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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概況2010年11月15日14時14分,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在進行外墻保溫施工作業時,電焊工吳國略和工人王永亮在10層腳手架的懸挑支架過程中,違規進行電焊作業引發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建筑物過火面積120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億元。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概況工程發包與承包情況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所在的膠州路教師公寓小區于2010年9月24日開始實施節能綜合改造項目施工,建設單位為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總承包單位為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設計單位為上海靜安置業設計,監理單位為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施工內容主要包括外立面
2、搭設腳手架、外墻噴涂聚氨酯硬泡體保溫材料、更換外窗等。 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概況工程發包與承包情況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承接該工程后,將工程轉包給其子公司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佳藝公司),佳藝公司又將工程拆分成建筑保溫、窗戶改建、腳手架搭建、拆除窗戶、外墻整修和門廳粉刷、線管整理等,分包給7家施工單位。其中上海亮迪化工科技出借資質給個體人員張利分包外墻保溫工程,上海迪姆物業管理(以下簡稱迪姆公司)出借資質給個體人員支上邦和沈建豐合伙分包腳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和沈建豐合伙借用迪姆公司資質承接腳手架搭建工程后,又進行了內部分工,其中支上邦負責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的腳手架搭建,同時
3、支上邦與沈建豐又將膠州路教師公寓小區三棟大樓腳手架搭建的電焊作業分包給個體人員沈建新。 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概況合同結構示意建筑保溫分包-出借資質窗戶改建分包腳手架搭建分包-出借資 質拆除窗戶分包包墻整修分包包門廳粉刷分包線路整理分包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總包單位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公司-轉包/分包單位電焊作業分包給個體人員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概況國務院安委會關于該起事故調查報告內容(部分)月下旬,在該工程沒有進行項目申報、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審批等情況下決定開工。同年月中旬,為趕工期,教師公寓項目執行經理沈大同在沒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況下,提出搭設腳手架和噴涂外墻保溫材料實
4、行交叉施工,現場總監理工程師等人對此嚴重違規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間,存在未經審批動火、電焊作業工人無有效特種作業證、電焊作業時未配備滅火器及接火盆等嚴重安全事故隱患。沒有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對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進行檢查及督促整改;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概況國務院安委會關于該起事故調查報告內容(部分)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項目施工組織管理混亂,施工安全監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排除。月日,支上邦在沒有申請動火證的情況下,要求完成膠州路號層腳手架增加斜撐的施工,經安排電焊工吳國略及電焊輔助工王永亮在無滅火器及接火盆的情況下違規進行電焊作業。電焊濺落的金屬熔融物引燃下方
5、層腳手架防護平臺上堆積的聚氨酯材料碎塊、碎屑,引發火災,造成人死亡、人受傷等特別嚴重后果。接火盆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圖示工程主體結構采用滑模施工 )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圖片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在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節能綜合改造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違規在10層電梯前室北窗外進行電
6、焊作業,電焊濺落的金屬熔融物引燃下方9層位置腳手架防護平臺上堆積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碎塊、碎屑引發火災。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原因間接原因:一是建設單位、投標企業、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虛假招標和轉包、違法分包。二是工程項目施工組織管理混亂。三是設計企業、監理機構工作失職。四是上海市、靜安區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監督管理缺失。五是靜安區公安消防機構對工程項目監督檢查不到位。六是靜安區政府對工程項目組織實施工作領導不力。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原因五大問題:一、電焊工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嚴重違反操作規程,引發大火后逃離現場;二、裝修工程違法違規,層層多次分包,導致安全責任不落實;三、施工作業
7、現場管理混亂,安全措施不落實,存在明顯的搶工期、搶進度、突擊施工的行為;四、事故現場使用易燃材料,導致大火迅速蔓延;五、有關部門安全監管不力,致使多次分包、多家作業和無證電焊工上崗,對停產后復工的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根據國務院批復的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對54名事故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其中26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8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處理情況見附件)。同時,責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長韓正分別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由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事故相關單位按法律規定的上限給予經濟處罰。 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責任人的處理靜安區建設
8、和交通委員會原主任高偉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原副主任姚亞明犯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原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原綜合管理科經辦人張權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上海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負責人馮偉犯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原副經理馬義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原項目經理沈大同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安全員陶忱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上海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9、董放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原副總經理瞿幼棣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原副總經理周崢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安全設備科科員曹磊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原技術質量科科長助理范瑋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緩刑年;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監理張永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監理衛平儒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楊為民犯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張利犯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姜建東犯單位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支上邦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沈建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年;上海迪姆物業管理公司
10、原法定代表人勞偉星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沈建新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個月,馬東啟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吳國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年,緩刑年,王永亮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責任人的處理28名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范正榮,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生產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撤職處分。2.湯士剛,中共黨員,上海市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安全設備科科長,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3.趙雨時,上海靜安置業設計設計主管、黨支部委員,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4.龔曉棟,上海靜安置業設計總經理、上海靜安建筑裝飾實業股份黨委委員
11、、本部第二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5.張慎娣,上海靜安置業設計董事長、上海靜安建筑裝飾實業股份黨委書記,建議給予行政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6.陳邱良,上海市靜安建設工程監理執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黨支部書記,兼任上海市靜安區建設工程服務中心主任,建議給予行政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7.張伯余,上海靜安置業集團公司上海巨星物業總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8.封良培,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消防民警,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9.孔寅翼,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派出所副所長兼執法辦案隊(責任區刑偵隊)隊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10.
12、倪彥雯,中共黨員,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參謀,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11.白玉奇,靜安區消防支隊防火監督處處長、黨委委員,建議給予記過的行政處分。12.唐亮,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靜安區安質監站)安監室主任,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3.柴光成,靜安區安質監站副站長、黨支部書記,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14.張家明,中共黨員,靜安區安質監站原站長,2010年10月任靜安區建設和管理服務中心工程協調部經理,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5.邵振丁,中共黨員,靜安區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靜安區建筑市場管理所所
13、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6.周正,中共黨員,靜安區建交委建筑建材業管理辦公室主任,2010年10月兼任靜安區安質監站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7.張常慶,中共黨員,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副站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18.曾明,中共黨員,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建交委)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處長、稽查辦公室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19.蔣曙杰,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黨委委員,分管建設市場監管處(市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市建材市場管理辦公室),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
14、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黃融,上海市建交委主任、黨委副書記,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21.朱德富,中共黨員,靜安區江寧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兼社區管理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2.張金生,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兼平安工作部部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3.王國平,靜安區江寧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24.陳靜薇,靜安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25.徐孫慶,靜安區委常委、副區長,建議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6.張仁良,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副書記、區長,建議給予撤
15、職的行政處分、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7.龔德慶,上海市市委委員,靜安區委書記,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8.沈駿,上海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建議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通報中有關防范火災事故的要求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這起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損失,后果嚴重,造成了很大的社會負面影響,教訓十分深刻。為了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現提出以下要求:(二)進一步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建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要切實增強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建立健全
16、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特別要加強對動火作業的審批和監管,嚴把進場材料的質量關,進一步規范對進場材料的抽樣復驗程序,制定切實可行的初期火災撲救及人員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保障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施工單位要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消防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并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施工現場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電焊、氣焊、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通報中有關防范火災事故的要求(四)進一步完善建筑節能保溫系統防火技術標準及施工安全措施。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有關建筑節能保溫系統防火技術標準,規定不同材料構成的節能保溫系統的應用范圍以及采用
17、可燃材料構成的節能保溫系統的防火構造措施,以從根本上解決建筑節能保溫系統的防火安全問題。要認真落實節能保溫系統改、擴建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進行節能保溫系統改、擴建工程時原建筑原則上應當停止使用,確實無法停止使用的,應采取分段搭建腳手架、嚴格控制保溫材料在外墻上的暴露時間和范圍等有效安全措施,并對現場動火作業各環節的消防安全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建筑施工火災事故案例事故通報中有關防范火災事故的要求(五)進一步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各相關部門要重點從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疏散逃生等方面,繼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宣傳普及安全用火、用電和逃生自救常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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