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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港口國監督程序經大會A.882(21)號決議修正的大會A.787(19)號決議目錄港口國監督程序1第一章 總則41.1 目的41.2 適用41.3 引言41.4 港口國監督條款41.5 非締約方船舶和小于公約尺度的船舶51.6 定義5第二章 港口國檢查62.1 概述62.2 檢查62.3 明顯依據62.4 PSC官員的專業資歷72.5 PSC官員的資格和培訓要求72.6 PSC官員的一半程序指南7第三章 詳細檢查83.1 概述83.2 明顯依據83.3 關于船舶構造及設備要求的指南93.4 關于MARPOL73/78公約規定的排放要求的指南113.5 操作性要求監督指南133.6 最低配員標準

2、和發證183.7 ISM規則港口國監督道則19第四章 違犯和滯留204.1 低于標準船舶的確認204.2 有關錯誤信息的提交204.3 港口國對被認為是低于標準船舶的反應行動214.4 港口國采取糾正措施的責任214.5 關于滯留船舶的指南214.6 中止檢查214.7 糾正缺陷和解除滯留的程序22第五章 報告要求225.1 港口國報告225.2 船旗國報告235.3 按照MARPOL73/78公約對人大的缺陷或排放的報告23第六章 審議程序236.1 意見報告23附錄1241 引言242 概要243 可導致滯留的缺陷24附錄227按照MARPOL73/78公約附件執行檢查和調查的指南27第1

3、部分 對IOPP證書,船舶和設備的檢查271 要求具備IOPP證書的船舶272 非公約締約方的船舶和其他不具備IOPP證書的船舶273 監督28第2部分 違犯排放規定28第3部分 作為認定違犯MARPOL73/78公約附則排放規定可能證據的項目清單291 發現油污染后采取的行動292 船上調查303 岸上調查324 以上未涉及的資料325 結論32第4部分 關于港內檢查原油洗艙程序的指南321 前言322 檢查333 船舶人員334 文件335 惰性氣體336 靜電的產生347 通信348 甲板上滲漏349 防止貨油進入機器處所3410 原油的適合性3411 檢查表3412 洗艙安排3413

4、掃艙3514 壓載35附錄336關于按照MARPOL73/78公約附則進行調查和檢查的指南36第1部分 對證書(COF或NLS證書),船舶和設備的檢查361 要求持有證書的船舶362 非公約締約國的船舶363 監督37第2部分 違犯排放規定37第3部分 關于認定的違犯MARPOL73/78公約附則排放規定時間的可能證據項目清單381 發現污染后的行動382 上船調查393 岸上調查404以上未包括的資料415結論41第4部分 卸貨、掃艙及預洗作業的檢查程序(主要在卸貨港)411 引言412 文件413 從船上人員獲得的資料414 從碼頭人員獲得的資料415 監督42附錄443證書和文件清單43

5、附錄4A441969年噸位公約港口國監督導則44附錄545檢查報告45檢查報告46附錄647未做徹底糾正或僅做臨時修理的缺陷報告47附錄748采取行動的報告48致通知國主管當局48附錄849關于違犯MARPOL73/78公(第6條)的報告格式49第一章 總則1.1 目的本文件意在于就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提供基本的指導,并在這些檢查的事實、船舶、船舶設備或傳言所存在缺陷的識別、管理程序的使用方面取得一致。1.2 適用 本程序適用于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74)、199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AL73/78)、

6、經修訂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78)和1969年國際船舶丈量公約(ITC69)(以下簡稱適用公約)所管轄的船舶。 對非公約締約國的船舶和小于公約規定尺度的船舶不給予優惠待遇(見1.5段)。 在實施港口國監督時,各締約方只適用已生效的并被其接受的公約條款, 如果一個港口國按照國際勞工組織(ILO)NO.147號公約1976年商船(最低標準)公約進行港口國監督,有關對此類檢查的指導意見請見ILO出版物船上勞動條件檢查:程序指南。1.3 引言 根據上述1.2段提及的適用公約條款,主管機關(即船旗國政府)有責任制定法規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適用公約完全生效,以從人命安全和

7、防止污染的角度保證船舶適合于其預期的服務,船員合格并適合于他們的職責。 在某些情況下,船旗國的主管機關很難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例如那些不定期掛靠船旗國港口的船舶,實施全面和連續的監督管理。通過在國外港口任命檢查員或授權某些機構代表船旗國政府行使職能就可以,并且已經部分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下述監督程序應作為對船旗國在國內和國外采取的國家級措施的補充,并意在協助船旗國確保在保障船員、旅客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符合公約的規定。1.4 港口國監督條款SOLAS74第章第19條,第章第6.2條和第章第4條;LL66第21條;MARPOL73/78第5、6條,其附則第8A條、附則第15條、附則第8條和附

8、則第8條;STCW78 第 條;以及tonnage69第12條均規定了公約締約國對掛靠其港口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監督應遵循的程序。港口國當局應有效地適用這些條款以便識別船舶可能存在的會使它們低于標準的缺陷(見第4.1段),并確保船舶采取糾正缺陷的措施。1.5 非締約方船舶和小于公約尺度的船舶 SOLAS741978年議定書第(3)條,MARPAL73/78第5(4)條和MARPAL73/78第條(5)條規定對非締約國的船舶不給予優惠待遇。作為一條準則,各締約國應將本文所規定的程序適用于非締約方船舶和小于公約尺度的船舶以保證對這些船舶實施等效檢驗和檢查及海上安全和海上環境保護的等效標準。由于非締約方

9、船舶和小于公約尺度的船舶不具備SOLAS共育人、載重線公約或MARPOL公約所規定的適用證書,或其船員可能不持有有效的STCW證書,港口國監督官員(以下簡稱PSC官員)應該考慮本文件所確定俄原則,確認該船舶和船員不會對船上人員構成危險并且不會對海上環境造成不合理的損害。如果該船舶或船員具有與公約要求不同的證書,港口國監督官員可在對該船進行評估時考慮文件的格式和內容。船舶、船上及其設備的狀況,船員的證書和船旗國的最低配員標準應與公約條款的宗旨相容。否則,應對該船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使其達到安全和海上環境保護的類似水平。1.6 定義 明顯依據:船舶及其設備或其船員實質上不符合有關公約的要求的證據,或,

10、船長或船員不熟悉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船上基本程序的依據。有關明顯依據的例子見第2.3節。 缺陷:發現的不符合有關公約要求的狀況。 滯留:當船舶和船員實質上不符合適用公約的要求時,港口國為保證該船在開航后不會對船舶和船上人員構成危險或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威脅所采取的干涉行動,無論這種行動是否影響大船舶的正常離港計劃。 檢查:登輪查驗有關證書和其他文件的有效性,和船舶及其設備和船員的總體狀況。 詳細檢查:當有明顯依據詳細船舶條件、船舶設備或船員實質上不符合證書項目時所進行的檢查。1.6.6 PSC官員:經有關公約締約國的主管機關正式授權執行港口國監督檢查,并只對該締約國負責的人員。 經認可的

11、機構:符合大會A.739號決議所規定的條件,并被船旗國委派為懸掛其國旗的船舶提供必要的法定服務和發證的機構。 停止作業:由于船舶具有的一個或幾個被失敗的缺陷會使船舶繼續進行某項操作產生危險,而對繼續進行此項作業的正式停止。低于標準的船舶:船體、機器、設備、或配員,例如,救生、無線電、消防、防止污染或操作安全方面,實質上低于有關公約要求的標準或不符合安全配員文件的船舶。 有效證書:由有關公約的一個締約國,或由代表締約國的經認可機構直接簽發的,包括標準和有效的日期,符合有關公約的規定并載明船舶、船員和設備細目的證書。第二章 港口國檢查2.1 概述 根據有關公約的規定,各締約國可在其港口由PSC官員

12、對外輪進行檢查。 此類檢查可依據下述情況進行:.1 該締約國的決定;.2 應另一締約國的請求;.3 由船員、專業機構、協會、工會或其他有關系的個人提供的有關船舶的信息;或 締約國可以委托專為此目的的官員或經認可的機構對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實施檢驗和檢查,然而它們應明確按照適用公約的規定,外國籍船舶應接受僅由港口國正式授權的官員進行的港口國監督,包括登輪、檢查、糾正措施和可能的滯留。PSC官員可由港口國總體授權也可以逐一授權。 應盡一切可能的努力避免不適當的滯留或延誤船期。如果船舶受到不適當的滯留或延誤,傳播有權對遭受的損失或損害提出索賠。2.2 檢查 在遵循適用公約的監督程序中,例如,港口國收

13、到關于某船的情報后,PSC官員在到達該船,登輪前,可從船舶在水中的外觀,觀察其油漆涂層、銹蝕或凹陷、或尚未修理的損害,獲得該船維護標準的印象。2.2.2 PSC官員應盡可能首先確定該輪的建造年代和尺度,以便決定應該適用哪些公約條款。2.2.3 PSC官員登輪并向船長或船上負責高級船員說明來意后,應查驗船舶的有關證書和文件,見附錄4的清單。PSCO應在附錄4A的指導下進行對1969年國際噸位證書的檢查。 如果證書均有效,并且PSC官員從印象和船上的目測觀察確認該船維護標準良好,PSC官員通常可將檢查局限于報告的或觀察到的缺陷(如果有的話)。 但是,如果PSC官員從總的印象和在船上的觀察有明顯的依

14、據認為該船、其設備或船員在實質上不符合要求,PSC官員應考慮第3章的內容進行詳細的檢查。 在根據SOLAS74第章有關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的監督程序進行檢查時,PSCO應適用3.7段中的指南。2.3 明顯依據進行檢查的明顯依據包括:.1 缺少公約要求的主要設備或布置;.2 對船上的證書查驗表明一個或幾個證書均無效;.3有證據表明公約要求和附錄4所列的文件不在船上或不完整,或未能保持或保持有誤;.4 PSC官員從總的印象和觀察認為船舶存在船體或結構上的嚴重變形或缺陷,會危及船舶的結構、水密或水密完整性。.5 PSC官員從總的印象或觀察認為船上安全、防止污染和航行安全設

15、備存在嚴重缺陷的證據。.6 有關船長或船員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基本船上操作,或未執行這些操作的情報或證據。.7 表明主要船員之間不能進行交流,或不能與船上其他人員進行交流的證。.8 誤發射遇險報警信號,為接著執行證券的取消程序;.9 收到的關于某船舶低于標準的報告或報怨。2.4 PSC官員的專業資歷 港口國監督應只能由符合第2.5節規定標準的合格的PSC官員進行。 當PSC官員不能提供所需的專業能力時,可由經港口國認可的具有所需的專業能力的人協助。2.4.3 PSC官員和協助人員不應在檢查港中或被檢查船上擁有任何商業利益,PSC官員也不應受經授權的機構雇傭或代表其工作。2.4.4 P

16、SC官員應攜帶由港口國簽發的表明其被授權執行港口國監督的個人身份識別證件。2.5 PSC官員的資格和培訓要求2.5.1 PSC官員應是具備船旗國檢查員資格的有經驗的官員2.5.2 PSC官員應能夠用英語同主要船員進行交談。對PSC官員應,考慮到IMO最新的示范教程,提供培訓,使他們具備與實施港口國監督有關的適用公約條款的必要知識。主管機關在具體規定PSC官員的資格和培訓時,應適當考慮哪些國際認同的與港口國監督相關的文件和到港船舶的類型。 實施操作性檢查的PSC官員應具備以下資格:船長或輪機長并具有適當的海上資歷,或具有主管機構認可學院的海上相關領域的資歷并受過專門的培訓以保證具有足夠的適任技能

17、,或主管機關的合格官員并具有等效級別的經歷并受過培訓,以實施有關的操作性檢查。應定期召開PSC官員的研討會以更新他們官員港口國監督文件的知識。2.6 PSC官員的一般程序指南2.6.1 PSC官員在履行全部職責中應運用專業判斷,并酌情其他人的意見。 登輪時,如對方要求,PSC官員應向船長或船東代表出示身份證件。此證件應被認可為表明該PSC官員已經被證實授權進行PSC檢查的文件憑證。 如果PSC官員有明顯依據進行詳細檢查,應即刻將這些明顯依據通知船長并告知船長如果他愿意可同負責發證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的機構聯系并邀請他們到船。 如果檢查是根據別人,特別是船員的報告或報怨進行的,則該情報的來源不應被

18、泄露。 在實施監督時,應盡可能避免船舶被不正當的滯留或延誤。應注意港口國監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安全或會對海上環境構成不合理危害的船舶出海航行。PSC官員應考慮擬定航程的具體情況,決定在該船缺陷被糾正前是否滯留該船或允許該船帶缺陷開航。 應認識到所有的設備都可能失靈,而備件或替換部件又不一定隨時得到。在此種情況下,如果PSC官員認為已采取了安全替代安排,則不應造成對船舶的不正當延誤。 如導致滯留的原因是船舶在駛往某一港口的途中遭受意外損傷,在下列前提下,不應向船舶簽發滯留令:.1 船舶已充分考慮了公約有關船舶應將意外情況通知船旗國、負責簽發證書的指定驗船師或經認可的組合的組織的要求;.2 船舶進

19、入港口之前,船長或公司已經向港口國當局報告船舶遭受的意外和損傷的細節,以及已經通知船旗國主管當局的信息。.3 船舶正在采取令港口國當局滿意的適當的糾正措施;并且.4 在接到船舶已經采取糾正措施的通知后,港口國當局確認那些明顯威脅安全、健康或環境的缺陷已經被消除。 由于滯留船舶是一個涉及諸多問題的嚴重事件,PSC官員最好同其他利益方共同行動,例如,PSC官員可要求船東代表提出糾正方案。PSC官員也可以考慮同船旗國主管機關的代表或負責簽發有關證書的經認可機構合作,并就他們是否接受船東方案或是否有新增加的要求進行協商。在不限制PSC官員各方面權力的情況下,各方的參與會有助于使船舶更安全,防止事后發生

20、涉及滯留條件的爭議,并在發生涉及“不正當延誤”的訴訟中處于有利地位。 如果缺陷不能在檢查港糾正,PSC官員可在確定的適當條件下,允許船舶航行至另一港口。在這種情況下,PSC官員應確保通知下一港口主管機關和船旗國。 給船旗國的滯留報告應足夠詳細,包括對造成滯留的缺陷嚴重性評估。 公司或其代表有權對港口國當局采取的滯留行動提起申訴。但該申訴不導致滯留的終止。PSCO應該告知船長其申訴權。 為了保證實施PSC要求的一致性,PSC官員在進行PSC檢查時應攜帶一份第2.6節(PSC官員一般程序指南)的摘要以備隨時參考。第三章 詳細檢查3.1 概述 如果船舶未攜帶有效的證書,或PSC官員根據總印象或在船上

21、觀察有明顯依據認為該船舶的狀況或其設備實質上與證書上所載項目不符,或,船長或船員不熟悉基本的船上程序,PSC官員應按本章所述對該船進行詳細檢查。 不能設想在一次港口國監督檢查中把本節所述的所有設備和程序全部檢查完,除非由于船舶的狀況或船長或船員對基本的船上程序的熟悉程度要求進行這樣的檢查。此外,本指南并不意在于將港口國的海原發證程序強加給懸掛其他STCW78公約締約國國旗的船舶,或將超過對港口國船舶監督程序的標準強加給外輪。3.2 明顯依據PSC官員在本國管轄的港口或近海裝卸站檢查要求持有公約證書的外輪時,除非有明顯的依據認為船舶狀況或其設備實質上不符合證書所載細目,則這種檢查應局限于核實船上

22、是否具備有效的證書和其他有關文件,使PSC官員對船舶及其設備和船員的概況形成印象。3.3 關于船舶構造及設備要求的指南 如果PSC官員根據總印象或船上觀察,又明顯依據認為船舶可能低于便于標準,PSC檢查員應進行詳細檢查,并考慮到以下情況。構造3.3.2 PSC官員對船殼保養和甲板概況的印象,包括懸梯、護欄、管路遮蓋和銹蝕或凹陷部位,會影響PSC官員決定是否對水上船舶的構造進行全面的檢查。重要部位的損壞或銹蝕,或影響船舶適航性或承受局部負荷的甲板及有關加強部件的凹陷,均會成為對船舶適航性,而不是船舶的船齡,并考慮可允許的正常磨損和撕裂的最小留量。不影響船舶適航性的損壞不應作為是否滯留的依據,損壞

23、已經過臨時且有效的修理后航行到另一港口進行永久性修理,也不應成為滯留的依據。但在對損壞的作用進行評估時,PSC官員應考慮到船上人員居住處所的位置及損壞是否會對船員居住處所的可居住性造成實質性的影響。3.3.3 PSCO應該對散伙船和油船的結構完整性和適航性給予特別的關注,并注意這些船舶在檢驗中必須按照SOLAS74第/2條的規定實施了要求的加強檢驗計劃。3.3.4 PSCO對這些船舶的結構安全的評估應該基于船上的檢驗報告文件。這些文件應該包括結構檢驗報告、狀況評估報告(譯為英文并經主管機關或代表主管機關的機構簽署)、測厚報告和檢驗計劃文件。PSCO應注意的是,船舶檢驗報告文件的更新可能比實際實

24、施檢驗的時間存在短期的滯后,當PSCO懷疑船舶是否已實施了要求的檢驗時,應該向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確認。 如果根據檢驗報告薄需要對船舶的結構進行詳細地檢查,或船上不具備該報告薄,PSC官員應適當注意該船的船體結構、通液貨艙的管系、泵房、隔離艙、管路通道、貨物區域內的空位和壓載藏。 對于散貨船,PSC官員應檢查貨艙的主要結構是否存在明顯的未經批準的修理。機器處所3.3.7 PSC官員應對機器和電器設備的狀況進行評估以確認其能為推進和輔助裝置提供練習和充足的動力。3.3.8 PSC官員在檢查機器處所時,應對其維護標準形成印象。磨損或斷裂的速閉閥鋼絲、斷開或失效的家常控制桿或機器分離機械裝置、閥手輪丟

25、失、蒸汽,水和油長期滲漏的吉祥、油柜頂盒藏地稅過臟、或機器底座的延伸性銹蝕均說明對系統的維護不能使人滿意。大量的臨時修理。包括管路卡箍或水泥堵漏箱,都表明不愿意永久修理。 當必須進行性能試驗才能確定機器的狀況時,一般的缺陷,例如,滲漏的泵封壓蓋、過臟的水位計玻璃、失效的壓力表、銹蝕的釋放閥、斷開的或失效的安全或控制裝置、柴油發動機掃氣道或曲軸箱釋放閥反復操作的跡象、失靈或失效的自動設備和報警系統、核泄漏的鍋爐外殼或煙道,均說明需對機艙日志進行檢查,對機器失靈或事故的紀錄進行調查并要求對機器進行運轉試驗。 如果一臺發電機不能使用,PSC官員應調查所供應的動力是否能維持基本的和應急的作業,并應進行

26、試驗。 如果有明顯的忽略證據,PSC官員應擴大調查的范圍,使其包括諸如對主輔舵機布置、超速分離、斷路器等項目進行試驗。 必須強調,發現一個或多個上述缺陷會對低于標準的判斷給予指導,但對實際的組合情況應逐一進行專業判斷。載重線勘定的條件 在有些情況下,PSC官員可能已決定沒必要對船體進行檢查,但,如果根據在甲板上的觀察,對某些項目,如艙口關閉裝置故障、空氣管和通風筒圍板銹蝕,認為不滿意時,PSC官員應查驗載重線勘定的條件,并特別注意關艙裝置、甲板排水設施,和與船員保護有關的布置。救生設備 救生設備的有效性主要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船員的良好維護記載定期操作中的使用。如果船員未進行定期的維護,則距安全

27、設備證書上一次檢驗日期的時間間隔可以作為確定設備劣化程度的重要因素。除了檢查未按公約要求配備設備、救生艇有洞等明顯缺陷外,PSC官員還應查找救生艇筏不使用或妨礙艇筏降落裝置的跡象,包括油漆聚結、艇架支點不能轉動、缺少潤滑、滑輪和吊索狀況及不正確綁扎或甲板貨物積載。如果這些跡象明顯,PSC官員有理由對所有救生設備進行詳細檢查,這種檢查可包括降放艇筏、核實救生筏的檢修、查看救生衣和救生圈的數目和狀況、并確認焰火信號是否在有效期內。如果情況嚴重,也可以發展到對安全設備證書所有項目進行檢查。檢查中應重點查看舷外有效燈具的配備及其功能、對船員和旅客的報警裝置、和通往集合地點和棄船位置的照明通道的設置。防

28、火安全 一般船舶:消防水管、甲板沖洗水管和消防栓狀況不佳,居住處所無消防水龍帶和滅火器均說明需要對消防安全設備進行詳細地檢查。除了檢查是否符合公約的要求外,PSC官員還應查找高于一般火災危險的跡象;這種跡象可能起因于機器處所清潔不符合標準,這種跡象連同固定式或便攜式滅火設備的重要缺陷可導致該船舶低于標準的判斷。 客船:PSC官員根據前述各條,特別是關于防火安全設備的條文,應初步形成是否需要檢查防火安全設備的意見。如果PSC官員認為有必要對防火安全設備進行詳細檢查,PSC官員應查驗船上消防控制涂以了解船上安全的概況并根據船舶的建造年代考慮其適用的公約要求。關于構造上的防護方法的疑問應向船旗國主管

29、機關提出,PSC官員一般應將檢查局限在所配備裝置的有效方面。 如果防火門不能隨時可用,火勢蔓延將會加快。PSC官員應檢查主區艙壁和梯道圍蔽以及諸如機艙和廚房等高火災危險處所分隔中的防火門的操作性及其緊固裝置,并特別注意哪些保持開敞狀態的門的情況。還應注意通過新結構而作折衷處理的主豎區結構。發生火災時,煙霧通過通風系統擴散會造成額外的危險。可抽查防火擋板和隔煙板以確認其操作性標準。PSC官員還應確認通風機載總控制站予以停止,而且通風系統的主進風口和主出風口裝有關閉裝置。 應注意脫險通道的有效性,保證重要的門不得鎖閉,通道和樓梯不得堵塞。海上避碰規則 完全遵守避碰規則是保證海上人命安全的一個至關重

30、要的方面。PSC官員應根據在甲板上的觀察考慮是否要詳細檢查燈具、遮光板和發送聲響和遇險信號的裝置。貨船構造安全證書3.3.21 PSC官員根據船舶的總體情況可考慮與安全設備和載重線勘定無關的,但卻與船舶安全相關的項目,例如于貨船構造安全證書有關的項目,包括泵系布置、失火是關斷空氣和供油的裝置、報警系統和應急電源的有效性。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 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及相關設備紀錄(格式R)的有限性可作為對其相關設備的配備及其有效性的認可依據,但PSC官員應確認船上配備有相應持證人員進行操作和按時守聽。有關無線電設備的維護要求包括于SOLAS公約第/15條中。應檢驗無線電日志和無線電記錄。必要時可進行操

31、作性檢查。超出公約和船旗國要求的設備 船上擬用于安全受影響時和防止污染的設備應處于工作狀態。如果這些設備不能工作并且是超出相應公約或船旗國要求的,應進行修理或撤除,如果無法撤除,應明確標明不能工作并予以封存。3.4 關于MARPOL73/78公約規定的排放要求的指南 附則第9條和第10條規定禁止將油類排放入海,附則第5條規定除符合明確規定的條件外禁止將有毒液體物質排放入海。此類操作應相應記錄在適用的油類記錄簿或貨物記錄簿中,記錄應妥善保存已備隨時查驗。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何時再船舶周圍的水面或水下或其尾跡流中發現有油跡,締約國應盡可能合理可行的情況下迅速對事實進行調查,以核實是否存在違反了上述

32、排放規定的跡象。 允許有毒液體物質排放入海的條件包括數量、質量和船位限制,視物質種類和海區而定。 對認定違章的調查應旨在于確認有毒液體物質是否已被排放,造成排放的操作是否符合該船的程序和布置手冊(P&G手冊)。 考慮到許多違反排放規定的行為大都發生在船旗國直接監督之外和不知曉的情況下,因此MARPAL73/78公約第6條規定各締約國應提供合作,使用一切適當可行的偵察和環境監視措施,充分的報告和證據收集程序查明違反規定的行為和加強規定的實施。 關于可能違反排放規定事件的情報可從幾種來源獲得,這些來源包括:.1 船長的報告:MARPAL73/78的第8條和議定書特別要求船舶的船長報告某些涉

33、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類、油類混合物、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混合物的事件;.2 官方機構的報告:MARPAL73/78的第8條進一步要求締約國指示其海上檢查船只和飛機及其它相應的服務機構向其當局報告涉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類、油類混合物、有毒液體混合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混合物的事件;.3 其它締約國的報告:MARPAL73/78的第6條規定締約國可請求另一締約國對某船舶進行檢查。提出請求的締約國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船已派放油類、油類混合物、有毒液體混合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混合物,或該船離開卸貨港時帶有的有毒液體物質殘留物超出了允許排放入海的限制;.4 其它方面的報告:將關于可能違反排放規定事件的情

34、報來源毫無遺漏地一一列出是不可能的。各締約國在決定對此類報告進行調查時應考慮到各種情況。 擁有關于違章排放情報的其他國家(以下簡稱沿岸國)應采取的行動:.1 沿岸國,MARPOL73/78公約的締約國,在收到關于船舶可能造成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污染的報告后,可就此進行調查并盡可能地收集有關證據。有關所需證據的細節請參見附錄2和3。.2 如果按上述.1款進行的調查表明該當事船的下一個掛靠港位于其管轄的范圍內,該沿岸國還應采取以下第3.4.8和3.4.13段所述的港口國行動。.3 如果以上.1款所述的調查表明該當時船的下一掛靠港位于另一個締約國的管轄范圍內,該沿岸國應視情向該締約國出示證據并請求該締

35、約國按下述第3.4.8段采取港口國行動。.4 在以上.2或.3所述情況下及當事船的下一掛靠港不能確定時,沿岸國鈞應通知船旗國有關事故和所獲得的證據的情況。港口國行動 各締約國應任命或授權官員進行調查以核實船舶是否違反MARPOL73/78公約規定排放了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 各締約國可根據從上述第3.4.6段所述來源收到的情報實施調查。 調查應以收集充分證據為方向,以核實該船是否違反了排放要求。有關收集證據的指南見附錄2和3。 如果調查證明違反排放要求的事件發生在該港口國的管轄范圍內,該港口國應按照其法律提起訴訟,或將其所掌握的關于認定違章的全部證據和資料提供給船旗國。如果港口國提起訴訟,港口國

36、應通知船旗國。 有關提交給船旗國的報告詳見附錄8。 調查可能會證明污染是由于船舶或其設備損壞造成的。這可能表明船舶并不承擔違犯MARPOL73/78公約附則和附則排放要求的罪責,但:.1 發生損壞或發現排放后已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或盡可能減少排放;并且.2 船東或船長并非有意損壞,或明知會造成損壞卻不顧后果。不管怎樣,港口國可能需要采取第4章所述的行動。原油洗艙操作(COW)檢查 MARPOL73/78公約附則 第13條和第13B條特別要求在某些類型的原油船上對貨油艙進行原油洗艙。要有足夠數目的貨油艙經過清洗,以使壓載水只裝在經過原油洗艙的貨油艙內。剩余的貨油艙應以循環的方式進行洗艙以控制

37、油渣。 港口國當局可實施檢查以確保所有要求配備原油洗艙設備的原油運輸船或船東或經營人為滿足MARPOL73/78公約附則第13條而選擇安裝原油洗艙設備的船舶實施原油洗艙。此外還應確保符合經修訂的原油洗艙系統設計、操作和控制規范(A466()號決議)所列明的操作性要求。這點最好是在卸貨港做到。 各締約國還應意識到第3.4.15段所述的檢查還可能會導致發現污染危險,對這種情況港口國所應采取的行動見第4章。 對港內檢查原油洗艙程序的詳細指南已由國際海事組織(IMO)批準并出版(原油洗艙系統,1983修訂版),見附錄2的第4部分。對卸貨、掃艙和預洗操作的檢查 MARPOL73/78公約負責第8條要求M

38、ARPOL73/78公約的締約國任命或授權若干檢查員以實施這一規定。 第8條的規定旨在于從原則上確保船舶在最大限度的卸空A、B或C類有毒液體物質并且只有當船上該物質的殘留物被減少到符合可以排放入海的梳理時方可允許出海。 除對非固化和低粘度的B類和C類物質要求進行有效洗艙代替預洗使其達到可忽視數量外,在卸貨港通過對A、B或C類物質進行預洗并且將預洗得水混合物排放到岸上的接收設施中,可在原則上確保符合這些條款。對某些物質可替代采用通風程序來驅除液貨艙中的貨物殘留物。 第8條允許接受方締約國政府可對開往另一締約國管轄的港口或裝卸站的船舶免除預洗河將殘留物/水的混合物排放到接收設施的要求,但應滿足下列

39、條件:.1 該船在下次裝貨前不得清洗或壓載液貨艙;.2 該船將在另一港口對液貨艙進行預洗并將殘留物和水的混合物排放到接收設施中;.3 該船采用通風去除貨物殘留物。 從事限制航線運輸的現有化學品船可根據MARPOL73/78公約附則第5A(6)(b)條免除全部數量限制的要求。如果液貨艙需要進行清洗或壓載,應在卸完B類或C類物質后進行預洗,預洗的殘留物和水的混合物必須排放到岸上的接收設施中。此種免除應在證書上標明。 船舶因其結構和操作特點不被要求進行液貨艙壓載并且只在進干塢修理時才要求進行液貨艙清洗,可根據附錄第5A(7)條免除附則第5A條(1)、()、()和()款的規定,但要滿足符合第()條所提

40、及的所有哦條件。因此,該船的證書應注明該船每個液貨艙只許裝載一個品名的物質。證書還應注明主管機關對泵系、管系及排放安排方面的免除細節。 關于有效掃艙和預洗程序包括于船舶的程序和布置手冊中。該手冊還包括在設備失靈時應采取的替代措施。 各締約國應意識到第3.4.3和3.4.4段所述檢查可能會導致發現污染危險或違章排放而有必要采取第4章所規定的行動。 有關本節所述檢查的細節參見附錄3。3.5 操作性要求監督指南 如果PSC官員在進行港口國監督檢查時,掌握了第2.3段所述的明顯依據,可根據本決議對以下船舶操作性程序進行檢查。但在實施本指南所建議的監督時,PSC官員不應包括船長認為可能會危及船舶、船員、

41、旅客監督官員或貨物安全的操作性試驗或提出可能造成上述后果的實際要求。3.5.2 PSC官員在實施操作性監督時,應盡可能確保不干擾船長負責下的諸如貨物裝卸和船舶壓載等正常作業,也不應要求進行會造成該船不必要延誤的操作性演示。3.5.3 PSC官員在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程度進行評估后,必須應用專業判斷以確定船員在總體上對操作要求的熟練程度足以使該船的航行不會危及船舶本身及船上人員或對海上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脅。應變部署3.5.4 PSC官員可判斷船員是否知曉應變部署表中為其規定的職責。3.5.5 PSC官員可確認應變部署表已顯示于包括駕駛臺、機艙或船員居住處所在內的全船明顯之處。PSC官員在確定應

42、變部署表是否符合規定時,應核實:.1 應變部署表已列明分派給各個船員的職責;.2 應變部署表已規定那些高級船員負責保證消防和救生設備的維護使之處于良好狀態,并隨時可用。.3 應變部署表已指定了某些關鍵船員一旦不能工作時的替換人,并考慮不同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不同的行動;.4 應變部署表已指明在應急時船員對旅客的職責;.5 用于客船的應變部署表的格式已經經過批準。 為確定應變部署表時最新的,PSC官員可要求提供最新的船員名單(如果有的話)以便核實。其他的方式,如察看安全配員證書,也可用于此目的。3.5.7 PSC官員可判斷指定配備于救生艇筏(救生艇或救生筏)的船員的職責是否符合規定,并核實是否指派

43、了一名高級船員或持證人員負責擬使用的救生艇。但主管機關(船旗國)在充分考慮了船舶的航線特點、船上人員數目及船舶特性后,可允許實際操作過救生筏的人員代替上述合格人員負責救生筏。對于救生艇還應指定一名副艇長。3.5.8 PSC官員可判斷船員是否熟悉應變部署表中為其規定的有關職責并知曉履行其職責的地點。語言交流3.5.9 PSC官員在不影響船舶安全操作的情況下,可判斷船舶關鍵船員之間能否進行語言交流,以及在必要時特別是在緊急情況下是否能與旅客進行語言交流。3.5.10 PSC官員可詢問船長使用何種語言作為語言工具。3.5.11 PSC官員應確認關鍵船員在檢查或演習過程中能互相明白,指定協助旅客的船員

44、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向旅客提供必要的信息。/消防和棄船演習3.5.12 PSC官員應通過觀看消防和棄船演習確認船員熟悉其各自的職責并能正確使用船上的裝置和設備。消防演習3.5.13 PSC官員可觀察由應變部署表中指定負責消防職責的船員進的消防演習。經與船長協商后,可在船上選擇一兩個具體位置作為模擬火場,然后指派一名船員到模擬火場啟動火災警報系統或采用其他方式報警。 在現場,PSC官員可向船員描述火情,并觀察船員如何將火警報告給駕駛臺或損害控制中心。在此情況下,多數船舶會向船員發出警報召集各消防組各就各位。PSC官員應觀察消防組到達火場,啟動滅火設備并撲滅模擬火源。各消防組的組長應酌情向組員發出命令

45、并將現場情況報告駕駛臺或控制中心。PSC官員應觀察消防船員正確穿戴防護服和使用消防設備,確認消防器具齊全,僅僅集合帶有消防器具的船員是不夠的。可選擇一船員模擬傷員,來檢查船員對受傷人員的反應行動。PSC官員還應觀察船員如何傳遞信息及擔架員和醫療人員的反應情況。使擔架順利地通過狹窄的通道、門或樓梯時困難,需要實際練習。 演習應盡可能真實,就像真發生事故一樣。 檢查還應涉及那些被指定承擔與消防演習有關的其他職責的船員,如負責應急發電機、二氧化碳間、噴水器和應急消防泵的船員等。PSC官員可要他們解釋其職責,如可能,演示證明其熟悉程度。 在客船上,應特別注意被指定手動關閉防火門和擋火板的船員的職責。在

46、演習中這些關閉裝置應由在模擬火場的負責人員操作。未被指定參加消防隊的船員通常應被安排到旅客居住區以協助旅客撤離。應要求這些船員說明其職責及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并要求其指出兩種撤離現場的方式及旅客報道的地點。被指定協助旅客的船員應至少能夠與旅客進行足夠的信息交流以引導旅客到達正確的幾何及登乘地點。棄船演習 經與船長協商,PSC官員可要求一艘或數艘救生艇筏進行棄船演習。此演習的實質是確認救生艇筏的配員及救生艇又應變部署表指派職責的船員進行操縱。如可能,PSC官員還應要求救生艇也參加演習。SOLAS74公約第章對棄船訓練和演習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下列各條尤為相關。 演習應盡可能的真實,如同發生真實情

47、況對待。 棄船演習應包括:.1 以規定的警報信號將(旅客和)船員召集到集合地點,并保證他們都知曉應變部署表中規定的棄船令;.2 向集合地點報告并按應變部署表規定的職責做好準備;.3 檢查(旅客和)船員已正確著裝; .4 檢查救生衣穿戴正確;.5 在做好放艇的準備后,應至少放下一個救生艇;.6 操作用于釋放救生筏的吊艇架。 如果演習中降下的是救生艇而不是救助艇,還應降下救助艇,并考慮救助艇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登艇和放艇。PSC官員應確應船員在棄船行動中熟悉各自被指定的職責,并確應負責救生艇筏的船員完全熟悉救生艇筏的操作和設備。 每艘救生艇筏的存放應使其連續處于隨時可用的狀態,以使兩名船員在5分鐘內即

48、可登艇和放艇的準備工作。 在客船上,救生艇和使用吊艇架釋放的救生筏均要求能夠在30分鐘內釋放入水。 在貨船上,救生艇和使用吊艇架釋放的救生筏均要求能夠在10分鐘內釋放入水。船損控制圖和船上油污應急計劃(SOPEP)3.5.25 PSC官員可判斷客船上是否具有船損控制圖及船員是否熟悉各自的職責并能正確使用用于船損控制目的的船舶裝置和設備。此檢查方法也適用于所有船舶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3.5.26 PSC官員可判斷船上的高級船員是否知曉他們手中應持有的控制手冊或船損控制圖的內容。 3.5.27 PSC官員可要求高級船員解釋在遭受不同損壞的情況下應采取的行動。 還可以要求高級船員解釋水密艙室的分隔情

49、況,水密艙室內帶有關閉裝置的開口何其控制裝置的位置及糾正船舶因進水導致傾斜的安排。 高級船員應通曉在船舶發生損壞導致一個艙室進水時,對其船舶縱傾和穩性的影響及應采取的措施。3.5.30 PSC官員可判斷船上是否具有消防控制圖或手冊以及船員是否熟悉消防控制圖或手冊的內容。3.5.31 PSC官員可核查,為指導高級船員,控制圖已永久性地顯示。也可向每個高級船員提供一本包括消防控制圖的小冊子代替,并且在船上易于拿取處始終存放一本。消防控制圖和小冊子的內容應保持最新,如有變更,應及時在上面記錄。3.5.32 PSC官員可判斷負責任的高級船員,特別是在應變部署表上被分配負有相關職責的高級船員,知曉消防控

50、制圖或手冊中的內容及一旦發生火情時應采取的行動。3.5.33 PSC官員可確認主管船舶的高級船員均知曉構成各個防火分隔的主要結構構件及進入不同艙室的方法。駕駛臺操作3.5.34 PSC官員可判斷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是否熟悉駕駛臺的控制和航行設備,自動操舵和手動操舵的相互轉換及該船的操縱性能。 負責航行值班的高級船員應知曉所有安全和航行設備位置及其操作。該高級船員還應熟悉適用船舶在各種條件下航行的操作程序并知曉所獲得的各種信息。3.5.36 PSC官員還可以檢查高級船員對他們獲得的所有信息的熟悉程度,例如,該船的操縱特性、救生信號、最新的航海資料、關于駕駛臺操作程序的檢查表、須知和手冊等。3.

51、5.37 PSC官員可核查高級船員對諸如以下程序的熟悉程度:設備的定期測試和檢查、船舶抵離港準備、操舵方式轉換、信號、通信、操縱、緊急情況和航海日志的記載項目。貨物操作3.5.38 PSC官員可判斷對貨物和貨物設備負有具體責任的船上人員是否熟悉其職責,熟悉貨物具有的危險及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如果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PSC官員還應核實裝貨和卸貨作業分別符合經船岸雙方協議的船舶裝載計劃和船舶卸貨計劃。3.5.40 PSC官員可酌情判斷負責船員是否熟悉散裝固體貨物安全規則的有關規定,特別是那些涉及含水量和平艙的規定,以及船舶載運木材甲板貨安全操作規則和貨物積載于緊固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某些散

52、裝運輸的固體物質有與其化學物理性質會在運輸中產生某種危險性。散裝固體貨物安全操作規則對一般注意事項做出了規定,改規則第4節規定托運人有責任提供一切必要資料以保證貨物的安全運輸。PSC官員可判斷是否已向船長提供了所有有關資料,包括所有相關的檢驗證書。 對于某些貨物入易于液化的貨物,還應給予特別注意(參見散貨規則第7節)。PSC官員可判斷運輸易液化散裝固體貨物和散裝固體有害廢棄物的船舶是否已滿足有關船舶穩性的一切特別注意事項。 油船、化學品船和液化氣船上負責貨物裝卸和操作的高級船員和主要船員應熟悉貨物和貨物設備及IBC規則和IGC規則有關章節規定的安全措施。 關于散裝谷物運輸,應參照SOLAS74

53、公約第章C部分和國際散裝谷物安全運輸規則(MSC.23(59)號決議)的有關規定。3.5.45 PSC官員可判斷各種操作和裝船首次是否包括了在港內及轉駁條件下貨物安全裝卸的所有相關資料。機器設備操作3.5.46 PSC官員可判斷船上負責人員是否熟悉涉及其操作主要機器設備方面的職責,例如:.1 應急電源和備用電源;.2 輔助操舵裝置;.3 污水泵和消防泵;及.4 用于緊急情況的任何其他重要設備。3.5.47 PSC官員可判斷船上負責人員是否熟悉(特別是)以下項目:.1 應急發電機:.1應急發電機啟動前必要的準備工作;.2 與啟動能源合用,使用其他方式啟動機器的可能性;及.3 第一次啟動失敗后的程

54、序。.2 備用發電機原動機:.1 以手動或自動方式啟動備用發電機的可能性;.2 斷電程序;既.3 負荷分配系統。3.5.48 PSC官員可核查船上負責人員是否熟悉(特別是)以下項目:.1 那種輔助操舵裝置適合本船;.2 如何顯示那臺舵機正在運轉;及.3 需要采用步驟使輔助舵機運轉。3.5.49 PSC官員可核查船上負責人員是否熟悉(特別是)以下項目: .1 污水泵.1 船上安裝的污水泵的數目位置(包括應急污水泵);.2 所有這些污水泵的啟動程序;.3 應操作的相應閥門;及 .4導致污水泵故障的最可能的原因及派出方法。.2 消防泵.1 船上安裝的消防泵的數目及位置(包括應急消防泵);.2 所有這

55、些消防泵的啟動程序;以及.3 應操作的相應閥門。3.5.50 PSC官員可核查船上負責人員是否熟悉(特別是)以下項目:.1 救生艇發動機/或救助艇發動機的啟動程序和維護;.2 那些通常由駕駛臺控制的系統的現場控制程序;.3 無線電裝置的完全獨立電源應急裝置的使用;.4 蓄電池的維護程序;.5 應急關閉,探火系統及水密門和防火門報警系統的操作;及.6 主機和輔機的冷卻水系統和潤滑油系統從自動控制到手動控制的轉換。手冊說明及其他3.5.51 PSC官員可判斷有關船員是否能夠理解手冊、說明和其他資料中涉及船舶機器設備的安全條件和操作的內容,他們是否知曉有關維護、定期檢測、訓練、演習和日志項目記載的要

56、求。 船上特別應配備下屬資料,PSC官員可判斷這些資料的內容是否用船員能夠理解的一種或幾種語言寫成,并且有關船員是否知曉這些資料的內容并能做出相應的反應:.1 船上用于滅火和抑火的所有設備和裝置的維護和操作須知應裝訂成一冊,并放置于方便可取之處;.2 在緊急情況應遵守的明確須知應發給船上每一個人;.3 在旅客房間和集合地點及其他旅客住所應明顯展示勇士的語言寫成的圖解和說明,告知旅客集合地點、在緊急情況下他們應采取的措施及救生衣的穿著方法;.4 在救生艇及其釋放控制裝置上或其附近應張貼表明控制裝置功能和操作程序的標語或圖示,并給出相關的說明或警示;.5 船上救生設備的維護說明;.6在所有餐廳、娛樂室或每個船員房間應備有訓練手冊。訓練手冊的各部分應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術語概括船上救生設備和最佳逃生方式的說明和信息;.7 MARPOL73/78公約附則第26條要求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和.8 附有穩性計劃和穩性資料的穩性手冊。機器處所的油類和含油混合物3.5.53 PSC官員可考慮以下各項,判斷船舶是否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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