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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國民法典:合同編條文建議稿?(總那么)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參加本編起草的課題組成員有崔建遠、韓世遠、陳甦、傅靜坤、陳曉、王軼。崔建遠起草:第1章一般規定、第2章合同的訂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5章合同的履行。韓世遠起草:第4章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第6章違約責任。傅靜坤起草:第7章買賣合同、第8章供用電水氣熱合同、第9章贈與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攬合同、第17章建設工程合同、第18章工程建設運營合同、第19章運輸合同。陳曉起草:第11章融資租賃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35章保證合同、第36章獨立保證合同。王軼起草:第10章租賃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23章技

2、術合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倉儲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陳甦起草:第20章委托合同、第21章行紀合同、第22章居間合同、第26章物業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學培訓合同、第28章醫療合同、第29章餐飲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在集體討論的根底上,由崔建遠、韓世遠負責統稿,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定稿。目錄第1章 一般規定第2章 合同的訂立第3章 合同的效力第4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第5章 合同的履行第6章 違約責任第7章 買賣合同第8章 供用電水氣熱合同第9章 贈與合同第10章 租賃合同第11章 融資租賃合同第12章 存款合同第13章 借款合同第14章

3、 借用合同第15章 雇用合同第16章 承攬合同第17章 建設工程合同第18章 工程建設運營合同第19章 運輸合同第20章 委托合同第21章 行紀合同第22章 居間合同第23章 技術合同第24章 保管合同第25章 倉儲合同第26章 物業管理合同第27章 教學培訓合同第28章 醫療合同第29章 餐飲合同第30章 住宿合同第31章 旅游合同第32章 演出合同第33章 出版合同第34章 合伙合同第35章 保證合同第36章 獨立保證合同第1章 一般規定第1條 【合同的定義】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2條 【合同自由原那么】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4、自由訂立合同并決定其內容及形式。第3條 【公平原那么】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那么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4條 【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非依當事人協商同意或者法律許可的原因,不得變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第2章 合同的訂立第5條 【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該意思表示通常采用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進行,但也可以用其他能夠充分說明其合意的方式。第 6條 【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除外。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

5、文(包括電報、電傳、 、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能夠對所記載的內容進行有形復制的任何通訊方式。第7條 【違反合同形式要求的后果】根據法律的標準目的,形式為合同的必備要件時,當事人違反法定形式訂立的合同無效。但如當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形式欠缺已被補救且認定無效會導致明顯不合理結果的除外。違反約定形式的,合同不成立。但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意思或者行為,形式要求已被廢除或者可視為已被廢除的除外。第8條 【要約的含義】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至少應包含合同性質上要求的和一方當事人要求的必要事項,以使意欲成立的合同內容具體確定或者可能確定;(二)有一經相對人承諾

6、,要約人即受合同拘束確實定意思。第9條 【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性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供給商以公開的廣告或者價目表,或者以商品展示的方式作出的,以特定價格供給商品或者提供效勞的意思表示,推定為要約,直到其庫存商品被售完或者提供效勞的能力被用盡為止。第10條 【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已經約定了確定到達時間的標準的,依其約定;無此約定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

7、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11條 【要約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12條 【要約的形式拘束力】要約生效后即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約可以撤銷:(一)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二)要約有不受拘束的表示的;(三)其他不違反老實信用原那么可撤銷的情形。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13條 【要約實質拘束力的消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約喪失實質拘束力,受要約人喪失承諾資格:(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三)承諾期限屆滿;(四)要約人或者受要約人死

8、亡等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第14條 【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第15條 【承諾的方式】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要約預先另有聲明的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或者事件的性質,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的除外。第16條【強制締約】承諾是受要約人的權利,但郵政、電信、電業、煤氣、天然氣、自來水、鐵路、公共汽車等公用事業單位負有締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用戶的締約請求。醫院及醫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者調劑處方。餐飲業經營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的就餐請求。旅店業經營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的住宿請求。出租車司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載。第17條 【承

9、諾的期間】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以下規定到達:(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到達。第18條 【承諾期間的起算】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間的,該期間自信件中記載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的日期起算。信件未記載日期的,自該信件上顯現出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 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要約中規定有承諾期限的,該期間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第19條 【承諾的生效時間】承諾自到達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準用本章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承諾不需要通知的

10、,根據交易習慣、事件的性質或者要約的特別要求,在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時生效。第20條 【合同成立的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21條 【以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成立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如果合同已開始履行,或者能證明合同書僅具有為證據目的使用等非形式要件意思的除外。第22條【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實踐合同的訂立,交付標的物等行為在承諾之后進行的,合同自交付行為完成時成立。第23條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承諾撤回準用本章第11條的規定。第24條 【承諾的遲到】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如果要約人能夠知道依通常情形該承諾能及時到達的,要

11、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遲到的情況。未及時通知的,該承諾視為未遲到。第25條 【對要約內容作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以擴張、限制或者添加等方法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拒絕原要約而作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和地點、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式等的變更,視為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但對上述內容的輕微擴張或者限制,以及與習慣或者法律的補充性規定相一致的事項內容的添加除外。根據當事人意思及行為性質,變更內容可與未變更局部別離的,對未變更局部的承諾仍然有效。第26條 【對要約內容作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承諾對要約內容作非實質性變更的

12、,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說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第27條 【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提供者為與不特定多數的對方訂立合同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不與對方具體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當事人雙方經具體協商而達成一致協議的條款。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以非格式條款為準,但以非格式條款為準將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除外。第28條 【格式條款訂入合同】格式條款未以合同書形式或者作為合同書附件等類似形式表現的,提供者應向對方明示其內容。未明示的,對方可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合同的內容。格式條款如因字體、印刷或者其他異常情事,使對方在通常

13、情況下難以注意該條款內容的存在,難以辨識或者難以接受的,對方可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合同的內容。第29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應客觀地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而不考慮提供者的特殊情況。對對方不利的條款有疑義時,應采用限制性解釋。對于有多種解釋的不明確條款,應中選擇對提供者不利的解釋。第30條 【格式條款的內容控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全部條款的內容、條款產生的方式、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交易習慣以及其他情事,如格式條款顯失公平、違反老實信用原那么,對方有權撤銷該條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條,規定可撤銷不公平格式條款的具體類型。第31條 【未能訂入合同的條款及被撤銷條款的效力】格式條款的全部或

14、者一部不能成為合同的一局部或者被撤銷的,如除去該局部,合同也可成立的,其他局部仍為有效。但其他局部對當事人一方顯失公平的除外。第32條 【格式條款的沖突】當雙方當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格式條款時,如果雙方對除格式條款以外的其他條款達成一致,那么合同應根據已達成一致的條款以及實質上內容相同的格式條款訂立。但一方當事人事先明確表示或者事后及時通知對方不受此種合同拘束的除外。第33條 【禁止性訴權及管轄法院】合法成立的消費者協會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己的名義對格式條款使用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宣告被告所使用的損害消費者利益或者勞動者利益的格式條款無效,并禁止其繼續使用。人民法院宣告格式條款無效并禁止其繼續

15、使用的判決,對被告以外的其他格式條款使用人有同等拘束力。本條第1款規定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第34條 【先合同義務】在準備、磋商等訂立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相互負有遵循老實信用原那么所要求的保密、照顧、保護等義務。第35條【締約過失責任】以下情形中,當事人因過錯違反前條規定的義務,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不被追認而給他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當損害賠償責任:(一)成心隱瞞或者虛假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二)泄露或者不當使用持有或者知悉的他方的商業秘密;(三)顯然無正當理由而中斷締約或者進行惡意磋商的;(四)違反保護義務,致使他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遭受損害的;(五)致使

16、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而他方當事人卻非因過失而合理信賴合同能夠成立或者生效的;(六)其他顯然違反老實信用原那么的情形。當事人違反前條規定的義務,給他方以及與其關系密切者的人身和其他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承當損害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在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時,應當考慮正常的商業風險和交易習慣。第36條【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方式為損害賠償,其范圍為當事人一方信賴合同有效但因對方的過失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不被追認所受的損失,包括為締約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另外訂立合同的時機所受的損失。前款所謂損失包括締約過失侵害對方的人身權所導致的財產損失。第37條【訴訟時效】前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17、的訴訟時效,適用關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締約過失責任成立時起算。第3章 合同的效力第38條 【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9條 【合同的無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二)違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的。第41條 【預先免責約款的無效】合同中的以下免責約款無效:(一)預先免除或者限制人身傷害的責任的;(二)預先免除或者限制因成心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責任的。第42條 【合同無效的后果】無效合同不發生當事人通過該合同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因履行無效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18、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依前款規定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自合同履行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第4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第43條(約定解除權)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為一方或者雙方保存解除權,符合約定的條件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4條 【法定解除權(一)履行不能】因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45條 【法定解除權(二)非定期行為的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對方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該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第46條 【法定解除權(三)定

19、期行為的遲延履行】依合同性質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在一定期限履行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權不作前條規定的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第47條 【法定解除權(四)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完全履行的意思履行合同,但其履行與合同的本旨不符的,債權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依以下規那么予以確定:(一)在債務人補正后仍能到達合同目的的情形,準用第45條的規定;(二)在合同不能補正、債務人拒絕補正或者補正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情形,準用第44條的規定。債務人局部債務不履行而合同其它局部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的,債權人可按全部的債務不履行解除合同,否那么只能就不履行局部解除合同。第48條 【法

20、定解除權(5)先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說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第49條【不許解除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一)輕微性違約;(二)違反附隨義務,仍可期待債權人遵守合同;(三)債權人對違約應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違約行為發生在債權人遲延受領給付期間,且不可歸責于債務人;(四)解除合同將嚴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50條 【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21、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數人的,前款通知,應當由其全體當事人或者向其全體當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銷。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第51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一)恢復原狀】合同解除時,當事人雙方互負恢復原狀的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依以下規定:(一)從他方受領的標的物,應返復原物;(二)受領的標的物為金錢,應返還同數額金錢并附加自受領時起的利息;(三)受領的標的為勞務或者物品的使用的,應作價歸還;(四)受領的標的物生有孳息的,應一并返還;(五)就應返還的物已經支出了必要或者有益費

22、用的,有權在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的限度內,請求返還;(六)應返還的物因毀損、滅失或者其他事由不能返還的,應當作價歸還。如合同中約定了對待給付,那么應當以該對待給付代替作價歸還。第52條 【合同解除的效力(二)損害賠償】合同的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其因信賴合同能夠履行而遭受的損失。但債務人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免責事由的除外。第53條(合同解除的效力(三)同時履行)當事人雙方因合同解除而產生的義務,應同時履行。前款情形,準用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第54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四)結算和清理條款)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第55條(解除權消滅期間屆滿)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該

23、期限屆滿而當事人未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自解除事由發生起一年內當事人未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56條(終止權的行使)繼續性合同中,依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當事人一方有終止權的,可以終止合同,終止權的發生事由及其行使,準用合同解除的規定。第57條(未定期間的終止)如果合同中規定了繼續性義務,而未定存續期間,雙方當事人均可在任何時間終止合同,但應當給相對人預留尋求替代安排的合理時間。第58條(終止的效力)合同終止時,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合同終止后的損害賠償,準用合同解除的規定。第5章 合同的履行第59條 【全面履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內容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

24、60條 【附隨義務】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老實信用原那么,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照顧、保密等義務。第61條 【情事變更】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致使作為合同根底的客觀情事發生異常變化,如仍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將顯失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與對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據本條第1款請求解除合同的訴訟,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第62條 【條款不明確的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標的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

25、條款、合同性質和目的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合同性質和目的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適用法律關于各種有名合同的規定;按照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以下規定:(一)標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履行地的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中等價格履行;無市場價格的,參照同類商品或者效勞的相應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政府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時,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

26、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一方應給對方預留必要的準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并遵循經濟合理的原那么履行;合同未約定分批、次履行的,債務人應當一次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但因債權人的原因所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第63條 【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也可以依此約定取得向債務人請求履行的權利。第三人的請求權自其明確向債務人表示接受該權利時發生。第三人未作表示前,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或者

27、撤銷該約定。第三人拒絕接受時,視為自始未取得合同中為其約定的權利。于此情形,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64條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抗辯】債務人基于前條規定的合同而得對債權人主張的一切抗辯權,均可以對第三人主張。第65條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但此約定對第三人無約束力。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或者承當損害賠償責任。第66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適當履行債務時,有權依照老實信

28、用原那么并考慮交易情形而拒絕其全部或者局部履行請求。當事人一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影響他請求違約方承當違約責任的權利。第67條 【先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不適當履行時,后履行一方有權依照老實信用原那么并考慮交易情形拒絕其全部或者局部履行請求。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影響他請求先履行一方承當違約責任的權利。第68條 【不安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在合同成立后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致其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

29、:(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移轉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履行對待給付或者提供適當擔保時,先履行一方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內未履行對待給付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并且未恢復履行債務能力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損害賠償。先履行一方違反前二款規定擅自拒絕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承當違約責任。在后履行一方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有權請求后履行一方承當違約責任。第6章 違約責任第69條 【違約的定義】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未依合同債務的本旨履行其在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第

30、70條 【一般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71條 【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其行為說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當違約責任。第72條 【為第三人負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當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第73條【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局部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即使不遲延履行,仍會造成如此損失。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

31、預見、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第74條【違約方的補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如果履行期尚未屆滿或者其遲延并沒有構成根本違約,那么該方當事人可以自己承當費用,重新作出符合要求的給付。違約方依前款規定對其違約進行補救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違約方當事人毫不遲延地通知對方當事人其準備補救的方式和時間;(二)該補救在當時情況下是適宜的;(三)對方當事人對拒絕補救無合法利益;(四)補救是立即進行的。在收到有效的補救通知后,對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與違約方當

32、事人的補救行為不符的權利應予中止,直至補救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在補救期間有拒絕自己對待履行的權利。盡管進行補救,受損害方當事人仍保存對延遲補救以及因補救所造成的或者補救未能阻止的損害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第75條 【金錢債務不發生履行不能】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不得以不能履行予以抗辯。第76條 【非金錢債務的履行請求】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實際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對方當事人可以合理地從其他渠道獲得履行;(四)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

33、內未請求履行。第77條 【瑕疵履行的履行請求】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當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的補充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當修理、更換或者重作。第78條 【減價請求權】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有權主張減少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的減少,應當相當于依履行提交時與符合要求的履行相比所降低的履行價值。對方當事人依前款規定主張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的,如果已支付了超出違約方履行的實際價值的價款或者報酬,有權要求違約方當事人返還超出局部的價款或者報酬。對方當事人行使減價

34、請求權后,不得再就履行價值的降低請求損害賠償,但仍然有權對其遭受的其他損失請求賠償。第79條 【瑕疵履行的損害賠償】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依第76條強制其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80條 【救濟的變更】債權人要求違約方當事人履行非金錢債務,在規定的期限內,或者無此規定的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獲得履行的,可采取其他的救濟手段。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時,債權人可以采取其他救濟手段。第81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有權請求賠償,但依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或者依法律規定可獲免責的除外。可獲取賠償的損失除現實的財產

35、損失外,還可包括:(一)非財產損失;(二)合理地將要發生的未來損失。第82條 【完全賠償】違約賠償以使受損害方處于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時所處的狀態為標準,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第83條 【可預見性規那么】違反合同一方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其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第84條 【過失相抵規那么】對于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賠償責任。第85條 【減輕損害規那么】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能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當。第86條 【損益相抵規那么】當事人一方基于同一原因事實受到損害并受有利益的,應當從其請求的賠償金額中扣除所受的利益。第87條 【損害賠償的計算:替代交易】如果受損害方當事人已解除合同,并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進行了替代交易,那么可對原合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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