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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合同法原理與實務講義-合同法原理與實務講義以案說法引言:21世紀是法治的世紀,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上高速前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法律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但是,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法律的進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工程。現(xiàn)實社會關系的發(fā)展,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變化,促進了法律的發(fā)展變化;法學教育、法學研究的發(fā)展,直接推動了法律進步的進程;而全民法律意識、法學素質的提高,對實現(xiàn)法治國家則是更為關鍵的、決定性的因素。新世紀對人才的要求已不僅僅限于掌握外語、計
2、算機等技能,了解并掌握一定的法學知識也是應具有的素質之一。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將法學選修課作為自己的第一選擇,越來越多的學生開始關注身邊的法律事件,學習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權利。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法所規(guī)范的合同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人們生產、生活中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老百姓的日常生計、法人的生產經營、一國的科技進步、社會財富的增加、國際經濟交往,都離不開合同法。合同法在規(guī)范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維系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fā)展等方面,起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同時合同糾紛也普遍存在于人們生活中,如何解決糾紛,如何打合同糾紛官司,也成為人們面臨的難
3、題。面對博大精深、義理精微的法學知識,如何讓沒有太多法學基礎的非法學專業(yè)的大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對合同法以及訴訟法學知識有一個直觀、全面的了解呢?我們認為,法律為民眾生活的規(guī)范,亦應為民眾能夠掌握運用的工具。因此,學習簡單、生動、貼近生活的案例,寓教于樂,是一個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基于以上認識,法學院的幾位教師以及實踐經驗比較豐富的兼職律師,討論并設計了“以案說法”的教學方式,通過簡明、生動、通俗易懂、深入淺出的案例教學方法,將合同法的原理以及合同案例的司法實務結合起來,使學生在真實生動的案例引導下,逐步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以及訴訟程序中的必要的法律知識,通過32個學時時間,使學生學到一些有用的
4、法律知識。為此,我們的教學大綱在編寫中力求做到以下幾點:1在體例設計上,依照合同法和訴訟法的知識結構對相關案例進行體系化排列,使之邏輯鮮明,層次清楚。2在內容安排上,各個部分擷取一些關鍵的術語進行闡釋,做到學理與案例的契合,法律分析深入淺出,通俗易懂,以幫助沒有太多基礎的學生了解和理解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點。3在案例選取上,舍棄那種僅僅為某一具體問題設計案例的做法,選擇現(xiàn)實中影響較大的、公開的真實案例,使學生可以真實感受現(xiàn)實生活中法律的復雜性。案例的選擇更加貼近生活,文字案例與視頻案例相結合,法律問題集中設計在合同法以及訴訟法的基本知識點上。我們希望通過我們精心設計的教學大綱體系,使學生在
5、輕松的學習思考中,了解、掌握合同法學以及訴訟法學的基本知識,以案說法講義一、合同成立法律問題以及訴訟法基本制度建議學時:6(一)術語解釋1、合同2、要約3、承諾4、要約邀請5、民事程序6、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7、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協(xié)議管轄等8、管轄權異議9、起訴與受理(二)課堂案例分析1要約未經承諾,能否成立合同?案情介紹某商廈因建造大樓,急需鋼材,遂向甲鋼材廠、乙鋼材廠及丙鋼材廠發(fā)出函電,稱:“我單位急需螺紋鋼500噸,如貴廠有貨,請速來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三家鋼材廠在收到函電后,都先后向商廈回復了函電,在函電中告知它們備有現(xiàn)貨,且告知了鋼材的價格。丙鋼材廠在發(fā)出函電的
6、同時,派車給商廈送去500噸鋼材。在該批鋼材送到之前,商廈得知乙鋼材廠所生產的鋼材質量較好,且價格合理,因此,向乙鋼材廠發(fā)出函電,稱:“我單位愿購買貴廠500噸鋼材,盼速發(fā)貨,運費由我公司負擔。”在發(fā)出函電后的第二天上午,乙鋼材廠發(fā)函稱已準備發(fā)貨。下午,丙鋼材廠將500噸鋼材送到工地,而商廈卻告知丙鋼材廠,它已決定購買乙鋼材廠的鋼材,因此不能接收丙鋼材廠送來的鋼材。丙鋼材廠認為,商廈對其發(fā)出的是要約,它發(fā)出函電并運送鋼材的行為是承諾,合同因為承諾而生效。商廈拒收貨物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協(xié)商不成,丙鋼材廠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廈履行合同,接收鋼材,否則便承擔違約責任。問題:什么是民事
7、糾紛?發(fā)生民事糾紛后,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是否何時起訴都可以?到法院起訴法律如何規(guī)定?訴訟時效。本案中,商廈與三家鋼材廠之間是否已經構成合同關系?評析:1、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又稱為民事爭議、民事沖突。民事糾紛的特點有:第一,主體之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糾紛主體之間不存在服從或隸屬的關系,在糾紛中處于平等的當事人的地位;第二,內容是對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全部內容,超出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這一范圍,就不再屬于民事糾紛;第三,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由于民事糾紛主體的平等性,法律賦予了其最大的自由度,基
8、于私法自治原則,只要不損害到第三者的利益,當事人之間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本案中,商廈和丙鋼材廠作為市場主體,二者并無隸屬關系,均屬于平等的民事活動參與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過程中發(fā)生了糾紛,當屬于民事糾紛。2、關于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一般常見的有以下幾種:第一,自行協(xié)商這是自力救濟(私力救濟)的一種方式,自力救濟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的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自行協(xié)商指糾紛的雙方相互妥協(xié)和讓步,從而使事情得到解決。第二,民間調解這是社會救濟的一種方式依靠社會的力量來解決民事糾紛。即由民間調解組織對民事糾紛進行居間調停,對當事人雙方闡明利害關系,從而促進雙方和解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機
9、制。第三,仲裁仲裁是根據爭議雙方的意愿,將爭議提交一定的居中裁決的機構來裁決的解決方式。第四,民事訴訟指將爭議訴諸法律,這是一種將爭議交給特定的國家機關來處理的一種最有權威和最有效率的解決機制。以上四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就其優(yōu)缺點而言,自行協(xié)商和民間調解的方式的優(yōu)點是快捷、成本低,能夠徹底解決糾紛,但需要雙方的誠意和讓步,且達成的結果其履行缺乏保障;仲裁的優(yōu)點是合法有效的仲裁裁決能夠得到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也比較快捷高效,仲裁員也多由某些行業(yè)的專家擔任,有利于處理涉及商業(yè)及工業(yè)領域專門性問題的民事糾紛,同時也便于保守秘密,缺點是需要以雙方自愿為前提,而且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如離婚、親子、繼承等,不得
10、申請仲裁,同時成本相對來說也較高,而且,選擇了仲裁的方式就不可以再選擇民事訴訟的方式。對于民事訴訟來說,一方一旦將爭議提交給了司法機關,法院就會憑借審判權來確定爭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動用國家的公權力來確保判決的執(zhí)行;另一方面,這種解決方式又具有規(guī)范性,訴訟的整個過程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范來進行,可以使糾紛得到最公平和合理的解決,是民事權利的最后的救濟機制。但這種方式耗時長、成本高。民事糾紛產生以后,并不一定要訴諸法律,糾紛主體要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到要付出的成本,選擇最適合自己的解決方式。3、訴訟時效假如:本案中,商廈與2003年8月1日收了乙鋼廠的鋼材卻沒有付款,乙廠鑒于雙方有業(yè)務關系,一
11、直沒有追要,直到2005年10月15日,乙廠與商廈關系惡化,此時才想起追要貨款,能勝訴嗎?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制度。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特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如果中途乙廠曾經向商廈索要過貨款(有證據證明),其訴訟時效則可以中斷,重新計算。4、本案涉及對商廈與三家鋼材廠之間的發(fā)函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13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
12、要約、承諾方式。”可見,要約和承諾是合同訂立的兩個階段。所謂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約作為一種訂約的意思表示,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因而,一項要約要發(fā)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合同法第14條規(guī)定了要約須具備的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承諾人則難以作出承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要約人的真實意圖,這樣受要約人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承諾。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在實踐中,要約往往與要約邀請相混淆。所謂要約邀
13、請,是指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其向自己提出要約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僅是一種提議,目的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它不能因相對人的同意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在性質上屬于一種事實行為,不會產生法律拘束力,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區(qū)分要約和要約邀請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要約和要約邀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區(qū)分:第一,依法律規(guī)定來區(qū)分。法律如果明確規(guī)定了某種行為屬于要約或要約邀請的,即應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作出區(qū)分。例如,合同法第15條規(guī)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第二,根據當事人提議的內容來區(qū)分。當事人
14、的提議中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區(qū)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標準。要約的內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第三,根據交易習慣來區(qū)分。例如,詢問商品的價格,根據交易習慣,一般認為是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本案中,存在著三個意思表示:第一個是商廈分別向三家鋼材廠發(fā)出的函電;第二個是三家鋼材廠回復了商廈的函電,稱它們備有現(xiàn)貨,且告知了鋼材價格,并且丙鋼材廠派車給商廈送去了500噸鋼材;第三個是商廈向乙鋼材廠發(fā)出的第二封函電,表示購買乙的鋼材。從三個意思表示來看,它們具有不同的性質,應區(qū)別對待。第一個意思
15、表示即商廈向三家鋼材廠分別發(fā)函的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因為在該意思表示中,商廈只是表達了一種想購買鋼材的意思,這從“如貴廠有貨,請速來電,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購買”中便可以看出來,并且該意思表示中欠缺合同的有關主要條款。第二個意思表示中三家鋼材廠回函的內容明確具體,包含了訂立合同所需的標的物、規(guī)格、數量、價格條款,并且有特定的受要約人,因此,三家鋼材廠的回函構成了要約,而非對商廈第一次意思表示的承諾。第三個意思表示即商廈向乙鋼材廠發(fā)出的第二封函電因符合承諾的要件應屬承諾。從案情可知,這封函件發(fā)出第二天乙鋼材廠就發(fā)函表示準備發(fā)貨,說明承諾通知已到達要約人,這樣商廈與乙鋼材廠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通過
16、以上分析,可以確定在丙鋼材廠訴商廈違約一案中,商廈的第一次發(fā)函行為屬于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沒有拘束力。而丙鋼材廠對商廈的發(fā)函行為不是承諾而是要約,由于沒有得到商廈的承諾,合同并沒有成立。因此,商廈不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丙鋼材廠將500噸鋼材送到商廈并不是履行合同,商廈也沒有義務接收。至于丙鋼材廠因送貨而受到的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2口頭訂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案情介紹張華與李勇是好朋友,二人在同一所大學就讀,且住同一宿舍。2003年2月25日晚,張華拿出一款新的MP3請大家欣賞,并稱這是他爸爸從國外帶回來的。當傳到李勇手中的時候,李勇頓時被耳機中優(yōu)美的音樂打動。由于李勇早就想買一部MP
17、3,所以顯得愛不釋手。張華見此情形,便說:“李勇,你喜歡就便宜一點賣給你吧,你就給1000元吧,誰讓咱們是好朋友呢!李勇一聽,非常高興,因為該產品在國內的商場要賣接近2000塊錢,便欣然答應,并說:“錢過一陣子再給你吧。”半個月后,李勇聽夠了,覺著MP3也不過如此,于是找到張華要將MP3還給他,張華一聽不高興了:“我不是已經賣給你了嗎?你怎么反悔了?”李勇說:“那是咱們在宿舍說著玩的,不能算數,我只是想借著聽一聽。”為此,兩人產生了爭議,張華堅持要李勇付款。問題:口頭訂立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如果雙方爭執(zhí)不下,一方要起訴的話,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評析1、在本案中,李勇在口頭答應張華購
18、買其MP3后,能否以“說著玩”為由否認合同的存在而不履行其付款義務,這是本案的爭議所在。在本案中,張華與李勇之間存在一個口頭約定,這種口頭約定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形式,所謂口頭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只用談話、電話等語言形式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無任何書面的或其他有形載體來表現(xiàn)合同內容。根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口頭合同具有與書面合同一樣的效力,只要口頭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及有效要件,該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中,張華與李勇訂立的口頭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不屬于應當采取
19、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因此,該合同有效成立,李勇不能以“說著玩”為借口否認合同的存在,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向張華支付價款1000元。2、起訴以及應當注意的問題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爭議時,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予以司法保護的訴訟行為。起訴的條件包括:第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直接利害關系”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或受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了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爭議。與爭議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不是適格的原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有明確的被告;指被告要特定化,且能夠提供簡單情況
20、(性別、職業(yè)、住所、工作單位、聯(lián)系方式等)。第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第四,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起訴的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guī)定,起訴方式以書面起訴為原則,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下面是一起訴狀的格式:民事訴訟狀原告:張華,男,歲,族,市A大學學院系大二學生,現(xiàn)住A大學學生公寓委托代理人: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勇,男,歲,族,市A大學學院系大二學生,現(xiàn)住A大學學生公寓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購買MP3款100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林某、王某,均為同宿舍同學。(證
21、人住址)此致敬禮市區(qū)人民法院附:1本訴狀副本份;2證人林某、王某證言各一份;起訴人:張華年月日3、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1995年4月,河北省某機電公司向天津某貿易公司購買一批彩電。合同在北京海淀區(qū)簽訂。合同規(guī)定貿易公司為機電公司代運,貨到付款;如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北京市海淀區(qū)或河北省某機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后雙方在合同的履行中產生糾紛,貿易公司向天津市貿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機電公司交付貨款,法院受理了本案,但被告以有協(xié)議約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1、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當事人一般應該怎樣選擇管轄法院?2、在合同中,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糾紛產生后的管轄法院嗎?3、雙方
22、關于合同管轄法院的約定有效嗎?4、天津市貿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對此案有無管轄權?評析:一、怎樣選擇管轄法院?所謂管轄,是指確定各級法院之間以及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1、級別管轄指人民法院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在管轄上的分工。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分為幾級?四級,即設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設軍事、鐵路、水運等專門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級別管轄的基準有兩個:1、案件的性質2、案件的影響范圍。司法實踐中又增加兩項:3、案件的繁簡程度4、訴訟標的額大小。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包括:第一,重大的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轄區(qū)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3、第三,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訴訟標的額為:銀川市中級法院受理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區(qū)的民商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那些在全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法院則管轄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者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北京高級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0萬元。)除此之外的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根據人民法院的轄區(qū)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的不同區(qū)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確
24、定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所謂的原告就被告,是指一般情況下是按照被告住所地來確認管轄法院。例如:甲借乙5000元,后甲去外地開飯店,兩年未回。乙多次催要欠款,甲既不回家也不還錢。現(xiàn)乙想起訴,但不知該向何地法院起訴。被告是公民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時起至起訴時已經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在地,一般是指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地。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對于合同糾紛,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5、。對于本案來說,訴訟標的并不是很大,從級別管轄上來說應該屬于基層法院管轄;在地域管轄上,由于根本沒有訂立合同,所以合同履行地無從談起,原告可以選擇陳某住所地法院起訴。而陳某在接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后,如果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那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2、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協(xié)議管轄制度。所謂協(xié)議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依據法定條件,在糾紛發(fā)生前后通過書面方式合意約定管轄法院。根據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的適用需要滿足以下要件:第一,只適用于一審案件;第二,只適用于合同糾紛;第三,必須在法定范圍內約定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四,必須用書
26、面形式;第五,不能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3、關于這個問題,主要牽涉到協(xié)議選擇是否一定要滿足擇一性要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1992年7月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對協(xié)議管轄作了進一步解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給
27、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在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管轄法院問題的復函(法函1995157號)中再次明確強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當事人約定上述列舉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依據意見第24條規(guī)定,該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從這兩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內容看,當事人只能選擇民事訴訟法第25條所列5種管轄中的一個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在管轄協(xié)議中選擇了5種管轄法院中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這種管轄協(xié)議是無效的。我國理論界和審判實踐中在講到協(xié)議管轄的條件時普遍認為,當事人須在協(xié)議中對管轄法院
28、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xié)議確定,選擇多數法院無法依據協(xié)議確定管轄法院。因此當事人必須作確定的、單一的選擇作為協(xié)議管轄的條件之一。所以在本案中,當事人簽訂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是無效的。但現(xiàn)在也有人認為,當事人如果在管轄協(xié)議中選擇了5種管轄法院中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并不必然要導致約定無效,此時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共同管轄的原則,即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4、從上面我們列舉的協(xié)議管轄的要件來看,天津市貿易公司所在地法院對于此案沒有管轄權。案例分析:打官司時,訴訟費怎么算?甲公司因乙公司違約給自己造成損失,要求乙公司承
29、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5萬元。請問:1、訴訟費應該是多少?由誰來承擔?2、如果法院判決只賠償1萬元,訴訟費怎么算?答案:1、訴訟費應該是:50+40000*2.5%=1050元。由原告甲公司預交。2、如果法院判決只賠償1萬元,訴訟費應是:50元,由敗訴方乙公司負擔。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因此,起訴時,訴訟標的額不宜盲目提高。一、訴訟費用概念及功能訴訟費用,又稱為裁判費用或審判費用,是指當事人因進行訴訟而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訴訟費用的功能:(一)減少國家財
30、政開支,進而消除少數人進行訴訟費用卻由全社會負擔的不合理現(xiàn)象。(二)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減輕人民法院的工作負擔。(三)有利于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履行民事義務。二、訴訟費用內容(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一)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二)申請保全措施;(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公
31、示催告;(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其他費用: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
32、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第十五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七條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第十八條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
33、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沒有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2.執(zhí)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
34、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第四章訴訟費用的交納和退還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第二十九條
35、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二、合同效力中的法律問題以及審判制度建議學時:6(一)術語解釋1、附條件合同2、附期限合同3、無效合同4、可撤銷合同5、證據回避、上訴、訴訟代理人、公開審判等(二)課堂案例分析1合同能否附有條件?案情介紹幾年前,孫先生由于繼承而取得了位于本市城郊結合部的臨街平房五間。由于孫先生一直在城里工作,并且有房屋,遂將房屋委托給其鄰居趙先生照管并使用。由于趙先生是做生意的,這五間臨街房正好適合他的需要,于是趙先生問孫先生是否愿意出售該房。孫先生想將房屋賣掉,但考慮到自己在外地工作
36、的兒子想要調回本市工作,這房子可以給他住,但不知道他能不能回來。于是,雙方經商談,訂立了如下房屋買賣合同:“房價人民幣20萬元;在2003年6月30日前,如果孫先生的兒子調不回本市工作,賣方孫先生便將房屋賣給買方趙先生。房款在交房時一并付齊。合同訂立后,孫先生的兒子在2003年4月30日順利調回本市。5月份,趙先生通過熟人了解到:由于城市規(guī)劃的需要,該城郊結合部要擴建為城市,這五間房屋可能要升值。趙先生在得知該情況后,找到孫先生,要求其把房子賣給他。孫先生稱:“我的孩子已經調回本市工作,房子不能賣給你了。”趙先生聽后不同意:“我們簽的是買賣房屋的合同,與你的兒子有什么關系,你應當履行合同,把房
37、子賣給我。”雙方遂起爭議,趙先生將孫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合同。問題:本案中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何謂附條件合同?何謂附期限合同?二者的區(qū)別?訴訟中,孫先生得知法官是趙先生的一個親戚,他非常擔心,請問他可以怎么辦?如果趙先生對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他可以怎么辦?評析1、本案的爭議在于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應當說,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有一個特殊性,就是在合同中附加了一個條件,即在“孫先生的兒子調不回本市”時,才將房子賣給趙先生。該條件與合同的效力有無關系,在合同中起到什么樣的作用,這涉及附條件合同的問題。2、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條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
38、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45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這樣,通過設定條件來限制合同的效力,從而滿足行為人的各種不同需要,以此擴大合同的使用空間。但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整體利益,法律對當事人設定的條件加以限制和干預也是必要的。這種限制與干預是通過對條件的限制來實現(xiàn)的。附條件合同中所指的條件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用以確定合同效力的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其作用是決定合同效力的發(fā)生或消滅。條件一般應滿足下列三點:(1)條件應是由行為人約定的事實。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39、。如果是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或行為性質所決定的事實,則不能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因為無論雙方是否將其作為條件,其都將自動發(fā)生作用。(2)條件應是尚未發(fā)生的、將來是否發(fā)生不能確定的客觀事實。如果該事實是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經發(fā)生的,其對合同效力的限制已經失去意義,因此該事實不能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當事人對條件將來發(fā)生與否不能確定。(3)行為人約定的事實應是合法事實。作為附條件合同的條件,其設立目的在于決定合同的效力,因此,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不能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合同所附的條件依其對合同效力所起的作用,可以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
40、附條件成就時發(fā)生效力。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之前就已經成立,但效力處于停止狀態(tài),即在生效條件成就以前,合同已經成立,行為人之間的權利關系已經確定,但權利人尚不能主張權利,義務人還無須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即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效力尚處于停止狀態(tài)。解除條件是指合同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所附條件成就時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當所附條件成就時,該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惡意促使條件成就的,法律視為條件不成就;惡意促使條件不成就時,法律視為條件已經成就。3、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以某一期限作為合同效力發(fā)生或終止的根據。
41、其實質,是以將來確定的事實為條件。法律不允許對合同附加不能的期限。如“千年后增你一臺電腦”。附條件與附期限合同的區(qū)別:1時期確定,到來亦確定,為期限。如明年十一。2時期確定,到來不確定,為條件。如明年一月份發(fā)生地震。3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限。如某人死亡。4時期不確定,到來亦不確定,為條件。如某甲結婚。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所附的條件是“在2003年6月30日前,如果孫先生的兒子調不回本市工作。在雙方約定的這一條件中,工作調動是尚未發(fā)生的、將來能否發(fā)生不確定的事實,并且該條件合法,因此,本案的合同關系應認定為是附條件的合同。但應注意的是,“2003年6月30日前”這一時間由于對合同的
42、效力沒有影響,不應認定為合同所附的期限,而只是對所附條件的一個限定因素。本案中雙方所附的條件是生效條件,即“在2003年6月30日前孫先生的兒子調不回本市工作”時,條件成就,合同生效;而如果調回本市工作,則條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本案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的房屋買賣合同,而該合同約定的條件由于孫先生的兒子調回了本地而未成就,因此,合同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孫先生沒有義務將房屋賣給趙先生。對于趙先生的訴訟請求,因合同未生效而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應予以支持。4、如果孫先生因法官是趙先生的親戚而擔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的話,他可以向法庭說明有關情況,請求該法官回避。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回避制度,指審判人員或有關人員
43、,遇到法定情形時,不得參加案件的審理或不得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的制度。民事訴訟法設立回避制度,旨在從另一個層面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即審判主體的中立性。法官應當與案件本身以及當事人雙方及訴訟代理人無關聯(lián)而保持中立的訴訟地位,也就是與雙方當事人保持同等的訴訟距離。回避的法定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有:第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的;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的。回避的適用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檢察人員、訴訟代理人。例如: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任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
44、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回避的方式有兩種,包括當事人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和有關人員主動自行回避,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可以口頭也可以書面提出。5、如果趙先生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話,他可以提起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上訴的條件包括:第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適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須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當事人的繼承人或者訴訟承擔人,具體包括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述當事人的繼承人或者訴訟承擔人。
45、第二,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是法律規(guī)定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就判決而言,對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對民事案件作出的判決,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作出的判決,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對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判決,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審理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不得提出上訴。就裁定而言,只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才能上訴。包括不予受理裁定、對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和駁回起訴裁定。第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間提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guī)定,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間為10日,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間為15日。上訴期間從第
46、一審人民法院裁判文書送達之日的次日起計算。各方當事人不是同時收到裁判文書的,從各自收到裁判文書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超過上訴期間而沒有提起上訴的當事人,當其上訴期間屆滿時喪失上訴權,但只有當最后收到裁判文書的一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前而沒有提起上訴時,第一審裁判才發(fā)生法律效力。在上訴期間內,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間的,在障礙清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間,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第四,上訴必須提交上訴狀。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的,
47、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的結果是終審判決,不可以再次上訴。2、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民事訴訟證據錄像:欠款11.8萬元糾紛案例:手機短信可否作為證據2004年月10日,被告王某立據向原告劉某借款1500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等。2004年1月13日和21日,被告王某手機上先后兩次出現(xiàn)原告劉某發(fā)送的短信,內容分別為:“一萬五千元已還清,欠條放在我媽家,過兩天還給你”,“欠條被我家人弄丟了,你放心錢已還清,我不會跟你要了”。2004年2月26日,原告劉某以被告王某向其借款15000元,口頭約定用期三個月,到期后經多次催要未果為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供了借條一份為
48、證。被告王某辯稱,借款已還,由于原告說欠條丟了,就用手機發(fā)短信給我,并出示手機短信為證。問題:1、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是否有法律依據,其證明效力如何?2、法庭能否采信手機短信作為證據?評析: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民事訴訟證據既是指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職權收集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材料,也是法院認定有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xiàn)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民事訴訟證據的特點:證據是否法院被采信,關鍵看它是否具備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1、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猜測、虛構
49、出來的主觀之物。2、關聯(lián)性,是指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具有的某種內在的聯(lián)系。3、合法性,是指證據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不為法律禁止,即內容合法、程序合法。錄像:借據的背后證據2、無效合同案例案情簡介:1)2000年3月6日,A鐘表百貨公司與B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guī)定,B向A提供一批電子表,單價50元,總價款5萬元,A擔心電子表來路不明,B遂向其提供了廠家生產許可證、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并出示了樣品。雙方約定,B交貨后,A驗貨合格后即支付全部款項。2000年3月12日,B將貨全部發(fā)到,A發(fā)現(xiàn)部分表與樣品不符,遂提出異議,此時,正趕上工商局大檢查,查明該批電子表系走私貨,B所提供的生產許可證、合
50、格證書等都是偽造的,工商局遂沒收了全部手表。2)A畫家委托B拍賣人代為拍賣名畫一幅。根據市場行情,該畫估計拍賣價為40一50萬元。C是B的老熟人,得知B將代為拍賣名畫時,找到B,想請B將該畫賣給自己,于是兩人商定,C以35萬元購買此畫,B在C應價后落槌敲定。1999年11月3日拍賣會正式舉行,競買人為C、D、E,B宣布從15萬元起拍,每檔以5萬或5萬的倍數報價。D先報出20萬,E報出25萬,D又報出30萬,C報出35萬,在B落槌前,E又報出40萬,B卻裝作沒有看見,稱法定應答時間已過,落槌敲定,將畫賣給了C,B和C又簽訂了確認書,E不服,認為自己是在落槌前舉出報價,B視而不見,而硬將畫賣給C是
51、不公平的,要求取消C的買受人資格。B、E發(fā)生爭執(zhí),E訴至法院。問題:何謂無效合同?合同無效有哪幾種情形?案例1中,構成何種無效合同?案例2中,構成何種無效合同?某人對案例2中的案件審理比較感興趣,想去旁聽,請問是否可以?評析1、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共利益,因此應被確認為無效,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fā)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違法性,無效合同大都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2)自始確定無效,即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以后也不會轉化為有效合同。對于已經履行的,應當通
52、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tài)。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履行的返還財產;財產已經不存在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法返還的,取得財產方不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但應向對方折價補償;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向對方賠償受到的相應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惡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
53、法收繳雙方所得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2、案例1主要涉及因欺詐而成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欺詐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錯誤并因而為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偽事實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其構成要件需要有欺詐行為、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而陷于錯誤、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以及欺詐違反法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因欺詐而成立的合同有兩種效力:(1)因欺詐而成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時,合同無效,合同自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一方以欺詐的方式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成立的合同,賦予對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選擇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
54、內行使撤銷權的,該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選擇變更合同,則合同變?yōu)橛行Ш贤1景钢校珺以走私電子表冒充以合法途徑生產的電子表欺詐A,其欺詐行為破壞了國家的海關秩序,損害了國家利益,因此該合同無效。因B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B應賠償A的損失,但電子表是走私品,工商局有權予以沒收。3、案例2中,惡意串通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其有以下特征:(1)當事人雙方是出于故意,這種故意的本質在于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2)惡意串通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有不同的表現(xiàn)形式。惡意串通須具備以下要件:第一,惡意串通首先需要有雙方損害第三人的惡意,
55、惡意是相對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應知某種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損害,而故意為之。如果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知或不應知道其行為的損害后果,不構成惡意。第二,惡意串通需要惡意串通的雙方事先存在著通謀,這首先是指當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雙方都希望通過實施某種行為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表現(xiàn)為當事人事先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對方或其他當事人明知實施該行為所達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當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實施該非法行為。本案中B、C之間惡意串通,損害了A、E的合法利益,拍賣合同無效。4、如果想去旁聽某個案件的審理,法庭應該是允許
56、的,只要是公開審理的案件。因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即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和宣判依法公開進行的制度,是訴訟民主化和司法文明的表現(xiàn)。公開審判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群眾公開,即除了合議庭評議案件階段外,允許群眾旁聽案件開庭審理的全部過程和判決的宣告;二是對社會公開,即允許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但公開審理原則也有例外,根據規(guī)定,在下列情形下,案件應該不公開審理:第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第三,離婚案件以及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經過當事人申請的。第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應當公開宣判。3商店標錯價格將商品售出后,能否撤銷合同?案情介紹
57、2003年5月11日下午,華光照相器材商店購進一批新型數碼相機,每部定價為2998元。售貨員王某在制作標價牌時,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誤將2998元標為1998元,貼完后未予檢查便下班了。第二天上午,顧客英國人史密斯來到該店購物時,發(fā)現(xiàn)在別處賣近三千元的該款數碼相機在這里只賣1998元,遂買了兩部。事后,當售貨員王某再次去庫房取貨時,才發(fā)現(xiàn)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經多方查找,終于找到史密斯,要求其退貨或補足差價。史密斯稱,自己買回的兩部相機是按照標價付了錢的,買賣已成交,豈有商店要求顧客退貨或補足差價之理。商店遂以錢某為被告訴到法院,要求退貨或補足差價。問題:商店將商品的價格標錯造成的損失應當由
58、誰承擔?為什么?何謂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有哪幾種形式?本案屬于哪種可撤銷合同形式?史密斯因為語言的關系,想委托一位本國律師為自己的訴訟代理人,請問是否可以?評析1、針對問題1的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商店將商品的價格標錯是由于商店的過錯造成的,作為一個普通的消費者無從去了解商店的本意,也不能為商店的這種過錯承擔責任,而應當由商店自己承擔該損失。在消費者已經按照標價支付了價款后,合同履行完畢,商店不能再要求買方退貨或者補足差價。第二種觀點認為:商店雖然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履行合同會給商店造成巨大的損失,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公平,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該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
59、商店可以行使撤銷權,要求對方補足差價或者撤銷合同。本案主要涉及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即涉及可撤銷合同問題。2、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當事人一方享有撤銷權,可行使撤銷權對已經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從合同法的規(guī)定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三種形式:(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合同一方因自己的過錯對合同的內容等發(fā)生了嚴重的錯誤認識而訂立了與自己意思相悖的合同,并造成了較大損失。構成重大誤解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當事人一方必須對合同的內容發(fā)生了重大誤解,并且這種誤解是由于過失造成的。判斷重大誤解的標準是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
60、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而且,誤解必須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錯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欺騙或不正當影響。2)必須是表意人因為誤解訂立了合同,即表意人的錯誤認識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3)必須是使誤解方遭受了重大損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可能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誤解,輕微的誤解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有構成重大誤解,才構成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情形。(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地位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背公平原則的合同。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有: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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