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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渠道合作協議編號: 1. 甲乙雙方簽約信息甲方云南樂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22號光華路soho2單元15層法人汪紅梅郵編100020電方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稅務登記證號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賬號開戶行名稱郵編授權代表手機電話郵箱乙方除完整填寫上述信息之外,還須如實向甲方提交已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均須加蓋公章),以便乙方歸檔。當乙方上述信息發生變更時須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并承擔由于其所提供的資質材料不準確、不真實等情況而導致的經濟和

2、法律方面的一切責任。2. 合作范圍與內容2.1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協議所述范圍內,代理甲方“特約商戶受理境內銀行卡業務”的銷售、推廣與相關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服務”)。本協議之授權,為非獨占、且不可轉讓的權利。2.2甲乙雙方同意在乙方列明的總部在 區域的POS收單產品業務范圍內進行合作。乙方在該范圍內為甲方發展推薦特約商戶,甲方在該范圍內提供給特約商戶相應的產品和服務。如果甲方需要乙方擴充對 行業在其它地區的覆蓋, 則會以書面補充說明的形式通知乙方。3. 甲方權利與義務3.1甲方應及時、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代理業務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向乙方的銷售和技術人員提供有關的業務及操作流程培訓;向

3、乙方提供必要的技術和銷售培訓,幫助乙方提高技術能力,拓寬業務范圍。3.2甲方有義務及時處理乙方提交的特約商戶支付業務接入申請,并在收到特約商戶應繳納的相關費用和資質后,及時為符合甲方規定的商戶直接簽署特約商戶受理境內銀行卡業務合作協議并開通POS受理服務。3.3甲方有義務按月向乙方提供其發展的特約商戶的總交易額和結算情況的查詢服務。3.4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修訂或調整產品相關價格體系和代理規范;乙方承諾接受甲方在本協議履行期內對相關價格體系及代理規范所做的修訂。修訂一旦做出,甲方會提前7天發送電子郵件或在甲方網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訂從規定的日期起生效。3.5甲方應對乙方的代理商ID和其他乙

4、方明確提示為保密資料的信息給予保密。3.6甲方有權對所有乙方發展的商戶進行監督和管理。甲方有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或違反甲方服務規定的特約商戶進行停止POS受理服務、暫停結算交易款等處理。3.7甲方有權對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甲方代理管理規定進行扣除保證金、停止代理資格、停止代理分潤等處理。3.8甲方只為特約商戶提供支付服務,不介入因特約商戶交易本身的問題而導致的任何糾紛。3.9甲方發現乙方推介的商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對該商戶的服務,并不再與乙方進行該商戶的代理服務分潤: 參與洗錢、詐騙、恐怖融資、套現、網上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無理由拒絕受理用戶或客戶使用甲方支付服務系統進行交易;

5、 將甲方提供的支付服務用于約定用途之外的; 故意詆毀或損害一方聲譽。3.10甲方發現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乙方代理資格、代理分潤,并保留扣除風險保證金、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1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公安機關征稽的;2 參與洗錢、詐騙、恐怖融資、套現、網上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的;3 風險保證金不足的;4 違反甲方代理管理規定,經警告后無有效整改的。4. 乙方權利與義務4.1乙方自行開拓與發展客戶,積極推廣甲方產品,維護甲方的企業形象和服務品質。在代理業務過程中如實向客戶介紹甲方產品,并確保為其提供良好的服務,不得以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客戶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聲譽。4.2乙方應當具備

6、基本金融行業常識,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各商業銀行的規定開拓市場。4.3乙方應具備能夠滿足代理銷售產品所需要的流動資金和進行業務活動所必需的通訊設備;有熟悉甲方產品并從事營銷推廣的專門人員,并制定針對該專門人員的獨立考核機制。4.4乙方承諾不以低于甲方給予其的成本價格發展客戶(即商戶),并在甲方為乙方劃定的地理區域或行業范圍內發展業務。乙方應獨立完成發展客戶的工作,不能將工作轉包、分包,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發展下級代理。4.5乙方為其發展的特約商戶辦理必要的資格審核手續,收集簽約資料,為商戶辦理業務變更、終止申請和續費等相關手續,為商戶開展業務培訓,并提供必

7、要的業務咨詢、日常維護和技術支持服務。4.6乙方有責任保證商戶質量,嚴格審核商戶資質,教導并監督商戶嚴格按照以下條件使用: 商戶不得將產品借予他人使用; 商戶不記錄、不保存客戶的銀行賬戶信息; 商戶應當保存交易憑證,用以證明持卡人的購貨意愿、商品和服務的提供情況等,包括但不限于簽購單、銷售底聯、訂房記錄、托運單據、收發貨單據,采用IVR語音系統進行支付的,還應保存交易錄音; 商戶應當在客戶支付前告知客戶退換貨相關規定; 商戶退貨款項應當采用指定方式原路退還,不得采用匯款、現金返款等其他方式; 商戶應當對可能存在的交易風險進行主動防范,以降低調單、拒付等風險交易發生,對于風險交易發生較多的商戶,

8、甲方有可能中止與其合作; 甲方在與商戶的協議中約定商戶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4.7乙方應自行承擔向客戶調試安裝設備,向客戶提供POS機打印紙張耗材,更換APN卡,更換設備等POS專業化服務 。乙方需要甲方人員協助從事開拓客戶、維護客戶關系等相關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協助,且甲方有權對本協議中約定的代理分潤比例進行調整。4.8未經甲方正式書面授權,乙方不得以甲方“辦事處”或“總代理”“分公司”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商業活動及其他非本協議目的之活動。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誤解或引起混淆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誤以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關聯公司或有其他實質性關系的單位。4.9因商

9、戶發生風險交易(包括虛假申請、側錄、泄露賬戶及交易信息、套現、洗單、分單、篡改訂單金額、惡意倒閉、虛假交易、超授權限額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單的銀行卡、超過規定時間請款、套用MCC碼等)的,或因商戶違反操作手冊或其他相關規定發生商戶否認交易的,乙方除應配合甲方完成調單、糾紛調查等措施外,給甲方或持卡人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4.10 乙方不得對本合同項下的終端進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測繪等行為。4.11乙方不得截留任何pos交易信息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卡卡號、交易密碼等,一經發現,甲方將通報相關職能部門追究乙方相關責任,并有權單方終止本協議。5. 風險保證金5.1乙方應在

10、簽訂本協議后5日內向甲方繳納風險保證金 元;如未全額繳納保證金,則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代理資格和代理分潤。5.2乙方保證金因任何原因不足時均應及時補足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代理資格和代理分潤。5.3因下述原因,甲方有權在通知乙方后直接從風險保證金中扣除相應款項:1 因乙方或乙方發展的商戶違反本協議給持卡人或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2 因乙方或乙方發展的商戶由于調單超期、單據丟失、信息不全等原因導致持卡人拒付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3 對于乙方發展的客戶將甲方所提供的服務應用于本協議約定業務范圍之外而產生的交易以及信用卡用戶的拒付;4 未經甲方正式書面授權,乙方以甲方“辦事處”或“總代理”“分公

11、司”等具有壟斷性、排他性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經甲方警告后拒不整改而再次發生的;5.4甲乙雙方在協議終止180日后,甲方確認乙方及乙方發展的商戶未發生相關交易風險的,將全額一次性退還乙方所繳納的風險保證金。6.調單及先行賠付6.1在信用卡發卡行規定的期限內,信用卡持卡人向乙方發展的商戶及銀行方面主張疑義交易非本人親自行為或非經本人有效授權的,或者發卡行、收單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調閱當時交易資料的,乙方應當在收到甲方的調單通知五個工作日內,根據調單的要求,聯系乙方發展商戶并向甲方提供相關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資料等。超過期限未能按照調單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提供的資料與要求不符或乙方及乙方發展的商戶不予配合提

12、供相關資料的,由此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全額賠付;6.2乙方發展的商戶如果發生某筆交易被調單,則該筆資金由甲方從該商戶的交易帳戶中先行凍結;如商戶交易帳戶余額不足的,甲方有權從乙方風險保證金中直接扣除。經銀行審查乙方商戶提交的資料后,認為應當賠付的,乙方發展的商戶應當無條件全額對持卡人或銀行或甲方進行賠付;如乙方商戶無法履行此賠付義務時,乙方應無條件承擔商戶義務,全額承擔賠付;經審查后認為不需要賠付的,甲方應及時將商戶賬戶進行解凍。6.3甲方收到來自銀行方面的賠付通知后,兩個工作日內從乙方的保證金中全額扣除賠付款6.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賠付款通知后,對賠付有異議的,可直接與用戶及銀行聯系,甲

13、方不處理關于賠付異議的任何糾紛。6.4為配合甲方解決調單、賠付及其他異常可疑交易,乙方須提供緊急/調單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甲方。否則,如發生緊急風險狀況而甲方無法與聯系人取得聯系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承擔因持卡人拒付導致的退款問題所帶來的損失。甲方對此享有永久追索權。7.反商業賄賂條款甲乙雙方保證其各自的工作人員或代理人不得向對方工作人員或代理人行賄以謀取中標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員或代理人為達成交易目的,向對方工作人員及其親屬或代理人及其親屬提供回扣、感謝費、顧問費、辛苦費、旅游費、紀念品等財物,對方有權立即單方解除本協

14、議,因此給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行賄方負責賠償;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將相關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8.違約責任8.1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除本協議的條款中明確規定外),另一方發現后應及時通知違約方,通知中應當包含違約行為的初步證據材料;違約方應當在接到守約方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改正。違約方沒有按時改正,并且雙方沒有達成其他一致意見的,守約方有權利解除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8.2乙方于協議簽訂時繳納“保證金”,當乙方違約或其發展的客戶投訴時,甲方有權按情節嚴重程度扣取相應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8.3對于甲方為乙方發展的商戶的支付業務提供服務過程中

15、產生的各種糾紛、爭議、損失、侵權、違約責任等,甲方只向商戶的支付業務承擔責任。8.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響甲方正常的服務和技術支持時,不視作甲方違約,乙方對此表示認同。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對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管制以及其他如電信線路故障、銀行系統調整或故障、突然停電等意外事件等。9.協議變更和廢除9.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對本合同進行修改,修改應當采用書面方式,否則無效。9.2在協議執行期間,如果雙方或一方認為需要終止,應提前15日通知對

16、方,雙方在財務結算完畢、各自責任明確履行之后,方可終止協議。因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擅自終止本協議,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損失。9.3一方未履行或違反依據本協議所應承擔的義務,經另一方給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義務或不予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據本協議的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協議繼續履行沒有必要,另一方有權解除本協議。10.合作周期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本協議到期日前的三十日內,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終止要求,則本協議自動順延一年。11.其它11.1本協議所規定的合作內容,以及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甲方的技術信息、技術咨詢和服務,以及乙方發展商戶的基本信息及其交易信息,均

17、為保密信息,未經一方允許,另一方不得將其轉交其它企業使用或透露給第三方。否則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追究另一方的賠償責任。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本協議期間及本協議終止后叁年內。11.2 為履行本協議的需要,雙方可以根據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對方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和標志等,但不能擅自擴大使用范圍,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11.3 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首先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11.4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一致同意依照甲方網站實時公布的相關交易規則和使用說明辦理。乙方發展的商戶或商戶的用戶在商戶網站上使用甲方支

18、付產品時所進行的支付交易和點擊同意的交易規則都視同本協議的組成部分。11.5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11.6 甲方公布的渠道代理商管理規范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代理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此管理規范遵循“業務合規、市場有序、長期共贏”原則,在中國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有關收單外包服務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第二條 渠道代理商是指經公司全面認證,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和專業能力,并按照樂富商戶管理規范受托從事商戶拓展、培訓與回訪、終端投入、維護與巡檢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單核心業務的

19、企業法人。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三條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擔或變相實質承擔以下收單核心業務:1. 特約商戶審批和簽約;2. 特約商戶檔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約商戶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3. 收單交易處理,含收單交易處理系統的運行和維護;4. 為特約商戶受理銀行卡交易進行資金結算;5. 收單業務差錯和爭議處理;6. 收單交易監測、風險控管和處理,含收單交易監測系統和相關風險控管系統的運行和維護。第四條 渠道代理商嚴禁從事以下業務:1. 受理終端主密鑰生成及其管理;2. 向其他機構轉讓、轉包業務; 3. 存儲銀行卡賬戶信息; 4. 自主設置交易路由; 5. 自行編制、篡改、仿冒或重組交易報文。第五條 以下

20、商戶管理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相關規定,不得以包代管:1. 商戶簽約前的實地考察、裝機實地考察;2. 裝機后的電話回訪、日常定期商戶回訪和巡檢;3. 風險案例調查及調單作業。第三章 分級及考核第六條 根據渠道代理商的實際業績,按一般渠道、優質渠道、鉆石渠道三級對渠道代理商進行分級及相應考核。第七條 所有渠道均從一般渠道開始,根據其綜合業績考核可逐步晉升為優質渠道或鉆石渠道。所有渠道晉升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代理期間無風險事故發生。第八條 渠道根據不同級別拓展不同的商戶類型。一般渠道只能拓展一般類,高收益類商戶;優質渠道拓展以一般類、高收益類作為主要商戶拓展類型。其他類型優質商戶可通過銷售經理提交需求

21、視情況而定(優質大商戶、資金歸集行業客戶、整體批發市場);鉆石渠道可以拓展:高收益類、一般類、超市類、航空機票類.房產類. 其他類型優質商戶可通過銷售經理提交需求視情況而定(優質大商戶、資金歸集行業客戶、整體批發市場)第九條 一般渠道達到以下任意條件之一,即可晉升為優質渠道:1. 從簽約之日起總活躍終端數不低于 300 臺;(活躍終端數指該終端每月交易額不低于 5 萬元)2. 在一般渠道經營期間,連續三個月每月平均新增活躍終端數不低于 40 臺。第十條 優質渠道達到以下任意條件之一,即可晉升為鉆石渠道:1. 從晉升為優質渠道之日起計,新增活躍終端數累計不低于 1000 臺;2. 在優質渠道經營

22、期間,連續三個月每月平均新增活躍終端數不低于100臺。第十一條 鉆石渠道如果在上一個季度內出現以下的情況之一的,則在下一個季度內自動降級為優質渠道:1. 發生任何一次風險事故。2. 平均每月活躍終端數低于 500 臺第十二條 優質渠道如果在上一個季度內出現以下的情況之一的,則在下一個季度內自動降級為一般渠道:1. 發生任何一次風險事故。2. 平均每月活躍終端低于 150 臺 第四章 區域政策第十三條 區域拓展申請1. 所有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請單區域或多區域的代理業務。2. 如申請單區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冊地所在城市作為業務拓展區域,不得跨市經營;如申請多區域的,可以以公司注冊地所在省份作為全省業務

23、拓展區域,原則上不得跨省經營。3. 如需申請全國業務的,需經公司風險審核部審核批準后方可經營。4. 優質大商戶、資金歸集行業客戶、整體批發市場等不受區域和商戶類型限制。第十四條 保證金繳納1. 保證金需在協議簽署日后的三個月內繳納完成,渠道代理商可選擇自行匯款或扣除分潤兩種方式全額繳納保證金, 保證金未全額繳納前不予代理分潤。協議簽訂后三個月內未繳納保證金的,視做代理商自動放棄代理資格和分潤資格。2. 渠道代理商需最低交納5萬元區域風險保證金;如在省內增加跨市經營的,每增加一個城市需增加5萬元區域風險保證金,以此類推;跨省經營需交納50萬元區域風險保證金,每增加一個省需增加50萬元區域風險保證

24、金,以此類推。直轄市按省計算。第五章 代理分潤政策第十五條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潤分為月度代理分潤、季度代理分潤和年度代理分潤三類。第十六條 分潤的計算方式為:(簽約費率-成本費率)*分潤比例*交易額第十七條 簽約費率不得低于成本費率,成本費率標準如下表:行業說明成本費率一般類銀聯1%標準0.8%高收益類銀聯2%標準1.6%批發、航旅類銀聯0.5%標準0.43%第十八條 代理商根據不同級別享受不同的分潤政策。具體如下表:代理商級別分潤比例月度分潤季度分潤年度分潤一般代理60%無無優質代理70%10%無鉆石代理80%15%5%第六章 加盟及退出第十九條 加盟資質及要求1. 持有國家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

25、執照;2. 持有國家監管機構核發的稅務執照;3. 實收貨幣資本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開展省內跨地區經營(指在兩個及以上地市級區域開展業務)的,實收貨幣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第二十條 加盟流程1. 提交資料A. 申請單位向公司填報渠道代理商申請登記信息表和代理伙伴業務開展承諾書;B. 營業執照副本電子版原件及復印件(蓋章);C. 稅務登記證副本電子版原件及復印件(蓋章);D. 企業法人身份證電子版原件及復印件(蓋章);E. 開戶許可證電子版原件及復印件(蓋章);F.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電子版原件及復印件(蓋章)。2. 資料審核公司銷售人員實地考察,背景調查,并填寫實地考察調查表;公司審核部門

26、根據提供資料,給出審核意見。3. 協議簽署公司銷售部門根據公司審核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與渠道代理商簽署協議4. 商戶拓展渠道代理商在授權范圍內開展目標商戶拓展,經審核批準后辦理簽約及商戶入網工作。5. 終端安裝公司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完成終端后,由渠道代理商嚴格按照裝機、商戶培訓規范開展服務,公司銷售部門應以電話、實地回訪等方式及時驗證商戶服務質量。6. 日常服務渠道代理商自行配送耗材并承擔商戶回訪及終端維修、維護工作,配合開展業務合規、風險控制的規范性管理。第二十一條 分銷渠道退出機制1. 自愿退出:a) 渠道代理商有權主動終止代理協議;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請,并

27、于申請后30天內,在授權區域內自行委托承接方(承接方必須是公司注冊登記的渠道代理機構,風險保證金交納金額不得低于退出代理商所交納的風險保證金金額,代理分潤比例不得高于退出代理商分潤比例,且承接方自愿承擔全部商戶風險,并簽訂承接保證書);承接方與退出代理商可自行協商代理分潤的分配,并簽訂分配協議交公司備案。公司于承接方簽訂承接保證書后30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退出的渠道代理商。 B)如30天內渠道代理商無法找到承接方,則由公司承接所有商戶;渠道代理商自公司承接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代理分潤,且仍需承擔自公司承接之日起前180天所發展商戶的所有交易風險;在確定無交易風險或已依據協議規定扣除交易風險保證金

28、后,公司將于承接后180天內將全額或剩余保證金退還給渠道代理商。如在此期間,發生的交易風險資金超過渠道代理商所交納的保證金金額,公司將保留繼續追償損失的權力。2. 強制退出:a) 由于渠道代理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提供虛假商戶申請材料,或因自身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公司將強制解除代理協議。b) 渠道代理商由于破產、倒閉、停業;被政府機構、司法機構列入破產清算的,公司將強制解除代理協議。c) 渠道代理商屢次違反本管理規范,且在要求期限內未予整改;公司將強制解除代理協議。d) 公司強制解除代理協議的,自解除之日,渠道代理商不再享受其發展商戶的代理分潤國。e) 公司強制解除代理協議的,自解除之日起180天內,如未發生商戶交易風險的,公司全額退還保證金;如發生商戶交易風險的,公司扣除相應的保證金;如發生的交易風險資金超過渠道代理商所交納的保證金金額,公司將保留繼續追償損失的權力。第七章 終端管理第二十二條 終端統一由公司管理,渠道代理商不得自備終端。第二十三條 終端使用費根據實際機型收取。第八章 特約商戶管理第二十四條 特約商戶簽約需按各地銀聯MCC標準費率簽約,不得低于成本價銷售。第二十五條 依據銀行及監管部門要求,公司不定期要求商戶提供簽購單備查,渠道代理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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