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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2022年物業維修資金監管工作方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根據_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_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溫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以下簡稱共用部位)、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第三條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第四條溫州市物

2、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鹿城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甌海區、各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指定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第五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三)住宅小區外用于銷售的獨立非住宅

3、。第六條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多層為每平方米建筑_平均造價的_%,小高層、高層為每平方米建筑_平均造價的_%。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適時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建筑_平均造價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溫州市當年竣工實際建筑_工程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第七條拆遷安置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一)在_月_日前領取拆遷許可證_拆遷的,由建設單位交存。(二)在_月_日后領取拆遷許可證_拆遷的,屬合法拆遷面積或者視同合法拆遷面積的,由建設單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積,由業主交

4、存。第八條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未出售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待物業出售時向業主收取。第九條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第十條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專用票據。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

5、未決定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第十二條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手續,并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一)業主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書面報告。(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制度。(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

6、材料。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_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收支賬目等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第十三條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_%的,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續交維修資金:(一)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續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_;業主應當在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_日內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二)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通知業主續交維修資金;業主應當按照續交通知的要求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三)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_代收代交;負責代收代交的單位,應當及時將代收代交的專項維修資金明細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補建補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_。業主應當在接到補建補交通知之日起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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