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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黑龍江省省屬普通高等學校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基建工程項目管理,嚴格控制高校基建規模和新增貸款產生,確保決策科學合理,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高校特點和基建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基建工程項目,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其他自有資金和貸款等進行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及裝飾等工程項目以及高校負有管理責任的其他工程項目。第三條高校基建工程項目管理工作原則。堅持集體領導。重大事項須集體研究決定,少數服從多數,不得個人獨斷。堅持科學決策。重大事項須廣泛征求有
2、關專家、專門機構、使用單位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堅持程序規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必經程序不得簡化。堅持運行公開。須將基建工程項目管理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自覺接受監督,任何人不得暗箱操作。第四條高校基建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和合同管理制。要嚴格實行公示制度、通報制度、備案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應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基建工作情況匯報,負責審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基建規劃、投資計劃、設計委托書、初步設計方案、重大變更調整等事項。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要形成會議紀要。第六條基建工作領導小組是基建
3、工作執行機構,對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負責,負責基建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總會計師、基建、發展規劃、財務、紀檢、監察、審計、工會、國有資產、設備和后勤管理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基建工作領導小組堅持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規則。成員須遵守工作紀律,具有平等的知情權、發言權和表決權。第七條監審領導小組是基建工作監督機構,獨立行使基建工作全過程監督的職責,直接對黨委(常委)會負責。校紀委書記任組長,成員由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第三章決策立項審批第八條基建工程項目實行專家評議論證制度和重大項目集體決策制度。第九條高校職能部門應根據發
4、展規劃,提出擬建項目的有關意見,邀請校內外專家對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功能、標準、環境影響、投資估算、資金籌措、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等充分論證,形成項目建設方案。方案提交基建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后,經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審議、研究決定。重大投資項目,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常設主席團)審議通過。資金準備不充分的、未經專家評議論證的項目嚴禁提交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審議。存在重大分歧的項目嚴禁擅自決策。第十條建設項目審批要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高校要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咨詢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教育廳審核提出意見,并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批。項目立項、可研階段完成后
5、,要依據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審批。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事項,按規定辦理。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杜絕未批先建行為。第四章勘察設計監理第十一條高校須要求工程勘察單位按照規定做好原始記錄,責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簽字;設計單位相關責任人要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加蓋出圖專用章。勘察文件和設計文件要經過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后,按基建檔案管理辦法歸檔保存。高校須要求工程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參加施工驗槽和竣工驗收。第十二條高校應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嚴禁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
6、和設備的生產廠和供應商。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或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應要求設計單位充分論證,提出明確的施工工藝和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方案。第十三條推行限額設計。根據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已批復的初步設計投資額,委托設計單位實施限額設計,設計概算不得突破投資限額。第十四條基建工程項目嚴格實行工程監理制。第五章招標投標第十五條高校須依法通過招標方式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造價咨詢等業務發包(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相關單位。禁止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十六條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市場調研活動須有3人以上共同參與。屬重大招標項目或大宗材
7、料采購的市場調研活動,須有基建、招標、財務、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人員參加。調研結果要形成書面報告,經參加調研的所有人員會簽后提交基建工作領導小組。第十七條高校應在符合城市規劃、安全、消防規范、節能、環保的前提下,對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造型、效益等比選和評價進行約定,對設計方案進行招標。第十八條達到下列招標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并依法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監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
8、元人民幣以上的。第十九條達不到依法招標規模標準的工程項目,納入高校年度財政預算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以及裝飾、拆除、修繕等工程項目,要嚴格執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資金限額標準,進行政府采購。經批準,政府采購資金限額標準以外的工程項目,可自行組織招標。第二十條高校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關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非國有資金投資及申請國有資金補助的項目,也可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第二十一條高校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等文件。第二
9、十二條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形式招標,在招標文件中應設定招標控制價(亦稱最高限價、攔標價或預算控制價)。中標價一般不能高于招標控制價。第二十三條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以及專業分包工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高校應當和總承包單位(中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第二十四條高校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項目實際情況,投標單位要在投標文件中載明非主體部分、非關鍵性工作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的承包人名稱和資質。第二十五條高校應對擬派項目經理(建造師)的勞動合同關系、參加社會保險、正在施工和正在承建的項目等方面情況進行審查。嚴格執行一個項目經理(建造師)只能擔任一個施
10、工項目管理工作的規定,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未向發包人提出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申請的項目經理,不得參加擬建施工項目的投標。第二十六條高校和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向他人透漏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第二十七條凡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信息應在國家、省指定的媒介發布,同時將招標公告內容在校園網發布。第二十八條凡招標的項目(含自行招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九條高校應嚴格執行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公開招標的項目除按規定履行公示程序外,還要將預中標人情況在校園網上公示;自行招標要在校
11、園網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個工作日。第三十條自行招標。招標公告要在校園網連續發布3個工作日,并載明擬建項目概算金額、招標內容和評標辦法。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發售之日起至停止發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監審領導小組應對資格預審、招標、評標定標等全過程進行監督。要設立評標委員會,分管招標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成員應由基建、財務、紀檢、監察、審計、資產、設備、后勤、使用單位等部門負責人、校內外專家組成。確定中標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評標結果須經評標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第六章合同訂立第三十一條合同(協議)訂立前必須經基建、財務、紀檢、監察、審
12、計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法律顧問聯合會簽。第三十二條依法訂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中介機構等合同(協議),內容要全面、具體,責任義務要明晰,要有明確的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第三十三條高校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不得訂立違背招標、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實質性內容的合同。不得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第三十四條施工合同采用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合同作為確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依據。經
13、雙方同意補充、變更施工合同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第三十五條高校應加強工程分包合同的監督管理。分包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按照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文本和黑龍江省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文本簽訂分包合同。第三十六條高校應通過招標方式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并依法簽訂合同。第七章施工管理第三十七條高校應加強對施工單位進場后的監督和管理,要將施工區與教學區、生活區隔離,設定施工車輛行車路線和施工人員出入路線,確保校園安全。第三十八條高校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下列情況不得擅自開工: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
14、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第三十九條高校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審查中標單位執行國家注冊人員執業的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班子人員必須與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登記的一致,必須與正在施工的單位或正在監理的單位有合法的人事關系。特殊情況需變更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班子人員的,須經高校書面同意,在5日內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堅決杜絕中標后,施工或監理企業隨意更換項目班子人員現象。第四十條高校必須加強工程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
15、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非經高校同意,總承包單位不得進行分包。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一條高校應要求施工單位合理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施工合同約定進行施工。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四十二條高校應要
16、求監理單位在施工前編制監理規劃、監理細則,督促監理單位及時編寫監理月報、階段報告和工作總結,并監督監理單位例會。第四十三條高校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督和檢查監理工作。重點監督檢查現場監理人員在工程建設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旁站情況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視情況。第四十四條高校應監督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按照法律、法規、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拒不整改的,應下達暫停施工令停止施工,并及時向高校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設計不
17、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高校要求設計單位整改。第四十五條主要隱蔽工程及其勘驗要有基建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審計部門參加。第四十六條高校不得壓縮工程項目的合理工期。第四十七條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高校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第四十八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第四十九條高校應加強設計變更、進度計劃變更、施工條件變更以及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中未包括
18、的增減工程的管理。合同價款之外的技術核定單和工程簽證須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高校基建、審計等部門共同簽字確認。涉及重大經濟變更的項目必須經基建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提交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涉及建設項目地點變化、建設規模或工程投資規模比原批復投資增減幅度超過10%的,應報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第五十條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須送檢的,應在高校和監理單位的共同監督下現場取樣,樣品要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檢驗合格的,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第五十一條高校應加強主要材料、構配件和
19、設備在施工過程中的造價控制與管理。第五十二條高校和監理單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單位推薦與工程有關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第八章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第五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高校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第五十四條高校要協調公安消防部門依照工程防火設計圖紙和有關消防技術要求,對工程進行檢查驗收。不經公安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使用。第五十五條高校要及時協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理、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第五十六條高校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
20、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第五十七條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基建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第五十八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的規定,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經濟資料、經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以及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第五十九條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解除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責任。第六十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擅自使用。第九章財務管理及工程結算第六十一條高校基本建設財
21、務必須納入高校財務處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加強基建項目資金全過程管理。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合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等進行審核把關,嚴格按照計劃、合同、進度付款。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招標采購的項目,工程結算資金通過國庫支付的實行備案制結算。結算時要攜帶中標通知書、合同到省政府采購辦備案并簽署意見后由國庫支付資金。第六十二條工程款的支付實行預付工程款(又稱材料備料款或材料預付款)制度和支付工程進度款制度。支付預付工程款和工程進度款的同時應取得施工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高校要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時限,向總承包單位支付預付工程款,預付工程款應控制在合同約定工
22、程造價的30%以內。重大工程項目支付預付工程款,要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或金額)。安裝工程預付工程款不得超過工程造價的10%。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不得預付工程款。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高校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要按當月(或分段)實際完成工程量支付。在工程竣工前,高校支付預付工程款和進度款的總額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額(包括工程合同簽訂后經發包人簽證認可的增減工程款)的85%,其余尾款在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后,
23、除按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的5%留作質量保修金外,一并結算。當月(或分段)實際完成工程量須經監理單位審核簽字、基建部門確認和審計部門審計,否則不得撥付進度款,不得進行進度結算。第六十三條高校應要求總承包單位實行統一財務管理。分包工程價款由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進行結算,總承包單位要按時向高校提供已向分包單位支付工程款的證明材料。第六十四條高校應要求總承包單位在工程驗收通過后28日內,向高校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依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價款調整和竣工結算審計。第六十五條高校應要求監理單位對總承包單位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資料進行工程量審核,審核后方可上報。第六十六條高校應當在接到全部竣工結算文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竣工結算審計。比較復雜的大、中型建筑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適當延長,最多不得超過180日。未經審計不得辦理工程結算手續。第六十七條高校審計部門應加強建設工程、修繕工程審計,積極開展工程建設全過程審計,重點加強工程竣工結算審計。第六十八條高校審計部門可通過招標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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