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試題及答案每日一練(2014.2.20)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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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國家司法考試行政法試題及答案每日一練(2014.2.20)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1、甲公司未取得商鋪預售許可證,便與李某簽訂了商鋪認購書,約定李某支付認購金即可取得商鋪優先認購權,商鋪正式認購時甲公司應優先通知李某選購。雙方還約定了認購面積和房價,但對樓號、房型未作約定。李某依約支付了認購金。甲公司取得預售許可后,未通知李某前來認購,將商鋪售罄。關于商鋪認購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無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即對外銷售B.不成立,因合同內容不完整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構成根本違約D.甲公司須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司法部答案】C【考點】預約合同的效力【

2、答案解析】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商鋪認購書屬于預約合同,它與商品房預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預售許可,合同有效。甲公司違反該預約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李某有權解除合同。A錯誤,C正確。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預約合同有當事人、

3、標的和數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成立,其指向的標的系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行為。B錯誤。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該預約合同已經在法律上不能繼續履行,D錯誤。2、鄭賀為甲有限公司的經理,利用職務之便為其妻吳悠經營的乙公司謀取本來屬于甲公司的商業機會,致甲公司損失50萬元。甲公司小股東付冰欲通過訴訟維護公司利益。關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必須先書面請求甲公司董事會

4、對鄭賀提起訴訟B.必須先書面請求甲公司監事會對鄭賀提起訴訟C.只有在董事會拒絕起訴情況下,才能請求監事會對鄭賀提起訴訟D.只有在其股權達到1%時,才能請求甲公司有關部門對鄭賀提起訴訟【司法部答案】B【考點】股東代表訴訟權【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3、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對共有房屋的管理沒有進行

6、約定。甲、乙、丙未經丁同意,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將該房屋出租給戊。關于甲、乙、丙上述行為對丁的效力的依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有效,出租屬于對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B.有效,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經占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為較處分為輕,當然可以為之C.無效,對共有物的出租屬于處分,應當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視為改良行為,經占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司法部答案】B【考點】按份共有人管理權與利用權的行使【答案解析】物權法第96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

7、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此處的“管理”是指實際的利用,對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選擇并不包括在內。所以,A不應選。在決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時,若共有人之間既無約定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如何處理?出租行為不屬于處分行為,而屬于收益行為,C錯誤。所謂改良行為,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如開墾荒地為果園,重大修繕行為亦包括在內,如修復毀損之舊畫。但出租行為難謂改良,D不應選。理論界認為,對于包括出租在內的利用方法選擇,類推適用物權法第97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8、在解釋上,適用當然解釋,處分行為時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較處分為輕,當然可以為之。B正確。4、關于法院依職權調查事項的范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本院是否享有對起訴至本院案件的管轄權B.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C.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權利能力D.合議庭成員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司法部答案】ABCD【考點】法院依職權調查【答案解析】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項涉及非單純個人私益事項,故

9、A、B、C、D選項說法正確,當選。5、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關于級別管轄,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級別管轄不適用管轄權異議制度B.案件被移送管轄有可能是因為受訴法院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而發生的C.管轄權轉移制度是對級別管轄制度的變通和個別的調整D.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案件的級別管轄【司法部答案】BC【考點】級別管轄【答案解析】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故A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級別管轄異議規定第7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受訴法院發現其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

10、的人民法院審理。故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管轄權轉移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個別調整。故C選項說法正確,當選。協議管轄中,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故D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6、關于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當事人能力又稱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B.有當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適格當事人C.適格當事人一定具有當事人能力D.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均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司法部答案】AC【考點】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答案解析】當事人能力,又稱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是指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

11、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能力不同。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能力不同。當事人能力是作為抽象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它與具體的訴訟無關,通常取決于有無民事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是作為具體的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是針對具體的訴訟而言的,有抽象資格的當事人不一定在具體訴訟中適格。故A、C選項說法正確,當選。7、甲委托乙采購一批電腦,乙受丙誘騙高價采購了一批劣質手機。丙一直以銷售劣質手機為業,甲對此知情。關于手機買賣合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甲有權追認B.甲有權撤銷C.乙有權以甲的名義撤銷D.丙有

12、權撤銷【司法部答案】ABC【考點】無權代理、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8條規定,“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乙的行為超越代理權構成無權代理,甲有權追認,A正確應選。丙欺詐乙購買劣質手機,屬于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律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本人自然享有享有撤銷權,B應選。乙從事的是代理行為,在遭受欺詐時有權以本人名義實施撤銷,C應選。丙以銷售劣

13、質手機為業,并誘騙乙高價采購,屬于惡意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第48條,不享有撤銷權,D不選。8、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甲公司將其開發的10套房屋交由乙公司包銷。甲公司將其中1套房屋賣給丙,丙向甲公司支付了首付款20萬元。后因國家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丙不具備購房資格,甲公司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甲公司將房屋出賣給丙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B.乙公司有權請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C.丙有權請求解除合同D.甲公司只需將20萬元本金返還給丙【司法部答案】BC【考點】無權處分、情勢變更、不可抗力【答案解析】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包銷合同,甲公司還是所有權人,根

14、據物權法定仍有處分權,其處分行為屬于有權處分,當然其可能需要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A錯誤。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商品房包銷合同,后將房屋賣給丙,違反了包銷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B正確。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因國家出臺房地產調控政策,丙不具備購房資格而不能履行,而非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以不構

15、成情勢變更。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情勢變更造成的結果是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本案應構成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丙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C正確。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合同不能履行均無過錯,不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甲公司將20萬元本金返還給丙之外,對于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否則即構成不當得利,D錯誤。9、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丙聘請丁做家務。甲和丙為鄰居,乙和丁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

16、聯系不上甲的親屬,急將甲送往醫院,并將甲的小孩委托給丁臨時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傷。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乙將甲送往醫院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不構成侵權行為C.丙應當承擔甲小孩的醫療費D.乙和丁對甲小孩的醫療費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部答案】A【考點】無因管理、委托合同【答案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乙對甲急病昏迷并無法定和約定義務,但乙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損,而將甲送往醫院,屬于無因管理。A正確。合同法第400條規定,

17、“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屬于委托合同,在緊急情況下乙將之轉委托丁,構成轉委托,因存在約定義務而不構成無因管理,B錯誤。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丙聘請丁做家務

18、,丁致使甲的小孩受傷并非因約定勞務造成,丙無須負責,C錯誤。合同法第406條第1款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丁作為轉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過失造成甲之小孩受傷,理應承擔責任,乙作為受托人并無過錯,不須承擔責任,D錯誤。10、某公司經營不善,現進行破產清算。關于本案的訴訟費用,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A.在破產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時,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B.該訴訟費用可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C.債務人財產不足時,訴訟費用應先于共益費用受清償D.債務人

19、財產不足以清償訴訟費用等破產費用的,破產管理人應提請法院終結破產程序【司法部答案】A【考點】破產清算的訴訟費用【答案解析】 根據最高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2011年)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的,可以不預交納訴訟費用。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項錯誤。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1條的規定,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屬于破產費用。 第43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

20、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歸納4點方便大家理解記憶: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優先受償性,不屬于破產債權;破產費用優先于共益債務;不足以完全清償其中一種債務的,按比例清償;所有財產不能清償破產費用的,終結破產程序。據此,BCD都是正確的。排除后只能選A了。11、甲、乙、丙擬共同出資50萬元設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設置的股東名冊中記載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與出資額等事項,但在辦理公司登記時遺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記的文件中股東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B.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參與當年的分紅C.丙取得股東資格,但不能對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但可以

21、參與當年的分紅【司法部答案】C【考點】股東名冊的效力【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本題丙在股東名冊中有記載,所以丙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包括分紅權)。A、B、D三項說法都錯誤。根據排除法,答案已經出來了。公司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C項正確。此外,注意區分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登記三者的效力:出資證明書只有證明股東資格的效力,股東名冊具有證明股東身份變動的效力,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論第三人

22、是否知情。12、根據公平正義理念的內涵,關于物權法第42條就“征收集體土地和單位、個人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所作的規定,下列哪些說法可以成立?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進行征收,實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統一B.征收須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保證程序公正C.對失地農民須全面補償,對失房市民可予拆遷補償,合理考慮不同訴求D.明確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保護正當利益和民生【司法部答案】ABD【考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征收【解析】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

23、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根據以上規定,對失地農民須全面補償,對失房市民也應予拆遷補償,而不是對失房市民“可”拆遷補償。ABD皆正確。13、經審理,一審法院判決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劉某欠款本息共計22萬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王某在3個月內向劉某分期償付20萬元,劉某放棄利息請求。案

24、件經王某申請撤回上訴而終結。約定的期限屆滿后,王某只支付了15萬元。劉某欲尋求法律救濟。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只能向一審法院重新起訴B.只能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一審判決C.可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和解協議D.可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司法部答案】B【考點】執行依據【答案解析】能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等,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本題中,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A選項重新起訴的說法錯誤,和解協議不是執行依據,故C選項錯誤,上訴后二審程序已經啟動,D選項提出上訴說法錯誤,一審判決是執行依據,故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14、甲與乙教育培訓機構就課外輔導達成協議,約定甲交費5萬元,乙保

25、證甲在接受乙的輔導后,高考分數能達到二本線。若未達到該目標,全額退費。結果甲高考成績僅達去年二本線,與今年高考二本線尚差20分。關于乙的承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屬于無效格式條款B.因顯失公平而可變更C.因情勢變更而可變更D.雖違背教育規律但屬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點】合同條款的效力認定【答案解析】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題目當中并未給出系格式條款的信息,A不選。民法通則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

26、?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該合同內容確定,并無主觀意思上的瑕疵,未出現顯失公平,B不選。合同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題目情形不符合情勢變更,C不選。確保能考上二本可能違背教育規律,因為考試成績影響因素較多,并不僅僅系于培訓質量,但并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五種無效情形,D可選。15、下列哪一情形構成重大誤解,屬于可變更

27、、可撤銷的民事行為?A.甲立下遺囑,誤將乙的字畫分配給繼承人B.甲裝修房屋,誤以為乙的地磚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C.甲入住乙賓館,誤以為乙賓館提供的茶葉是無償的,并予以使用D.甲要購買電動車,誤以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與之簽訂買賣合同【司法部答案】C【考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法律行為的效力;重大誤解【答案解析】并非任何“誤”都屬于民法上的“誤解”。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首先應當注意,重大誤解適用于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B選項中

28、甲的行為系事實行為,構成添附,不應選。其次,誤解不適用于無權處分行為,A選項中,甲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不應選。再次,“誤解”的內容不包括對當事人行為能力的認識,為了保護行為能力欠缺者的利益,D選項中的行為會被認定為無效或者效力待定,不應選。C選項中,甲的“誤解”系對法律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構成誤解,C應選。值得一提的是,本題與2007年司考卷三關某住店思路一致。以上點老師在授課中反復強調。16、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對共有房屋的管理沒有進行約定。甲、乙、丙未經丁同意,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將該房屋出租給戊。關于甲、乙、丙上述行為對丁的效力的依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有效,出

29、租屬于對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B.有效,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經占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為較處分為輕,當然可以為之C.無效,對共有物的出租屬于處分,應當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視為改良行為,經占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司法部答案】B【考點】按份共有人管理權與利用權的行使【答案解析】物權法第96條規定,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此處的“管理”是指實際的利用,對于共有物利用方法的選擇并不包括在內。所以,A不應選。在決定共有物的利用方法時,若共有人之

30、間既無約定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如何處理?出租行為不屬于處分行為,而屬于收益行為,C錯誤。所謂改良行為,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如開墾荒地為果園,重大修繕行為亦包括在內,如修復毀損之舊畫。但出租行為難謂改良,D不應選。理論界認為,對于包括出租在內的利用方法選擇,類推適用物權法第97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解釋上,適用當然解釋,處分行為時三分之二即可,出租較處分為輕,當然可以為之。B正確。17、關于起訴與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

31、.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原告再次起訴符合條件的,法院應當受理B.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C.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沒有新事實和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司法部答案】ABD【考點】起訴與受理【答案解析】民訴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A選項說法正確,當選。民訴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故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

32、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故C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民訴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故D選項說法正確,當選。18、關于法院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有關權限的比較,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在一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收集證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證據B.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鑒定部門鑒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鑒定部門鑒定C.當事人在訴訟中或仲裁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制作判決書,仲裁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

33、制作裁決書D.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判(裁)決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不予寫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不予寫明【司法部答案】AB【考點】法院與仲裁審理【答案解析】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故A選項說法正確,當選。民訴意見第73條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仲裁法第44

34、條規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故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民訴意見第191條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故C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仲裁法第54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判決書中事實和理由必須寫明,

35、故D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19、甲與保姆乙約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遺產全部歸乙。乙一直細心照料甲。后甲女兒丙回國,與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認為自己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盡了義務,主張甲、乙約定無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遺贈撫養協議有效B.協議部分無效,丙可以繼承甲的一半遺產C.協議無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D.協議有效,應按遺囑繼承處理【司法部答案】A【考點】遺贈撫養協議【答案解析】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撫養協議具有生前與死因行為,具有雙務性,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并無無效情形,A正確,其他

36、錯誤。20、關于法院與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有關權限的比較,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在一定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收集證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收集證據B.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法院可以指定鑒定部門鑒定,仲裁庭也可以指定鑒定部門鑒定C.當事人在訴訟中或仲裁中達成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制作判決書,仲裁庭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制作裁決書D.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判(裁)決理由的,法院可以在判決書中不予寫明,仲裁庭也可以在裁決書中不予寫明【司法部答案】AB【考點】法院與仲裁審理【答案解析】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

37、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仲裁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故A選項說法正確,當選。民訴意見第73條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的證據包括: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仲裁法第44條規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故B選項說法正確,當選。民訴意見第191條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并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38、仲裁法第4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故C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仲裁法第54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判決書中事實和理由必須寫明,故D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21、甲對乙享有10萬元的債權,甲將該債權向丙出質,借款5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A.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乙不是債權質權生效的要件B.如未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張權利C.如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債務,乙不

39、得對丙主張債已消滅D.乙在得到債權出質的通知后,向甲還款3萬元,因還有7萬元的債權額作為擔保,乙的部分履行行為對丙有效【司法部答案】D【考點】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與對抗效力【答案解析】物權法第228條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債權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所以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乙不是債權質權生效的要件,A正確,不選。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通知第三債務人是質權設立后于質權實行時請求第三債務人為清

40、償的條件,類似于債權讓與,未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乙,乙對丙享有抗辯,B正確,應選。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取決于第三債務人(應收賬款請求權人的債務人)的清償,因而應當將設質的事實通知第三債務人,若未通知,則不具有對抗該第三債務人的效力,該第三債務人仍可向應收賬款請求權人清償,無須對應收賬款質權人負擔任何責任,但第三債務人惡意的除外。C選項中,乙在知情的情況下對甲履行,不能對丙主張債已消滅,C正確。應收賬款質權設立后,質權人享有保全請求權,乙在得到債權出質的通知后仍進行清償為惡意,其履行行為無效,質權人仍有權請求其承擔給付義務,D錯誤。22、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丙聘請丁做家務。甲和丙為鄰居,乙和丁

41、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聯系不上甲的親屬,急將甲送往醫院,并將甲的小孩委托給丁臨時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傷。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乙將甲送往醫院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不構成侵權行為C.丙應當承擔甲小孩的醫療費D.乙和丁對甲小孩的醫療費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部答案】A【考點】無因管理、委托合同【答案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乙對甲急病昏迷并無法定和約定義務,但乙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損,而將甲送往醫院,屬于無因

42、管理。A正確。合同法第400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屬于委托合同,在緊急情況下乙將之轉委托丁,構成轉委托,因存在約定義務而不構成無因管理,B錯誤。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

43、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丙聘請丁做家務,丁致使甲的小孩受傷并非因約定勞務造成,丙無須負責,C錯誤。合同法第406條第1款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丁作為轉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過失造成甲之小孩受傷,理應承擔責任,乙作為受托人并無過錯,不須承擔責任,D錯誤。23、甲訴乙損害賠償一案,雙方在訴訟中達成和解協議。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當事人無權向法院申請撤訴B.因當事人已達成和解協議,法院應當裁定終結訴訟程序C.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依和解協議內容制作

44、調解書D.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依和解協議內容制作判決書【司法部答案】C【考點】訴訟和解【答案解析】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故A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后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故B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并制作調解書。故C選項說法正確,當選,D選項說法錯誤,不當選。24、關于法院依職權調查事項的范圍,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本院是否享有對起訴至本院案件的管轄權B.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C.當事人是否具有訴訟權利能力D.合議

45、庭成員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司法部答案】ABCD【考點】法院依職權調查【答案解析】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項涉及非單純個人私益事項,故A、B、C、D選項說法正確,當選。25、甲將其1輛汽車出賣給乙,約定價款30萬元。乙先付了20萬元,余款在6個月內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間,甲先將汽車交付給乙,但明確約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將汽車的所有權移轉給乙。嗣后,甲又將該汽車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

46、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A.在乙分期付款期間,汽車已經交付給乙,乙即取得汽車的所有權B.在乙分期付款期間,汽車雖然已經交付給乙,但甲保留了汽車的所有權,故乙不能取得汽車的所有權C.丙對甲、乙之間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車所有權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車所有權【司法部答案】B【考點】分期付款買賣、所有權保留【答案解析】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在乙分期付款期間,汽車雖然已經交付給乙,但甲保留了汽車的所有權,故乙不能取得汽車的所有權,B正確。汽車所有權仍然屬于甲

47、,其仍屬于有權處分,而善意取得適用的前提系“無權處分”,不適用善意取得,C錯誤。D選項中,丙未能取得實際占有,而接受指示的人系乙,乙不負有對甲的返還義務,丙未能受讓返還請求權,D錯誤。26、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丙聘請丁做家務。甲和丙為鄰居,乙和丁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聯系不上甲的親屬,急將甲送往醫院,并將甲的小孩委托給丁臨時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傷。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乙將甲送往醫院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B.丁照看小孩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不構成侵權行為C.丙應當承擔甲小孩的醫療費D.乙和丁對甲小孩的醫療費承擔連帶責任【司法部答案】A【考點】無因管理、委托合同【

48、答案解析】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乙對甲急病昏迷并無法定和約定義務,但乙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損,而將甲送往醫院,屬于無因管理。A正確。合同法第400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甲聘請乙負責照看小孩,屬于

49、委托合同,在緊急情況下乙將之轉委托丁,構成轉委托,因存在約定義務而不構成無因管理,B錯誤。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丙聘請丁做家務,丁致使甲的小孩受傷并非因約定勞務造成,丙無須負責,C錯誤。合同法第406條第1款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丁作為轉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過失造成甲之小孩受傷,理應承擔責任,

50、乙作為受托人并無過錯,不須承擔責任,D錯誤。27、甲公司依據買賣合同,在買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貨款的情況下,將貨物發運給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該批貨物時,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乙公司已經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運貨物C.乙公司破產管理人在支付全部價款情況下,可以請求甲公司交付貨物D.貨物運到后,甲公司對乙公司的價款債權構成破產債權【司法部答案】BCD【考點】在途貨物取回權、破產債權【答案解析】根據破產法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

51、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結合題意,乙公司暫未取得該貨物所有權,賣方甲公司行使取回權,支付全款管理人可請求交付貨物。所以,A錯,B、C正確。第30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該批貨物運到乙公司后,即屬于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乙取得的財產,則該乙欠甲的貨款則構成甲公司對乙公司的破產債權。所以選項D正確。注意:破產債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項條件:第一,須為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第二,須為不享受優先受償的請求權。28、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丙、

52、丁以各自房產分別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戊、己分別向乙銀行出具承擔全部責任的擔保函,承擔保證責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乙銀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產行使抵押權B.丙承擔擔保責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償,也可要求丁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C.乙銀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擔全部保證責任D.戊承擔保證責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償,也可要求己清償其應承擔的份額【司法部答案】ABC【考點】共同抵押權、共同保證的關系【答案解析】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5條第2、3款規定,“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

53、,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由此,A、B正確。擔保法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戊、己分別向乙銀行出具承擔全部責任的擔保函,承擔保證責任,應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和連帶共同保證,乙銀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己承擔全部保證責任,C正確。但是,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甲公司追償,向債務人甲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29、在某公司破產

54、案件中,債權人會議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60%,就若干事項形成決議。該決議所涉下列哪一事項不符合破產法的規定?A.選舉8名債權人代表與1名職工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B.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C.申請法院更換管理人D.通過和解協議【司法部答案】D【考點】債權人決議的通過【答案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第64條規定,“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規定除外,”。第97條規定 “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

55、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結合題意,60%超過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協議須不能通過,其他可以通過。不符合規定的只有D選項。30、關于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A.二審案件的審理,遇有二審程序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相關規定B.二審案件的審理,以開庭審理為原則C.二審案件調解的結果變更了一審判決內容的,應當在調解書中寫明“撤銷原判”D.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司法部答案】C【考點】二審程序【答案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74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故A選項說法正

56、確,不當選。民事訴訟法第169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故二審一開庭審理為原則,B選項說法正確,不當選。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故二審調解書不需寫明“撤銷原判”,C選項說法錯誤,當選。二審應當采用合議庭審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法官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不能參與二審案件的審理,故D選項說法正確,不當選。

57、31、中南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天一公司向法院提出對其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但中南公司以其賬面資產大于負債為由表示異議。天一公司遂提出各種事由,以證明中南公司屬于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下列哪些選項符合法律規定的關于債務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無法清償債務的情形?A.因房地產市場萎縮,構成中南公司核心資產的房地產無法變現B.中南公司陷入管理混亂,法定代表人已潛至海外C.天一公司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南公司財產,仍無法獲得清償D.中南公司已出售房屋質量糾紛多,市場信譽差【司法部答案】ABC【考點】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答案解析】根據最高院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2011年),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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