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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PAGE25頁共NUMPAGES25頁2022年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產品監督管理,提高消防產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以及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第三條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必須符合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企業標準。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

2、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職責對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流通和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市場準入第五條依法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認證合格后,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產品認證機構應當將消防產品強制性認證有關信息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公安部消防局。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消防產品目錄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產品認證基本

3、規范、認證規則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并公布。第六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經評審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見后,指定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事認證活動,客觀公正地出具認證結論,對認證結果負責。不得增加、減少、遺漏或者變更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第八條從事消防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確保檢查、檢測結果真實、準確,并對檢查、檢測結論負責。第九條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經消

4、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技術鑒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產、銷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消防產品實驗室資格或者從事消防產品合格評定活動的認證機構資格。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名錄由公安部公布。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進行監督。公安部會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參照消防產品認證機構和實驗室管理工作規則,制定消防產品技術鑒定工作程序和規范。第十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應當遵守以下程序:(一)委托人向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提出書面委托,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5、二)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文件資料進行審核;(三)文件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消防產品型式檢驗和工廠檢查;(四)經鑒定認為消防產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內頒發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并將消防產品有關信息報公安部消防局;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人,并說明理由。消防產品檢驗時間不計入技術鑒定時限。第十一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技術鑒定工作,對技術鑒定結果負責。第十二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生產者需要繼續生產消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

6、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第十三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內,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變化,對性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生產者應當重新委托消防產品技術鑒定。第十四條在消防產品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內,相關消防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頒布施行的,生產者應當保證生產的消防產品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前款規定的消防產品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未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在技術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實行技術鑒定。第十五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對其鑒定合格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鑒定合格的產

7、品不能持續符合技術鑒定要求的,技術鑒定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鑒定證書,并予公布。第十六條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合格或者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公安部消防局應當予以公布。第三章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第十七條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保持消防產品的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標志、標識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不得生產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消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消防產品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第十八條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

8、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得銷售應當獲得而未獲得市場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第十九條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查驗產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的消防產品,應當注明產品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當需要選用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時,應當選用經技術鑒定合格的消防產品。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合同的約定和消防產品有關技術標準,對進場的消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或者檢驗,如實記錄進貨來源、名稱、批次、

9、規格、數量等內容;現場檢查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安裝。現場檢查記錄或者檢驗報告應當存檔備查。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安裝質量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有關標準、施工規范和相關要求,保證消防產品的安裝質量。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使用的消防產品的質量及其安裝質量實施監督。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二十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規定對生產領域、流通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

10、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實行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中,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執行。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專項監督抽查,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制定監督抽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一)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技術

11、鑒定證書;(二)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應當進行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的消防產品,是否具備型式檢驗合格和出廠檢驗合格的證明文件;(三)消防產品的外觀標志、規格型號、結構部件、材料、性能參數、生產廠名、廠址與產地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四)消防產品的關鍵性能是否符合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的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實施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簽名;被檢查單位管理人員對檢查記錄有異議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中注明。第

12、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和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實施現場檢查判定。對現場檢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應當在三日內將判定結論送達被檢查人。被檢查人對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結論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五日內依照有關規定將樣品送符合法定條件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將檢驗結果告知被檢查人。檢驗抽取的樣品由被檢查人無償供給,其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檢驗費用在規定經費中列支,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第二十七條被檢查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抽樣送檢的產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公安機

13、關消防機構受理復檢申請,應當當場出具受理憑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復檢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備用樣品送檢,自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三日內,將復檢結果告知申請人。復檢申請以一次為限。復檢合格的,費用列入監督抽查經費;不合格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二十八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對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按職責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或者書面通報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產品質量問題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和本規定中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程序處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舉報投訴的消防產品質量問題

14、進行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核查、處理情況應當在三日內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使用依法應當獲得市場準入資格而未獲得準入資格的消防產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等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收到當事人復查申請或者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復查。復查應當填寫記錄。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使用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并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同級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者、銷售者依法及時

15、查處。第三十一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重大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等信息。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開展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變賣、隱匿或者損毀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絕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

16、機構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處罰:(一)建設單位要求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二)建設工程設計單位選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進行消防設計的;(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裝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四)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安裝、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第三十五條消防產品技術鑒定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7、第六十九條處罰。第三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處罰。非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消防產品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場所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場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產品監督執法,應當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堅持公正、文明執法,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消防產

18、品的品牌、銷售單位,不得參與或者干預建設工程消防產品的招投標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第三十八條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四十條消防產品目錄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第四十一條消防產品進出口檢驗監管,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消防產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的,還應當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有關規定。第四十二條本規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第四十

19、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第四十四條本規定自_年_月_日起施行。2022年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二)一、消防安全例會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要的內容應以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為主。如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應隨時組織召開專題性會議二、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下發有關部門并存檔。三、會議議程主要有聽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消防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本單位消防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階段的工作。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或決議,應報送當

20、地公安消防部門,并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五、本單位如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后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查找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火巡查制度、檢查制度一、防火巡查應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二、防火巡查時應填寫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記錄表,巡查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填寫單位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單并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填寫單位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并及時上報主管負責人并在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記錄表記錄存檔。三、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公共娛樂場

21、所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h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后應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五、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填寫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記錄表,各部門應每周一次,填寫每周防火檢查情況記錄表,單位應每月一次,填寫每月防火檢查情況記錄表對建筑消防設施檢查每季度一次,填寫第季度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檢

22、查記錄表。六、檢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填寫單位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單并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填寫單位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并及時上報主管負責人,并記錄存檔。七、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3、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5、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7、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9、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10、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1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

23、落實情況;12、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13、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根據不同季節、節假日的特點,結合各種火災事故案例,利用張貼圖畫、消防刊物、視頻、網絡、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各種形式,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使員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二、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應對新上崗員工或重點崗位人員、特殊工種人員等有關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培訓結束后應考試,成績不合格的或未經消防安全教育、

24、培訓的職工不得上崗。三、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3、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四、消防宣傳填寫消防宣傳記錄;消防培訓應填寫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及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登記表并存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

25、合下列要求: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2、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9、消防安全

26、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11、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13、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員的措施。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并存檔。消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一、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二、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1、消火栓應有明顯標

27、識;2、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4、展品、商品、貨柜,廣告箱牌,生產設備等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5、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6、按照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7、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

28、,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三、消防控制室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的要求四、消防控制室應保證其環境滿足設備正常運行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存放完整的消防設施設計、施工和驗收資料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五、消防設施、器材檢查應分別填寫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檢查記錄表、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一、單位應建立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應明確值班人員的職責,實行每日_小時專人值班,值班人數應不少于_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經消防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二、值班人員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以及消防巡查、發現問題處置、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29、。三、發現消防設施運行故障問題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主管負責人。四、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五、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火警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同時報告部門主管。六、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應完整,字跡清晰,保存完好。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二、巡查、檢查中發現可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立即填寫單位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單,并當場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填寫單位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并逐級報告消防安全管理人采取措施整改。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

30、安全責任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四、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的進行復查確認,填寫單位火災隱患整改復查單。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八、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一、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用電防火安全

31、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三、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四、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五、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六、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超負荷運行;七、營業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八、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要求。九、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

32、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制度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二、嚴禁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三、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根據需要限量使用,存儲

33、量不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備案。掌握使用情況。四、地下公共娛樂場所禁止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商品,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氣及閃點60的液體燃料。五、公共娛樂場所營業廳不應使用甲、乙類清洗劑。六、盛裝可燃液體、氣體的密閉容器應避免日光照射。消防組織(義務消防隊)管理制度一、消防組織(義務消防隊)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二、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義務消防員應佩戴名簽,明

34、確分工職責。四、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五、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制度一、單位應根據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的實際情況,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二、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明確火災現場通信聯絡、滅火、疏散、救護、保衛等任務的負責人。規模較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由專門機構負責,組建各職能小組。并明確負責人、組成人員及其職責;(二)火警處置程序;(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五)通信聯絡、安全防護和人員救護的組織與調度程序和保障措施。三、組織機構(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

35、理人擔負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規模較大的單位可以成立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二)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承擔。規模較大的單位可以成立各職能小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及其他在崗的從業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1.通信聯絡:負責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2.滅火: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3.疏散: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4.救護: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5.保衛:阻止與場所

36、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6.后勤。負責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四、預案實施程序當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一)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五、預案的宣貫和完善應定期組織員工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通過預案演練,逐步修改完善。六、消防演練(一)檢驗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各職能組和有關人員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內容、職責的

37、熟悉程度。(二)檢驗人員安全疏散、初期火災撲救、消防設施使用等情況。(三)檢驗本單位在緊急情況下的組織、指揮、通訊、救護等方面的能力。(四)檢驗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五)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其他場所應至少每年組織一次。(六)宜選擇人員集中、火災危險性較大和重點部位作為消防演練的目標,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火災模擬形式。(七)消防演練方案可以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爭取其業務指導。(八)消防演練前,應通知場所內的從業人員和顧客或使用人員積極參與;消防演練時,應在建筑入口等顯著位置設置“正在消防演練”的標志牌,進行公告。(九)消防演練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實施。(十)模擬火災

38、演練中應落實火源及煙氣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害。(十一)演練結束后,應將消防設施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填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記錄做好記錄存檔,并及時進行總結。燃氣、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一、燃氣、電氣設備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二、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三、燃氣管路、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四、不得隨意改動燃氣管路,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五、燃氣、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六、對燃氣管路、設備及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電氣設備超負荷運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制

39、度一、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二、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三、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四、違反消防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三)目的。使酒店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化。規程1.酒店消防安全工作例會每月舉行一次。由酒店消防安全責任人召集,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會議主要內容:傳達、學習有關消防安全文件精神討論通過階段消防安全工作

40、計劃,通報單位消防安全整體工作研究確定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書內容,調整、修改消防獎懲實施辦法聽取安全部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控制方案落實情況的匯報研究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方案,落實整改經費,協調各部門共同解決。通報酒店內發生的消防安全事件,及酒店消防安全形勢做好會議記錄,存檔并將情況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2.安全部消防安全工作例會每半月舉行一次由安全部消防安全責任人召集,經理、消防、治安、警衛主管和各領班參加。會議主要內容:傳達、學習有關消防安全文件精神。聽取消防主管及各口主管對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的情況匯報。研究酒店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決定“隱患整改通知書”的簽定,并制定出結決方案。討論通過階段消防安

41、全工作計劃,修訂消防緊急預案、消防獎懲條例等重大事項。做好會議記錄,存檔并將情況上報總經理。第1頁,共1頁2022年消防產品監督管理規定(四)為確實抓好我校消防安全工作,保證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制度:1、每學期必須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并制定工作計劃和總結。2、春冬重點防火期都要提前召開大會,嚴格要求,全面布置,具體安排落實防火應急預案。3、每月召集各部門負責人會議,總結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要點,提出整改意見。4、每周一領導班子和全體班主任將上周檢查情況做以匯報,并具體安排本周消防工作重點。5、開會時,凡應參加會議的人都要按時參加,保持良好會風,認真做好記錄,積極參與,獻計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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