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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保險基本原則保險基本原則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第二節第二節保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最大誠信原則第三節第三節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第四節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一、一、保險利益原則概述保險利益原則概述二、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三、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一、保險利益原則概述一、保險利益原則概述(一)保險利益的概念所謂保險利益,即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的區別:保險標的指的是投保對象,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的區別:保險
2、標的指的是投保對象,保險利益是一種利益關系。衡量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是一種利益關系。衡量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標志是看被保險人是否因保險標的的否具有保險利益的標志是看被保險人是否因保險標的的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損害或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保險利益不是保險標的,而是建立在保險標的之上的一種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投保人將被保險人的財產、生命、身體、經濟賠償責任等作為保險標的進行投保。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或合法權益2、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可以用貨幣計量和估價的利益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經濟利益的區別。財
3、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經濟利益的區別。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以確定和能夠實現的利益一是可以確定的經濟價值,如技術資料、藝術品等,一般不能成為保險標的;二是保險利益應該能夠實現,保險利益既可以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現實利益和直接利益(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等),也可以是預期利益(或期待利益)和間接利益。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二)保險利益原則的含義保險利益原則或稱可保利益原則,就是要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約定條件成立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在保險合同簽訂和也就是說在保險合同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履行的過程中,投保
4、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保險利益,否則合同無效。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或重要性:1、防范道德風險,可以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放任、促使其不具有保險利益或僅具有低于保險金額的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謀取保險賠償發生保險事故而謀取保險賠償。這是因為保險的基本功能是補償經濟損失和給付保險金,其次是某些保險產品可以成為一種投資或儲蓄方式。2、從本質上講保險與賭博區分開前者強調通過法律、契約或合同等形成一種未來可得利益的保障;后者是法律禁止的
5、、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行為;3、限定保險保障和賠付的最高限度一方面能夠保障被保險人能夠獲得充分的補償,另一方面能夠是被保險人不會因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的要求。保險利益是保險人所補償損失的最高限額,被保險人所主張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果不堅持這個原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能會獲得與所受損失不相稱的高額賠償,從而損害保險人的利益;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二、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保險標的的不完全而受到損害或者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免受損害所具有的利害關系。1、保險利益的分類(1)
6、現有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權利益以及擔保物權利益等。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債務人或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包括抵
7、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2)責任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所承擔的合同上的責任、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依通常的見解,民事賠償責任產生于侵權行為和違反合同的行為,也可因法律規定而發生。總之,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承擔民投保人(被保險人)有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時,對其可能承擔的責任,具有保險利益。事責任的可能時,對其可能承擔的責任,具有保險利益。一般情況是指被保險人引起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承一般情況是指被保險人引起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因承擔賠償責任而支付賠償金額和其他費用的人具有責任保險的保
8、險利益。擔賠償責任而支付賠償金額和其他費用的人具有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3)或然利益或期待利益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現有權利而未來可獲得的利益。或者是指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的一定時期的利益。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的一定時期的利益。(4)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雖然有效合同并非以物權為對象,但是以財產為其履約對象。如在國際貿易中,賣方對已經售出的貨物持有保險利益,當賣方將貨物賣給買方,并已發送,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賣方拒收貨物;雇員對雇主的不忠誠等。這樣債務人因種
9、種原因不履行應盡義務,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權利人對義務人的信用就存在保險利益。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2、保險利益存續時間強調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可以不存在,但事故發生時,則必須存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規定:“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被保險人對于標的物固無發生利益關系之必要,但在標的物發生滅失時,被保險人必須享有保險利益。”這樣規定的理由是:首先,便于保險合同的訂立,有助于保險業務的開展。其次,只有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保險利益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才有實際損失發生,保險人才可確定補償的程度。如果保險利益在訂立合同時存
10、在但事故發生時就不存在了,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已無利害關系,就沒有補償可言,所以保險合同就失效了。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3、保險利益與賠款支付的關系被保險人得到經濟賠償的數量與保險利益范圍一致。4、財產保險所保標的物的轉移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49條的規定,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一般保險合同標的的轉讓,是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的,否則,不得對抗保險人。但作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例外,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標的轉讓可不必經保險人同意。這是因為,運輸中的
11、貨物具有流轉性,從起運地到達目的地,其所有權可能幾經易手,保險利益亦隨之轉移,如果保險標的的每次轉讓、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每次變更都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商品流通勢必受到影響。主要有讓與、繼承和破產三種情況。5、保單訴權的轉讓第一節第一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三、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人身保險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只有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益關系時,投保人才能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即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身體健康能保證其原有的經濟利益,而當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時,將使投保人遭受經濟損失。2009年保險法第3
12、1條規定的投保人與相關人員的保險利益。人身保險保險利益的認定原則:1、英美法系的“利益主義”: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經濟上的利益關系;2、大陸法系或歐陸法系的“同意主義”:無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利益關系,只要被保險人同意,則具有保險利益。3、“利益和統一相結合”: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其中之一成立。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一、一、告知告知二、二、保證保證三、三、隱瞞隱瞞四、四、期權與禁止反言期權與禁止反言五、五、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定:海上保險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的基礎上的保險合同,如果
13、任何一方不遵守這一原則,他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中國2009年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所謂誠信,是指誠實可靠、信守諾言,它是各種合同特別是經濟合同經濟合同成立的基礎。保險中的誠信原則,即要求在保險活動的各方主體在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誠實不欺,重信守諾。 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一、告知一、告知(一)告知的含義(一)告知的含義告知在保險中又稱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或簽訂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對已知或應知的危險和與遍地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保保險人險人也應將對投保人厲害相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
14、據實通知投保人;而且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在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也應當承擔及時、如實告知義務,如保險標的發生變更或危險增加、保險標的出險等情況時,均應及時告知保險人。關系到保險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種條件承保、是否解除保險合同或更改承保條件,也關系到投保人是否投保或以何種條件投保。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二)告知的方式(二)告知的方式1、根據立法形式分為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無限告知或客觀告知回答告知或主觀告知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2、根據告知內容,分為確認告知和承諾告知確認告知或事實的告知承諾告知或企圖的告知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二、保證二、保證誠信原則中,保證一般指投保
15、人或被保險人確認或承諾某一特定事實是否存在、某一特定行為的作為與不作為。保證是保險人承保或者保險合同簽訂成立的基本條件或先決條件,被保險應遵守該原則,否則保險人可以此請求賠償或解除合同。如船舶適航、保證化學品倉庫配備合適的消防器材等。根據保證存在的形式,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根據保證存在的形式,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明示保證是一般是保險合同或保險單的一部分;默示保證無需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但是依照保險習慣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個特定事項予以承擔責任的保證,主要適用于船舶保險,一般有三項內容:船舶適航、不變更航程、合法航行。根據保證事實是否已確實存在,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根據保證事實是否已確實
16、存在,分為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確認保證又稱認定事項保證,是投保人對過去或現在某一特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證;承諾保證又稱約定事項保證,是投保人對未來某一事項的作為與作為的保證。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三、隱瞞三、隱瞞及時、如實告知的對立面及時、如實告知的對立面四、棄權和禁止反言四、棄權和禁止反言棄權是指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條款而產生的對抗權(合同解除權),保險人一旦棄權,則不得重新主張該項對抗權;禁止反言(失權)是指保險人明知保險合同有瑕疵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保證條款,并因此享有對抗權,卻以不正當的行為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信保險合同的無瑕疵,則
17、禁止保險人反言,即放棄對抗權。目的是約束保險人及其代理人的行為,同時保護被保險人目的是約束保險人及其代理人的行為,同時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的利益。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構成保險人棄權的兩個條件:一是保險人必須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條款的情形;而是保險人須有棄權的意思表示。棄權分為明示棄權和暗示棄權棄權分為明示棄權和暗示棄權暗示棄權可以根據保險人的行為推斷:1、投保人未及時履行交納保險費或其他義務時,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險人接受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時,證明保險人又繼續為此后合同的意思,此時視保險人放棄合同解釋權、終止權或其他抗辯權;2、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明知有
18、拒絕賠償的抗辯權,但仍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損失證明,而增加其在時間及金錢上的負擔,視保險人放棄抗辯權;3、保險人明知投保人的損失證明有紕漏或不實,仍無條件接受,視保險人棄權;4、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逾期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仍接受,視保險人放棄逾期通知的抗辯權。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五、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五、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有四種情形:一是漏報:由于疏忽、過失而未告知,或者對認為不重要的事實誤以為不重要而未告知;二是誤告:對重要事實認識的局限性,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準確所致,并非故意欺
19、騙;三是隱瞞:對于影響保險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種條件承保的重要事實沒有如實告知或僅部分告知;四是欺詐:投保人懷有不良企圖,故意不如實告知。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主要是對合同條款,尤其是格式條款未盡充分說明的義務。見保險法第16條、17條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二)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二)違反保證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證條款或保證約定、不信守合同約定或擔保的行為,均屬于破壞保證。各國立法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遵守保證事項的要求極為嚴格,凡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無論是否有過失,無論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無論是否有過失,無論是否對保險人造成損害,保險人均有權解除合同,不予承擔責任,且投保人都不
20、能以此構成抗辯的理由。對于破壞保證,除人壽保險外一般不退還保險費。與告知不同的是,保證是對某一特定事項的作為與不作為的承諾,而不是對整個保險合同的保證,所以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保證條件只部分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如確認保證和承諾保證。第二節第二節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在以下情況下,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破壞保證為由使保險合同無效或解除保險合同:1、因環境變化使被保險人無法履行保證事項;2、因國家法律法規變更是被保險人不能履行保證事項;3、被保險人破壞保證是由保險人實現棄權所致,或保險人發現破壞保證仍保持沉默,也視為棄權。第三節近因原則第三節近因原則一、一、近因原則的概述近因原則的概述二、二、近因原
21、則的應用近因原則的應用第三節近因原則第三節近因原則近因原則用于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或者說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與承保危險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所謂近因,是指引起保險標的的損害最直接、最有效、并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并非是時間上、空間上最近的原因,即直接促成結果或對結果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直接促成結果或對結果起決定作用的原因,亦稱主因。不單純指最初的原因或最終的原因,而是一種能動有效的原因,這種原因與結果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而且這種原因十分強大有力,以致在一連串事件中,人們在各個階段可以邏輯的預見下一個事件,直到發生意料中的結果。近因原則是指面對損害
22、結果舍其遠因而取近因,近因屬于近因屬于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責任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不承擔。一、近因原則的概述一、近因原則的概述第三節近因原則第三節近因原則二、近因原則的應用二、近因原則的應用近因與賠償責任的判定規則1、單一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若原因屬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否則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2、多種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1)多種原因均為承保危險汽車自燃,同時又被冰雹砸到,后及時救助,車輛未全損。(2)多種原因連續發生(前因和后因連續發生,前因導致后因)汽車壓飛石子,石子擊中路人眼睛;戰爭引發火災,火災燒毀財產。(3)多種原因間斷發生(前因和后因間斷發生,
23、后因非前因所致)某人投有意外傷害險,發生交通事故并致下肢傷殘,康復過程中突發心臟病死亡。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一、一、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二、二、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一、損失補償原則一、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對于給付性的保險合同在實務中并不適用。合同,對于給付性的保險合同在實務中并不適用。(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損失補償原則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賠償,用于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
24、,但被保險人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其一,損失補償以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發生為前提,即有損失才有補償,無損失就無補償;其二,損失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而不能使其獲得額外的利益,包含了兩部分,一是實際財產損失,二是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和訴訟費。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二)限制條件(損失補償限制)1、保險賠償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保險標的投保時的市值和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值不同。2、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損失補償合同中約定的,損失補償的最高限額,是以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為條件確定的保險最高限額,其目的是保護保險人的正當權益。3、保險賠償以不超過保險利益為限按照投保人或被保
25、險人對保險標的擁有的保險利益的比例進行損失補償。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三)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1、人身保險保險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支付保費的能力來確定的。2、定值保險足額投保的情況下,無論市價如何,均按照損失程度足額賠償。3、重置價值保險重置價值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充值或重建保險標的所需要費用或成本來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下,按照重置或重建的賠付可能大于實際經濟損失。4、約定由免賠額的保險,保險賠償在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范圍內扣除免賠額。5、被保險人支付的施救費用、查勘費用和有關訴訟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二、損失補償原
26、則的派生原則二、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一)代位原則代位是在保險中是指保險人取代投保人獲得追償權或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代位原則是指保險人依照法律或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賠償后,依法取得相對財產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進行追償的權利或取得被保險人對保險表的的所有權。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廣義的代位權分為權利代位(代位追償)和物上代位1、代位追償代位追償,又稱代位求償,是指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
27、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后,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代位追償成立的要素,或者保險人實施代位追償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和第三人均享有賠償請求權要求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同時是由第三方造成。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當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時,保險人不享有代位追償權。見保險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保險人已支付了保險金,是其代位求償權成立的基礎。代位追償的意義:防止被保險人取得額外收益;追究第三方責任,維護社會公平。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
28、補償原則注意事項:保險人追償金額以其實際支出的賠償金額為限,對沒有賠償的部分不得主張代位權;除非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追償權;或者說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被保險人不得損害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習慣上,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代位追償權;保險人行使代位追償權,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支付了全部或部分保險金之后,即可取得保險標的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主要為
29、了防止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賠償金后,又能通過獲得保險標的的殘值、或失而復得獲取額外利益。3、保險委付保險委付是指保險標的處于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將其所有權及派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從而請求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主要適用于船舶保險和貨物保險等業務。主要適用于船舶保險和貨物保險等業務。保險委付成立的條件保險委付以推定全損為條件;保險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物的全部提出請求,即委付具有不可分性。保險委付不得附有條件,即委付不可逆;保險委付須經保險人承諾方能成立。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代位追償和保險委付的區別1、造成保險事故的原因不同代位追償以第三者造成被保險人損失為前提,委付則不論損失的原
30、因;2、損失程度不同代位追償適用于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而委付只適用于保險標的的推定全損;3、法律依據不同代位追償依法律成立,而委付依協議(合同)成立;4、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不同代位追償只是一種純粹的追償權,取得這種權利的保險人無須承擔其他義務;而再保險人接受委付時,權利和義務全部接受。5、保險人所獲得轉移的權益不同代位追償中,保險人僅能獲得保險賠付金額內的追償權,超出部分需要歸還給被保險人;委付中保險人處置保險標的取得的全部額外收益歸保險人所有,無需歸還被保險人。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案例:案例:梁先生來電咨詢:“昨日,在新區第三大街開
31、車,不小心與一輛賓利發生剮蹭,經交警確定我需要負全責,而維修費用則高達30萬元。雖然上了全險,但保險公司只能賠付20萬元,目前還在僵持當中。”梁先生遇到的情況并非個例,撞了豪車,雖然車主投了保險,但是由于高昂的維修費用,車險起不到全面覆蓋風險的作用,最后還得自掏腰包。“遇到這種情況,按照保險公司的正常流程,一般都是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最高為12.2萬元。而商業險部分則由出險人先行支付。”某車險公司理賠員介紹道,例如經保險公司或法院確定修車費用為30萬元,而車主的全部保險只能賠付20萬元,還差10萬元時,肇事方所上保險不能全面覆蓋風險,可申請要求保險公司“代位求償”。也就是說,如果豪車車主被普通車主撞了,豪車的主人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后再由保險公司“代位”向普通車主的保險公司追償,普通車主在來年投保時的保險費率會相應提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第四節損失補償原則(二)分攤原則,即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二)分攤原則,即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重復保險保險法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同時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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