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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電網公司電力規程(線路部分)國家電網公司發布2009 年 7 月 6 日目錄1 總則 52保 證 安 全 的 組 織 措 施 62.1 在電力線 工作,保證 安全 的組織措施62.2 現場勘察制度62. 3工作票制度62. 4工 作制 度10 2. 5工作監護制度11 2. 6工 作 間 斷 制 度 11 2. 7 工作 終結 和 恢 復 送 電 制 度 12 3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12 3.1 在 電 力 線工 作 , 保 證 安 全 的 技 術 措 施 12 3. 2停電 12 3. 3驗電 13 3. 4裝設 接 地 線 14 3. 5使用 個 人 保 安 線 15
2、3. 6懸掛 標示牌 和 裝 設 遮欄 ( 圍欄 ) 15 4線路運行和 16 4.1 線路巡視 16 4.2 倒閘操作 16 4.3 測量工作 17 4.4 砍 剪樹木 18 5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 18 5.1 在 帶 電 線 路 桿 塔 上 的 工 作 18 5.2 鄰 近 或 交 叉 其 他 電 力 線 路 的 工 作 19 5.3 同 桿 塔 架 設 多 回 線 路 中 部 分 線 路 停 電 的 工 作 20 5.4 鄰 近 高 壓 線 路 感 應 電 壓 的 防 護 21 6線路施工22 6.1 坑挖 與 22 6.2 桿 塔 上 作 業 22 6.3 桿 塔 作 業 23 6.4
3、 放 線 、 緊 線 與 撤 線 24 7高處作業26 8起 重 與 27 8.1 般 注 意 事 項 27 8.2 起 重 設 備 一 般 規 定28 8.3 人 工 搬 運28 9配 電 設 備 上 的 工 作 29 9.1 配電設備上工作的般規定29 9.2 絕緣導線作業30 9.3 裝表接電30 10 帶 電 作 業 30 10 .1 一般規定30 10 . 2 般 安 全 技 術 措 施31 10 .3 等 電 位 作 業 33 10 .4 帶 電 斷 、 接 引 線 34 10 . 5帶 電 短 接 設 備35 10 .6 帶 電 清 掃 機 械 作 業36 1 0 . 7高 架
4、絕 緣 斗 臂 車 作 業36 1 0 . 8保 護 間 隙37 1 0 . 9帶 電 檢 測 絕 緣 子37 1 0 . 1 0配 電 帶 電 作 業37 10 . 1 1低 壓 帶 電 作 業38 1 0 . 1 2帶 電 作 業 工 具 的 保 管 、 使 用 和 試 驗38 1 1施工 機 具 和 安 全 工 器 具 的 使 用 、 保 管 、 檢 查 和 試 驗 4 01 1 . 1 般 規 定40 1 1 . 2施 工 機 具 的 使 用 要 求41 1 1 . 3施 工 機 具 的 保 管 、 檢 查 和 試 驗46 1 1 . 4安 全 工 器 具 的 保 管 、 使 用 、
5、檢 查 和 試 驗46 1 2電 力 電 纜 工 作 47 12.1 電力電纜工作的基本要求47 12.2 電力電纜作業時的安全措施48 1 3 般 安 全 措 施 5 01 3 . 1 般 注 意 事 項50 13.2 設 備 的 50 1 3 . 3 般 電 氣 安 全 注 意 事 項51 1 3 . 4工 具 的 使 用52 1 3 . 5焊 接 、 切 割53 13. 6 動作53 附 錄 5 7附錄 A現 場 勘 察格 式57 附錄 B電 力 線 路 第 一 種 工 作 票 格 式58 附錄 C電 力 電 纜 第 一 種 工 作 票 格 式61 附錄 D電 力 線 路 第 二 種 工
6、 作 票 格 式65 附錄 E電 力 電 纜 第 二 種 工 作 票 格 式67 附錄 F電 力 線 路 帶 電 作 業 工 作 票 格 式69 附錄 G電 力 線 路 事 故 應 急 搶 修 單 格 式71 附錄 H電 力 線 路 工 作 任 務 單 格 式72 附錄 I電 力 線 路 倒 閘 操 作 票 格 式74 附錄 J標 示 牌 式 樣75 附錄 K帶 電 作 業 高 架 絕 緣 斗 臂 車 電 氣 試 驗 標 準 表77 附錄 L絕 緣 安 全 工 器 具 試 驗 項 目 、 周 期 和 要 求79 附錄 M登 高 工 器 具 試 驗 標 準 表83 附錄 N起 重 機 具 檢 查
7、 和 試 驗 周 期 、 質 量 參 考 標 準85 附錄 O線 路 一 級 動作 票 格 式88 附錄 P線路 二 級 動作 票 格 式90 附錄 Q動 火 管 理 級 別 的 劃 定92 附錄 R緊急救 1 總則1.1 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范各類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制定本規程。1.2 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1.2.1 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的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合格、。1.2.2 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應指定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1.2.3 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并符合有關
8、要求。1.2.4 各類作業應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防范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1.3 作業的基本條件。1.3.1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1.3.2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并經合格。1.3.3 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1.4 教育和培訓。1.4.1 各類作業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合格上崗。1.4.2 作業對本規程應每年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并經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1.4.3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實習和臨時參加勞動的(管理、非
9、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并且單獨工作。【注:原規程“臨時工”改為“非全日制用工”,“不得”改為“”】1.4.4 外承擔或外來參與公司系統電氣工作的應熟悉本規程、并經合格,經設備運行管理認可,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點和安全注意事項。【注:本條“經設備運行管理認可”為新增內容】1.5 任何人發現有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各類作業違章指揮和強令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作業場所,并立即。1.6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10、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分管生產的(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注:原規程 “總工程師”改為“分管生產的(總工程師)”】1.7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 1000V 及以上者;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 1000V 以下者。1.8 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發、輸、變(包括特高壓、高壓直流)、配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及相關場所的(包括基建安裝、農電),其他和相關參照執行。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一部分帶有電壓或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開閉所、高壓配電站(所)內工作參照本規程變電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本規程補充條款和實施細則,經本分管
11、生產的(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注:本條 “(包括特高壓、高壓直流)”、“及相關場所”為新增內容;原規程“變電站和發電廠電氣部分”改為“變電部分”、“主管”改為“分管”】2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2.1 在電力線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2.1.1 現場勘察制度。2.1.2 工作票制度。2.1.3 工作制度。2.1.4 工作監護制度。2.1.5 工作間斷制度。2.1.6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注:原規程 “結束”改為“終結”】2.2 現場勘察制度。2.2.1 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填寫現場勘察(見附錄 A)
12、。現場勘察由工作票簽發人組織。【注:本條“現場勘察由工作票簽發人組織”為新增內容;原規程 “和”改為“或”、“并做好”改為“并填寫現場勘察(見附錄 A)。”】2.2.2 現場勘察應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點等。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性、復雜性和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制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分管生產(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注:原規程 “主管”改為“分管”】2.3 工作票制度。2.3.1 在電力線工作,應按下列方式進行:2.3.1.1 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 B)。2.3.1.2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見附錄 C
13、)。2.3.1.3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 D)。2.3.1.4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見附錄 E)。2.3.1.5 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見附錄 F)。2.3.1.6 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見附錄 G)。2.3.1.7 口頭或命令。2.3.2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2.3.2.1 在停電的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的工作。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配電設備上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2.3.2.3 高壓電力電纜需要停電的工作。【注:本條“需要”為新增內容】2.3.2.4 在直流線路停電時的工作
14、。【注:本條為新增內容】2.3.2.5 在直流接地極線路或接地極上的工作。【注:本條為新增內容】2.3.3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2.3.3.1 帶電線路桿塔上且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小于表 5-1 規定的工作。【注:本條“且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小于表 5-1 規定的”為新增內容】2.3.3.2 在運行中的配電設備上的工作。2.3.3.3 電力電纜不需要停電的工作。【注:原規程 “高壓電力電纜”改為“電力電纜”】2.3.3.4 直流線不需要停電的工作。【注:本條為新增內容】2.3.3.5 直流接地極線不需要停電的工作。【注:本條為新增內容】2.3.4 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帶電
15、作業或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 5-1 規定的工作。【注:原規程“以及低壓帶電作業”刪除】2.3.5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注:本條“事故應急搶修工作是指電氣設備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為新增內容】2.3.6 按口頭或命令執行的工作為:2.3.6.1 測量接地電阻。2.3.6.2 修剪樹枝。2.3.6.3 桿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
16、查、消缺工作。2.3.6.4 涂寫桿塔號、安裝標志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并能夠保持表 5-2 安全距離的工作。2.3.6.5 接戶、進戶計量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和單一電源低壓分支線的停電工作。【注:本條“計量”為新增內容】2.3.7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2.3.7.1 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填寫應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注:原規程“工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字跡應正確清楚”改為“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需
17、要修改”改為“需要修改時”】2.3.7.2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工作票一份交工作,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人處。工作票應提前交給工作。【注:原規程第 2.3.7.1 條的第二、三段改為本條】2.3.7.3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人不得兼任工作。【注:原規程第 2.3.7.2 條“工作可以填寫工作票。”刪除】2.3.7.4 工作票由工作填寫,也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注:本條為新增內容】2.3.7.5 工作票由設備運行管理簽發,也可由經設備運行管理審核合格且經批準的修試及基建簽發。修試及基建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
18、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備案。【注:原規程第 2.3.7.3 條改為本條】2.3.7.6 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形式。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注:本條為新增內容】2.3.8 工作票的使用。2.3.8.1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于一條線路或同一個電氣連接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工作,可在數條線共用一張工作票。帶電作業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共用一張工作票。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
19、手中。【注:本條“帶電作業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共用一張工作票。”為新增內容】2.3.8.2 一個工作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若一張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小組(監護人),并使用工作任務單(見附錄H)。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簽發,一份工作留存,一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任務單由工作。工作結束后,由小組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辦理工作結束手續。【注:本條“(見附錄 H)”、“工作任務單由工作”為新增內容;原規程 “只能發個一張工作票”改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 原規程 “一張停電工作票”改為“一張工作票”、
20、 原規程 “工作”改為“小組”、 原規程“一份留存”改為“一份工作留存”;原規程 “工作任務單應寫明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工作地段的起止桿號及補充的安全措施”刪除】2.3.8.3 一回線路檢修(施工),其鄰近或交叉的其他電力線路需進行配合停電和接地時,應在工作票中列入相應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電線路屬于其他,應由檢修(施工)事先申請,經配合線路的設備運行管理同意并實施停電、接地。2.3.8.4 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由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人,并留存。上述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應事先送有關運行備案。【注:本條為新增內容】2.3.9 工作票的有效
21、期與延期。2.3.9.1 第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注:原規程第 2.3.9 條第一句話改為本條】2.3.9.2 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向工作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第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向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辦理。第一、二種工作票的延期只能辦理一次。帶電作業工作票延期。【注:本條第二段為新增內容;原規程第 2.3.9 條第二句話改為本條第一段】2.3.10 工作票所列的基本條件。2.3.10.1 工作票簽發人應由熟悉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并具有相關
22、工作經驗的生產、技術或經本分管生產批準的擔任。工作票簽發應。2.3.10.2 工作(監護人)、工作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規程、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工區(所、公司)生產批準的擔任。工作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人應是持有效的高壓電氣。【注:本條“工作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用戶變、配電站的工作人應是持有效證書的高壓電氣”為新增內容;原規程“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刪除】2.3.10.3 專責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2.3.11 工作票所列的安全責任。2.3.11.1 工作票簽發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工作票上所填
23、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3)所派工作和工作班是否適當和充足。2.3.11.2 工作(監護人):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并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5)督促、監護工作班成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注:第 6)條“變動是否合適”為新增內容;原規程第 2)條“和工作人所做的安全措施”、 原規程第 7)條刪除】2.3.11.3 工作人:1)工作的必要性。2
24、)線路停、送電和工作令是否正確。3)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2.3.11.4 專責監護人:1)明確被監護和監護范圍。2)工作前對被監護交待安全措施、告知點和安全注意事項。3)監督被監護遵守本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2.3.11.5 工作班成員:1) 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點,并履行確認手續。2) 嚴格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技術規程和勞動紀律,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3) 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注:第 1)條“掌握”、“明確”為新增內容;原規程第 1)條“明確工作內容”改為“熟
25、悉工作內容”、第 2)條“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改為“對自己在工作中的行為負責,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第 3)條“相互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本規程的執行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改為“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2.4 工作制度。2.4.1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應在得到全部工作人的后,方可開始工作。2.4.2 線路停電檢修,工作人應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用戶線路和配合停電的線路)都拉閘停電,并掛好操作接地線后,方能發出工作令。調度值班員或工區值班員在向工作發出工作令前,應將工作班組名稱、數目、工作
26、、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記入簿內。【注:本條“用戶線路和配合停電的線路”為新增內容】2.4.3開始工作令,應通知工作。其方法可采用:2.4.3.1 當面通知。2.4.3.2下達。2.4.3.3 派人送達。下達時,工作人及工作應清楚明確,并復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的停電工作,工作人和工作應在工作票上時間,并簽名。2.4.4 若停電線路作業還涉及其他配合停電的線路,工作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工作手續后,才可開始工作。2.4.5 嚴禁約時停、送電。2.4.6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手續。2.5 工作監護制度。2.5.1 工作手續完成
27、后,工作、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點告知,并履行確認手續,裝完工作接地線后,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工作、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在班組成員確無觸電等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注:原規程“完成工作手續后”改為“工作手續完成后”】2.5.2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對有觸電、施工復雜容易發生事故的工作,應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專責監護人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后方可恢復工作。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
28、場時,應由工作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被監護。【注:本條“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被監護。”為新增內容;原規程 “不得”改為“”】2.5.3 工作期間,工作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若工作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及工作人。原、現工作應做好必要的交接。【注:本條“原、現工作應做好必要的交接”為新增內容】2.6 工作間斷制度。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
29、、大風或其他任何情況到的安全時,工作或專責監護人可根據情況,臨時停止工作。2.6.2 白天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仍保留不動。如果工作班須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則應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讓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豎立穩固的桿塔以及負載的起重和牽引機械裝置等。恢復工作前,應檢查接地線等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2.6.3 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票,收工時如果將工作地點所裝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復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掛接地線。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復工作前應派人檢查。2.7 工作終結和恢復送電制度。2.7.1 完工后,工作(包括小組)
30、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在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確由桿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任何人再登桿進行工作。多個小組工作,工作應得到所有小組工作結束的匯報。2.7.2 工作終結后,工作應及告工作人,方法如下:2.7.2.1 當面。2.7.2.2 用并經復誦無誤。若有其他配合停電線路,還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聯系人。2.7.3 工作終結的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某線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
31、已全部拆除,線已無本班組和遺留物,可以送電。2.7.4 工作人在接到所有工作(包括用戶)的完工,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工作已由線,接地線已經全部拆除,與簿核對無誤并做好后,方可拆除各側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2.7.5 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工作任務單應保存一年。3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3.1 在電力線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3.1.1 停電。3.1.2 驗電。3.1.3 裝設接地線。3.1.4 使用個人保安線。3.1.5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3.2 停電。3.2.1 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下列安全措施:3.2.1.1 斷開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閉所、配電站(
32、所)(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開關(刀閘)。【注:本條“換流站”為新增內容;原規程“環網設備”刪除】3.2.1.2 斷開線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和熔斷器。【注:原規程“需要工作班操作的線路各端”改為“線需要操作的各端”】3.2.1.3 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和熔斷器。3.2.1.4 斷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和熔斷器。【注:原規程第 3.2.1.2、3.2.1.3、3.2.1.4 條“(保險)”刪除】3.2.2 停電設備的各有明顯的斷
33、開點,若無法觀察到停電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注:原規程 “(對無法觀察到明顯斷開點的設備除外)”改為“若無法觀察到停電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指示。”】3.2.3 可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的操構(操作機構)上應加鎖,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應懸掛標示牌;跌落式熔斷器的熔管應摘下或懸掛標示牌。【注:本條為新增內容】3.3 驗電。3.3.1 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應先驗電,驗明線路確無電壓。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的接觸式驗電器。直流線路和 330kV 及以上的交流線路,
34、可使用合格的絕緣棒或的絕緣繩驗電。驗電時,絕緣棒或絕緣繩的金屬部分應逐漸接近導線,根據有無放電聲和火花來判斷線路是否確無電壓。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注:本條“直流線路和”為新增內容】3.3.2 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工頻高壓發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電,不接地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或工作。【注:本條“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上驗電,不接地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絕緣桿尾部接上接地線,但應經運行值班或工作。”為新增內容;原規程 “高壓發生器”改為“工頻高壓發生器”】驗電時應與被驗電
35、設備保持表 5-1 的距離,并設專人監護。使用伸縮式驗電器時應保證絕緣的有效長度。3.3.3 對無法進行直接驗電的設備、高壓直流輸電設備和雨雪天氣時的戶外設備,可以進行間接驗電。即通過設備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無電;若進行操作,則應同時檢查開關(刀閘)的狀態指示、遙測、遙信信號及帶電顯示裝置的指示進行間接驗電。330kV 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采用間接驗電方法進行。【注:本條“高壓直流輸電設備和雨雪天氣時的戶外設備”、“330kV 及以上的電氣設備,可采用間接驗
36、電方法進行。”為新增內容;原規程“即開關(刀閘)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儀表及帶電顯示裝置指示的變化,但至少應有二個及以上的指示或信號已發生對應變化;”改為“即通過設備的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無電;”】3.3.4 對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進行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后驗高壓,先驗下層、后驗上層,先驗近側、后驗遠側。穿越驗電、接地的 10kV 及以下線路對上層線路進行驗電。線路的驗電應逐相(直流線路逐極)進行。檢修聯絡用的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或其組合時,應
37、在其兩側驗電。【注:本條“(直流線路逐極)”為新增內容】3.4 裝設接地線。3.4.1 線路經驗明確無電壓后,應立即裝設接地線并三相短路(直流線路兩極接地線分別直接接地)。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電到停電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包括用戶)都要驗電、裝設工作接地線。直流接地極線路,作業點兩裝設接地線。配合停電的線路可以只在工作地點附近裝設一處工作接地線。裝、拆接地線應在監護下進行。工作接地線應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應確認所有工作接地線均已掛設完成方可宣布開工。【注:本條“(直流線路兩極接地線分別直接接地)”、“直流接地極線路,作業點兩裝設接地線。”、“工作接地線應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應確認所有
38、工作接地線均已掛設完成方可宣布開工。”為新增內容;原規程“掛、拆線”改為“裝、拆線”】3.4.2擅自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如需變更,應由工作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變更情況。【注:本條“并在工作票上注明變更情況”為新增內容】3.4.3 同桿塔架設的多層電力線路掛接地線時,應先掛低壓、后掛高壓,先掛下層、后掛上層,先掛近側、后掛遠側。拆除時順序相反。【注:原規程“次序”改為“順序”】3.4.4 成套接地線應由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組成,其截面小于 25mm2,同時應滿足裝設地點短路電流的要求。使用其他導線作接地線或短路線。接地線應使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
39、或短路。【注:原規程 “用”改為“由”,“不得”改為“”,“嚴禁用纏繞的方法”改為“用纏繞的方法”】3.4.5 裝設接地線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接地線應接觸良好、連接應可靠。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均應使用絕緣棒或的絕緣繩。碰觸未接地的導線。【注:原規程“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改為“碰觸未接地的導線”】3.4.6 利用鐵塔接地或與桿塔接地裝置電氣上直接相連的橫擔接地時,允許每相分別接地,但桿塔接地電阻和接地通道應良好。桿塔與接地線連接部分應清除油漆,接觸良好。【注:原規程“聯結”改為“連接”】3.4.7 對于無接地引下線的桿塔,可采用臨時接地體。接地體的截面積小于
40、190mm2(如16 圓鋼)。接地體在地面下深度小于 0.6m。對于土壤電阻率較高地區,如巖石、瓦礫、沙土等,應采取增加接地體根數、長度、截面積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電阻。【注:原規程“不得”改為“”、“面積”改為“截面積”】3.4.8 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桿塔的停電線裝設的接地線,應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線擺動,并滿足表5-1 安全距離的規定。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或工作中需要拉開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時,應先在其兩側裝設接地線。【注:原規程“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時,應先在斷開引線的兩側裝設接地線”改為“斷開耐張桿塔引線或工作中需要拉開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時,應先在其兩側裝設接地線”】3.4
41、.9 電纜及電容器接地前應逐相充分放電,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電容器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多次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的電容器外殼也應放電。【注:原規程“逐個放電”改為“逐個多次放電”】3.5 使用個人保安線。3.5.1 工作地段鄰近、平行、交叉及同桿塔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3.5.2 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后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個人保安線由作業負責自行裝、拆。【注:本條“個人保安線由作業負責自行裝
42、、拆。”為新增內容】3.5.3 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小于 16mm2,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用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注:原規程“不得”改為“”、“嚴禁”改為“”】3.5.4 在桿塔或橫擔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擔上。3.6 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3.6.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及跌落式熔斷器的操作處,均應懸掛“合閘,線路有人工作!” 或“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見附錄 J)。【注:本條“及跌落式熔斷器”、“(見附錄 J)”為新增內容】3.6.2 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時距設
43、備小于表 3-1 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小于表 3-2 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的標示牌。35kV 及以下設備的臨時圍欄,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絕緣隔板與帶電部分直接接觸。絕緣隔板的絕緣性能應符合附錄L 的要求。表 3-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注 表中未列電壓應選用高一電壓等級的安全距離,表 3-2 同。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 及以下0.7020、351.0063(66)、1101.50表 32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注:原規程“不得”改為“”、“附錄 J”改為“附錄 L”、表 3-2 中“6
44、6、110”改為“63(66)、110”】3.6.3 在城區、密集區地段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圍攔),并在相應部位裝設標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看管。【注:本條“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 “并在相應部位裝設標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看管。”為新增內容】3.6.4 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向外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標示牌。在工作中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注:本條“向外”為新增內容;原規程“嚴禁”改為“”】4線路運行和4.1 線路巡視。4.1.1 巡線工作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驗的擔任。單獨巡線應合格并經工區(公司、所)分管生產批準。電纜隧道、偏僻
45、山區和夜間巡線應由兩人進行。汛期、暑天、雪天等惡劣天氣巡線,必要時由兩人進行。單人巡線時,攀登電桿和鐵塔。遇有火災、臺風、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塵暴等發生時,如需對線路進行巡視,應制訂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設備運行管理分管批準。巡視應至少兩人一組,并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信聯絡。【注:本條“汛期”、“遇有火災、臺風、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塵暴等發生時,如需對線路進行巡視,應制訂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得到設備運行管理分管批準。巡視應至少兩人一組,并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信聯絡。”為新增內容;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 及以下0.3520、350.6063(66)、1101.50原規程“分管”改為
46、“主管”】4.1.2 雷雨、大風天氣或事故巡線,巡視應穿絕緣鞋或絕緣靴;汛期、暑天、雪天等惡劣天氣和山區巡線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自救器具和藥品;夜間巡線應攜帶足夠的照明工具。【注:本條“汛期”、“自救器具”為新增內容】4.1.3 夜間巡線應沿線路外側進行;大風時,巡線應沿線風側前進,以免萬一觸及斷落的導線;特殊巡視應注意選擇路線,防止洪水、惡劣天氣等對人的。巡線時泅渡。事故巡線應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隨時有恢復送電的可能。【注:本條“巡線時泅渡。”為新增內容】4.1.4 巡線發現導線、電纜斷面或懸掛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線地點 8m 以內,以免跨步電壓傷人,
47、并迅速調度和,等候處理。【注:原規程“懸吊”改為“懸掛”】4.1.5 進行配電設備巡視的,應熟悉設備的結構和接線情況。巡視檢查配電設備時,越過遮欄或圍墻。進出配電設備室(箱)應隨手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單人巡視時,打開配電設備柜門、箱蓋。【注:原規程“不得”改為“”】4.2 倒閘操作。4.2.1 倒閘操作應使用倒閘操作票(見附錄 I)。倒閘操作應根據值班調度員(工區值班員)的操作指令(口頭、或傳真、電子郵件)填寫或打印倒閘操作票。操作指令應清楚明確,受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發令人復誦,核對無誤。發令人發布指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時,都要并作好。事故應急處理和拉合斷路器(開關)的
48、單一操作可不使用操作票。【注:原規程“(見附錄 G)”改為“(見附錄 I)”】4.2.2 操作票應用黑色或藍色鋼(水)筆或圓珠筆逐項填寫。用計算機開出的操作票應與手寫格式票面。操作票票面應清楚整潔,任意涂改。操作票應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操作人和監護人應根據模擬圖或接線圖核對所填寫的操作項目,并分別手工或電子簽名。【注:原規程“不得”改為“”、“鋼筆”改為“黑色或藍色鋼(水)筆”、“并分別簽名。”改為“并分別手工或電子簽名。”】4.2.3 倒閘操作前,應按操作票順序在模擬圖或接線圖上預演核對無誤后執行。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和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的斷、合位置。
49、電氣設備操作后的位置檢查應以設備實際位置為準,無法看到實際位置時,可通過設備機械指示位置、電氣指示、帶電顯示裝置、儀表及各種遙測、遙信等信號的變化來判斷。判斷時,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才能確認該設備已操作到位。以上檢查項目應填寫在操作票中作為檢查項。【注:本條“帶電顯示裝置”、“以上檢查項目應填寫在操作票中作為檢查項。”為新增內容;“且至少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改為“應有兩個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時發生對應變化,”】4.2.4 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執行唱票、復誦制。發布指令和復誦指令都應嚴肅認真,使用規范的操作術
50、語,準確清晰,按操作票順序逐項操作,每操作完一項,應檢查無誤后,做一個“”記號。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擅自更改操作票,應向操作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后再進行操作。操作完畢,受令人應立即匯報發令人。4.2.5 操作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或開關(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開關(刀閘)和跌落式熔斷器,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棒進行操作。雨天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并穿絕緣靴、戴絕緣手套。在操作柱上斷路器(開關)時,應有防止斷路器(開關)時傷人的措施。【注:本條“穿絕緣靴”為新增內容】4.2.6 更換配電變壓器跌落式熔斷器熔絲的工作,應先將低壓刀閘和高壓開關(刀閘)或跌落式熔斷器拉開
51、。摘掛跌落式熔斷器的熔斷管時,應使用絕緣棒,并派專人監護。其他觸及設備。【注:原規程“熔管”改為“熔斷管”、“不得”改為“”;原規程“(保險)”、“(保險絲)”刪除】4.2.7 雷電時,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熔絲工作。【注:原規程 “嚴禁”改為“”、原規程“(保險)”、“(保險絲)”刪除】4.2.8 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可以不進過,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應立即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和部門。【注:原規程“如發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時,可不等待指令即行斷開電源,但事后應立即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改為“在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可以不進過,即行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但事后應立即調度(或設備運行管理)
52、和部門。”】4.2.9 操作票應事先連續,計算機生成的操作票應在正式出票前連續,操作票按順序使用。作廢的操作票,應注明“作廢”字樣,未執行的應注明“未執行”字樣,已操作的應注明“已執行”字樣。操作票應保存一年。【注:本條為新增內容】4.3 測量工作。4.3.1 直接接觸設備的電氣測量工作,至少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夜間進量工作,應有足夠的照明。4.3.2 測量應了解儀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正確接線,熟悉測量的安全措施。4.3.3 桿塔、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電阻測量工作,可以路和設備帶電的情況下進行。解開或恢復配電變壓器和避雷器的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直接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53、【注:原規程“嚴禁”改為“”】4.3.4 測量低壓線路和配電變壓器低壓側的電流時,可使用鉗型電流表。應注意不觸及其他帶電部分,以防相間短路。4.3.5 帶電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導線弛度、交叉距離),可用測量儀或使用絕緣測量工具測量。嚴禁使用皮尺、普通繩索、線尺等非絕緣工具進量。4.4 砍剪樹木4.4.1路帶電情況下,砍剪靠近線路的樹木時,工作應在工作開始前,向全體說明:電力線路有電,、樹木、繩索應與導線保持表 5-2 的安全距離。4.4.2 砍剪樹木時,應防止馬蜂等昆蟲或動物傷人。上樹時,不應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樹枝,并使用安全帶。安全帶系在待砍剪樹枝的斷口附近或以上。不應攀登已經鋸過或砍過的未斷
54、樹木。【注:原規程“不得”改為“”】4.4.3 砍剪樹木應有專人監護。待砍剪的樹木下面和倒樹范圍內有人逗留,城區、密集區應設置圍欄,防止砸傷行人。為防止樹木(樹枝)倒落在導線上,應設法用繩其拉向與導線相反的方向。繩索應有足夠的長度和強度,以免拉繩的被倒落的樹木砸傷。砍剪山坡樹木應做好防止樹木向下彈跳接近導線的措施。【注:本條“城區、密集區應設置圍欄”為新增內容;原規程“不得”改為“”】4.4.4 樹枝接觸或接近高壓帶電導線時,應將高壓線路停電或用絕緣工具使樹枝遠離帶電導線至安全距離。此前接觸樹木。【注:原規程“嚴禁”改為“”】4.4.5 風力超過 5 級時,砍剪高出或接近導線的樹木。【注:原規
55、程“大風天氣”改為“風力超過 5 級時”】4.4.6 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操作。使用時,應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有無鐵釘等金屬物件,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5鄰近帶電導線的工作5.1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5.1.1 帶電桿塔上進量、防腐、巡視檢查、緊桿塔螺栓、清除桿塔上異物等工作,作業活動范圍及其所攜帶的工具、材料等,與帶電導線最小距離小于表 5-1 的規定。表 5-1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進行上述工作,應使用絕緣無極繩索,風力應不大于 5 級,并應有專人監護。如不能保持表 5-1要求的距離時,應按照帶電作業工作或停電進行。【注:原規程表 5
56、-1 為;原規程 “不得”改為“”】5.1.2 在 10kV 及以下的帶電桿塔上進行工作,距最下層帶電導線垂直距離小于 0.7m。【注:原規程“不得”改為“”】5.1.3 運行中的高壓直流輸電系統的直流接地極線路和接地極應視為帶電線路。各種工作情況下,鄰近運行中的直流接地極線路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按50kV 直流電壓等級控制。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 及以下0.702203.0020351.003304.00661101.505005.00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交流線路10 及以下0.73304.020、351.050
57、05.063(66)、1101.57508.02203.010009.5直流線路501.56609.05006.880010.1【注:本條為新增內容】5.2 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的工作。5.2.1 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表 5-2 安全距離以內,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予接地。如鄰近或交叉的線路不能停電時,應遵守 5.2.2 條5.2.4 條的規定。工作中應采取防止損傷另一回線的措施。表 5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注:原規程表 5-2 為】5.2.2 鄰近帶電的電力線路進行工作時,有可能接近帶電導線至表 5-2
58、 安全距離以內時,應做到以下要求:1)采取有效措施,使、導線、施工機具等與帶電導線符合表 5-2 安全距離規定,牽引繩索和拉繩符合表 11-4 安全距離規定。2)作業的導、地線還應在工作地點接地。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注:原規程第 1)條“牽引繩索和拉繩符合表 5-2 安全距離規定”改為“牽引繩索和拉繩符合表 11-4安全距離規定”】5.2.3 在交叉檔內松緊、降低或架設導、地線的工作,只有停電檢修線路在帶電線路下面時才可進行,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10 及以下20、3563(66)、1101.02.53.02203305004.05.06.0電壓等級(
59、kV)安全距離(m)電壓等級(kV)安全距離(m)交流線路10 及以下1.03305.020、352.55006.063(66)、1103.07509.02204.0100010.5直流線路503.066010.05007.880011.1應采取防止導、地線產生跳動或過牽引而與帶電導線接近至表 5-2 安全距離以內的措施。停電檢修的線路如在另一回線路的上面,而又必須在該線路不停電情況下進行放松或架設導、地線以及更換絕緣子等工作時,應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安全措施應經充分后,經工區批準執行。措施應能保證:1)檢修線路的導、地線牽引繩索等與帶電線路的導線應保持表 5-2 規定的安全距離。2)要有防止
60、導、地線脫落、滑跑的后備保護措施。【注:原規程“應在該線路”改為“必須在該線路”】5.2.4 在變電站、發電廠出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線路時,要求:1)每基桿塔上都應有雙重名稱。2)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驗明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地線后,工作方可宣布開始工作;3)在該段線工作,登桿塔時要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雙重名稱無誤,并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有電線路桿塔。5.3 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的工作。5.3.1 同桿塔架設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或直流線路中單極線路停電檢修,應在對帶電導線最小距離不小于表 5-1 規定的安全距離時,才能進行。在有同桿架設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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