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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做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更好地踐行“學生愛戴的老師,辦做人民滿意的教育工作理念,進一步加強對小學生的科學管理、民主管理,依法保護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教育學生自覺履行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金家小學生處分規定發布,望認真貫徹執行。第一條、義務,規范學生處分程序,根據教育法、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及學籍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處分學生應當遵循依法、公正、教育從先、保護學生合法權益、非歧視、嚴格控制受處分人數的原則。第三條處分的種類:對于小學生的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第四條學生在校期間(含實習、社會實踐期間)犯有錯誤,學校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課時含課時以上的

2、;二)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三故意損壞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較大損失的;(四)打架斗毆,惡意辱罵他人的;(五有偷竊行為,或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的;(六)進入未成年人不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廳等場所,或在校學習期間逃課進入網吧,屢教不改的。第五條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的學生,可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一同時有本規定第五條其中兩項以上不良行為,經教育仍堅持錯誤不改的;二無正當理由一學期內累計曠課超過課時含課時)以上,三)不服從教師正當管理,有辱罵教師行為,情節嚴重的;四)不聽勸告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校園,對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五)糾集校外人員擾亂學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毀壞、偷竊公物或他人財物的;

3、(六)參與團伙或聚眾斗毆,情節嚴重的;(七多次攔截他人強行索要財物,或有搶劫、敲詐行為的;第六條對不滿周歲的小學生,免予處分.對不滿周歲的學生,一般不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對于依法免于刑事處罰、被監禁、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義務教育階段的小學生,必須復學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第七條嚴格處分程序.對學生處分應按以下程序進行:一處分決定前,由學校學生管理部門教導處)告知當事學生;(二)應當事學生的要求召開聽證會;(三)校務會議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四)需要備案的,按規定報備;五通知被處分學生。(六)受處分學生有權申辯第八條權利救濟渠道建立處分聽證制度.學生在告知被處分后,日內可向校長提出聽證要求.

4、學校應當在日內召開聽證會,知情的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當事學生有陳述權、申辯權。學校對其陳述和申辯有責任進行復查,不得因其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第九條學校校務會議討論學生處分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全面分析學生過錯的主客觀原因,用表決方式通過處分決定。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進行調查了解,并做出裁決。第十條學校應在處分決定通過之日起日內通知被處分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學校視學生的年齡和心理狀況決定是否發布處分通告.第十一條,允許保留意見,可在接到處分決定之日起日內向其主管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由法制工作機構受理.第十二條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本人檔案.撤消處分的,應將處分決定取出,存入學校的文書檔案。第十三條學校處分學生不得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處分學生應充分考慮學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發生意外事件。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大金家小學教導處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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