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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第四章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第五章第五章 法人法人第六章第六章 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第七章第七章 民事權利客體的種類民事權利客體的種類民法學教學課件總目錄民法學教學課件總目錄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物權概述物權概述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所有權所有權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共有共有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擔保物權擔保物權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占有占有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債權總論債權總論第十章第十章 時效與期限時效與期限第九章第九章 代理代理第八章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第二
2、十章第二十章 繼承權的概述繼承權的概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遺囑繼承和遺贈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 繼承的其他問題繼承的其他問題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合同分論(略)合同分論(略)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合同總論(略)合同總論(略)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人身權的概述人身權的概述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人格權人格權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身份權身份權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 侵權行為概述侵權行為概述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第三第三 十章十章 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第三十一
3、章第三十一章 特殊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二章 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第一節第一節 民法的含義民法的含義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參見的總稱。(參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2條和條和合同合同法法第第2條之規定)條之規定)第一章 民法與民法學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民法與民法學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規范的總稱,或指作為一民法是指民法規范的總稱,或指作為一個部門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個單行個部門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個單行民法規范。民法規范。民法學是
4、研究民法規范及有民法學是研究民法規范及有關學理的一門法律科學。關學理的一門法律科學。第一章 民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民法學只民法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民法學只是一種學說,不具有國家強制力。是一種學說,不具有國家強制力。 民法與民法學互有聯系互有影響,二者是相民法與民法學互有聯系互有影響,二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輔相成,相互促進的。第一章第二節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調整對象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平等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關系和人身關系。第一章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平等
5、主體之間以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以自愿為基礎的具體的經濟關系。自愿為基礎的具體的經濟關系。第一章(一一) 財產的概念財產的概念財產是具有經濟價值的有體物、智力成財產是具有經濟價值的有體物、智力成果和利益。其特征有三:效用性、稀缺性和果和利益。其特征有三:效用性、稀缺性和合法性。合法性。(二二)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具體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具體的經濟關系(三三) 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民法調整財產歸屬關系和財產流轉關系(四四) 民法調整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財產關系民法調整以平等自愿為基礎的財產關系第一章(一一) 人身關系的概念與種類人身關系的概念與種類人身關系是與人
6、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人身關系是與人身不可分離、以人身利益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人身內容、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類。關系包括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兩類。第一章(二二)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的特點1. 主體地位平等主體地位平等2. 與人身不可分離與人身不可分離3. 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不直接體現財產利益 4. 民法確認人身關系,用民事方法保護人身民法確認人身關系,用民事方法保護人身關系。關系。第一章(一一) 憲法中的民法規范憲法中的民法規范(二二)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三三) 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民事法規國務院制定發布的民事法規(四
7、四) 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和經濟特區法規中的民事規范。規中的民事規范。(五五) 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規范特別行政區的民事規范(六六) 國家機關對民法規范的解釋國家機關對民法規范的解釋(七七) 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范國際條約中的民法規范第一章我國民法對習慣未作一般規定,只有某我國民法對習慣未作一般規定,只有某些情況下承認習慣具有習慣法的效力。些情況下承認習慣具有習慣法的效力。第一章法理是廣義的法學家(包括法律學者和法法理是廣義的法學家(包括法律學者和法官等)就民法問題所陳述的觀點。包括學說和官等)就民法問題所陳述的觀點。包括學說和判例兩種形式。前者為學者法,后者為法官法
8、。判例兩種形式。前者為學者法,后者為法官法。學說和判例做為民法的補充淵源,其適用學說和判例做為民法的補充淵源,其適用均須具備一定條件。均須具備一定條件。關于判例可否作為我國民關于判例可否作為我國民法的淵源之一是有不同觀點的。法的淵源之一是有不同觀點的。 第一章國際條約適用的條件:第一,只在涉國際條約適用的條件:第一,只在涉外民事關系中適用;第二,只適用我國締外民事關系中適用;第二,只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第三,只適用我國未聲明保結或參加的;第三,只適用我國未聲明保留的條款的部分。留的條款的部分。 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淵源。國際慣例是國際條約的補充淵源。 第一章第五節第五節 民法的適用范圍民
9、法的適用范圍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的效力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圍,即民法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范圍,即民法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時間發生效力。在什么時間發生效力。第一章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適用于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適用于哪些人,我國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采用以哪些人,我國民法對人的適用范圍,采用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合的原則。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8條規定:條規定:“在中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共和國法律
10、,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章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在哪些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范圍,是指民法在哪些地方發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國民法適用于我國地方發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國民法適用于我國領土、領空、領海,還包括根據國際法視為我國領土、領空、領海,還包括根據國際法視為我國領域的我國駐外使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領域的我國駐外使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和飛行于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駐外使我國船舶和飛行于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駐外使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和飛行于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航行的我國船舶和飛行于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行器。我國領空以外的我國飛行器。第一章指民法生效時間和失
11、效時間,以及指民法生效時間和失效時間,以及民事法律規范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民事法民事法律規范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有無溯及力。律關系有無溯及力。第一章(一一) 民法的生效時間民法的生效時間1. 自民法規范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自民法規范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2. 民法規范公布后經一段時間再生效民法規范公布后經一段時間再生效民法通則民法通則在在1986年年4月月12日經第六屆全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56條規定:條規定:“本法自本法自1987年年1月月1日起旅行。日起旅行。”第一章(二二) 民法的失效時間民法的失效時間1. 新法直接
12、規定廢止舊法新法直接規定廢止舊法2. 舊法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部分失效舊法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部分失效3. 由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議規定,宣布某由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議規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些法律失效。第一章(三三) 關于民法的溯及力問題關于民法的溯及力問題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沒有溯及貫徹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一般沒有溯及力,但在具體實施中也有例外。例如,力,但在具體實施中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若干問題的解釋問題的解釋(一一) 第第3條規定:條規定:“人民法院確認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
13、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有效的,則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適用合同法。”第一章 (一)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民事立法、民事(一)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與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司法與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二二) 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各種民事法民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各種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準則。律制度的基本準則。第二章(三三) 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民法基本原則是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與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與民法觀念的綜合反映。 (一一) 立法準則的功能;立法準則的功能;(二)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二)行為準則和審判準則的功能
14、;(三)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三)授權司法機關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功能;的功能;第二章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一)平等原則(一)平等原則1. 民事主體資格民事主體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平等平等2. 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3. 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 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第二章(二)意思自治原則(二)意思自治原則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這一規定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依據。愿原則。這一
15、規定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依據。1. 民法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民法規范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個人意思優先與法律意志。意思自治。個人意思優先與法律意志。2. 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不等于不受任何干預。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預。不等于不受任何干預。3. 雙方和多方的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雙方和多方的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愿協商。第二章(三)公平原則(三)公平原則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遵循公平原則。1. 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權利
16、、義務與責任民法在規范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和方當事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和方當事人的利益。人的利益。第二章2.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商品經濟關系,公平原則民法調整的主要是商品經濟關系,公平原則主要是作為商品交換關系法律形式的合同關主要是作為商品交換關系法律形式的合同關系的要求。系的要求。3. 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時,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法院在處理民事案件時,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處理就體現了公平原則。在法律規按照規定處理就體現了公平原則。在法律規定不具體或無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的情況定不具體或無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的情況下,在發生重大事情變更的情況下,法官應
17、下,在發生重大事情變更的情況下,法官應依公平原則做出裁決。依公平原則做出裁決。第二章( (四)誠實信用原則四)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原則民法原則第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簡稱誠信原則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其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內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縮性。誠實信用原則內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縮性。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為:主要體現為:第二章1.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之間設立、變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之間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
18、關系,均應誠實。不作假,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均應誠實。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2. 民事主體應恪守信用,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民事主體應恪守信用,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使他人造成損害時,應自覺承擔責任。使他人造成損害時,應自覺承擔責任。第二章3. 法官及仲裁員處理民事案件時貫徹誠實信用法官及仲裁員處理民事案件時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事實為依據,保護各方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事實為依據,保護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當事人的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4. 在立法上,不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確立誠在立法上,不僅需要在民事基本法上確立誠實信
19、用為基本原則,而且還應根據需要制定實信用為基本原則,而且還應根據需要制定若干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條款。如若干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條款。如合合同法同法第第49條規定的合同終止后的義務。條規定的合同終止后的義務。 第二章(五)公序良俗原則(五)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7條規定: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民事活動應
20、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第二章(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7條規定:條規定:“民事活動應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對此對此作擴大解釋,其內含包括禁止權利濫用。作擴大解釋,其內含包括禁止權利濫用。構成權利濫用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有權構成權利濫用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有權利存在;二是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
21、行為利存在;二是權利人有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不行為包括不行為);三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判斷的標準三是當事人的行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判斷的標準有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上,是為了損害他人;有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主觀上,是為了損害他人;客觀是產生損害損人后果(損人不利己)客觀是產生損害損人后果(損人不利己)權利濫用的后果見教材。(略)權利濫用的后果見教材。(略)第二章第一節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概述民事法律關系的概述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規范調整而形成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
22、具體從以下三方面來理解:1、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是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社會關系;2、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3、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會關系。 第三章(一一)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二二) 民事法律關系大量的是民事主體自主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大量的是民事主體自主形成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三三) 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通常是對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通
23、常是對等的、相互的相互的第三章第二節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在我國民法上,當事人主擔民事義務的人。在我國民法上,當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還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要指自然人和法人,還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另外,在一定的范圍內,國家的其他組織。另外,在一定的范圍內,國家也是民事主體。也是民事主體。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的主
24、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共同指向的事物。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事義務。第三章第三節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變更與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事法律事實出現,民事主體之間形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利義務關系。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律事
25、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了變化。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客體變更和內容變更。和內容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終結。民事律事實出現,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終結。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可分為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法律關系的消滅可分為絕對消滅與相對消滅。第三章(一一) 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民事法律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或客觀現象。第三章(二二) 民事法
26、律事實的分類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民事法律事實可分為行為和自然事實兩類。民事法律事實可分為行為和自然事實兩類。1. 行為行為行為事實是指由人的行為所構成的事實,行為事實是指由人的行為所構成的事實,法律所稱人的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依法律所稱人的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依行為人的意思狀態,可將行為分為表示行為與行為人的意思狀態,可將行為分為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即事實行為,是指行非表示行為。非表示行為即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為人沒有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第三章2.
27、自然事實自然事實自然事實是指非人的行為構成的事實,又可自然事實是指非人的行為構成的事實,又可分為事件與狀態。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分為事件與狀態。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有學者稱為具體的自然事實。例如,人的出生,有學者稱為具體的自然事實。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天然孳息的分離。狀態,是指某種客生、死亡,天然孳息的分離。狀態,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有學者稱為抽象的自然狀態。例觀現象的持續,有學者稱為抽象的自然狀態。例如,時間的經過,繼續占有,生死不明。如,時間的經過,繼續占有,生死不明。第三章第四節第四節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
28、民法而取得的為一定行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法而取得的為一定行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具體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為或獲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資格。具體內容包括三個方面:首先,民事權利是一種自由權。其次,民事權利是利益首先,民事權利是一種自由權。其次,民事權利是利益實現的可能性。最后,民事權利是有法律保障性。其特實現的可能性。最后,民事權利是有法律保障性。其特征為:征為:1、利益性。民事權利是以一定的物質利益為中心、利益性。民事權利是以一定的物質利益為中心內容,是權利主體內容,是權利主體 在一定范圍和限度內享有或獲取利益在一定范圍和限度內享有或獲取利益的資格。的資格。 (一一) 民事權利的概念民事權
29、利的概念第三章(三三) 民事權利的分類民事權利的分類1. 財產權與人身權財產權與人身權以民事權利的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為標準,以民事權利的所體現的利益的性質為標準,可分為財產權與人身權。可分為財產權與人身權。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如物權、財產權是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如物權、債權等。債權等。人身權是以人身利益為內容,與權利主體不人身權是以人身利益為內容,與權利主體不可分離的權利。可分離的權利。第三章2. 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分為支配以民事權利的作用為標準,可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30、。(1) 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自己為)權利客體,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自己為)如物權和知識產權。如物權和知識產權。(2) 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他人為)的權利。(他人為)第三章(3)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的意思表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自己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4) 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請求權利的權抗辯權,是指對抗他人行使請求權利的權利。利。根據抗辯權作
31、用的不同,抗辯權又可分為永根據抗辯權作用的不同,抗辯權又可分為永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是久性抗辯權和延期性抗辯權。永久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延指權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延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期性抗辯權,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一定條件下可以提出抗辯,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辯。可以提出抗辯,而不是永久可以抗辯。第三章3. 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絕對權,是指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即可實現,并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行為即可實現,并可以對抗不特定人的權利。又稱對世權。又稱對世權。
32、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相對權,是指必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又行為才能實現,只能對抗特定的人的權利。又稱對人權。稱對人權。第三章4. 主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與從權利以民事權利的依存關系為標準,可分為主以民事權利的依存關系為標準,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是相互關聯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主權利是相互關聯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中,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不能獨立中,能夠獨立存在的權利。從權利是不能獨立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存在而從屬于主權利的權利。第三章5. 既得權與期待權既得權與期待權以民事權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可分為以民事權
33、利是否已經取得為標準,可分為既得權與期待權。既得權與期待權。既得權,是指已具備權利構成的全部要件,既得權,是指已具備權利構成的全部要件,因權利人實際享有的權利。民事權利主要是因權利人實際享有的權利。民事權利主要是既得權。既得權。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期待權,是指將來有取得與實現的可能性的權利。附條件和附期限民事行為設定的權利、的權利。附條件和附期限民事行為設定的權利、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繼承開始前的繼承權。第三章6. 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與救濟權原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原權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存在的權利。救濟權是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救濟權是原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
34、侵害的現實危險時而發生的權利。的現實危險時而發生的權利。第三章(四四) 民事權利的保護民事權利的保護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用民事保護方法,防止或減少權利受到侵時,用民事保護方法,防止或減少權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恢復。民事權利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恢復。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分國家保護和自我保護兩種。的保護方法分國家保護和自我保護兩種。第三章1. 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是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又稱公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
35、法定程序予以保護。程序予以保護。第三章2. 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私力救濟或自民事權利的自我保護,又稱私力救濟或自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民事權利力救濟,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民事權利主體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權利。主體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其權利。(1) 自衛行為自衛行為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危險時,權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自衛行為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的發生或擴大。自衛行為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兩種形式。險兩種形式。第三章(2) 自助行
36、為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自助行為,是指民事主體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人身自己予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利,對他人的人身自己予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毀損的行為。對此我國法律尚無產予以扣押或毀損的行為。對此我國法律尚無明文規定。明文規定。(一一) 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的概念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當事人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以滿依法約定,義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以滿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其特點為:足權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其特點為:1、法定性。民事義務由民法直接規定或間、法定性。民事義務由民法直接規
37、定或間接確認。接確認。2、相對性。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內容,、相對性。以民事權利的內容為內容,以滿足權利人利益需要為限度。以滿足權利人利益需要為限度。3、強制性,由、強制性,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履行。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履行。第三章(二二) 民事義務的分類民事義務的分類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是相對應、相關聯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是相對應、相關聯的,因此民事權利的分類與民事義務的分類的,因此民事權利的分類與民事義務的分類也有相關聯相類似之處。也有相關聯相類似之處。第三章除此之外民事義務還有其相對獨立的分除此之外民事義務還有其相對獨立的分類,主要分類如下:類,主要分類如下:1. 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
38、務以民事義務發生的根據為標準,可分為以民事義務發生的根據為標準,可分為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法定義務與約定義務。第三章法定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法定義務,是指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民事主體應負的義務。民事主體應負的義務。約定義務,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義約定義務,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義務。約定的義務不違法即受法律保護。務。約定的義務不違法即受法律保護。第三章2. 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以民事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可分為以民事義務人行為的方式為標準,可分為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與消極義務。積極義務,是指義務人應作出一定積極行積極義務,是指義務人應作出一定積極行為的義務,又稱作
39、為義務。為的義務,又稱作為義務。消極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為消極行為或消極義務,是指義務人必須為消極行為或容忍他人的行為,又稱不作為義務。容忍他人的行為,又稱不作為義務。第三章(一一) 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征民事責任的概念與特征1. 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責任的概念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違反合同義務或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法定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第三章2. 民事責任的特征民事責任的特征(1) 民事責任以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民事責任以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為前提。害他人的民事權益為前提。(2) 民事責任以一方當事人民事責任以一方當事人(
40、加害人加害人)補償補償對另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受害人受害人)的損害為主要目的。的損害為主要目的。(3) 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范圍內協商。第三章3. 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區別主要表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責任產生的根據不同。民事責任是法定責任產生的根據不同。民事責任是法定或約定;刑事、行政責任則只能分別由或約定;刑事、行政責任則只能分別由法定。法定。(2)適用的對象不同。民事責任主要是適用適用的對象不同。民事責
41、任主要是適用于違反民事義務的人。于違反民事義務的人。第三章(二二) 民事責任的分類民事責任的分類1. 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其他責任2. 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3. 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4. 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單獨責任與共同責任5. 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第三章(三三)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指依法應負民事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指依法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責任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根據根據民法通則民法通則第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
42、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種種: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礙;排除妨礙;(3) 消除危險;消除危險;(4) 返還財產;返還財產;(5) 恢恢復原狀;復原狀;(6) 修理、重作、更換;修理、重作、更換;(7) 賠償損失;賠償損失;(8) 支付違約金;支付違約金;(9)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名譽;(10) 賠禮道歉。賠禮道歉。第三章第一節第一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取得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
43、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自然人與公民這兩個概念既利和承擔義務的人。自然人與公民這兩個概念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凡公民均為自然人,但自然人有區別又有聯系,凡公民均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國公民。我國不一定是一國公民。我國民法通則民法通則使用的公使用的公民概念與自然人概念意義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民概念與自然人概念意義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第四章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
44、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權利能力與權利不是一個概念。二者的區權利能力與權利不是一個概念。二者的區別見教材第別見教材第67頁。頁。第四章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出生=出出+生(獨立呼吸)。生(獨立呼吸)。具體的出生時間如何認定?按照具體的出生時間如何認定?按照民通意見民通意見第第1條規定,自然人條規定,自然人“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出生的時間以戶籍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戶籍證明的,以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為準;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沒有醫院證明的,參照其他有關證明認定。”第四章
45、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民法上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終于死亡。民法上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第四章(一一) 生理死亡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稱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生理死亡又稱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終結。自然人生理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的終結。自然人生理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在民事權利能力消滅上不具有意義。非正常死亡,在民事權利能力消滅上不具有意義。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自然人在醫院死亡的,以醫院死亡證上記載的時間為準,有爭議的以人以醫院死亡證上記載的時間為準,有爭議的以人民法院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
46、。民法院確定的死亡時間為準。第四章(二二)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通過法定程序確定失蹤人死亡。宣告死亡是指通過法定程序確定失蹤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時間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為準。宣告死亡的時間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為準。自然人死亡后是否還存在一定的權利能力?自然人死亡后是否還存在一定的權利能力?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我認為,自然人死亡后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我認為,自然人死亡后就沒有了就權利能力。就死者名譽的保護,不是就沒有了就權利能力。就死者名譽的保護,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體而是基于社會利益的考慮。基于死者是民事主體而是基于社會利益的考慮。第四章第二節第二節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
47、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的關系。意思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與意思能力的關系。意思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民事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能力是行為人對民事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能力。第四章(一一)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
48、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能力。“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十六周歲以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上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人。”第四章(二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民事行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超出一定范圍便不具有相應的民事
49、為能力,超出一定范圍便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能力。第四章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范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力人”;“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四章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圍民法通則民法通則對此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即對此只作了原則性規定,即他們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他們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比較復雜或重大相適應的民
50、事法律行為,其他比較復雜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進行。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進行。第四章(三三) 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不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辯認自己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
51、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四章第三節第三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宣告失蹤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的法律制度。第四章(一一) 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宣告失蹤的條件和程序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自然人失蹤的事實所謂自然人失蹤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所謂自然人失蹤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指自然人離開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其二
52、是指這種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其二是指這種無音訊狀態持續時間滿2年。年。2年的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后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后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第四章2. 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或對利害關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親屬或對該人負有監護責任的人以及該人的債權人和債該人負有監護責任的人以及該人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近親屬包務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
53、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申請自然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權申請自然人為失蹤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人為失蹤的利害關系人沒有先后順序。撫順贍養母親案。撫順贍養母親案。第四章3. 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利害關系人應到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利害關系人應到失蹤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失蹤宣告申請。人民法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失蹤宣告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蹤申請案后,首先應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蹤申請案后,首先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個
54、月。公告期滿,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失蹤的事告期滿,受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宣告失蹤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駁回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或駁回申請的判決。申請的判決。第四章(二二) 宣告失蹤的效力宣告失蹤的效力“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失蹤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
55、人所欠的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第四章(三三) 失蹤宣告的撤銷失蹤宣告的撤銷“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第四章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亡的法律制度。第四章(一一) 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
56、自然人失蹤的事實申請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況下,自然人下申請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須滿落不明必須滿4年,此期限從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實年,此期限從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實的次日起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的次日起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在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限只要求明的時限只要求2年,此期限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年,此期限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不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
57、,不受受2年時限的限制。年時限的限制。第四章2. 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民法通則意見民法通則意見第第25條規定。撫順贍養母親案。條規定。撫順贍養母親案。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關系人的書面申請后,人民法院受理利害關系人的書面申請后,應即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普通失蹤的公告應即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普通失蹤的公告期為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公告期為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個月,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第四章(二二) 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
58、亡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自然人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但宣告死亡是依法對失蹤人死亡的推定。但宣告死亡是依法對失蹤人死亡的推定。推定死亡與視為死亡二者效力不同。以請求支付保險金為推定死亡與視為死亡二者效力不同。以請求支付保險金為例。例。第四章(三三) 死亡宣告的撤銷死亡宣告的撤銷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銷對他的死亡宣告。1. 被宣告死亡人的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未再
59、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系;如果配偶再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婚后又離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系。行恢復婚姻關系。第四章2. 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子女被他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
60、除外。3. 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請求返還撤銷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請求返還財產財產,但原,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還。因繼承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4.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損失予以賠償。應對給他人造成損失予以賠償。第四章第四節第四節 監護監護(一一) 監護的概念及性質監護的概念及性質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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