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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部分:夏商西周1 亂政、疑眾:亂政,指用邪術以擾亂政治,即破壞法制;疑眾,指妄陳邪術,恐懼于人, 2 或以裝神弄鬼的手段蠱惑人心的行為。犯上述罪均處死刑。殷彝:指殷商的法律。彝,法斫脛:即砍掉小腿的刑罰。臏,膝蓋骨炮烙:相傳為商代所使用的一種酷刑。即用方格銅柱涂上油,加炭火燒熱,令罪犯步行其上,燒足致殘,或不能忍受時便掉在炭火中燒死。醢:商代的一種酷刑。把罪犯剁成肉醬脯:商代的一種酷刑。把罪犯處死后曬成肉干圜土:是夏、商、西周監獄的統稱。因為那時的監獄大都是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圍起圓墻,以防犯人逃跑,故稱圜土夏臺:也稱“釣臺”,傳說夏桀曾把商族首領湯“囚之夏臺”。故后來夏臺成為夏
2、朝中央監獄的名稱內服:是指商王將“王畿”周圍分封給諸侯的封地,還有封給侯、甸統治的邊境地區孥戮:是夏商的刑罰。孥指妻子、兒女;戮即殺。即把不遵從王命的人,連同妻子、兒女一并處死。類似以后的族刑。另一解釋,把不遵從王命的人,或加以刑戮,或淪為奴隸。劓殄:劓,原為割鼻刑罰,在這里作割斷、斷絕解釋。殄,滅絕,絕盡。即一人犯罪,株連全家,連同后代子孫都殺絕威侮五行:是啟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狀之一。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稱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嚴重的范圍,必須加以最嚴厲的懲罰。禹刑:最先見于左傳,是夏朝法律的總稱,是夏啟及其后繼者根據氏族社會晚不期習俗陸續積累的習慣法。以禹
3、刑統稱夏朝的法律,是為了表示對祖先禹的尊崇與懷念,也是為了加強法律的威懾力。15“昏、墨、賊,殺”:見于左傳。是夏刑的罪名。根據叔向的解釋為:“己惡而掠美為昏。”即自己做了壞事而竊取別人的美名;“貪以敗官為墨。”即貪得無厭,敗壞官紀;“殺人不忌為賊。”即肆無忌憚地殺人。這三種犯罪都要處死。奴隸制五刑:是商朝已較通行的奴隸制時期五種刑罰的總稱。即軒墨(刺面或額,并涂上黑色)、劓(割去罪犯鼻子)、刖(砍掉罪犯腳)、宮(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破壞生殖機能)、大辟(死刑)。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緣關系為紐帶, 與國家制度相結合, 以維護貴族世襲統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的傳統演變而來,周初統治者
4、系統確立,影響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明德慎罰 : 是周初法制的指導思想之一 . 即強調立法、司法必須崇德 , 慎重從事 . 制定法規 , 任命法官 , 審理案件 , 特別是施用刑罰都要謹慎 , 不可輕率 . 明德慎罰思想對中國后世封建法律制度影響極大嫡長繼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長子繼承的制度。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確立。與其殺不辜 , 寧失不經 : 這是西 , 周刑法的主要原則之一 , 指處理兩可的疑難案件 , 寧可偏寬不依常法 , 也不能錯殺無辜 .禮:禮最初是原始習俗,由祭祀祖先鬼神發展而來,進入階級社會后逐漸成為調整人們社會關系的行
5、為準則。周初在夏、商禮的基礎上進行全面調整,形成了系統的典章制度、各種儀式和行為規范,成為西周法的一個方面。但禮又不限于法,西周禮既是根本,又是國家機關的組織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則。禮以“親親”、“尊尊”為最高準則。22 三不去 : 古代已婚婦女在三種情況下, 可以不被夫家休棄, 即有所取無所歸不去, 與更三年喪失不去, 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三不去在某種程度上對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23 七出 : 亦稱七去 , 指自西周開始中國古代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 即 : 不孝順父母 ; 無子 ; 淫; 妒; 有惡疾 ; 多言 ; 盜竊 . 體現了男尊女卑的思想 , 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權統治
6、24呂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呂侯所作的刑書。以論刑為主題,反復強調“明德慎罰”。要求司法官必須慎重,并具體規定刑法原則及對于按五刑規定去懲處其罪行而感到有疑問的可以采用以銅收贖的辦法,贖刑從此開始制度化。25 棄市 : 棄市是西周時開始適用的一種死刑方式. 棄市即“殺之于市, 與眾棄之” , 多在人多的市朝執行, 以殺一儆百 . 這種死刑方式反對無爵位的奴隸主和一般平民適用. 后世沿襲之鑄刑書:春秋時期鄭簡公三十年,執政子產鑒于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因而“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即把法律條文公之于眾。這是我國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同姓不婚 : 西周實行同姓不婚的原則
7、, 主要基于兩點 : “男女同姓 , 其生不蕃” , 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 二是“娶于異姓 , 所以附遠厚別也” , 反應了通過婚姻加強與異姓貴族的聯系, 有鮮明的政治用心 .第二部分:春秋戰國秦被廬之法:春秋時期,晉文公稱霸時,于文公四年,作“被廬之法”。被廬是晉國的地名,當時晉楚爭霸,勢在必戰,晉文公在被廬檢閱軍隊,制定此法,內容符合禮的要求。它可能沒有公布于眾。廷理 : 春秋戰國進期 , 楚國官制名稱比較特殊 , 其最高司法官稱廷理連坐 : 戰國時期商鞅變法時規定的法律適用方法, 即連帶受罰 . 連坐法規定 , 發現犯罪必須向官府舉報 , 否則一同治罪 . 連坐的范圍包括 :鄰里連坐
8、、職務連坐、軍事連坐、同居連坐. 連坐體現了商鞅重刑輕罪的思想4仆區法:春秋時期,楚文王作仆區法。仆,隱也;區,匿也。是不準隱匿逃亡奴隸,嚴禁奴隸逃亡的法律。仆區法還規定不準隱匿盜竊來的贓物,否則與盜竊同罪。可見,仆區法猶如近世的窩藏法5 法經 : 戰國時期魏國相李悝, 在輔佐魏文侯變法改革、推行新政時制定的一部法律. 分為盜、賊、囚、捕、雜、具六編, 可稱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系統的封建法典, 為以后法典的濫觴.6茆門法:春秋時期,楚莊王作茆門法,茆門,也叫雉門,是楚國的宮門之一。茆門法規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所乘之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證國王安全。7 云夢秦簡: 1975 年 12 月,
9、在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十一號秦墓中,發掘出土了大量記載秦法律令的竹簡,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內容及其豐富。法律令文書有:秦律十八種、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等。這批秦簡收錄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8法律答問: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對秦朝的某些律文、術語和律義以答問的形式所作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具有重要作用。其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9 并合論罪 : 是在數罪并發的情況下, 將數罪合并在一起處刑的原則. 秦筒法律問答, 它作有規定 .10 妄言罪 : 秦時的罪名之一. 指發布反對或推翻秦朝統治的言論, 即構成妄言罪 , 處族刑11封診式 :封診式是指秦朝關于審判
10、原則以及對案件進行調查、勘驗、審訊、查封等方面的規定和方書程式, 其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審判的成例。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乞鞫 : 秦審判制度之一 . 乞, 乞求 ; 鞫 , 審訊 . 乞鞫 , 就是當事人對原判不服 , 提出重新審判的要求, 以便糾正審判的錯誤. 乞鞫可由當事人提出, 可由第三者提出, 秦律允許“為人乞鞫”.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種刑罰。是一種極端殘忍的肉刑與死刑并用的刑罰。其法為:“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史載李斯即“具五刑”而死15 城旦舂 : 它是秦朝的
11、勞役刑之一, 城旦是指強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墻的苦役. 女性犯人處以城旦舂者, 不去修筑城墻 , 而服舂米的苦役 . 漢朝沿用 .族誅:是秦朝的一種刑罰。即因一人犯罪而誅滅其親族的刑罰。始于秦文公二十年。后來一直沿用梟首:是秦朝的一種刑罰。即將犯人的頭砍下,懸于木桿上示眾的刑罰。棄市:是秦朝的一種刑罰。即在人眾集聚的鬧市,對犯人執行死刑,以示為大眾所棄的刑罰。如同母異父相奸,則棄市。不敬皇帝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據秦律令,不僅對皇帝本人有失恭敬,而且對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視為對皇帝不敬20 分戶令 : 分戶令是秦國商鞅變法過程中為了發展農業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 它一改秦國父子無別、同
12、室而居的習俗, 要求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戶籍, 使每個勞動力都發揮應有的潛力, 并以此增加賦稅來源, 否則一人交納兩人的賦稅.賊殺傷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荀子說:“害良為賊。”秦簡中有許多關于“賊殺”、“賊殺傷”的規定,這種行為對封建統治有嚴重威脅,因此對其鎮壓嚴酷,防范也特別嚴密。當論罪的不僅是“賊”本人,而且四鄰如果在家,聞號寇而不追捕,也要負刑事責任;典、老雖不在也要負刑事責任。盜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盜徙封,就是偷偷移動田界標志。古時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時“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準私自移動,否則構成“盜徙封”罪,科以“贖耐”以古非今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就是以過去的事
13、例,指責現時的政策和制度。凡是引用與當時政策相違的各家學說,議論當時的政策和制度,都構成“以古非今”罪,要處以族刑。非所宜言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即說了不應說的話。至于什么是不應該說的話,秦律無明文規定。封建統治者可以隨便解釋,加罪于人。這是典型的封建專制主義法律,此罪秦以后歷代多沿用。投書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投書”指投遞匿名信。秦律規定,見匿名書,不要拆開觀看,要馬上燒掉。秦律所以作如此規定,因為這類書信的內容多是反對封建統治的語言,統治者害怕擴散。如果能夠捕獲投匿名書信者,獎給男女奴隸二人,把投信人囚禁,進行審訊乏徭罪:是秦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乏徭”就是逃避徭役。秦律規定,凡應服
14、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不去報道的叫“逋事”;已經到達服役地點而又逃跑的叫“乏徭”。27“公室告”:秦朝的訴訟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許告官的案件,如賊殺傷、盜他人財物為公室告。凡公室告,政府則應受理。28“非公室告”:秦朝的訴訟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許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屬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這是為了維護封建尊卑關系和主奴關系,反映了在訴訟制度上公開的不平等。第三部分:漢朝1“約法三章”:劉邦攻進秦都咸陽后,曾以廢除秦苛法為號召,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其內容是:殺人者,處以死刑;傷人及盜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相應的刑罰
15、。受到秦人的歡迎2九章律:是漢初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參照秦律,并結合漢初的具體情況進行編撰的。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三篇,共九篇,史稱九章律。九章律奠定了漢律的基礎,故后世往往把它作為漢律的代稱。3漢律六十篇 : 蕭何參照秦律制定了九章律, 叔通孫定傍章十八章 : 張三定越宮律二十七篇, 趙禹作朝律六篇 , 以上共計六十篇 , 大致奠定了漢律的規模4沈命法 :是漢武帝為及時鎮壓農民起義而頒布的。主要內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級地方官不得隱匿盜賊,并且要及時發覺捕捉歸案,如未發覺或未全部捕獲,依沈命法有關郡守以下官吏皆處死刑。沈同沉,沒也,“敢蔽匿盜賊,沒其命也”,故稱沈命法5 告劾 : 漢代的起訴
16、叫“告劾” , 一方面是指當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訴, 就是今天所說的“自訴” ; 另一方面指官吏“察舉非法”、“舉劾犯罪”即今天所說的“公訴” . 兩漢時期 , 一般司法管轄實行逐級告劾制, 又根據“親親得相首匿”原則, 一般不準卑幼告發尊長 ,否則告者要受到懲處 .6 親親得相首匿 : “親親得相首匿”是漢律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是指在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夫妻之間, 除犯謀反、大逆外 , 均可互相隱匿犯罪行為 , 而且減免刑罰 . 這一原則此后為封建法典所繼承 .7“決事比”:是漢代的法律形式之一。“比謂類似。”即可以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漢朝廣泛采用判例斷案,“比”能補充律令之不足,對維護封建統
17、治更具有靈活性,但也為司法官吏破壞法制提供了方便條件。8 秋冬行刑 : 漢代統治者根據“天人感應”理論. 規定春、夏不得執行死刑 : 除謀反大迸等決不待時者外 , 一般死刑犯項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執行 ; 以示所謂“順天行誅”9 自告:漢律稱自首為“自告”。 指犯罪者在其罪行未被發覺以前,自己到官府報告犯罪事實, 可以免除其罪, 叫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免刑是漢律定罪量刑的原則之一。但是,一人犯數罪,只免其“自告之罪”,其余未“自告”者,仍依律科刑10 阿黨附益 : 這是兩漢時期刑法方面的新罪名, 所謂“阿黨” , 指“諸侯有罪, 傅相不舉奏 , 為阿黨” . 所謂“附益” , 指中央朝
18、臣處附諸侯. 阿黨附益諸侯王 , 就是與諸侯王結黨 , 共同對抗朝廷 , 是對中央集權最大的威脅 , 犯此罪者 , 皆處重罰11酌金律:是漢朝頒布的法律。酌,是一種醇酒;金,是祭宗廟時諸侯所獻的貢金。此律是懲罰諸侯在酌祭時貢金不合標準的法律,強制和考察諸侯王忠于漢朝廷態度的法律。12左官律:是漢武帝時期,為防范和嚴懲官吏與諸侯王勾結共謀不軌而制定的單行法規。漢代以“右”為尊,以“左”為卑,背離皇帝而到諸侯國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懲罰。事國人過律:是漢朝的主要罪名之一。依漢律規定,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額,超限者免為庶人。其主要是防止諸侯王勢力發展過大,危害中央集權。僭越:是漢朝危害中央集
19、權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根據漢律規定,諸侯百官的器用、服飾、乘輿各有規制,如有逾制,即構成僭越罪左道:是漢朝危害君主專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蠱惑民眾者依律皆處死刑。廢格詔書:是漢朝危害君主專制犯罪的主要罪名之一。“廢格”,指官吏不執行皇帝詔令,視為侵犯皇權的犯罪。群飲酒罪:是漢代危害封建統治的主要罪名之一。為防止農民聚眾造反,漢律規定:“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首匿罪:是漢代危害封建統治的主要罪名之一。首匿,指主謀隱藏罪人。漢律中的“首匿”罪,主要指隱藏謀反、謀大逆等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犯罪。凡犯“首匿”罪者皆處以重刑。通行飲食:是漢代危害封建統治的主要罪名之一。即為
20、起義農民通情報、當向導、供給飲食。漢律規定以大辟處之。口賦:是漢代賦稅的一種。漢代的口賦專指對三歲到十四歲的未成年人所征的口錢。原定每人每年納二十錢供宮廷費用,武帝時又加三錢供補充車騎馬匹之用,此后每人年納二十三錢。元帝時改為從七歲起征。漢末,個別地方也有改自一歲起征的。算賦 : 漢代國家對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 . 十五歲至五十六歲的成年人 , 每人每年交納一算 , 即一百二十錢 . 此制始于漢高祖辟舉 : 漢代官吏選任制度之一 . 辟舉 , 也叫辟除 . 是高級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上的官吏 , 在其轄區內對有名望和才能的人 , 向中央推薦人才或自選屬吏的制度23“胎養令”:東漢統治者為增加勞動力
21、和兵源,獎勵人口繁殖,章帝時頒布胎養令第四部分:三國兩晉南北朝1 三省制 :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 皇帝與相權較量中形成中樞機構制度. 在中央設尚書省、中書省、門下省, 分別承擔行政職能, 起宰相作用.2 大理寺 : 南北朝時期北齊政權將廷尉改稱大理寺 , 為審核刑案的官署 , 設大理寺卿為長官 , 從此 , 機構名稱與長官名稱分開 . 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審判機構 , 其設置進一步完善了司法制度3 九品中正制 :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中央控制官吏選任的制度. 為了扭轉東漢中期以來世家大族愈益把持選官大權, 操縱朝政的局面, 曹丕于漢獻帝延康元年( 公元 220 年), 采納陳群建議 , 實行“九品
22、官人法” . 州、 郡分別設大中正、 小中正 , 以有識鑒能力的賢達充任, 主持選官事宜 . 故稱九品中正制.4晉故事:是兩晉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律之外的制書、詔誥等法律文書的匯編。共三十卷。5 準五服以制罪 : 作為定罪原則首次出現于晉律, 五服是以表示親屬的血緣親疏及尊卑, 該原則使法律成為“峻禮教之防”的工具6麟趾格:是東魏時修定的新法,因議定于麟趾殿,故稱麟趾格。“格”是取代“科”的新的法律形式7 大統式 : 北魏分裂后 , 西魏太祖曾于大統年間對以往的制度進行損益、加以修訂, 頒行天下 , 故稱大統式 . 這種以“式”為法典名稱的編纂方式 , 是立法史上的一個發展雜抵罪:晉律規定的罪名
23、。指官吏犯罪可以奪爵、除名、免官等剝奪官爵的方式來抵罪而不受刑罰。這一規定使貴族、官員犯罪享有減免刑罰的法定特權,是后世“官當”制度的雛形。北魏律 : 是南北朝時期北魏政權所制定的法典 , 共二十篇 . 它總結了歷代律典的經驗與不及在刑名、罪名、刑罰原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發展 .10 官當 : 中國封建法律中關于用官品爵位抵罪而不受刑罰的制度. 正式現現“官當”之名, 是始于南北朝時期的“南陳律”. 它源于晉律中的“雜抵罪”, 即以奪爵、除名、免官等來抵罪. 官當之制 , 直沿用到宋代 . 它為官吏享有特權提供了法律依據登聞鼓:魏晉時于朝堂外設鼓,有冤屈者可擊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長官訴冤,以補救審
24、級限制的弊病。這種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第五部分:隋唐五代元明清1 大業律 : 隋煬帝大業年 (607) 頒布的律典 , 史稱大業律. 共十八篇 , 五百條2 唐六典 : 是系統地規定唐朝官制的政書. 唐玄宗開元年間以周祀為模式, 按照理、教、禮、政、刑、事六典的體例編訂. 其主要內容是關于國家機構的設置、編制、職責及官員管理.制度方面的規定. 它對后世行政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租庸調法:是唐代前期的稅收制度。依照該法規定,凡受田農民應向國家負擔租庸調。租是指丁男每年交納粟二石或稻三石;調隨鄉土所產,丁男每年交納絹、麻、布等若干;庸是丁男每年應服的勞役二十天,如不去服徭役,則可以折成絹、布代替。口分
25、田 : 唐代按均田法令規定計口所授之田 . 凡男丁年十八歲以上每人授八十畝 . 只許種植谷物 , 類似北魏的“露田” , 口分田一般不得買賣 , 所有人死后由國家收回5制舉 : 唐代科舉制度之一種 . 即由皇帝特意下詔集某些知名人士的考試. 考試料目、時間及場所均皇帝臨時指定, 由制舉出身者 , 雖可得美官 , 但不受青睞6常赦所不原 ; 中國古代刑法典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是“十惡”及其他一定范圍的重大犯罪, 在遇有大赦的情況下也不能得到原宥兩稅法:是唐代后期的稅收制度。依該法規定,國家“量出而制入”,即預計各州縣當年開支的總數,按人戶土地實際占有狀況,將稅金分攤給各戶分等負擔,每年夏秋兩次收
26、集。兩稅法的實行改變了過去租庸調法主要按人丁收取稅役的辦法,為解救當時的財政困難起了很大作用。8“三司推事”: 是一種會審制度。 唐朝重視審慎執法, 對大案、 疑案常由大理寺、 刑部和御史臺的長官會同審理, 此即“三司推事”。較次要的,或外地發生的案件,則由上述三機關的副職或下屬去審理,稱“小三司”。三司 : 在明代地方行政機構中 , 省級設布政使司掌行政 , 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監察 , 指揮使司掌軍事 , 合稱“三司”死刑復奏制:是唐律規定的核準死刑的特殊程序。依唐律規定,死刑判決須奏請皇帝批準。在對死罪囚犯執行死刑前,還要再次、三次地奏報皇帝考慮,得到許可,才能執行。違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員要
27、判重刑。這項制度體現了唐朝注重人命、審慎執法的指導思想。11 加役流 : 是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種, 即流 3000 里, 勞役 3 年 , 它是唐太宗貞觀時期增加的刑種, 作為對某些死刑的寬宥處理, 一般流刑 ,到配所皆服勞役1 年, 而加役流則增加服役2 年 , 故稱“加役流”.12 宿藏物 : 唐律令稱埋藏物為“宿藏物”. 唐雜令規定: 在他人土地內發現宿藏物, 發現人與土地所有人各得一. 在國有土地內發現宿藏物 , 歸發現人所有 . 但在他人土地內發現宿藏物而不報告該地所有人, 仍視為犯罪互市:唐朝外貿納入正軌,出于國防及經濟利益的考慮,對于陸上貿易限制相當嚴格。法律只許在官府監督下的互
28、市,即在邊境定點設置若干互市監官職,使中外商人在其監控下進行以物易物的互市,禁止中外商人其他方式的貿易,違者處刑。市舶制度:唐朝對海外貿易頗為鼓勵、開放。武則天時期在廣州設置市舶使,是為首置專職外貿官。收取的法定市舶稅有三種:一是“舶腳”,二是“抽分”,三是“收市”。這對促進外貿發展有積極意義。15宋刑統: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全稱為建隆重詳定刑統,共十二篇,與現存唐律疏議幾乎完全一樣。“條法事類”:是宋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是以“事類”(公事性質)為標準分“門”,將相同性質的敕、令、格、式分別編纂在一起的法規大全。16 “起請”: 亦稱“參詳”, 是宋代的一種
29、法律形式。它是對律、 敕等條文的修正,或是為本無罰則的敕令格式補充規定刑罰,以“臣等參詳”起句,附在相關的法規之后。“起請”具有法律效力,而列于其前的相關律文或敕令格式,則成為該“起請”條的參照條文。編敕:又稱“宣敕”,是宋代的一種法律形式。宋代“編敕”是編纂歷年所頒敕文的立法活動,由此所產生的敕文集也稱編敕。編敕屬于一般法, 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 后來對編敕進行刑法化, 咸平編敕 成為一部新刑法。 在刑事審判中, 編敕地位高于 刑統 。18“指揮”:是“批狀指揮”的簡稱,是宋代的一種法律形式。它是尚書省、樞密院等中央官署就具體公事發給下級官署的指令,主要用以指導下級官署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審判。
30、南宋秦檜專權,濫用指揮,指揮的法律地位提高,甚至與敕令并立。19“申明”:是宋代的一種法律形式。是法律解釋。刺配:是宋代出現的一種新刑種。是對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場所服役的刑罰。“刺”指在罪犯臉部等處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場所服役。有軍役、勞役兩種,服軍役者又稱“配軍”。“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陵遲:是用臠割肢解等辦法使受刑人緩慢死去的酷刑。陵遲始見于五代,南宋時成為法定的第一等死刑。灑法 : 宋代關于酒類的制酒曲、釀造、征收和專賣方面的法律鹽法 : 宋代關于食鹽的煮制、買賣和販運的法律. 宋代實行食鹽專賣 , 故亦稱食鹽專賣法命繼子 : 宋代 , 夫婦 ( 養父母 ) 雙亡以后 ,
31、 由近親尊長指定的同宗養子, 稱命繼子24“重法地”: 宋代規定對某些特定地區的特定犯罪判處重刑的制度為重法地之制,該特定地區稱“重法地”,其量刑標準稱“重法”。仁宗創立,北宋時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實施了四十多年。審刑院:是宋代新創的中央司法機關,又稱“宮中審刑院”。是宋初的審判復核機關,也有部分審判權。其職掌原均屬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強中央集權的產物。過割賦稅:是宋代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的要件之一。即在買賣田宅的同時,必須將附著其上的賦稅義務轉移給新業主。糊名考校法:是宋代為防止考官作弊,在科舉考試中創立的一種考試方法。即把考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貫等糊封隱沒,使閱卷官不知試卷
32、作者,以防徇私。謄錄試卷法:是宋代在科舉考試中為防止考官作弊而創立的一種考試方法。就是將考生試卷交由專門的書手抄錄成副本,再由閱卷官批閱的制度,目的是防止考官以辨認考生字跡和剝換卷首的方法作弊差遣制:宋代官制有官、職、差遣之別,史稱“差遣制”。官名只用來表示官位和俸祿的高低,稱為“官”、“職”,官員擔任的實際職務,由皇帝靈活掌握,稱為“差遣”。其要旨在于使官職名稱與實際職務相脫離,以適應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需要。諫院:宋代將唐代分屬于中書、門下兩省的諫官組成專門的機構,叫諫院。諫院負責對中樞決策、行政措施、官員任免等措施提出意見。與御史臺合稱“臺諫”。官般法:又稱“官般官賣法”,是宋朝由官府直接
33、從事食鹽專賣的制度,是官賣的主要形式。般,即搬運,指地方官政府將官制食鹽和收購的民制食鹽搬運到銷售地發賣。官賣法 : 這是宋代經濟立法的內容 , 是指酒類由官府釀造和銷售的制度 .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 (997 年) 二年開始實施 , 在各州州城設立“酒務” , 專門負責釀造發賣官酒折中法:是宋代的一種食鹽專賣辦法。由“入中”商人承辦食鹽專賣的制度,為宋初“工商”的主要形式。太宗年間,由于北方邊境軍需匱乏,下令商人往邊郡入納糧草,稱為“入中”。官府按路途遠近及物資性質,優價折酬發給商人特殊的有價證券“交引”,商人憑此到指定場所兌支現金,也可據此購買食鹽,販運贏利引交法:是宋代茶葉專賣法的一種。即
34、賦予購買“交引”的茶商以茶葉專賣商地位的制度。茶商購買交引,取得茶葉專賣權,便可憑交引到指定地點提取茶葉進行販賣。交引是官府發給茶商的提貨單,也是專賣許可證。交引是一種可以轉讓的有價證券。貼射法:是宋代茶葉專賣法的一種。是茶商向官府貼納官買官賣應得的凈利后,官府發給貼納憑證,茶商持憑證直接向園戶購茶販茶的辦法。貼射法保障了官府應得的茶利,又減少了官府買賣茶葉所支出的費用。茶引法:是宋代茶葉專賣法的一種。“茶引”是茶商繳納茶稅后,獲得的茶葉專賣憑證。茶商于官場買茶,繳納百分之十的引稅,產茶州縣發給茶引,憑此引販運茶可免除過稅。這種茶引,類似現代的購貨憑證和納稅憑證,同時也具有專賣憑證的性質。登聞
35、鼓院:簡稱鼓院,是宋初管理登聞鼓的機關,是受理向朝廷直訴案件的三個法定機關之一,專門受理詣闕投訴者的上訴狀。凡欲向皇帝報告公私利害、朝政缺失、理雪冤案等事,都可經登聞鼓院進狀上聞,登聞鼓院不接收的,再向登聞檢院進狀皇統制 : 是全國第一部成文法典 . 制定于金熙宗皇統年間 , 故稱皇統制 . 其內容兼采隋、唐之制 , 參酌遼、宋之法 . 它的制定表明金國法制漢化的步伐加快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一、總則、為加強本公司檔案工作,充分發揮檔案作用,全面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及利用檔案,為公司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檔案,是指公司從事經營、管理以及其他各項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公司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公司檔案分為受控檔案和非受控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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