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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湖北省農村公路條例(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第三條 農村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各方參與、全面規劃、節約土地、保護環境、建養并重、保障暢通的原則。第四條 縣

2、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并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負責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幫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設和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農村公路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逐步加大政府對農村公路的資金投入,促進農村公路持續健康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林業、審計、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村公路工作。第六條 任何

3、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影響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農業生態環境的實際編制,與國道、省道發展規劃和其他方式的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相結合。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農村公路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規劃。縣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

4、,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鄉道、村道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農村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農村公路渡口以及客運站場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同步建設。第十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縣道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農村公路建設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的,依照有關法

5、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和其他符合招標條件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明確項目法人,并依法進行招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并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籌資籌勞的村道建設項目,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不進行招標。縣道建設項目的招標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鄉道、村道建設項目的招標,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第十二條 村道建設項目的設計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相關工程設計經驗的技術人員承擔,但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的設計

6、,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縣道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鄉道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村道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 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橋梁、隧道等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第十五條 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監理。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鄉

7、(鎮)人民政府應當聘請技術專家和群眾代表參與監督工作。農村公路建設施工現場應當設立質量責任公告牌,公告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主要質量控制指標和質量舉報電話。第十七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農村公路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據職責,明確安全、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安全、質量保證措施,加強安全與質量管理。鋪筑瀝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農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設定質量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為驗收合格后1年,建設單位預留施工合同工程款總額的百分之五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缺陷責任期滿、無質量缺陷或者質量缺陷得到有效處置后,質量保證金應當返還

8、施工單位。第十八條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進行交工、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負責。縣道、鄉道的竣工驗收,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施工許可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村道的竣工驗收,由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進行。除二級以上農村公路及大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外,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交工、竣工驗收可以合并進行。建成的農村公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交通標第十九條 農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資料,建立工程檔案。第三章 養護和管理第二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

9、程進行,做到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保證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常年養護與季節性養護相結合的方式,并逐步實行以專業養護為主。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逐步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養護作業單位;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養護困難的農村公路,可以委托國道、省道養護單位養護,也可以采取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等方式進行養護。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沿線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采取群眾性養護組織或者其他養護組織形式進行,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第二十二條 農村公路養護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進行養護作

10、業時,應當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安全警示標志。縣道、鄉道因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會公告;村道養護確需中斷交通的,應當報告村民委員會并告知村民。第二十三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級、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修復。必要時可以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當地群眾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交通。第二十四條 縣級、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和發動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屬村民委員會集體種植的公路樹木歸集體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養

11、護。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第二十五條 村道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圍為公路用地;村道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圍為建筑控制區。村道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非法挖砂、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或者從事種植農作物、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損壞、污染公路以及影響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或者擅自設置其他標志。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

12、地面構筑物。第二十六條 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的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農村村組為輔、鼓勵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籌集機制。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對列入省級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實行定額補助。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相應安排配套補助資金,并與省安排的定額補助資金同步到位。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并結合縣(市)經濟發展狀況,

13、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資金。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數額的標準,安排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籌集村道建設、養護資金,應當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農村公路建設不得損害農民利益,不得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和個人集資。第三十一條 鼓勵社會、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用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三十二條 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實行年度審計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

14、占、挪用和截留。未完工項目的建設資金以及當年節余的養護和管理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農村公路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未按時到位的;(二)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建設、養護資金的;(三)農村公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四)在農村公路建設中采用強制手段向單位、個人集資的。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農村公路建設中發生質量違法行為的,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污染村道或者影響村道安全暢通的,或者損毀、擅自移動、涂改村道標志、擅自設置其他標志的,責令停止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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