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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電子商務法經典精選優(yōu)質案例分析1 / 81 xx 有一天在網上閱讀,發(fā)現(xiàn)一輛二手 xx 汽車起拍價只有10 元人民幣,他想可能是網站在搞什么促銷活動,就參加了競拍。幾輪下來他成功了,成交價是 116 元。網站經過電子郵件進 行了確認,并給他發(fā)來了電子合同。 xx 依據(jù)網站供給的電話,跟賣主聯(lián)系,賣主是一家賣二手車的汽車經銷企業(yè),也收到了網站發(fā)來的那份電子合同,可是該企業(yè)果斷不一樣意 交車,原因是這份合同無效,因為第一,汽車的底拍價是 10 萬元 而不是 10 元,在網站上顯示的 10 元底拍價是因為其工作人員輸 入失誤造成的;第二,他們以為 116 元就把車賣了,這樣一個合 同是不公正的。 x

2、x 的手上有三份憑證:一份是網絡企業(yè)給他發(fā)來 的電子確認書,第二份是電子合同,此外還有一份整個交易過程的憑證。經多次交涉無果, xx 最后只能把汽車經銷企業(yè)告到法院。聯(lián)合所供給的事例剖析以下問題:(1)這個網上競拍的電子合同能否有效 ? 為何?該競拍合同有效。因為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即刻奏效。可是因工作人員 的失誤,誤將 10 萬元寫成 10 元,實質上不是賣主的真切意思表示,屬于重要 誤會。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能夠懇求更改或許撤除。(2)本案反應出電子商務活動中的法律規(guī)范存在哪些問題 ?本案中電子商務交易過程和憑證完美確實,事實無誤,出現(xiàn)爭議的重點是 工作人員失誤將拍賣底價寫錯,所以電

3、子商務看似規(guī)范,其實過于簡單,缺乏 協(xié)商和糾錯的程序,大多是電腦程序自動達成,特別簡單出現(xiàn)問題。2 _ 年 1 月,楊先生結納了女孩韓某。同年 8 月 27 日,韓某發(fā)短信給 楊先生,向他借款應急,短信中說 : “我需要 5000 ,剛回北京做了眼睛手術,不 可以出門,你匯到我卡里 ”。楊先生隨馬上錢匯給了韓某。一個多禮拜后,楊先 生再次收到韓某的短信,又借給韓某 6000 元。因都是短信來往,二次匯款楊先 生都沒有索要借條。今后,因韓某向來沒提過借款的事,并且又再次向楊先生借2 / 8電子商務法經典精選優(yōu)質案例分析1 / 63 / 8電子商務法經典精選優(yōu)質案例分析款,楊先生產生了警惕,于是向

4、韓某催要。但向來索要未果,于是起訴至海淀 法院,要求韓某送還其 11000 元錢,并提交了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二張。但韓 某卻稱這是楊先生送還從前欠她的欠款。為此,在庭審中,楊先生在向法院提 交的憑證中,除了供給銀行匯款單存單兩張外,還提交了自己使用的號碼為 1391166XXXX的飛利浦挪動電話一部,此中記錄了部分短信息內容。如: 15:05 ,那就借點資本救助吧。 15:13 ,你怎么這么實在!我需要五千,這個數(shù)不 大也不小,此外我昨天剛回北京做了個眼睛手術,此刻根本出不了門口,見人都無法見,你假如資助就得匯到我卡里!等韓某發(fā)來的 18 條短信內容。后經法官 核實,楊先生供給的發(fā)送短信的手機

5、號碼撥打后接聽者是韓某自己。而韓某自己也 認可,自己從昨年七八月份開始使用這個手機號碼。(1)此后案法官裁決中能夠看出,法官引用了電子署名法中的規(guī)定,您 以為在此案中,手機短信能否能作為憑證?依照電子署名法,本案中的手機短信能夠作為憑證,電子署名法的核心內 容,在于給予數(shù)據(jù)電文、電子署名、電子認證相應的法律地位,此中數(shù)據(jù)電文 的觀點特別寬泛,基本涵蓋了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記錄、單證、合同 樣,我們能夠理解為信息時代所有電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怎樣來確立短信的法律效勞?在本案中,針對主要憑證 手機短信息,法官依據(jù)電子署名法第八條的 規(guī)定及有關規(guī)定審察了該憑證的真切性,在確立能夠

6、確認信息根源、發(fā)送時間 以及傳輸系統(tǒng)基本靠譜的狀況、文件內容基本完好的狀況下,同時又沒有相反 的憑證足以否認這些憑證的證明力的狀況下,認同了這些手機短信息的憑證力。我以為,合用法律是適合正確的,判斷方法是科學合理的,切合電子署名 法的要求。參照3 20 日 ,王某在某網站訂購了一項數(shù)碼相片沖刷服務,拜托該網站將自 己數(shù)碼相機內的相片進行沖刷,支付方式為網上電子支付。王某選擇了該網站指定的建行網上銀行安全支付方式支付了所有款項 103.5 元,操作結束后屏幕顯 示交易成功。過后王某在建設銀行打印的對賬單也表示當天在其銀行賬戶2 / 64 / 8電子商務法經典精選優(yōu)質案例分析的確發(fā)生了該筆款項的支

7、出。依據(jù)該網站交易規(guī)則,建行網上劃款為及時,該網 站應在客戶支付款項到賬后36 小時內向客戶供給服務。但是王向來未能如愿。 4 日 ,王某為此糾葛與一律師事務所簽署拜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師費。 16 日, 該網站向王某表示贊同供給服務,因為此時原告已發(fā)生了律師花費,故原告要求 該網站肩負其損失即已發(fā)生的律師花費,但遇到該網站拒絕。試剖析: (1)本案中數(shù)碼沖印服務合同能否建立 ? 為何 ?服務合同有效,因為,兩方交易主體擁有行為能力,合同內容無歧義,要 約邀請擁有。( 2)被告能否應當肩負原告支付的律師費 ?被告應肩負律師費,依據(jù)我國電子合同法依法建立的合同,無其余不 行抗力毀約的需要肩負責任

8、,此中包含律師花費。電子商務法律法例事例剖析題事例一:一剛上小學二年級的男童,在某購物網站以他父親李某的身份證號碼注冊了客戶信息,并且訂購了一臺價值 1000 元的小型打印機。可是當該網站將貨物送到李某家中時,以前學過一些法律知識的李某卻以 “其子未滿 10 周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為由,拒絕接收打印機并拒付貨款。由此交易兩方產生了糾 紛。李某主張,電子商務合同訂立在虛構的世界,但倒是在現(xiàn)實社會中得以履行,應當也能夠受現(xiàn)行法律的調控。而依我國現(xiàn)行民法公則第 12 條第 2 款和第 55 條的規(guī)定,一個不滿 10 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應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9、代理民事活動。其子剛才上小學二年 級,未滿 10 周歲,不可以獨立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所以該打印機的網上購銷合 同無效;其父親母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權拒付貨款。對此,網站主張:因為該男童是使用其父親李某的身份證登錄注冊客戶信 息的,從網站所掌握的信息來看,與其達成打印機網絡購銷合同的當事人是一 個有完好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而其實不是此男童。因為網站是不行能審察 身5 / 8電子商務法經典精選優(yōu)質案例分析3 / 66 / 8電子商務法經典精選優(yōu)質案例分析份證根源的,也就是說網站已經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不該當就合同的無效 肩負民事責任。問題:當事人能否擁有行為能力? 電子合同能否有效?李某的未滿

10、 10 周歲的男孩在網絡上訂立了買賣合同。依據(jù)我國民法公 則的規(guī)定,關于一個未滿 10 周歲的小孩來說,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所以李某拒付貨款的行為原來也無可非議。可 是,因為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證登錄客戶信息,假如網站有充足的憑證證明其已 經盡到了必需的注意義務,那么完好忽視網站利益遇到損害的事實則有失公正。 而另一方面,李某作為其子的監(jiān)護人和其身份證的合法擁有人,沒有盡到相應的 管教義務和保存義務,致使其子濫用其身份證進行登錄注冊,應當對合同無效給 網站造成的損失肩負補償責任。所以,應當認定購物網站有官僚求李某肩負貨物 的來回運費和其余交易花費。事例二:海南

11、經天企業(yè) _ 年投資 180 萬元達成開發(fā)并第一版刊行的中國大法例數(shù) 據(jù)庫,被海口網威企業(yè) _ 年將其解密后,復制到其經營的司法在線網站上。經天企業(yè)將該侵權的網上法例數(shù)據(jù)庫下載,經過公證后將其作為憑證, 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問題:海口網威企業(yè)能否入侵了海南經天企業(yè)的著作權?為何?海口網威科技有限企業(yè)對中國大法例數(shù)據(jù)庫侵權事實建立。中國大 法例數(shù)據(jù)庫 _ 年已獲國家版權登記,依法享有版權。網威企業(yè)的法例庫與經天企業(yè)的法例庫基真同樣。網威企業(yè)的法例庫與案外人的法例庫只有某些特 點符合,所以其實不可以清除其剽竊經天企業(yè)法例庫的可能性,其抗辯不可以 說明任何問題。事例三:趙某是國內有名拍賣網站的

12、注冊用戶。,他在閱讀網頁時發(fā)現(xiàn)一網站正在舉 辦 “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 ”,于是在閱讀了拍賣通告后就參加了競拍。經過一 番競價,趙某以最高價競得 3 臺電腦,并且該網站宣布的拍賣結果中確認拍賣4 / 67 / 8電子商務法經典精選優(yōu)質案例分析成交。過了國慶假期,趙某匯款 1 萬余元打算獲得拍來的 3 臺電腦,可是事情并 無想像的那么簡單。趙某稱當時他在這家網站的 “買家須知 ”中看到拍賣周期是至,可是在他再次上網時,發(fā)現(xiàn)該網站仍在進行海星電腦專場拍賣會,并且截止日期改為了 10月 10 ,他已經拍賣成交的 3 臺電腦正在以他的拍價為底價持續(xù)拍賣,宣布了第 二次拍賣結果。對該有名拍賣網站反復無常的

13、做法,趙某立即提出抗議,以為網 站違約,一定肩負責任。于是趙某把這家網站的主辦者北京某電子技術企業(yè)和某國際拍賣企業(yè)等多家單位告上法庭,要求給付他拍得的 3 臺電腦花費,賠償電腦貶值損失 1 萬余元,并肩負訴訟花費。問題:趙某拍得的 3 臺電腦能否有效?為何?無效,因為趙某的拍賣價低于海星企業(yè)電腦的最后成交保存價,所以他的 拍賣不行功,電腦買賣不建立。可是拍賣成功的誤會是因為該拍賣網站的技術 故障致使的。所以法院裁決作為網站主辦者的兩家企業(yè)退還趙某匯款,補償利 息,并肩負本案訴訟費。事例四:原告劉京勝 _ 年翻譯第一版了西班牙有名作家塞萬提斯的名著堂吉訶 德。 _ 年 10 月,原告上網經過搜狐網站供給的搜尋引擎搜尋有關內容時偶 然發(fā)現(xiàn),經過被告搜狐網站與其余三個網站的鏈接,任何用戶都能夠全文閱讀 或下載三個版式的該譯著;而原告從未受權或許允許包含搜狐在內的任何網站 上載堂吉訶德一書。原告以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入侵了其著作權,所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起訴書中,原告要求被告搜狐企業(yè)立即停止侵權,賠罪致歉并補償原告 10 萬元損失。這是我國第一件因網絡鏈接而 惹起著作權糾葛的案件。問題: “搜狐 ”網站能否入侵了原告著作權?為何?固然由網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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