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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昆明市重點實驗室和企業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總則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速昆明區域性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辦201974號),加快建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規范和加強昆明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和企業科技創新中心(以下簡稱:企創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和云南省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管理辦法,結合昆明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是昆明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高水平科研和企業技術創新、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開放共享先進創新資源和企業科技創新

2、的重要平臺。第三條重點實驗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或其他具有科技創新能力的機構而建設的科研實體,可以是獨立法人單位或企業所屬的內部機構,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中的研究機構,鼓勵由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聯合共建,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其主要任務是結合昆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及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獲取原始創新性成果和高價值自主知識產權;創造良好的科研環境和實驗條件,培育創新能力強的高層次學術隊伍;為培養省級、國家重點實驗室奠定基礎。第四條企創中心是具有行業領先地位和業界引領性、示范帶動性的企業,通過自行建立或與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相關企業自愿組合而成的聯合共建共同體,實

3、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其主要任務是突破制約我市行業發展的關鍵和共性技術;促進行業新型通用技術的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應用;開展行業前沿基礎性技術的研發與儲備;開展技術集成、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服務、技術創新人才聚集培養、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技術創新保障,面向社會開放的技術創新平臺。第五條市科技局根據昆明市科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擇優遴選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遴選領域依據每年度申報指南,原則上每年認定一批,保持適度建設規模。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實行分類管理,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開放共享的管理模式。市級財政對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運行經費實行定額補助,主要支持實驗室的開放運行、

4、人才培養、學術交流、科研儀器設備運行維護、設立開放課題,以及自主創新研究,運行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鼓勵以強強聯合、多元投入、協同共建的形式提升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創新能力與學術影響力和創新能力。第二章責任第六條昆明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綜合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一)提出全市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建設的目標、年度計劃及相關政策,指導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建設與運行。(二)批準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建立、組織對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運行績效的評估。(三)昆明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實驗室和企創中心運行和建設績效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和撤銷。(四)監督

5、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專項經費的使用。第七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依托單位(牽頭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職責是:(一)制定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發展規劃、目標任務和管理運行機制(二)具體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建設,提供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日常運行經費、人員、場地、研究設備等相應條件保障;穩定支持實驗室和企創中心開展工作,解決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運行中的有關問題;為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建設、運行管理、科學研究、成果轉化、人才引進和培養、開放交流等方面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三)聘任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主任,建立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學術委員會并聘任主任。(四)對

6、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運行績效進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績效評估工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第三章條件與建設第八條申請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基本條件:(一)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注冊2年及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在行業中具有較高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無涉及環保、安全、知識產權、稅務、涉黑涉惡等違法行為。(二)重點實驗室定位清晰,名稱、研究方向、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合理,有較好的科學研究基礎,實驗室已良好運行2年以上,在全市能引領同類學科發展;有影響顯著的科研成果,能承擔和完成國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務,為昆明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關鍵技術和共

7、性技術突破提供理論研究支撐。(三)具備健全的管理和運行機制,有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具有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以及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和技術人員隊伍。重點實驗室3固定人員應在10人以上,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固定研究人員比例應達30艱上。建設單位為企業的,近三年年均投入研究與試驗發展(R&D經費不少于企業年銷售收入的3%。(四)具備良好的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實驗及創新條件,實驗室面積應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總價值(原值)在500萬元以上,且物理空間相對集中,邊界清晰。(五)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能提供大型實驗設備共用,須承諾加盟云南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平臺(昆明市大型儀

8、器設備共享網絡),實驗室大型儀器設備向全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六)近3年內,承擔與實驗室研究領域相關的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重點項目3項以上;實驗室固定人員以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單位在國家級出版社出版與研究領域相關的學術專著1部以上,或發表與研究領域相關的論文被SCI/SSCI和EI收錄3篇以上,或發表與研究領域相關的論文累計SCI影響因子達20以上。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及以上獎項1項以上(實驗室固定人員、依托單位均排名第一);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三等獎及以上3項及以上(實驗室固定人員、依托單位均排名第一);獲發明專利授權3項以上;經科技成果評價水平在國內先進以上不少于4項。第九條申請企創中心建

9、設的基本條件:(一)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注冊2年及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的大型企業(集團),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上一年度資產負債率小于70%并實現盈利。在行業中具有較高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具備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無涉及環保、安全、知識產權、稅務、涉黑涉惡等違法行為。鼓勵企業、高校或院所聯合申報。(二)企創中心定位清晰,名稱、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合理。已良好運行2年以上,有較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有較強的技術擴散、輻射和轉移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三)具備健全的管理和運行機制,有專職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具有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以

10、及年齡結構與知識結構合理的科研隊伍和技術人員隊伍。固定人員應在10人以上,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固定研究人員比例應達20姒上。(四)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達到3項以上,近3年內,建設單位(牽頭單位)年平均銷售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且企業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應不低于3%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萬元。(五)企創中心能提供大型實驗設備共用,須承諾加盟云南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平臺(昆明市大型儀器設備共享網絡),其大型儀器設備向全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六)建設單位(牽頭單位),近3年內,承擔過3項以上的國家、省、市級重大科研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擁有國內外有效發明專利授權或軟件著作權

11、5項以上,對其發明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進行轉化4項以上,實現技術合同交易1000萬元及以上。第十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建設由牽頭單位(依托單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并報送昆明市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建設申請報告,市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評審,根據評審意見按程序決策決定。原則上不受理與昆明市已有的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等市級科研基地研究方向重復的建設申請。第十一條對批準立項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牽頭單位(依托單位)組織編寫建設計劃合同書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與牽頭單位(依托單位)、重點實驗室或企創中心共同簽訂合同書。第十二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實行

12、牽頭單位(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由牽頭單位(依托單位)自主聘任,聘任情況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主任應由牽頭單位(依托單位)人員擔任,應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科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主任每年在實驗室或企創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主任不得同時兼任同一類型的市級以上創新基地的行政領導職務。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實行學術委員會制度,學術委員會由牽頭單位(依托單位)負責組建,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四章考核與評估第十三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應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設置年度計劃和工作目標,制定績效考核指標并進行

13、年度考核。其下年度工作計劃、本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于本年11月20日前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建設期限不超過2年。建設完成后,牽頭單位(依托單位)向市科技局提交驗收申請,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驗收結果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驗收為“優秀”、“合格”的列入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序列管理并給予運行經費后補助20萬元。驗收為“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資格。第十五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應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主要利用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專著、論文、專利、科技成果等創新成果,應明確知識產權歸屬。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應當健全內部保密制度,規范運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十六條重點實驗室和企創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牽頭單位(依托單位)書面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七條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昆明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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