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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把財稅立法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 應把財稅立法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作者:劉隆亨(作者為北京大學稅法研究中心教授)新聞來源:法制日報財稅方面的立法范圍一般應包括財政法、預算法、國債法、中央與地方收支劃分法、各種或各類稅法、政府采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會計法與財務法等。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十五”期間我們應把財政、預算、稅收、國有資產立法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理由有三:1財稅法所處地位的重要性。改革發展和穩定建設小康社會,沒有強大平衡穩固的財政及其立法的支撐與保障是萬萬不可能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財稅立法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2要解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問題很多。2000年至今

2、三年中,每年稅收總額分別為12000億、15000億、17000億以上。24個稅種中,只有兩個稅種有法律和一部稅收征管法。法律依據靠國務院6個條例和16個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所繳納的車船牌照稅和房地產稅,還仍然沿用上個世紀50年代初期頒布的暫行條例。財稅工作主要是依照領導講話和相關部門的一些規章和聯合通知來進行的。筆者認為,“十五”計劃期間急需要制定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幾個:1制定稅收基本法和稅法通則。理由是:(1)因為我國稅種比較多,不可能每個稅種都制定一部法律,只有首先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或稅法通則,把我國稅收法制原則、稅法構成要素、稅種設計、稅制結構、稅收管理體制、納稅人的權

3、益保護、征稅機關的基本職責等重大問題規定下來,才能總攬和協調稅收法律制度的全局,才能彌補各個稅種單行規定的缺欠和漏洞。(2)現在雖然已經有了一部稅收征管法,這是一部以稅收程序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果沒有一部綜合性的稅收實體法,稅收征管程序法也很難發揮作用,必須配套。(3)稅收基本法的提出,已經過了一定的論證并列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五、九五立法規劃之中,并且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組織了專門班子負責起草這一工作。2制定國債管理法。理由是:(1)現在國債6600億元,如果加上今年發行的國債數額,規模就更大了,這個數字相當于我們國家全年財政收支的13,一定要有法律進行規范,把它發行好、管好、用好。(2

4、)現在發行國債的根據只是1992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而沒有上升為法律,預算法對國債的發行也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發行國債不能帶有行政擴張性和隨意性,一定要有嚴格的法律規范。(3)雖然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批準政府報告或預決算的決議中把發行國債的盤子也都包括在其中被批準了,但這種批準只是工作性的法律效力,它不能替代發行國債的原始的法律依據。(4)只有通過制定國債法,對發行國債的原則、規模、結構(種類)、程序、投資使用、項目驗收、效果檢查、法律責任的規定,建立國債市場和債券市場管理,才能保障發行國債目的實現。3制定轉移支付法。這是落實分稅制財稅體制的重要法律。中央財政每年從共享稅(

5、如增值稅、所得稅等)中多收入一部分或因共享稅改革增加的收入部分,應按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規范的方法進行分配,對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區實行轉移支付。4制定財政監督法。理由是:(1)我們國家財政監督沒有專門的法律,只有199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地方預算的審查監督沒有規定。(2)有利于從法律制度上落實“十六”大提出的:“加強對財政收支的監督”的要求。(3)現有的財政監督規定很多,但不系統,檔次很低。5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理由是:(1)國有資產流失仍然嚴重,管理比較混亂,是滋生腐敗的溫床。(2)我國的國有資產包括自然資源,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按憲法規定

6、,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國家保護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3)落實憲法第十二條的需要,“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4)貫徹“十六”大強調指出的關于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精神的需要。(5)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也一定要有這方面的法律,無論是運行性或非運行性的國有資產都要有嚴格的法律管理,這是國家的基石。(6)通過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理順國有資產的范圍、管理原則、管理體制和重大制度。6制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單行法律。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是我國現有的三大稅種,其收入占年稅收總收入的50以上。這三

7、大稅種至今還是1993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7制定關稅單行法律。關稅是我國流轉稅當中一個很大的稅種之一,不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至今關稅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只是一些條例和辦法,或者夾在海關法之中進行規定。建議單獨立法。8制定中央和地方收支劃分法。這是一部解決中央與地方財稅體制、稅收體制的根本問題的法律,現在我國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財權與稅權,財力與稅收收入歸屬的劃分很不穩定,沒有明確的原則和法律,影響一些行業稅率的穩定。筆者認為,“十五”計劃期間急需修訂或合并修訂的法律主要有:1個人所得稅法。理由是:(1)目前個人所得稅法雖然已經經歷了1991年和1999年兩次個別修訂,但該

8、法的基礎還是1980年時制定的格局,至今問題很多。如名義稅率偏高,減免優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經過時,有的需要補進,內外不統一,全國各地執行不一致。(2)這個稅種的收入已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涉及面廣、影響大。“灰色收入”偷逃稅現象比較普遍。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與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合并修改。理由是:(1)適應加入WTO實行國民待遇和發展我國高層經濟迫切需要。(2)這部法律和法規存在的問題是,法律形式有明顯的差別。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不相符合,名義高實際低;減免優惠和列支扣除內外不統一,內資緊,外資松,顯失公平,同時實際執行名義優惠少、實際優惠多。與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私人企業所得稅不銜接。3農業稅條例。理由是:(1)該條例已施行45年,面對時代變化后的新情況必須作出修訂。(2)農業稅收問題是農村費稅改革的核心問題,只有把農村稅收問題解決了,農民的負擔才會真正減輕。(3)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差距很大,條例中規定的納稅主體和客體也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3)是在新世紀新階段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4預算法。理由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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