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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1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 第一節第一節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 2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債務人全面地適當地完成其合同義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如交付約定標的物,完成約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約定的服務等。1、合同的履行是債務人完成合同債務的行為,即所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這是合同履行的起碼要求。 2、從合同效力方面觀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發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構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內容。因此許多立法例把合同的履行規定在合同效力標題下。 3二、合同履行的原則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1、適當履行原則 2、協作履行原則 3、情勢變更原則4 第
2、二節合同履行的規則第二節合同履行的規則 合同履行規則,指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遵守的具體規范。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履行規則主要有:一、法定義務規則一、法定義務規則 二、正確履行二、正確履行 主要包括: 1。履行主體正確。 2履行標的正確。 3履行時間正確。 4履行地點正確。 5履行方式正確。 5 三、親自履行三、親自履行 四、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四、條款約定不明的履行 合同內容的欠缺或約定不明,首要的補救方法就是明確化,即將欠缺的條款補充,將不明的條款明確。這種明確化,事實上是合同解釋的內容。明確化的步驟有二:其一是由當事人補充;其二是由當事人確定。當事人補充就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的形式
3、,就內容不明的條款或欠缺的條款簽訂補充協議,以便執行。當事人確定是指在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由當事人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來確定約定不明或欠缺的合同條款。條款欠缺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并不是沒有任何條款。在當事人不能協商補充的時候,應根據已有的合同條款來確定約定不明的條款內容,如果已有的條款仍不足以確定的,則應根據通常的交易習慣來確定。6合同內容明確化的補救方法具體內容主要有: (一)質量不明條款的履行 (二)價格不明條款的履行 (三)地點不明條款的履行 (四)期限不明條款的履行 (五)方式不明條款的履行 (六)費用不明條款的履行 五、第三人履行五、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的情況在現實中有
4、兩種表現,種是第三人的直接履行,一種是第三人的代理履行;, 六、價格變動的履行六、價格變動的履行7 七、不完全履行七、不完全履行 這一規則主要包括中止履行、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 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義務履行之前或履行的過程中,由于某種客觀情況的出現,使得當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只能暫時停止的情況。 部分履行是指當事人只履行合同部分義務的情況。通常法律要求合同的履行應是全部履行,因此,對于債務人的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但是,如果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接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債務人先歸還一部分款項的,債權人不得以部分履行為由拒絕接受履行,因為這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造成損害
5、。當然,部分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要由債務人承擔。 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按照正確履行規則的要求,履行合同義務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進行,推遲或提前,對于債權人來說,都不是他希望出現的。合同債務的履行,推遲對債權人顯然是不利的,提前一般也會給債權人造成不便。因此,一般情況下,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義務,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履行。但是,如果這種提前履行對債權人不會造成任何損害的,債權人就不得拒絕接受履行了。8八、情勢變更八、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顧名思義,指的是構成合同基礎的情勢發生根本的變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現某種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原因的客觀變化會
6、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結果時,若仍然要求當事人按原來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往往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顯失公平的結果。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變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違約責任的承擔。這種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情勢發生變化的法律規則,就是情勢變更規則。理論上習慣稱為情勢變更原則,我們姑且從之。9第三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第三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10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概念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由雙務合同的關聯性(牽連性)所決定的。所謂牽連性,是指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不可分離的關系。 11(二)構成要件1、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對
7、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雙方互負債務。首先,須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債務,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根據一個合同產生的。 其次,雙方所負債務之間具有對價關系。該對價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價值完全相等。 2、互負的義務均以到清償期。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使雙方當事人所負的債務同時履行,所以,只有雙方的債務同時屆期時,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發行債務。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12二、先履行債務抗辯權二、先履行債務抗辯權(一)概念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
8、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凡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13(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履行一方可一時地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失,后履行一方須履行其債務。或見,先履行抗辯權亦屬一時的抗辯權
9、。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 14三、不安抗辯權三、不安抗辯權(一)定義: 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生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了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其債務;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15 (二)成立條件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 (
10、三)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為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舉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以膻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16(四)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給付義務人在后給付義務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后給付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時,先給付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后給付義務人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17 第四節合同履行的保全第四節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
11、念和特征根據合同相對性規則,債權僅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然而,這并意味著債權不產生任何對外效力。其主要特點在于: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和撤。 3、合同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18(二)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但兩者又區別:1、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2、合同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3、擔保較之保全而言,對
12、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象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19二、代位權二、代位權(一)代位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位權也稱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有如下特點:201、代位權是債權人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權利的權利。A、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權利。次債務人,就是債務人的債務人,這是在合同法解釋中提出的概念。債權的效力不僅及于債務人,而且及
13、于與債務人發生合同關系的第三人。 B、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并不是債務人的代理人,代位權也不同于代理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可以增加債務人的財產,但其行使權利,旨在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行使此種權利。 21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代位權的產生、行使條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規定。它是因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合同關系的存在,而由法律賦予債權人的徼定的用以保護 其債權實現的權利。這一權利與合同的生效同時產生,而不管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對此項權利的明確約定。3、代位權具有保全功能。在內容上,代位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它是債權中包含的 、除請
14、求權以外的權能,即保全權能。不是訴訟上的權利,而是一種實體權利。4、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如果債務人以作為的方式處分其財產,則債權人可通過行使撤銷權保護自己的債權。 22(二)代位權適用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前提和基礎。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不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等,則合同之債自始即不存在,債權也不存在,因而債權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權。2、債務人的債權必須符合兩個條件。A、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代位權以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客體,因此,代位權的發生當然以債務是到期債權。否則,所謂代位權也
15、就無以確立;B、可代位行使的債權必須非專屬于債務人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財產權,是指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才產生法律效力的財產權。這種權利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3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 就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 4、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代位權主要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債權,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行使的權利。因此怠于行使權利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責任履行、有害于
16、債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不不能行使代位權。24(三)代位權的行使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若以債務人名義行使,就不存在代位問題,會因此破壞代理制度的法律效力。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有兩種,一種是直接行使方式,一種是裁判行使方式。 (四)代位權行使的效力1、對債權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以就行使此權利的結果直接受償(前已述);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而產生的費用,法律規定由債務人負擔。252、對債務人的效力。1)債務人的債權受到限制,即債務人不得再對自己的債權行使處分權。否則如果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債務人仍然享有對自己債權的處分權,如拋棄、免除、讓與等到,則代
17、位權制度就會失去意義; 2)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但并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故其判決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拘束債務人。 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對次債務人來說,債權是由債務人行使,還是由債務人的債權人來行使,并不會導致其法律地位和經濟利益的任何變化。26三、撤銷權三、撤銷權(一)撤銷權的概念和性質按合同法第74條規定,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濫用其財產處分權而損害債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在撤銷的權利。撤銷權具有請求權和形成權的性質。A、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可請求因債務人的行為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返還財產,從而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的原狀;B、撤銷權的行使又以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
18、的民事行為為內容。27(二)成立要件1、客觀要件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須有債務人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行為。前者如贈與(無償轉讓)、放棄債權、減價出售等行為,后者如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等行為。 2)須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并繼續存在。債務人的損害行為必須是發生于債權成立之后。在不存在債權的情況下,債務人與債權人還不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故債務人的行為屬行使自己的權利,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對權利的行使并無限制,因此不發生債權人保全債的問題。28 3)須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危害債權,是指因為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其作為共同擔保的責任財產減少,從而造成債務人資力欠缺,致使債權不能實
19、現或不能獲得足額補償。如果債務人的行為雖會減少其財產,但其尚存的財產仍足以清償其債務,就不存在對債權的危害,也不會成立撤銷的標的。2、主觀要件債務人實施的行為可以分為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A、如果其行為為無償行為,那么只需要滿足有害于債之客觀要件,債權人即得請求法院撤銷,而不必有主觀要件之存在。 B、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為有償行為,則只有在行為時明知有損于債 權人的權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時也知道此種情況時,債權人才可請求法院撤銷。29(三)撤銷權的行使1、撤銷權訴訟的主體撤銷權應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行使。 2、撤銷權的范圍根據合同法,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僅及于債權保全的范圍,對債務人不當處
20、分財產的行為超出債權保全的必要的部分,不發生撤銷的效力,否則,勢必不正當地干涉債務人正當行為的自由。 3、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有兩種:一是在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逾此期限,撤銷權消滅;二是不論債權人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不論債人何時知道撤銷權事由,只要債務人發生可被列為撤銷事由的行為,那么從發生該行為之日起,經過五年撤銷權就自動消滅。30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則該行為自始無效。 a、如果債務人已與他人達成買賣合同但尚未交付財產,則該合同將因被撤銷而自始
21、失效。 b、如果已經交付財產,則應根據有償或無償及第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因素綜合考慮,則應決定是否應撤銷并返還財產。 c、如果債務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債務人免除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的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為他人設定擔保的行為視為沒有設定,讓與 31 2)對相對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在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以后,如果財產已經為相對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則他們應向撤銷權人返還其財產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但相對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價,那么就不應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因而也不發生返還問題。3)對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在撤銷債務人
22、的行為以后,對某一債權人取回的財產或利益,其有義務將收取的財產或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作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無權就該財產或利益優先受償,全體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等受償。32 第五節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合同的擔保 一、合同擔保概念一、合同擔保概念 合同擔保是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設立的確保合同義務履行和權利實現的法律措施。 二、合同擔保的特征二、合同擔保的特征 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指合同擔保從屬于所擔保的債務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債依存的合同。 合同擔保的補充性,指的是合同擔保一經成立,就在主債關系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擔保的保障性,是指合同擔保是用以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三
23、、我國的合同擔保立法三、我國的合同擔保立法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我國合同擔保制度是由五種擔式組成的,即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合同擔保制度主要就是規范這五種擔保形式的法律制度。 33 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一節合同的變更第一節合同的變更 34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變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和內容的變更。主體的變更是合同債權或債務的轉讓,即由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替代原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享有權利或者承擔債務,而合同的內容并無變化。債權人的變更稱為債權轉讓或者債權移轉,債務的變更稱為債務移轉。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變化。
24、 狹義的變更就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發行之前,當事人通過協議修改或者補充合同的內容,變更其權利義務。從合同法規定看,合同的變更彩的是狹義的合同變更概念,而合同的轉讓則是合同主體的變更。35 合同變更具有以下特點:1、合同變更是通過協議達成的。2、合同變更是合同非本質變化。3、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要有連續性。二、合同變更的要件二、合同變更的要件1、已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系2、合同的內容已發生變化3、合同變更可以依當事人協議,依法律直接規定,也可依形成權人意思的表示。4、必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36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三、合同變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以后,被變更的部分即
25、失去 法律上的效力;變更的部分,在完成變更程序之后,即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2、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問題。 3、合同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37 第二節合同轉讓第二節合同轉讓 一、合同轉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合同轉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轉讓,是指在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地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是廣義的合同的變更。從廣義上講,只要債的三要素中有任何一個要素發生變更,都被認為是債的變更。而狹義的債的變更僅指債的內容和客體的變更,把債的主體變更稱之為債的轉移。 381、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合同轉讓是由第三人替代當事人一方成為合同當事人
26、,或者第三人加入合同而成為當事人。2、合同轉讓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的轉讓只是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權利義務本身并沒有發生變化。3、合同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原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39二、合同轉讓的要件二、合同轉讓的要件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存在。 2、合同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3、必須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4、合同轉讓必須合法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40三、合同權利的轉讓三、合同權利的轉讓(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謂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
27、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合同轉讓是合同轉讓的典型形式。其法律特征在于:1、合同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3、權利的轉讓既可以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 41(二)禁止轉讓的法定事由依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下列合同權利不允許轉讓:1、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如根據個人人身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人對受雇人的債權、委任人對受托人的債權等。 2、根據當事人的特別約定而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后特別約定,禁止任何一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此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生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就應當產生法律效力。
28、3、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合同權利。如根據民法通則11條,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當事人在轉讓權利義務時,必須經過原批準機關批準;如原批準機關對權利的轉讓不予批準,則權利的轉讓無效。42 (三)轉讓程序 通知主義。合同法第80條。(四)轉讓的法律效力合同權利轉讓所發生的法律效果,可分為內部效力與外部效力兩個方面:1、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內效力 此種效力具體表現在:A、合同權利及其從權利轉讓于受讓人。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利息債權、定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隨主權利的轉移而發生轉移。 B、讓與人對讓與的合同權利負瑕疵擔保義務。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就
29、是說,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不存在瑕疵。 C、轉讓人在某項權利轉讓給他人以后,不得就該項權利再作出轉讓。 43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外效力合同權利轉讓在生產以后針對債務人產生如下效力: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應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同時免除其對原債權人所負的責任。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在合同權利轉讓之后,仍然可以對抗新債權人。 第四,在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時,如果債務人對轉讓人也享有債權,而此種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44四、合同義務的轉移四、合同義務的轉移(一)合同義務轉移的概念亦稱合同義務的轉讓、債務移轉、債務承擔,是指基于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 它與第三人代替履行債務不同,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45 1、在債務轉讓情況下,債務人和債權人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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