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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證據法復習重點一、法定證據制度1、 含義: 指法律根據各種證據的不同形式, , 預先規定各種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的規則,法官必須據此作出裁判的一種證據制度。2、法定證據制度產生的原因:( 1) 它是封建君主專制政治體制的必然產物。( 2)它與糾問式的訴訟結構密切聯系。( 3)崇拜權威的思潮和封建等級制度是法定證據產生的社會及文化原因。3、基本內容:被告人的自白;證人證言;書證4、特點:( 1)法律預先明確規定了各種證據證明力和判斷證據的規則。( 2)證據的形式化和等級性色彩明顯。( 3)刑訊逼供是收集證據的合法手段。( 4)具有明顯的有罪推定思想。5、對法定證據制度的評價:法定證

2、據制度因應封建君主專制政治的需要而建立, 它取代神示證據制度具有歷史必然性: ( 1)法定證據制度體現了人類的進步和理性。(2) 法定證據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決的規范性。( 3) 法定證據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裁決的可預見性和權威性。然而, 本質上它是反科學的, 是具有濃厚的封建性、 殘酷性和反動性的一種證據制度: ( 1)法定證據制度違背了認識論的基本法則。( 2)法定證據制度束縛了法官的理性, 限制了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 3) 法定證據制度容易導致刑訊逼供泛濫。二、自由心證制度1、含義: 指一切證明力的大小和證據的取舍運用以及案件事實的認定,均由法官根據自己的良心、 理性進行自由判斷,

3、并根據其形成的內心確信認定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制度。2、 內容: ( 1) 法官判斷證據證明力并決定證據取舍的依據是法官的良心和理性。( 2)法官在認定案情時必須達到內心確性的程度。3、評價: 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在資產階級與封建斗爭的過程中逐漸確立并廣泛適用至今, 其優越性和進步性主要體現在: ( 1) 自由心證制度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符合訴訟文明和民主的發展趨勢。 ( 2)自由心證制度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可以更好的在個案中實現司法公正。 ( 3) 自由心證制度對司法制度的發展也有一定的推動作用。自由心證制度較之法定證據制度,有其歷史進步性, 但同時也有其內在的局限性:( 1) 自由心證制度缺乏統

4、一的認證標準或尺度, 容易受司法者個人因素的影響,從而造成司法認證實踐中的混亂(2)自由心證制度以純主觀的“內心確信”真實為依據, 而不是以特定的客觀存在性為依據, 缺乏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真相的統一, 因而在認識論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 3) 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可能滋生法官的主觀擅斷和司法腐敗現象。三、證據法的基本原則1、證據裁判原則(證據裁判主義) ,是指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必須依據有關的證據作出;沒有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主要內容: ( 1)據以做出裁判的證據,應當是具有證據資格的證據;( 2)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事實的范圍;( 3)關于運用證據進行證明的方式;2、真實發現原則: 指審判員應當以

5、事實為依據,準確查明犯罪事實、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3、自由心證原則 ,指對于各種證據證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實如何認定,法律不預先做硬性的規定, 而是由法官本著良心和理性, 根據調查和辯論中形成的內心確信予以認定,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4、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合稱。直接原則又稱直接審理原則, 具體是指法官必須親自接觸案件材料、 審查證據, 然后據以對案件事實作出裁判。言詞原則又稱言詞審理原則,是與書面審理原則相對而言的,具體是指法庭審判過程中的舉證、質證等都必須以言詞或口頭陳述的方式進行。四、證據概述1、 含義: 證據是指用以證明某一事物客觀存在或某一主張成

6、立的有關事實材料,(證據就是證明的根據或憑據) 。2、特點:( 1)證據具有一定的存在形式; ( 2)證據應該具有能夠證明待證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內容,否則便不是證據; ( 3)證據在證明過程中具有證明作用,這種作用的實現,取決與證據本身是否真實并于待證事實之間是否有聯系。3、證據的基本特征:( 1)證據的關聯性;指證據對其所要求證明的事實具有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證明能力。 證據的關聯性是客觀存在的; 關聯性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能夠為人們所認識。( 2)證據的可采性 ;即具有被采納為定案依據的資格。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 提供收集的主體必須合法、 證據內容必須合法、

7、 證據必須依據法定程序收集。4、證據能力:指某一材料能夠用于嚴格的證明的能力或資格。5、證明力:指證據價值的大小,涉及證據對于要證明的對象是否有證明作用以及以及證明到什么程度。6、意義:證據是訴訟活動的基本條件;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基礎;證據具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功能。7、證據規則:( 1)關聯性規則: 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具有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的實際能力。(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指違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為法庭所采納。( 3)非法自白排除規則:( 4)傳聞排除規則: 指任何證人所提供的包含他人先前陳述的證據,如果提出該證據的目的

8、是證明某人以前所說的事實為真,則該證據是不可采的。適用情形: 口頭陳述;書面陳述;用行為表明的暗示;( 5)意見證據規則:6)最佳證據規則:7)特權規則:五、證據種類(一)物證與書證1、概念: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證屬性和存在狀況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2、特征:( 1)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及存在狀況證明案件真實情況。( 2)物證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客觀性。( 3)物證只能對案件事實起間接證明作用。( 4)物證對案件證明的能動性不夠。3、 刑事訴訟中物證的具體表現形式 1、 實施犯罪行為留下的痕跡2、 實施犯罪的工具3、犯罪嫌疑人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的各個場所遺留的物品。4、犯罪行為侵害的客

9、體物 5、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物品和痕跡6、表現犯罪社會危害性后果的物品7、在犯罪過程中或者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為掩蓋罪行、對抗偵查而偽造的各種物品或痕跡8、能夠表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的各種物品或痕跡9、其他可供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或痕跡4、書證與物證的聯系與區別:( 1)聯系: 1 書證的外形載體是一種客觀的物質材料。因此,書證也屬于廣義上實物證據的范疇2、具有書面形式的材料既可能是書證,也可能是物證。( 2)區別: 1、書證以客觀物質材料作為載體,借助有關的文字、符號或圖畫來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 而物證則以其存在的方式、 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事實。2、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

10、反映或表達人的主觀思想及其行為的物質材料而物證并不反映人的主觀思想。3、書證所表達、記載的內容和形式一般都能為人所理解,其反映的內容一般都較為明確、清楚; 而物證在表現形式上則會受客觀存在的特殊狀態所影響, 有些必須借助專門的技術手段, 才能揭示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4、書證在大多數情況下可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案件中的某一部分事實, 且證明的案件事實情節一般較為完整; 而物證往往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些片段或情節。5、書證與物證的保存和固定方法不同。5、書證: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條件: ( 1)書證必須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或表達了人一定

11、思想的物品,并且為一定方式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 2)該項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或所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借以證明案件事實。特點: 書證具有直接證明性;書證具有穩定性;分類: ( 1) 文字書證、 符號書證和圖形書證( 2) 公文性書證和非公文性書證 (3)一般書證和特別書證; ( 4)處分性書證和報道性書證。( 5)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影印本和譯本 (二)證人證言1、含義: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的有關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作證的人。2、證人的條件(1)適格性條件:A 了解案情B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志 C 能夠認識作者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2)失格性條件:

12、 A 生理性、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B為了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在具體的案件中,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充當本案的證人。C、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民事訴訟中的當時人的委托代理人由于其訴訟職責所限定, 其心理一般傾向于他所為之辯護或為之代理的人,他們不能作為本案的證人。3、證人的權利義務(簡答)(一)權利: 1、客觀、充分陳述案件情況的權利2、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3、要求出示司法機關的證明文件的權利4、請求對其個人情況予以保密的權利5、要求公安司法機關補償因到案作證所支出的費用的權

13、利6、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障自身極其近親屬安全的權利 7、 收到出庭作者通知書的權利8、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二)義務:1、出庭作證的義務2、如實作證的義務3、保守司法機關向其詢問的情況以其所陳述內容的秘密的義務4、遵守法庭秩序的義務4、證人證言: 證人在訴訟過程中向當事人和司法機關所作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陳述。特點: ( 1)證明內容的確定性;( 2)證人證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證人證言具有不穩定和多變性。5、鑒定結論和證人證言的區別(簡答)1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 判斷后所作出的結論, 是一種具有科學根據的意見; 而證

14、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所作的陳述,是對案件事實的如實反映,而不是對案件事實的評斷。2、鑒定結論是司法機關為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鑒定人而作出的書面結論,鑒定結論具有可代替性;而證人證言的特定性而具有不可替代性。3、鑒定結論的內容是鑒定人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所作的判斷結論,而不是對有關事實所作法律評價, 并且是在案件發生后形成的; 而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三)被害人陳述1、含義:指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檢法就其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2、特點:被害人陳述主體的不可替代性;被

15、害人陳述內容的復雜性;被害人陳述表達方式的多樣性。3、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的區別: 證據來源及提供證據的主體不同;證據的內容及真實性程度不同;提供證據的難易程度有別。(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1、含義: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檢法機關所作的陳述。2、特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供述和辯解是其行使辯護權的基本方式;可能反映出其他證據難以反映的案件事實; 虛假的可能性很大; 具有反復性和不穩定性。(五)當事人陳述1、含義: 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就他們所感知、理解和記憶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陳述。2、特點:陳

16、述主體的排他性;陳述指向主體的唯一性;陳述內容的雙重性;陳述過程的爭辯性。3、自認:一方當事人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實和證據,承認其真實性或者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承認其合理性的意思表達。根據當事人作出自認的時刻范圍不同,可以將自認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1、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所作的承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以及訴訟請求的意思表示, 又被稱為審判上的自認或裁判上的自認。2、訴訟外的自認:是指當事人一方在訴訟過程之外,即法院審判之外,所作的承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及訴訟請求的意思表示, 也被稱為審判外的自認或者裁判外的自

17、認。 3 這樣劃分的目的在于區分二者的法律效力。 訴訟中的自認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約束人民法院以及當事人的效力; 而訴訟外的自認不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的效力, 只能是被用作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當事人承認時是否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可以將當事人自認劃分為明示的當事人自認和默示的當事人自認。1、明示的自認: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承認的意思表示。2、 默示的自認: 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所陳述的案件事實, 既未明確的表示承認,也未明確的作出否認的意思表示, 而由法律規定是為當事人承認的情形, 也被稱為擬制的自認或者準自認。自認的法律效力

18、: ( 1)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2)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 3)對人民法院的拘束力。自認的撤銷: 當事人自認原則上不允許撤銷, 但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 允許撤銷自認。 1、在法庭辯論終結前,對方當事人同意撤銷承認的因受脅迫而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承認2 因受脅迫而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承認3 因重大誤解而作出的與事實不符的承認4 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先前的承認。(六)勘驗、檢查筆錄是刑事訴訟中法定的證據種類, 具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對于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時所做的客觀記載??彬灩P錄 , 是民事、 行政訴訟中法定的證據種類, 具體是指人民法院指派勘

19、驗人員對于爭議有關的場所、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查驗、拍照、測量時所作的筆錄?,F場筆錄 , 是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形式, 具體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行政違法行為當場進行調查、 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當場進行處理時所作的記載現場情況的文字材料,包括行政機關對違犯行政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訊問所做的筆錄。視聽資料 : 只利用錄音、 錄像、 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所提供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彬灐z查和現場筆錄與書證的區別:1、前者是在訴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而書證一般是在案件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制作,在訴訟中不得涂改該或者重新制作;2、前者由執行勘驗、檢查的偵查人員、司法人員或執行機關的

20、工作人員制作,由參加勘驗、 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制作, 而書證的制作主體沒有嚴格要求,有些書證也不要求有特定的形式;3、勘驗、檢查筆錄是客觀記載,不允許包含任何主觀成分,而書證的內容往往反映著制作人的主觀意志;4、勘驗、檢查筆錄如果記載有誤或者不明確,可以重新勘驗、檢查,做出新的勘驗、檢查筆錄,而書證不能重新制作。(七)鑒定意見1、鑒定人: 指具有某一領域的專門知識,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自然人。特點: 鑒定人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組織; 鑒定人必須具有專門的知識技能; 鑒定人為訴訟參加人。2、鑒定意見:由鑒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現代科

21、學技術手段, 對訴訟中所涉及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測、 分析和判斷后, 所出具的書面意見。特點: 鑒定意見是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一; 鑒定意見的事實針對性; 鑒定意見的書面性;鑒定意見的確定性;六、證明論( 一 ) 證明對象1、證明主體: 指在訴訟活動中,提出自己的訴訟主張并有義務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構成要件: ( 1)證明主體不能超過訴訟當事人的范圍; ( 2)證明主體必須有自己明確的訴訟主張; ( 3)證明主體必須是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的承擔者;( 4)證明主體必須是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的承擔者。2、證明對象:指在刑事訴訟法中用來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的事實,及犯罪嫌疑人、

22、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此罪還是彼罪,罪輕還是罪重,采用何種刑罰以及保證程序公正有關的事實。特征:客觀性;法定性;必要性;層次性;時效性;被動性;范圍:程序法事實;證據事實;法院所不知的地方性法規、習慣、外國法律;3、刑事訴訟證明對象: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有關罪行輕重量刑情節的事實; 排除行為違法性、 可罰性或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排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事實;刑事訴訟程序事實。4、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1)民事訴訟的實體法事實,是指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即引起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2)民事訴訟程序法事實,是指對民事訴訟程序問題具有法律意

23、義的事實,包括當事人主體資格條件、管轄、回避,審判組織、訴訟期間等事實。( 3)地方性法規、外國法律及特殊經驗規則的適用5、免證事實:是指不需要采用證據加以證明就可以在裁判上加以確認的事實。內容: 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推定的事實:是指根據已經證明的事實或者法律、 經驗推導出另一事實的行為。 其中, 作為推定基礎的事實,推導出的事實被稱為推定事實。4、預決的事實:就是已為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生效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5、經公證證明的事實;6、自認的事實。6、 司法認知: 指對于應當適用的法律或某一待認定的事實存在與否或其真實性,法院依申請或依職權初步認定其為真實

24、的一種訴訟證明方式。特點: 1、 司法認知的主體只限于人民法院;2、 司法認知的客體是特定的事實 (特定的事實: 指明顯的事實或當事人不能提出合理爭議的事實) ; 3、 司法認知具有可反駁性。司法認知的程序: 1、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以申請進行司法認知;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認知之前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3、采用司法認知時,為當事人提供反駁機會; 4、司法認知的決定用裁定的形式。( 二 ) 證明責任1、證明責任的概念: 指由制定法預先規定由何方當事人就特定的待證事實提供證據并說服裁判者認定其成立, 并于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承擔不利后果的法律風險分配機制。2、特點: ( 1)證明責任總是與一定的訴訟主張相

25、聯系; ( 2)證明責任是提供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相統一;( 3)證明責任總是和一定的不利訴訟后果相聯系;3、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1、自訴案件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自訴人舉證不能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2、公訴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A、人民檢察院承擔證明責任;B公安機關對某些 程序性事實承擔證明責任;C、人民法院不承擔證明責任;D被告人不承擔證明 責任;4、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被告人對某些要件事實承擔證明責任: 1、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2、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證明責任;3、嚴格責任犯罪的舉證責任;4、 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證明責任:由控訴方承擔證明控訴證

26、據系合法所得的證明責任。5、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提出主張的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原則;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則: 將以下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給被告承擔: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2、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以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其無

27、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有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 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8、有醫療行為引起的醫療訴訟,有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 因果觀既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三)證明標準1、 含義: 指依照法律規定證明主體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要達到的尺度或程度。2、意義:證明標準的確立,有利于明確舉證責任及其程度,調動訴訟主體的積極性, 從而推動訴訟活

28、動的順利進行; 有利于保證訴訟程序的公平與公正, 實現訴訟構造的平衡; 有利于審判機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作出判決; 有利于推動證據法學的完善和發展。3、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證明標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4、民事訴訟法證明標準:蓋然性占優勢。蓋然性占優勢,指的應是證據在說服力和證明力上占優勢, 而與證人數量或者證據的數量無關; 蓋然性占優勢并不是所有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而是普通案件最低限度在的證明標準。( 四 ) 刑事、民事訴訟證明的聯系與區別兩大訴訟證明的共同之處: 1、性質和作用相同。證明是溝通實體法和訴訟法的紐帶, 是橫跨兩大法域的綜合概念。 從實體的規定上看, 證明源自實體法的要求;從

29、形式上說,證明則是由訴訟法加以調整的。 2、證明的方法基本相同。及都采用邏輯推理、司法認知和推定的等方法進行。兩大訴訟證明的不同之處:1、證明責任的承擔者不同; 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及罪責輕重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 證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原則上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只有在法律的明確規定的例外下才承擔一定的證明作用。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則不以訴訟地位的特定化決定證明責任承擔的主體, 而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 按照“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分別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2、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不同;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等, 是三大訴

30、訟法共同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 被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有的證據種類, 其將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的“當事人陳述”分解為“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兩項。3、證明對象不同;4、證明手段和證明的程序規則不同;七、證據的保全與審查判斷1、證據保全: 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有關主體在證據收集時、 訴訟前或訴訟中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 加以妥善保管, 以便公安司法人員或律師在分析、認定案件事實時的使用。2、證據保全的方法: 1、提取原物或制作模型;2、詢問(或訊問)并制作筆錄;3、勘驗、檢查并制作筆錄;4、搜查并制

31、作筆錄;5 查封、扣押并制作筆錄; 6辨認并制作筆錄;7、制作及鑒定鑒定筆錄;8 試驗及有關筆錄; 9 復制、拍照、錄音和錄像等。3、證據的審查判斷: 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對所有收集到的各種證據材料進行分析、 研究和鑒別, 以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從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的一種訴訟活動。特征: 1. 證據的審查判斷在本質上是偵查人員、 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等的一種理性思維活動。 2. 證據審查判斷的主要內容是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3. 證據審查判斷的目的在于鑒別證據真偽,查明事實真相,認定案件事實。意義: 1. 證據審查判斷是確定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和證明

32、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 并運用查證屬實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環節。 2. 證據審查判斷是完成訴訟證明任務的必經程序。 3. 對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有利于根據確實、充分的證據定案,為正確適用法律奠定堅實的基礎,確保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 1)物證的審查判斷: 1. 審查物證的來源。 2. 審查物證是否客觀真實。 3. 審查物證與案件事實有無客觀聯系, 有何客觀聯系。 4. 審查物證與案內其他證據是否一致, 有無矛盾。 5. 物證應當在法庭上經過被告人、 被害人和其他知情人的辨認,確認其是否真實可靠。( 2)書證的審查:1. 審查書證是如何形成的。 2. 審查書證的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系, 與案內

33、其他證據能否協調一致。 3. 審查書證的內容。 4. 審查書證的形式是否合格。 5. 審查書證的獲取途徑。( 3)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1、審查其來源;2、審查其真實可靠程度;3、審查其形成過程;4、審查證人的自身情況;5、審查收集證人證言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當,有無影響如實作證的違法因素,6、審查證人證言的內容是否合情合理、前后有無矛盾,與案內其他證據及案件事實是否協調一致。7、證人證言在法庭審理時,必須經過訴訟雙方詢問、質證。4、證據的分類:( 1)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言詞證據: 指以人類語言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特點: A 言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一般比較明確,具有明確性、主動性;

34、B、言詞證據容易受到提供主體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出現偏差甚至失實的情況;C、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言詞證據的收集運用規則:A、收集言詞證據不得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 并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并知道案件情況的公民有客觀提供證據的條件。R在審查言詞證據的時,應注意查明有無受主客觀因素影響 而失實或者偏差的情況。C在法庭審判階段,對言詞證據要通過訊問、詢問或 者宣讀的方式提出,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實物證據: 是指以實物形態為存在和表現的形式的證據。特點:A、實物證據具有較強白客觀性和穩定性B、實物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不明確,要靠人進行分析和研究,顯示出被動型和依賴性。C、實物證據本身容易滅失。( 2)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原始證據: 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特點:A、原始證據直接來渝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與案件事實有著直接的關系。 B 、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原始證據的運用規則:A、應當盡可能地收集和運用原始證據;B、對于親自感知 案件事實的證人和當事人, 司法人員應盡量親自詢問, 并制作詳細的筆錄; 在法庭調查中, 親自感知案件事實的被害人、 目擊證人、 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應當出席法庭,親自陳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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