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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1994年2月26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1年7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11年7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1年7月29日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2、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本省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第三條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排好本人的生產和工作,優先執行代表職務。第四條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3、的,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書面請假。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第五條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應當做好準備,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第六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項提出議案:(一

4、)制定、修改、廢止或者解釋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二)需要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有關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三)貫徹實施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中的重大問題;(四)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事項。第七條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依法行使選舉權。第八條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第九條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5、;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問題和內容應當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或者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6、或者印發提質詢案的代表。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

7、見,應當及時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承辦單位必須研究處理并按規定期限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聽取代表意見,改進辦理工作,重新研究答復;重新答復后代表仍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當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有關情況。承辦單位逾期不辦或者敷衍搪塞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其改正。第十二條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按地區或者行業組成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應當建立活動制度,制定年度活動計劃。代表小組的召集人由本小組代表推選產生,負責組織開展代表小組活動。代表小組開展以下活動:(一

8、)學習和宣傳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二)開展視察和調查研究;(三)聯系人民群眾,通過走訪、約見、座談等方式聽取、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四)交流履行代表職務的經驗;(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代表活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進行視察。視察內容應當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圍繞全局和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征求代表意見基礎上確定。代表視察應當深入基層,采取座談、走訪、現場考察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時,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

9、家機關負責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協助聯系安排,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在本人工作、居住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代表持代表證進行視察。被視察單位應當如實匯報情況,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改進工作。代表遇有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案件或者其他事項的,應當回避。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

10、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第十五條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第十六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可以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h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代表列席會議和參加活動前,應當進行調查研究,做好準備。第十七條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11、根據統一安排,開展調研等活動;組成代表小組,分工聯系選民,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第十八條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代表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第十九條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施逮捕、刑事審判以及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或者上級有關機關報經代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法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

12、作出決定??h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審判以及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執行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書面報告。對同時擔任兩級和兩級以上代表職務的代表,實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同時分別報告有關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并按照其中最高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執行。代表被執行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時,應當主動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訴,執行

13、機關應當在十二小時內轉交。第二十條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應當積極參加履職活動,無特殊情況,每年執行代表職務的時間:省的代表不少于十五日,設區的市的代表不少于十二日,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代表不少于十日,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不少于七日。代表不在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所轄范圍內工作、居住的,在任期內至少到原選區或者原選舉單位參加一次代表活動。第二十一條建立代表履職情況登記通報制度。由原選舉單位代表工作部門,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代表在閉會期間參加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并予以通報。第二十二條代表所在單位應當保障代表優先執行代表職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

14、職務時,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證和提供便利條件;其工資、獎金、補貼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單位正常出勤對待。無固定工資收入、生活困難的代表,由本級財政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可以憑代表證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的證明,優先購買車、船、機票,交通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會議經費,代表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代表小組活動、代表履職學習的經費,無固定工資收入、生活困難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補貼經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15、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編制年度預算,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入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執行,??顚S?。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代表根據履職的需要,可以要求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供相關信息資料,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予以提供。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協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第二十七條代表應當模范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法律、法規的實施;要采取多種方式密切聯系原選區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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