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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現行中國內部審審計準則目錄錄:(全面)一、序言:1項項中國內部審計準準則序言二、基本準則:1項內部審計基本準準則三、具體準則:27項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劃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號審計通知知書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3號審計證據據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4號審計工作作底稿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5號內部控制制審計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6號舞弊的預預防、檢查與與報告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告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8號后續審計計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9號內部審計計督導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計與外部審計計的協調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通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2號遵循性審審計內部

2、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3號評價外部部審計工作質質量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4號利用外部部專家服務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5號分析性復復核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6號風險管理理審計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7號重要性與與審計風險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8號審計抽樣樣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9號內部審計計質量控制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0號人際關系系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1號內部審計計的控制自我我評估法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2號內部審計計的獨立性與與客觀性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3號內部審計計機構與董事事會或最高管管理層的關系系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4號內部審計計機構的管理理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5號經濟性審審計內部審

3、計具體準準則第26號效果性審審計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27號效率性審審計四、實務指南:2項內部審計實務指指南第1號建設項目目內部審計內部審計實務指指南第2號物資采購購審計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第三條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

4、,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六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

5、,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下同)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二)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三)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四)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五)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六)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

6、行審計;(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每年應當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第十一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規定,確保內部審計機構具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主要是:(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二)參加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由單位審定公布后施行;(四)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五)檢查有關的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

7、料;(六)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第十二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

8、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規定,按照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實施審計。第十五條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全國設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地方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內部審計協會。第十六條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并接受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檢查和評估。第十八條被審計單位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結論或者

9、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對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審計署于1995年7月14日發布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1995年第1號)同時廢止。內部審計基本準準則第一章 總 則則第一條 為為了規范內部部審計工作,明明確內部審計計機構

10、和人員員的責任,根根據中華人人民共和國審審計法、審審計署關于內內部審計工作作的規定及及相關法律法法規制定本準準則。第二條 本本準則所稱內內部審計,是是指組織內部部的一種獨立立客觀的監督督和評價活動動,它通過審審查和評價經經營活動及內內部控制的適適當性、合法法性和有效性性來促進組織織目標的實現現。第三條 本本準則適用于于各類組織的的內部審計機機構、內部審審計人員及其其從事的內部部審計活動。第二章 一般準準則第四條 內內部審計機構構的設置應考考慮組織的性性質、規模、內內部治理結構構及相關規定定,并配備一一定數量具有有執業資格的的內部審計人人員。第五條 內內部審計機構構應建立有效效的質量控制制制度,

11、并積積極了解、參參與組織的內內部控制建設設。第六條 內內部審計人員員應具備必要要的學識及業業務能力,熟熟悉本組織的的經營活動和和內部控制,并并不斷通過后后續教育來保保持和提高專專業勝任能力力。第七條 內內部審計人員員應當遵循職職業道德規范范,并以應有有的職業謹慎慎態度執行內內部審計業務務。第八條 內內部審計機構構和人員應保保持獨立性和和客觀性,不不得負責被審審計單位經營營活動和內部部控制的決策策與執行。第九條 內內部審計人員員應具有較強強的人際交往往技能,能恰恰當地與他人人進行有效的的溝通。第三章 作業準準則第十條 內內部審計人員員在審計過程程中,應充分分考慮重要性性與審計風險險的問題。第十一

12、條 內部審計人人員應在考慮慮組織風險、管管理需要及審審計資源的基基礎上,制定定審計計劃,對對審計工作做做出合理安排排。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人員在實施審審計前,應向向被審計單位位送達內部審審計通知書,并并做好必要的的審計準備工工作。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人員應深入調調查、了解被被審計單位的的情況,采用用抽樣審計等等方法,對其其經營活動及及內部控制的的適當性、合合法性和有效效性進行測試試。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人員可以運用用審核、觀察察、詢問、函函證和分析性性復核等方法法,獲取充分分、相關、可可靠的審計證證據,以支持持審計結論和和建議。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人員在審計過過程中應積極極利用計算機機進行輔助

13、審審計。在計算算機信息系統統下進行審計計,不應改變變審計計劃確確定的目標和和范圍。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人員應將審計計程序的執行行過程及收集集和評價的審審計證據,記記錄于審計工工作底稿。第四章 報告準準則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人員應在實施施必要的審計計程序后,出出具審計報告告。審計報告告的編制應當當以經過核實實的審計證據據為依據,做做到客觀、完完整、清晰、及及時、具有建建設性,并體體現重要性原原則。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應說明審計目目的、范圍,提提出結論和建建議,并應當包括括被審計單位位的反饋意見見。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應聲明內部審審計是按照中中國內部審計計準則的規定定實施,若存存在未遵循該該準則的

14、情形形,審計報告告應對其作出出解釋和說明明。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機構應建立審審計報告的分分級復核制度度,明確規定定各級復核的的要求和責任任。第二十一條條 內部審計計人員應進行行后續審計, 促進被審計計單位對審計計發現的問題題及時采取合合理、有效的的糾正措施。第五章 內部管管理準則第二十二條條 內部審計計機構負責人人應確定年度度審計工作目目標,制定年年度審計計劃劃,編制人力力資源計劃和和財務預算。第二十三條條 內部審計計機構負責人人應根據審審計署關于內內部審計工作作的規定和和中國內部審審計準則,結結合本組織的的實際情況,制制定審計工作作手冊,以指指導內部審計計人員的工作作。第二十四條條 內部審計

15、計機構負責人人應建立內部部激勵約束制制度,對內部部審計人員的的工作進行監監督、考核,評評價其工作業業績。第二十五條條 內部審計計機構負責人人應在組織適適當管理層的的支持和監督督下,做好與與外部審計的的協調工作。第六章 附 則則第二十六條條 本準則由由中國內部審審計協會發布布并負責解釋釋。第二十七條條 本準則自自2003年年6月1日起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準則第1號審計計劃劃第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內部審計人員員編制審計計計劃,保證及及時、有效地地執行審計業業務,提高審審計效率,根根據內部審審計基本準則則制定本準準則。第二條條本準則所稱稱審計計劃,是是指內部審計計機構和人員員

16、為完成審計計業務,達到到預期的審計計目的,對一一段時期的審審計工作任務務或具體審計計項目作出的的事先規劃。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審計計劃一般包括年度審計計劃、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三個層次:(一)年度審計計劃是對年度的審計任務所作的事先規劃,是組織年度工作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二)項目審計計劃是對具體審計項目實施的全過程所作的綜合安排;(三)審計方案是對具體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及其時間等所作出的詳細安排。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組織的性質、規模、審計業務的復雜程度等因素決定審計計劃層次的繁簡。第五條年度審計計劃應在下年度開始

17、前編制完成,并報組織適當管理層批準,以指導內部審計機構下年度的工作;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應在審計實施前編制完成,并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活動。在計劃執行過程中,若有必要,應按規定的程序對計劃進行修改和補充。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檢查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第三章年度審計計劃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負責年度審計計劃的制定工作。第九條年度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內部審計年度工作目標;(二)需要執行的具體審計項目及其先后順序;(三)各審計項目所分配的審計資源;(四)后續審計的必要安排。第十條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應當考慮

18、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和審計資源,以確定具體審計項目。第十一條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前,應了解以下情況,以評價各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一)組織的發展目標及年度工作重點;(二)嚴重影響相關經營活動的法規、政策、計劃和合同;(三)相關內部控制的質量;(四)相關經營活動的復雜性及其近期變化;(五)相關人員的能力、品質及其崗位的近期變動;(六)其他與項目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風險程度規劃審計項目執行的先后順序。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項目的性質、復雜性及時間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審計資源。第四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

19、項目和時間安排,選派內部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第十五條在具體實施審計項目前,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的以下情況,以制定項目審計計劃:(一)經營活動概況;(二)內部控制的設計及運行情況;(三)財務、會計資料;(四)重要的合同、協議及會議記錄;(五)上次審計的結論、建議以及后續審計的執行情況;(六)上次外部審計的審計意見;(七)其他與項目審計計劃有關的重要情況。第十六條項目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審計目的和審計范圍;(二)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評估;(三)審計小組構成和審計時間的分配;(四)對專家和外部審計工作結果的利用;(五)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七條審計項目負責人應根據項目審計計

20、劃制定審計方案。第十八條審計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具體審計目的;(二)具體審計方法和程序;(三)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四)其他有關內容。第十九條審計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及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確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內容的繁簡程度。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通知書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前,通知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第三條本

21、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發送第四條審計通知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名稱;(二)審計目的及審計范圍;(三)審計時間;(四)被審計單位應提供的具體資料和其他必要的協助;(五)審計小組名單;(六)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簽章和簽發日期。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第七條審計通知書主送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涉及組織內個人責任的審計項目,應抄送被審計者本人。第三章附則

22、第八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九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證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證據的獲取及處理,保證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審計活動中,通過實施審計程序所獲取的,用以證實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據審計目標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審計證據包括下列幾種:(一)書面證據;(二)實物證據;(三)視聽電子證據;(四)口頭

23、證據;(五)環境證據。第五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一)充分性是指證據數量足以證實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和建議;(二)相關性是指證據和審計目標相關聯,所反映的內容能夠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三)可靠性是指證據能夠反映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第六條審計項目的各級復核人應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予以復核。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獲取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下列基本因素:(一)適當的抽樣方法。(二)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證據的充分性與審計風險水平密切相關。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越低,所需證據的數量就越多。(三)成本與效益的合理程度。獲取審計證據應考慮取證

24、成本與證據效益的對比。但對于重要審計事項,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四)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程度。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從數量和性質兩個方面判斷具體審計事項的重要性,以做出獲取審計證據的決策。第三章審計證據的獲取與處理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下列方法獲取審計證據:(一)審核;(二)觀察;(三)監盤;(四)詢問;(五)函證;(六)計算;(七)分析性復核。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可聘請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士對審計項目的某些特殊問題進行鑒定,以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引用該證據的可靠性負責

25、。第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存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部審計人員應作進一步核實。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如果證據提供者拒絕,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依然可作為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的依據。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作好審計證據的分類、篩選和匯總工作,保證已獲取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第十四條在評價審計證據時,應當考慮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及證據來源的可靠程度。第四章附則第十五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4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和使用,

26、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工作底稿,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是聯系審計證據和審計結論的橋梁。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達到以下目的:(一)為形成審計報告提供依據;(二)說明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三)為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依據;(四)證實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是否遵循內部審計準則;(五)為以后的審計工作提供參考;(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第五條審計工作底稿應內容完整、記錄清晰、結論明確,客觀反映項目審計計劃與審計方案的制定及實

27、施情況,并包括與形成審計結論和建議有關的所有重要事項。第六條審計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紙質、磁帶、磁盤、膠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載體。無紙化的工作底稿應制作備份。第七條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記錄:(一)內部審計通知書、項目審計計劃、審計方案及其調整的記錄;(二)審計程序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記錄;(三)獲取的各種類型審計證據的記錄;(四)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工作底稿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負完全責任。第三章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與復核第九條審計工作底稿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被審計單位的名稱;(二)審計事項及其期間

28、或截止日期;(三)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記錄;(四)審計結論;(五)執行人員姓名和執行日期;(六)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七)索引號及頁次;(八)審計標識與其他符號及其說明等。第十條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注明含義并保持前后一致。第十一條審計工作底稿應注明索引編號和順序編號。相關工作底稿之間如存在勾稽關系應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第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的復核應由內部審計機構中比工作底稿編制人員職位更高或具有豐富經驗的人擔任。第十三條在審計作業中,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加強對工作底稿的現場復核。第十四條如果發現審計工作底稿存在問題,復核人員應在復核意見

29、中加以說明,并要求相關人員補充或重編工作底稿。第四章審計工作底稿的整理與使用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項目完成后,應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條審計工作底稿歸組織所有,由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內部有關部門保管。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內部審計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要求查閱工作底稿,必須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或其主管領導批準。但法院、檢察院和其他有權部門依法進行查閱的除外。第五章附則第十八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內部控制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

30、計人員審查與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組織內部為實現經營目標,保護資產安全完整,保證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提高組織運營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種政策和程序。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控制審計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證組織實現以下目標:(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組織內部規章制度;(二)信息的真實、可靠;(三)資產的安全、完整;(四)經濟有效地使用資源;(五)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第五條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要素。第六條控制環境主要

31、包括以下內容:(一)經濟性質和經營類型;(二)管理層的經營理念;(三)管理層倡導的組織文化;(四)法人治理結構;(五)各項職責的分工及相應人員的勝任能力;(六)人力資源政策及其執行。第七條風險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識別影響組織目標實現的各類風險;(二)建立風險管理機制。第八條控制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所有經營活動應有適當的授權;(二)不相容職務應當分離;(三)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四)資產和記錄的接近限制;(五)獨立的業務審核。第九條信息與溝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所有信息;(二)保證管理信息系統的有序運行;(三)保證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第十條監

32、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內部審計機構實施的獨立監督;(二)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自我評估。第十一條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并使之有效運行是組織高級管理層的責任。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有賴于組織所有人員的參與。第十二條內部控制是對組織目標實現的相對保證。由于人為錯誤、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環境變化及成本效益原則等因素的影響,內部控制可能無法發揮其應有作用。第三章內部控制的審查與評價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以評價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經營活動的復雜程度;(二)管理權限的集中程度;(三)管理行為守則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四)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態度;(五)組織文化

33、的內容及組織成員對此的理解與認同;(六)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七)組織各階層人員的知識與技能;(八)組織結構和職責劃分的合理性;(九)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十)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十一)員工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組織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可能引發風險的內外因素;(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預計帶來的后果;(三)對抗風險的能力;(四)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控制活動的適當性、合法性、有效性。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控制活動建立的適當性

34、;(二)控制活動對風險的識別和規避;(三)控制活動對組織目標實現的作用;(四)控制活動執行的有效性。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組織獲取及處理信息的能力。其審查重點為以下內容:(一)獲取財務信息、非財務信息的能力;(二)信息處理的及時性和適當性;(三)信息傳遞渠道的便捷與暢通;(四)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性。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做出評價時,應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一)內部審計人員首先應判斷組織已有標準的適當性。如果認為已有標準不合適,應向適當管理層報告;(二)如果管理層沒有制定合適的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基于組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

35、員在評價內部控制時,按照項目的性質和需要,既可以對全部控制要素進行評價,也可以只對部分控制要素進行評價。第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文字敘述、調查問卷、流程圖等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描述和評價,并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中。第四章內部控制審計的報告第二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內部控制的審計結果。審計報告應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必要時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計。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

36、6號舞弊的預防、檢查與報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協助組織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明確相關責任,降低組織風險,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同時可能為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組織管理層應對舞弊行為的發生承擔責任。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內部控制,預防、發現及糾正舞弊行為是組織管理層的主要責任。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關注組織內部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以協助組織管理層

37、預防、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在以下幾個方面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一)具有預防、識別、檢查舞弊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在執行審計項目時警惕相關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風險;(二)根據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復雜性以及審計的成本效益性,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三)運用適當的審計職業判斷,確定審計范圍和審計程序,以發現、檢查和報告舞弊行為;(四)發現舞弊跡象時,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提出進一步檢查的建議。第七條內部審計并非專為檢查舞弊而進行。即使審計人員以應有的職業謹慎執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也不能保證發現所有的舞弊行為。第八條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外人員為謀取自身利

38、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使組織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類舞弊行為:(一)收受賄賂或回扣;(二)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組織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三)貪污、挪用、盜竊組織資財;(四)使組織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五)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六)泄露組織的商業秘密;(七)其他損害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第九條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是指組織內部人員為使本組織獲得不當經濟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獲得相關利益,采用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國家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利益的不正當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于此類舞弊:(一)支付賄賂或回扣;(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實的資產;(三)故意錯報

39、交易事項、記錄虛假的交易事項,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誤解而作出不適當的投融資決策;(四)隱瞞或刪除應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五)從事違法違規的經營活動;(六)偷逃稅款;(七)其他謀取組織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第十條組織應作好舞弊檢查的保密工作。第三章舞弊的預防第十一條舞弊的預防是指采取適當行動防止舞弊的發生,或在舞弊行為發生時將其危害控制在最低限度以內。第十二條建立、健全組織的內部控制并使之得以有效實施是預防舞弊的主要途徑。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應當關注以下主要內容以協助組織預防舞弊:(一)組織目標的可行性;(二)控制意識和態度的科學性;(三)員工行為規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四)經

40、營活動授權制度的適當性;(五)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六)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第十四條除內部控制的固有局限外,還應考慮可能會導致舞弊發生的下列情況:(一)管理人員品質不佳;(二)管理人員遭受異常壓力;(三)經營活動中存在異常交易事項;(四)組織內部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存在較大沖突;(五)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難以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證據。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時發現的舞弊跡象或從其他來源獲取的信息,考慮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的性質,向組織適當管理層報告,同時就需要實施的舞弊檢查提出建議。第四章舞弊的檢查第十六條舞弊的檢查是指實施必要的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跡象所顯示的

41、舞弊行為是否已經發生。第十七條舞弊的檢查通常由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的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實施。第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舞弊檢查:(一)評估舞弊涉及的范圍及復雜程度,避免對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員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誤導;(二)對參與舞弊檢查人員的資格、技能和獨立性進行評估;(三)設計適當的舞弊檢查程序,以確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四)在舞弊檢查過程中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專業舞弊調查人員、法律顧問及其他專家保持必要的溝通;(五)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以避免損害相關組織或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九條在舞弊檢查工作結束后,內部審計人員應評價查明的事實,以滿足下列要求

42、:(一)確定強化內部控制的措施;(二)設計適當程序,對組織未來檢查類似舞弊行為提供指導;(三)使內部審計人員了解、熟悉相關的舞弊跡象特征。第五章舞弊的報告第二十條舞弊的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適當管理層報告舞弊預防、檢查的情況及結果。第二十一條在舞弊檢查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向適當管理層報告:(一)可以合理確信舞弊已經發生,并需深入調查;(二)舞弊行為已導致對外披露的財務報表嚴重失實;(三)發現犯罪線索,并獲得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證據。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必要的舞弊檢查程序后,應從舞弊行為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考慮其嚴重程度,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一)報告

43、的內容應包括:舞弊行為的性質、涉及人員、舞弊手段及原因、檢查結論、處理意見、提出的建議及糾正措施;(二)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較輕且金額較小時,可一并納入常規審計報告;(三)若發現的舞弊行為性質嚴重或金額較大,應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涉及敏感的或對公眾有重大影響的問題,應征求法律顧問的意見。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三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審計報告,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

44、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審計實施結束后,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如有必要,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在審計過程中提交期中報告,以便及時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第五條審計報告應當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一)審計報告的編制應實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審計事項;(二)審計報告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及內容編制,作到要素齊全、格式規范,不遺漏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三)審計報告

45、應突出重點、簡明扼要、易于理解;(四)審計報告應及時編制,以便適時采取有效糾正措施;(五)審計報告應針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進建議,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六)審計報告形成的審計結論與建議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項目的重要性和風險水平。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該建立健全審計報告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第七條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對保證。第三章審計報告的內容第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標題;(二)收件人;(三)正文;(四)附件:(五)簽章;(六)報告日期。第九條審計報告的正文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

46、)審計概況:說明審計立項依據、審計目的和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標準等內容;(二)審計依據: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應對其做出解釋和說明;(三)審計結論: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所作的評價;(四)審計決定: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五)審計建議:針對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的改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建議。第十條審計報告的附件應包括對審計過程與審計發現問題的具體說明、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等內容。第四章審計報告的編制、復核與分發第十一條審計項目負責人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向被審計單位征求反饋意見

47、。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持有異議的,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必要時應修改審計報告。第十三條審計報告經過必要的修改后,應連同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及時送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復核。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將審計報告提交被審計單位和組織適當管理層,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糾正措施。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地將審計報告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第五章附則第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七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后續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人員的后續審計工作,保證審計的效果,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

48、二條本準則所稱后續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為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實施的審計。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是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糾正措施。內部審計人員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否及時、合理、有效。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或與被審計單位約定的期限內執行后續審計。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適時安排后續審計工作,并把它作為年度審計計劃的一部分。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如果初步認定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已采取了有效的糾正措施,后續審計可以

49、作為下次審計工作的一部分。第八條當被審計單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慮,決定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不采取糾正措施,并做出書面承諾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向組織的適當管理層報告。第三章后續審計程序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確定后續審計時間和人員安排,編制審計方案。第十條編制后續審計方案時應考慮以下基本因素:(一)審計決定和建議的重要性;(二)糾正措施的復雜性;(三)落實糾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四)糾正措施失敗可能產生的影響;(五)被審計單位的業務安排和時間要求。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后續審計范圍時,應分析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是否仍然可行。如果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或其他因素發生

50、變化,使原有審計決定和建議不再適用時,應對其進行必要的修訂。第十二條對于已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內部審計人員應判斷是否需要深入檢查,必要時可提出應在下次審計中予以關注的事項。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后續審計的執行過程和結果,向被審計單位及組織適當管理層提交后續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審計督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的督導工作,保證內部審計的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督導,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實施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所進行的監督與指導。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

51、條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內部審計督導制度,明確督導的目的、范圍及各級督導人員的責任。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督導工作負主要責任。審計項目負責人負責審計現場的督導工作。第六條對于重大或敏感的審計問題,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直接進行督導。審計機構負責人應采取適當的措施,盡可能減少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風險。第七條在督導工作中,應遵循重要性、謹慎性和客觀性原則。(一)督導人員應根據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審計項目的復雜性,有重點地進行督導工作;(二)實施督導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進行合理的專業判斷,減少審計風險;(三)實施督導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第八條督導

52、應當貫穿于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包括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三個階段。第三章審計督導的內容與方法第九條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明確審計目標和審計責任,并具有完成審計項目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第十條督導人員應確保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和需要特別關注的重大經營問題,制定可行的審計方案。第十一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按批準后的審計方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并針對新發現的重要問題修訂審計方案。第十二條督導人員應復核審計人員所編工作底稿的質量。第十三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證據的充分性、相關性及可靠性。第十四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報告的可靠性,審計建議的可行性。第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督導人員應進

53、行核實、復查,并及時給予答復。第十六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目標實現的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尚未解決的重要問題。第十七條督導人員應確認審計人員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的情況。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中的溝通與合作。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

54、章一般原則第四條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以下目的:(一)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二)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三)共享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五)維護組織利益。第五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具體組織實施。第六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定期對內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第三章協調的方法及內容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在外部審計為本組織提供審計服務時做好協調工作。第八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

55、式進行。第九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與外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溝通;(二)配合外部審計工作;(三)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四)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第十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審計范圍上進行協調。在制定審計計劃時,應考慮雙方的工作,以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減少重復性工作。第十一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必要的范圍內互相交流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在審閱后相互評價工作質量,利用對方的工作成果。第十二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相互交流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在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溝通,達成共識,以促進雙方的合作。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本準則由中國內

56、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準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結果溝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的結果溝通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結果溝通,是指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概況、依據、結論、決定或建議進行討論和交流的過程。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般原則第四條結果溝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審計結果的客觀、公正,并取得被審計單位、組織適當管理層的理解。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結果溝通制度,明確各級責任,積極有效的進行溝通。第六條被審計單位應

57、與內部審計機構進行認真充分的溝通,并及時反饋意見。第七條結果溝通一般采取書面或口頭方式,也可采用其他適當方式。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與人員應在審計報告正式提交之前進行結果溝通工作。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把結果溝通的有關書面材料作為審計工作底稿歸檔保存。第三章結果溝通的內容及方法第十條結果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概況;(二)審計依據;(三)審計結論;(四)審計決定;(五)審計建議。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應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結果溝通。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與組織適當管理層就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進行溝通。第十三條

58、內部審計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結果溝通時,應注意溝通技巧,進行平等、誠懇、恰當、充分的交流。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準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遵循性審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實施遵循性審計的行為,明確相關責任,保證遵循性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遵循性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審查組織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規、政策、計劃、預算、程序、合同等遵循性標準的情況并作出相應評價的審計活動。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第二章一

59、般原則第四條組織管理層負責確定、制定并執行遵循性標準。為保障遵循性標準的執行,組織管理層應建立適當、合法、有效的內部控制。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負責審查、評價組織執行有關遵循性標準的情況。第六條遵循性審計是內部控制審計的基本內容之一,是實施內部審計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當做好遵循性審計中的保密工作。第三章遵循性審計的內容和方法第八條遵循性審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國家相關法規的遵循情況;(二)行業、部門政策的遵循情況;(三)組織經營計劃和財務計劃的遵循情況;(四)組織經營預算和財務預算的遵循情況;(五)組織所定各種程序標準的遵循情況;(六)組織簽定的各類合同的遵循

60、情況;(七)其它標準的遵循情況。第九條在確定審計目標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向以下方面詢問相關遵循性標準:(一)組織經營、財務等相關方面負責人;(二)組織的法律顧問;(三)投資人、合同方;(四)政府及其他主管機構;(五)外部審計人員;(六)其他。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遵循性審計時,應當充分關注組織的以下情況:(一)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或處罰;(二)重要的法律訴訟;(三)異常的交易或事項;(四)計劃、預算執行結果嚴重偏離標準;(五)信息嚴重失真或資料不完整;(六)缺乏相關的內部控制或相關內部控制無效;(七)其他可能導致違反遵循性標準的情況。第十一條在實施遵循性審計的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獲取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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