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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13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及運行考核背景情況介紹環境保護部監測司二一三年七月1考核工作的新要求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2一、考核工作的新要求3考核工作新要求 幾個重要文件“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體系建設考核指標計算方法及核查細則4考核工作新要求 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4號)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未通過年度考核: (三)監測體系建設運行情況
2、未達到相關要求(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傳輸有效率75%;自行監測結果公布率80%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公布率95%)。5考核工作新要求 環保部、統計局、發改委、監察部文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環發201314號) 第三條 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 第五條 地方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監督性監測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應當公布自行監測結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監督性監測結果。 6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7監測辦法主要內容一、總體情況本辦法共16條,包括編制依據、適用范圍、排污單位單位自行監測、自動監測設備安裝、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能力建設等內容。范圍涵蓋工業
3、企業、污水處理廠、機動車尾氣及畜禽養殖。8監測辦法主要內容二、具體內容第一條(編制依據) 為了準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驗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成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令第36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9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以下簡稱“減排監測”),是指對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四項主要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狀況和濃度水平開展監測,并進行計
4、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開展的污染源監測和為驗證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成效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減排監測采用自動監測與手工監測相結合的方式。 本辦法適用于對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工業企業、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單位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機動車的監測(檢測)管理。10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三條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結合行業特點以及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需要,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開展自行監測和監控,保存原始監測和監控記錄,建立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產生量、處理處置量、排放量等臺賬。自行監測采用
5、手工監測的,每日至少開展一次;采用自動監測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排污單位不具備開展自行監測能力的,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監測(檢測)機構進行監測。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符合規范和安全要求的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口,保證監測人員操作安全。市(地)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驗收。11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四條(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要求) 納入2012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尤其要加快安裝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自動監測設備的監測數據應當逐級傳輸
6、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尚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或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但未配置氨氮、氮氧化物自動監測儀器的,應當在2013年底前完成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對于生產狀況不穩定,生產負荷低于50%的,可以提出適當延期的申請。 已經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應當建立和完善自動監測設備運行、維護管理制度,確保設因設備質量原因導致數據有效性審核未通過的,應當更換自動監測設備,并重新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備運行正常。 其他排污單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要求,按照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執行。12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五條 (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為監督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污染物排放狀況、自
7、動監測設備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應當開展監督性監測。監督性監測由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測能力不足時,由市(地)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或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排污單位應當根據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需要提供相關工作資料和必要工作條件,不得拒絕、阻撓、拖延監督性監測工作的開展。 市(地)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性監測,其中,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裝機總容量30萬千瓦以上火電廠的監督性監測,負責對脫硫脫硝設施進出口自動監測設備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性監測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數據共享使用,不重復監測。13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六條(
8、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機動車環保檢測業務,建立數據服務器,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數據。 市(地)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督檢查,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檢測線的監督性監測,每年抽測比例不少于50%。逐步加快檢驗機構自動檢測設備的安裝,地級以上城市全面實行簡易工況法檢測,到2015年底前,環保檢驗率(含免檢車輛)達到80%。14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七條(機動車的日常監測)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機動車環保日常監測,
9、主要包括停放地抽測和道路抽測。日常監測應采用國家或地方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原則上應與當地環保定期檢驗方法一致。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采用遙感、目測等方法篩選高排放車輛,進行道路抽測。15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八條(畜禽養殖場自行監測) 納入減排工程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按本辦法第三條要求,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自行監測。納入國家重點監控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名單的,應當安裝化學需氧量和氨氮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16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九條(畜禽養殖廠監督檢查及監測)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納入減排工程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開展
10、監督檢查,監督其污染物排放狀況、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廢棄物綜合利用情況等,監督檢查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對納入減排工程且向水體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開展監督性監測工作,監督其污染物排放狀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等,監督性監測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17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十條 (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報告和核定)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每月初7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每月報告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告知排污單位。 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且通過環境保
11、護主管部門數據有效性審核的,以自動監測數據為依據計算報告、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對于安裝自動監測設備但未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的或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以手工監測數據計算報告污染物排放量,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監督性監測數據進行核定。 對于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數等方法計算報告、核定污染物排放量。18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十一條(環境質量監測)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監測工作,滿足總量減排工作需求,定期組織分析環境質量變化趨勢,評估總量減排工作成效,每半年至少編寫一期減排監測專項報告。總量減排環境質量監測工作與日常環
12、境質量監測工作一并進行,不重復監測。19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十二條(質量管理) 減排監測應當遵守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方法和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 市(地)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手工監測開展質量考核和比對抽測,對污染源自動監測開展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市(地)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的質量監督管理工
13、作。20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十三條(監測數據的保存、上報、公布)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礎信息檔案和監測數據庫,按季度逐級報送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一個季度內開展多次監督性監測的,應上報全部監測數據。自動監測設備必須連續穩定運行,上傳數據準確有效。21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十四條(信息發布) 排污單位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網站、排污單位網站、新聞發布會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自行監測結果。其中,采取手工監測的,應當在每次監測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監測結果;采取自動監測的,應當實時公布監測結果。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個季度結束后的1
14、5個工作日內,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監督性監測結果。22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十五條(能力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減排監測體系能力建設,尤其要提高直接為總量減排提供支撐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能力和為驗證減排成效而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及減排監測管理能力,推進環境監測機構和機動車污染監管機構標準化建設,開展標準化建設的達標驗收工作,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環境監測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直接為減排監測、統計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并足額保障,中央財政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監督性監測費用予以補助,確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做好減排監測,特別是氨氮、氮氧化物兩項新增
15、指標和畜禽養殖、機動車等新增領域的監測工作。地方財政可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自行監測予以補助。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不得向企業收取。23監測辦法主要內容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4三、考核辦法相關內容25考核辦法相關內容 第三條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并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績效管理,落實項目和資金,嚴格執法監督,確保實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26考核辦法相關內容 第六條 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完成情況。(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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