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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2022/7/28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內容安全生產案例分析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隱患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事故報告第三章 事故調查第四章 事故處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總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事故等級劃分依據: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重傷100人以上,經損1億元以上;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0

2、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50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總則 以上100人以下,經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較大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經損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一般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下,經損1000萬元以下。注: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總則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工會依法

3、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報告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按照以下規定上報: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報告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

4、有關部門。注: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時間,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報告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報告及時補報程序:工礦商貿企業30天之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道路交通、火災7天之內發生變化的。事故發生后: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妥

5、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報告 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調查權限: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

6、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

7、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并主持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有權了解與事故

8、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紀律: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調查時間: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經批準最長不得超過60天。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

9、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事故處理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

10、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事故調查的主要工作方法一般根據事故情況可設立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分設事故搶救組(或稱指揮部)、綜合組、技術分析組、管理調查組、善后處理組;(一)事故搶救組(或稱指揮部):主要負責事故緊急搶險和救援工作,遏制事故蔓延,防止事故擴大,減輕事故災害,迅速救助傷員。(二)綜合組:主要負責信息報送、協調內務、對外聯絡、宣傳報道匯總材料、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三)技術分析組:收集現場資料、物證,對事故現場技術狀況分析,為事故搶救組提供決策支持,并對事故的生

11、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技術原因進行分析,寫出技術調查報告。(四)管理調查組:主要負責調查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負責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寫出管理組調查報告。(五)善后處理組:負責遇難家屬接待和安撫工作,工作原則是“統一政策,分散安排,分塊負責,熱情接待,耐心工作”。這里工作難度最大的是技術分析組和管理調查組。技術分析組的工作涉及到對事故的分析是否準確,能夠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問題。在對一些復雜事故的分析中,特別是在爭議比較大的情況下,可能還要通過試驗或模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分析的方法進行論證。管理調查組的工作涉及到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法

12、律法規執行、制度落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直接涉及到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并往往影響事故結案的時間。在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中,關鍵是要重證據,重第一手材料,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因此,調查組開展工作時,應首先要查看事故現場,封存有關技術檔案和記錄,找當事人談話做好筆錄,根據需要復印有關材料,針對不同情況,對照有關法律法規,查找在制度建設上、管理工作上、生產技術和工藝上等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反過來查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彌補缺陷,調整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完善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改進工作方法,強化監督管理,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如何衡量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13、關鍵是看調查報告的質量,即事故原因分析的是否準確,責任人的處理是否適當,事故教訓總結是否到位,防范措施是否有針對性,真正起到 “四不放過”的作用。事故分析對一起事故的原因分析,通常有兩個層次,即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種或多種不安全行為、不安全狀態或兩者共同作用的結果。間接原因可追蹤于管理措施及決策的缺陷,或者環境的因素。分析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時,應從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事故原因分析時通常要明確以下內容:1在事故發生之前存在什么樣的征兆。2不正常的狀態是在哪兒發生的。3在什么時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狀態。4不正常狀態是如何發生

14、的。5事故為什么會發生。6事件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間接原因)。7分析可選擇的事件發生順序。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驟: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給出了分析事故原因的步驟。(一)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二)按以下7項內容進行分析1受傷部位;2受傷性質;3起因物;4致害物;5傷害方式;6不安全狀態;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7不安全行為。(三)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四)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五)確定事故責任者直接原因分析: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屬于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1、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2人的不安全行為。間接原因分析

15、: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中規定,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3勞動組織不合理;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7其他。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事故的分類:為了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必須對事故進行歸納分類,至于如何分類,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類的方法也就不同。主要有以下分類方法:1依照造成事故

16、的責任不同,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兩大類責任事故:指由于人們違背自然規律、違反法令、法規、條例、規程等不良行為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事故。2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為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稱為傷亡事故。只造成生產中斷、設備損壞或財產損失的事故稱為非傷亡事故。3依事故監督管理的行業不同,分為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民航飛行事故、農業機械事故、漁業船舶事故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是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綜合協調消防、道

17、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業機械和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每個行業對事故都有詳細的分類。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對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僅要揭示事故發生的內外原因,找出事故發生的機理,研究事故發生的規律,制定預防重復發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法依責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而且也是為政府加強安全生產、防范重特大事故、實施宏觀調控政策和對策提供科學的依據。這一切都源于事故調查的結論。事故的結論正確與否,對后續工作的影響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調查處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肅認真地對待,不得有絲毫的疏漏。“四不放過”原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18、處理條例相關知識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公正、公開的原則公正,就是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不準包庇事故責任人,也不得借機對事故責任人打擊報復,更不得冤枉無辜。公開,就是對事故調查處理的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它的作用主要有3個:一是能引起全社會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二是能使較大范圍的干部群眾吸取事故的教訓;三是能挽回事故的影響。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分級管轄原則事故的調查處理是依照事故的嚴重級別來進行的。事故調查處理的依據事故調查處理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嚴肅認真的行政

19、執法工作,真正顯示了“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實,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體體現,也是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不完全是為了處罰肇事單位,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處理事故當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查清事故發生的經過,科學分析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事故原因,找出發生事故的內外關系,總結事故發生的教訓和規律,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度發生,以警示后人。這是事故調查處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調查處理的重要意義所在。 事故性質的認定對事故性質的認定可依據國家法規和標準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

20、查分析規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等評定。事故的性質一般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事故責任分析事故責任分析是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的,進行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責任分析的目的是使責任者吸取教訓,改進工作。事故責任分為:1直接責任者:指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2主要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下列情況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3領導責任者:指對事故的發

21、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下列情況負領導責任:(1)由于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和操作規程不健全造成事故的;(2)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未經考試合格上崗造成事故的;(3)機械設備超過檢修期或超負荷運行或設備有缺陷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4)作業環境不安全,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5)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與主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造成事故的。責任追究: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是指因安全生產責任者未履行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定責任,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及后果的嚴重性,追究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的一種制度。(一)行政責任:行政責

22、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職務過錯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中因濫用職權或違法失職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1行政責任的種類(1)行政處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8種。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7種,并可給予一定的罰款。(2)行政

23、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2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規定: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分主要是對職務性過錯的制裁,它包括不作為失職處分和作為失職處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302號令)對各種不作為失職行為和作為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都作了明確規定;安全生產法第六章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有明確的規定。主要有:(1)防范性工作失職處分;(2)確保中小學生社會實踐活動安全的失職處分;(3)安全審批失職處分;(4)監督管理失職處分;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

24、知識(5)事故調查處理失職處分。3安全生產責任的行政處罰規定:在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消防法礦山安全法建筑法環境保護法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對違反安全規定或因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都有具體規定。(二)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犯罪行為而應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由于刑事違法的違法性質最為嚴重,故刑事責任也最為嚴厲。在我國,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刑事違法者本人。根據刑法中的規定,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犯罪主要有

25、危害公共安全罪,瀆職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類社會危害性非常嚴重的犯罪,是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中除危害國家安全罪外,客觀危險性最大的一類犯罪。罪名包括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在安全生產法中,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規定為:1第八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

26、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八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第八十三條規定, 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

27、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第八十四條規定,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5第八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關危險物品管理的規定及進行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6第八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不符合有關安全要求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相關知識7第九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犯罪和刑事處罰。主要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的是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8第九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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