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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TD/T10122000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前 言為規范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以下簡稱“規劃設計”)工作,提高規劃設計的科學性以及更好地實施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制定本標準的補充規定,報國土資源部備案。補充規定不得與本標準相抵觸。本標準從2000年10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的附錄A 、附錄B 、附錄C 、附錄D 都是標準的附錄。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土資源部土地整理中心。本標準協作單位:浙江省國土管理局、浙江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范大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向軍、范樹印、吳次芳、葉
2、艷妹、葉劍平、胡 江、吳昌洋、童菊兒、梁進社、張占錄、彭 群、王愛民。本標準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目 錄1 范圍2 引用標準3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規劃3.1 總則3.2 規劃編制程序3.3 農用地及村鎮用地整理項目規劃3.4 建設用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3.5 土地開發項目規劃3.6 土地復墾項目規劃3.7 建設用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3.8 規劃成果4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設計4.1 基本規定4.2 農田平整工程設計4.3 農田水利設施工程設計4.4 排灌電氣工程設計4.5 農村道路工程設計4.6 農田生態防護林設計4.7 園地整理工程設計4.8 牧
3、草地整理工程設計4.9 養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設計4.10 林地整理工程設計4.11 水土保持工程設計4.12 城市、村鎮用地整理工程設計4.13 土地復墾工程設計4.14 土地開發工程設計4.15 設計成果附 錄 A附 錄 B附 錄 C附 錄 D條目說明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總則、內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項目設計的原則、內容及技術要求。1.2 本標準適用于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編制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設計,并作為與設計有關的概預算、審批等方面的依據。2 引用標準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
4、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J?989 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3838?9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 5084?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T 5791?993 1:5000,1:10 000地形圖圖式GB/T 7929?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GB 8978?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T 15772?995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GB/T 16453.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坡耕地 治理技術GB/T 16453.3?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溝壑治理技術GB/T 16543.4?99
5、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GB 50162?992 道路工程制圖標準GB 50188?993 村鎮規劃標準GB/T 50265?997 泵站設計規范GB 50286?998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 50288?999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SDJ 217?987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平原、濱海部分) SL 18?991 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SL 72?994 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SL 73?995 水利水電工程制圖標準JT/J 021?989 公路涵橋設計通用標準L Y/J 002?987 林業工程制圖標準3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規劃3.1 總
6、則3.1.1 本標準所稱土地開發整理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3.1.2 規劃的基本原則A.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B. 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C. 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D. 因地制宜。3.1.3 規劃的內容A. 確定項目規劃的目標和任務。B. 評價土地資源的適宜性。C. 調整土地利用結構的布局。D. 配置工程設施和提出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E. 項目規劃方案的實施計劃和措施。3.1.4 規劃的依據根據規劃任務書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3.1.5 項目規劃用地分類以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為基
7、礎。3.1.6 項目規劃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3.2 規劃編制程序3.2.1 規劃準備規劃準備是指在項目規劃前期所要進行的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計劃、成立領導小組、成立規劃工作小組、收集整理資料等。3.2.1.1 制定工作計劃根據規劃任務書制訂項目規劃工作計劃。包括指導思想、工作內容、工作步驟與方法、日程安排、人員組成與分工及經費預算等。3.2.1.2 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確定工作計劃,協調部門關系,研究解決規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查確定規劃方案,并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上報規劃。3.2.1.3 成立規劃工作小組規劃工作小組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編制
8、工作。3.2.1.4 收集整理資料資料要求具備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具有法律效力。A. 項目規劃應收集以下資料:1. 項目區基本概況。行政轄區、地理位置、四至、總面積、覆蓋范圍、區內人口等。2. 自然條件。包括項目區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氣候、地質、植被、自然災害等。3. 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光熱資源、礦產資源等。4. 社會經濟條件。包括經濟狀況、市場狀況、基礎設施、人民生活水平、民族與文化等。5. 土地利用現狀。包括各類土地的數量、布局、土地利用的有利及不利因素、土地權屬狀況等。6. 土地利用潛力狀況。包括待開發整理土地的數量、質量、生產潛力、開發整理潛力及布局等。
9、7. 土地政策、法規及相關的規定、標準等資料。包括涉及土地利用的有關行業規劃資料,涉及城建、林業、環保、水利、交通、能源、牧業、水產等的規定和標準。B. 資料分析整理:1. 原始資料審核。應審查資料的合法性、真實可靠性、計量單位的規范性等。2. 對原始資料按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土地利用等分類分組。3. 數據資料初步計算、整理、匯總。3.2.2 土地利用現狀分析及評價對確定為開發整理項目區的土地進行利用現狀分析,確定土地的適宜用途和適宜程度。3.2.3 確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目標、任務和要求根據規劃任務書的要求及項目所在區域的自然條件、土地質量、社會需求、經濟建設需要、經濟發展水平、技術水平等,
10、確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目標、任務和要求。3.2.4 確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總體布局根據項目區的自然條件、資源狀況、社會經濟條件、交通水利設施狀況以及土地適宜性評價結果,確定主干交通線路和水利干溝渠等重點開發整理工程設施的位置和規模、村鎮的位置和發展方向等。3.2.5 根據項目規劃目標,當地的社會、經濟、自然和技術條件,以及土地的適宜用途和項目總體布局,合理確定各類用地的數量、各項工程設施和生物措施的位置和用地規模,并將其落實到具體地塊。3.2.6 規劃方案評價和確定3.2.6.1 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可行性分析包括項目規劃的技術可行性分析和實施項目規劃擬采用技術的可行性分析。A )項目規劃的
11、技術可行性分析。對規劃所采用的各項技術參數和指標是否準確可靠,規劃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要求以及規劃方案能否完成規劃目標、任務和要求等方面進行分析。B )實施項目規劃擬采用技術的可行性分析。對在土地開發整理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技術保障體系(如道路修筑、土地平整、表土處理、排灌工程及其建(構)筑物修筑、生物措施等)以及項目規劃目標實現的保障程度等方面進行分析。3.2.6.2 社會效益評價評價項目規劃對社會發展的保障和促進作用。效益指標為:農產品人均占有量、農產品商品率、城鄉居住和就業條件、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改善程度、單位面積耕地供養人數等。3.2.6.3 經濟效益評價分析物質
12、技術要素組合和利用的經濟性,分析可能實現的經濟目標和實效性。效益指標為:土地利用率、耕地面積增加率、投入產出率、技術措施增產率。3.2.6.4 生態效益評價評價項目規劃對生態環境的改善程度。效益指標為:森林覆蓋率、水土流失治理面積、土地沙化治理面積、土地污染治理面積、人均綠地面積等。3.2.6.5 規劃方案確定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方案進行論證修改,確定最佳規劃方案,提交規劃文本、規劃說明、規劃圖件和規劃附件。3.2.7 上報審批與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應由具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批準權的單位審查批準。 經批準后的項目規劃方可按照規劃要求對項目組織實施。項目規劃的實施應有利于保證工程安全、降低工程成
13、本。優先安排防洪、排澇等對生產建設有重大影響的重點工程及道路、水利、電力等基礎工程。農用地開發整理項目應注意不違農時,優先安排不影響農作物生長或影響不大的工程,其他工程盡量安排在農閑季節。3.3 農用地及村鎮用地整理項目規劃農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術措施,對農用地利用現狀進行調整、整治和改造,提高農用地質量,增加土地有效供給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過程。農用地及村鎮用地整理項目規劃的目標是:A. 提高農田集約化、機械化、水利化水平。B. 提高農村人口聚居程度。C. 完善給排水、通電、通路等配套設施。D. 提高土地質量。E.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F. 增加耕地收益。提高土地利用率。G . 改善
14、生態環境。農用地整理可整理后土地的主導用途分為耕地整理、園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養殖水面用地整理,重點是耕地整理。3.3.1 耕地整理項目規劃3.3.1.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需求、經濟建設需要、項目區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和土地的適宜用途,確定耕地整理項目規劃的具體目標。3.3.1.2 項目總體布局A 原則1. 尊重自然規律和經濟規律。2. 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需求相結合。3. 改善生態環境,提高土地生產力。4. 工程技術可行、經濟合理。b 總體布局1. 根據項目區的地形條件、土地適宜性評價結果、社會經濟綜合發展情況及農業現代化的要求,確定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和水面用地的布局及分布范圍。
15、2. 根據項目區及其外圍的水文條件和水資源狀況及已有的水利設施,確定水利設施建設項目及其數量、等級和位置。3. 根據項目區外圍已有交通設施狀況和區內地形、水利干溝渠布局情況,確定區內交通道路的類型和位置。4. 根據當地的氣候條件、主導風向和風的強度,確定生態防護林的布局、規模、結構、樹種和數量。5. 根據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確定村鎮用地及工礦用地的數量、規模、位置和發展方向。3.3.1.3 水利工程項目規劃水利項目工程規劃是指在對洪、澇、旱、漬、鹽、堿等進行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水資源的原則下,對水土資源、灌排渠系及其建(構)筑物等進行的統籌安排。A 排灌工程系統規劃1. 骨干溝渠規劃布置
16、對溝渠的灌排面積、渠線、工程量、輸水損失、設施安全等進行綜合考察和規劃布置,同時應考慮上下級溝渠的協調配套。骨干溝渠用地指標。干支溝渠長度與水源地有關,干支溝渠占地寬度參見附錄A 表A1。2. 田間排灌溝渠布置平原地區田間溝渠系,可依條件分別采用灌排相鄰、灌排相間、灌排兼用布置。丘陵山區田間溝渠系、崗田間農渠垂直于等高線沿滂田短邊布置,可為雙向控制或灌排兩用。沖田溝渠系布置可隨地形在山坡上來水較大的一側沿山腳布置排水溝;山坡來水較小、地勢較高的一側,布置灌排兩用渠,兼排山坡或滂田來水。在開闊的沖田地區,可在兩側滂腳布置排水溝,在沖田中間布置排灌兩用渠,控制兩側沖田。田間排灌溝渠用地指標。斗渠、
17、農渠及排水溝用地面積按其控制范圍及占地寬度來確定,參見附錄A 表A2、表A3、表A4。3. 地下排灌工程應考慮渠(管)首(泵站)位置適中,渠(管)線最短;干支溝渠相互垂直,各級排灌設施配套;渠(管)線沿高地布置,路渠(管)結合。布置形式根據地形可分為:兩邊分水式、一邊分水式。4. 排灌系統的其他工程規劃排灌系統的其他工程規劃要求。滿足渠系輸水、分水、蓄水、泄水、排水及防洪等要求,保證渠系正常運行;建(構)筑物數量、類型在滿足安全運行、便于管理的條件下,做到數量少、工程量省,應盡量采用聯合布置形式;應使流態穩定、水頭損失小,能控制較大自流灌溉面積;保證灌區交通順暢,滿足生產、生活需要。小型水庫規
18、劃。包括庫址、壩址、壩型選擇,庫容確定以及其他水庫建(構)筑物的規劃設計。小型抽水站規劃。包括抽水站布置與站址選擇,抽水站流量、揚程的確定及機組配套與選擇等。排灌水工建設物配置。進行水工建設物規劃,必須保證排灌水順利通過各種天然與人工的障礙,并能調節水量、聯結工程等。其中包括控制泄水建筑物、交叉建設物、聯結建設物和量水建設物等的配置。A. 噴滴灌工程規劃1. 噴滴灌系統的選擇。根據地形、土壤、氣象、水源、土地利用規劃及土地利用方式,選定噴滴灌系統的類型。2. 管(渠)道系統布置。根據水源、地形、作物分區及噴滴灌系統工作特性,對干、支管進行布置。滴灌系統分干、支、毛三級管道,布置時應相互垂直。B
19、. 豎井工程規劃1. 豎井工程規劃一般與灌排系統配合進行。豎井工程規劃時要進行地下水資源估算,查清地下水儲量、可采量及可利用量;計算降雨入滲補給、灌溉回滲補給、河渠引水補給及地下徑流補給量;進行水資源采、供平衡計算,確定宜開采水層,合理規劃井位、井距,確定井的數量。大面積開采地區,必須進行總體規劃,避免造成地下水的惡化和產生地面沉降。2. 豎井工程規劃。包括井型選擇、井數確定、井的平面布局等。C. 排灌電氣工程規劃確定電力排灌設備總容量、受載系數和同時率,計算負荷量。合理布設變電站,確定主變容量和電壓等級,確定饋線分布、負荷分配及保護方式,保證經濟、有效、安全供電。3.3.1.4 道路規劃一般
20、農村道路分干道、支道、田間道路和生產路。項目區內道路網應盡量與水利工程渠系一致,沿水利溝渠布局,并與項目區外已有道路相連接,路寬選擇參見附錄A 表A5。3.3.1.5 田塊規劃A. 規劃要求整理后田塊應有利于作物的生長發育,有利于田間機械作業,有利于水土保持,滿足灌溉排水要求和防風要求,便于經營管理。B. 耕作田塊方向耕作田塊方向的布置應保證耕作田塊長邊方向受光照時間最長,受光熱量最大,宜選用南北向。在水蝕區,耕作田塊宜平行等高線布置;在風蝕區,應與當地主害風向垂直或主害風向垂直線的交角小于3045方向布置。C. 耕作田塊長度根據耕作機械工作效率、田塊平整度、灌溉均勻程度以及排水通暢度等因素確
21、定耕作田塊的長度。田塊長度一般為500800M,具體可依自然條件確定。D. 耕作田塊寬度耕作田塊寬度應考慮田塊面積、機械作業要求、灌溉排水以及防止風沙等要求,同時應考慮地形、地貌的限制。下列為田塊要求寬度參考數據:機械作業要求寬度 200300M灌溉排水要求寬度 100300M防止風沙要求寬度 200300ME. 耕作田塊形狀要求外形規整,長邊與短邊交角以直角或接近直角為好,形狀選擇依此為長方形、正方形、梯形、其他形狀,長寬比以不小于4:1為宜。F. 耕作田塊土壤耕作田塊土壤的質量,主要取決于土壤結構、土壤質地、土壤理化性質等。各地應因地制宜,提出符合當地條件的土壤質量改良要求。G . 耕作田
22、塊內部規劃根據地形、地貌、氣候等自然特征及土壤質量要求,對耕作田塊內部作進一步設計。1. 平原地區水田宜采用格田形式。格田設計必須保證排灌暢通,灌排調控方便,并滿足水稻作物不同生長發育階段對水份的要求。格田田面高差應在3CM 以內,長度保持在60120M為宜,寬度以2040M為宜。格田之間以田埂為界,埂高以40CM 為宜。埂頂寬以1020CM為宜。旱地田面坡度應限在1:500以內。2. 濱海灘涂區濱海灘涂區耕作田塊設計應注意降低地下水位,洗鹽排澇,改良土壤,改善生態環境,在開發利用過程中,可采用挖溝壘田,培土正地方法。以降低地下水位為主的農田和以洗鹽除堿為主的灘涂田塊田面寬宜為3050M,長度
23、為300400M。3. 丘陵山區丘陵山區以修筑梯田為主,根據地形、地面坡度、土層厚度的不同可將其修筑成水平梯田、隔坡梯田、坡式梯田等。具體規劃要求如下:梯田規格埂坎形態應因地制宜,視地形、地面坡度、機耕條件、土壤的性質和干旱程度而定。梯田應盡量集中,并考慮防沖措施。梯田田面長邊應沿等高線布設,梯田形狀呈長條形或帶形。若自然條件允許,梯田田面長度一般不小于100M ,以150200M為宜。田面寬度應考慮灌溉和機耕作業要求,陡坡區田面寬度一般為515M,緩坡區一般為2040M。3.3.1.6 防護林規劃包括整理過程中涉及的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護岸固灘林、固沙林、海防林、防岸林、護路林和保護草等
24、規劃。A. 農田防護林規劃根據自然條件和土地利用的要求對林帶配置方向、林帶防護間距進行規劃。規劃應參照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相關標準。B. 其他防護林規劃水土保持林、護岸固灘林、固沙林、海防林、防岸林、護路林等其他防護林規劃,應參照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相關標準。C. 保護草規劃在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的地區,在種樹的同時種植草本植物,恢復草被,增加覆蓋率,蓄水保土,防風固沙,減少徑流和沙移。草場根據項目區地形、土壤、草被情況及固沙要求,與林業的工程措施配合進行規劃。3.3.1.7 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規劃A. 治坡工程規劃1. 坡地梯田規劃。包括水平梯田、隔坡梯田和坡式梯田規劃。2. 魚鱗坑與水簸箕
25、工程規劃。魚鱗坑一般布置在坡地上部,上下兩排呈“品”字形分布;水簸箕布置在較緩的坡地、集水凹地,根據集水面積、地面坡度等確定其大小和間距。3. 坡地蓄水工程規劃。指對截留溝、蓄水池、水窖等工程設施的布局安排。 具體規定參照GB/T 16453.1。B. 治溝工程規劃1. 溝頭防護工程。包括修筑土埝、樹樁埝、截水溝埂及造林護溝。主要布局于溝頭。2. 谷坊工程。布局在溝谷比降較大,溝谷狹窄、切割較深,一般難以耕作的山區。3. 淤地壩。布局在溝谷較寬、比降較小的溝谷中下游。具體規定參照GB/T 16453.3。C. 治灘工程規劃主要是通過人工墊土、水力沖土辦法,治理河灘地、淤地造田,包括修堤、改河道
26、、引洪淤灘工程等規劃。D. 防洪防潮工程規劃根據洪潮特點,合理確定堤圍位置。按防洪、防潮標準,設計堤頂高程和堤線。聯圍筑堤工程,要合理進行聯圍布局,縮短防洪堤線,應對上下游、左右岸進行統籌安排,合理規劃干、支流的聯圍和分流,并要進行聯圍水利計算。 E. 潮排工程規劃包括潮排與機電排工程規劃。通過潮位頻率計算及圍內水位推算決定排水方式,確定排水面積、潮排、抽排范圍及配合方式,進行潮排工程布局。 F. 引淡防咸工程規劃包括防咸標準、咸田淡水壓咸用水量確定、淡潮期“偷淡”工程、筑閘拒咸工程及蓄淡工程等規劃。蓄淡工程包括海灘地圍海蓄淡、海港堵港蓄淡、擋潮堤蓄淡、圍墾區內港道蓄淡及低洼灘地蓄淡等規劃。G
27、 . 防護草規劃確定草被種類和密度,并根據地形、土壤、草被情況及固坡的要求進行布局。3.3.2 園地整理項目規劃3.3.2.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需求與項目區的區位條件、技術水平以及土地的適宜用途和水資源條件,確定園地整理項目規劃目標。3.3.2.2 園地種類的確定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要求確定園地的種類。3.3.2.3 園地小區規劃A. 面積。根據地形條件、田間排灌工程、生產管理和機操作的需要確定。B. 形狀。平原地區以正方形為宜,丘陵山區以沿等高線走向等寬彎曲形狀為宜,其他地區以長方形為宜。C. 方向。平原地區以南北向為宜,長邊應與主害風向垂直。3.3.2.4 排灌渠系、防護林網規劃可參照耕
28、地整理項目規劃的相關內容進行。3.3.2.5 道路規劃項目區一般布設干道、支道、田間道和生產路。干道設在中部,呈十字形或井字形布局,外與村鎮、公路相通,內與支道相接;支道一般垂直于干道,設于小區邊界上;小區內設置田間道和生產路,供人畜行走和作業。3.3.2.6 生態環境保持工程規劃可參照耕地整理項目規劃相關內容進行。3.3.3 林地整理項目規劃3.3.3.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需求和項目區的地形、氣候、水文、植被等自然條件和區位條件以及周邊土地的用途,確定林地整理項目規劃目標。3.3.3.2 林地種類確定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要求確定林地的種類。3.3.3.3 樹種的選擇和配置根據已確定的整理目
29、的,按不同樹種的生態習性,結合適地適樹的原則選擇和培植樹種。3.3.3.4 道路規劃根據采伐、集材、營林、護林的要求規劃道路網,并與林外的道路網相連接。3.3.4 牧草地整理項目規劃3.3.4.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需求、項目區牧草地資源調查和評價結果以及地形和氣候條件,確定牧草地整理項目規劃目標。3.3.4.2 放牧地規劃根據草地生產力和牲畜習性及便于管理的要求,劃分季節牧地,合理配置各畜牧固定放牧地段。在各放牧段內劃分輪牧小區,確定輪牧小區的數目、面積、位置及配置。3.3.4.3 割草地規劃選擇割草地,劃分輪割區,制定輪割制度,確定貯草場的位置、面積及內部配置。3.3.5 水面用地整理項目規
30、劃3.3.5.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需求、項目區地形、水文和水域生態系統的特點,確定水面用地整理項目規劃目標。3.3.5.2 水源地保護規劃根據當地需水量、地形和水源地的來水條件,確定水源地的整治方式和保護范圍。3.3.5.3 水產用地規劃根據氣候和水域生態系統的特點,選擇和確定水產養殖的種類和布局。3.3.6 村鎮用地整理項目規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項目區內村鎮人口預測、服務半徑、土地適宜性、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區位條件等,確定村鎮數量、用地規模、布局工程規劃。3.3.6.1 村鎮數量和規模確定A )按村鎮地位和職能將其劃分為村莊和集鎮兩個層次,并按規模劃分為大、中、小三個等級,參見附錄A
31、表A6。B )預測各層次、各級別村鎮數量及人口數量。根據各層次、各級別村鎮的服務半徑及經營半徑,結合項目區內現有村鎮規模、布局情況,確定各層次、各級別村鎮數量及人口數量。C )各村鎮用地規模按公式(1)確定:S 村鎮=nS 人均10-6 (1式中:S 村鎮村鎮用地規模,km2;n村鎮人口, 人;S 人均人均建設用地,m2/人。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根據GB 50188(見附錄A 表A7)確定。同時,應根據建設用地構成比例,進行人均建設用地的控制(見附錄A 表A8)。3.3.6.2 村鎮用地評價根據氣候、水文、地質、地形、地貌等條件和農村居民點用地的建設要求,對村鎮用地進行評價:A )適用修建用地:是
32、指地形平坦、坡度適宜、地質條件良好、沒有水災等危害的地段。若是擴建原村鎮,一般應要求村鎮基礎設施良好、建筑物布局合理。B )基本適用修建用地:是指必須采取一些工程準備措施才能修建的用地。C )不適用修建用地:是指農業生產價值很高的豐產田或土地承載力低或地形坡度陡、常受自然災害侵襲等用地。3.3.6.3 村鎮用地布局綜合考察當地的生產力水平、自然條件、生活習慣、生態環境、經營半徑、服務半徑、社會經濟發展態勢及村鎮用地現狀等因素,確定村鎮用地布局。當涉及多個村鎮合并時,應征求相關村鎮居民、單位與政府的意見,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村鎮歸并協議,并得到上級人民政府的批準。3.3.6.4 村鎮內部用地整理規
33、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進行村鎮內部用地整理規劃。供水、道路、供電、通訊、災害防治工程等用地規劃參照GB 50188。3.3.6.5 村鎮用地的復墾規劃按照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要求需要搬遷的村鎮,根據土地的適宜性實施村鎮用地的復墾規劃,以達到滿足農業生產對用地的要求。3.4 建設用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3.4.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項目區土地的適宜用途、當地的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目標。A. 完善城市土地功能分區和布局;B. 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C. 增加綠地面積,改善生態環境。3.4.2 開
34、發整理類型A. 新增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整理;B. 低容積率、高建筑密度、無規則、雜亂地區的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整理;C. 閑置和廢棄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整理。3.4.3 原則建設用地開發整理應以集約用地、因地制宜、統籌兼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推進科學文化事業建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改善生態環境為原則。3.4.4 土地利用結構調整和布局A. 項目區建設用地構成按城市規劃對該區的要求確定;B. 城市建設用地開發整理以提供適宜的城市建設用地為目標,同時根據城市規劃對該區的規劃要求,布局各類用地。3.4.5 基礎設施用地規劃以有利于生產、生活、建設和美化環境為原則,項目區按城市規劃要求布局
35、道路、供水、供電、通訊等系統,并制定保護環境的工程措施。3.5 土地開發項目規劃土地開發項目規劃是指對荒山、荒地、荒水、荒灘涂等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農荒地改造為可利用的農用地所做的統籌安排和具體部署。3.5.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當地的技術水平和經濟實力以及待開發土地資源的適宜用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土地開發項目規劃目標。A.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B. 改善生態環境;C. 提高土地利用率;D. 增加土地收益。3.5.2 待開發土地適宜用途確定以滿足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對土地條件的最低要求為標準,根據土壤侵蝕程度、地形坡度、土層厚度、土壤
36、質地、水文與排水條件、鹽堿化改良條件、微地形起伏程度、溫度條件和水分條件等,確定待開發土地適宜用途。3.5.3 原則A. 遵循自然規律,合理開發土地資源,實現良性生態循環;B. 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經濟效益。C. 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日益增長的需求。3.5.4 土地利用結構確定根據待開發土地的空間特性、區位因素、土地適宜用途、各業之間的相互關系及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要求,確定開發用地結構(具體參見農用地及村鎮用地整理項目規劃),合理布局各類用地。大型的土地開發項目應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用地、居民點用地的合理配置
37、以及溝渠、道路等基礎設施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用地的綜合配套。3.5.5 配套措施規劃土地開發的主要配套設施有道路、灌排水、防洪、防澇、水土保持、防止風沙、改良鹽堿、引水蓄淡等設施,各配套設施的規劃參見耕地整理項目規劃的具體要求。3.6 土地復墾項目規劃土地復墾項目規劃是指對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根據其可恢復能力的適宜用途,對其復墾后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設施作出的具體安排。土地復墾類型包括水災、地址災害及其他自然災害引起的災后土地復墾、礦山開采引起的礦地復墾、各種污染引起的污染土地復墾、交通水利等已廢棄的建設用地復墾。3.6.1 目標確定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當地的技術
38、水平和經濟實力以及待復墾土地資源的適宜用途,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確定土地復墾項目規劃目標。A. 重建永久景觀地形;B. 恢復土地生產能力;C. 提高土地利用率;D. 增加土地收益;E. 改善生態環境;F.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3.6.2 待復墾土地適宜用途確定以滿足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對土地性質的最低要求為目標,根據土壤侵蝕程度、地形坡度、土層厚度、土壤質地、水文與排水條件、鹽堿化改良條件、微地形起伏程度、溫度條件和水分條件等確定待復墾土地的適宜用途。3.6.3 原則A. 遵循自然規律,合理復墾土地資源,實現良性生態循環;B. 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經
39、濟效益;C. 有利于促進農業生產結構和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滿足人民生活和社會日益增長的需求。3.6.4 土地利用結構確定根據待復墾土地的空間特性、區位因素、土地適宜用途、各業之間的相互關系及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要求,確定復墾用地結構(具體參見農用地及村鎮用地整理項目規劃),合理布局各類用地。大型的土地復墾項目應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面用地、居民點用地的合理配置以及溝渠、道路等基礎設施和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用地的綜合配套。3.6.5 配套設施規劃土地復墾的主要配套設施有道路、灌排水、防洪、防澇、水土保持、改良鹽堿等設施,各配套設施的規劃參見耕地整理項目規劃的具體要求。3.7 因大型工程
40、建設,使部分土地破碎零亂,為合理、高效地利用土地,必須對其進行整理,若涉及到農用地及村鎮用地整理,則按農用地及村鎮用地整理項目規劃要求進行,若涉及建設用地整理,則按建設用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要求進行。3.8 規劃成果3.8.1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說明、規劃圖件和規劃附件。3.8.1.1 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A. 前言。簡述規劃的目的、任務、依據和規劃期限。B. 項目區概況1. 項目區基本概況。2. 自然條件。3. 自然資源。4. 社會經濟條件。5. 土地利用現狀。6. 土地利用潛力狀況。7. 土地政策、法規及相關的規定、標準。C. 規劃目標與方針。簡述規劃目標和開發整理的方
41、針。D. 規劃方案1. 規劃標準。2. 項目的總體布局及各項工程規劃。3. 各類用地指標調整計算。E. 規劃方案評價對規劃方案進行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評價,論證規劃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F. 實施規劃的措施。根據項目區實際情況和存在問題,為了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可提出在組織領導、機構、經費、政策、科學研究、技術培訓等方面需要的具體措施。所提出的措施應具有針對性、現實性和可操作性。3.8.1.2 規劃說明的主要內容A. 編制規劃的簡要過程。B. 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和任務。C. 規劃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規劃的有關技術問題、規劃的協調情況及其他必要問題的說明。3.8.1.3 規劃圖件A. 土地
42、開發整理項目規劃圖件包括主件和附件。1. 主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現狀圖。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圖。2. 附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圖。B.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現狀圖編制要求1.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現狀圖應分幅編制。2.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現狀圖的主要內容:境界線、土地權屬界線。地類界及符號,線狀地物,明顯或重要地物點。現狀圖例應符合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及GB/T 7929、GB/T5791。C.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圖編制要求1.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2.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圖應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現狀圖為基礎進行編制。3.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
43、圖的主要內容:必要的地理要素。設計高程。水流方向。溝、路、林、渠、及建(構)筑物等的位置。居民點及工礦用地布局。權屬界線。4. 圖面配置內容應包括:圖名、圖廓、方位坐標、坐標系統、指北針、鄰區名稱界線、圖簽欄等。圖簽欄應包括圖名、圖號、核定人、審查人、校核人、規劃單位、制圖單位、制圖者、比例尺、制圖時間等內容。5. 圖例圖例應符合規范(見附錄D )。3.8.1.4 規劃附件A. 規劃方案審議及重要會議紀要。B. 規劃數據、圖表等基礎資料。C. 涉及到村鎮用地整理的項目區,應附上村鎮建設規劃圖。4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 設計4.1 基本規定4.1.1 設計依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設計以項目規
44、劃和設計任務書為依據。4.1.2 設計原則A.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及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要求。B. 工程技術可行、經濟合理。C. 因地制宜。D. 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兼顧。4.1.3 項目設計的類型A. 耕地整理工程設計。1. 農田平整工程設計。2. 農田水利設施工程設計。3. 排灌電氣工程設計。4. 農村道路工程設計。5. 農田生態防護林設計。B. 園地整理工程設計。C. 牧草地整理工程設計。D. 養殖水面用地整理工程設計。E. 林地整理工程設計。F. 水土保持工程設計。G . 土地復墾工程設計。H. 土地開發工程設計。4.1.4 項目設計應由項目提出者委托有相應設計資
45、質的單位進行。4.1.5 項目設計應由具有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批準權的單位審查批準。4.1.6 項目設計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4.2 農田平整工程設計4.2.1 農田田面高程設計4.2.1.1 農田田面高程設計原則A. 因地制宜。B. 確保農田旱澇保收。C. 填挖土方量最小。D. 與農田水利工程設計相結合。4.2.1.2 農田田面高程設計A. 地形起伏小、土層厚的旱澇保收農田田面設計高程根據土方挖填量確定。B. 以防澇為主的農田,田面設計高程應高于常年澇水位0.2M 以上。C. 地形起伏大、土層薄的坡地的田面高程設計應因地制宜。D. 地下水位較高的農田,田面設計高程應高于
46、常年地下水位0.8M 以上。4.2.2 梯田田坎設計4.2.2.1 梯田田坎設計原則A. 安全穩定。B. 占地少。C. 用工省。D. 因地制宜選擇田坎材料。4.2.2.2 梯田田面寬B ,田坎外側坡度,原地面坡度,田坎高H (見圖1),從圖中可推算出各要素間關系式:Bm=HctgBn=HctgB=Bm-Bn=H(ctg-ctgH=B/(ctg-ctgB 1=H/sin式中:原地面坡度,();埂坎坡度,();H埂坎高度,m ;B田面凈寬,m ;Bn埂坎占地,m ;Bm田面毛寬,m ;B1原坡面斜寬,m 。4.2.2.3 梯田田坎設計土質粘著力愈小或田坎愈高,田坎外側應愈緩。田坎高度在3M 以下的
47、外側坡,一般可選用4580,田坎內側坡可選用4560。田坎穩定性要求按土力學方法進行計算。4.3 農田水利設施工程設計4.3.1 目的保證適時適量提供,并滿足作物不同生長發育階段需要的人工補充水量。 農田水利設施工程有兩類,一是水源工程,其作用是將適宜的水(量)從灌溉水源中取引出來,該項工程有蓄水工程、引水工程、提水工程和蓄、引、提相結合的工程等。二是輸配水工程和田間工程,輸配水工程的作用是將適宜的水(量)逐級輸送并分配到田間,這類工程包括渠道或管道系統,以及系統上的建(構)筑物等,田間工程包括排灌溝渠、畦、格田工程以及土地平整工程等。4.3.2 設計標準4.3.2.1 堤防工程的級別及設計標
48、準A. 堤防工程的防洪標準及級別1. 堤防工程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確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標準應根據防護區內防洪標準較高于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確定。堤防工程的級別應符合附錄B 表B1的規定。2. 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巨大,影響十分嚴重的堤防工程,其級別可適當提高;遭受洪災或失事后損失及影響較小或使用期限較短的臨時堤防工程,其級別可適當降低。采用高于或低于規定級別的堤防工程應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當影響公共防洪安全時,應同時報有批準權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3. 海堤的鄉村防護區,當人口密集、鄉鎮企業較發達、農作物高產或水產養殖產值較高時,其防洪標準可適當提高,海堤的級別亦相應提高。4.
49、 蓄、滯洪區堤防工程的防洪標準應根據批準的流域防洪規劃或區域防洪規劃的要求專門確定。5. 堤防工程上的閘、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構筑物的設計防洪標準,不應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標準,并應留有適當的安全裕度。B. 安全加高值及穩定安全系數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應根據堤防工程的級別和防浪要求按附錄B 表B2的規劃確定。1級堤防重要堤段的安全加高值,經過論證可適當加大,但不得大于1.5M 。2. 無沾性土防止滲漏變形的允許坡降應以土的臨界坡降除以安全系數確定,安全系數宜取1.52.0。無試驗資料時,無沾性土的允許坡降可按附錄B 表B3選取,有濾層時可適當提高。特別重要的堤段,其允許坡降應根據試驗的臨
50、界坡降確定。3. 土堤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附錄B 表B4的規定。4. 濱海軟弱堤基上的土堤的抗滑穩定安全系數,當難以達到規定數值時,經過論證,并報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5. 防洪墻抗滑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附錄B 表B5的規定。6. 防洪墻抗傾穩定安全系數不應小于附錄B 表B6規定。4.3.2.2 灌溉標準A. 設計灌溉工程時應首先確定灌溉設計保證率。南方小型水稻灌區的灌溉工程也可按抗旱天數進行設計。B. 灌溉設計保證率可根據水文氣象、水土資源、作物組成、灌區規模、灌水方法及經濟效益等因素,按照附錄B 表B7確定。4.3.2.3 排水標準A. 排澇標準的設計暴雨重現期應根據排
51、水區的自然條件、澇災的嚴重程度及影響大小的因素,經技術經濟論證確定,一般可采用510年,或參照國家或相關權威部門批準過的地區性提法。經濟條件較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區,可適當提高標準;經濟條件目前尚差的地區,可分期達到標準。B. 設計暴雨歷時和排除時間應根據排澇面積、地面坡度、植被條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網和湖泊的調蓄情況,以及農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等條件,經論證確定。旱作區一般可采用13天暴雨從作物受淹起13天排至田面無積水;水稻區一般可采用13天暴雨35天排至耐淹水深。具有調蓄容積的排水系統,可根據調蓄容積的大小采用較長歷時的設計暴雨或一定間歇期的前后兩次暴雨作為設計標準;排空調蓄容積的時
52、間,可根據當地暴雨特性,統計分析兩次暴雨的間歇天數確定,一般可采用715天。C. 農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歷時,應根據當地或臨近地區有關試驗或調查資料分析。無試驗或調查資料時,可按附錄B 表B8選取。D. 設計排澇模數應根據當地或臨近地區的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根據排水區的自然經濟條件和生產發展水平等,選用經過論證的方法計算。 E. 設計排漬深度、耐漬深度、耐漬時間和水稻田適宜日滲漏量,應根據當地或臨近地區農作物試驗或種植經驗調查資料分析確定。無試驗資料或調查資料時,旱田設計耐漬深度可取0.81.3M ,水稻田設計排漬深度可取0.40.6M ;旱作物耐漬深度可取0.30.6M ,耐漬時間
53、34天。水稻田適宜日滲漏量可取28MM 天(粘性土取較小值,沙性土取較大值)。F. 有漬害的旱作區,農作物生長期地下水位應以設計排漬深度作為控制標準,但在設計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應在旱作物耐漬時間內將地下水位降至耐漬深度。水稻區應能在曬田期內35天將地下水位降至設計排漬深度。土壤滲漏量過小的水稻田,應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使其淹水期的滲漏量達到適宜標準。G . 適于使用農業機械作業的設計排漬深度,應根據各地區農業機械耕作的具體要求確定,一般可采用0.60.8M 。H. 設計排漬模數應采用當地或臨近地區的實測資料確定;無實測資料時,可采用公式(2):Qh= (2式中: Qh設計排漬模數,M3/S
54、KM2;土壤給水度(釋放水量與土壤體積的比值);H地下水位設計降低深度,M ;T排漬歷時,天。I. 改良鹽堿地或防治土壤次生鹽堿化的地區,其排水標準除應執行上述各條規定外,還應在返鹽季節前將地下水控制在臨界深度以下,地下水臨界深度應根據各地區試驗或調查資料確定。無試驗或調查資料時,可按經驗值確定,其數值可查附錄B 表B9。4.3.2.4 防洪標準A. 蓄水樞紐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附錄B 表B10確定。B. 引水、提水樞紐工程建筑物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附錄B 表B11確定。C. 灌排建筑物、灌溉渠道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附錄B 表B12確定。D. 潮汐河口灌排(兼擋潮)
55、建筑物的防洪標準,應根據其級別按附錄B 表B13確定。E. 灌區內必須修建的排洪溝(撇洪溝),其防洪標準可根據其洪流量的大小,按重現期510年確定。 GB 50286規定確定。A. 以地面水、地下水或處理后的城市污水與工業廢水作為灌溉水源時,其水質均應符合GB 5084的規定。B. 在作物生育期內,灌溉時的灌溉水溫與農田水溫之差宜小于10。水稻田灌溉水溫宜為1535。C. 灌區內外農田、城鎮及工礦企業排入灌排渠溝的地面水和污水水質必須符合GB 3838和GB 8978的規定;回灌地下水的水質除應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該符合GB 5084的規定。4.3.3 蓄水工程設計蓄水工程是指通過人工修筑工程
56、的方法攔蓄天然降水或利用地下水,以供灌溉用。本項工程應由具有資質的水利工程設計部門專門負責。4.3.3.1 設計要求A. 灌溉供水水庫工程設計,應以項目規劃和灌區灌溉設計標準為依據。B. 大、中型灌溉供水水庫工程設計規模應根據灌溉設計保證率、水資源的可利用條件、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經調節計算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C. 以灌溉水稻為主的水庫,應采用分層取水的方式。取水口的分層及底部高層應根據當地或相鄰地區水庫的水溫與水深相關關系及其季節性變化的特點等分析確定。大、中型水庫可采用塔式取水建筑物,小型水庫可采用臥管式取水設施。4.3.3.2 用作農田水利設施的水庫,蓄水量在103108M3范圍內,筑壩材料應因地制宜,采用當地材料,如土料、砂礫、石料以及混凝土。4.3.3.3 水庫工程包括擋水建筑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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