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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公共場所培訓材料衛生規范及標準編輯:jawsjd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11-01-01 瀏覽次數:487住宿業衛生規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依據為加強住宿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住宿場所。第三條  用語含義(一)住宿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住宿及相關綜合性服務的場所,如賓館、飯店、旅館、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2、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指為使房間或封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三)儲藏間,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間。(四)工作車,是指用于轉送及暫存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等物品的車輛。(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給顧客使用的各種用品、用具、設備和設施總稱,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飲具、清潔工具、拖鞋等。(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 第二章場所衛生要求第四條  選址、

3、設計及竣工驗收(一)住宿場所建設宜選擇在環境安靜,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且不受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影響的區域,并應同時符合規劃、環保和消防的有關要求。(二)新建、改建、擴建住宿場所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第五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一)住宿場所主樓與輔助建筑物應有一定間距,煙塵應高空排放,場所25米范圍內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排放或噪聲等污染源。(二)住宿場所應當設置與接待能力相適應的消毒間、儲藏間,并設有員工工作間、更衣和清潔間等專間。客房不帶衛生間的場所,應設置公共衛生間、公共浴室、公用盥洗室等

4、。(三)住宿場所的吸煙區(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室內空氣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四)住宿場所的公共衛生間應當遠離食品加工間。(五)住宿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應當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傳資料。第六條客房(一)客房凈高不低于2.4米,內部結構合理,日照、采光、通風、隔聲良好。(二)客房內部裝飾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對人體有潛在危害。(三)客房床位占室內面積每床不低于4平方米。(四)含有衛生間的住宿客房應設有浴盆或淋浴、抽水馬桶、洗臉盆及排風裝置;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明顯標記的臉盆和腳盆。(五)客房內環境應干凈、整潔,擺放的物品無灰塵,無

5、污漬;客房空調過濾網清潔、無積塵。第七條  清洗消毒專間(一)住宿場所宜設立一定數量的獨立清洗消毒間,清洗消毒間面積應能滿足飲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潔的需要。(二)清洗消毒間地面與墻面應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墻裙高度不得低于1.5米,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設有機械通風裝置。(三)飲具宜用熱力法消毒。采用化學法消毒飲具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至少應設有3個飲具專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應的消毒劑配比容器。應配備已消毒飲具(茶杯、口杯、酒杯等)專用存放保潔設施,其結構應密閉并易于清潔。(四)配有拖鞋、臉盆、腳盆的住宿場所,消毒間內應有拖鞋、臉盆、腳盆專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臉盆、腳

6、盆等)存放專區。(五)各類水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滲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設置標識明示用途。第八條  儲藏間住宿場所宜設立一定數量儲藏間。儲藏間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柜或貨架,并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及防鼠、防潮、防蟲、防蟑螂等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第九條  工作車(一)住宿場所宜配備工作車,其數量應能滿足工作需要。(二)工作車應有足夠空間分別存放客用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潔工具并有明顯的標識。(三)工作車所帶垃圾袋應與潔凈棉織品、一次性用品及潔凈工具分開,清潔浴盆、臉盆、抽水馬桶的工具應分開存放,標志明顯。第十條公共浴室公共浴室應分設男、女區域,按照設計接

7、待人數,盥洗室每815人設1只淋浴噴頭,淋浴室每1025人設1只噴頭。第十一條  公共衛生間(一)公共衛生間應男、女分設,便池應采用水沖式,地面、墻壁、便池等應采用易沖洗、防滲水材料制成。衛生間地面應略低于客房,地面坡度不小于2,并設置防臭型地漏。衛生間排污管道應與經營場所排水管道分設,設有有效的防臭水封。(二)公共衛生間應設有獨立的機械排風裝置,有適當照明,與外界相通的門窗安裝嚴密,紗門及紗窗易于清潔,外門能自動關閉。衛生間內應設置洗手設施,位置宜在出入口附近。(三)男衛生間應按每1535人設大小便器各1個,女衛生間應按每1025人設便器1個。便池宜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

8、衛生座墊。第十二條  洗衣房(一)住宿場所宜設專用洗衣房或采用社會化洗滌服務。洗衣房應分設工作人員出入口、待洗棉織品入口及潔凈棉織品出口,并避開主要客流通道。(二)洗衣房應依次分設棉織品分揀區、清洗干燥區、整燙折疊區、存放區、發放區。棉織品分揀、清洗、干燥、修補、熨平、分類、暫存、發放等工序應做到潔污分開,防止交叉污染。(三)公共用品如需外洗的,應選擇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承洗單位,作好物品送洗與接收記錄,并索要承洗單位物品清洗消毒記錄。第十三條  給排水設施     住宿場所應有完善的給排水設施,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如場

9、所內供水管網與市政供水管網直接相通,場所內供水管網壓力應小于市政供水管網壓力,并有防止供水向市政供水管網倒流的設施。排水設施應當有防止廢水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第十四條  通風設施(一)客房、衛生間、公共用房(接待室、餐廳、門廳等)及輔助用房(廚房、洗衣房、儲藏間等)應設機械通風或排風裝置。機械通風或排風裝置的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異味交叉傳導。(二)住宿場所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三)住宿場所的機械通風裝置(非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其進風口、 排氣口應安裝易清洗、耐腐蝕并可防止病媒生物侵入的防護網罩。第十五條  采光照

10、明(一)住宿場所室內應盡量利用自然采光。自然采光的客房,其采光窗口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不小于1:8。(二)客房臺面照度不低于100勒克斯。(三)不宜將暗室作為客房。第十六條  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一)住宿場所應設置防鼠、防蚊、防蠅、防蟑螂及防潮、防塵等設施。(二)與外界直接相通并可開啟的門窗應安裝易于拆卸、清洗的防蠅門簾、紗網或設置空氣風簾機。(三)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設有網眼孔徑小于6毫米的隔柵或網罩,防止鼠類進入。(四)機械通風裝置的送風口和回風口應當設置防鼠裝置。第十七條  廢棄物存放設施(一)住宿場所室內應設有廢棄物收集容器,有條件的場所宜設置廢棄物分類收集容器。(

11、二)廢棄物收集容器應使用堅固、防水防火材料制成,內壁光滑易于清洗。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密閉加蓋,防止不良氣味溢散及病媒生物侵入。(三)住宿場所宜在室外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集中存放設施,其結構應密閉,防止病媒生物進入、孳生及廢棄物污染環境。第三章  衛生操作要求第十八條操作規程(一)住宿場所經營者應制定公共用品用具采購、儲藏、清洗消毒、設備設施維護等操作規程。操作規程應具體規定工作程序。(二)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衛生操作規程并嚴格按規程操作。第十九條公共用品用具采購(一)采購的物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物品應做好記錄,便于溯源

12、。(二)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品、化妝品等物品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三)采購的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第二十條公共用品用具儲藏(一)公共用品用具儲藏間應保持通風和清潔,無鼠害、蒼蠅、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二)不同物品應分類、分架存放,物品距墻壁、地面均應在10厘米以上。棉織品宜存放于儲藏柜中。(三)物品的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過期物品。(四)有毒有害物品應有專間或專柜存放,上鎖、專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記。第二十一條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一)清洗消毒間應有明顯標志,環境整潔,通風換氣良好,無積水積物,

13、無雜物存放。(二)供顧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嚴格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三)清洗消毒應按規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應在有效期內,消毒設備(消毒柜)應運轉正常。(四)清洗飲具、盆桶、拖鞋的設施應分開,清潔工具應專用,防止交叉傳染。(五)清洗消毒后的各類用品用具應達到有關衛生標準的規定并保潔存放。清洗消毒后的茶具應當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六)潔凈物品保潔柜應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雜物。   各類公共用品用具更換、清洗、消毒、保潔工作可參考推薦的住宿場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錄)。 

14、; 第二十二條客房服務(一)客房應做到通風換氣,保證室內空氣質量符合衛生標準。(二)床上用品應做到一客一換,長住客一周至少更換一次。(三)清潔客房、衛生間的工具應分開,面盆、浴缸、坐便器、地面、臺面等清潔用抹布或清洗刷應分設。(四)衛生間內面盆、浴缸、坐便器應每客一消毒,長住客人每日一消毒。(五)補充杯具、食具應注意手部衛生,防止污染。第二十三條  公共衛生間清潔清潔坐便器(便池)的清潔工具應專用。每日應對衛生間進行一次消毒。第二十四條 棉織品清洗消毒(一)棉織品清洗消毒前后應分設存放容器。(二)客用棉織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潔用抹布應分類清洗。(三)清洗程序應設有高溫或化學消毒過程。

15、(四)棉織品經烘干后應在潔凈處整燙折疊,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及時運送至儲藏間保存。第二十五條  通風(一)機械通風裝置應運轉正常,過濾網應定期清洗、消毒。(二)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按照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要求進行清洗消毒。(三)集中空調機房應整齊、清潔,無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堆放。風機過濾網應清潔無積塵。第四章   衛生管理第二十六條  衛生管理組織(一)住宿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負全面責任,應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衛生知識培訓。(二)住宿場所應設置衛生管理部門或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員,負

16、責其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具體工作。(三)專(兼)職衛生管理員應有從事住宿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經驗,經過公共衛生管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第二十七條  衛生管理工作職責住宿場所衛生管理部門的成員或衛生管理員承擔本場所衛生管理職能,主要職責包括:(一)制訂從業人員衛生培訓教育計劃和考核辦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衛生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衛生知識、崗位操作規程等的培訓學習和考核。(二)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負責提出將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的從業人員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的意見。(三)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衛生責任制度和衛生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

17、見。(四)督促本場所經營者、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按時辦理有關衛生證件、證明,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五)配合衛生執法人員對本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本場所衛生管理檔案。(六)參與保證衛生安全的其他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  衛生管理制度住宿場所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并對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主要制度有:(一)證照管理制度。(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及個人衛生制度。(三)公共用品用具購買、驗收、儲存及清洗消毒保潔制度。(四)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制度。(五)洗衣房衛生管理制度。(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制度。(七)健康危害事故與

18、傳染病報告制度。(八)預防控制傳染病傳播應急預案與健康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九)衛生檔案管理制度。(十)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第二十九條  證照管理住宿場所、從業人員及健康相關產品應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有效,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真實完備。第三十條  檔案管理住宿場所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方面:(一)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二)衛生管理制度。(三)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

19、從業人員崗位職責。(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處理情況。(五)衛生操作規程。(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七)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檢測記錄。(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十二)有關證明:包括預防性建筑設計審核文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消毒設施設置情況等。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并簽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并

20、有目錄。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第三十一條  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一)住宿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二)當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責任報告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2.飲用水遭受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3.公共用品用具和衛生設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4.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

21、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 健康危害事故。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管理(一)室外公共區域應保持干凈整潔。(二)室內公共區域地面、墻面、門窗、桌椅、地毯、臺面、鏡面等應保持清潔、無異味。(三)廢棄物應每天清除一次,廢棄物收集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四)洗衣房的潔凈區與污染區應分開,室內物品擺放整齊,設施設備日常保養及運行狀態良好。(五)定期進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應符合衛生要求。(六)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室內空氣、用品用具等定期進行檢測。第三十三條  食品經營項目住宿場所設有食品經

22、營項目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要求。第五章  人員衛生要求第三十四條  健康管理(一)住宿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倒賣。(二)從業人員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第三十五條  衛生知識培訓(一)從業人員應當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二)從業人員衛生知

23、識培訓每兩年進行一次。(三)從業人員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第三十六條  個人衛生(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進行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帶飾物。(二)從業人員應有兩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附錄  推薦的住宿場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一、清洗方法及步驟(一)去除公共用品用具表面的殘渣、污垢。(二)用含洗滌劑溶液洗凈公共用品用具表面。(三)用清水沖去殘留的洗滌劑。二、消毒方法(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紅外線等熱力消毒方法。1.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鐘以上。可用于飲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織品

24、的消毒。2.紅外線消毒:125作用15分鐘以上。可用于飲具、盆的消毒。(二)化學消毒。用含氯、溴或過氧乙酸的消毒藥物消毒。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鐘,可用于盆、飲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噴灑、涂擦消毒。2.用0.20.5過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鐘,可用于拖鞋消毒。化學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用凈水沖去表面的消毒劑。三、保潔方法(一)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要自然濾干或烘干,不應使用毛巾擦干,以避免受到再次污染。(二)消毒后的飲具應及時放入餐具保潔柜內。四、化學消毒注意事項(一)使用的消毒劑應在保質期限內,并按規定的溫度

25、等條件貯存。(二)嚴格按規定濃度進行配制,固體消毒劑應充分溶解。(三)配好的消毒液定時更換,一般每4小時更換一次。(四)使用時定時測量消毒液濃度,濃度低于要求立即更換。(五)保證消毒時間,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應作用15分鐘以上。(六)應使消毒物品完全浸沒于消毒液中。(七)用品用具消毒前應洗凈,避免油垢影響消毒效果。(八)消毒后以潔凈水將消毒液沖洗干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96631996代替 GB 9663-88Hygienic standard for hotel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各類旅店客房的空氣質量、噪聲、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本標

26、準適用于各類旅店。本標準不適用于車馬店。2 引用標準GB 5701 室內空調至適溫度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3.1 標準值(見表1、表2)  3.2 經常性衛生要求3.2.1 各類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圍環境應整潔、美觀、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3.2.2 各類旅店應有健全的衛生制度。3.2.3 被套、枕套(巾)、床單等臥具應一客一換,長住旅客的床上臥具至少一周一換。 星級賓館還應執行星級賓館有關床上用品更換規定。清潔的臥具應符合表 2 規定。3.2.4 公用茶具應每日清洗消毒。清潔的茶具必須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 其細菌數必須達到表2 規定。

27、3.2.5 客房內衛生間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應每日清洗消毒并應符合表 2 規定。3.2.6 無衛生間的客房,每個床位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各一個。臉盆、 腳盆和拖鞋應做到一客一換。清潔的臉(腳)盆、拖鞋的表面應光潔,無污垢、無油漬,并不得檢出致病菌。3.2.7 旅店的公共衛生間(盥洗間和廁所)應該每日清掃、消毒,做到并保持無積水、無積糞、無蚊蠅、無異味。3.2.8 各類旅店應有防蚊、蠅、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并經常檢查設施使用情況, 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各類旅店應做到室內外無蚊蠅孳生場所。蚊、蠅蟑螂等病媒昆蟲指數及鼠密度應符合全國愛衛會考核規定。3.2.9 店內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應符

28、合GB 5749規定。二次供水蓄水池應有衛生防護措施, 蓄水池容器內的涂料應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3.2.10 旅客廢棄的衣物應進行登記,統一銷毀。3.2.11 旅店內附設的理發店、娛樂場所、浴室等應執行相應的衛生標準。3.2.12 地下室旅店的空氣質量、噪聲、照度和衛生要求等執行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環境衛生標準的規定。3.3 設計衛生要求3.3.1 旅店應選擇在交通方便、環境安靜的地段;療養性旅店宜建于風景區。3.3.2 客房宜有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數以 1518為宜。3.3.3 除標準較高的客房設有專門衛生間設備外,每層樓必須備有公共衛生間。盥洗室每 815 人設一龍頭,淋

29、浴室每 2040人設一龍頭。男廁所每 1535人設大小便器各一個,女廁所每 1025 人設便器一個。衛生間地坪應略低于客房,并應選擇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 1.2m高的墻裙宜應用瓷磚或磨石子,衛生間應有自然通風管井或機械通風裝置。3.3.4 旅店必須設流消毒間。3.3.5 客房與旅店的其他公共設施(廚房、餐廳、小商品部等)要分開,并保持適當距離。3.3.6 旅店的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有潛在危害。3.3.7 空調裝置的新鮮空氣進風口應設在室外,遠離污染源,空調器過濾材料應定期清洗或更換。4 監測檢驗方法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

30、生部提出。本標準由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北京市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河北省衛生防疫站、廣州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超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國強、高文新、崔玉珍、張曉明、黃榮。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美容美發場所衛生規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依據為加強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

31、從事經營服務的美容美發場所,但不包括開展醫療美容項目的場所和無固定服務場所的流動攤點。第三條  用語含義(一)美容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臉型、皮膚特點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并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其提供非創傷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護理、保養、修飾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凈、美容等區域和專間。(二)美發場所,是指根據賓客的頭型、臉型、發質和要求,運用手法技藝、器械設備并借助洗發、護發、染發、燙發等產品,為其提供發型設計、修剪造型、發質養護和燙染等服務的場所,包括等候、洗發、理發、燙染等區域和專間。(三)公共用品用具,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和美容美發操作過程中使用的,與顧客密切

32、接觸的物品。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紙)、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鉗、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儀器等物品;美發用品用具包括圍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發刷、胡刷等物品。(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美容美發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第四條  選址美容美發場所宜選擇在環境潔凈,具備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場所周圍25米范圍內應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第五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一)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在室內,并有良好的通風和采光。美容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于30平方

33、米,美發場所經營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米。 (二)美容美發場所的地面、墻面、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防水、不易積垢的材料鋪設,并且平整、無裂縫、易于清掃; (三)兼有美容和美發服務的場所,美容、美發操作區域應當分隔設置。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單獨的染發、燙發間;經營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美發場所,應當設有燙、染工作間(區),燙、染工作間(區)應有機械通風設施。(四)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設施,美容場所和經營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立單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專用;50平方米以下的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消毒設備。(五)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置從業人員更衣間或更

34、衣柜,根據需要設置顧客更衣間或更衣柜。美發場所應當設置流水式洗發設施,且洗發設施和座位比不小于1:5。第六條  設施要求(一)給排水設施美容美發場所應有完備的給排水設施(含熱水供應設施),排水設施具有防止逆流、病媒生物侵入和臭味產生的裝置,并設有毛發過濾裝置;給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二)清洗消毒間1.面積應不小于3平方米,有給排水設施,通風和采光良好,地面、墻壁防透水,易于清掃。墻裙用瓷磚等防水材料貼面,高度不低于1.5米。配備操作臺、清洗、消毒、保潔和空氣消毒設施。2.清洗池應使用不銹鋼或陶瓷等防透水材料制成,易于清潔,容量滿足清洗需要。3.消毒保潔設施應為密閉結構

35、,容積滿足用品用具消毒和保潔貯存要求,并易于清潔。4.以紫外線燈作為空氣消毒裝置的,紫外線波長應為200275納米,按房間面積每10平方米設置30瓦紫外線燈一支,懸掛于室內正中,距離地面22.5米,照射強度大于70微瓦。5. 清洗、消毒和保潔設施應當有明顯標識。(三)公共衛生間1. 公共衛生間應設置水沖式便器,便器宜為蹲式,配置坐式便器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衛生間應有流動水洗手設備和盥洗池。2. 衛生間應設有照明和機械通風設施,機械通風設施不得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通。(四)儲藏設施儲藏間或儲藏柜應有足夠的儲藏空間,門窗裝配嚴密,有良好的通風、照明、防潮和防病媒生物侵入設施。物品分類存放、離地、

36、離墻并明顯標識。(五)通風設施美容美發場所的通風設施應完備,空氣流向合理。安裝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要求。使用燃煤或液化氣供應熱水的,應使用強排式通風裝置。(六)采光照明設施美容美發場所應盡量利用自然采光或配置良好的照明設施,工作面照度不低于150勒克斯。(七)廢棄物存放設施美容美發場所應當設有加蓋密閉的廢棄物盛放容器。(八)預防控制病媒生物設施美容美發場所應當配置有效的防塵、防鼠、防蟲害設施,污水出口處及場所通風口安裝防鼠網,門窗裝配緊密,無縫隙。第七條  設備與工具(一)美容美發場所應配有數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發工具,美容場所毛巾與顧客

37、床位比大于10:1,美發場所毛巾與座位比大于3:1,公共用品用具配備的數量應當滿足消毒周轉的要求。(二)美發場所應配備皮膚病患者專用工具箱,設有明顯標識,一客一消毒。(三)美容美發場所應配備專門擺放美容美發用品、器械、工具的工作臺、物品柜或器械車。第三章衛生操作要求第八條  操作規程(一)美容美發場所經營者應按照本規范有關要求,參照推薦的美容美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見附錄1)和推薦的美容美發場所及其設施、設備、工具清潔計劃(見附錄2),制定本場所具體的衛生操作規程。(二)經營者應當認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操作規程,從業人員應當熟悉本崗位衛生操作規程并嚴格按規程操作。第九條 

38、; 公共用品用具采購(一)采購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要求。采購的一次性衛生用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等物品的中文標識應規范,并附有必要的證明文件。(二)采購公共用品用具應向經銷商索要產品衛生質量檢測報告或有效證明材料,物品入庫前應進行驗收,出入庫時應登記,文件和記錄應妥善保存,便于溯源。第十條  公共用品用具儲藏(一)公共用品用具應按服務功能和種類分類存放,專柜專用,保持潔凈。(二)化妝品、消毒產品儲藏應遵循先進先出原則,變質或過期產品應及時清除并銷毀。第十一條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一)毛巾、面巾、床單、被罩、按摩服、美容用具等公共用品用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

39、清洗消毒后分類存放;直接接觸顧客毛發、皮膚的美容美發器械應一客一消毒。(二)公共用品用具如需外洗的,應選擇清洗消毒條件合格的承洗單位,作好物品送洗與接收記錄,并索要承洗單位物品清洗消毒記錄。(三)美發用圍布每天應清洗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護頸紙。第十二條  公用飲具消毒 (一)公用飲具應一客一換一消毒,消毒后貯存于專用保潔柜內備用,已消毒和未消毒飲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應保持潔凈,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提倡使用一次性飲具。(二)飲具清洗消毒后應表面光潔,無油漬、無水漬、無異味,符合食(飲)具消毒衛生標準規定。第十三條  美容、美發操作(一)從業人員操作前應認真檢查待用化妝品,感官異

40、常、超過保質期以及標識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不得使用。不得自制或分裝外賣化妝品。(二)從業人員操作時應著潔凈工作服,工作期間不得吸煙。美容從業人員應在操作前清洗、消毒雙手,工作期間戴口罩,并使用經消毒的工具取用美容用品;理(美)發從業人員應在修面操作時戴口罩,對患有頭癬等皮膚病的顧客,使用專用工具。(三)不得使用未經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專人專用,美容棉(紙)等應一次性使用,胡刷、剃刀宜一次性使用。(四)美容、美發、燙發、染發所需毛巾和工具應分開使用,使用后分類收集、清洗和消毒。燙發、染發操作應在專門工作區域進行。(五)美容用盆(袋)應一客一用一換,美容用化妝品應一客一套。第

41、四章  衛生管理第十四條  衛生管理組織(一)美容美發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其場所衛生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場所衛生管理負全面責任。(二)美容美發場所應設置衛生管理職責部門或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場所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專(兼)職衛生管理員應具有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經驗。第十五條  衛生管理工作職責(一)制定場所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參照美容美發場所衛生管理自查建議項目(見附錄3)制訂衛生檢查計劃,規定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檢查服務過程衛生狀況并記錄,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二)制訂從業人員衛生培訓教育計劃和考核辦法

42、,組織從業人員參加衛生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基本衛生知識、崗位操作規程等培訓學習和考核。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管理檔案。(三)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將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的從業人員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崗位,并制止其治愈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建立從業人員健康體檢衛生管理檔案。(四)督促從業人員按時辦理有關衛生證件、證明,嚴格執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相關衛生標準,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建立場所衛生管理檔案。(五)配合衛生執法人員對本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六)制止美容美發場所非法加工、制作食品。有食品經營項目的,須使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相關規定,并建立

43、索證制度。(七)參與其他保證場所衛生的有關工作。第十六條  證照管理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及健康相關產品證照齊全。衛生許可證懸掛在場所醒目處,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有效,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真實完備。第十七條  衛生檔案管理美容美發場所應建立衛生管理檔案,檔案應包括以下方面:(一)證照: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文件(復印件)等。(二)衛生管理制度。(三)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或衛生管理人員與從業人員崗位職責。(四)發生傳染病傳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處理情況。(五

44、)衛生操作規程。(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購、驗收、出入庫、儲存記錄。(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檢測記錄。(八)設備設施維護與衛生檢查記錄。(九)空氣質量、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檢測記錄。(十)投訴與投訴處理記錄。(十一)有關記錄:包括場所自身檢查與檢測記錄,培訓考核記錄,從業人員因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崗位記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記錄等。(十二)有關證明:包括衛生設施設備及消毒設施設置情況,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圖紙等。各項檔案中應有相關人員的工作記錄并簽名,檔案應有專人管理,各類檔案記錄應進行分類并有目錄。有關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第十八條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

45、(一)美容美發場所應建立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制度,場所負責人和衛生管理員為責任報告人。(二)當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責任報告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三)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報告范圍:1.室內空氣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2.公共用品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3.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消毒劑、殺蟲劑等中毒。(四)發生傳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時,場所經營者應立即停止相應經營活動,協助醫務人員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繼發。(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第五章

46、  人員衛生要求第十九條  健康管理(一)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繼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健康合格證明”不得涂改、偽造、轉讓、倒賣。(二)從業人員患有有礙公眾健康疾病,治愈之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可疑傳染病患者須立即停止工作并及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第二十條  衛生知識培訓(一)美容美發場所從業人員應完成規定學時的衛生知識培訓,掌握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衛生操作技能等,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二)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每兩年

47、進行一次。第二十一條  個人衛生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留長指甲,勤剪發、勤修甲、勤洗澡、勤換衣,飯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時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飾物,操作過程中嚴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齊干凈。(二)從業人員不宜在工作區域內食、宿,不宜在工作場所擺放私人物品。GB9666-1996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1 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本標準規定了理發店、美容院(店)的空氣衛生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本標準適用于理發店、美容院(店)。2 引用標準GB 7916 化妝品衛生標準GB 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3 標準值和衛生要求3.1 標準值理發店、美容院(店)衛生標準值項

48、目 理發店、美容院(店)二氧化碳,% 0.1一氧化碳,mg/m3 10甲醛, mg/m3 0.12可吸入顆粒物,mg/m3 0.15(美容院) 0.2(理發店)氨,mg/m3 0.5空氣細菌 a. 撞擊法,cfu/m3 4000b.沉降法,個/皿 403.2 經常性衛生要求3.2.1 理發店、美容院(店)的環境應整潔、明亮、舒適。3.2.2 理發店、美容院(店)應有健全的衛生制度。店內應有消毒設施或消毒間。3.2.3 工作人員操作時應穿清潔干凈的工作服,清面時應戴口罩。3.2.4 理發用大小圍布要經常清洗更換。3.2.5 臉巾應潔凈,每客用后應清洗消毒,其細菌數應符合GB 9663

49、中表2要求。3.2.6 美容工具、理發工具、胡刷用后應消毒,不得檢出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胡刷宜使用一次性胡刷。理發工具宜采用無臭氧紫外線消毒。理發刀具、美容工具配備的數量應滿點頭消毒周轉所需。3.2.7 理發、燙發、染發的毛巾及刀具應分開使用,清洗消毒后的工具應分類存放。3.2.8 供顧客使用的化妝品應符合GB 7916規定。3.2.9 必須備有供患頭癬等皮膚傳染病顧客專用的理發工具,并有明顯標志,用后即時消毒,并單獨存放。3.2.10 正特、副特、甲、乙級燙發店、染發店和美容院必須設有單獨操作間,并有機械排風裝置。無單獨操作間的普通理發店應設燙發、染發工作區,還應設有效的抽風設備,控制

50、風速不低于0.3m/s。3.2.11 毛巾與座位的比:正副物質級5:1,甲乙級4:1,丙丁級不少于3:1。干毛巾3:1。3.2.12 美容院(店)工作人員在美容前雙手必須清冼消毒,工作時應帶口罩。3.2.13 美容用唇膏、唇筆等應做到一次性使用,一般美容店不得做創傷性美容術。3.2.14 理發店和美容店地下的碎發要及時清掃,保持室內清潔。理發和美容工具應擺放整齊,做到操作臺上和刀具等用品表面無碎發殘留。3.3 設計衛生要求3.3.1 新開業的理發店、美容店營業面積必須在10m3以上,已開業的應逐步達到上述的最低要求。并應有良好的采光面。3.3.2 店內應設理發、美容工具洗滌消毒的設施。3.3.

51、3 理發店地面應易于沖洗,不起灰,墻面臺度要有1.5m高的瓷磚、大理石貼面或油漆。3.3.4 洗頭池與座位比,正副特級理發店、美容院(店)不小于1:4。甲乙級理發店不小于1:5。3.3.5 高級理發店、美容店應有機械通風設備,且組織通風合理。無機械通風設備的變通理發店、美容店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4 監測檢驗方法本標準的監測方法按公共場所衛生標準監測檢驗方法執行。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本標準由廣州市衛生防疫站、上海市衛生防疫站、北京市衛生防疫站、武漢市衛生防疫站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黃榮、崔玉珍、高文新、尚翠娥、高國強。本標準由衛生部委托技術歸口單位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

52、境衛生監測所負責解釋。沐浴場所衛生規范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依據為加強沐浴場所衛生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止傳染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適用范圍(一)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從事經營服務的沐浴場所,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浴、足浴等。(二)沐浴場所內設置的理發店、美容店、游泳池、

53、文化娛樂場所等其它公共場所和餐飲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三條  用語含義(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場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來源,包括糞池、垃圾場、污水池、旱廁等。(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場所提供顧客使用的、與顧客密切接觸的物品。包括浴巾、毛巾、墊巾、浴衣褲、拖鞋、飲具、修腳工具等物品。(三)衛生管理組織,是指對沐浴場所的衛生證照、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場所環境、顧客用品用具和設施等實施有效衛生管理的機構。(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場所內發生的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故。第二章  場所衛生要求第四

54、條  選址、設計及竣工驗收(一)沐浴場所應選擇遠離污染源的區域。一般室外周圍25米內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二)新建、改建、擴建的沐浴場所,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或設計階段和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衛生學評價。第五條  環境衛生 沐浴場所內外環境應整潔衛生,蟑螂密度、鼠密度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第六條  場所設置與布局(一)沐浴場所應設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區、公共衛生間、清洗消毒間、鍋爐房或暖通設施控制室等房間。更衣室、沐浴區、公共衛生間分設男女區域,休息室單獨設在堂口、大廳、房間等或與更衣室

55、兼用。各功能區要布局合理,相互間比例適當,符合安全、衛生、使用要求。更衣室、浴區及堂口、大廳、房間等場所應設有冷暖調溫和換氣設備,保持空氣流通。(二)沐浴場所地面應采用防滑、防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墻壁和天頂應采用防水、無毒材料覆涂,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三)使用燃氣或存在其它可能產生一氧化碳氣體的沐浴場所應配備一氧化碳報警裝置。使用的鍋爐應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許可。沐浴場所安裝在室內的燃氣熱水器應當有強排風裝置。池浴應配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裝置。(四)更衣室應與浴區相通,配備與設計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閉更衣柜、鞋架、座椅等更衣設施,設置流動水洗手及消毒設施,更衣柜應一客一柜。更衣

56、柜宜采用光滑、防水材料制造。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個席位不小于0.125平方米,走道寬度不小于1.5米。(五)浴區四壁及天頂應當用無毒、耐腐、耐熱、防潮、防水材料。天頂應有相應措施,防止水蒸汽結露。浴區地面應防滲、防滑、無毒、耐酸、耐堿,便于清潔消毒和污水排放,地面坡度應不小于2%,地面最低處應設置地漏,地漏應當有蓖蓋。浴區內應設置足夠的淋浴噴頭,相鄰淋浴噴頭間距不小于0.9米,每十個噴頭設一個洗臉盆。浴區通道合理通暢。浴區內不得放置與沐浴無關的物品。(六)沐浴場所的吸煙區(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其室內空氣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七)沐浴場所設有食品經營項目的,應符合

5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要求。第七條  公共衛生間設施(一)沐浴場所應配備相應的水沖式便器,在浴區內應當設置公共衛生間。公共衛生間的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二)公共衛生間內便器宜為蹲式,采用座式的宜提供一次性衛生座墊。(三)公共衛生間內應有獨立的排風設施,排風設施不得與集中空調管道相通。公共衛生間內應設置流動水洗手設施。第八條  消毒設施(一)提供公用飲具的沐浴場所應設置專用的飲具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3個以上標記明顯的水池,配備足夠的消毒設備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密閉飲具保潔柜并標記明顯。(二)對浴巾、毛巾、浴衣褲等公用棉織品自行清洗消毒的沐浴場所應設置專

58、用的清洗消毒間,專間內應有上下水,設有足夠的清洗、消毒水池且標記明顯,配備足夠的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配備毛巾、浴巾、墊巾、浴衣褲等專用密閉保潔柜且標記明顯。提倡使用一次性浴巾、毛巾、浴衣褲等一次性用品。(三)在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置公用拖鞋清洗消毒處,配備足夠的拖鞋清洗消毒設施或消毒藥物及容器。(四)在沐浴場所適宜地點設置修腳工具消毒點,配置專用的紫外線消毒箱或高壓消毒裝置對修腳工具進行消毒。第九條  供水設施(一)有冷熱水供應設備并有明顯標志,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設備安全可靠。(二)供顧客飲水的設備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批準文件(復印件),飲用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三)沐浴用水水質、浴池水質溫度、濁度應符合國家相應衛生標準的要求。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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