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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危險作業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即安全作業證,是一種標準格式化操作的模式,既簡便、又實用、且規范的管理方式,是加強生產現場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減少工作失誤,保證作業安全的有效形式。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安全,所有危險作業須申請安全作業證,在落實完善的安全準備及措施后,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二、危險作業范圍危險作業范圍包括:爆炸或有爆炸危險作業、動火作業、吊裝作業、高處作業、受限空間作業、設備檢修、電氣檢修作業等,多項危險作業同時同地點進行時,應分別辦理各項危險作業安全工作許可證。 三、危險作業審批規定1、安全作業主由公司各職能部門在業務范圍內對其分
2、工管理,負責組織、檢查、簽發、審批等。2、爆炸或有爆炸危險作業、動火許可、高處安全作業證、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許可證、電氣檢修作業許可證由安全部門負責。(見附件)3、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4、節假日需申請安全作業證部門依本程序審批規定辦理。附件1:動火作業安全規范一、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動火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區內的動火作業,不適用固定動火區域和固定用火作業。三、定義:1、
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2、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跨部門動火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主要是指防爆區動火(不包括特殊動火作業項目)。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指非防爆區動火。5、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四、動火作業安全要求: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證),
4、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本規范第13條“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規定執行。凡處于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
5、,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動火作業時,在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
6、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及粉刷或噴漆等作業。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安全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
7、的應急措施。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五、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動火分析
8、合格判定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六、職責要求1、 動火作業負責人(指作業項目之工程監工)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2、 動火人(指實施動火作業的人員)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
9、不得進行動火作業。應隨身攜帶作業證。3、 監火人(指公司選派之火警警戒員或施工單位選派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4、動火部位負責人(指動火作業點轄區部門主管)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
10、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5、動火分析人(防爆區動火分析由保衛部安環人員辦理、非防爆區動火由公司消防干事辦理)。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7、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的管理作業證的區分: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作業證的格式見附表。8、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辦證
11、人須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本規范第五項之第9條“作業證的審批”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辦理。辦理好作業證后,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作業證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作業證一式三聯,審批后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課)、動火人和安環部門各持一份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9、作業證的審批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生產經理審批。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環部審批。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審批。
12、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加班作業的應提出加班申請。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20h,加班作業的應提出加班申請。5)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附件2:高處作業安全規范一、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高處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的高處作業三、定義: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墜落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基準面墜落高度(作業高度) :從作業位置到墜落基準面的垂直距離,稱為墜落
13、高度(也稱作業高度)。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作業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表: 各電壓等級下最小接近帶電體距離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
14、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四、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高處作業前的安全要求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高處作業人員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人員,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
15、、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高處作業。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作業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投入使用。高處作業前要制定高處作業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有關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在緊急狀態下(有下列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的)應執行單位的應急預案: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
16、空高處作業;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作業證,檢查驗收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帶、 安全帽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等。作業前要檢查。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業證內。高處作業使用的材料、器具、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要求。高處作業用的腳手架的搭設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高處作業應根據實際要求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
17、吊籠、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等。跳板應符合安全要求,兩端應捆綁牢固。作業前,應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堅固、牢靠。夜間高處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電梯、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墊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檔。梯子的上端應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為宜。梯子如需接長使用,應有可靠的連接措施,且接頭不得超過1處。連接后梯梁的強度,不應低于單梯梯梁的強度。折梯使用時上部夾角以35°45&
18、#176;為宜,鉸鏈應牢固,并應有可靠的拉撐措施。 2、高處作業中的安全要求與防護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高處作業人員應系用與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安全帶,安全帶應系掛在作業處上方的牢固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架或鋼絲繩上,不得系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掛在有尖銳棱角的部位。安全帶不得低掛高用。系安全帶后應檢查扣環是否扣牢。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應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時應系安全繩,不用時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
19、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防止墜落措施。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不得進行特級高處作業、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暴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
20、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應在允許濃度范圍內,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在應急狀態下,按應急預案執行;帶電高處作業應符合GB/T 13869用電安全導則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JGJ 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尤其是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高處作業時,應為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如空氣呼吸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應事先與車間(課)負責人或輪班領班取得聯系,確定聯絡方式,并將聯絡方式填入作業證的補充措施欄內。不得在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
21、、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等)上作業,登不堅固的結構(如彩鋼板屋頂、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前,應保證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滿足所承載的負荷,應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作業人員不得在高處作業處休息。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應按指定的路線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業,如果需要垂直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應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發現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時,應經作業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作業
22、后應立即恢復。防護棚搭設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作業人員在作業中如果發現情況異常,應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3、高處作業完工后的安全要求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應清理運走。腳手架、防護棚拆除時,應設警戒區,并派專人監護。拆除腳手架、防護棚時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時施工。高處作業完工后,臨時用電的線路應由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的電工拆除。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4、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
23、,報生產部審批。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在塔、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及設備高處作業。3) 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安環部審核后,報生產經理審批。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 ms)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在接近或接
24、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4) 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作業負責人,一份交安環部留存,保存期1年。5)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人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附件3:吊裝作業安全規范一、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的檢維
25、修吊裝作業三、定義:吊裝作業: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吊裝機具: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三級: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大于10噸(注:使用臨時性的吊具,起吊物品重量小于10噸也應辦理三級吊裝安全作業證)。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
26、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
27、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五、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備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的規定。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
28、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六、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安全帽國家標準GB2811的規定。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運信號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作吊裝錨點。未級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29、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隨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超重能力的80。七、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
30、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衡吊起。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一垂直線上。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
31、、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
32、,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九、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吊裝質量大于10t重物或采用臨時吊運設施起吊物品時應辦理作業證,作業證由安環部負責管理,作業證見附錄。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環部領取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符合本標準第四條第3款規定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方案,并將填好的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安環部審查,并報廠長審批。作業證一式三份,作業證批準后,項目單位負責人應將作業證第一聯交
33、吊裝指揮,第二聯交項目單位、第三聯交安環部。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應按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作業證當日有效。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附件4:動土作業安全規范一、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動土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的動土作業三、定義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
34、產生影響的作業。四、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動土作業應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沒有作業證嚴禁動土作業。作業證見附表。動土作業主管部門為工務部。作業證經公司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工程等部門會簽,由工程部負責審批。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人員應按規定著裝并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施工單位應進行施工現場危害辨識,并逐條落實安全措施。作業前,應檢查工具、現場支撐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動土臨近地下隱
35、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 7059便攜式木折梯安全要求和 GB 12142便攜式金屬梯安全要求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安全帽國家標準GB 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要視土壤性質、濕度
36、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 m,高度不得超過1.5 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所有人員不
37、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高處作業涉及臨時用電時,應符合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CJ 46的有關要求。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五、作業證的管理作業證由工務部負責審批。動土申請單位在安環部領取作業證,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動
38、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得到作業證后遞公用課、安環部及其他工務部指定會簽單位審查會簽,交工務部審批。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簽發作業證。作業證 一式三聯,動土作業申請單位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工務部留存,第二聯交申請單位,第三聯由現場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一個施工點、一個施工周期內辦理一張作業許可證。 作業證保存期為一年。附件5:斷路作業安全規范一、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斷路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的斷路作業三、定義1、斷路作業在公司內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
39、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2、斷路申請單位 需要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課級單位。3、斷路作業單位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4、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5、作業區 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四、總則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方可作業。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
40、辦理。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作業證應由生產主管負責審批,其在審批作業證后,應立即填寫斷路作業通知單,書面通知相關部門。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證。五、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作業證一式三聯。斷路申請單位在安環部領取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后,填寫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證后,交本單位轄區經理階審批。斷路申請單位應將辦理好的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安環部備
41、案。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六、斷路作業安全要求1、作業組織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證的內容進行。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證。2、作業交通警示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
42、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GA 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
43、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3、應急救援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4、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附件6: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一、目的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受限空間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二、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的受限空間作業三、定義1、受限空間各類庫、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半封閉場所。 2、受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公司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四、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1、受
44、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2、清庫(倉)工程安全措施規定(1)目的本措施規定了全廠所有的清庫(倉)工程安全措施,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控制清庫(倉)過程,避免事故發生,保護施工人員的安全。(2)、適用范圍適用于所有的清庫(倉)工程。(3)、工作內容和要求1、清庫前,施工單位必須要召開工前會,進行安全教育,明確人員分工,安排一名安全檢查人員負責清庫人員的安全。2、禁止在物料下清庫(倉),避免人員傷亡。3、在物料上清庫(倉)時,進庫(倉)前要戴安全帽,防止庫壁的附著物滑落或物料塌方。4、清庫照明應采用安全電壓,不得高于36V,同時加強電源管理,對清庫專
45、用照明線要專人負責,保障清庫的照明。5、堅持在施工前對支架、安全帶(繩)、照明專線進行一次全面細致的檢查,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方可施工。6、下庫人員每人必須配系安全帶(繩),并檢查是否牢固,明確庫頂監護人員的責任。7、下庫人員每人配發電筒一只,以便急需使用和作信號聯系使用。8、在庫下作業時,不準打鬧,要發揚團結協作精神,保障安全。3.通風應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禁止向受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4、監測作業前30 min內,應對受限空間進
46、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個體防護措施”中規定的防護措施。6、個體防護措施受限空間經清洗或置換不能達到“清洗或置換
47、”的要求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方可作業。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必要時作業人員應拴帶救生繩。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穿戴好防酸堿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護品。在產生噪聲的受限空間作業時,應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聲護具。7、照明及用電安全 受限空間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電壓應小于等于12V。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或進行電焊作業時,應配備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容器中,作業人員應站在絕緣板上,同時保證金屬容器接地可靠。臨時用電應辦
48、理用電手續,按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 規定架設和拆除。8、監護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外應設有專人監護。進入受限空間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統一聯系信號。在風險較大的受限空間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保持與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聯絡。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并應掌握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人數和身份,對人員和工器具進行清點。9、其它安全要求在受限空間作業時應在受限空間外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受限空間出入口應保持暢通。繩梯及其他梯子使用前應檢查確認完好,繩梯頂端固定可靠,其他梯子應有人員監護或可靠固定,人員使用繩梯、竹梯、木梯、金屬梯時必須抓緊繩梯的繩索及其他材質梯子的梯梁,防止踏板斷
49、開而滑落。 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應采取互相之間避免傷害的措施。作業人員不得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中不得拋擲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受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嚴禁作業人員在有毒、窒息環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受限空間作業應采取輪換作業。在受限空間進行高處作業應按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AQ3026-2008的規定進行,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在受限空間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AQ3022-2008的規定進行。作業前后應清點作業人員和作業工器具。作業人員離開受限空間作業點時,應將作業工器
50、具帶出。作業結束后,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受限空間內外,確認無問題后方可封閉受限空間。五、職責要求1、作業負責人的職責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2、監護人員的職責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
51、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3、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4、審批人員的職責審查作
52、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5、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作業證由作業單位負責辦理。作業證所列項目應逐項填寫,安全措施欄應填寫具體的安全措施。作業證應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轄區經理階)審批。一處受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作業證當日有效,當受限空間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作業證一式三聯,一、二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由受限空間轄區單位存查,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附件7:交叉作業管理規定1.目的為規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體空間范圍內的不同作業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安全,避免財
53、產損失,特制訂此規定。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各種交叉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內建筑施工、建構筑物維護改造作業、設備維護檢修作業、同一作業面上多臺門起重機械和專用機械的交叉作業以及其他作業許可中規定的不相容作業。相對獨立的建筑施工中的交叉作業參照執行。3、術語與定義交叉作業凡在不同作業面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作業或在同一作業面處于起重機回轉或運行范圍之內同時進行的作業。4、管理規定 交叉作業安全進行的關鍵是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和聯系,尤其是進入他人場地作業時必須通知該場地施工作業負責人,做好交叉作業人員之間的協調工作,明確雙方應采取的防范措施與配合要求。 (1)作業人員在進
54、行上下立體交叉作業時不得在上下貫通同一垂直面上作業,后行作業人員注意避讓先行作業人員。(2)下層作業位置必須處于上層作業物體可能墜落范圍之外,當不能滿足時,上下之間應設隔離防護層。(3)禁止下層作業人員在防護欄桿、平臺等構件的下方休息、逗留。(4)起重作業吊裝移動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揮與起重司機通知有關人員撤離,確認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線范圍無人員及障礙物,吊物通行路線下方所有人員無條件撤離。起重掛鉤、指揮人員站位不得與起重物體起吊路線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體通行的死角,與被吊物體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5)廠內車輛作業廠內各類車輛在大型起重設備工作范圍內作業時,大型起重設備擁有優先通過權,廠內各類
55、車輛必須避讓,不得爭搶通行。車輛運輸超寬、超長物資時必須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標識、監護引導人員)防止碰撞其他物件與人員。廠內車輛進入生產區域,須按公司限速規定減速慢行,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與其他車輛、行人爭搶通道。高空作業車、汽車吊在狹小空間或高壓線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可靠的安全距離(見下表),操作時須緩慢,嚴禁大幅度運行作業。線路電壓(KV)1 1-35 60 110 154 220 330最小距離(m)1.5 3 3.1 3.6 4.1 4.7 5.3(6)搭架作業腳手搭設中或未檢驗合格,其他作業人員不得進入搭架范圍,腳手架等輔助材料拆除時,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員。腳手板堆放高度過不得超過2米、腳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米,堆放的底部寬度應大于1米,以保證堆放的穩定性。嚴禁在堆放物的腳手架、T排旁休息,防止倒塌傷人。(7)明火、打磨作業投油作業與電焊、打磨作業不得在同一時段同一區域交叉作業。焊接動火作業與氣體軟管、氣體分氣包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或做好可靠的防護。打磨作業時,打磨機磨銷方向不得有人員和易燃物。上方動火作業(焊接、切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若有應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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