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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G309公路A5合同段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中鐵十四局固西公路A5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一、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操作規程1、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在熟悉的工程地質、爆破對象性質和爆破環境狀況的基礎上進行爆破設計。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術措施,參與制定爆破工程的施工計劃和組織管理。3、向負責爆破的有關技術人員進行交底。4、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爆破設計,明確爆破設計審批意見。5、監督檢查爆破作業實施情況,進行技術指導。6、督促和檢查爆破防護措施和安全警戒的實施情況。7、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盲炮處理的技術指導。8、環境條件“復雜”和“十分復雜”的爆破工程,每次爆破要做爆區設計,裝藥前爆破工程技術

2、人員應參與驗收炮孔,計算裝藥量,落實覆蓋防護和安全警戒等措施,確保不發生飛石、震動強度和噪聲大等危害。9、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離崗必須事先請假,并有合適人員頂替,經單位領導同意后,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工程爆破單位經市公安局危管科批準。如果爆破技術人員離崗后無具備資格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頂替工作,在該員請假期間必須停止爆破作業。二、爆破員安全操作規程1、爆破員必須按照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2、憑本單位領導或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爆炸物品領料單從爆破器材倉庫領取爆炸物品,領取數量不得超過當班使用量。3、每領用一批新入庫的爆破器材,使用前應進行爆炸性能試驗。變質

3、和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4、領取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運送到爆破地點,運送過程必須確保爆炸物品安全,防止發生意外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事件。5、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禁止一人同時運送炸藥和雷管。一人一次運送爆破器材的數量,不準超過:a.拆箱(袋)運搬炸藥20kg;b.背運原包裝炸藥一箱(袋);c挑運原包裝炸藥二箱(袋)。6、在進行大爆破裝藥時,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加工好的起爆管,只準由爆破員攜帶運送。7、爆破員應保管好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和挪作它用。8、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處和爆破作業地點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9、對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過6個月的短期

4、爆破工程,經當地公安機關許可后,可以在作業面附近的單獨房間、帳篷等安全場所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10、應使用快刀切取電雷管、導爆管和導爆索。11、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12、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應分開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標記。13、用于潮濕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必須進行防潮、防水處理。 14、加工起爆藥包應在爆破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深孔爆破和峒室爆破用的起爆藥包和起爆體,要在距離工作面至少50M以遠的特定地點加工。加工數量不

5、得超過當班爆破需用量。15、加工起爆藥包時,需用木質或竹質錐子,在炸藥卷(包)中心扎一個不小于雷管直徑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都插人,然后用細繩將雷管與藥卷(包)捆緊。16、禁止穿著化纖衣服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17、在大霧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間進行爆破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公安部門批準。18、雷雨季節宜采用非電起爆法。爆破作業過程中遇雷雨突然來臨,所有人員必須迅速撤離危險區,且在危險區邊界設置崗哨,防止他人誤入。19、裝藥前應對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20、使用木或竹質炮棍裝藥。裝起爆藥包時,嚴禁投擲或沖擊。21、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

6、材前,應采用竹或木制長桿處理。22、裝藥現場嚴禁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23、裝藥后必須保證足夠的填塞長度和填塞質量。峒室、深孔和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24、深孔爆破宜用孔邊鉆屑或細石料填塞,淺眼爆破宜用炮泥填塞,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25、裝藥和填塞工作要十分小心,禁止搗固和沖擊炸藥及起爆藥包,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26、填塞時不得將導線、導爆管、導爆索拉得過緊,防止被砸斷、破損。27、敷設非電起爆系統和電爆網路時,爆破員必須認真仔細,防止漏接、錯連。2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電雷管、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29

7、、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和崗哨。爆破員應非常清楚警戒信號(音響信號和視覺信號)的意義、警戒范圍的大小和警戒點的分布,并認真作好警戒工作。30、地面爆破在危險區邊界設置的警戒點,應使所有通路經常處于監視之下。每個警戒點應處于相鄰警戒點視線范圍之內。在配有無線對講機等通訊器材時,要確保相互間聯絡暢通。31、每次爆破應依次發出預告信號、起爆信號和解除警戒信號。第一次信號一一預告信號。警戒人員從爆區由里向外清場,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立即撤到危險區以外的安全地點并在各警戒點設置警戒。第二次信號一一起爆信號。確認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爆破工作領導人才能發

8、出起爆信號。根據這個信號準許爆破員起爆。第三次信號一一解除警戒信號。未發出解除警戒信號前,崗哨應堅守崗位。除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的檢查人員以外,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解除警戒信號。32、只有爆破工作人員發出起爆信號后,爆破員才能進行以下起爆工作: a.電力起爆法打開起爆電源開關箱,將主線接人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接線柱上;b.導爆索或導爆管網路起爆法向主起爆線上聯接起爆雷管。33、各類起爆方法均須有二人以上同時作業,禁止單人操作。34、爆破警戒時要鳴放警報器,警報器聲響應在500M范圍內(拋擲大爆破除外)都能清楚聽到。35、起爆點(站)應遠離爆區,宜設堅固嚴密的人工掩體

9、,其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空氣沖擊波、炮煙和邊坡崩塌、滾石的危害。36、爆破后,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元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從最后炮響算起的等待時間不少于:露天一般爆破5分鐘;露天一般爆破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時15分鐘;地下爆破15分鐘,且已充分通風吹散炮煙后;露天峒室爆破15分鐘。37、爆破員檢查如果發現冒頂、危石、支護破壞和盲炮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38、各類盲炮的處理應按有關規定執行,只有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人員進人爆破地點。39、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40、爆破結束后,爆破員應將剩余爆破器材仔細清

10、點,如數及時直接交回爆破器材倉庫,中途不得在住地、商店等處停留。三、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操作規程1、保管員對新入庫的爆破器材進行驗收,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收入庫內存放:1、有公安局簽發的“爆破物品運輸證”或其他規定手續;2、爆破器材品種、數量和規格與證或單據相符;3、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或倉庫主任檢驗確認入庫的爆破器材為合格品;4、來歷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詳、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收入庫內存放。2、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專用庫房內,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嚴禁混存,與爆破器材無關的工具和雜物不得存入庫房。3、爆破器材各倉庫的儲存量均不得超過設計容量。4、倉庫內爆破器材應堆放整齊,留有檢查、清點、搬運爆破器

11、材的通道,通道寬度:小型倉庫0.6米,大型倉庫1.3米。5、各類炸藥、電雷管、導爆索應堆放在墊木上,其總高度不得超過1.6米,與墻的距離應不小于0.2米。6、雷管箱應擺放在木架上,必須單層平放,下層箱面與上層架板的間距不得小于4cm,架寬不超過兩箱的寬度,貨架與墻壁的距離不小于0.2米,其總高度不得超過1.6米。7、庫房內應經常測定溫度、濕度、保持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杜絕鼠害。8、進入庫房和發放間嚴禁穿鐵釘鞋和化纖衣服,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專設的發放間進行。9、按爆破器材的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妥善處置,并及時上報銷毀。10、建立并認真填寫爆

12、破器材收發流水賬,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逐項逐次登記,定期核對賬目,做到賬物相符。11、嚴格履行領退簽字手續,對無“爆破作業證”和無專用運輸車輛牌證的人員有權拒絕發給爆破器材。12搬運、裝卸爆破器材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13、促請有關人員每季度檢查一次庫區的消防設備,通訊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設施。14、對退庫的爆破器材必須認真檢查驗收,做到“三不退庫”,即: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庫;已加工好的起爆雷管、起爆藥包不退庫;夾帶可疑物品或裝置的爆破物品不退庫。15、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以及其他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四、爆破器材押運員安全操作規定1、爆破

13、器材押運員對所押運爆破器材的裝、運、卸全過程的安全管理負責。2、從外地運入本市的爆破器材必須持有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廳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3、從市民爆破器材銷售公司或區化建公司購買爆破器材,須持有市公安局或轄區公安分局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和“爆炸物品運輸證”,并在有效期內使用。4、從總庫或分庫分次提取爆破器材時,須持有總庫或分庫簽發的提貨單等有關憑證。5、從倉庫領取爆破器材,除了近距離、少量可以用人工搬運外,其他必須采用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運輸,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必須具備防盜、防火、防熱、防雨、防潮、防靜電等安全性能,經市公安局驗收合格,并辦理了專用車輛標志標牌。6、押運員應督促司機檢查運

14、輸工具的完好狀況,清除運輸工具內一切雜物,禁止爆破器材與其他貨物混裝。7、裝卸爆破器材時,押運員應在場監督,并仔細清點爆破器材的品種、數量。8、禁止炸藥與起爆器材同車運輸,炸藥和起爆器材只準放在密封車箱內,車門上鎖。散裝雷管只準放在車廂前角特制的雷管箱內,雷管箱內壁應襯軟墊,雷管箱(盒)內的空隙部分,應用柔軟材料填滿。9、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10、運送雷管時,雷管箱必須平穩擺放在車廂內,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11、裝卸時,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炸器材,分層裝卸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12、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

15、過車輛額定載重量。13、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14、裝卸或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15、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除司機和押運員外。其他人員不準乘坐。司機必須是懂得運送爆破器材的基本安全知識和具有安全駕駛經驗的正式司機。16、運輸爆破器材的車輛在能見度良好時行駛速度不超過40km/h,在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低時,行駛速度減半或停駛。17、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車距離不少于50米,上下坡時,不少于300米。18、遇有雷雨時,車輛要停在遠離村鎮、工礦企業及建筑物的空曠地點。19、領取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目的地,禁止亂停亂放,禁止在人

16、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20、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或錯領,應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五、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安全員安全操作規定1、爆破器材押運員對所押運爆破器材的裝、運、卸全過程的安全管理負責。2、督促爆破員、保管員、押運員以及其他作業人員按照爆破安全規程作業,制止違章作業,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3、經常檢查爆破作業面,發現隱患及時上報或處理。參與并落實爆破安全警戒工作,確保清場徹底,警戒范圍符合設計規定。4、經常檢查本單位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情況,尤其是各項安全措施如:防火設備、防雷設施、通訊報警裝置的完好情況。5、對參與爆破器材裝卸和直接或間接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監

17、督這些人員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定作業。6、督促本單位采用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運送爆破器材,檢查運輸車輛的完好狀況。7、在本單位組織開展各項安全活動,協助本單位領導制定有關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操作等規定。8、發現無證人員參與爆破作業,應立即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9、參與爆破傷亡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并負責傷亡事故和違章違紀事故的統計上報。民爆物品現場爆破運送安全操作規程1 運輸、裝卸民爆物品人員和車輛要求 1.1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司機除取得公安部門批準的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正式駕照外,還應具有 5×10×4 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取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

18、格證,并由企業 安全管理部門考核批準后方可上崗。 1.2 運輸危險貨物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 掌握所運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及應急措施,經所在地市級 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持證上崗。 1.3 從業人員應了解所運爆炸物品的特性、防護要求和發生 事故時的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器材的使用方法。 1.4 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必須是符合爆破器材運輸車安全技術條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l3392-2005)。 1.5 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完好的防盜裝置、煙火感應裝置、導靜電拖地帶、滅火器材、爆炸品警示標志、衛星定位系統,冬季運輸應配有防滑裝置,并

19、保證完好、有效。 - 2 - 2 基本要求 2.1 汽車運輸危險貨物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5 號)、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2004)的規定。 2.2 爆炸物品的裝卸應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2.3 在爆炸物品裝卸作業區應設置警告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進人裝卸作業區。 2.4 進入易燃、易爆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應: a)禁止隨身攜帶火種; b)不得隨身攜帶的手機等通訊工具和電子設備; c)嚴禁吸煙; d)穿不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不帶鐵釘的工作鞋。 2.5 雷雨天氣裝卸時,應確認避雷電、防濕潮措施有效。 2.6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車速

20、為60km/h, 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為80km/h(運輸途中應嚴格遵守各路段 限速要求),并應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車間距離。如遇雨天、雪天、霧天等惡劣天氣,最高車速為 20km/h,并打開示警燈,提示后車,防止追尾。 2.7 運輸過程中,應每隔2h檢查一次。若發現貨損(如丟失 等),應及時聯系當地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2.8 駕駛人員一次連續駕駛1h應休息20min 以上;24h內實 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h。 3 作業要求 - 3 3.1.1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的有關證件、標志應齊全有效。 3.1.2 運輸爆炸品應使用廂式貨車,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 3.1.3 廂式貨車的車廂內不得有酸、堿、

21、氧化劑等殘留物。 3.1.4 檢查車輛備的消防器材,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3.1.5 不具備有效的避雷電、防濕潮條件時,雷雨天氣應停 止對爆炸品的運輸、裝卸作業。 3.1.6 運輸過程中應攜帶有效的通訊工具,隨車攜帶捆扎、 防潮、防火、防滑等工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 3.1.7 裝車完畢后,駕駛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 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 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3.2 裝卸 3.2.1 裝卸過程中,押運員負責監裝監卸。不應穿帶有鐵釘 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嚴禁將火種帶入裝卸作業區。 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照明燈應具有防爆性能。

22、3.2.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按裝卸作業的有關安全規定駛 入裝卸作業區,應停放在容易裝卸的方位上,不準堵塞安全通道。 停靠時,應聽從裝卸管理人員的指揮。待裝卸的車輛與裝卸中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非防爆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 建筑物或構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 2.5m 處進行裝卸作 業。 3.2.3 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 300kg, - 4 - 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4 任何情況下,爆炸物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同類爆 炸物品配裝必須符合同庫貯存規定;兩車不得同時在同一場地進 行裝卸。 3.2.5 裝卸作業前,車輛發動機應

23、熄火,并切斷總電源。不 應將車輛停放在縱坡大于 5%的路段,否則,應采取防止車輛溜 坡的有效措施。 3.2.6 裝卸作業前應對照出庫單,核對爆炸物品名稱、規格、 數量,并認真檢查貨物包裝。貨物的安全標簽、標識、標志等與 運單不符或包裝破損、包裝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貨物應拒絕裝車。 3.2.7 裝卸作業時應輕裝輕卸,謹慎操作,嚴禁超載。同時 應做到堆碼整齊,緊湊牢靠,易于點數; 高度適宜,裝載平衡, 不易墜落。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3.2.8 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有人監護,在保證安 全的前提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3.2.9 裝卸操作時,應輕拿輕放,不論危險品的包裝形

24、式如何,一律雙手抱件進行,嚴禁手抓捆扎帶和對爆炸物品翻滾、拖拉、撞擊、拋擲、腳踩包裝箱或站在包裝箱上作業。 3.2.10 裝載時,應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裝載高度,車廂裝貨總高度不得超過1.5m。為用戶配送雷管時,雷管分層裝載不應超過二層。 3.2.11 零散爆炸物品(如試驗品、送檢樣品)應裝在符合 GB2702爆炸品保險箱的保險箱內運輸。包裝件內不滿的爆破 - 5 - 器材,在裝運前,應用柔軟的材料將箱內空隙填滿,避免運輸時 受振動碰撞。 3.2.12 裝車完畢,駕駛員、押運員必須對物的品種、數量進行核實,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并與庫房管理人員當面點清數量,完成交接。裝卸完畢后要

25、及時關門落鎖, 清掃干凈作業現場。 3.3 運輸 3.3.1 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配備押運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運輸危險 貨物的車輛禁止搭乘無關人員。 3.3.2 應按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所指定的時間、路線等行駛。裝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應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區、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等許可以外的地點停車。當車輛通過鐵路道口時,應注意鐵路信號和加強觀察。遇有火車通過時,車輛應停于停車線以外的地方,無停車線的,應停在距鋼軌5m以外,嚴禁超車搶行。 3.3.3 駕駛人員應根據道路交通狀況控制

26、車速,禁止超速和 強行超車、會車。 3.3.4 運輸途中應盡量避免緊急制動,轉彎時車輛應減速。 3.3.5 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時,要注意標高、限速。 3.3.6 運輸爆炸物品過程中,押運人員應密切注意車輛所裝 載的爆炸物品,定時停車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會同駕駛人員采取 - 6 - 措施妥善處理。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得擅自離崗、脫崗。 3.3.7 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立 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應看護好車輛、貨物,共同配合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3.3.7.1 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時,應盡可能將爆炸品轉移到 危害最小的區域或進行有效隔離。不能轉

27、移、隔離時,應組織人 員疏散。施救人員應戴防毒面具。撲救時禁止用沙土等物壓蓋, 不得使用酸堿滅火劑。 3.3.7.2 運輸途中如發生車輛故障無法修時,應做好警戒、標志,并立即向公司匯報,由公司派專用車輛將產品倒運。倒運時應派專人做好警戒,按有關安全規定進行裝卸、運輸,安 全運達目的地。 3.3.8 運輸過程中需要停車住宿或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3.3.9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在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坡度在 6%以上且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遇有雷雨時,不得在樹下、電線桿、高壓線、鐵塔、高層建筑及容易遭到雷擊和產生火花的地點停車。若要避雨時,應選擇安全

28、地點停放。遇有泥濘、冰凍、顛簸、狹窄及山崖等路段時,應低速緩慢行駛,應采取防滑安全措施,防止車輛側滑、打滑及爆炸物品 劇烈震蕩等,確保運輸安全。 3.3.10 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 3.3.11 中途卸去部分物品后,應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 - 7 - 度,防高位墜落和撞擊。 3.3.12 爆炸物品運至接收地時應與接受人員辦理好有關交接手續。 4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出車或收車前應將車廂打掃干凈,清出的藥粉、藥渣應送至指定地點,定期進行銷毀。 5 委托外單位運輸民爆物品的運輸車輛,應認真查驗其資質和安全狀況,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并將有關資料留檔備查, 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車輛,

29、不得交運民爆物品。 6 專用車輛的維護保養 6.1 專用車輛日常維護每日出車前應對車輛制動器、轉向器、燈光、雨刷、后視鏡、 輪胎、電瓶進行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每日收工后,應對車輛進行清理、洗刷,保持內外干凈;按規定做好車輛的二級維護保養。 6.2 爆炸物品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6.3 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 6.4 對裝有爆炸物品留物的運輸車輛,不得動火修理。確需修理的車輛,應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根據所裝載的爆炸物品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消防員監控下作業。 7 裝卸運輸任務完成后,將爆炸物品專用車輛停放在專用停 車區域

30、。 8 危險品運輸應建立完善的運輸記錄。民爆物品領用、清退安全操作規程一、民爆器材領取清退制度 1、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領取清退制度。 2、專職爆破員在現場使用民爆物品時,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規定。 3、現場代班的班組長和安全員對當班實際消耗的爆炸物品嚴格清點,認真填寫使用,清退登記,不得漏填、徇私。 4、爆破員下班時,將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入庫,不得私自存放和轉借他人。 5、保管員對支出和清退入庫的爆炸物品要認真清點查對,在確認無誤后,再互相履行簽字手續,嚴防意外。 二、爆炸物品庫區管理規定 (一)六嚴禁: 1、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區,需要進入庫區

31、時,必須遵守規定,并做好出入登記。2、嚴禁在庫區吸煙,動用明火。3、嚴禁把易燃物品帶入庫區。4、嚴禁電瓶車、柴油車和拖拉機進庫區。5、嚴禁在庫房內住宿、會客和進行其它活動。6、嚴禁在庫房、周圍放牧和打獵。 (二)十不準 1、無公安機關的批準手續不準發放。2、無計劃手續不準發放。3、手續證件有涂改不準發放。4、未持證的雇用人員不準發放。5、炸藥、雷管箱,箱子上無鎖子不準發放。6、雷管未編號不準發放。7、運輸工具不合格不準發放。8、超期變質的爆炸物品不準發放。9、灑后領取不準發放。10、違反規定的不準發放。 三、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規程1、雷管、炸藥都是容易發生爆炸的危險物品,要求在儲存運輸和使用時,

32、小心謹慎,妥善保存,不準混 拿混放,不準同其它鐵器碰撞、摩擦。 2、炸藥、雷管庫房內,必須有10 厘米的墊木,存放時要離開墻壁10 到20 厘米,箱與箱之間應留有間隙,以便空氣流通。 3、存炸藥、雷管,商標朝外,堆垛整齊,按購買的先后次序分別存放,以便核對和查看。 4、發放火工品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內,并按審批手續和各種規定進行發放,嚴禁雷管、炸藥一起發 放或領用。 5、爆破人員必須由市民爆科培訓,經考核合格領取證件后方可上班作業。不經培訓不準上崗。 6、爆破員在裝炮時,不準在電器設備附近和人多處裝配,放炮時有專人指揮,并設置警戒崗哨和標記,不準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業。 7、放炮后,

33、發現有瞎炮時,要及時按規定處理,放炮器應隨身攜帶,不準同火工品放置在一起或無人管理。 三、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教育制度 1、相關人員要熟悉國家在民爆器材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 2、對接觸民爆器材的人員,要經常教育,使其懂得民爆器材的特點、性能和保管、看守、發放、使用、運輸等安全技術要求。 3、分管領導要經常教育管理民爆器材人員,對民爆物品及庫房要及時檢查,把事故消滅萌芽狀態。 4、“六大員”必須熟悉本專業的操作規程。 5、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作業證,方準上崗。 四、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警衛看守制度 1、看庫人要堅守工作崗位,經常察看庫區周圍的情況,

34、及時處理庫區的隱患。 2、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區,不準在警衛室內飲酒、請客和留宿外人;對因公需要進入庫區的人員、車輛,要認真檢查,做好登記。 3、堅持晝夜值班,巡邏制度,加強防盜、防火和防破壞等工作,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 4、看庫人員經常檢查庫區的安全設施,發現損壞和失修,要及時報告領導,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5、值班領導和分管領導要對看守人員,經常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解決消除,以確保火工品庫安全。 五、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運輸制度 1、長途運輸民爆器材時,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嚴禁無證運輸。 2、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要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運輸民爆器材時,必須

35、備有篷布,包裝牢固、嚴密, 配有滅火器材和危險標志,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畜力車、拖拉機和拖掛等車輛運輸民爆器材。 3、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不準同車混裝,不準同車載運易爆物品和無關人員。 4、運輸途中,要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嚴禁超速行車,前后車輛要保持安全距離,途中停歇時要建筑物和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派專人押運,并隨車攜帶公安機關核發的許可證,服從有關人員檢查。押運員禁止在車上吸煙,動用明火。 六、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1、對民爆器材管理的領導,必須按照“民爆條例”的要求,對民爆物品進行嚴格管理,考察配設工程技術人員,段(班)長和六大員(即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看守員、駕駛員)等的

36、業務能力和責任心,對不符合的人員要及時更換。 2、主管民爆器材的領導,每月要召開一次專業全會,研究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做到會議有記錄,整改有措施,落實有效果。 3、安全員、爆破員、保管員、看守員、押運員和汽車駕駛員,各自堅守守崗,遵守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公安機關,并主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以確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員,都要與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并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如有違反,必須嚴肅處理。 5、在實際工作中,遇有和崗位責任制不相適應的地方或特殊情況,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經項目部領導班子研究,做出決定,不得擅作主張或自行修改。 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定量制

37、度 1、使用民爆器材,一定要根據當班生產任務,確定當班領用的數量。 2、火工物品執行逐級上批制度,審批時一定要核實用量審批,違者要追究責任。 3、當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須如數清退、嚴禁私存亂放、轉贈他人。 4、從事民爆器材使用的人員,一定要按照安全操作規程作業,防止事故的發生。 5、庫房儲存量,應按照公安機關核定定量儲存,嚴禁超量存放。 八、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批購制度 1、爆炸物品的購銷渠道,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 2、批購爆炸物品時,由安全部長或安全長攜帶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銷售證和爆炸物品購買證進行批購。 3、對公安機關所批復的火工品單據,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得涂改,并及時與

38、財務人員對帳。 4、臨時、少量地購買民爆器材時,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憑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 到指定供應點購定。 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領導,負責組織本項目部民爆物品安全檢查工作。 2、檢查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有無隱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3、檢查庫房門窗、門鎖是否牢固堅實,庫區內的避雷、照明、通風、消防、防擴網等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4、檢查民爆器材,帳物是否相符,發放手續是否健全。 5、檢查“六大員”是否持證上崗,能否堅守崗位和認真負責地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檢查主管領導對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視,是否列入議事日程,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研究、

39、檢查和整改。 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廢品銷毀制度 1、經檢驗,確定不能使用或失效的民爆器材,要及時銷毀。 2、需要銷毀的民爆器材,必須認真清點,按品種、數量分類登記,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審核批準,嚴禁任何單位與個人自行處理。 3、爆炸物品的銷毀必須項目部制定銷毀方案,經分管領導簽字,市公安批準,方可執行銷毀。4、銷毀后,嚴格清理現場,對未爆和飛散的物品,應及時收集再次銷毀,直到徹度銷毀完為之。 十一、民爆物品行業管理制度 1、一定要認真貫徹落實民爆條例和民爆物品九種安全管理制度,十項管理責任制及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 2、購買爆破器材時,根據單位用量做出計劃,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領

40、導批準后,到所在地派出所申述蓋章,再到公安局民爆科辦理購買,后持有關證件和手續到物資公司購買,絕不能私購亂買,并保證儲用 安全。 3、庫房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能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的爆破器材,要分庫儲存,要專庫專用,不能存放其它無關物品,庫房24 小時執行雙人看管,并養犬,以防萬一。 4、要建立健全出入庫檢查、登記、收發制度,爆破器材的發放要做到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5、爆破員領取爆炸物品時,要根據爆破指示單的要求,做出計劃用量,并經領導批準后,持指示單向保 管員領取爆破器材,保管員審查后,按領導批示的數量發放,不能多發,也不能少發,無領導批示的保管員不得發放爆破器材。 6、爆破員領到爆

41、破器材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讓人轉捎轉帶,更不準亂扔亂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點, 放在不被雨淋和陽光爆曬、地勢較高面爆破員又能隨時看到的安全地點。 7、爆破完畢后,經認真核對和剩余的各類爆破器材,及時清退,不準挪作它用或交下一班使用。 8、運輸爆破器材,要指定專人押運、并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證件,服從有關人員的檢查,運輸途中。不準吸煙和動用明火。 9、利用班前班后和中午休息時間,對接觸爆破器材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10、凡使用的雷管,都必須編號,不編號的雷管,不得發放使用。 十二、防止民爆物品丟失措施 1、主管民爆工作的領導,每月要召開一次專業性例會,研究、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落

42、實情況,對從事民 爆工作的五大人員,進行法律、法規、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學習,使其熟悉民爆器材的性能、特點、使用方 法、注意事項,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2、必須保證庫房的門窗、門鎖堅實牢固,庫區的防盜、防爆、防潮、防火、照明等安全技術設施,齊全有效,而且要養犬,實行“人防、技防和犬防”三結合,防患于未然。 3、爆破器材的購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到指定的地點購買,嚴禁越級審批,跨區域購買和供貨,更不能自由買賣,違者追究責任。 4、爆破器材的發放使用,必須按照審批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執行,超量審批的,領導不得批示,無計劃 和爆破指示單的,雷管未編號的,超期變質的性能不詳

43、的保管不能發放使用,而且要做到“出入庫登記天天有,數字帳清物符,日清月結差錯無” 5、爆破現場使用的民爆器材,必須嚴格執行當班領取,當班清退的規定,對實際消耗和剩余的民爆器材, 安全員要監督檢查,嚴格清點,及時退庫保管,且要認真填寫使用,清退登記,即爆破指示單,不得漏填, 不得徇私,否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6、爆炸器材的運輸,以公安機關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方準運輸。短途運輸民爆器材時,包裝一定要牢固、嚴密,并配有滅火器材和危險物品的標志,性質相抵觸的民爆器材不準同車運輸,不準在人煙稠密,重要建筑物旁停留,押運員要隨車押運,不準私自離開,保證運輸途中的安全。在到達庫內時,要

44、協助保管員清點入庫數字,確認無誤方可離開。 7、嚴禁使用柴油車、翻斗車、拖拉機、電瓶車、摩托車、自行車運輸民爆物品。 8、停工停產期間,要將本單位的民爆器材,送市物資總庫保管,職工回家時,要嚴格檢查,集中送站,絕不能把民爆器材帶走,流失于社會,造成不安全隱患。 十三、爆破工作領導人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本職工作。 2、負責制定本單位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計劃,各項規章制度,并負責實施。 3、監督本單位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組織領導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確保安全。 4、負責本單位重大或特殊爆破、工

45、程設計、施工和總結工作。 5、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6、負責組織爆破安全、業務的培訓工作和審查考核爆破人員、爆破器材倉庫管理人員,嚴防民爆器材的丟失、被盜和爆炸事故與爆炸案件的發生。 十四、安全員崗位職責制 1、認真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受公安機關委托,對生產、儲存、使用購買、運輸民用爆炸 物品的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各種規章制度的落實。 2、爆破時,要按規定設好警戒,確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對炮數,并協助爆破員處理盲炮,按規定時 間和安全情況解除警戒。 3、及時糾正違章作業,發生事故要查明原因,遇有特殊情況有權制止爆破。 4、對領取的爆破物品使用情況,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5

46、、接受本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監督檢查。 十五、爆破段、班、組長崗位責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與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3、監督爆破員切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細則和民爆器材的保管、使用和搬運制度。 4、有權制止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員從事爆破工作。 5、檢查爆破器材的使用情況,現場的遺留物剩余的民爆器材,及時清退入庫情況。 十六、爆破員崗位責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嚴格遵守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細則,確保安全爆破。 3、按爆破指令單和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 4、嚴格執行領

47、取清退制度,剩余的爆破器材當班清退,嚴防丟失、被盜、并嚴禁私自存放、贈送他人和炸魚炸獸等。 5、爆破后要檢查工作面,發現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和處理。 十七、爆破器材保管員崗位責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按照本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2、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存放在專用的庫內,不準超量儲存,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要分庫存放,不得與其它物品混在一起。 3、嚴守工作崗位,嚴格規章制度,嚴密出入庫手續,堅持日清月清和帳目清、帳物相符。 4、發放爆炸物品時,要查對各種證件、手續,按批準的品種、數量發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對清退回來的爆炸物品,要認真檢查清點后入

48、庫,嚴格登記手續。 5、必須建立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對過期、受潮和變質的爆炸物品要及時處理,需要銷毀時,要及時報告單位領導,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銷毀。 6、經常保持庫內、庫區消防和安全設施的齊備,性能良好,拒絕發給非爆破人員民爆器材,做好防盜、防潮、防爆、防洪和防破壞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證儲存安全。 十八、民爆器材庫房看守員崗位責任制 1、要嚴格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2、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庫內,不準在警衛室飲酒、會客和容留外人在庫內住宿。對因公入庫的人員,要認真檢查有關證件,填好入庫登記簿。 3、堅持晝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觀察周圍動向,晚上不準睡覺,在庫區巡

49、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切實做好檢查、防盜、防火和防破壞等安全工作。 4、對進入庫區內的送貨車輛進行警戒,直至車輛出庫,庫內嚴禁煙火。 5、值班期間,不準擅離職守,做到安全設施齊全,性能有效。如有損壞失修,及時報告解決。 十九、運輸民爆器材汽車駕駛員責任制 1、遵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本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 工作。 2、拉運爆炸物品時,保持清醒的頭腦,精力充沛。 3、拉運爆炸物品時,須持有公安機關批準和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安全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車輛必須安裝滅火器材,性質抵觸的爆炸物品拒絕同車載運,途中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 5、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要配合押送員、保管員清點核對數量。 6、不準使用拖拉機、柴油機、電瓶車、翻斗車和畜力車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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