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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泓域/電商電商服務公司企業制度電商電商服務公司企業制度目錄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113393308 一、 公司簡介 PAGEREF _Toc113393308 h 2 HYPERLINK l _Toc113393309 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3393309 h 3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0 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PAGEREF _Toc113393310 h 3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1 二、 經理的地位與職權 PAGEREF _Toc113393311 h 4
2、HYPERLINK l _Toc113393312 三、 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 PAGEREF _Toc113393312 h 5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3 四、 正確處理“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 PAGEREF _Toc113393313 h 12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4 五、 公司的組織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 PAGEREF _Toc113393314 h 15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5 六、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 PAGEREF _Toc113393315 h 17 HYPERLINK l _Toc1
3、13393316 七、 股東的資格及權利 PAGEREF _Toc113393316 h 20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7 八、 明確實施經理股票期權計劃的適用范圍 PAGEREF _Toc113393317 h 22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8 九、 “企業價值”與經理人員股票期權制度 PAGEREF _Toc113393318 h 23 HYPERLINK l _Toc113393319 十、 發達國家公司治理體制帶給我國的啟示 PAGEREF _Toc113393319 h 26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0 十一、
4、公司融資結構的比較 PAGEREF _Toc113393320 h 30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1 十二、 股份公司的本質是社會資本 PAGEREF _Toc113393321 h 31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2 十三、 現代公司制度的特征與歷史作用 PAGEREF _Toc113393322 h 35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3 十四、 企業的基本特征 PAGEREF _Toc113393323 h 40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4 十五、 企業制度的歷史演進 PAGEREF _Toc1133
5、93324 h 41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5 十六、 現代企業制度的含義與特征 PAGEREF _Toc113393325 h 46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6 十七、 錢德勒對“現代企業”的描述 PAGEREF _Toc113393326 h 49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7 十八、 項目基本情況 PAGEREF _Toc113393327 h 51 HYPERLINK l _Toc113393328 十九、 發展規劃 PAGEREF _Toc113393328 h 54 HYPERLINK l _Toc113393
6、329 二十、 項目風險分析 PAGEREF _Toc113393329 h 61 HYPERLINK l _Toc113393330 二十一、 項目風險對策 PAGEREF _Toc113393330 h 63 HYPERLINK l _Toc113393331 二十二、 法人治理 PAGEREF _Toc113393331 h 65公司簡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x(集團)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任xx3、注冊資本:147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4-9-57、營業期限:2014-9-5至無固定期限8
7、、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簡介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品牌化、規模化、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以人為本,強調服務,一直秉承“追求客戶最大滿意度”的原則。多年來公司堅持不懈推進戰略轉型和管理變革,實現了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未來我司將繼續以“客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為原則,在產品質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對客戶以誠相待,互動雙贏。面對宏觀經濟增速放緩、結構調整的新常態,公司在企業法人治理機構、企業文化、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著力探索,提升企業綜合實力,配合產業供給側結構改革。同時,公司注重履行社會責任所帶來的發展機遇,積極踐行“責任、人本、和諧、感恩”的核心價值觀。多年來,公司一直堅
8、持堅持以誠信經營來贏得信任。(三)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2608.372086.701956.28負債總額1558.731246.981169.05股東權益合計1049.64839.71787.23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8002.506402.006001.88營業利潤1951.971561.581463.98利潤總額1727.781382.221295.84凈利潤1295.841010.76933.00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1295.841010.76933.0
9、0經理的地位與職權經理是具體掌管和處理公司事務,對外可以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表公司進行商務活動的業務執行機構。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在其他國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員成為總裁、首席執行官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須設立經理1人,副經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講的經理,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經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會聘請的高級管理人員,是董事會的輔助機構。經理的職權可分為兩種:一是經營管理權,負責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二是代理權,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權,以公司的名義從事商務活動。我國公司法第50條和114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經理所行使的職權:(1)主
10、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由此可見,董事會與經理之間有著明顯的分工:董事會負責決定公司重要經營決策方案,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經理主要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分工,本質上是控制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然而,在我國的許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著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這不利于董事會與
11、經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會對經理的監督。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的決定指出: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這是我國股份制改革走向規范的重要步。董事的法律地位與責任(一)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是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是擔負公司業務決策和行使管理權的人員。董事通常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董事可由公司內部職員擔任,稱內部董事,也可由公司外部人員擔任,稱外部董事;董事如果兼任公司要職,稱執行董事,其他董事為非執行董事。現實中,由于內部董事絕大部分都擔任公司要職,所以,內部董事與執行董事的概念相當。近些年來,美英等國又盛行“獨立董事”,他們由與公司沒有任何重要關系的金融、法律、商界的資深人士擔任。設立獨立董事的目的
12、,是使董事會能更好地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董事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兩種看法:(1)董事及董事會是公司的代理人。因為公司作為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法人,其本身不能進行經營活動,只能通過董事代理進行。董事與公司的關系,適合于委托代理關系的一般規定:由股東大會做出公司的重大決策,然后交給董事會具體落實。董事對在自己職權范圍內代表公司簽訂的各種合同或協議負責實施,而不必對其后果承擔個人責任。(2)董事是公司財產的受托人。受托人是指被授予一項有合法所有權的財產、并為他人利益而管理該項財產的人。董事及董事會實際上擔負著公司的資產運作和經營管理的責任,股東大會只是對董事會擬好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通過而已。這同一般的代理
13、合同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所以,董事及董事會是所有股東的受托人,即公司的受托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一定的缺陷。一般說來,對于股權比較集中、股東會對公司經營活動控制力較強的公司,如我國的國家控股公司,可以理解為代理關系;而對于像美國的一些股權非常分散的股份公司而言,股東大會的控制力比較弱,董事會和經理的權力較大,就可以理解為一種受托關系。但是,無論是代理關系還是受托關系,都沒有法律上要求的代理或受托協議書,只能說實際上類似于這種關系。在經濟學著作中,人們大多將董事會同公司的關,系理解為一種受托代理關系,這基本上已經成為共識。(二)設立獨立董事的制度關于董事的資格,在其身份、年齡、
14、國籍等方面一般沒有過多的限制。例如,股東和非股東都可以擔任董事,因為股東擔任董事固然可以使他與公司的利益息息相關,但股東并不一定具備管理者的才能。又如,董事可以是公司內部人,也可以是外部人,內部董事固然熟知公司的經營狀況,但對金融、法律及經濟政策又并不一定熟悉。因此,公司在聘任董事時,可以廣招人才,以提高決策水平。在歷史上,公司的董事主要由公司內部人士組成,這些人通常在公司各管理部門擔任要職。但最近20年來,美國上市公司開始更多地借助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參與公司決策,這種做法被許多學者視為現代公司制度的新特點之一。據世界經濟合作組織(OECD)1999年的調查,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美國為
15、62%,英國為34%,法國為29%。獨立董事主要是來自銀行、法律、財務和商務等方面的專家。獨立董事是與公司無任何實質性聯系、不受經營者控制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相當苛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有任何“重要關系”,這種重要關系甚至包括他與過去兩年內擔任過公司法律顧問的律師事務所的職業關系。獨立董事除履行董事的一般職責外,還應確保董事會的決定能維護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特定部分股東的利益。在我國的絕大多數上市公司中,存在著嚴重的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現象。大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居于絕對的控制地位,公司決策權完全掌握在控股股東手里,董事會實際上聽命于控股股東,不能代表全體股東的
16、利益。這也正是我國上市公司中屢次出現激烈的控股權之爭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國原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中設立董事會和董事的條款中,沒有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2001年,證監會發布規定,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是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對董事會獨立監督。但事實上,獨立董事在很多公司難以獨立。在目前我國公司股權非常集中的前提下,獨立董事是由董事會選出,但他代表的卻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樣的定位就決定了獨立董事的尷尬處境,在“權利很小,責任很大”的背后,又沒有完善的訴訟條件和法律保障,使得獨立董事獨立監督的風險太大,沒有動力和勇氣來指責大股東
17、的違規行為。樂山電力公司獨立董事提議年報財務調查,伊利股份獨立董事俞伯偉對公司國債投資的質疑,最終都沒有得到結果。新的公司法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并對擔任“獨董”人的資格作了規定,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同時,草案授予獨立董事兩項權利:其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上述事項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其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這樣,有了明確的規定,獨
18、立董事能大膽開展工作,有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還應制定出具體保障獨立董事行使獨立發表意見權的措施。(三)董事的資格、義務和報酬無論董事會應如何組成,但各國的公司法對董事的經營管理能力和個人品德還是非常重視的。我國新的公司法新增了第6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其中,第107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因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
19、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如果公司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這些問題,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公司法的第148條、149條還對規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行為做出明確規定和限定。公司法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并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
20、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挪用公司資金;(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
21、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責任繁重,應當給予相當的報酬。按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的報酬應由股東大會決定。也就是說,股東大會應根據每個董事的業績和在董事會中擔負的職責確定其報酬。在美國,董事的報酬是內外有別的。對于公司的外部董事,公司每年要支付一定的報酬或年薪,而且每一次召開董事會還要支付一定的津貼;而對于在本公司任職又兼任董事的經營管理人員,則一律沒有額外報酬和津貼。(四)董事的權限與責任董事的權限取決于董事會的職權,具體包括決策權、經營權等。董事會的決議要由董事共同表決決定,所以,董事(包括董事長)以個人身份行使職權的機會極少。董事的責任包括兩個方面:(1)董事對公司的責任。董事作為公司的經營管
22、理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重視履行義務,保守公司秘密,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董事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或者超越職權范圍,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董事不僅要對公司負責,也要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負責。董事對公司業務的執行,如果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當依法賠償。這兩方面的責任常常是難以分開的,董事會的失職在給公司帶來損害的同時,往往也會給股東和債權人帶來損失。但從法律訴訟程序看,二者是明顯不同的。當董事會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訴訟的雙方是第三人與董事會;當董事會與公司
23、發生糾紛時,法律上允許監事會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代表公司對董事會提出訴訟。正確處理“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我國的公司法針對我國國有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的現實情況,對公司的組織機構還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明確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在公司中的地位。新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職工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
24、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與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對工會和職代會的組織依據和權利范圍的規定,要明確多了。特別是提出了職代會只是實行民主管理的一種方式,而并不是一些企業必須設立的組織形式,這點應值得注意。新公司法第19條規定: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這樣,就出現了如何處理好“新三會”與“老三會”的關系問題。所謂“新三會”是指股東會、董事會和執委會(或經理),這是世界各國的公司制度中都具有的公司治理機關;而“老三會”指的是黨委
25、會、工會、職代會,除了工會是國外企業所共有的外,黨委會和職代會則是中國特有的組織。新、老“三會”的關系處理不好,不僅會造成機構臃腫,還會造成互相扯皮、影響效率。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項重大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體現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決定還指出,要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
26、民主監督中的作用。由此可見,“老三會”的職責主要是起政治核心、民主管理和監督的作用,這與“新三會”的職能是明顯不同的,因而可以將它們很好地結合起來。決定中特別規定:“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公司的黨委負責人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進入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都要有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經理階層及工會中的黨員負責人,可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進入黨委會;黨委書記和董事長可由一人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原則上分設。充分發揮董事會對重大問題統決策、監事會有效監督的作用。黨組織按照黨章、工會和職代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這樣,就可以較好地解決“老三會”與“新三會”,特別是董事會與黨委會之間的矛盾,變“分力
27、”為“合力”,理順勞動關系,依法平等協商,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高效有序的現代企業制度。公司的組織機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體現公司的組織意志,從事經營和管理職能的機構。按照公司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三權分立的原則,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由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三部分組成。這里所說的公司組織機構,同公司的機關或部門不同,后者是公司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的機構,如公司的財務部、公關部、技術開發部、人事部等。公司機構采取三權分立的原則,是由公司的“公眾公司”的性質所決定的。由于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有眾多的投資者,因此,公司的組織設置
28、必須遵循如下宗旨:(1)充分反映全體股東的意志,體現民主管理原則;(2)提高資本的經營效益,實行兩權分離原則,提高資本的經營效益;(3)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的權益,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依照上述宗旨,股份公司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步構建起三權分立的組織機構。這種權力機構的設置,同民主的政治制度的三權分立體制,在原則上和制度安排上都有相似之處。1.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股東會。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決定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機構,一般是股東會。公司法第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第66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
29、股東會的職權。第10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根據公司法,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如公司重大經營決策、通過和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審批公司報告、公司的改組和終止清算等等,都要由股東會表決通過。股東會表決時,實行“一股一票”的原則。2.公司的執行機構董事會。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負責貫徹執行公司權力機構通過的決議,具體管理公司的日常活動的機構,包括董事會和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要對股東會負責。公司法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經理一職,因此,經理不僅是一種職務,也是一個機構。經理由董事會
30、聘任,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3.公司的監督機構一監事會。公司的監督機構是監事會或監察人,是代表股東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機構。有些國家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如美國的標準公司法,這樣的公司結構稱為“一元結構”,公司法規定必須設立監事會的稱為“二元結構”。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要設監事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要有監事人;股份有限公司則必須設立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一)股東大會的性質和類型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決定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大會的性質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1)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都
31、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方可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要對股東大會負責;(2)股東大會只是股東或公司意向決策的場所,而不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機構,它對外不能代表公司簽訂協議,對內不能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股東年會也稱股東常會,是按公司法的規定于每一個會計年度終結后召開的股東大會。它每年召開一次,可以對股東大會所享有的各項職權進行表決。股東臨時會,即在公司認為必要時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股東臨時會因其召集的根據不同,有強制召開和任意召開之分。強制召開是由法律規定必須召開的股東會議,如董事人數不足2/3,或者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的1/3時。任意召開的股東臨時會議通常由董事
32、會、監事會或者有符合法定數量投票權的股東(我國規定為10%以上)要求召開。股東臨時會只能按會議通知的內容進行決議。(二)股東大會的職權根據新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0條的規定,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33、(11)修改公司章程;(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三)股東大會的召集股東大會的召集權屬于董事會。董事會在決定召集股東大會時,必須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前20日以前、臨時股東會應于15日以前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年會的通知,必須對會議議程做出詳細的說明,使股東能夠決定是否出席會議。對于改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解散或合并等事項,通知應特別加以說明。召開股東臨時會的通知,應載明召集的事由,股東臨時會不能對未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按照公司法,所有的股東都有出席股東大會并進行表決的權利;不能或不想參加股東會議的股東,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由其他股東代表行使權力。股東表決時,采取“一
34、股一票”的原則。為了防止大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有些國家允許對大股東的股份表決權做出限制性的規定。同時,在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時,允許采取“累積投票制”,即將股東的投票權與候選人人數相乘,然后投給一名候選人,這樣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公司法第106條指出:“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股東大會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以簡單多數(參加會議有效投票權的1/2以上)通過;特別決議應為絕對多數(投票權的2/3或3/4以上)通過。我國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
35、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東的資格及權利(一)股東的含義及資格股東是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也就是公司資本的出資人、所有者。投資者可以通過直接認購公司發行的股份,也可以通過在證券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東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東的資格在一般情況下沒有限制。我國公司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國家都可以依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也有些特殊的限制需要說明:(1)發起人股東如果是自然人,他必須
3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得作為發起人;(2)非法人團體和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法人,不能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3)公司不得持有術公司的股份;(4)外國人和大陸境外華人購買境內公司的股份有特殊的規定,如對A股和B股持有人所做的特別規定。(二)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對于股東權益的性質,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是集合體說,認為股東權是集合了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其他各種權利及義務的集合體;二是社員權說,認為股東之間類似于社員關系,對公司共同所有并承擔義務,社員權屬于單一的所有權;三是新債權說,認為隨著股權的分散化,絕大多數股東購買股份只是為了取得利益分配權。產
37、權經濟學家阿爾奇安,通過所有權與控制權,將股東的權利與經營者的權利區分開來。他認為,當企業專用資源決策權與這些資源的市場價值實現結果的自愿分離,附加到股份的可轉讓性上時,就可以使從事管理活動但不必承擔經營風險的經理階層出現。這樣,產權要素所具有的自愿的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可以實現兩種有益的專業化:“(1)行使有關資源使用的決策權;(2)承擔市場或交換價值實現的結果。前者往往被稱為控制權,后者則被稱為所有權。”我國現行文件將股東權解釋為“出資者所有權”,這同上述觀點基本是一致的。股東的具體權利包括:(1)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2)對公司股份的轉讓權;(3)公司利潤的分配請求權;(4)公司終
38、止后對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權;(5)對公司賬目和股東大會決議的審查權;(6)對公司的質詢權。股東的義務包括:遵守公司章程、繳納股款、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等等。明確實施經理股票期權計劃的適用范圍在國內企業引入經理股票期權計劃決不能如同群眾運動一般一哄而上,想當然地認為“股票期權,一抓就靈”。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時,首先應明確其適用的范圍。大體來說,下列三類企業暫時不宜實施經理股票期權計劃:1.政企不分的企業不宜實行股票期權激勵。在政企不分的情況下很難界定經理人的績效。當政企不分有利于企業時,經理人獲得股票期權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對公司股東和其他員工也是不公平的;當政企不分不利于企業時,經理人當然也
39、就不會愿意承擔股票期權貼水的風險。2.股份不能全部流通的上市公司不宜實行股權激勵。目前國內上市公司存在占總股本高達70%左右的不可流通股,由于流動性的差異,兩類股票所隱含的內在價值迥異,使市場參與者幾乎不可能對公司價值形成有效的判斷。公司的社會公眾股東不得不為手中所持股票的流動性付出額外的代價,公司國家股、法人股股東的股權又不具備證券資產應有的流動性,因而不能正確反映這部分股權應代表的公司價值。實施經理人員股票期權計劃首先需要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價值的股票市值,其次需要執行期權后獲得的股票能夠隨時變現。所以,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實施經理人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一大障礙。可喜的是,即將開
40、設的國內創業板市場已同規范的證券市場完全接軌,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其全部股份最終均可流通,這就從市場操作的角度為創業板上市公司順利實施經理股票期權計劃鋪平了道路。3.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公司不宜實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必須建立能夠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制衡關系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董事會履行其受托責任,董事會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但必須通過戰略決策,任免高層經理人員,并對他們的經營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督,防止個別股東、董事以及經理人員濫用公司資產和進行私下交易;設立財務控制與風險監測系統,確保公司的會計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監察主要的資本支出、資產售出、收購和兼并;監督信息披露的過程,保證信息披
41、露的全面和及時,來履行它對股東的受托責任。要避免決策層與執行層重疊的企業中有控制能力的內部人,利用內幕信息以股票期權計劃為手段,損害企業其他利益群體而為自身牟取私利。“企業價值”與經理人員股票期權制度經理人員所從事的以智力活動為具體形態的復雜勞動,貫穿融會于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企業與外部環境(包括客戶、政府、社團、公眾等群體)之間的協調、指揮、控制、監督活動的全過程。所有這些勞動的強度和勞動成果難以量化,不可能以“工作小時”或通過設計完美的“指標體系”來計量。即使通過經理人員的勞動付出,企業的經營業績或市場競爭能力較之以往出現明顯的改觀,由董事會或人力資源部門來評價這些改變的程度以及這些改變對
42、本企業的價值仍然十分困難。一方面是因為企業競爭能力的增強很難計量,另一方面是因為由數量有限的個體去評價一個企業的價值有失公允,“評價”本身就包含了個體的偏好。因此,評價經理人員工作績效應該并且需要通過市場機制來完成,即通過交換,由市場來判斷經理在增加企業價值方面的工作績效和決定經理應得的報酬。也就是說,由市場來決定企業價值是否增加,以及包含于其中經理人員的勞動(或者說經理人員這種勞動力)的價值。經理人員與企業所有者之間,首先是雇傭勞動與企業主之間的關系。經理人員與企業主的代表即董事會之間的契約,是建立在對經理人員這種從事復雜勞動的勞動力的交換關系基礎之上。從對經理人員這種勞動力商品的需求方面看
43、,股東希望經理人員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股東價值,所以特別看中的是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能力,也就是經理人員的工作績效;從勞動力商品的供給方面看,作為勞動力的經理人員,要提供自身的聰明才智為企業主創造財富以謀求勞動力價值的實現,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勞動力的價值不僅包括物質方面的要求,還包括了社會地位、個人成就感等屬于意識領域方面的要求。供求雙方競爭的“雙贏”結果就是,作為需求方的企業所有者,付出適當的代價購買到了經理人員這一勞動力,從而企業價值增加,在一定時間內獲得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效用滿足;作為供給方的經理人員,因在一定時間內提供勞動為企業所有者創造出財富,也實現了自身勞動力價值。所以,增加企業價值成為達
44、到這種“雙贏”結果的先決條件。在經理人員提供勞動的這段時間內,如果企業的價值增加了,就意味著經理人員的勞動為社會所承認,經理人員在這“驚險的跳躍”中獲得成功,實現了勞動力價值;企業所有者也因企業價值增加而保證了自身的利益。“企業價值”是一個內涵十分豐富的概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價值”包含了市場參與者對企業的經營戰略、研發能力、營銷手段、客戶服務、市場份額、財務狀況等諸方面的綜合評判。對于公開上市的公眾公司而言,這些來自各方面的評判反映在股票買賣活動中,最后形成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電子顯示屏上的價格,企業價值的變化由此反映在股票價格的變化上。非上市公司的企業價值評判不那么直觀,但通過市場體系
45、中具有良好信譽的各類咨詢、鑒定機構提供的服務,依然可以獲得量化的企業價值,如美國的非上市公司瑪麗凱公司,該公司虛擬股票價值每年由斯特恩斯圖亞特公司以布萊克斯科爾認股權定價模型計算一次,這樣,經理人員的工作績效便可由企業價值的變化來客觀地反映。除了現金薪酬之外,企業的所有者向經理人員提供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讓經理的另一部分薪酬通過到期行使的股票期權來由市場決定。所謂經理人員股票期權,實際上是企業資產所有者對企業經營者實行的一種薪酬制度。具體是指經理人員享有在與企業資產所有者約定的期限內(如310年內)以某一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企業股票的權利。行使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在約定期限內,按照預先約定
46、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如果該公司經營業績優良,股票價格屆時上漲,則經營者在他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股票,就獲得差價利潤;反之,如果股票價格下跌,則股票期權就分文不值。發達國家公司治理體制帶給我國的啟示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司治理結構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在兩權分離的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法人資產制度,從而能對經營者的行為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法人資產制度使法人所有權不依賴于股東而獨立存在,并由法人獨立占有、支配、處分和收益,法人成為公司自負盈虧的主體。法人資產制度的建立為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創造了必要的條件。那么,要把國有企業改造成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和法人實體,就要著眼于產權制度的變革。1.企業必須具有獨
47、立的法人資格。只有當企業在法律上成為民事主體,才能獨立地承擔財產責任。而企業產權獨立化是衡量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的主要標志。所謂企業產權獨立化,是指終極所有者按照投入資本額獲取相應的權益和承擔有限責任,不再與公司資產的運營直接相關。轉歸法人所有的公司資產成為與所有者財產相區別的資產,公司法人依法享受資產權益,獨立承擔資產經營責任。如果企業沒有獨立的產權,也就不具備承擔財產責任的能力,而只能由所有者成為企業債務的最終清償者。2.確立有限責任制度。企業在經營中形成的利潤和資產增值,出資人有權享有;而當企業破產時,出資人最大的損失即為投入企業的資本金。有限責任制度不僅使人們愿意為企業提供資本,因為投
48、資于企業的風險代價較小,而且企業分散的投資風險也使企業的經營者樂意籌資。可以說,有限責任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出資人既敢于向經營者更多地讓渡權力,使其放心經營,又能實行自我保護的一種有效辦法。實行有限責任制度是國有企業進入市場,提高企業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3.股票可以自由讓渡。在兩權分離的股份公司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難題:當多數表決做出的決策與少數人意志不符時,應有使少數派股東脫離公司、轉移資本的可能性;當公司資本的固定化和回收期的長期化與出資人要求的短期回收保證形成沖突時,出資人要求能夠保證按照自己的意愿隨時收回投資。但允許股東隨時抽走資本顯然與股份制的準則相悖,也必將損害公司的長期發展,而
49、如果股票能在股票市場上自由轉讓,則以上兩個難題就迎刃而解了。所以,為了提高國有企業的治理結構效率,就應使所有權具有可轉讓性。4.界定經營者與公司的關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都把經營者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規范為委托代理關系,經營者不能把以個人的名義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的效果歸于公司的法律關系,從而不能成為財產責任主體。企業法人只能由股東大會選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業務的常設機構來代表,這一代表機構在股份公司中就是董事會。經營者在法人代表機構的授權下具體執行公司業務,其收入、升遷、聲譽直接與企業資產的運營效率及資產的增值狀況相聯系。一旦經營失敗,他原先的地位便會因被公司解雇而即刻失去。5.合理有效的所
50、有權約束。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后,所有權約束對于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在股份制條件下,所有權約束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股東通過在股東大會上用“手”投票和在股票市場上用“腳”投票,對公司法人代表機構運作公司資產的行為施加股權約束,使公司資產的運營符合出資人增值資產和增加資本收益的愿望;二是公司董事會通過控制重大戰略決策權、經理任免權、監督權等方式向經營者施加法人財產權約束,以確保公司的長期穩定發展。6.企業家階層的崛起。企業家的素質對法人資產的高效率運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法人資產制度下,企業家分為兩類:一類是以董事身份出現的企業家,董事會能獨立行使法人財產權,追求資本增值和企業擴張,并承擔相應
51、風險;另一類是以經理人員身份出現的企業家。他們并非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和財產風險承擔者,從而能夠超越所有者的短期利潤最大化界限,追求企業的長期發展。他們在創新和冒險的經營生涯中實現自身人力資本價值最大化和個人貨幣收益的同時,使企業資產不斷增值。7.必要的外部約束條件。一是硬的市場約束。在市場機制既不受到行政干預,又不受到單個企業壟斷的條件下,企業按照利潤最大化原則,對市場環境做出靈敏及時的反應,在市場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而不可能通過隨意加價或掠奪性經營等途徑追求短期收益和轉嫁風險。二是硬的法律約束。只有完善法律體系,并以法律為準繩,建立起嚴格的債務清償責任制度,懲罰行為人的違法經營行為,才能真正
52、確立企業的法人地位,使企業法人以法人資產承擔自負盈虧的責任。公司融資結構的比較英美模式的企業融資結構中,以股權和直接融資為主,資產負債率低。美國絕大多企業中,資產負債率一般在35%40%之間,大大低于德國和日本企業的負債率。同時,在英美公司融資結構中,單個債權人(主要是指銀行)在企業中的債權比重也大大低于德國和日本。在企業融資結構以股權資本為主時,其公司治理必然是股東至上型的,即股東控制為主,債權人一般不參與公司治理。日德模式的企業融資結構中,以間接融資為主,資產負債率較高。在日德的大多數上市公司中,資產負債率一般高達60%以上。同時,主要債權人銀行,不僅是公司貸款的主要提供者,還是公司的主要
53、股東,也就是說,銀行兼債權人和股東為一身。在這種融資結構基礎上,必然形成股權與債權的共同治理模式,銀行兼股東與債權人為一身,直接參與公司治理。在德國,共同治理還包括雇員的參與,也就是說,除了股權與債權以外,雇員是共同治理的另一個重要主體。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是資本市場的制度環境不同。英美的股市比較發達,個人的金融資產品種豐富,企業資產結構中股權的地位舉足輕重。在美國,有價證券市場極為發達,層次結構齊全,大型公司籌措資金大多通過證券市場進行。同時,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的程度也很高,這有利于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使得銀行信貸資產在某種程度上已經脫離了傳統意義上的固定信貸關系。在20世紀70至80年代,日
54、德模式曾備受推崇;但90年代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衰退與美國經濟的持續發展,美國模式漸漸占了上風。股份公司的本質是社會資本按照馬克思自己擬定的研究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政治經濟學著作的“六冊計劃”,將在資本論的“續篇”中用專門的一篇,即第一冊資本第四篇股份資本,來研究股份制經濟問題。這個計劃雖未能實現,但在現行的資本論中,特別是在其第3卷第27章中,留下了關于股份公司的許多精彩論述。這些論述的核心問題,是提出了股份公司的本質是社會資本,即聯合起來的個人資本,并圍繞這一問題做出了多方面的闡述。1.資本主義股份公司是在信用事業廣泛發展的基礎上產生的。股份公司是合資經營的企業,需要向社會廣泛地發行股份以募集
55、資金。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是在債券、不動產抵押券、匯票等信用工具的基礎上產生的,而且最初的股票也是通過銀行發行的。所以,沒有信用事業的廣泛發展,就不會出現股票,就沒有股份制經濟。正如馬克思在資本論第3卷中指出的:“信用制度是資本主義的私人企業逐漸轉化為資本主義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礎”2.股份制促進了資本集中,推動了生產的社會化。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中指出,股份公司作為資本集中的一種形式,促進了耗資巨大的資本主義企業的出現和大工程的興建。他說:“假如必須等待積累去使某些單個資本增長到能夠修建鐵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還沒有鐵路。但是,集中通過股份公司轉瞬之間就把這件事完成了。”在第3卷,
56、馬克思進一步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使“生產規模驚人地擴大了,個別資本不可能建立的企業出現了。同時,這種以前由政府經營的企業,成了公司的企業。”3.股份制采取了社會資本的形式,是對私人資本的揚棄。馬克思指出,股份資本是“建立在社會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并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社會集中為前提的資本”。在這里,“那種本身建立在社會生產方式的基礎上并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社會集中為前提的資本,在這里直接取得了社會資本(即那些直接聯合起來的個人的資本)的形式,而與私人資本相對立,并且它的企業也表現為社會企業,而與私人企業相對立。這是作為私人財產的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范圍內的揚棄。”這一論述高度概括了股份制
57、經濟的性質,說明股份資本是一種新型的資本組織形式,是聯合經營的資本即社會資本,與此同時,私人企業也轉變成社會化的企業。4.股份制實現了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馬克思說,“與信用事業一起發展的股份企業,一般地說也有一種趨勢,就是使這種管理勞動作為一種職能越來越同自有資本或借入資本的所有權相分離”。他還指出,“實際執行職能的資本家轉化為單純的經理,即別人的資本的管理人,而資本所有者則轉化為單純的所有者,即單純的貨幣資本家。”5.股份資本和信用制度的發展還會出現一些腐朽現象,表現出它的局限性。首先,股份公司的發展也“再生產出了一種新的金融貴族,一種新的寄生蟲,一發起人、創業人和徒有其名的董事;并在
58、創立公司、發行股票和進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產出了一整套投機和欺詐活動。這是一種沒有私有財產控制的私人生產”。其次,股票交易的投機性。“因為財產在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運動和轉移就純粹變成了交易所賭博的結果;在這種賭博中,小魚為鯊魚所吞掉,羊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最后,資本主義制度下的股份制經濟的局限性還在于:“在股份制度內,已經存在著社會生產資料借以表現為個人財產的舊形式的對立面;但是,這種向股份形式的轉化本身,還是局限在資本主義界限之內;因此,這種轉化并沒有克服財富作為社會財富的性質和作為私人財富的性質之間的對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態上發展了這種對立。”6.股份公司是通向新的生產形式一
59、社會主義的公有制一的過渡點。馬克思說:“資本主義生產極度發展的這個結果,是資本再轉化為生產者的財產所必需的過渡點,不過這種財產不再是各個互相分離的生產者的私有財產,而是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財產,即直接的社會財產。另一方面,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還和資本所有權結合在一起的再生產過程中的職能轉化為聯合起來的生產者的單純職能,轉化為社會職能的過渡點。”0“這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范圍內的揚棄,因而是一個自行揚棄的矛盾,這個矛盾首先表現為通向一種新的生產形式的單純過渡點。”后來,馬克思在給恩格斯的信中,談到資本論“續篇”中將要寫的股份資本篇時,認為股份資本是“導向共產主義的”“最完善的形
60、式”。7.恩格斯對股份公司的補充論述。恩格斯在編輯資本論第3卷時,對股份公司的性質、作用等問題做了總的補充。他在第27章中插寫的一段話中指出:一些新工業企業形式(如卡特爾、托拉斯)代表著股份公司的二次方、三次方。這時,自由競爭已經日暮途窮,競爭已經為壟斷所代替,在每個國家里,一定部門的大工業家聯合成一個壟斷組織。只要生產的發展程度允許,就把該工業部門的全部生產,集中成一個大股份公司,實行統一領導。股份公司和壟斷組織的發展,加深了資本主義的矛盾和經濟危機,“并且已經最令人鼓舞地為將來由整個社會即全民族來實行剝奪做好了準備”。這些論述表明,股份制本質上是與私人資本相對立的“社會資本”,是對資本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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