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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與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 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裁判摘要債權屬于相對權,相對性是債權的基礎,故債權在法律性質上屬 于對人權。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是特 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也只對特定的債 權人負有給付義務。即使因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致使債權 不能實現,債權人不能依據債權的效力向第三人請求排除妨害,也不 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要求第三人對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7)民一終字第39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大

2、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住所地:遼寧 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長興街90號。法定代表人:劉萬有,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徐長勝,遼寧源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盧士才,男,漢族,1955年8月出生,海軍大連 艦艇學院教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迎賓路52號。法定代表人:張真,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孟冰,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柳波,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秦公街142號6-2號。法定代表人:滕寶玉,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魯海云,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

3、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 省大連市西崗區沈陽路139號。法定代表人:潘國彥,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宋子生,該公司法律顧問。上訴人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渤海公司)與上訴人 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世紀公司)、被上訴人大 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玉集團)、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 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5月17日公開開庭審 理了本案。渤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長勝、盧士才,金世紀公司的委

4、 托代理人孟冰、柳波,寶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魯海云,寶玉集團的委 托代理人宋子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5日,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渤海公司承建大連新世紀住宅小 區(后更名為新世紀家園,以下簡稱新世紀家園)2#、4#高層住宅樓, 合同價款4440萬元(按實結算)。工程質量等級為省優質工程。工程 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執行政府有關文件大建質字1989-32 號。工程款支付方式:按施工形象進度銀行轉賬支票,工程進度款 一周內支付,工程竣工后30日內支付總造價98%。寶玉集團在收到 渤海公司竣工報告后30日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

5、按施工企業計 劃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2001年3月18日,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補充協議書, 約定:渤海公司承建新世紀家園2#、4#樓建筑安裝工程(包括地下 室工程)合同造價暫定為4440萬元,渤海公司同意墊款施工至地上 6層時,寶玉集團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10%的工程款。渤海公司施 工至主體15層時,寶玉集團再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10%的工程款。 主體封頂時寶玉集團再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10%的工程款。外墻 抹灰、貼瓷磚、刷涂料等施工完畢時,再付給合同造價10%的工程 款。工程全部竣工,渤海公司將所有竣工檔案資料整理交檔,工程經 有關部門按合同約定的質量等級驗收后,渤

6、海公司所有人員、材料、 設備必須全部撤離場地,寶玉集團再付給渤海公司合同造價8 %的工 程款,另2%留做工程質量保修金,法定保修期滿后返還。剩余50% 工程款,寶玉集團按7800元/平方米以該項目的商品房抵給渤海公 司,抵工程款的商品房確定為2#樓6-14層的B戶型(202.20平方米) 及C戶型(151.57平方米)。工程質量必須達到省優,屋面、墻身、 廚房、衛生間、花臺,不準漏水、滲水。如有滲漏現象,每處由渤海 公司負責賠償寶玉集團3萬元,在工程決算和保修金中扣除。渤海公 司開始施工的時間是2001年3月1日。2001年7月14日,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停工報告,該報告 載明:一、因建設單

7、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渤海公司 拖欠攪拌站、鋼筋廠家巨額材料款,現攪拌站、鋼筋廠家已停止向渤 海公司供應混凝土、鋼筋。二、由于車庫方案、砌筑方案至今未定, 導致2001年6月28日進場的鋼筋二班(36人)、2001年7月2日進 場的砌筑磚工班(38人)一直處于待工狀態,于2001年7月14日 前全部走光。三、現場所有施工人員自本項目開工以來一直沒有開支, 鋼筋、鋼模工段罷工3天。鑒于以上各項,無法使工程正常進行下去, 渤海公司被迫從2001年7月15日全面停止施工,放假。2002年9月6日,為保證新世紀家園項目貸款專款專用,寶玉 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大連市沙河口支行(以下簡稱沙河口支

8、行)簽訂 了資金監管協議。2002年11月26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 一、寶玉公司于2001年3月與渤海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約定渤海公司承建新世紀家園2#樓、4#樓,合同原定施工工期自2001 年3月18日開工,2001年12月31日竣工。但因寶玉公司資金未到 位,致使工程中途停工,給渤海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二、鑒于寶 玉公司資金已到位,經雙方協商,寶玉公司同意以大連寶玉苑大酒店 80萬元消費卡和新世紀家園4#樓一單元10樓1號商品房一套補償渤 海公司所受損失。五、本協議簽訂后,渤海公司應立即進入新世 紀家園施工現場恢復施工,并保證于2003年9月30日前竣工,交

9、付 寶玉公司使用。本協議簽訂后,渤海公司不再要求寶玉公司任何補償, 并放棄追究本協議簽訂前寶玉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2002年12月1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 一、渤海公司在履行與寶玉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過程中,因寶玉公司 資金不到位,致使工程長時間處于停工狀態。渤海公司因停工而受到 很大損失。渤海公司要求索賠的損失金額為:人工費、材料費、機械 費7707021.14元;管理費1541404.23元。另外,渤海公司要求寶玉 公司承擔違約金133.2萬元,以上三項累計索賠金額為10580425.37 元。二、雖然渤海公司損失是因寶玉公司工程款不到位造成的,但渤 海公司體諒寶玉公司的困

10、難,同意將索賠金額減少到550萬元,并保 證不再提出任何其他補償或賠償要求。三、本協議簽訂后的一周內一 次性將上述550萬元賠償金支付給渤海公司,如寶玉公司不按期支付 全部賠償金,渤海公司保留再次停工的權利。因寶玉公司不按時支付 賠償金,而造成再次停工的損失,由其全部承擔。2002年12月5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及該工程的監理公司大 連宏達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簽訂復工報告, 該報告載明,現工程款全部到位,從現在開始進行冬季施工。2003年6月27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 定:寶玉公司將新世紀家園1#-4#樓全部地熱和地下一層車庫建筑工 程發包給渤海公司施工。地熱工

11、程即從主管道分支以后的一切相關地 熱系統及水泥面層工程,面積約4萬平方米,每平方米確定為78元 (包括水泥砂漿找平層)。工程總造價暫定為312萬元,待工程完工 后,按實際量結算。寶玉公司先支付70萬元工程款,其余工程款以 新世紀家園2#樓6層東側商品房(面積245.94平方米)一套沖抵工 程款,單價按8500元/平方米計算。地下一層車庫建筑面積約4200 平方米,單價暫定為1500元/平方米,等工程竣工后按實結算。2#、 4#樓地下車庫(約2100平方米)施工,寶玉公司支付50%工程款, 其余50%寶玉公司以房抵款:房屋位置為2#樓中間單元6-14層商品 房,面積為178.32平方米,單價為7

12、800元/平方米。1#、3#樓間的 地下車庫(約2100平方米)施工甲方(寶玉公司)支付55%工程款, 其余45%寶玉公司以2#樓6層C戶型東側第二套商品房,面積為 178.32平方米,單價為7800元/平方米。2003年8月29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就1#樓地熱工程及2#、 4#樓收尾工程簽訂協議書,約定:一、雙方對剩余工程量進行核 對。二、寶玉公司在簽署協議后3日內向渤海公司撥付竣工前最后一 次工程進度款100萬元。三、渤海公司按照寶玉公司對收尾工程的要 求保質保量完成,承諾除公建和地下室部分外,2#樓于2003年9月 20日交工,4#樓于2003年9月5日交工。寶玉公司在交工前將所有 工

13、程量簽證單確認后返還渤海公司。四、本協議履行期間因不可抗力 或寶玉公司原因及寶玉公司外委單位原因影響渤海公司施工,耽誤工 期,每耽誤一天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支付賠償金2萬元,以工程量簽 證形式體現。如果渤海公司延誤交工,每逾期一天罰款2萬元。 七、按雙方合同約定,竣工后30日內,渤海公司向寶玉公司提交竣 工資料和驗收報告,工程質量達到省優。2004年4月9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 一、本次協議簽訂之日起到2004年4月9日前,寶玉公司保證向渤 海公司支付工程款25萬元,2004年4月16日前再支付25萬元,上 述兩筆款項若每延誤一天,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繳納罰金2萬元。二、 本次付

14、款后,渤海公司保證將所有工程在2004年5月6日前完工, 并且達到原合同質量標準及通過寶玉公司與監理驗收,所有人員、機 具撤離新世紀家園施工現場。上述約定每延期一天,渤海公司向寶玉 公司交納罰金1.5萬元,若寶玉公司或寶玉公司委托施工隊伍原因造 成的延誤,每延誤一天工期順延。2004年5月1日,宏達公司出具新世紀家園2#、4#樓工程質 量評估報告書,該報告的“單位工程結論意見”一欄載明“完成了 設計文件和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內容。整個施工過程中嚴格執行了強制 性標準。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安全可靠,無質量隱患,滿足使用功能 要求,觀感質量符合驗評標準要求,建筑工程(室內外)得分率 90.42 %,暖衛

15、得分率99.13%,電氣得分率96%,通風空調得分率 90%,電梯得分率100%,合計折算得分率106.73 %。單位工程綜合 評定為優良”。2004年5月8日,渤海公司施工的2#、4#樓工程竣工。2004年5月18日,寶玉公司出具新世紀家園2#、4#樓工程竣工 驗收報告,該報告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一欄載明:“經驗收組討論一 致認為該項工程完成了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工程質量符合強 制標準規定,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不存在安全隱患,使用功能符合 技術要求,工程技術檔案、監理檔案完整,保證資料齊全,質量檢驗 標準準確。同意新世紀家園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同年5月30日,渤 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及宏達公

16、司簽訂新世紀家園2#、4#樓的單位工 程交工驗收證明,該證明的驗收意見部分內容載明“經對現場實物 及技術資料進行檢查、驗收,認定該工程滿足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 滿足強制性標準及規定要求,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工程質量綜合評定 為優良,同意驗收。”2004年11月15日,寶玉公司出具關于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 明,載明“寶玉公司發包的新世紀家園2#、4#住宅樓工程由渤海公 司承建,該工程已由渤海公司按照寶玉公司的工程范圍、工程質量和 工期要求施工完畢,雙方正在針對具體工程量進行最后決算。工程量 核算復雜,預計在年末前決算完畢。”2004年11月17日寶玉公司出具收條一張,該收條載明“今天 收到渤海公司送

17、交的新世紀1-4#樓采暖工程決算,其中包括地熱工 程主管分支(立水管-分水器部分)的工程決算書4份,決算書中合 計價款為798664.00元,和2#、4#樓采暖主立管,決算書中合計價 款180759.00元。我公司對決算還需審核確認。該款項經審核確認后 與所欠2#、4#樓工程款、索賠款(協議額為550萬元)及補償房屋 (一套)一并給付你公司。”2004年12月,渤海公司施工的新世紀家園2#、4#樓工程榮獲 2004年度遼寧省優質主體結構工程稱號。2005年1月17日,大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出具的責令整 改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工程名稱為新世紀家園1-4#樓及地下車 庫,存在問題為:(1)消防

18、手續、墻改專項基金手續不全;(2)小區 市政工程未完善;(3)公建工程(室內外)未完工;(4)地下室部分 水篦子未安裝、局部裝飾面層霉變;(5)室內外墻體裂紋;(6)部分 北側窗窗臺高度不足0.9米,未加防護措施;(7)部分門洞口封閉不 實;(8)個別房間有透寒現象;(9)屋面防水細部處理不到位,有翹 曲現象;(10)無障礙設施不完善;(11)地下車庫頂層柱筋外露,未 進行處理;(12)工程技術檔案資料未完善。2005年5月18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渤海建設工程的 新世紀家園工程審核表,載明:經審核工程造價合計48321289.00 元,其中無爭議部分2#樓29191563.00元(主體結

19、構部分27691044.00 元),4#樓13399132.00元(主體結構部分為12278635.00元),車庫 樁工程493188.00元,地熱3018256.00元,甲供材料保管費12330.00 元,有爭議部分2206890.00元。2005年5月20日,寶玉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該承諾書 載明“因寶玉公司與渤海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確定以部分房屋抵 付工程款,但該開發項目房屋目前還不能辦理產權,寶玉公司承諾在 半年內辦理完該項目房屋產權所需要的土地證、銷售許可證、工程竣 工備案證等相關手續,以便為渤海公司抵款房屋辦理產權,否則寶玉 公司同意以現金方式給付渤海公司工程款。關于工程款事宜寶玉公

20、司 同意將2002年11月28日寶玉公司轉賬至渤海公司賬戶上的2500萬 元中的剩余部分800萬元作為工程款給付渤海公司,其中1700萬元 寶玉公司另有使用,不能作為工程款給付渤海公司,寶玉公司欠渤海 公司的工程款另行安排給付。”沙河口支行給渤海公司轉款情況如下:轉賬支票記載收款人為渤 海公司的為:2002年11月28日轉2500萬元,2003年4月3日轉 100萬元,2003年4月11日轉200萬元,2003年5月13日轉100 萬元,2003年7月14日轉350萬元,2003年9月2日轉100萬元, 合計3350萬元。另外,沙河口支行2003年3月18日轉款550萬元, 轉賬支票記載收款人

21、為尤軍,2003年4月7日轉款200萬元,轉賬 支票記載收款人為寶玉公司,此兩筆款項在沙河口支行的資金監管臺 賬記載用款單位均為渤海公司。2003年4月10日轉款30萬元,轉 賬支票記載收款人為大連市電業局市內供電局,在沙河口支行資金監 管臺賬記載用款單位為渤海公司及另一施工單位永嘉公司。渤海公司 于2003年2月28日給沙河口支行出具確認書一份,確認于2002年 11月29日收到寶玉公司工程款2500萬元。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渤 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確認渤海公司收到2500萬元后,又給寶玉公司返 回1700萬元。一審審理期間,經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共同確認,寶玉公司在施 工過程中支付工程款總額為19

22、986030.00元,其中通過沙河口支行轉 賬支付1695萬元,提供材料折款為3036030.00元。渤海公司在寶玉公司處領取消費卡104.2萬元。另查明,渤海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載明:主營為一級土木工程建 筑、維修、室內外裝修等。注冊資金為1901萬元。寶玉公司于2001 年9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04年4月23日寶玉公 司出具關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說明,該說明稱:“2001 年4月我公司獨自去大連市建委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并最 終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至我公司名下。現該建設項目已符合辦理 銷售許可證的條件,因我公司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至我名下,致 使金世紀公

23、司缺少該證而無法辦理銷售許可證,為盡快辦理銷售許可 證,我公司將積極配合金世紀公司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變更至金世 紀公司名下。”以后金世紀公司辦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大連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1989年11月15日發布的大建質字198932號文 件第三條,關于強化質量否決權,實行按質論價,獎優罰劣規定“凡 被評為省級以上優良工程,由建設單位支付工程總造價的2 %獎勵施 工單位。”三方當事人對文件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寶玉公司認為不 能以此作為獎勵渤海公司的依據。再查明,2000年10月8日,寶玉集團與金世紀公司簽訂聯合 建房協議書,約定: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星海 二站39023部隊院

24、內聯合開發建設新世紀家園,由金世紀公司辦理項 目用地的相關手續,并承擔全部費用。由寶玉集團和金世紀公司共同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相關手續,寶玉集團承擔項目開工至竣工所需 的全部費用。寶玉集團向金世紀公司支付3000萬元,以解決金世紀 公司在辦理該項目前期手續中所負債務。金世紀公司已在該聯建項目 的分成比例中將寶玉集團交給的3000萬元的本息房產返還給寶玉集 團,增加在寶玉集團的分成比例之內。金世紀公司分得項目可銷售面 積的35%,寶玉集團分得項目可銷售面積的65%。金世紀公司負責 項目的地質勘察、工程設計和工程監理工作。寶玉集團和金世紀公司 共同負責工程指揮領導和房屋銷售工作,費用由雙方按比例承擔

25、。雙 方共同選定施工隊伍,工程預算由雙方共同認可。寶玉集團在聯建過 程中,可以使用本項目的土地證或半成品房屋抵押貸款,所貸款額應 放在雙方認可的賬戶上,由雙方共管,保證款額全部用在聯建項目建 設中,所貸款額由寶玉集團負責償還。聯建項目動工后,因金世紀公 司原因造成停工,由金世紀公司付給施工單位誤工損失費,因寶玉集 團原因造成停工,由寶玉集團付給施工單位誤工損失費。2002年10月15日,寶玉集團與金世紀公司簽訂聯合建房協 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雙方聯建項目分成比例為金世紀公司分得 聯建項目總面積的33.5%,寶玉集團分得聯建項目總面積的66.5%, 項目由雙方共同負責,聯合辦公。寶玉集團負責承

26、擔全部監理費用。 雙方通過招標共同選擇項目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材料供應商等(乙 方在本補充協議生效前已簽訂的土石方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弱電合 同、消防工程合同和監理合同等六份合同除外)。各種涉及聯建項目 的合同,協議和預算必須經雙方共同審查并出具有雙方授權人員簽字 之書面確認函,否則不得對外簽約或付款。雙方在沙河口支行設立貸 款共管賬戶,賬號為202001040002036。同年11月1日,寶玉集團 與金世紀公司簽訂關于共管賬戶的補充協議,約定,為更好地管 理使用貸款,切實做到專款專用,雙方在沙河口支行設立貸款專用賬 戶,賬號為303901040014155。本項目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辦理 在金

27、世紀公司名下。金世紀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取得新世紀家園的建設用地規 劃許可證,2000年12月12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2001年8 月16日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04年5月13日辦理了商 品房預售許可證。新世紀家園的房屋銷售工作,均以金世紀公司名 義對外簽訂房屋銷售合同。金世紀公司在大連日報發表鄭重聲明,該聲明稱:新世紀家園開 發權及所有權屬于金世紀公司,凡涉及該項目的任何交易(包括以該 項目房屋抵頂工程款或債務等)均屬非法。還查明,寶玉集團2000年10月8日與金世紀公司簽訂協議時的 名稱為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2年2月5日變更為寶 玉集團,法定代表人為滕寶玉,后

28、更換為現在的法定代表人潘國彥。 2002年7月8日,寶玉集團向大連市工商局申請以原寶玉公司的資 質證書重新設立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寶玉集團在申請報告 中稱“如果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因為原房地產開發公司變更為寶玉 集團前已增注冊資金為1.2億元,所以此階段如有債權債務可由寶玉 集團承擔,其他階段的債權債務仍由寶玉房地產承擔,重新登記的寶 玉房地產注冊資金為1500萬元,保證不會在涉及到債權債務的問題 上損害他人的利益。”同年8月8日,寶玉集團與其下屬的大連寶玉 建設有限公司共同出資再次注冊成立了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 司,與更名前的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稱完全一致。渤海公司向一審

29、法院起訴請求,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于2001年 3月5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渤海公司承建新世 紀家園住宅小區2#、4#樓工程。渤海公司履行了施工義務,雙方進 行工程竣工結算,但寶玉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請求:1、 判令寶玉公司給付尚欠工程款34633923.88元及自2005年5月18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寶玉公司支付優良工程的獎勵款 966425.00元及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3、判 令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交付新世紀家園4#樓1單元10樓1號商品房 一套(暫估價80萬元);4、判令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共同承擔給付 工程款的責任;5.判令本項目的

30、聯建單位金世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寶玉公司答辯稱:1、本案工程的總造價為48321289.00元,寶 玉公司已向渤海公司支付工程款現金人民幣 1695萬元、材料款 3036030.00元、抵頂工程款的消費卡140萬元(合計21386030.00 元)、以房抵款共計22736666.00元,在未扣除工程總造價2%工程 質量保修金的情況下,寶玉公司尚欠工程款僅為4198593.00元。渤 海公司應按協議約定向寶玉公司提交所有的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寶 玉公司才能給付渤海公司尚欠工程款3232167.22元(應扣除工程總 造價2 %的工程質量保修金966425.78元)。2、按協議約定,寶玉公 司只能向

31、渤海公司交付價值為1923978.50元的房屋抵頂尚欠的工程 款,而不應以現金方式支付工程款。3、由于渤海公司至今未向寶玉 公司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寶玉公司不應支付尚欠工程款利息。 4、金世紀公司應與寶玉公司一起就給付上述工程款(包括以房屋抵 頂工程款)共同向渤海公司承擔責任。5、渤海公司主張的地熱工程 的工程款798664.00元,沒有依據。6、渤海公司提出的工期逾期賠 償金與事實不符,渤海公司的此項主張迄今為止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 兩年訴訟時效期間。7、關于渤海公司提出的966425.00元獎勵款項 的問題。雖然大連市文件規定“凡被評為省級以上優良工程,由建設 單位支付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

32、二獎勵施工單位。”但渤海公司提供的 證書只能證明其所施工的主體結構工程為遼寧省優,不是整個工程為 省優,不符合該文件的規定。渤海公司提出的966425.00元獎勵款項 是不能成立的。8、渤海公司曾承諾放棄索要大連新世紀家園4#樓1 單元10樓1號商品房一套。雙方就此簽訂協議后,寶玉公司蓋章, 但渤海公司拿去蓋章后未返還給寶玉公司。因此,渤海公司應遵守其 放棄向寶玉公司索要此房屋的承諾。9、渤海公司違約,應承擔違約 金834萬元,其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違約金204萬元;延誤工期違約金 486萬元;未交付竣工資料違約金144萬元。綜上,寶玉公司欠渤海 公司工程款3232167.22元,渤海公司應向寶玉

33、公司支付違約金共計 為834萬元。請求法院駁回渤海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判決渤海公司立 即向寶玉公司交付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支付剩余部分違約金415萬 元。10、涉案項目系寶玉公司與金世紀公司聯建,且該項目是寶玉公 司與金世紀公司共有,雙方亦未就該項目利益進行分配,因此,寶玉 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寶玉公司應與金世紀公司共同向渤海公司支付上 述工程款,且金世紀公司應將渤海公司所得的抵頂工程款的房屋盡快 落實到渤海公司名下。金世紀公司答辯稱:1、渤海公司要求金世紀公司承擔支付工程 款的連帶責任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屬于濫用訴權。2、渤 海公司請求支付的工程欠款數額沒有事實依據。寶玉公司實際支付工 程

34、款數額為3900萬元。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雙方認可的付款數額并 不是實際工程款的支付數額,而是扣除了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之間自 愿發生的借款和其他往來款后的數額。渤海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又借 給寶玉公司,渤海公司請求償還借款,應另案處理,不屬于本案的審 理范圍,不宜合并審理,渤海公司應另案起訴。3、渤海公司與寶玉 公司于2001年3月18日簽訂的以房抵付工程款的補充協議書違 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了金世紀公司和貸款銀行的利益, 應當認定協議無效。4、寶玉公司一方面認為不應再支付渤海公司工 程款,并提出支付834萬余元違約金的反訴請求,另一方面又要求金 世紀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自相矛

35、盾,目的是想轉嫁責任 給金世紀公司。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渤海公司訴訟請求,保護金世紀公 司的合法權益。同時,金世紀公司保留追究渤海公司濫用訴權給金世 紀公司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寶玉集團未提供書面答辯狀,當庭表示同意被追加為共同被告, 并同意寶玉公司的答辯意見。寶玉集團認可渤海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經 竣工交付,同意與金世紀公司共同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寶玉公司與金世紀公司簽訂的聯合建房協議 書、聯合建房補充協議、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法行為,合法有效。渤 海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雙方亦進行了結算,寶玉公司 亦應履行合同義務,

36、向渤海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如下:(一)關于地熱工程有爭議部分(分支管)的工程造價問題。一審法院認為,2003年6月27日,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簽訂補 充協議,約定新世紀家園1#-4#樓全部地熱工程由渤海公司施工, 合同約定的地熱價款為312萬元。雙方在2005年5月18日的新世紀 家園工程審核表中共同確認了地熱工程造價為3018256.00元。審核 表既包括了無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也包括了有爭議部分的工程造 價,應認定是雙方對全部工程造價的最終結算。渤海公司主張寶玉公司于2004年11月收到地熱工程決算書,在 長達一年的時間里未予答復,也未提出異議。但渤海公司

37、將決算書交 給寶玉公司的時間在前,雙方決算時間在后,雙方在決算時未提出此 部分工程款的問題,現渤海公司主張工程造價應增加地熱工程款 798664.00元,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二)關于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2002年12月1日簽訂的協議 書效力認定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寶玉公司與渤海公司在2002年11月26日 簽訂的協議書中約定“本協議簽訂后,渤海公司不再要求寶玉公 司任何補償,并放棄追究本協議簽訂前寶玉公司違約責任的權利”, 但渤海公司主張寶玉公司賠償550萬元的協議是在此協議之后的 2002年12月1日簽訂的,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主張此協議是為了向 沙河口支行請款,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38、。寶玉公司在2004年 11月17日的收條上再次承諾同意向渤海公司支付550萬元的索賠款。 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雖然對收條提出異議,但放棄了對收條上公章進 行鑒定的申請,應認定其對公章真實性的認可,故應認定2002年12 月1日協議書的效力。渤海公司要求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550萬 元賠償款應予支持。至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提出渤海公司請求賠償 超過訴訟時效問題,因寶玉公司于2004年11月17日承諾給付賠償 款,渤海公司于2006年1月26日向審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此項權利, 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三)關于渤海公司提出的966425.00元獎勵款項問題。一審法院認為,依據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

39、訂的施工合同,渤海 公司施工的范圍是土建、采暖、下水、屋面防水及室外配套工程。雙 方在施工合同中還約定了工程質量等級要求的經濟支出為執行大建 質字1989-32號文件。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經寶玉公司及監理公司 驗收工程質量綜合評定為優良,并獲得遼寧省優質主體結構工程稱 號。該工程已交付使用,并已有部分入住。雖然主體工程不包括渤海 公司施工的采暖、下水、屋面防水及室外配套工程等全部工程,但由 于該工程完工并實際使用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未能 組織對整個工程進行申報評定工程質量等級,造成渤海公司施工的不 屬于主體結構部分的工程是否符合省優的標準不能確定的責任不在 渤海公司。另外,該工程

40、土建、采暖、下水、屋面防水及室外配套工 程以外的工程不是由渤海公司施工的,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目前沒有 證據證明該工程的整體工程最終不能確認為省優質工程的責任應由 渤海公司承擔。渤海公司請求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優質工程獎勵 款,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應予支持。但因渤海公司施工部分僅有主 體工程獲得了省優質工程稱號,渤海公司主張寶玉公司按全部工程造 價支付獎勵款,并要求寶玉公司支付該款利息,依據不足,不能支持。 根據雙方確認的工程總造價明細,可以認定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主體 結構工程款應為 39969679.00元(2#樓27691044.00元加4#樓 12278635.00元),寶玉集團及寶玉公

41、司應支付的省優質工程獎勵款 為7993935.80元。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以渤海公司的遼寧省優質 主體結構工程證書只能證明工程主體結構為優良,不是整體工程優 良,且其并未承諾獎勵事宜,不應支付優質工程獎勵款的主張與事實 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四)金世紀公司應否承擔向渤海公司支付工程款責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施工合同雖然是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簽訂 的,但金世紀公司是渤海公司施工工程項目的聯合開發方,金世紀公 司與寶玉集團的聯建利益尚未分割,且新世紀家園項目土地使用證、 銷售許可證等均以金世紀公司名義辦理,銷售新世紀家園項目房產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是以金世紀公司名義簽訂。金世紀公司雖未與 渤

42、海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卻享有了渤海公司已施工工程的權利,并從 該合同中獲取利益,因此金世紀公司理應承擔該合同相應的義務。金 世紀公司主張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 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支持。其次,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和 金世紀公司在聯合建房協議書、聯合建房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中 均約定,雙方共同選定施工隊伍,共同管理新世紀家園項目,新世紀 家園項目貸款放在雙方共同認可的賬戶,由雙方共同管理。雖然渤海 公司不是寶玉集團與金世紀公司共同選定的施工隊伍,但在金世紀公 司與寶玉集團的補充協議中及在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施工合同履行 期間,金世紀公司對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予

43、以認可 的,渤海公司在施工期間向寶玉集團請款時,金世紀公司也曾在請 款報告上簽字蓋章,說明金世紀公司已實際參與了施工合同的履行, 金世紀公司主張上述均不能作為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依據不足,亦 不予支持。第三、根據寶玉集團和金世紀公司簽訂的聯建協議,雙方 共同投資,共同獲取利益,其聯建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應屬合伙行為, 合伙人應當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金世紀公司雖然未直接與渤 海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但不能免除金世紀公司依法向渤海公司支付工 程款的義務。金世紀公司應對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拖欠的工程款承擔 連帶責任。至于金世紀公司提出在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的工程決算未 經其認可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剝奪了

44、其與承擔責任相對應的權利 問題。因施工合同是由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的,渤海公司與寶玉 集團作出的工程造價決算是有效的,金世紀公司在訴訟中并未對工程 造價提出異議,也未舉證證明該決算損害了金世紀公司的利益,因此, 金世紀公司不認可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之間的工程決算沒有依據。且 本案判決金世紀公司承擔的是連帶責任,而不是直接給付工程款的責 任,在本判決執行過程中,如果金世紀公司按此判決承擔了寶玉集團 及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給付工程款的連帶責任,金世紀公司既可以隨 時向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主張權利,又可以在雙方分劈聯建利益時主 張自己的權利,不存在剝奪其權利,損害其利益的問題。金世紀公司 以不是建設工程

45、施工合同的當事人為由,主張不應承擔給付工程款的 責任,不予支持。關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提出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缺 陷,要求渤海公司支付違約金8349638.67元,扣除工程質量保修金 966425.78元,渤海公司未提交竣工資料和驗收報告,不應支付尚欠 工程款利息等請求的問題。雖然新世紀家園工程項目未經質檢部門驗 收,但渤海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經寶玉公司及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工程 質量評定為優良,并榮獲遼寧省優質主體工程結構稱號。寶玉公司在 2004年11月15日出具的關于工程款結算的情況說明中,再次 確認工程質量符合合同約定標準。現房屋已開始出售,并有部分買房 人實際入住。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

46、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為由,要求渤 海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因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 在驗收報告中明確了工程檔案資料完整,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以渤海 公司未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交工及未交付竣工資料不能支付工程款及 利息的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納。關于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數額認定問題。從沙河口 支行轉賬看,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支付給渤海公司的工程款應為3350 萬元,但渤海公司實收工程款為1695萬元,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及 寶玉公司均無異議,應按此數額認定。至于金世紀公司提出渤海公司 在收到工程款后,又返還給寶玉公司的工程款,應視為借款,不應與 本案合并審理的主張,不能支持。

47、因渤海公司于2002年11月29日 收到寶玉公司2500萬元工程款后又返還給寶玉公司1700萬元,金世 紀公司對此部分不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渤海公司在寶玉公司領取的酒 店消費卡能否認定為已付工程款的問題,有渤海公司簽字的消費數額 為104.2萬元酒店消費卡應計算為已付工程款。至于寶玉公司與億達 集團簽訂協議并支付120萬元的消費卡問題。因寶玉公司未能提供證 據證明此消費卡是渤海公司領取的,應由寶玉公司另行主張權利。關 于以房抵頂工程款問題,雖然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之間有以房抵頂工 程款的協議,但該部分房屋是寶玉集團與金世紀公司聯建的,雙方尚 未進行利益分配,哪部分房屋屬于寶玉集團尚不明確,金世紀公

48、司既 不同意以房抵頂工程款,也不同意給渤海公司辦理房屋產權手續,該 部分房屋也未實際交付給渤海公司,故不能認定為已付工程款。綜上, 渤海公司施工的工程總造價為48321289.00元,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 已支付工程款21028030.00元(沙河口支行轉賬支付1695萬元,材 料折款為3036030.00元,渤海公司在寶玉公司處領取酒店消費卡 104.2萬元)。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尚欠渤海公司工程款為 27293259.00 元。關于渤海公司要求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按2002年11月26日的 協議支付80萬元酒店消費卡及一套房屋問題。雖然渤海公司與寶玉 公司在2002年11月26日的協議約定寶玉公

49、司以80萬元的酒店消費 卡及一套房屋對渤海公司停工損失進行補償,但渤海公司與寶玉公司 在此后的12月1日又簽訂一份停工損失補償協議,雙方在12月1日 的協議中明確約定寶玉公司向渤海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金550萬元, 應認定雙方已經在后協議中變更了前協議對停工損失補償的約定,對 渤海公司提出的此項訴訟請求不能支持。關于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之間的關系問題。由于寶玉集團在與金 世紀公司及渤海公司簽訂聯建協議及施工合同時的名稱為大連寶玉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其后注冊成立的寶玉公司名稱完全一致,且在 其更名為寶玉集團及重新注冊成立新的寶玉公司時均未通知金世紀 公司和渤海公司,金世紀公司與渤海公司認為簽訂合同

50、及履行合同均 是一個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審法院認為,渤海公司是與寶玉 集團簽訂的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寶玉集團應當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 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在未通知合同相對方的 情況下,由寶玉公司承接了合同的權利義務,在渤海公司以寶玉公司 為被告提起訴訟后,寶玉公司對其被告的主體資格也未提出異議,因 此,本案中寶玉集團和寶玉公司應為施工合同發包方的共同主體,共 同承擔給付工程款的責任。綜上,一審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第八十四條及合 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判決如下:一、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共同向 渤海公司支付

51、尚欠工程款27293259.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 款利率支付該款自2005年5月1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共同向渤海公司支 付停工損失550萬元;三、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 日內共同向渤海公司支付優質工程獎勵款7993935.80元;四、金世 紀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 內向渤海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7293259.00元中的10293259.00元, 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五、駁回渤海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 費192333.00元,由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共同負擔。2006年12月1

52、日,一審法院以(2006)遼民一初字第3號民事 裁定書補正一審判決中的“寶玉集團及寶玉公司應支付的省優質工程 獎勵款應為7993935.80元”。“寶玉集團與寶玉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 15日內共同向渤海公司支付優質工程獎勵款7993935.80元”,現將 優質工程獎勵款補正為799393.58元。渤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變更一審判決主 文第二、三項,增加給付相應的利息;變更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金 世紀公司對寶玉集團、寶玉公司支付渤海公司全部工程款承擔連帶責 任。事實和理由如下:(一)關于金世紀公司對全部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一審判決認定金世紀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概括為三

53、點: 第一,金世紀公司是真正的開發商,聯建利益尚未分割,聯建各方應 對施工方承擔連帶責任;第二,金世紀公司不僅享有施工合同所帶來 的利益,而且還參與了施工合同的履行;第三,聯建各方共同投資、 共同管理、共同受益,在法律上屬于合伙,即合伙型聯營。除此之外, 還應具體強調以下理由:第一,從聯建協議及補充協議的性質看,合同內容表現出當事人 的真實意思是合伙,如“甲乙雙方共同負責工程指揮領導和房屋銷 售”、“甲乙雙方在統一賬戶上記賬決算”、“甲乙雙方共同選定施工隊 伍,工程預算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甲乙雙方工程建筑管理、技術 管理及工程預算人員聯合辦公”等等,顯見,完全符合合伙的法律特 征,故有關合

54、伙的法律規定,應適用于本案聯營各方。第二,從施工合同的約束力上看,金世紀公司不僅受聯建協議約 束,還應受施工合同約束,即雙重約束,兩個合同相互依存,具有不 可分性。金世紀公司雖然未在渤海公司與寶玉集團簽訂的施工合同上 簽字,但基于相關證據,特別是金世紀公司在請款報告上的簽認 行為,以及施工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均明示施工單位為渤海公 司,據此,足以證實渤海公司作為案涉施工單位,不僅得到了金世紀 公司的充分認可,且金世紀公司具體的履約行為也已形成了實踐性的 法律事實。聯營各方的權利義務相互委托及合伙人的對外分工,任何 一方所實施的民事行為,都具有合伙人的共同的整體對外性,合伙人 一方的行為所產生的效

55、力應及于各聯營合伙人。顯見,金世紀公司所 稱“兩個獨立的合同”及“合同相對性”等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從合法債權的實現上來看,法律賦予了施工單位擁有工程 款優先受償權,這種權利直接指向建筑物這一合同成果,即本案的“金 玉星海”項目。渤海公司在工程中的投入,已全部物化在整個工程之 中,無法分別向聯建一方單獨行使份額主張權。案涉土地使用權證、 銷售許可證、銷售合同等均以金世紀公司名義辦理,由其實際控制工 程成果,為保障債權人合法債權實現的最大化,金世紀公司應當對償 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從維護房地產開發市場安全秩序上看,如僅僅強調施工合 同的相對性原則,即寶玉集團與渤海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

56、中沒有金世 紀公司給付工程款的相關約定,進而免除金世紀公司連帶責任的話, 將會出現聯建各方因此而規避法律,惡意約定權利分配較低的或根本 無法控制工程成果的一方獨立履行施工合同,最終造成損害施工人利 益的后果發生,勢必造成縱容違背民法公平公正原則,擾亂房地產開 發市場的惡劣行為的嚴重后果。第五,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上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間的 合伙稱個人合伙,而將法人間的合伙視為聯營,案涉聯營顯屬三種聯 營中的“合伙性聯營”,即法人間的合伙,其聯營各方有著共同的目 標和共同的利益,這一特征與個人合伙的法律特征完全相同。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聯建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9條第(2) 項規定:合伙

57、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合同 約定,對聯建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依此規定,金世紀公司應當對寶 玉集團、寶玉公司償還全部欠付工程價款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在 已認定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為連帶法律關系,而又沒有任何其他相 反理由的前提下,卻判令承擔“部分”連帶責任,顯為欠妥。(二)關于停工損失、優質工程獎勵款本金的利息問題。兩筆款的性質均屬于整個工程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550萬元的 停工損失款,若按合同約定于2002年12月1日誠信給付,799393.58 元優質工程獎勵款,若按條件成就的2005年1月誠信給付,該兩筆 款項無論是用于經營或存款得息,都當然地產生相應利益。據此,渤

58、 海公司主張上述兩筆款項的相應利息應予保護,具有合理性和合法 性,理由充分,應予以支持。金世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主文第四項,即“大連金世紀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中大 連寶玉集團有限公司與大連寶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 后15日內向大連渤海建筑工程總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7293259.00 元中的10293259.00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判項,改判金世紀公 司對寶玉集團、寶玉公司給付工程款不承擔責任。主要事實和理由如 下:(一)一審判決認定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的聯建利益尚未分割, 從施工合同中獲取利益,理應承擔施工合同相應的義務,該認定與事

59、實不符,且無法律依據。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在聯合建房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中已就 聯建利益進行分配,金世紀公司分得聯建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3.5% 房產,寶玉集團分得66.5%房產,并不是一審判決認定的聯建利益 尚未分割。且兩份協議業已明確約定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雙方的權 利義務,明確約定“寶玉集團承擔項目開工到竣工所需的全部費用(當 然包括了施工費用)”,一審判決卻判令金世紀公司對部分工程款承擔 連帶給付責任,既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聯建項目土地使用證、銷售許可證等以金世紀公司名義辦理,商 品房買賣合同以金世紀公司名義簽訂,是履行金世紀公司與寶玉集團 簽訂的聯建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寶玉集團是否履行

60、本案施工合同約定 的付款義務無關。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與施工合同屬于不同法律關 系,金世紀公司在一個法律關系中的履約行為,不能成為金世紀公司 根本不是合同當事人的另一法律關系中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的事實 依據。金世紀公司享有的開發項目權益是基于其與寶玉集團合作開發 法律關系產生的,履約的目的是從聯建項目中獲利,并不是從施工合 同中獲利。事實上,寶玉集團已獲取了施工合同的全部利益,而這種 利益的獲得是履行聯建合同約定義務的結果。所以,金世紀公司不是 施工合同的獲益人,金世紀公司從聯建合同中獲益不能成為承擔施工 合同付款責任的依據。如按一審判決設定的邏輯關系推理,聯建項目 的購房人也接受了施工成果,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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