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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怡苑農民土地專業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員大會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社由劉怡云等123 人發起,于 2010 年 5月 25 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本社定名為怡苑土地專業合作社。 注冊資金 71.489 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劉怡云。本社地址:寧鄉縣巷子口鎮楓園村新建組 20 號。郵政編碼: 410629。第三條 本社采取專業合作社形式經營。成員共同認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貨幣作為成員出資。第四條 本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

2、,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按成員出資額分紅,為確保成員土地收益, 本社保證按成員入股土地每畝每年不低于 13.5 元標準分紅。第五條 本社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土地經營可以采取出租經營,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出租經營就是本社將農戶入股的承包土地,再以租賃方式出租給其他農業生產組織或企業經營, 出租土地取得的收入,扣除管理費用后按成員入股份額進行分配。第六條 本社成員認購的股金和確認的入股土地, 歸各該成員所有。本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按照成員認購的股金和確認的入股土地, 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按照國家規定處理。第七條 本社成員以第六條規

3、定取得的財產為限對本社債務承擔責任。第八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 本社可以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 銷售等企業;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 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第九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第二章成員第十條 依法取得農村承包土地的農戶, 自愿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參加本社生產經營,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第十一條加入本社者,須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申請書,確認章程規定的土地承包經

4、營權出資方式;(二)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第十二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參加本社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三)按本章程規定分享本社盈余 ; (四)查閱成員大會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第十三條 本社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對本社享有均等的表決權。對認購股金較多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 1 票的附加表決權。第十四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

5、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照規定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或認購成員股金;(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承諾承擔保證責任的成員,須履行相應的承諾。第十五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 因承包農戶全家遷入設區的市終止承包土地資格的; (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6、(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六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 3 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其成員資格于該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成員退出后,其股金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份額值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2 個月內退還。如本社經營虧損, 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 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須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應承擔的本社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第十七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 6 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

7、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第十八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所購股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第三章組織機構第十九條 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第二十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由全體成員組成。第二十一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8、;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七)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八)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九)決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 (十)決定聘任本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的人數、 資格、任期;(十一)決定本社生產經營方式; (十二)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二條 本社每年至少于財務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日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9、的,可以在 5 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提議;(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 監事會或監事可以在5 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第二十四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 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

10、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 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 5 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人,理事 4 名。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五)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

11、務, 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 3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第二十八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大會, 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社成員股權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

12、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卸任理事須待本期理事長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

13、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 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 5 日內作出答復。第三十二條 本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 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效。 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 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理事長、理事、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

14、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三條 本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本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社的經營管理制度;(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本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第三十四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三十五條 本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一)遵守本社章程,辦事公道正派,

15、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社及成員利益; (二)不從事與本社業務相競爭的活動;(三)不得侵占本社及成員的利益,不得挪用本社資金或者擅自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不得以個人名義將本社資產為成員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五)不得將本社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三十六條 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社成員有權向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舉報。第四章財務和盈余分配第三十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第三十八條本社會計年度為1 月 1 日

16、至 12 月 31日。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 實行每月5 日或每季度第 1 個月的 5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本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第三十九條 本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 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股金和應當折股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第四十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等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大會召開的

17、15 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第四十一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一)成員認購的股金,每股 13.5 元;(二)本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 (三)未分配盈余;(四)金融機構貸款;(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七)其他資金。第四十二條 本社成員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為主,也可以用貨幣出資,還可以其他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與貨幣出資認購的股金同等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經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股金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社人員。第四十三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

18、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股本金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股本金。第四十四條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股權證書,作為成員所有者權益和記載各財務年度盈余分配的憑據, 并以記名方式進行登記。 頒發給成員的成員股權證書須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大會決議,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認購的股金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財產賬戶。第四十六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入賬,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

19、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第四十七條 本社興辦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加工或銷售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第四十八條 本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 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各項支出;(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四)理事、監事的誤工

20、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福利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第四十九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等費用開支,提取公積金后的可分配盈余,實行按股分紅。第五十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本社的債務依照成員股份按比例分擔。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寧鄉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第五十二條 本社根據寧鄉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 會計和統計報表。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第五十三條 本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 應向寧鄉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報告,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第五十四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人;(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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