對權、具有 排他效力的規定。4、第992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對人格權專屬性的規定。財產權原則都具有可轉讓性,可以通過法律行為如 買賣合同等加以轉讓,也可以因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而轉讓(如因繼承 而取得被繼承人的債權與物權)。3、第991條:“民事
12、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格權則具有專屬性、不可轉讓性。人格權旨在維護的人的自由與 尊嚴,其與權利主體緊密聯系、不可分離,一旦允許權利人可以轉 讓、拋棄或繼承人格權,或由他人代為行使人格權,就會出現嚴重 損害人的自由和尊嚴的情形。例如,自然人放棄自己的自由權而將 自己賣身為他人為奴。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可以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1課件5、第993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本條是對人格要素許可使用的規定,即人格權商業化利用的規定。(1)我國法通過一元化模式保護人格權主體對人格要素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沒有
13、創設所謂的公開權或商品化權。(2)本條所謂的許可使用是指許可商業化利用,不包含社會交往中的正常使用,如姓名本來就是識別和區分特定自然人的而在社會交往中使用的,否則就沒有 價值。但是,要將他人的姓名、名稱和肖像用作商業用途,如做廣告等,就必須得到許 可,否則構成侵權。5、第993條:“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3)在人格權商業化利用中,被利用的或者被許可使用的不是姓名權、名 稱權、肖像權等人格權,而是作為這些人格權客體的姓名、名稱、肖像等 人格要素。這種許可使用既不會導致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的轉讓,也 不意味著權利人放棄這些人格要素上的精神利益。(4)并非所有的人格要素都可以
14、許可他人使用,民事主體可以許可使用的 人格要素有明確的限定。必須符合的是以下兩項條件:一是法律明確列舉的人格要素類型,即姓名、名稱、肖像等,第993條在列 舉了“姓名、名稱、肖像”之后使用了一個“等”字,就表明這種列舉是 不完全的,如個人信息可以許可他人使用。(3)在人格權商業化利用中,被利用的或者被許可使用的不是姓名二是,不存在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情形。生命、身體、 健康、名譽、榮譽等人格要素,就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許這些人格要素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就會出現違反法律的規定,違背 公序良俗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的情形。例如,允許他人拿自己 的身體進行各種臨床試驗,顯然
15、是違法的。在我國,即便是受試者書面同意,該臨床試驗也必須是經過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過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的 臨床試驗。再如,隱私也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否則會違法和違背公序良俗,如許可他人 播出自己的夫妻性生活。二是,不存在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情形。生命、6、第994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 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1)依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第1、2項規定,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 行為方式有特定的要求,即加害行為人或
16、者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 譽,或者是以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 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6、第994條:“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然而,民法典未有任何主觀上的特別要求,這就意味著,在民法典施行后,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更強的保護。一方面,對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的侵權責任,不再有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或者行為方式上必須違反公序良俗的限制。也就是說,在判斷是否構成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侵權責任時,只要依據過錯責任原則即可。另一方面
17、,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所需要承擔的不僅僅是精神損害賠償,而包括各種類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其中既有損害賠償,也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等。然而,民法典未有任何主觀上的特別要求,這就意味著,在民法(2)請求權主體限制在死者的近親屬,但是,其規定了先后順序,即在死 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受到侵害時,近親屬中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權起訴,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只有當死者沒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的近親屬才能提起訴訟。申言之,如果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不起訴的,則其他的近親屬不得提起訴訟。之所以如此,主要是考慮到保護死者的人格利益本質上是保護活著的人即
18、近親屬的利益,而在近親屬中配偶、子女、父母與死者的關系最近,受到的影響最大。如果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都不起訴,則其他近親屬沒有權利起訴。(2)請求權主體限制在死者的近親屬,但是,其規定了先后順序,(3)對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則適用民法典第185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第1款:“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4)對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等的保護,不僅意味著對死者人格上的精 神利益給與保護,也意味著對其上的經濟利益的保護。也就是說,對于侵害 死
19、者人格上的精神利益,當然會給死者的近親屬的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 成損害,同時也是對公序良俗原則的違反。但對死者人格上的財產利益的侵 害,則應當認為是對繼承人本身權利的侵害,與公共利益或感情問題無關。 因為,死者尤其是知名的死者,其肖像、姓名等具有很大的經濟價值,此種 財產利益在死者死后應由其近親屬繼承。故此,在死者去世后他人未經繼承 同意而使用,構成侵權行為。(3)對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則適用民法典第185條:“以往我國司法實踐中那種認為使用死者的肖像無須近親屬同意,只要該使用行為沒有侵害死者近親屬的名譽或人格尊嚴或者并不違背一般的道德標準,就不構成侵權的觀點,是不妥當的。當然,對于這種死
20、者人格上的財產利益的保護是否需要規定如同著作權那樣 規定死者死后五十年的最長保護期限,值得考慮。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1課件7、第995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 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條是對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的規定。(1)特別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民法典第196條第1項規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請求權不 適用訴訟時效。本條增加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7、第995條:“人格權受到
21、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2)這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并非都是人格權保護請求權,只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請求權屬于人格權保護請求即所謂防御性的請求權,不以過錯和損害為要件。至于賠禮道歉請求權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請求權,性質上屬于損害賠償中的恢復原狀,應當以過錯和損害為要件。(3)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停止正在進行(而非已經停止或尚未實施)的對絕對權的侵害行為。這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性質上述屬于絕對權請求權,適用于對人格權、物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或處于類似法律地位的權益的保護。(2)這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并非都是人格權保護請求權,只(4)排除妨礙,是指侵權人實行的
22、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已無法行使或無法 正常行使其人格權時,被侵權人有權要求其將此種妨礙加以排除的侵權責 任承擔方式。由于停止侵害與排除妨礙都具有與制止對絕對權的圓滿狀態造成影響的行 為的功能,故此,司法實踐多認為,停止侵害適用于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 者仍在延續中,而排除妨礙(害)適用于物權受到障礙或者侵害的情形。 因此,排除妨礙請求權主要被適用于侵害物權的糾紛案件當中。從既有的 人格權糾紛案件來看,幾乎沒有什么人格權可以認為受到妨礙而需要通過 排除妨礙請求權來加以保護的。(4)排除妨礙,是指侵權人實行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已無法行使(5)消除危險,是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尚未侵害他人人格權,更未對權利人
23、造成損害,但是其行為存在侵害、妨礙權利人的人格權的現實危險,人格權主體有權要求行為人消除危險。(6)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其因侵權行為給被侵權人造成的不良影響所及之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后果所及范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權恢復到未曾遭受損害的狀態。(5)消除危險,是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尚未侵害他人人格權,更未消除影響與恢復名譽究竟是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請求權),還是兩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存在爭議。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律規定的不同所產生的。民法通則第134條第1款第9項、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1款第8項、民法總則都是將二者并列。但是,一些法律規定中,只是出現
24、了消除影響,并沒有恢復名譽,例如,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與恢復名譽究竟是一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請求權),還是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針對各類侵害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規定民事責任時 規定的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 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筆者認為,在法律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卻很難說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這是因為,它們只是通過其他相應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所要實現的目標,也就 是說“消除影響、恢復名
25、譽都屬于效果意義上的責任承擔方式,具體通過什么 手段、方式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無法具體確定”。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屬于非財產性的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主要適用于侵 害人格權的情形,具體而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多適用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權 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情形,但不適用于侵害隱私權的案件。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針對各類侵害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規(7)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當庭以口頭的方式或者以書面的方式向被侵權 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賠禮道歉”這一民事責任形式,最早是由民法 通則第134條第1款第10項明確規定的。賠禮道歉是一種對于保護人格權益具有重要功能的民事責任,不僅主觀上有
26、 利于恢復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精神上的損害,具有填補和撫慰功能, 也能很好的在客觀上起到消除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帶來的不利影響的作用。尤 其是在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被侵權人往往都要求侵權人賠禮道歉,其目的就 是要據此達到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效果。(7)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當庭以口頭的方式或者以書面的方式向7、第996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 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區分的一個改變。原來司法實踐中完全排斥違約責 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例如,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1條規定:
27、“旅游者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告知 其變更為侵權之訴;旅游者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的,對于其精神損害賠償的主 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民法典編纂時,為了更好的保護民事主體的人格權,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 約司法資源,借鑒比較法上的做法,特別作此規定。7、第996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8、第997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 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該制度是借鑒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而產生的,同時可以將 預防制止網絡侵
28、害人格權的行為納入法治軌道,而不是通過聘請“水軍”刪 帖或者找有關網信部門去刪帖。人格權禁令不同于知識產權訴前禁令,其是終局性的,并非是臨時性的,與 是否起訴沒有必然關聯性。未來需要明確人格權禁令的適用程序,不是非訟程序,但也不是訴訟程序。8、第997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9、第998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 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1)明確了人格權中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得任意限制和克減的原則,體現了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這三類人格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
29、2)除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之外的人格權,在認定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時,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立法者在此處采取了動態系統論的觀點。9、第998條:“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10、第999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1)有效的協調人格權的保護與合理自由(言論自由、信息自由、經濟自由等)之間的關系。(2)只有基于公共利益而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才可以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
30、個人信息等人格權客體。但是,對于其他人格權客體如生命、身體、健康、名譽、隱私等,是不能適用本條的。10、第999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3)即便是基于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此種對人格權客體的 也應當是“合理”使用,符合比例原則。如果使用不合理而侵害了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如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的,依然 要承擔民事責任。(4)在判斷使用是否合理時,可以依據民法典第998條規定的 因素“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及行為 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加以判斷。(3)即便是基于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此種對人格權客體的11、第1000條:“行為人因侵害人
31、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 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 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 人負擔。”這一條是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承擔與實現方式 的規定。吸收了司法解釋的規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發199315號)11、第1000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11、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答: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
32、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1、問: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8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 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 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 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 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
33、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 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 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在網絡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 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民法典人格權編解讀1課件12、第1001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 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這是對
34、身份權利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規則的規定。(1)身份權,稱親屬權(Familienrecht)。所謂親屬權是具有一定的親屬 關系(自然的親屬關系與擬制的親屬關系)的人相互之間享有的權利,該權 利是以親屬關系而得享有的利益為內容,以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為客體的。12、第1001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2)我國民法典依然使用了“身份權利”的表述,但同時也明確了這種身份權利是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的(民法典第112條、第1001條)。與人格權的不斷豐 富發展相反,由于親屬關系的范圍正在逐漸縮小,大家庭逐漸變為小家庭,所以身份 權呈現的是日益縮小的趨勢。(3)現行法中規定的身份權主要包括以下一些:(a)監護權,即監護人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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