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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合同詐騙罪幾大構成要件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12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要件:1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全。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2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

2、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

3、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3 .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一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4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合同管理秩序和

4、公私財產所有權。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規定了五種犯罪行為方式。3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4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騙取他人的財物,但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本罪的犯罪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圖為法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占有。怎樣防

5、范合同詐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由人來訂立的,有的騙子往往把這個最安全的合同變成最危險的陷阱。時下,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一些個人和單位發財心切的心理,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大肆進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坑蒙拐騙的違法犯罪活動,他們精心編織著一個又一個的圈套,使大量公司和個人債臺高筑,甚至瀕于破產。一、各種類型合同詐騙1、組合型詐騙越來越多?,F今的合同騙子,已從以往的單干戶向組合型發展,一般由多人合伙,明確分工,進行多頭行騙。這種形式的詐騙,往往因貌似合法而更具有欺騙性。2001年9月,高某等6人為達到詐騙目的,由高某出面借得江西偉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

6、及公司印章后,分別對外假稱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業務員等職務,租用了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四間辦公室。他們對外謊稱是南昌市某建筑材料公司下屬企業,他們分工協作,進行詐騙活動,在短短幾個月中,先后騙取了鋼材等建筑材料,價值高達288萬余元。2、障眼法以假亂真。他們有的虛構單位或冒用其他單位的名稱進行詐騙;有的利用私刻公章、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法,使人在不知不覺中上當受騙。2002年,南昌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了一件合同詐騙案:被告人杜某為了騙得巨額錢款,采用私刻公章、偽造貨物提單和房產權確認書、提供虛假擔保等手法,騙取南昌某公司與之簽訂抵押協議,共騙得該公司人民幣600余萬元。這種采用連環式造假手法的詐騙案

7、,由于障眼程度較高,欺騙性很大。3、部分付款做誘餌。一些騙子利用一些單位離他們路途較遠、信息不暢,對他們的身份、信譽等缺乏了解又急于推銷產品的心理,以貨到款清為幌子,簽訂虛假購銷合同,并假意先付部分貨款進行詐騙。A、2003年9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冒用南昌市某化工采供站的名義與有關化工公司、單位簽訂采供合同,采用先履行小額合同或履行部分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他們共騙得全國各地39家化工廠高達價值為700余萬元的化工產品,然后低價銷售,分贓潛逃。談談合同詐騙罪及其預防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

8、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合同詐騙罪是我國刑法修訂以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法背景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管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紐帶,對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社會

9、經濟的有序運行起著極其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糾紛也日趨增多,利用合同犯罪的現象十分突出。合同詐騙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存在,在當前社會上得以蔓延,其背景復雜,原因諸多。一是我國經濟體制處于轉型期,市場主體多元化,導致市場關系和經濟關系的錯綜復雜,給行騙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二是合同詐騙犯罪具有復雜性、隱蔽性和欺騙性等突出性特點,與民事欺詐交織在一起,犯罪界限難以把握;三是個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持地方保護主義態度,或明或暗庇護行騙者,助長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四是合同的簽訂極其自由,政府對市場主體的資格審查、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督也還不夠嚴格,并且對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合同詐騙犯罪活動的產生和存在,已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主要表現在:一,個案詐騙金額越來越高,給國家利益、公私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二,案發總量持續增加,嚴重干擾了社會經濟秩序,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三,污染了社會風氣,個人和企業、事業之間在缺乏誠信的環境下互相欺詐,嚴重危及國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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