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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麗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號麗江市殯葬管理暫行方法已經2005年10月27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一月十六日麗江市殯葬管理暫行方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標準喪葬行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新風,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法。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喪葬活動、殯儀服務和殯葬管理。第三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亂埋濫葬,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保護生態環境,革除喪葬陋俗。反對封建迷信,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社會新風氣。第四條各級人

2、民政府是殯葬管理的領導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支持主管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協調公安、工商、宗教、衛生、國土、發改委、財政、交通、勞動、人事、新聞、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關系并明確職責。加大對殯葬事業的財政投入,把殯葬改革工作納入政府B標管理責任制,發動全社會力量,推動殯葬改革工作。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實施殯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上級殯葬改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本轄區內的殯葬管理工作;二制定殯葬改革的規劃和措施;三領導和管理殯葬管理所、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殯葬單位;四處理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六條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

3、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對本單位或本轄區的人員進行殯葬改革的宣傳教育,確保殯葬管理的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得到貫徹落實。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殯葬管理機構和執法監督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負責本區域內殯葬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殯葬設施含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的建設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用地和資金,以適應殯葬改革的需要。第九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共產黨員、共青團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火葬,改革喪葬習俗,提倡文明、節約辦喪事,反對大操大辦,禁止利用喪事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在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

4、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十一條各區、縣應建立殯儀館或火葬場。目前凡有殯儀館火葬場或鄰近有殯儀館火葬場的區、縣都應劃定火葬區。我市火葬區域劃定原則是以縣城區域為實行火葬區;其他區域為提倡火葬區。具體實行火葬區、提倡火葬區的劃分,由區、縣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第十二條公民在火葬區死亡的一律實行火化。一在土葬改革區,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的死亡人員,應在指定的墓地深埋。對自愿實行火葬的,依照本方法執行,他人不得干預。二宗教教職人員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習俗安置、處理遺體,但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第十三條辦理尸體火化,應當提供

5、以下有效證件:一本市居村民和在本市居住的外地人死亡,憑醫院或所在居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二無名尸體,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第十四條實行火葬區域內的死亡遺體應當在十日內火化。患有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盡快實行火化。非正常死亡遺體,經公安部門驗證死因后,由公安機關出具死亡證明及時火化。對于無名尸體,查明有家屬的,由公安部門通知其家屬認領并及時火化,其費用由家屬負責;經查無人認領的,公安部門直接與殯儀館聯系進行火化,其骨灰由殯儀館保管三個月,三個月內仍無人認領的,由殯儀館處理,所需費用由發現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社會救濟費中支出。因辦案需延期火化的,遺

6、體保存費用由決定延期火化的單位或者申請延期的個人承擔。需延期火化的,必須經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公安司法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遺體的處理時間,對無理取鬧的,由公安、衛生防疫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環境衛生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第十五條在實行火化區域內的職工死亡后,其所在單位應憑殯儀館的火化證明和收據,按有關規定發給喪屬喪葬費、撫恤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堅持搞土葬的喪屬,停發喪葬費、撫恤費。捐獻遺體于科研、教學使用的喪屬,憑遺體使用單位的證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領取喪葬費,撫恤費。火葬區域內的各公安派出所在注銷死亡人員戶口時,應憑殯

7、儀館出具的火化證明注銷戶口。如發現搞土葬的,由派出所通知殯葬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外地來麗人員死亡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將遺體送回原籍的,到區縣殯葬管理部門辦理準運證明后方可外運。第十七條港、澳、臺同胞、華僑、外國人來麗死亡后的有關殯葬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八條醫院應當建立太平間遺體存放制度,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院太平間遺體存放的登記和管理。太平間工作人員不得為喪屬搞土葬牽線搭橋,或為裝棺提供方便。第十九條遺體火化后的骨灰,倡導以深埋、存放、播撒、植樹、回歸自然等方式安置,嚴禁將骨灰裝棺埋葬或亂埋亂葬。第三章土葬管理第二十條非火化區域,應在鄉村區域內本著有利于發展生產、節約土

8、地、美化環境、移風易俗、勤儉節約的原則,在不影響農田基本建設,不影響村鎮建設規劃,不影響旅游景區,不污染水源和環境的前提下,提倡劃定荒山瘠地建立公益性公墓。農村為村民設立的公益性墓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縣民政部門審批,并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委會管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公墓內禁止拉埋實行火葬地區的死亡人員,或外地外單位的死亡人員。第二一條嚴禁占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土地、自留地、責任山壘墳。一切土葬不得破壞和占用水源、耕地、森林和旅游資源,凡因土葬破壞上述資源的,按土地、水利、林業和旅游等部門的有關法規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公墓外出租、轉讓、

9、買賣墓穴和修建活人墓。第二十三條禁止新建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水利、公路、鐵路建設需要而遷移或平毀墳墓的,可遷入公墓內,禁止搬遷重建。第二十四條嚴禁在公園、水源、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封山育林區,以及水庫、河堤、公路、鐵路、各類橋梁兩側的保護范圍內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如有影響上述設施和環境的,由各主管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催促墳主在規定期限內按指定地點拆除搬遷。第四章殯葬設施和殯葬服務管理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建立為火葬和土葬服務的殯儀館、殯葬管理所和公墓等殯葬服務設施。第二十六條公墓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公

10、墓由當地殯葬管理部門統一管理,鄉鎮村級的公益性公墓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指定專人管理。第二十七條嚴禁預售、倒賣墓穴、塔位。第二十八條殯葬行業實行統一管理,未經民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本市開展殯葬業務。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殯葬用品以及從事殯葬服務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經營。第三十條禁止制作、運輸、銷售棺木、棺材、土葬碑以及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喪葬用品。第三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不得阻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抬棺在城鎮街道、交通沿線招搖過市,阻礙交通。第三十二條殯儀館、火葬場、公墓單位等殯葬服務機構應當遵守行業規定和職業道德,嚴格執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11、的收費標準。第三十三條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實行標準、文明服務。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殯葬服務人員的榮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在提倡火葬區和土葬改革區的居民和村民死亡后,自愿火化的,應給予減免火化費用和適當的獎勵,具體減免和獎勵方法,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據云南省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一應予火化而不實行火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家屬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強制執行,執行費用全部由責任人承擔,并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二在實行火葬區域內為非法土葬提供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由國土管理部門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

12、3000元的罰款,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三在實行火葬區域內的職工死亡后堅持搞土葬的個人,停發喪葬費、撫恤費,并由民政部門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對不執行殯葬管理規定的單位,除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外,處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四外地來麗人員死亡后,未經批準外運尸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民政部門截留車輛進行檢查,并由民政部門對責任人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五將骨灰裝棺埋葬或亂埋亂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其改葬和深埋;對拒不執行的,民政部門可強行拆除、平毀,拆除費用由墓主承擔。六利用公益性公墓從事經營活動收取費用的,由

13、民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并處以每座墓穴500元的罰款;對利用公益性公墓埋葬本區域以外人員骨灰的,責令其遷葬。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國土、水利、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拆遷,并根據條例的規定對單位處以1000元至3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修建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拆除并恢復原貌,倒賣、傳銷墓穴的由民政部門嚴肅查處。第三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義建殯葬設施的,根據條例的規定,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國土、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占用耕地、破壞種植條

14、件的,由國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地復墾費兩倍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凡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和登記,擅自承辦、經營喪葬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本方法三十條規定的,根據條例的規定,由民政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喪葬及迷信用品,并處以200元至1000元的罰款。第四十條對違反本方法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第四十一條對殯儀館工作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索取財物的,由上級民政部門責令其如數退還,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二條殯葬管理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對拒絕、阻礙殯葬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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