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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行政訴訟第三人研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關于這項規定,自從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許多爭議。隨著行政訴訟實踐的進一步深切,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問題變得加倍復雜,為了加倍準確地明白得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三人的規定,完全有必要結合行政審判的最新實踐,從理論上進一步深切研究和探討行政訴訟第三人問題。一、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與特點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概念,理論界比較通行的觀點是,所謂行政訴訟第三人是指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的形式

2、;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說明,學者們的觀點那么不盡一致。有的將其歸納為三條:一、第三人與本訴所爭議的訴訟標的一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二、第三人須是參加到他人訴訟中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3、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也有學者將其歸納為:一、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二、相關于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3、在訴訟期間參加訴訟;4、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還有的學者將其表述為:一、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照,是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包括直接的利害關系和間

3、接的利害關系);二、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時刻,必需是在他人訴訟已經開始,終局裁決作出之前;4、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以上學者的觀點,在如下問題上的熟悉是一致的:一是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二是第三人是在他人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止前參加訴訟,三是第三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四是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爭議那么集中在如下三個方面,而這三個方面大體歸納了學界的不合。(一)行政訴訟法所稱的利害關系是不是僅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以為這種利害關系僅指直接利害關系的學者以

4、為,由于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該具體行政行為己經在客觀上調整或涉及到了作為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因此該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律上的存在與變更,就直接決定了被行政行為所調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權利義務轉變。所謂直接聯系,確實是指該具體行政行為直接調整或涉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而不是通過其他法律關系作為中介予以調整。且那個地址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只能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不是其他法律關系如民事法律關系。毫無疑問,對利害關系的這種定性將縮小第三人的范圍。關于非直同意到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利阻礙的個人、組織來講,顯然是十分不利的。這種說明與我國行政訴訟法中最大限度愛惜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價值目標,顯

5、然是相悖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假設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條中的'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見,司法說明沒有把利害關系局限在直接利害關系的范圍之內。其實,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也沒有把第三人范圍局限于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而是作了擴張性說明和應用,即把與被具體行政行為有間接利害關系的個人、組織也納入第三人的范圍。間接利害關系包括與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有利害關系和與裁決結果有利害關系、和與被訴行政主體的相對方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個人、組織等。下述案件能夠說明那個問

6、題。原告袁某到商店購物,與店主發生爭吵、撕打,幫工王某出手毆打了袁某。事后,該縣公安局認定袁某擾亂公共秩序,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懲罰;認定王某毆打他人,作出罰款150元的行政懲罰。袁某復議后又提起訴訟。王某未提起復議和訴訟。法院以為王某與原告起訴被告的懲罰裁決有利害關系,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可是裁決結果未改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有人以為,被辭別離對袁某和王某作出懲罰,是兩項相互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王某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關系,至少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將其列為第三人是不適合的。可是,法院以為,王某盡管與被告懲罰原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權利義務上的利害關系,可是存在事實認定上的利害關系

7、,即法院審查被告對原告懲罰所認定的事實的同時,事實上在專門大程度上又要審查被告對王某懲罰所定的事實。若是法院否定被告對原告所認定的事實,將可能對王某帶來一樣的結果,這種認定事實上的利害關系,也屬于法律上利害關系。顯然,它不是所謂的直接的利害關系。在另一個案件中,人民法院把與裁決結果有利害關系(而且是通過民事法律關系作為中介形成的利害關系),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看成第三人。某建安公司與縣公路局簽定了修筑一座公路橋的行政合同,以后,某建安公司又與某水泥廠簽定了供給1000噸425號水泥的民事合同,明確規定該水泥將用于前行政合同指稱的公路橋。修橋工程動工后,縣公路局以工程質理要求較高

8、為由,不同意建安公司簽定的供貨合同,要求建安公司購買另一水泥廠的名牌425號水泥,建安公司不同意。縣公路局單方面解除行政合同,致使某建安公司與某水泥廠的民事合同亦不能履行。建安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某水泥廠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理由是縣公路局單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的行為侵害了其民事合同權益。法院以為,裁決結果將阻礙民事合同的履行,故準予了某水泥廠的請求。本案中,第三人與被具體行政行為的關系,并非是直接利害關系,而是間接利害關系(與裁決結果有利害關系),而且這種利害關系是通過民事法律關系為中介。另外,在行政確權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原權屬爭議之外的他人主張權利的,因其權利將受到裁決結果的阻礙,故能

9、夠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于行政主體的確權行為具有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對確權兩邊和他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確信力,從而使原先的民事法律關系轉化為行政法律關系,利害關系人因此而喪失提起民事訴訟的訴權,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明白得行政訴訟法關于第三人與被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規定,應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己經或將會產生實際阻礙為標準,無需區分利害關系是直接仍是間接,更不能將其限制為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中介。(二)行政主體可否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當一個行政主體以另一個行政主體的治理相對人,即以民事主體身份顯現時,在不涉及裁判職權爭議的前提下,行政主體能夠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可是,

10、在行政主體越權爭議的訴訟中,情形會是如何呢?請看下面的案例:1997年3月,張某經某市某區文化局批準,辦理了文化部統一印刷、蓋有文化部套紅印章的音像制品出租經營許可證,并經該區工商局記錄后領取了營業執照。某日,市廣播電視局以張某未經該局批準,擅自在文化局辦理執照,違背了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限其在7日內到該局同意處置。處置時,該局通知張某須交出區文化局辦理的證件,并要辦新的許可證,不然將采取方法禁止經營。張某以為市廣播電視局違法要求履行義務,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法院以為,兩邊爭議涉及兩個職能部門的職權劃分,要想審查廣播電視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關鍵要廣播電視局與文化局的職權范

11、圍,誰是法定音像制品經營治理的適格行政主體,這能夠通過審查廣播電視局提供的法律依據來確認,沒必要將文化局作為第三人,如此,也不阻礙案件的審理。另外,將文化局作為第三人,就要裁判行政機關之間的職權糾紛,這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憲法和法律也沒有授予人民法院此種裁判權。因此沒有將文化局列為第三人。在另一個案件中,某縣林業局批準原告砍伐公路邊的林木,縣公路局為此對原告作出懲罰決定。由于林業局與公路局的行政行為相矛盾,因此當原告起訴公路局時,公路局的懲罰決定和林業局之間就形成了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法院維持了公路局的懲罰行為,就意味著林業局所作出的批準行政行為錯誤的;如人民法院撤銷了公路局的懲罰決定

12、,就意味著林業局的批準行政行為是合法正確的。正是基于這種利害關系,因此越權的林業局能夠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11)這兩個案件的一起點是兩個沒有彼此隸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了彼此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即一個行政機關的批準行為,致使了另一個行政機關的懲罰行為,他們的不同點在于,從實體上看,前一個案件屬于在前的批準行為合法,在后的懲罰行為越權;后一個案件屬于在前的批準行為越權,在后的懲罰行為合法。當懲罰行為被提起訴訟后,批準行為的主體在訴訟中充當何種角色,固然不可能依據實體問題(即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不是越權)作出裁決,因為在案件審判以前,咱們無法預知實體問題的結果。那么,究竟以什么標準來確信批

13、準機關在訴訟中的角色呢?一樣而言,批準機關主動要求參加訴訟的情形并非多見。只要他主動要求參加訴訟,毫無疑問,他將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顯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的原理,他必然保護自身的利益,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其請求要么是請求法院確認其批準行為的合法性。要么是請求法院確認懲罰行為的違法性。就第一個請求而言,若是相對人起訴,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直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行為的合法性。就第二個請求而言,由于法院沒有審查行政機關職權爭議的法律依據,因此也是不可行的。因此,批準機關主動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于法無據。另一種情形那么比較復雜。當法院以為需要通知批準機關參加訴訟時,批準機關是不是能夠作為第三人呢?若是法

14、院通知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只要批準機關提出有關職權問題的主張,法院就要審查裁判行政機關的職權爭議。正如咱們適才論及的,在邏輯上形成了一個悖論,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因此,法院通知其作為第三人的唯一依據,確實是他與懲罰行為有事實上連累,便于法院認定被訴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是屬于越權。第三人自己無權提出有關職權問題的訴訟主張。因此,能夠得出結論:涉及兩個行政主體作出相互矛盾的決定,致使相對人對其中一個行政機關起訴的,另一機關主動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應當裁定駁回;法院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該行政主體也不能提出與職權有關的大體訴訟主張,他只能支持原告的主張(因為不是一起被告,行

15、政訴訟的性質決定了他不能支持被訴行政主體的主張),并在必要的時候,(即有可能被裁決承擔義務的時候)證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其理論依據在于,他有可能因原告的敗訴而承擔相關的實體訴訟義務。這時,第三人正好相當于民事訴訟法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下一問題確實是:行政訴訟第三人可不能夠被裁決承擔義務?那個問題咱們將在后面討論第三人的權利義務時進行探討。(三)參加訴訟的時刻是在一審裁決作出前仍是在終審裁決作出之前?在民事訴訟中,若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需要承擔實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于特殊情形,未在一審裁決作出前參加訴訟的,是不是喪失了訴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說明,他仍然能夠參加二審訴訟。

16、通過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能通過調解了案的,通過調解了案,原審法院的裁決視為被撤銷;二是不能調解了案的;裁定撤銷原判,發還重審。鑒于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了案,不能機械地套用民事訴訟法的做法。應該說,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只是同一完整訴訟程序的兩時期,只要一審裁決沒有生效,第三人隨時可申請參加二審訴訟。如此做有利于二審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對一審裁決作出客觀正確的評判,幸免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行政訴訟法第61條對二審裁決規定了三種了案方式;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依法改判;3、撤銷原判,發還重審。第一種方式顯然不能采納,第二種方式等于剝奪了第三人的上訴權,對其訴訟主張,事實上形成了一審終審,違抗了我國行

17、政訴訟二審終審的原那么,也不能采納。唯一的方法確實是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還重審。如此就保證了第三人享有上訴權,事實上是愛惜了其合法權益。可是,關于行政補償訴訟,因為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能夠適用調解,因此,可對照民事訴訟的方法加以解決。通過以上討論,我以為,行政訴訟第三人的大體特點有四個:第一,第三人是與本訴所爭議的訴訟標的一具體行政行為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這也是第三人參加到訴訟中來的法律依照。第二,第三人是在訴訟已經開始、裁決作出以前參加到他人本訴中來的個人或組織(固然應當包括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政主體)。第三,第三人在訴訟中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四,第

18、三人通過個人申請或由法院通知的方式參加訴訟。二、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我國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盡管借鑒了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原理,可是并未作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劃分。這是由行政訴訟自己的特點決定的。有的學者以為,在行政訴訟中不存在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是因為第三人與原告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不能把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都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把本訴中的原告作為被告時,那么不成其為行政訴訟)。實踐中,后參加訴訟的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訴訟主張,而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是可能的。在這種情形下,若是后參加訴訟的人具有起訴條件,能夠列為一起原告。(14)依筆者之見,這種觀點是

19、站不住腳的。因為該觀點以民事訴訟法中關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理論為依據,自然可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事實上,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和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是兩種不同的訴訟制度,固然會有同的運作方式。行政訴訟第三人既不同于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同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是自己以為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不論全數或部份,享有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他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把原被告都看成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是他與爭議的一方有利害關系,但他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實體權利,他站在原告或被告

20、的立場上,間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要他支持的一方敗訴,就有可能承擔某種法律義務。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依據,那么是他與他人爭議的標的一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他提出的主張有兩種可能性:一、既不同意原告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二、同意原告或被告的主張。固然,他也有可能不提出任何主張。當他支持的一方當事人敗訴以后,也有可能被裁決承擔某種義務。可見,機械套用民事訴訟第三人制度的兩分法來劃分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是不適合的。當前,很多學者在學理上對行政訴訟第三人要緊采取列舉式的分類方式,不免掛一漏萬,而且極易引發爭辯。咱們以為,通過對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科學分析,進行歸納式的

21、分類是十分必要的。在這方面,有人己經做了有利的嘗試,如以利害關系為標準,有的學者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直接利害關系第三人和間接利害關系第三人。(15)也有的學者將行政訴訟第三人分為三種類型:必然性利害關系第三人、或然性利害關系第三人和預決性利害關系第三人。(這種分類方式,存在不夠直觀、語意不確信、可操作性不強等缺點。還應探討更科學的分類方式。依照行政訴訟的大體原理,結合行政訴訟實際特點,以第三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為標準,能夠對行政訴訟第三人作如下分類:(一)權利關系第三人;(二)義務關系第三人;(三)事實關系第三人;(一)權利關系第三人權利關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22、不利益處分的消極阻礙,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之因此把這種第三人概念務權利關系第三人,是因為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取得、恢復或增加某種實體性權利。從那個角度看,行政主體因為行政職權爭議參加訴訟,不可能成為權利關系第三人。只有當他以個人、組織的身份參加訴訟時,才有可能成為權利關系第三人。依照行政法學原理,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益處分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被剝奪己有某種權利的行為;二是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承擔一概念務的行為。這兩種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方受到了不利益處分

23、的消極阻礙,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一、治安行政懲罰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體懲罰的一方。若是被懲罰人對行政懲罰起訴,那么受害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若是受害人不服行政懲罰作為原告起訴,那么被懲罰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二、行政懲罰案件中的一起被懲罰人。若是只有一部份被懲罰人作為原告起訴,另一部份被懲罰人屬權利關系第三人。3、行政確權案件的權屬爭議人。若是一部份權屬爭議人不服行政確權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沒有被確信為權利主體的權屬爭議人都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而被確信為權利主體的一方,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4、行政裁決案件中強制性補償案件、補償裁決案件的一方不服裁決而向法院起訴的,另一方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

24、五、行政懲罰案件被懲罰的利益涉及人,即被懲罰人租憑他人衡宇、租借(租用)他人交通運輸工具、播放工具等實施某種行為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方法的,其利益涉及的人,在被懲罰人不服懲罰行為而向法院起訴時,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六、行政許可(一樣為排他性行政許可)案件中的未起訴的許可爭議人。若是一部份許可爭議人不服行政許可行為而向法院起訴的,另一部份許可爭議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被許可人為義務關系第三人。7、行政合同被行政主體單方解除或變更的,若是相對方向法院起訴的,因行政合同解除或變更受到不利阻礙的利益涉及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八、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的人之外對征收、征用行為主張

25、權利的他人。若是被征收、征用的個人、組織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該他人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九、其他受到不利益處分消極阻礙的其他人。(二)義務關系第三人義務關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授益處分的踴躍阻礙,或參與了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不具有被告資格,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之因此把這種第三人概念為義務關系第三人,是因為當行政主體所做具體行政行為被裁決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被裁決承擔某種實體性義務,即被剝奪、喪失或減少某種實體性權利。從概念能夠看出,義務關系第三人包括兩類:第一類是由于受到了授益處分的踴躍阻礙,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第二類

26、是由于參與了對原告的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全然不具有被告資格,而參加到訴訟中來。依照行政法學原理,具體行政行為的授益處分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取得以前所沒有的某種權利或某種行為資格的行為;二是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免去一概念務的行為。這種因授益處分的踴躍阻礙成為第三人的,確實是第一類義務關系第三人,具體表現為以下情形:一、行政確權案件中被確信享有權利的權屬爭議人(即被確信為權利主體的一方)。若是一部份權屬爭議人不服行政確權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被確信為權利主體的一方,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沒有被確信為權利主體的權屬爭

27、議人都屬于權利關系第三人。二、行政許可(一樣為排他性行政許可)案件中的被許可人(許可權利人)。若是一部份許可爭議人不服行政許可行為而向法院起訴的,另一部份許可爭議人為權利關系第三人,被許可人為義務關系第三人。3、行政主體征收、征用土地后,又將土地利用權出讓給他人建設或利用的,被征收、征用土地的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那么取得土地利用權的建設、利用單位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第二類是由于參與了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全然不具有被告資格,而參加到訴中來。具休包括以下情形:4、行政懲罰案件中,與被訴行政主體有法律上認可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勞的聯合執法或協作關系的其他單位或組織,如政黨組織、行業協

28、會等,被懲罰人不服行政懲罰而向法院起訴的,與行政主體協作的政黨組織、行業協會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五、在多個行政主體聯合對個人、組織進行行政懲罰,被懲罰人只對其中一個或幾個行政主體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建議將其余的行政主體列為被告,原告不同意,那么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六、行政委托關系中,行政機關因被委托組織的行為被起訴的,受委托組織屬于義務關系第三人。7、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中,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主體與執行主體(不包括法院)相分離的,任何一主體被訴的,未被列為被告的一方為義務關系第三人。八、行政復議案件中,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被起訴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是義務關系第三人;作出

29、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被起訴的,那么復議機關是義務關系第三人。九、其他受到具體行政行為授益處分踴躍阻礙的個人、組織或參與了對原告作出的不利益行為的個人、組織為義務關系第三人。(三)事實關系第三人事實關系第三人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某種連累,為了便于查清事實,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并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這種第三人之因此讓他參加訴訟,是因為與案件事實有某種關系,為了便于審理進程中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不論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裁決違法仍是合法,那個裁決結果,對該第三人有預決性的意義。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在兩個有連累關系的懲罰案件中,如本文前述的治安懲罰例中,同一懲罰主體實

30、施了兩個懲罰行為,旦案件事實有連累,其中一案的被懲罰人向法院起訴。為了便于查清事實,另一案件中的被懲罰人,屬于事實關系第三人。本案的裁決結果對該第三人的預決性意義表此刻,一旦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裁決為違法,對第三人的懲罰行為亦有可能被撤銷。反之,若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維持時,對第三人的懲罰亦將被維持。二、兩個行政主體對同一相對方作出彼此矛盾的行政決定,如其中一個機關批準,另一機關懲罰的,若是對懲罰機關向法院起訴,那么另一批準機關屬于事實關系第三人。本案的裁決結果對該第三人的預決性意義表此刻,一旦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裁決為違法,就意味著另一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對相對方的懲罰行為被撤銷,批

31、準行為被維持。反之,若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維持時,就意味著另一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在這種情形下,法院能夠直接裁決第三人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實體性補償義務。3、一個行政主體越權行使其他行政主體的職權,致使原告起訴的,被越權的行政主體屬于事實關系第三人。本案的裁決結果對該第三人的預決性意義表此刻,一旦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裁決為越權,就意味著另一行政主體將對原告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固然不能將第三人承擔的這種訴訟結果簡單地看做是權利或義務。該結果兼有權利和義務兩種性質,即對國家來講,是義務;對越權行政主體和相對方而言,是權利。反之,若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維持時,第三人將承擔任何權利義務。三、行政訴

32、訟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訴訟權利義務行政訴訟第三人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其大體法律地位與原告被告大體相似,但又因第三人種類的不同而不同。某些大體的訴訟權利義務,均與原告、被告相同,即享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查閱訴訟材料、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進行辯論、陳述和請求法院執行裁決等訴訟權利,并應履行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等義務。可是,第三人與原告、被告畢竟不能完全等同,實質上,他們還有專門大的不同。(一)權利關系第三人權利關系第三人對行政訴訟所爭議的標的提出獨立的實體權利主張,是因為他享有實體權利。權利關系第三人在訴前同原告一樣,享有起訴權。他參加到訴訟中來,仍然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

33、。他有可能以本訴中的被告為被告,也有可能以本訴中的原告為被告,還有可能把木訴中的原告、被告都作為被告。事實上,他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個新的訴訟。因此,他應當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對待權利關系第三人參加的訴訟,事實上是把兩個訴訟歸并于一個訴訟程序中,一起加以審理,這兩個訴訟是:一個是原先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另一個是第三人和原先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將其歸并審理,便于查明案情,完全解決糾紛;還能夠幸免把這兩個相關聯的訴訟分開審理而致使作出相互矛盾的裁決。權利關系第三人將本訴中的被告作為被告,與行政訴訟的性質并無沖突。可是,關于第三人可否

34、把本訴中的原告,即個人或組織看成被告的問題,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指出,第三人把行政訴訟的原告作為被告,背離了行政訴訟的宗旨,從理論上講不通。尤其是當行政主體作為第三人時,就更是如此。(0筆者以為,這是一種誤解。第三人參加的訴訟是將參加上訴與本訴歸并審理,這種訴訟形式本來就與純粹的行政訴訟形式有所區別。正如刑事訴訟能夠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能夠附帶民事訴訟,乃至民事訴訟也能夠附帶行政訴訟(,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訴訟形式的歸并審理。所謂附帶,是因為兩個訴訟的標的不一致,兩案又有密不可分的連累,故附帶。性質完全不同的的訴訟形式尚且能歸并,何況兩個爭議標的相同的訴訟,行政訴訟法并未將第三人參加

35、的行政訴訟局限為兩個行政訴訟的歸并,確實是那個道理。這種誤解的本源,是受到了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的阻礙,誤以為只要第三人參加上訴,就要與本訴的性質相同。另外,權利關系第三人還能夠象原告一樣,在假設干法定條件下,發生第三人資格的轉移與經受的問題,所遵循的規那么,也與原告資格的轉移與經受相差無幾。他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不肯意參加訴訟時,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參加訴訟后,他能夠撤訴,即舍棄參加本訴的權利另行起訴或不起訴,他的撤訴也分為志愿申請撤訴和視為撤訴兩種。他以原告的身份參加訴訟,因此,無權提起管轄權異議。(二)義務關系第三人通過咱們前面的討論明白,義務關系第三人有三種情形:一、行政主體通過被訴具

36、體行政行為,使義務關系第三人取得以前所沒有的某種權利或某種行為資格;二、行政主體通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使義務關系第三人免去一概念務;3、義務關系第三人參與了對原告的不利益具體行政行為,而未被列為被告或不具有被告資格。從理論上講,對原告而言,義務關系第三人事實上相當于被告。因此,他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與被告有些類似。尤其是當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以為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相應地被裁決承擔某種實體性義務,即被剝奪、喪失或減少某種實體性權利。盡管他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獨立的訴訟主張,可是,他的訴訟主張必然表現為支持被告主張,而反對原告主張。在訴訟中,他所起的作用,事實上與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

37、權的第三人很接近。只只是若是法院裁決他承擔義務,不是向其支持的一方當事人一一被告,而是向原告承擔義務。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義務關系第三人參加訴訟,有權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因為參加訴訟事實上是他們的義務,他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他也不能申請撤訴。若是人民法院經兩次合法傳喚,他仍拒絕參加訴訟,將可能承擔敗訴的后果,或被缺席裁決承擔義務。關于可否被裁決承擔義務的問題,專門是可否直接對原告承擔義務,學術界和實務界觀點不一。在行政訴訟中,只要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被裁決違法和撤銷,取得、增加利益或行為資格的第三人的利益將被取消,其實就等于承擔了實體義務。若是只解決行政爭議,那么,被告與

38、義務關系第三人之間潛在的民事爭議,將得不到解決,即便該民事爭議能夠在另行提起的訴訟中解決,或依托行政訴訟裁決的預決力阻礙下一個訴訟的裁決結果,仍屬于訴論程序的浪費。若是直接判令義務關系第三人履行必然實體義務,對完全解決糾紛,節約訴訟資源,降低當事人訴訟本錢都有利。被裁決承擔實體義務的義務關系第三人,固然享有上訴權。(三)事實關系第三人與另外兩種第三人相較,事實關系第三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較簡單。盡管裁決結果可能對此類第三人有預決性的意義,但他在訴訟中的作用更象一個證人,是一個處于廣義當事人地位上的證人。他無權提起管轄權異議,一樣也可不能被裁決承擔實體性義務。因錯誤批準或越權批準行為,使原告

39、蒙受損失,原告要求批準機關補償損失的,一樣要由原告另行起訴。如某國土計劃部門批準某公民在某水庫的瀉洪區內建房,當該公民的衡宇建成后,水利部門以為衡宇建筑在瀉洪區內,將阻礙汛期排洪,違背了水利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遂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決定。由于該公民拒絕拆除,被水利局強制拆除。某公民以水利局為被告向法院起訴。法院通知國土計劃部門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假設該公民在訴訟中敗訴。并最終以為自己的財產損失是由國土計劃部門違法批準行為造成的,那么,關于該公民損失,在原訴訟中解決存在很多困難,應讓該公民另行起訴國土計劃部門來解決。(19)關于行政訴訟第三人的上訴權問題,我國有關司法說明規定的比較籠統,即許諾所有

40、行政訴訟第三人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均有權上訴。之前述觀點能夠看出,如此規定事實上擴大了第三人行使上訴權的范圍,不甚適當。關于權利關系第三人,由于裁決涉及到其實體權利義務,固然應該享有上訴權;關于義務關系第三人,只要人民法院的一審裁決讓他承擔了實體性義務,他就取得了上訴權,反過來,若是裁決并設有涉及他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他就不該當享有上訴權;關于事實關系第三人,就更是如此,他一樣不享有上訴權。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130頁。參見前引應松年書第130-131頁。胡錦光等著:行政法專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305-306頁。參見王紅巖著:行政訴訟第三人探悉,載于中國政法大學學報,1991年第4期,第32頁。參見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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