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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作者:中國注冊稅務師顧金亮關于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相關稅收政策解析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是培育和催生經濟社會發展新動力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強化,要素的規模驅動力逐步減弱,傳統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發展方式難以為繼,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需要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就是要通過結構性改革、體制機制創新,消除不利于創業創新發展的各種制度束縛和桎梏,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不斷開辦新企業、開發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培育新興產業,形成小企業“鋪天蓋地”、大企業“頂天立地”的發展格局,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動力。在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

2、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推動下,越來越多的人走上了創業之路,在創業的過程中,合伙企業這一組織形式因為其在所得稅方面是稅收透明體而被廣大投資者廣泛采用。在此,對合伙企業所得需要注意的相關稅收政策簡要解析如下。一、合伙企業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六條規定:“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由此可見,由于合伙企業本身不是法人企業,其本身是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合伙企業的納稅義務人是誰?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

3、008159號)規定:“第二條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這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一致的,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三、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

4、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勺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伙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于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對于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法人企業投資者,

5、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關于“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伙事務的個人合伙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伙

6、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例如: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而隨著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

7、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準,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四、合伙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

8、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時,從合伙企業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個人所得稅率為20%。但是對于合伙企業的法人投資者該如何納稅呢?對于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范的居民企業;同時,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資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這就是說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政策規定。但是,北京市關于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伙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于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后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伙人,其企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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