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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建筑專業施工圖設計審查技術問答 (消防設計部分) 1.高層民用建筑防火規范(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第條規定,防火墻上若必須開門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耐火極限1.2h),而第5.4.4條則明確若采用防火卷簾門分隔,則必須滿足耐火極限不低于3.0h的背火溫升的要求。為何對防火門和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時間規定相差這么遠? 答:高規第條規定,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防火墻上必須開設門,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其耐火極限應為1.2h。因為防火墻上所開設的門僅為局部,而在高規第5.4.4條中當用防火卷簾替代防火墻時,供作防火分隔,該耐火極限的要求應提高,要達到防火

2、墻的耐火極限0h,采用包括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要求,即高規0h耐火極限要求。 2. 高規第4.條規定,歌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錄像廳、放映廳、桑拿浴室等應設置在高層建筑的一、二、三層,設置在其他樓層則要采取第4.1.5條A.1款至第4.1.5條A.6款等限制措施,那么餐廳、宴會廳、會議室等人數眾多的房間是否要作這些限制? 答:如餐廳、宴會廳、會議室等內兼有歌舞、卡拉OK功能的集中的公共場所,則亦應按高規第條規定執行。 3. 高規第條作了較重大的調整,那么現在在繼續按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蘇公消(2003)63號文的一些措施來解決高層建筑只有一個安全出口的問題是否繼續有效? 答:高規第條

3、及第6.1.1.1款至第6.1.1.3款均作為強制性條文執行。而蘇公消200363文中規定的措施,它不是國家規范,在新修訂的高規63號文中的規定內容。 4. 高規第.2條規定:十八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只有一個安全出口時,戶門應設甲級防火門,但在高規第6.2.3.1條中規定十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戶門可設乙級防火門,是否按高規第6.2.3.1條執行;窗間墻的寬度應大于,是指一個單元內戶與戶之間窗間墻的寬度要求,單元與單元之間防火墻兩側的距離仍應按2m控制,這一點難以做到,如將防火墻凸出外墻,應凸出多少為宜?窗檻墻高度應大于,與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9.4.1條有矛盾,是否按

4、高規執行? 答:在高規第定于該住宅在設有一個安全出口的條件下提出相關的防火措施。窗間墻的寬度,是指一個單元內戶與戶之間窗間墻寬度。單元與單元之間防火墻兩側的距離應按控制,按高規第5.2.2條規定執行,可對照高規圖示06SJ812圖例。關于防火墻凸出外墻,可按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GJ32/J26“單元之間的防火分隔墻突出窗外沿不小于時,相鄰窗距離可不限。”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9.4.1條規定是對窗檻墻的要求,而GB5004595是一個安全出口條件。 5. 高規第.1條規定: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他

5、門、窗洞口。可對于12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在樓梯間或前室內布置水電管井,管井的檢修門能否開向樓梯間或前室? 答:該條可按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條第4款(強制性條文)的規定,即“在電纜井、管道井設置在防煙樓梯間前室及合用前室時其井壁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的規定執行。但除住宅外,其他民用建筑,在樓梯間前室內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的門、窗和洞口,仍應執行高規(GB5004595)第6.2.5.1條的規定。 6. 兩幢住宅建筑相拼,一幢14層、一幢18層,14層以下相當于是單元式相連,14層以上又相當于塔式住宅,在作消防疏散時,屋頂部分不能相連通(樓梯上到屋頂)

6、??紤]疏散時,是按塔式住宅考慮還是按單元式住宅考慮?兩幢住宅均做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樓梯上屋頂是否可行? 答:兩幢住宅相拼,一幢14層,一幢18層,18層按塔式住宅樓考慮,14層可視為單元式住宅,但在第十層開始應與18層住宅相連,將疏散樓梯連通設連廊,解決兩個單元間電梯互用。但兩幢住宅均應設消防電梯和前室。塔式住宅應設防煙樓梯間,按高規(GB5004595)第條、第6.3.1條和第6.3.3條的各款規定執行。 7. 新修訂高規(2005年版)中原強制性條文內容未用黑體字印刷,在省廳組織的培訓課中,講課專家明確這部分仍為強制性條文,造成極大的混亂,是否需有文件說明? 答:應向高規(GB5004

7、595)修訂編制組反映,給予發文明確。新修訂的高規在建設部第361號公告中已明確“對2001年高規進行了局部修改,修改的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經過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睉斫鉃槲唇浶抻喌臈l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8. 按高規第條規定,住宅底部設置的商業網點上下兩層面積應不超過300m2,問:如一層為商鋪,二層為商業輔助用房或辦公等,上下層面積是否疊加計算?如果上述房間上下兩層之間作了防火隔離,面積是否仍須疊加計算?商住樓、綜合樓中,一、二層設置小型商店較多,樓梯的寬度和陡度難以符合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的規定,一般樓梯都偏窄偏陡,消防部門對此也控制不嚴,審查中對小商店的樓梯

8、是否可放寬控制?在新版高規執行之前,對一、二層為小商店的建筑,其面積、安全出口數量,室內最遠一點到安全出口距離如何控制? 答:高規(2005版)第條的規定,是規范新增的商業網點的定義,即房屋不超過兩層,建筑疊加面積不大于300m2的小型商業服務用房,即小百貨、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且與住宅完全分開,有獨立的出口。它區別于商住樓的商業用房及綜合樓的商業用房,此項服務用房面積可以上下疊加,如果是單獨的辦公室不應包括在內。商住樓及綜合樓中一、二層中設置的小商店應執行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的相關規定。 9. 消防電梯前室門的開啟方向有何規定?高規第條及第6.2.3.1條規定,開向前

9、室和封閉樓梯間的乙級防火門(戶門)是否必須向疏散方向開啟?第6.1.3條中,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門為乙級防火門。這里的“部分”如何控制?(如18層以下設單元式住宅,其戶門卻開向前室)。答:高層居住建筑的戶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但確有困難時開向前室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盡可能將戶門開設在有走道的位置。如無法設置通向各戶的走道時,直接開向前室的戶門,應采用能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10. 高規(2005版)第.2條規定,單元或高層住宅在18層及18層以下要求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窗檻墻要大于,對此總是有幾點不解之處: 高規第.1條規定,18層及18層以下的

10、塔式住宅,其窗間墻、窗檻墻是否也要滿足的要求,還是滿足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800mm高?(我們理解,塔式住宅的要求比單元式住宅高,因為它戶數多,且只有一個安全出口) 18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按每單元設一個防火分區時,應有兩個安全出口,設計中采用剪刀樓梯間且共用一個防煙前室,但前室僅有一個疏散口,是否滿足兩個安全出口的要求? 窗臺的窗檻墻高度均達不到時,其玻璃窗下端采用固定安全玻璃,能否代替窗檻墻功能? 答: 18層及18層以下的塔式住宅,應執行高規第.1條的規定,即需要設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規定,防煙樓梯及消防電梯間應執行第6.2.1.2條、第6.2.1.3條及第6.3.3條的各

11、項規定。不能與第6.1.1.2條的規定混淆。 該問題在江蘇省住宅設計標準(DGJ32/J262006)第.5條和第.6條已有具體規定。即19層及19層以上單元住宅,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防煙樓梯間,18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臺或走廊連通(屋頂可以不連通)。18層及18層以下部分應滿足第8.4.5.6條要求:即單元與單元之間設有防火墻,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窗間墻寬度不小于,窗檻墻為高度不小于是不燃體墻;當確有困難時,可設有防火挑檐時,窗檻墻高度不小于,防火挑檐出挑高度不小于、長度不小于開窗洞口寬度,且耐火極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體。第8.4.6條規定,19層及19層以上單元住宅,每

12、個單元設有兩個安全出口時,每個單元樓梯間應在屋頂上連通,且應滿足第8.4.5.6條要求。 如18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當只有一個安全出口時,需做1.2m的窗間墻、窗檻墻為不燃燒體及甲級防火的戶門,我們認為不應用固定安全玻璃窗替代,因安全玻璃窗達不到磚外墻的耐火極限等級。 11. 地下室內有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條的規定,可以利用防火墻上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這樣一來必然有一方存在“逆向疏散”的問題,審圖時怎么把握? 答:一般合理的設計,可在安全出口門洞上做兩樘開啟方向不同、連在一起的防火門。12.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條規定,住宅上

13、下相鄰套房開口部位應設高度不低于的窗檻墻或防火挑檐。此條對多層、小高層及高層住宅都適用嗎?那么,把高規(2005年版)看作是特例,這樣理解是否可行?答: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第條的規定,對多層、小高層及高層住宅均適用。高規第6.1.1.2條不是特例,規定單元式住宅只設一個安全出口的特定條件下所規定的相關防火設施的要求。13. 疏散用樓梯間(含封閉樓梯間、防煙前室)能否開設丙級防火門的管道井,在平臺能否開設有甲級防火門的其他房間? 答:如是住宅建筑,應根據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503682005)第條第4款的規定(強制性條文)“電管井和管道井可設在防火樓梯間的前室及合用前室內,其

14、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其他建筑應按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除樓梯間的門之外,樓梯間的內墻上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及高規“樓梯間及防煙樓梯間前室的內墻上,除開設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門和本規范第6.1.3條規定的戶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的規定執行。14. 底層商鋪進深大,面寬窄,面積大于60m2,保持兩個門的距離5m不可能,能否按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條“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內由最遠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m,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也可設一個向外開啟的門,但門的凈寬不應小于”來處理這一問題?換句話說,當底層商鋪最遠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

15、14m,人數不超過80人時,雖然面積超過60 m2,也可以僅設一個外開疏散門,門凈寬不小于0m嗎?(當然,這里所指的底層商鋪是直通室外的) 答:可以這樣理解,但目前新版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條中,已在面積、人數及疏散距離作了調整,詳見第5.3.8條第1、2款的規定,即:(1)房間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2)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5. 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條規定,甲、乙、丙類廠房封閉樓梯間的門為雙間彈

16、簧門,而高規規定的封閉樓梯間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兩者不一致。審查如何把握?答:高規的問題應按高規執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問題應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規定執行,不應混淆。16. 高層民用建筑裙房的封閉樓梯間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應作防火隔離,隔離后樓梯地下部分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按高規第條的規定,地下部分應按防煙樓梯處理,但設計中均未作處理,審圖應如何掌握?多層建筑也有這個問題。答:地下室樓梯間一般均沒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條件,所以,與地上部分的樓梯間做了防火隔離后,地下室的樓梯間并非因此就得采用防煙樓梯間。具體應按新版高規第

17、條的規定執行。17. 目前相當多的一樓一底(或兩樓一底)的商鋪底層為商鋪,二層業主作為辦公、居住或儲藏適用。是否要執行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第條第3款的規定,即二層最遠一點至底層出入口的距離不應超過20m?樓梯的疏散距離是否要執行高規第6.1.6條(即樓梯水平投影1.5倍)的規定。若要執行,那么這種建筑的進深只能做得很小。若在樓梯間的二層加設疏散門,其疏散間距是否可以從疏散門開始起算?事實上加了疏散門對疏散反而不利。答:提問所指“二層最遠一點至底層出口距離”與新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條注4的規定“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的含意是一致的,應執行不超過22

18、m的規定。18. 廠房帶辦公,辦公與廠房之間的防火墻上的防火門能否作為第二疏散口?答:一般生產車間與辦公區(生活區)應為獨立的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應有兩個安全出口,廠房與辦公區的安全出口分開設置(車間內的少量辦公用房除外)。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條、第3.7.2條及第5.3.2條的規定執行。19. 封閉樓梯與防火墻相連處,樓梯門做乙級防火門是否妥當?答:封閉樓梯與防火墻相連時,設在防火墻墻上的樓梯間的門做乙級防火門不當,應做甲級防火門,按高規第條和新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7.1.5條的規定執行。20. 在劃分防火分區時,有的將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19、、消防電梯及其防煙前室等面積不劃分在防火分區內,形成空白區域,一減少防火分區的面積來滿足規范限制的防火分區面積要求,這一現象在地下室尤為常見。請問這樣劃分可行否?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據說有些地方是允許的。答:這種情況確實存在,且經常發現。在某些地方也確實允許這樣劃分。但江蘇省消防執法和管理部門對此沒有認可,因此,仍應按國家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條表5.1.7和高規第5.1.1條表5.1.1中已有明確規定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即所有面積,也就是說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都應有其防火分區歸屬,扣除某些部位面積(水池面積以外)沒有依據。21.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988)第條第

20、3款規定“每層電梯間應設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請問:是否理解為多層建筑(4層及4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的電梯間也應設前室,此前室有無其他要求,如采光通風防煙等?此條為強制性條文,但在后來出版的“規范大全”均被刪除,有無內情?答:不應局限于多層,規范所指為所有電梯間,但此條規定不盡合理。確有此事,其原因和內情不得而知,可能已認識到其不合理。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988)第條第3款確實存在問題,不好操作。首先,電梯不能作為緊急疏散之用,純粹的電梯廳不存在疏散方向問題,無需設乙級防火門,否則,反而會產生誤導,延誤病人疏散時機和時間。只有當疏散樓

21、梯間必須經過電梯廳才能疏散時,電梯廳作為合用防煙前室時、電梯作為消防電梯時,才應設前室,門才應為乙級防火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其次,由于醫院特別是病房樓電梯眾多,有病床梯、客梯、醫生專用梯、食梯、污物梯等多種,每類電梯都設前室非但沒有必要,而且會因為到處是門使用很不方便,還浪費面積。因此“規范大全”將該條款刪除是正確的,是有道理的。22.商店建筑設計規范(JGJ4888)第條規定“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須與其他建筑部分隔開”。如綜合樓中,一、二層為商店,三層或更多層為辦公,辦公以上為住宅,住宅的安全出口應單獨布置,這有明確規定。為了減少樓梯數量,設計中往往是辦公與商業用房共用樓梯間,建筑設計防火

22、規范(GB500162006)中并未有明確規定,審查中應如如何執行?答:如果三層(或更多層)辦公與商業用房是同一個部門,或本身就是商業部門的辦公用房,可以合用樓梯間;如三層(或更多層)辦公屬于另一個單位或為出租寫字間,則應商用、辦公、住宅三者各有獨立的疏散樓梯間,不能合用。23. 高層建筑的平屋面建筑高度的計算,按規范是從地面利用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不考慮女兒墻的高度,現今的設計不少為追求立面效果將女兒墻提高很多,甚至有高達34m,還有與屋面構架飄板結合在一起的設計,對這類接近24m臨界高度的建筑客觀上造成了消防撲救登高的困難,應不應該指出?答:對多、高層臨界高度的建筑,仍應按24m屋面面層標

23、高以下為原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2條注1已有了明確規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高規之間的矛盾已統一。關于消防撲救登高問題,應該說現在的消防撲救能力比過去有較大的提高。對于高女兒墻建筑問題,規范對高度沒有限定,沒有限定就不必指出。當然有條件或可能的話,可結合立面設計適當開洞或留縫,以便消防隊員能安全登上屋面實施撲救和隊人員施救。24. 目前,高規、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等規范都作了調整,是否可以理解凡用黑體字印刷的才是強制性條文?如果是,那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是否也需要調整,如何解決高規、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一些強制性規定相差過于懸殊的問題?答:(1

24、)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503522005)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全面修正,重新出版。原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已全部廢止。故新頒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黑體字均為強制性條文,建設部公告中已經明確。(2)高規)本次只是局部增改,編號也未改動。除本次增加一部分強制性條文外,以前的強制性條文仍有效。25. 消防電梯是否一定要落到地下車庫,若下落,則地下室是否要同樣設防煙前室?答:消防電梯是為消防人員迅速到達火災發生點或區域而設置的,防煙前室為消防電梯必備的安全配套空間,以防煙氣進入消防電

25、梯。消防電梯應該能到達除電梯機房層以上樓層外的所有層面,地下室是建筑的一個層面,消防電梯就應該下至地下室并應設防煙前室。26. 商業建筑的疏散寬度計算方法不一,到底按哪種為準,大型食堂疏散寬度是否可按高規方法計算?答:商業建筑的疏散寬度計算方法已由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5條作出規定,非常明確。食堂、宴會廳、大餐廳人數按任務書要求直接計算或用面積指標折算。27. 按高規第.2條規定,窗檻墻要求高,而住宅建筑規范中,住宅外立面防火構件要求:上下窗檻墻間高,這二條有沒有矛盾?答:沒有矛盾。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中窗檻墻為住宅建筑的一般規定,而高規中第.2條為特

26、指18層以下只設一個安全疏散出口的樓梯間又無連廊的單元式住宅。28. 工業廠房的安全疏散門,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2條,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可否用推拉門帶小門?答: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第.2條規定,廠房疏散用門不能采用推拉門,但如果采用平開門,門扇太大,也不是很方便。如果大推拉門上附有凈寬大于0.9m的平開門,并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可以采用,這也是傳統做法。29. 底層是層高不大(例如層高)的自行車庫或架空層,上面是18層且帶有閣樓的住宅,應該算18層還是19層住宅(一類高層還是二類高層)?同樣問題,下面2層為商業網點,上面為17層住宅,應作為18層以下住宅,還是18層以上住宅?答:(1)前一種情況應算作19層,應屬一類高層建筑。(2)后一種情況應為18層以上住宅(更確切的說應為19層商住樓),同樣屬于一類高層建筑。30. 高層建筑的裙房,其防火分區的最大面積為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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