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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a 類資金信托合同委托人名稱: 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_營業執照號: _營業地址或住址: _聯系地址: _郵政編碼: _聯系電話: _傳真: _委托人姓名: _(自然人填寫)身份證號碼: _住所地: _聯系電話: _傳真: _受托人: _法定代表人: _住所地: _郵政編碼: _聯系電話: _傳真: _為投資于 _資金信托計劃,委托人與受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第一條釋義“本信托計劃”:指“ _資金信托計劃”。本信托計劃在信托推
2、介期間,為受托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 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1后,本信托計劃即構成該信托合同的一部分。 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托計劃的相應規定。“本合同”: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簽署的_資金信托計劃 a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 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 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 以受托人的名義, 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 :指委托人設立信托時,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資金的運用方式、 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 受托人根據信托文
3、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的資金信托業務。“ aaa 公司集團” :指 _公司。 aaa 公司集團持有_股份 _股,占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信托資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信托計劃資金”: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信托計劃資金專戶” :指受托人在 _開立的信托計劃資金專用賬戶。“信托財產”:指在本信托計劃中,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計劃資金, 以及基于本信托計劃對信托計劃資金進行占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信托利益”:指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
4、的余額。“信托文件” :指本信托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 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 )、本信托計劃的各個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別簽訂的 a 類信托合同、b 類信托合同或 c 類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信托收益”:指各類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 各類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 根據信托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計算并確定。2“總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托利益,減去信托計劃資金后的余額。“信托受益權”:指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各類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計劃和相應各
5、類信托合同所規定的, 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托權益的總稱。“a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_資金信托計劃 a 類資金信托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及其信托合同享有優先信托收益權等信托權益。 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a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優先信托收益權” :僅指 a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a 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本信托計劃項下總信托收益,將優先用于支付優先信托收益權項下的信托收益。“b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_資金信托計劃 b 類資金信托合同(
6、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 b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普通信托收益權” :僅指 b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后, 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 按照本信托計劃和 b 類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權利。“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 :僅指 b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 b 類信托合同的規定, 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財產的權利。“c 類信托合同”:本信托計劃信托合同的類型之一,即 _資金信托計劃
7、 c 類資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和其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和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托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托受益權的c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特定信托收益權” :僅指 c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托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后,總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時,對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請求權。3“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 :僅指 c 類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托計劃和 c 類信托合同的規定, 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財產的權利。“委托人”:指與受托人簽
8、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資金的投資人。 在本合同中, 除非另有述明, 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受托人”:指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托人的信托資金的信托投資公司。 在本信托計劃中, 指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受益人”:指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所簽訂的資金信托合同的規定,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托人為同一人。“自益信托”:指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的信托。“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托人制定的 特別委員會規則 的規定,在本信托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
9、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特別委員會規則 ”:指受托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托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托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托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條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 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著“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各委托人的資金,集合運用于專項受讓aaa 公司集團持有的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第三條信托資金的用途本信托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計劃, 指定信托資金由受托人管理,并與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運用,以_經評估并經市
10、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凈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aaa 公司集 團所持有 的 _股份 _股,占 _股 本總額的4_。信托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第四條受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為自益信托。 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托的幣種為人民幣。2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_;(小寫金額¥: _元)。3信托資金的交付: _。委托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托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資金。委托人如為機構的, 應至受托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 并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
11、的二個工作日內, 將上述信托資金劃轉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托資金的, 受托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信息如下:戶名:_,開戶行: _,帳號: _。第六條本信托計劃的推介及成立1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年_月 _日起,直至本信托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 60 日內,本信托計劃所確定的信托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 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規定, 決定終止本信托計劃的推介的, 信托計劃不成立, 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還全部的信托資金,并按中
12、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占用費。2本信托計劃的成立:本信托計劃于信托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托計劃成立日” )成立。信托資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5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時與信托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第七條信托生效本合同項下信托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托生效日”)生效。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托資金;2本信托計劃成立。第八條信托期限本合同項下信托的期限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第九條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托財產的范圍1信托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
13、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 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托人對本信托計劃項下的信托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托計劃資金專戶,并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戶進行核算。2信托財產的范圍,本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托計劃資金;(2)受托人以信托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股份;( 3)前述( 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清算時,受托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第十條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1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14、1)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 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6( 2)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 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2委托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托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托文件的權利,并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準或授權
15、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5)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一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1受托人的權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收取信托報酬;( 3)以 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和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據_章程的規定,向 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 (b)根據 _章程的規定,通過 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選舉、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 (c)以股東身份參
16、與 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 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 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7(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2受托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 贈與其所持有的 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托計劃和相應資金信托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托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17、;( 3)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財產管理報告和信托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并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_年;( 5)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6)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受益人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權:1優先信托收益權:即優先受益人優先于普通信托收益權和特定信托收益權,在 a 類信托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享有對總信托收益的分配權。 在優先信托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和特
18、定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的分配。2在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要求特定受益權人或其指定人受讓其信托受益權;3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4本合同、本信托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托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八條的規定將信托受8益權轉讓變現的限制。第十三條信托財產應承擔的稅費和費用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稅費由信托財產承擔:( 1)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2)文件或
19、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托報酬;( 8)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戶等費用;( 9)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2費用計提,信托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 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 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信托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第十四條信托報酬本信托計劃的信托報酬總額為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從信托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報酬為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計劃成
20、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托報酬為_元,第三年的信托報酬為 _萬元,由受托人分別于信托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十五條信托收益1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的來源:本信托計劃項下的總信托收益,為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對信托財產管理、 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計劃資金和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和費用后的余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收益,為總信托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2 項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9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占a 類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 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 總信托收益超出上述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的部分,根據信托
21、文件的規定,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按照本信托計劃享有。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托收益率為 5。實際年信托投資收益率將根據 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托收益率。 超過上述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 全部歸普通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根據本信托計劃享有。( 3)委托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 2 項第( 1)小項所述之信托投資收益率, 僅為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 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對上述收益率 的保證 或承諾。 信托資金 的實際信
22、托 投資收 益率取決于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于分配的利潤數額。3信托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托投資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第十六條信托收益的分配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托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托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托資金額占 a 類信托合同信托資金總額的比例, 以現金方式, 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托收益分配。 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的, 以次年總信托收益彌補不足部分, 然后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托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內,以此類推。2信托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
23、項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 _利潤分配實施后十五日內,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 將受益人應得之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戶名: _,開戶行: _,帳號: _。第十七條信息披露101信托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計劃推介期間,本信托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于受托人營業場所,委托人可以查閱。( 2)本信托計劃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 信托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說明, 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在受托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閱。( 3)在本信托計劃
24、成立每滿一年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年度管理、 運用報告書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a)受托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 b)在受托人網址 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托人在實施本信托計劃過程中發生信托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托事項時, 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 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 項第( 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與受益人。2信托終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計劃終止后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本條第1 項第( 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
25、起30 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第十八條 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本信托合同項下的受益人, 應根據本信托計劃、 本合同第二十條第1 項第( 2)小項的規定,以及c 類信托合同的規定,采取將其信托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轉讓的方式,實現信托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的變現。受托人在上述信托受益權轉讓之日, 將受益人應得之變現價款信托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 戶名:_,開戶行:_,帳號:_,第十九條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內, 不得轉讓。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 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但不可以分割轉讓。受益人向特
26、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應11當書面通知受托人, 受托人應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征詢特定受益人意見。 特定受益人應當在 7 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 有優先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 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復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規定,轉讓信托受益權。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 應持信托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 0.1 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 應當
27、將本信托計劃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1受益人按照以下兩種方式,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1)本信托計劃存續期間, 受益人有權按照本信托計劃、本合同的規定, 要求特定受益人通過受讓其信托合同的形式, 受讓其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請求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時, 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 有義務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由受托人負責落實。 轉讓方應當按照轉讓信托合同信托資金額的 0.1 向受托方支付轉讓手續費。( 2)在信托終止前 2 日,本信托計劃項下優先受益人應當將其全部信托受益權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以實現信
28、托財產和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的變現。 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 有義務按照本條規定的受讓價格受讓上述信托受益權。 上述轉讓由受托人負責落實。 上述轉讓不收取轉讓手續費。2轉讓價格的確定:本條第 1 項第( 1)、( 2)小項所述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所轉讓的 a 類信托合同的信托資金額, 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托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預期收益之和。3本條規定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后受讓人信托收益權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條第1 項第( 1)、( 2)項的規定,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 確定受讓后信托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 a 類信托合
29、同項下之信托受益權后, 其繼受的信托受益權按照本信托計劃項12下 c 類信托合同規定的信托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權、信托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托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托受益權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權利。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受托人管理、 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 可能面臨各種風險, 包括 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 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 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第二十二條信托的變更、解除與終止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托。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托計劃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4)當_凈資產下降到本信托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托計劃,由受托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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