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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審指南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中的A、C、D級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審工作,依據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管理與監督規則、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適用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中的A、C、D級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審。第二章 鑒定評審工作的準備 第三條 鑒定評審準備工作主要包括:接受壓力容器設計申請單位的約請、
2、簽訂協議、編制鑒定評審計劃、組織鑒定評審組、準備鑒定評審文件及資料、印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 第四條 獲得申請受理的單位完成準備工作后,應當填寫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詳見附件一),并同受理批復的特種設備設計許可申請書及質量保證手冊等相關資料一并送達鑒定評審機構,約請進行現場鑒定評審。 第五條 鑒定評審機構在收到約請后,應當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確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鑒定評審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且
3、與申請單位商定具體的鑒定評審日期。鑒定評審機構同意接受申請單位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約請函后,雙方簽訂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審技術服務協議(詳見附件二),并付諸實施。 第六條 鑒定評審機構參考約請單位的時間要求,編制鑒定評審計劃,自約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因申請單位自身原因或者自然災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鑒定評審延遲,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對換證申請單位的鑒定評審,受約請的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申請單位的設計許可證有效期滿2個月前完成鑒定評審工作(由于設計單位原因不能完成的除外)。 第七條
4、0; 鑒定評審計劃應于每月25日前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并及時組織鑒定評審組。鑒定評審組應由具有鑒定評審員資格的人員組成。鑒定評審組設組長1名,組員不應超過3名,鑒定評審組中具有設計審批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名。 第八條 鑒定評審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鑒定評審組組長應由富有鑒定評審經驗和較強組織能力的鑒定評審機構工作人員擔任,鑒定評審組成員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一、鑒定評審組組長的職責: (一)組織實施鑒定評審工作; (二
5、)處理鑒定評審活動中的異常情況和爭議; (三)代表鑒定評審組與企業聯絡; (四)編寫鑒定評審工作報告,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鑒定評審工作報告; (五)接受申請單位整改報告,組織核實確認。 (六)對鑒定評審工作負全責。 二、鑒定評審組成員的職責: (一)在組長的指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鑒定評審工作; (二)填寫鑒定評審相關的記錄表格,向組長匯報鑒定評
6、審情況; (三)參與鑒定評審報告的討論和編寫; (四)協助組長完成其它有關工作。 第九條 準備鑒定評審文件及資料 一、鑒定評審依據文件: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技術標準; 二、鑒定評審所需的工作文件: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審指南、協會鑒定評審工作紀律;申請單位特種設備設計許可申請書及附件。 第十條 鑒定評審機構印發特種設備鑒定評審
7、通知函(詳見附件三),并于鑒定評審前7日通知到設計申請單位,報送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并抄送申請單位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接到特種設備鑒定評神通知函后,認為鑒定評審組的組成不利于鑒定評審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護申請單位的商業秘密時,應當在收到特種設備鑒定評神通知函的5個工作日內向鑒定評審機構書面提出(日期以郵戳為準),鑒定評審機構確認后應當對鑒定評審組的組成進行調整。第三章 鑒定評審工作的實施 鑒定評審工作的實施主要包括:明確鑒定評審時間、內
8、容;鑒定評審預備會議;首次會議;設計現場檢查;設計單位條件核實;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健全、實施審查;設計管理的審查;設計文件審查;設計人員考試及答辯;鑒定評審組內部會議;編寫報告;與申請單位交換意見;鑒定評審總結會議(末次會議)等環節。鑒定評審過程中,應接受許可實施機關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派出的相關人員對鑒定評審工作的監督。第一節 鑒定評審時間及內容 第十二條 對每個約請設計申請單位的鑒定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3日,如遇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5日。 第十三條 鑒定評審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9、160; 一、聽取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介紹,核實申請單位特種設備設計許可申請書及附件內容的真實性; 二、核查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三、核查設計工作機構、設計場所、設計手段、設計裝備和技術力量; 四、檢查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五、核查技術力量及各級設計人員的配備情況,對設計人員,包括負責校核工作的設計人員(以下簡稱校核人員),進行基礎知識的書面考試(含異地分支機構的相關人員); &
10、#160; 六、檢查實際設計水平和質量,審查(試)設計文件,進行(試)設計文件答辯。 第十四條 鑒定評審組內部預備會,由鑒定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主要內容如下: 一、介紹申請單位概況; 二、宣布鑒定評審計劃; 三、確定成員分工; 四、明確鑒定評審要點; 五、重申鑒定評審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鑒定評審組與企業有關領
11、導、負責人員預備會,由鑒定評審組組長主持召開,內容如下: 一、出示鑒定評審機構的特種設備鑒定評審通知函; 二、介紹鑒定評審組成員、明確鑒定評審時間、鑒定評審計劃、鑒定評審內容及鑒定評審要求; 三、明確申請單位應準備提供的資料; 四、明確其它有關事宜。第二節 鑒定評審首次會議 第十六條 首次會議參加人員為鑒定評審組全體成員、申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各級設
12、計人員等。會議由鑒定評審組組長主持。 第十七條 首次會議的具體內容為: 一、宣讀鑒定評審機構的鑒定評審通知函,介紹鑒定評審組成員; 二、說明鑒定評審工作時間、鑒定評審工作依據、鑒定評審要求及鑒定評審內容; 三、宣布鑒定評審組的分工,鑒定評審計劃; 四、說明鑒定評審活動的原則:客觀、公正、科學; 五、說明鑒定評審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方法:檢查設計現場;審查設計文件;檢查計算機
13、計算、繪圖的操作;審閱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性文件(或管理制度)及設計技術規定等支持性文件;審查質量保證體系實施情況;查看見證件、記錄;書面考試并結合設計文件對設計和校核人員進行答辯; 六、有關部門領導講話; 七、申請單位領導講話; 八、申請單位介紹單位基本概況及匯報迎審準備工作情況; 九、申請單位介紹迎審聯絡人員及辦公地點; 十、宣布首次會議結束。第三節 設計現場審查 第
14、十八條 設計現場審查,鑒定評審組全體成員參加。設計現場包括:設計機構場所、CAD機房、科技資料室、設計檔案室、設計文件復制室等。 第十九條 設計現場審查的主要目的是檢查設計機構的設置、設計工作場所及設計手段、設計裝備能否滿足設計工作需要,是否符合規則要求;設計人員在崗情況以及其計算機操作水平;申請單位配備的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是否滿足設計工作需要;設計文件及檔案管理是否執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規定。第四節 設計文件審查 第二十條 取證或增項審查試設計文件的數量為每
15、個級別試設計文件數量一般不少于2套,每名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人員至少準備1套試設計文件;對壓力容器申請單位的試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時,要求從設計人員試設計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中,抽取一定比例人員的試設計文件進行審查,一般不少于設計人員的50%,少于十名設計人員的壓力容器申請單位,審查其全部設計人員試設計文件。換證鑒定評審抽查設計文件數量為每個級別至少抽查一套有代表性的設計文件,同時考慮覆蓋設計年份、品種范圍及設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 設計文件的審查要點: 一、設計文件包括:設計任務書或設計條件圖(表)、設計計算書、設計圖
16、樣、設計說明書、校審記錄、標準化審查記錄、質量評定記錄、設計更改記錄等; 二、條件圖(表)的項目明確,數據合理,并有確認簽署; 三、設計是否符合設計任務書、設計條件圖、現行壓力容器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設計圖樣和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按規定簽署; 四、設計計算必須采用現行標準,設計計算書中采用的設計軟件計算方法、公式、參數、應力分析及主要受壓元件和安全附件的計算是否正確; 五、設計圖樣圖面質量的審查,應包括:圖樣是否符合國家制圖標準,剖視合理,表達
17、準確,線型清晰,視圖正確,布局合理;技術要求是否科學完整,采用標準正確;圖紙更改符合相關規定;設計圖樣的技術要求、技術特性表、受壓元件材料、關鍵零部件尺寸、裝配尺寸是否正確,復用圖、借用圖選用是否恰當。標題欄是否按規定簽署;總圖(藍圖)是否加蓋設計許可印章(試設計文件不應加蓋設計許可印章); 六、校審記錄、標準化審查記錄、質量評定記錄是否做到認真、規范、完整、準確;第五節 各級設計人員考核 第二十二條 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有效期內,如果壓力容器設計單位50%以上的從事設計工作的人員參加過壓力容器技術機
18、構組織的相關專業培訓,并且具有考核合格證明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許可換證時可簡化換證鑒定評審程序,不再在鑒定評審時進行人員考核。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相應壓力容器設計審批員資格的各級設計人員及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免考。 第二十四條 設計人員、校核人員的考核分為筆試、答辯兩種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設計及校核人員的筆試 一、采用2小時集中開卷筆試。 二、試卷的范圍:壓力容器基礎理
19、論知識,壓力容器法規、標準和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設計及校核人員的答辯 一、答辯采取單獨或集中兩種方式。 二、答辯內容: 答辯根據每個設計、校核人員的設計圖紙及設計計算書等設計文件為主進行提問,并結合制造、安裝、使用、檢修、化工工藝、工作介質等相關基本知識。考核設計、校核人員是否熟悉并正確運用相關法規、標準;設計者的設計思路是否清晰;對相關基本知識的掌握程度等。 第二十七條 設計人員考
20、核的判定標準 一、設計、校核人員素質考核良好,基本知識筆試平均成績不低于80分,答辯回答問題基本正確,鑒定評審意見為具備條件; 二、設計、校核人員基本知識筆試平均成績不低于70分,答辯回答問題基本正確,鑒定評審意見為基本具備條件; 三、不滿足以上兩款規定,鑒定評審意見為不具備條件。第六節 設計單位條件審查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條件審查 一、申請單位應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公司性質的營業執照,
21、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申請單位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申請單位應有符合規則規定并與壓力容器設計范圍相適應的、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資歷的人員。 (一) 設計人員; (二) 校核人員; (三) 審核人員; (四) 批準人員; (五) 設計申請單位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
22、0; 四、設計A、C級壓力容器的申請單位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持有A級或C級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設計審批人員不得少于2名。 五、設計D級壓力容器的申請單位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得少于5名,其中審批人員不得少于2名。 六、核查設計工作機構、工作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計手段和設計裝備及技術力量,具備利用計算機進行設計、計算、繪圖的能力,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計算機出圖率達到100%,具備在互聯網上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
23、160; 八、核查各級設計人員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須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鑒證)、工資表、身份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憑證原件。 九、核實申請單位特種設備設計許可申請書及附件內容的真實性; 十、核實持有與申請單位設計范圍相適應的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種類和數量(至少有一套正式版本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第七節 質量保證體系審查 第二十九條 質量保證體系建立的審查 查閱申請單位提供的現行、有效的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性文件
24、(管理制度)、設計技術規定及相關記錄表卡,以審查其質量保證體系(或設計質量控制系統)是否建立健全,是否有必要的控制環節和控制點。 第三十條 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的審查 審查申請單位各級設計人員的任命文件及工作到位情況,設計人員崗位培訓考核計劃、實施及考核的見證材料,審查設計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等的執行情況。第八節 設計單位設計管理審查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設計管理審查: 一、核查每年向許可實施機關所報送的年度綜合報告;
25、 二、審查設計回訪工作和用戶反饋意見處理情況; 三、核查上次換證(取證)時鑒定評審組所意見的整改情況; 四、對設計和校核人員,每年是否進行了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標準以及本職工作應具備知識和能力的培訓考核,具備相應能力后,方可獨立工作; 五、各級設計人員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六、設計文件是否有超出設計許可證批準的級別或品種范圍進行設計; 七、是否有因設計違反現行法規、安全技術規范、
26、標準等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事故; 八、是否存在涂改、轉讓或變相轉讓設計許可證; 九、在主要設計文件上是否有下列情況: (一) 主要設計文件沒有特種設備設計許可印章,加蓋的特種設備設計許可印章已作廢或為復印形式; (二) 在外單位的圖樣上簽字或加蓋特種設備設計許可印章; (三) 設計文件有外單位人員簽字,或者標題欄內沒有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 十、設計檔案的管理; &
27、#160; 十一、有效期內每一級別的設計文件至少有1項,否則取消該級別或品種范圍的設計資格。第四章 鑒定評審組內部會議 第三十二條 鑒定評審組內部會議一般在完成具體鑒定評審工作后分兩次進行,如在鑒定評審中遇到特殊情況,也可以及時召開。 第三十三條 第一次鑒定評審組內部會議由鑒定評審組全體成員參加。會議由鑒定評審人員分別介紹鑒定評審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鑒定評審意見。存在問題,須向申請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對提出的問題應取得一致意見,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由鑒定評審組長確定,并向
28、鑒定評審機構主管負責人匯報。 第三十四條 第二次鑒定評審組內部會議由鑒定評審組全體成員參加。會議主要內容為:討論確定鑒定評審工作報告的內容,并在有關鑒定評審表格中簽字。第五章 與申請單位交換意見 第三十五條 在審查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應及時與申請單位交換意見。 第三十六條 鑒定評審意見為基本具備或不具備的,針對鑒定評審中發現的問題與申請單位交換意見 。第六章 編寫鑒定評審工作報告 第三十七條&
29、#160; 鑒定評審組應根據鑒定評審工作的類型分別參照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審報告模式(取證或增項)(詳見附件四)、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審報告模式(換證)(詳見附件五)編寫鑒定評審工作報告。 第三十八條 取證鑒定評審意見分為:具備壓力容器設計許可條件、基本具備壓力容器設計許可條件、不具備壓力容器設計許可條件三種。 第三十九條 增項鑒定評審意見分為:具備設計許可增項條件;基本具備設計許可增項條件;不具備設計許可增項條件三種。 第四十條 換證鑒定評審意見
30、分為:具備設計許可換證條件;基本具備設計許可換證條件;不具備設計許可換證條件三種。對建議取消某一級別或品種范圍設計資格的,亦應在結論意見中加以說明。 第四十一條 鑒定評審意見為基本具備的或不具備的,鑒定評審組與申請單位交換意見后在壓力容器設計鑒定評審工作備忘錄雙方簽字確認,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四十二條 鑒定評審意見為基本具備設計許可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完成對鑒定評審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并將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由鑒定評審組核實、確認,必要時可以派出鑒定評審人員進行現場核實、確認
31、。第七章 鑒定評審總結會議(末次會議) 第四十三條 鑒定評審總結會議參加人員為鑒定評審組全體成員,申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各級設計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會議由鑒定評審組組長主持,會議具體內容為: 一、鑒定評審組宣讀鑒定評審報告; 二、有關部門領導講話; 三、申請單位領導講話; 四、鑒定評審組長講明對申請單位
32、整改的要求; 五、鑒定評審組長宣布鑒定評審工作結束。 第四十五條 鑒定評審總結會議結束后,鑒定評審組應將鑒定評審工作報告打印件一式兩份及一份電子版本在10個工作日內報至鑒定評審機構。鑒定評審工作報告評審意見若為基本具備,申請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鑒定評審機構提交整改報告。第八章 編制鑒定評審報告 第四十六條 鑒定評審報告的編制工作主要包括:鑒定評審機構對鑒定評審組鑒定評審工作報告的審核及申請單位整改報告的確認、鑒定評審報告的簽署。
33、; 第四十七條 收到鑒定評審組的鑒定評審工作報告后,鑒定評審機構應對其進行初審、鑒定評審組長確認、審核、批準四級確認。 第四十八條 對于鑒定評審意見為具備條件或不具備條件的鑒定評審工作報告,經四級確認無誤后,填寫鑒定評審機構審批意見表(詳見附件六),鑒定評審機構做出具備條件或不具備條件的鑒定評審結論。 第四十九條 對于鑒定評審意見為基本具備條件的鑒定評審工作報告,鑒定評審機構應針對其單位的整改報告進行初審、鑒定評審組長確認、審核三級確認或現場確認,并結合四級批準確認無誤后,填寫壓力容器設計許可鑒定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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