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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案例一:某家銀行投保火險附加盜竊險,在投保單上寫明24小時有警衛值班,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為減費的條件。后銀行被竊,經調查某日24小時內有半小時警衛不在崗。問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分析:保險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因為該銀行違反了明示保證(或保證,或最大誠信原則),而保證是保險合同的一部分,違反了保證,就意味著違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或宣布保險合同無效,在發生保險事故事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案例二:1996年12月23日,李麗為其子李創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為了明天終身保險.期間,李創因患“癥狀性癲癇及扁桃體炎”病,壽險公司曾向李麗作過數次理賠.此后,壽險公司推出新險種重
2、大疾病終身保險,經該公司原經辦為了明天終身保險業務員介紹,李麗與壽險公司解除了為了明天終身保險合同,并于1998年5月3日,再次以李創為被保險人與壽險公司簽訂了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保險金額8萬元,年繳保險費1504元,繳費期間20年,保險期間為終身,從1998年5月5日零時起算。同時雙方又簽訂了重大疾病終身保險的附加險,即個人住院醫療補貼險合同,保險金額5400元,繳納保險費60元,保險期限1年,即從1998年5月5日12時起至1999年5月5日12時止.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第8條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
3、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該合同第10條規定,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其中第6款載明: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不久,在該附加險合同履行期間,李創因患“癥狀性部分型癲癇、扁桃體炎”住院治療3次,李麗按合同先后向壽險公司申請理賠,壽險公司分別于1998年5月6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4月22日分3次給予了理賠。在該附加險合同期滿后,壽險公司未同意與李麗續簽,但對雙方簽訂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未表異議,仍按合同的約定,收取李麗按期應繳納的保
4、險費,直至2002年5月18日被保險人李創死亡。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診斷其死亡原因為:“感染性休克、呼吸循環衰竭。”此后,李麗向壽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但其以種種理由拒絕理賠。2003年7月3日,李麗訴至淮安市清河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壽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24萬元。壽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李麗在投保時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責任免除條款,我單位依法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另外,被保險人李創是,我單位依約應向原告李麗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元,因先天性疾病而身故不負保險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提供了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投保單,表明李麗關于被保險人在過去年內是否患有癲癇等疾病征求欄內,作了否
5、定的填寫。被告壽險公司還提供了由其單方委托的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醫學鑒定書。鑒定結論為:李創其線粒腦肌病系其線粒體缺陷疾病,屬先天性疾患。原告李麗認為,壽險公司在與之簽訂保險合同時,對免責條款未作明確說明,主張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并提供了該保險經辦人王某某的證詞。另外原告還認為,因為在承保時壽險公司對李創所患疾病明知,她是否如實告知并不影響壽險公司的權益。對此壽險公司則認為,根據原告李麗的文化水平,對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應予以理解,無需再作明確告知。分析:(1)李麗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采用了隱瞞重要事實,故意不告知的方式,因此,保險公司在得知李麗的故意行為時,有權解除保險合同.(2)但是,雙方當
6、事人在簽訂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時,李麗雖然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因壽險公司已明知被保險人患病情況,李麗的行為并不足以影響其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另壽險公司在履行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及個人住院醫療補貼險合同期間,李創因患“癥狀性部分型癲癇”等病住院次,壽險公司均按合同約定作了理賠。在個人住院醫療補貼險合同期滿后,壽險公司未同意續簽該附加險合同,但仍按主險合同約定收取李麗交納的保險費,直至被保險人李創死亡。壽險公司在此期間一直未提出與李麗解除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合同,現再以李麗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按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理由不能成立。清河區法院遂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壽險公司于本判
7、決生效后日內一次性向原告李麗支付保險金萬元。二審法院遂對本案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案例三:到期承租房屋遭火受損 保險公司是否賠償?案情: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廠租借了一間100多平方米的廠房做生產車間,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一年,若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將支付違約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企業財產險,期限為一年。當年A公司因訂單不斷,欲向印刷廠續租廠房一年,遭到拒絕,因此A公司只好邊維持生產邊準備搬遷。次年1月2日至18日間,印刷廠多次與A公司交涉,催促其盡快搬走,而A公司經理多次向印刷廠解釋,并表示愿意支付違約金。最后,印刷廠法人代
8、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遲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否則將向有關部門起訴。2月3日,A公司職員不慎將灑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廠房內設備損失215000元,廠房屋頂燒塌,需修理費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險人索賠。本案中廠房內設備屬企業財產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理應賠償其損失,這一點不存在爭議,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險公司對是否仍應對廠房屋頂修理費進行賠償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租賃合同到期后,A公司對印刷廠廠房已不存在保險利益。第二種意見:A公司繼續違約使用印刷廠廠房期間,廠房屋頂燒塌,即A公司違約行為在先,在保險標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險公司不應給予賠償。分析:根據保險法第11條第3款規定。“
9、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而在財產保險中,他無權對依法享有他物權的財產,如承租人對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險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時,對廠房具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有效。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期滿后,保險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民法通則第50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廠法人代表最終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是印刷廠對A公司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使用廠房行為的認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災導致廠房屋頂燒塌,就不用支付相應的修理費用,而可將完好的廠房交還印刷廠。從以上兩點分析看,保險事故發生時,A公司對廠房這一保險標
10、的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公司應向A公司賠償215000元的設備損失及53000元的房頂燒塌修理費。案例四:在著名的艾思寧頓訴意外保險公司案中,被保險人打獵時不慎從樹上掉下來,受傷后的被保險人爬到公路邊等待救援,因夜間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意外險保單中的除外責任,但法院認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從樹上掉下來,因此保險公司應給付賠償金。案例五:20XX年9月11日,某面粉廠向保險公司報案,告知出險。該面粉廠于同年2月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險,保險期限一年。9月7日夜里,天上下起了瓢潑大雨,當夜的風力很大,某車間廠房的一角被破壞,雨水由破口淌進廠房。當時車間的一部分職工正在上夜班,
11、由于噪音大又為了趕任務,一時并沒有注意到廠房進水,結果雨水淋入了正在高速運轉的三臺電機內部,導致電機繞組燒壞,生產被迫中斷。經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驗險,最后定損為:維修費用為8510元。該車間的電機屬該廠投保的固定資產中的一項。根據當天的氣象部門測定,出險當晚降雨近一小時,降雨量為12毫米,最大風力為8級。問:這次保險財產損失是否構成保險責任?分析:這次事故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不構成保險責任。保險的近因原則要求,當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應找出引起保險事故發生的近因,以正確確定保險責任,從保險人的角度講,于近因有關的風險不外有兩種:一是承保風險;二是除外風險。在本案中,是由于下雨及刮風導致廠房漏雨,又
12、由于漏雨導致電機損壞,下雨起著較為重要的作用是近因,而這場雨的降水量達不到暴雨的限定標準,因此整個事件構不成暴雨責任,保險人不必承擔賠償責任。“自然現象”不同于“自然災害” .啟示:在多因一果的情況下,保險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要看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原因是否屬于保險人承擔的保險事故,即損失與所承保的危險是否有因果關系。如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就負有賠償義務,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六:2003年12月,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與哈爾濱隆興有限責任公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哈爾濱隆興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計5000簍,價值90000萬元。鐵路運輸,共2車皮。宏興甘鮮果品有限
13、責任公司通過鐵路承運部門投保了貨物運輸綜合險,保費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險公司出具了保險單。2004年1月,到達目的地以后,收貨人發現:一節車廂門被撬開,保溫棉被被掀開2米,貨物丟失120簍,凍壞變質240簍。直接損失6480元。當時氣溫為零下20度。宏興甘鮮果品有限責任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丟失的貨物120簍,拒絕賠償被凍壞的240簍。認為造成該240簍損失的原因是天氣寒冷,不在貨物運輸綜合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起訴于法院。法院認為:凍壞的原因是盜竊,不是天氣寒冷。判保險公司全額賠償,并負擔訴訟費。 本案涉及幾個問題: 1.本案造成貨物損害的原因有幾種? 2.如何
14、處理多種原因?案例七:萊蘭船舶公司訴諾威奇保險公司拒賠案 案情:1918年,一戰期間,被保險人萊蘭船舶公司的一艘輪船被德國潛艇用魚雷擊中,但仍然拼力駛向哈佛港。由于哈佛港務當局擔心該船會在碼頭泊位上沉沒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絕其靠岸。該船只好駛離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觸礁而沉沒。 保險公司處理意見:由于該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險(未附加戰爭險),保險公司拒賠。 法庭的判決:這起事故中,戰爭為近因,而該船只未投保戰爭險,保險公司勝訴。 分析:從時間上看,致損的最近原因為觸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魚雷之后始終未脫離險情,觸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險情未解除而致。被保險船只被魚雷擊中為戰爭所致,不屬于一般船
15、舶保險的保險責任,因此保險人不負保險賠償責任。案例八:為客戶送貨上樓途中,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到醫院后,張先生被診斷為腦出血,并最終導致癱瘓。悲痛之余,張先生想到自己曾投保了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于是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張先生摔倒只是誘因,癱瘓的直接原因是腦出血。根據近因原則,保險事故的近因不屬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絕賠付。張先生遂起訴至法院。經審理后,法院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案例九: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災險而沒有投保盜竊險,當發生了火災時,有的財產被搶救出來放在露天又被盜走。該案中,雖然是事出火災,但保險標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災的必然結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強監管,也不必然
16、會被盜走,可見火災與盜竊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盜竊行為介入了火災,而獨立地導致保險標的的滅失。故保險人不必承擔火災險的賠償責任。案例十:保險人成明,某年單位為其投保了一年期“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000元。當年12月3日,成明下樓時不慎摔倒,致使右手上臂肌肉破裂。后由于傷口感染,導致右肩關節結核擴散至顱內及腎,送醫院治療二個月無效死亡。事后保險人經過調查發現,被保險人成明有結核病史,且動過手術,體內存留有結核桿菌。分析:本案被保險人成明死亡主要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是其體內存在的結核桿菌,而摔傷僅是其死亡的間接的、偶然的原因或遠因。因此,保險人對本案被保險人可不負保險責任。案例十一:損
17、失補償原則的補償限制:. 以實際損失為限一輛汽車投保時按市價確定保險金額為9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場價為7萬元,保險人只賠償7萬元。. 以保險金額為限某一房屋投保時按市場價值確立保險金額為2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全損,全損時的市場價為25萬元,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雖然為25萬元,但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20萬元賠償。.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某企業以價值200萬元的廠房作抵押貸款150萬元,發生保險事故廠房全損,保險人給銀行的最高賠償金額只能是150萬元 。若貸款已經收回,則以銀行投保 的保險合同無效,銀行無權索賠。案例十二:比例計算賠償方式:即按保障程度計算賠償金額。 (1)保險保
18、障程度=保險金額/損失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100% (2)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險保障程度例如:某企業投保企業財產保險,保險金額為2700萬元,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價值為3000萬元。全損,則賠2700萬元;若部分損失,2000萬元,則按照比例計算的賠償金額為2000*2700/3000=1800萬元。保障程度和賠償金額成正比。要想獲得十足保障,只有足額投保。(團體火災險種采用較多)案例十三:(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 某工廠有幢價值100萬元的廠房,現分別向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災保險,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分別為2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若在保險有效期內廠房發生火災損失80
19、萬元,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該如何分攤賠償責任? 解:甲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8020/(20+80+100)=8萬元; 乙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8080/(20+80+100)=32萬元;丙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80100/(20+80+100)=40萬元。(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 某工廠有幢價值100萬元的廠房,現分別向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災保險,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分別為2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若在保險有效期內廠房發生火災損失80萬元,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該如何分攤賠償責任? 解:在沒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甲公司應承擔20萬元的賠償責任,乙公司應承擔80萬元的賠償責任,
20、丙公司應承擔80萬元的賠償責任。 甲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8020/(20+80+80)=80/9萬元; 乙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8080/(20+80+80)=320/9萬元; 丙公司承擔的賠償金額=8080/(20+80+80)=320/9萬元(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 某工廠有幢價值100萬元的廠房,現分別向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災保險,三家公司承保的保險金額分別為20萬元、80萬元和100萬元。若在保險有效期內廠房發生火災損失80萬元,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該如何分攤賠償責任? 解:假定三家公司的出單順序為甲、乙、丙。則甲公司先賠償20萬元;乙公司再賠償超過甲公司承保金額以外的損
21、失60萬元;丙公司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十四:2002年12月23日,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為其小貨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03年4月1日,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大型卡車在運輸途中,駛入逆行道上,與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貨車相撞,造成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小貨車司機受傷,車輛和貨物受到嚴重損失。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負全責。在這次事故中,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損失共計10萬元。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請求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償,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不予配合。于是,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轉請保險公司賠償10萬元的損失。保險公司審核之后,賠
22、付了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8萬元保險金。同時,要求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出具權利轉讓書,將向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追償的權利全部轉讓給保險公司。之后,保險公司從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處追回7萬元保險金。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得知后,又找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要求賠償2萬元的余額。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稱: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已經將全部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而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與保險公司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并且履行了協議規定的義務。拒絕了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的賠償請求。現在有2種意見:1.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無權向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要求2萬元的賠償。因為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23、已經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并且將全部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付7萬元,視為放棄追償余額的權利。 2.華西感光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并轉讓追償權,不影響其對保險金沒有補償的部分,繼續向第三人追償。本案參考結論:華西公司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部補償,它仍然有權繼續向迅達運輸公司追償2萬元的損失.分析:本案涉及保險代位求償權應該在什么范圍行使保險法第44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
24、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不足以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第三人的清償能力又不能同時滿足被保險人的繼續追償與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時,是優先滿足被保險人的繼續追償權,還是優先滿足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有的學者認為應該優先滿足被保險人,然后,再由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這才能體現保險的功能和損失補償原則。所以,在本案中,華西公司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全部補償,它仍然有權繼續向迅達運輸公司追償2萬元的損失。華西公司向保險公司轉讓了全部10萬元損失的代位求償權,保險公司僅給付華西公司8萬元的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向迅達運輸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時,可否超過其給付的保險金額也就是:保險
25、公司與迅達運輸公司協議,追償9萬元。有學者認為:允許保險人超過保險金額度行使代位求償權,超額獲得的利益應該退還被保險人.也就是:保險公司與迅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協議,追償9萬元,再將1萬元退還華西公司。這樣,既防止保險人不當得利,又有助于減輕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負擔。案例十五:某年9月15日,個體運輸戶王某為自己載重量為5噸的東風牌汽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為1年。當年7月20日,王某運貨,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輛強行超車的大卡車撞著,車損,王某受傷且貨物被浸損。卡車司機驅車逃走。交通部門認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車司機負全責。事后王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請求賠償。經鑒定車損為15萬
26、元,保險公司依損失額80賠付12萬元,同時保險公司還給付王某第三者責任保險金2400元及施救費500元,扣除損余200元,實際賠付12.27萬元。后來肇事司機被交通部門抓獲,交通部門通知王某。王某與肇事司機會面達成協議,規定對方只須支付王某貨物損失7000元及施救費1500元。保險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賠保險金,王某拒絕,雙方遂引起爭議。案例十六:某年3月2日,個體運輸專業戶張某將其私有東風牌汽車向某縣保險公司投保了足額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4萬元,保險期為1年。同年6月8日,該車在途經鄰縣一險要處時墜入懸崖下一條湍急的河流中,該車駕駛員(系張某堂兄)隨車遇難。事故發生后,張某向縣保險公司報案索賠。該縣保險公司經過現場查勘,認為地形險要,無法打撈,按推定全損處理,當即賠付張某人民幣4萬元;同時聲明,車內尸體及善后工作保險公司不負責任,由車主自理。到8月10日,張某看到堂兄尸體及采購貨物的2800元現金均在卡車內,就將殘車以4000元的價格轉讓給鄰縣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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