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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武漢理工大學財務管理規定(經2015年第8次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校財字20157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學校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第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2、,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校內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加強財務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第四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內容包括:財務管理體制、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成本費用管理、財務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等。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第五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統一領導是指統一財經政策、統一財務制度、統一收支計劃、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財會業務。分級管理是指在學校統一領導的基礎上,

3、學校財務收支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由學校和各二級單位進行分級管理,學校建立多層次的經濟責任制。集中核算又稱之為一級核算,是指各二級單位(校醫院、后勤集團等獨立核算單位除外)不設立財務機構,各二級單位的財務收支由學校財務處集中核算。第六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分管副校長(或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第七條 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或審議學校財經工作事項,重大財經事項須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上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第八條 財務處是學校一級財務管理機構,在校長和分管副校長(或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九條 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

4、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務處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二級財務機構、校屬全資獨立法人財務機構會計主管,由學校統一調配和委派。第十條 學校各級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屬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由財務處配合有關部門辦理。第三章 預算管理第十一條 學校預算是根據學校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第十二條 學校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

5、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第十三條 學校預算由財務處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報校黨委常委會審定后下達執行。第十四條 為維護預算管理的嚴肅性,強化預算執行的約束力,學校預算一經批準,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第十五條 如遇到國家政策調整、學校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及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財務處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調整預算建議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報批。第十六條 財務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財務處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編制年度決算,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上報教育部審批。校屬二級財務機構決算信息須納入學校財

6、務決算報告。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教育、科研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

7、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

8、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入應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做到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收入“體外循環”,嚴禁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第十九條 對外提供社會服務的單位,應按學校有關規定申請收費項目、核定收費標準、使用合法票據,收取的款項要及時上繳財務處,由財務處按學校收入分配管理辦法進行核算。第二十條 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取得的經營收入,依法繳納各種稅費。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一條 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

9、費和損失。包括:(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財政部和教育部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

10、贈支出等。第二十二條 學校各項支出應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第二十三條 各項支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并報教育部和財政部備案后執行。第二十四條 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第二十五條 支出中屬于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六條 學校各部門應

11、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實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第二十八條 財務部門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執行國家財經制度以及學校內部的財務規章制度。對違反規定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第二十九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預算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第三十條 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按

12、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事業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

13、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第三十三條 專用基金統一歸口財務處管理和核算。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第三十四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第八章資產管理第三十五條 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即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三十六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

14、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庫存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學校各級財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

15、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的固定資產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校支出。第三十八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學校基建處、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保障處、財務處、審計處

16、和相關使用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第三十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校支出。第四十條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

17、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第四十一條 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第四十二條 學校出租出借資產、項目收購、校園合作建設等事項,須經過學校相關領導小組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教育部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

18、審批。第四十三條 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十四條 按照有關規定,學校建立健全學校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第九章 負債管理第四十五條 負債是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第四十六條 學校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借入款項是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

19、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經濟擔保。第十章 成本費用管理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第五十條 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

20、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第五十二條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學校辦學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第五十三條 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教育費用是指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科研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管理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

21、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離退休費用是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其他費用是指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第五十四條 學校應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第五十五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逐步細化到科研項目。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須按財政部、教育部頒布的有關高校成本核算實施細則的規定實施,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

22、分析報告制度。第十一章 財務清算第五十六條 學校財務清算,應在教育部和財政部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第五十七條 校內相關機構被撤銷、劃轉或合并時,須進行財務清理。學校應成立相關清理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監察處、人事處、財務處、審計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對變動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編制清單,辦理移交、接收、劃轉等相關手續。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第五十八條 學校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制度,切實做好財務分析工作,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和學校財務預算的嚴肅性,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第五十九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第六十條 學校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學校應按規定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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