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辦法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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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行為,預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以下簡稱計價規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0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活動。第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執行計價規范和本辦法。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

2、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由發包人自行確定。凡確定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當執行計價規范和本辦法。一個工程不能同時采用兩種計價方式。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專門性規定外,仍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維護發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資格的注冊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第六條 工程計價文書應統一使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制定的表式。第七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監督管理

3、,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具體實施。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第二章 工程量清單編制 第八條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組成。第九條 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第十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十一條 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一)計價規范; (二)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以下簡稱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相關政策;

4、(三)省政府及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的規費; (四)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五)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六)招標文件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七)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八)其他相關資料。第十二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一)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包括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二)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計價規范附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編碼,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數字表示。一至九位應按計價規范附錄規定設置,十至十二位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名稱設置,同一招標工程

5、的項目編碼不得有重碼。(四)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名稱應按計價規范附錄的項目名稱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確定。 (五)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應按計價規范附錄中規定的項目特征,結合擬建工程的實際予以描述。對采用標準圖集或施工圖紙能夠全部或部分滿足項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項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詳見圖集或圖號的方式。但對不能滿足項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應用文字描述進行補充。(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計量單位應按計價規范附錄中規定的計量單位確定。附錄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計量單位的,應結合擬建工程項目的實際選擇其中一個確定。(七)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應按計價規范附錄中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6、(八)編制工程量清單出現計價規范附錄中未包括的項目,編制人應作補充,并報當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各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匯總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補充項目的編碼由附錄的順序碼與B和三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并應從×B001起順序編制,同一招標工程的項目不得重碼。工程量清單中需附有補充項目的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算規則、工程內容。第十三條 措施項目清單:(一)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具體情況及常規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參照計價規范和計價定額編制。計價規范和計價定額未列出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二) 措施項目中可以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宜采用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

7、式編制,列出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不能計算工程量的項目清單,以“項”為計量單位。第十四條 其他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具體情況參照計價規范和計價定額編制。計價規范和計價定額未列出的項目,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第十五條 規費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應根據計價定額的規定編制,計價定額未列出的項目,應根據省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列項。第十六條 稅金項目清單:稅金項目清單應根據計價定額的規定編制,計價定額未列出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第三章 工程量清單計價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七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

8、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第十八條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余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以外的全部費用。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2009定額安全文明施工費為: 措施項目(一)序 號項 目 名 稱計算基礎費率(%)說 明1.1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 0.5文明施工基本費建筑工程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 5.01.表中所列工程均為單獨發包工程。 2.建筑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

9、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3.單獨裝飾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4.單獨安裝工程(含市政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5.市政工程(不含市政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與其配套的工程。 單獨裝飾工程1.5單獨安裝工程(含市政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1.5市政工程(不含市政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2.5園林綠化工程1.5安全施工基本費建筑工程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 7.5單獨裝飾工程2.5單獨安裝工程(含市政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2.5市政工程(不含市政

10、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3.5園林綠化工程2.5續前表 序 號項 目 名 稱計算基礎費率(%)說 明臨時設施基本費建筑工程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 7.56.園林綠化工程包括未單獨發包的園路、園橋、亭廊等與其配套的工程。 7.土建維修改造工程按園林綠化工程費率標準執行,裝飾、安裝維修改造工程按單獨裝飾工程、單獨安裝工程費率標準執行。 8.對按規定可以不進行現場評價且未進行現場評價的工程,工程結算時,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臨時設施費按其基本費費率標準的120%收取。 單獨裝飾工程5單獨安裝工程(含市政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5市政工程(不含市政給水、燃氣、給排水機

11、械設備安裝、路燈工程)7園林綠化工程51.2夜間施工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 2.51.3二次搬運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 1.5續前表 序 號項 目 名 稱計算基礎費率(%)說 明1.4冬雨季施工分部分項清單定額人工費 21.5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 按措施項目定額計算 1.6施工排水 按措施項目定額計算 1.7施工降水 按措施項目定額計算 1.8地上、地下設施,建筑物的臨時保護設施 根據工程特點計算或按投標施工方案報價 1.9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 按措施項目定額計算 量是根據擬建工程設計文件預計的工程量,作為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第二十條

12、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計價定額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第二十一條 規費和稅金應按照計價定額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第二十二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就下列事項等進行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的約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一)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變動幅度在15%以上,超過部分或減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綜合單價的調整;(二)施工期內遇市場材料價格波動的調整;(三)施工期內遇市場施工機械費波動的調整。風險分擔的約定可按規范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定(川建造價發2

13、00975號)執行。第二節 招標控制價第二十三條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第二十四條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應依據:(一)計價規范;(二)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相關政策及組價辦法等; (三)省政府及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的規費;(四)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五)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六)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七)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八)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九)其他的相關資料。第二十五條 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一) 分部分項工程費1、工程

14、量:分部分項工程量依據工程量清單提供的工程量。2、綜合單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依據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依據計價定額相應項目綜合單價組價。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二)措施項目費1、措施項目費應根據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項目,依據計價定額規定的標準計算,計價定額沒有標準的措施項目,其費用由編制人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確定。2、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依據計價定額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三)其他項目費1、暫列金額依據計價定額的相關規定計列。2、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

15、估算;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3、計日工項目和數量應按其他項目清單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計日工項目中的人工單價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應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單價計算;計日工項目中的材料單價應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中的材料單價計算,工程造價信息未發布材料單價的材料,其價格應按市場調查確定的單價計算。4、總承包服務費依據計價定額的相關規定計算。(四)規費和稅金規費依據計價定額規定的標準計算,標準有幅度的,按上限計算。稅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據計價定額中規定的費率計算。第二十六條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公布招標控制價時,應公布

16、招標控制價各組成部分的詳細內容,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主要材料價格、規費和稅金,不得只公布招標控制總價。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計價規范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的,可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投訴。招標控制價的投訴、處理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川建發200961號)執行。第三節 投標價第二十八條 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除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外,投標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成本。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

17、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第三十條 投標價的編制依據:1、計價規范;2、投標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 3、工程造價計價的相關政策及組價辦法;4、企業定額,計價定額;5、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6、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7、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8、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9、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10、其他的相關資料。第三十一條 投標價的編制:(一) 分部分項工程費1、工程量:分部分項工程工程量必須是招標

18、文件中工程量清單提供的工程量。2、綜合單價:人工費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計算,也可以按計價定額規定計算。材料費按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計算,也可以按計價定額規定計算。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機械費按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計算,也可以按計價定額規定計算。綜合費按企業定額結合市場和企業具體情況計算,也可以按計價定額規定計算。3、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4、投標人投標時至少應在投標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二)措施項目費1、措施項目:措施項目應根據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人投標文件中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自主確定。2、措施項

19、目費:措施項目費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計算,也可以按計價定額規定計算。3、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計價定額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4、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5、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編列的措施項目或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未報價的,若中標,結算時不得增加或調整相應措施項目的措施費。6、投標人投標時至少應在投標文件正本中附措施項目清單(二)中措施項目的措施項目費分析表。(三)其他項目費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2、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

20、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3、計日工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投標人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費用;4、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和供應材料設備情況,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由投標人自主確定。(四)規費按投標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中核定標準計取。稅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據計價定額中規定的費率計算。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對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載明的項目均應報價,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投標人沒有報價的,視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承諾免費,或其費用視為已分攤在工程量清單中其他相關子目的單價(

21、價格)之中。第三十三條 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投標人對招標人的任何優惠(或降價、讓利)均應反映在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中。第四節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第三十四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否則,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三十五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

22、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第三十六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采用單價合同。第三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5、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6、承擔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9、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如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23、;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計價規范或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 工程擔保:發包人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承包人應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及金額根據建設部、省建設廳關于工程擔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合同作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發包人與承包人不得對抵,并各自承擔為提交擔保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履約擔保采用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或履約保證金方式,發、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絕其中任何一種合法的擔保方式。第五節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第三十九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按照合同約定在工程進度款中抵扣。(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

24、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

25、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第四十條 發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按照合同約定計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計量周期。(一)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工程進度款可采用按月結算支付或分段結算支付方式,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1、按月結算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2、分段結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階段劃分在合同中明確。(二)工程計量1、工程量工程計量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2、工程量計量與核對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法,向

26、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對已完工程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助。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3、計量的結果(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對的規定參加計量,則由發包人計量的或由其確認的計量應認為是對工程的正確計量。(2)如發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對的規定的時限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3)如發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對規定的時限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發包人計量的或由其確認的計量結果無效。(4)對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圖設計文件范圍或因承包

27、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5)如承包人對發包人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計量結果中不正確的詳細情況。發包人收到上述申辯后,應在2日內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依照國家標準及本辦法規定予以核驗確認。(三)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價款;2、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3、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4、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5、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6、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28、7、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8、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9、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10、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四)工程進度款支付1、在確定工程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7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限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限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款的利息。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

29、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第六節 索賠與現場簽證第四十一條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規定。第四十二條 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后,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發包人在收到最終索賠報告后并在法定或合同約定時限內,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第四十三條 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處理:(一)承包人根據合同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認為應得到竣工時間的延長期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或情況

30、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內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則竣工時間不得延長,承包人無權獲得追加付款。(二)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三)承包人應在現場或發包人認可的其他地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可能需要的此類同期記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發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認發包人責任前,可檢查記錄保持情況,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進一步的同期記錄。承包人應允許發包人檢查所有這些記錄,并應發包人要求提供復印件。(四)承包人應在索賠的事件或情況產生的影響結束后42天內,遞交一份最終費用索賠申請表,包括索賠的依據、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資料。如果

31、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具有連續影響,承包人應按月遞交進一步的中間費用索賠申請表。(五)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在收到最終費用索賠申請表后28天內,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如不予受理的應附具體意見,還可以要求承包人進一步提供資料,但仍應在上述期限內對索賠做出回應。發包人在收到最終費用索賠申請表后的28天內,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六)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后,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并由發包人批準。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準,綜合作出費用索賠

32、和工程延期的決定。(七)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本條第5、6款的程序進行。第四十四條 發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處理:(一)發包人根據合同條款或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認為應得到索賠,和(或)因質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長,發包人應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在發包人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或情況后28天內發出。關于缺陷通知期限延長的通知,應在該期限到期14天前發出。否則,承包人免除該索賠的全部責任。(二)通知應說明提出索賠根據的條款或其他依據,還應包括發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索賠金額

33、和(或)延長期的事實根據。(三)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應做出回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體意見,如在收到索賠報告后的28天內,未向發包人做出答復,依法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第四十五條 停工索賠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處理: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應在事件發生后3天內向發包人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以及停工人數與工日數、機械停置臺班、周轉材料損失等資料,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后5天內給予答復,發包人不答復時,自索賠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視為索賠報告已被確認。 第四十六條 現場簽證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處理: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

34、程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應進行現場簽證。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簽證中還應包括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品種及數量和單價等。如發包人未簽證同意,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四十七條 不可抗力索賠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處理: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產生的爆炸、火災,以及合同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2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通報受害

35、情況和損失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7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順延延誤的工期。第四十八條 發現文物和地下障礙物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處理:(一)在施工中發現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歷史文化遺址或其他有考古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抄報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36、(二)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和可燃氣體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發包人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第四十九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包括授權的監理工程師)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第五十條 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第七節 工程價款調整第五十一條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

37、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第五十二條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征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相應調整合同價款。 第五十三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2、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

38、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后執行。第五十四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第五十五條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15%以下或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受其影響的措施項目費相應予以調整。該項工程量變化在15%以上或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15%以下或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部分,仍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超過15%以上或減少15%以上剩

39、余的部分,或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部分,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第五十六條 若施工期內市場建筑材料等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規范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定(川建造價發200975號)的規定調整。第五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由承包人承擔;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

40、人承擔;5、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第五十八條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限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限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第五十九條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第八節 竣工結算第六十條 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限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第六十一條

41、 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由發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第六十二條 工程竣工結算依據:1、計價規范;2、施工合同;3、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評價及費率測定表;5、工程竣工圖紙及資料;6、雙方確認的工程量;7、雙方確認追加(減)的工程價款;8、雙方確認的索賠、現場簽證事項及價款;9、投標文件;10、招標文件;11、其它依據。第六十三條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雙方確認的工程量、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計算;如綜合單價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第六十四條 措施項目費應依據合同約定的

42、項目和金額計算;如措施項目費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第六十五條 其他項目費用應按下列規定計算:1、計日工的費用應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數量和合同約定的相應項目綜合單價計算;2、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按發、承包雙方最終確認價在綜合單價中調整;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中標價或發包人、承包人與分包人最終確認價計算。3、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合同約定金額計算,如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4、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5、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6、暫列金額應減去工程價款調整與索賠、現場簽證金額計算,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43、第六十六條 規費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中核定的費率計算,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計取標準中沒有規費標準的項目,依據省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及實際繳納的金額結算。稅金按工程所在地,依據計價定額中規定的費率計算。第六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發、承包雙方應以國家頒發的工程項目建設工期定額為基礎,結合實際情況,在合同中確定工期。(一)工程竣工結算時,實際施工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在延遲工期期間遇國家政策性調整或材料價格變化的,工期延遲屬發包人責任和違約的,結算價調增的應予調整,結算價調減的不予調整。工期延遲屬承包人責任的,結算價調增的不予調整,結算價調減的應予調整。(

44、二)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發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獎,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項目應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約定。第六十八條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時限內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給發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限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經發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已有資料辦理結算。第六十九條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應按合同約定時限核對。合同中未對發包人核對竣工結算時限約定時,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序號工程竣工結算書金額核對時限1500萬元以下從接到竣工結算書之日起20天內完成2500萬元2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書之日起30天內完

45、成3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書之日起45天內完成45000萬元以上從接到竣工結算書之日起60天內完成說明:1、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核對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30天內完成核對。2、工程竣工結算核對期限,含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的時間。同一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后,禁止發包人又要求承包人與另一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人重復核對竣工結算。如發包人或承包人對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的執業報告的質量有異議時,可根據四川省工程造價執業質量鑒定辦法,委托四川省工程造價執業質量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第七十條 發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承包人

46、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后,在法定或合同約定時限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視為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已經認可,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對意見后,在合同約定時限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對發包人提出的核對意見已經認可,竣工結算書已獲確認。第七十一條 發包人應對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書簽收,拒不簽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限內遞交竣工結算書的,發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應當交付。第七十二條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書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第七十三條 竣工結算書生效條件:(一)承包人

47、編制報送的竣工結算書生效條件:1、承包人自行編制報送的竣工結算書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及本單位注冊造價執業人員簽字并蓋執業專用章。2、承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報送的竣工結算書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及工程造價咨詢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蓋執業專用章。(二)發包人核對竣工結算生效條件:1、發包人自行核對竣工結算的,由發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蓋執業專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及其注冊造價執業人員簽字并蓋執業專用章。2、發

48、包人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對竣工結算書的,由發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工程造價咨詢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及其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并蓋執業專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蓋章、蓋單位公章及其注冊造價執業人員簽字并蓋執業專用章。竣工結算辦理完畢,據此結清工程結算價款。第七十四條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第七十五條 發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限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未履行合同中工程價款按期支付約定,雙方達成延

49、期支付協議的,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承包人也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第四章 工程計價爭議處理第七十六條 在工程計價中,對工程造價計價依據、辦法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發生爭議的,按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解釋辦法,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第七十七條 在工程計價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按四川省建設工程計價糾紛設拆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投訴,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處理。第七十八條 發包人以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質量爭議的部分委托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質量事故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后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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