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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辦事指南一、事項類型行政許可事項。二、辦理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自然人。三、辦件類型承諾件(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四、中介服務特種設備相應的檢驗報告。五、辦理條件1.建立并且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2.采購、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且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采購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3.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建立人員管理臺賬,開展安全與節能培訓教育,保存人員培訓記錄;4.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及技術檔案;5.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

2、正違章作業行為;6.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其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定、校準)、檢修, 及時提出定期檢驗和能效測試申請,接受定期檢驗和能效測試,并且做好相關配合工作;7.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事故及時上報,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等;8.保證特種設備安全、節能必要的投入;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10. 其他特殊條件:鍋爐以及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鍋爐水(介) 質、壓力容器水質的處理和監測工作,保證水(介)質質量符合相關要求;起重機使用單位負責塔式起

3、重機、施工升降機在使用過程中的頂升行為,并且對其安全性能負責;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單位應取得營業執照。六、申請材料(一)按臺(套)辦理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 內專用機動車輛)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 份(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時,提交車用氣瓶使用登記表;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提交);5.特種設備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復印件1 份;6.特種設備監督檢驗證

4、明復印件1份( 1 、進行使用前首次檢驗的設備,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檢驗報告; 2 、拆卸移裝后的設備,提交移裝后檢驗報告;3 、不需要安裝監督檢驗的壓力容,須提交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7.車用氣瓶安裝合格證明復印件1份(適用于車用氣瓶);8.壓力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材料原件1 份(需要安裝的壓力容器,須提交);9.鍋爐能效證明文件原件1 份(余熱鍋爐不需要提交);10. 分汽(水)缸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復印件1 份(有分汽(水)缸的,須提交);11. 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復印件1 份(連接有總長小于或者等于 1000米管道的鍋爐、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

5、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時,須提交);12. 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1 份(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13. 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1 份(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14. 與產權所有者簽訂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或者承包合同復印件1 份(使用單位為非產權所有者時,須提交);15. 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變更證明原件1 份(移裝的設備辦理使用登記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二)氣瓶(不含車用氣瓶)使用登記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

6、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復印件1 份(新投入使用的氣瓶辦使用登記時,須提交);6.定期檢驗證明復印件1 份(舊氣瓶辦理使用登記時,須提交);7.氣瓶基本信息匯總表原件1 份。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三)壓力管道使用登記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安裝監督檢驗證明復印件1 份;6.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工業管道原件1 份;7.與產權所有者簽訂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或者承包合同

7、復印件1 份(使用單位為非產權所有者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四)特種設備改造后重新辦理使用登記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1 份;6.改造質量證明資料復印件1 份(改造合格證和產品數據表);7.改造后監督檢驗證書原件1 份;8.鍋爐改造后的定型產品能效測試報告原件1 份(鍋爐改造后辦理使用登記時,須提交;余熱鍋爐不須

8、提交);9.分汽(水)缸產品合格證 (含產品數據表) 復印件 1 份(有分汽 (水)缸時,須提交) ;10. 壓力管道元件的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復印件1 份(連接有總長小于或者等于 1000米管道的鍋爐、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機械設備系統中的壓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時,須提交);11. 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1 份(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12. 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1 份(適用于與機動車固定的車用氣瓶);13. 與產權所有者簽訂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或者承包合同復印件1 份(使用單位為非產權所有者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五)特種設備

9、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申請繼續使用1.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申請書原件1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 份;3.委托書原件 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經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復印件1 份;6.使用單位安全管理負責人同意、主要負責人批準繼續使用的文件復印件1 份。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六)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變更后登記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原件3 份;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 份;3.雙方

10、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 份 ;4.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6.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1 份;7.產權證明文件原件 1 份(原使用單位搬遷、倒閉或注銷的須提交,并提交產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 份);8.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1 份;9.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1 份;10. 與產權所有者簽訂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或者承包合同復印件1 份(使用單位為非產權所有者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

11、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七)特種設備僅使用單位變更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原件3 份;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 份 ;3.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 份;4.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6.產權證明文件原件1 份(原使用單位搬遷、倒閉或注銷的須提交,并提交產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 份;7.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1份;8.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 1份。以上所有

12、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八)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名稱變更后登記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原件3 份;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2 份;3.使用單位名稱變更的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 份;5.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6.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7.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1份;8.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1份;9.與產權所有者簽訂的明確安全責任的租賃或者承包合同復印件1 份(使用單位為非產權所有者時,須提交)。以上所

13、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九)特種設備過戶并移裝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原件3 份;2.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 份 ;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1 份;( 1 、辦理鍋爐移裝時,須提交有效期內的內部檢驗報告; 2 、辦理壓力容器移裝時,須提交有效期內的全面檢驗報告;3 、辦理電梯移裝時,須提交有效期內的安全評估報告;4、辦理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移裝時,提

14、交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6.產權證明文件原件1 份(原使用單位搬遷、倒閉或注銷的須提交,并提交產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1份);7.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1份;8.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原件1份;9.出廠合格證復印件1 份。(辦理電梯移裝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十)特種設備移裝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原件3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15、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1 份( 1 、辦理鍋爐移裝時,須提交有效期內的內部檢驗報告; 2 、辦理壓力容器移裝時,須提交有效期內的全面檢驗報告;3 、辦理電梯移裝時,須提交有效期內的安全評估報告;4、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移裝時,提交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6.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 1 份( 1 、辦理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移裝時,須提交;2 、如辦理其他業務時已交還使用登記證的,須提交業務批復的原件);7.出廠合格證復印件1 份(辦理電梯移裝時,須提交);8.場(

16、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原件1 副(場 內專用機動車輛移裝到外市時須提交,一副 )。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十一)特種設備停用1.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原件2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十二)特種設備停用后啟用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變更申報表原件3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

17、設備)復印件 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1 份(啟用已停用一年以上或已超過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設備,還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后,提交有效期內檢驗報告復印件)。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十三)特種設備報廢、注銷1.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原件2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 份;3.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

18、);5.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1 份;6.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原件1 副(辦理場 內專用機動車輛注銷、報廢時須提交,一副 );8.產權單位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原件1 份(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十四)特種設備換證、補證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換證、遺失補辦申請書原件1 份(申請內容包括申請原因 、設備名稱、 設備代碼和產品編號);2.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份3.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1 份;4.委托書原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受委托人身份證復

19、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6.原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原件1 份(辦理使用登記證換證時,須提交)。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十五)特種設備業務申請撤回1.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表(1 份);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或者個人身份證明(適用于公民個人所有的特種設備)復印件 1 份;3. 委托書原件 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4.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 份(委托他人辦理時,須提交);5.受理決定書復印件(1 份)。以上所有復印件須加蓋公章,寫“與原件相符”、簽名和日期。七、窗口辦理流程1. 申請。申請人向蘭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股提出申請,提交

20、申請材料。2. 受理。接件受理人員審核材料,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申請的事項屬于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補正,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補正申請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請;申請人申請的事項不屬職權范圍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人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3. 審查。受理后,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在承諾辦理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法定條件、 標準的, 準予通過,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不符合法定條件、 標準的,不予通過,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4. 領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蘭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股領取或郵寄領取辦理結果。窗口辦理流程圖八、辦理時限說明法定期限說明:15 個工作日。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的規定,自受理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 登記機關應當完成審查、發證或者出具不予登記的決定,對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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